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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调解的价值及其改进

论行政调解的价值及其改进
论行政调解的价值及其改进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的日益丰富,行政调解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作用也日益明显。行政调解在运用简便、经济、快速的程序处理社会纠纷实现了行政机关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是行政机关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和部分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有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保证纠纷的迅速、高效的解决。通过对行政调解制度的内涵、价值评析等方面介绍,探讨行政调解在实践中的适用,包括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及法律效力,进行系统的认识和论述。关键词:行政调解;直接价值;间接价值;改进一、行政调解的含义及其价值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构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规范等为指导,公平公正的对社会纠纷进行调解,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下对争议的纠纷进行调解且由当事人协商以致确定一个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行政调解处理纠纷的程序、调解的案件范围、纠纷当事人的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及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于法院主持的司法调解,也不同于现代社会较普遍使用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解决的纠纷大都是民事、商事之间纠纷,也可以解决部分行政赔偿或补偿纠纷,对一些轻微的刑事纠纷,行政机关也有权处理。因此,社会中需要解决各类社会纠纷时经常优先适用行政调解制度,以求尽量采用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另外,行政调解制度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及调解制度能缓和当事人之间情绪的对立的优点,能减少纠纷再次发生,促使更多的纠纷当事人愿意运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对构建一个现代化的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行政调解对社会的现实价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一)行政调解的直接价值行政调解制度的直接价值贯穿于行政调解程序的始终,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从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实践活动中直观的感受到其价值对社会的影响。 1、行政调解可以降低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社会经济处于发展阶段,普通民众的收入大都只能解决温饱问题,如果我国大多数社会纠纷都采用诉讼方式解决,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在起诉、反诉、上诉等司法程序中支付高额的律师费、诉讼费。在一定的生活水平下支付相当比例的费用来解决社会纠纷,民众的生活可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生活压力。而行政调解由行政机构主持处理纠纷,调解的费用大都由国家承担,不需要当事人另外交纳调解费用,当事人也可以不聘请律师,同时,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后按照自身利益互相让步达成调解协议,也就暗示纠纷当事人是以积极要求解决纠纷的心态参与调解的,调解的最终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来说都符合着纠纷当事人的意愿,在执行调解结果的过程中大都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纠纷当事人会按照调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纠纷解决的成本也就自然而然降低了。另外,行政调解处理纠纷的周期比诉讼的周期短,也可以为当事人保证其工作时间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以便尽快及有效的解决纠纷。[1] 2、行政调解制度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约社会司法成本。社会民众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复杂,利益的驱使也使社会矛盾频繁出现,矛盾不但出现在陌生人之间,也出现在邻里、家庭之间。如此庞大复杂的矛盾,如果完全交由法院来解决,法院要保证其公正性就不可能短时间内审结案件。目前我国的基层法院的每位法官平均每年要审结的案件达三百多起,这也就意味着法官的工作负担非常重、法官的压力非常大,法院大量的案件对于法官来说,有着极大的精神压力和身体负担。依照司法程序解决的纠纷案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来逐步解决,那也就表明法院面对众多案件时,短时间内是不能快速解决纠纷,哪怕是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也不能快速解决。"迟来的正义则非正义"这句话也道明了当事人的纠纷必须在短时间内解决才能真正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这个讲求效率的社会中,诉讼的长期性也就导致民事或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很可能不愿意求助于诉讼处理纠纷,而寻求其他的纠纷解决制度。行政调解制度中,行政调解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性质的纠纷分类交由不同的行政机构解决,按照各个行政机构在不同领域的专业性来分配不同类型的纠纷,专业的调解人员的介入必然就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减少了法院的案件,保证更多的司法资源能更集中的运用到复杂、重大的案件。 3、行政机关调解纠纷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缓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我

国民众虽然自古以来有纠纷就找"政府"解决的传统,但很多时候行政机关就是纠纷争议的中心,甚至一些行政机关的人员在人情关系面前不能保持公正,导致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民众间大大下降。而这种情况大都在没有法律保障的基础下经常发生,行政调解制度要保证行政机关为民服务就必须完善其体系。

法律在人民调解中的运用

论法律在人民调解中的应用 人民调解是当今三大调解方式之一,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程序简易和成本低廉,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以其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基础性、根本性、源头性的特点,有效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一、法律在人民调解中运用的社会土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人民调解法是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最有力的法治保障。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随着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人民调解制度已成为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也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 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首先它面向基层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特别是协助基层党委政府疏导化解各种热点难点问题,成为基层党委政府广泛联系群众、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基层党委政府也通过人民调解工作达到知民、亲民、爱民、便民、助民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增进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理顺人民的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其次,人民调解通过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能够增进人民内部团结,消除隔阂,也可以通过矛盾纠纷的化解和防止激化,预防犯罪事件的发生。人民调解组织综合应用教育管理的各种措施,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方面具有预防性、超前性和治本性的

特点。 二、法律在人民调解中运用的现实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的矛盾也不断显现。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员依靠道德公约、民间智慧以及情感和利益权衡,介入中国社会的家长里短,起到了“息讼”的作用;随着中国人城乡大迁徙,以及体制外人员的激增,传统熟人社会正在逐渐解体,这让依附于熟人社会土壤上的人民调解面临日渐尴尬的处境。从长远的法制社会要求来看,人民调解员制度,该何去何从?在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的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都给处于基层第一线管理者提出了更高要求。 人民调解不同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它依据的不仅仅是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还依据法律,最基础的就是法律。调解不仅是依情调解、依理调解,更是依法调解,人民调解员不仅要熟悉传统的社会道德和当地公序良俗,更要有丰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也应该要把法律和道德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到化解矛盾的调解中去,把调解纠纷和法律宣传、道德宣化充分结合,起到“调解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 三、法律在人民调解中运用的实际操作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各类纠纷层次不穷,已不再局限于邻里纠纷这一单一的形式,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村医疗纠纷等新型纠纷也呈发展趋势。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调解案件的具体类型和适用的法律范围。基层人民调解员应当加强法律知识储备,运用法律思维调解矛盾纠纷,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一)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一) 摘要: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最为直接,又是独立的部门法,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行政,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民主国家意义重大。 关键词:行政法地位作用依法行政国家行政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有了国家行政权力的运行就慢慢有了相关的行政法。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行政法就是解决有关行政问题的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在现代国家中,行政法的作用和地位具体表现为依法行政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一、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讨 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它调整着根本的社会关系,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效力、权威最高的法律。相对于刑法和民法等部分法,行政法、宪法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 首先,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法关系、保障、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它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的宪法规范,主要通过行政法律具体实施。其次,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行政关系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作为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作为调整高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国家和社会生活,为各个方面实施着宪法规范这行宪法规范推行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国寂,而民法、刑法是一般只是宪法确定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国家政策。事实上,宪法典中就包含着许多行政法规范,而属于行政法范畴的许多规范同时又是宪法规范。时至今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被称为统一的学科、很多学者均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的双向研究,而且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还存在着和宪法学体系含混不清的问题。 概括地讲:行政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只是得到了形式上的承认,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很多问题上没有理清,行政法相对于宪法的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所忽视。很少有人会否认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应具有的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位于宪法之下、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由于其紧紧的围绕着行政权力展开,也就意味着行政法有着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完全不同的视野和内涵,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复杂性、易变性更是其它部门法所难以比拟的。“在每一种行政法理论的背后都存在着一个国家的理论”(CarolHarlowandRichard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GeorgeWeidenfedand Nicolsonltd.,1988),p.1.,)行政法所与生俱来的政治性决定了其与宪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很大的程度上,行政法被认为是具体化的宪法、是宪法的动态部分,宪法则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来源和基础。日本学者室井力也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基本法,是政治价值的体系法;而行政法随以宪法为前提,但却是行政技术的体系法。”(《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⑸)但另一方面,确认行政法独立的法学价值却有着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它不依附于其他部门法,同时一般不包含其他部门法。辩证来看来,宪法与行政法虽然渊源相连,但彼此并不存在什么“隶属”关系,根本大法只是从宏观上给行政法以指导。“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包括平等的及不平等的两个方面,而行政法却调整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叶必丰着:《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公认的观点是,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行政法是作为宪法的具体法来运用的、是宪法的实施法。 实际上,任何部门法都可以称为宪法的实施法,只不过行政法在政治性和价值取向上同宪法精神保持相当程度的一致罢了。我们可以认为,宪法与行政法存在着共同的理论渊源和价值体系、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源于宪法的实体价值、完善的宪政精神将充分的指导行政法的发展。但如果宪政传统的缺乏、宪法价值的式微,决定了现有的宪法发展程度根本不足以为行政法提供理论依据,那么再称行政法为“动态的宪法”明显是不符合实际的,而行政法抛开宪法的

建设局行政调解的工作总结

建设局行政调解的工作总结 建设局行政调解的工作总结 今年,我局的行政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法制办的指导下,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平安创建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职能,以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行政纠纷、社会矛盾纠纷,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现将今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 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调解作用,强化调解意识,履行调解职能,减少矛盾纠纷激化,营造和谐稳定的行政管理环境。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将依法行政调解工作列入局党组议事日程,及时召开局党组会,专题研究落实行政调解工作各项任务。成立了以局长陈振中、李新荣为主任,副局长王其建等副主任12名,11名科室负责人为委员的行政调解领导委员会组,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下设行政调解办公室,由办公室(法制办)负责日常事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调解的良好氛围 我局坚持以信访和房管各项工作相结合,在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建设、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化主要工作方面,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

三、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在经过与人民调解认真的分析对比,我局初步拟定了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制度、程序,对开展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条件、原则作了规定。要求行政调解人员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案件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建立信息报送联络制度,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专门负责收集行政调解有关信息和数据。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原则,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我局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有机衔接。 四、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力度 我局一是针对拆迁安置、房屋建设、市政道路等历史遗留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矛盾纠纷激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二是积极发挥行政调解职能,强化尽职尽责和服务意识,坚持实行局领导接访制度和接待登记制度,对群众的来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责任科室限时解决,对于确实不能解决的也坚持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 三是严格落实接待登记制度,对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事项均认真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交由相关责任科室限期办理,及时向来信来访群众告知办理结果,积极进行调节和疏导,力求在我局内解决争议。 四是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每月一次排查不稳定信息上报制度,认真疏理了我局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针对性地制定了有效处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浅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行政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法律部门,作为新兴的法律学科、作为在宪法学与法哲学的不断渗透下努力追寻自我的行政法学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辩证。 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相关行政法规的授权,并 严格执法以实现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良性运行秩序。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要正确解决 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关系,从而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有机 地、合理地统一起来。而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过去长期的计划经 济体制赋予国家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权力。而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导致公民私域的 狭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极大的压抑。当由国家权力主导的计划经济向发挥市场作 用的市场经济过渡时,社会现实强烈需要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自 然迫切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设置必要的法律限制,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有个范围,政府 不再陷入过于琐碎具体的管理事务而不能自拔。而公民个体也能获得自我发展的自主 性,能够捍卫自身利益,对权力施加一份影响。这是当前行政法制建设的主要使命之一。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必然表现为一种权力关系,而 任何权力关系都具有支配的特征。行政机关在这一关系中是权力主体,而公民或组织则 是行政权力的客体。 一、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讨 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它调整着根本的社会关系,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原 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效力、权威最高的法律。相对于刑法和民法等部分法,行 政法、宪法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 首先,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法关系,保障、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它 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 的关系的宪法规范,主要通过行政法律具体实施。其次,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 性和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行政关系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作为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 作为调整最高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国家和社会生活,为各个方面实施着宪法规范这项宪法 规范推行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国策,而民法、刑法是一般只是宪法确定的某一或某些方 面的国家政策。事实上,宪法典中就包含着许多行政法规范,而属于行政法范畴的许多

司法局调解工作总结

司法局调解工作总结 20**年以来,基层工作在局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下,紧扣“抓基础、求创新”这一主题,以社会矛盾排查调解网格化建设为重点,以加强司法所建设为抓手,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年1-12月,全区排查各类纠纷隐患585件;共受理各类纠纷1517件,调解1517件,调解成功1516件,调解成功率99%。无民转刑案件。 一、加大矛盾纠纷网格化建设力度,进一步细化网格单元 全区共建一级网格1个,二级网格8个,三级网格73个,四级网格521个。配有网格专职调解员56名,兼职调解员656名,信息员782名,达到了调解网格百分之百全覆盖,实现了全区调解工作网格化。并依托网格优势,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建立了公示制度。在全区网格内对网格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确保网格内群众明白知悉,方便群众反映情况和寻求服务。制作公示版1185块,制作经费3.5万元。明确了网格负责人、调解员和信息员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指标,制定了网格调解员和信息员的考核奖励办法。每一个网格负责人能做到熟悉了解责任区内每一户家庭情况,第一时间掌握责任区内矛盾纠纷信息,并及时会同社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和化解。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矛盾纠纷隐患较多的社区,配合有关部门,宣讲法治,切实做好群众工作。能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制定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应急处理和事后调处工作措施,形成有效的突发事件源头治理和应急处置长效机制。 二、抓好重大矛盾纠纷风险评估制度 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方面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对存在的矛

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常村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创建平安安宁,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2016?20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常村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由镇长任组长,有关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的职责: (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 (二)每年一次听取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 1

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节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2

调解员年终个人总结范文

调解员年终个人总结范文 做人民调解员工作一转眼一年了,在这一年里,学到了很多,见识了很多,知道了纠纷调解的重要性,它对社会维稳起着重要的作用,最新调解员个人。 在这一年里,经历了 __卷的、上报,了解了纠纷的种类,有婚姻家庭纠纷、财产纠纷、邻里纠纷、赔偿纠纷、医患纠纷、施工扰民纠纷等等,在人民调解员这里多数都能得到解决,缓冲了矛盾的激化。 我只是人民调解员队伍里的一员,在工作岗位上没有直接参与纠纷的调解,工作大部分都是案卷和上报,引导调解工作的进行,同时也学会了调解的技巧,也积累了一点点经验,调解了不少亲戚、朋友之间的纠纷很成功哦 我的表妹夫妻俩因家庭琐事多年不和,争吵不断,经过我长达5个小时的说服教育和好啦,我对二人都进行了批评缺点,表扬优点的方式,当面让他们承认自己的缺点,又当面让对方原谅对方的错误,就这样几个回合5个多小时过去了,晚上请我吃和解大餐。看到他们露出了久违的笑脸,我又一次体会到了家庭的和睦会给家人带来更多的快乐和幸福的感觉。

还有一位朋友因为邻居家里漏水把他家的厨房给淹了,两家为此争执不休,一个不赔钱只管修,一个让赔钱自己修,为此闹得天天见面你瞪我一眼,我吐你一口的。邻里之间像仇人似的。我知道后,先从朋友家入手劝解,然后再单独找邻居谈。我就用很简单很流行的“远亲不如近邻”一句话来做引子,把两家说和了。最后解决的方式为“赔钱自己修”。因为自己家的房子自己修理比较方便。让别人给修总是有点不放心也不方便。邻居同意赔1000元人民币,又撮合一起玩会麻将牌,就这样两家人又和好如初,都承认自己当初的行为有点过。说以后还要向我学习呢。 这两个案例都是我学到的知识发挥的作用,在调节过程中,我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来劝说当事人。对当事人不仅要劝说,更重要的是了解她内心的矛盾。亲和力也是很重要的。让她能相信你是公平的。 作为调解员首先就是要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这很重要,在当今的社会里,谁也不是傻子,都会衡量事物的平衡度,都懂法,做为调解员也要学会相关法律知识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尊敬的领导: 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看我这份年终总结,深感荣幸。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大调解”体系中的优势作用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综述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大调解”体系中的优势作用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大调解”,是指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等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近年来,随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建立,人民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愈加凸现,而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中,人民调解作为“大调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优势。一直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大局、服务、和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完善网络体系、创新工作机制、提升调解效力,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定纷止争、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取得长足发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新形势下如何发挥好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构建好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当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本文拟就此结合祁阳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来谈点粗浅看法。 一、祁阳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祁阳县总面积2538平方公里,辖21个乡镇,3个农林场所,955个行政村(居委会),总人口106万人。多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夯实基层、打牢基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化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在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2010年,黎家坪镇司法所所长冯辉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2012年又被授予“全国模范司法所长”荣誉称号。近几年来祁阳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主要体现在四个

方面: 1.人民调解网络逐步完善。按“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的要求,严密编织县、镇、村、组四级调解网络组织,全县955个行政村(居)配备了2865名调解员。健立和完善了社区、村民小组调解员和矛盾纠纷信息员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乡镇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和维稳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2.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治安调处、法律援助“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综合运用政策、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努力把问题化解在基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尤其是加大对医患纠纷、工伤事故及其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处力度,坚决防止这类纠纷积聚、激化、上移,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3、集中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活动。自2007年以来祁阳县先后开展了“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应对金融风险,促进富民强县”、“人民矛盾纠纷化解攻坚年”等专项活动,整合司法资源,集中力量化解了一批积案和历史遗留案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4、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业的观念,更多地使用调解的方法解决问题,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2009年至今,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032件,其中防止群体性上访76起,防止群众性械斗60起,防止因纠纷引起自杀22起,防止民转刑54起;律师办理各类诉讼案件2300件,非诉讼案件1236件,行政案件16件,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近6000万元;办理公证案件1375件,涉及标的达780万元(其中免费提供公证16件,减免公证费用4万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8万元;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援助案件398件,接待法律咨询2500 人次,解答法律问题196

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_个人归纳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对行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况,反映着当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⑴普遍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准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和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⑵规范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各项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有直接的约束力 ⑶特殊性。反映的是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和本质。 ⑷时代性。集中反映一个国家当时的行政法治精神观念。 ⑸基础性。反映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意义: A、揭示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 B、界定行政法发展的框架和方向 C、指导和约束行政法的制定、解释、适用 D、确保行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 E、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可直接作为规范适用 六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需要取得法律的授权,并遵守法定权限、程序规则,并且要对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原则包括的子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只有不实施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就符合该原则要求。) (2)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3)越权无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本身的职权要法定化,超越权限无效。) 内容: (1)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2)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达到证据充分 (4)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程序正当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 1、相关事项告知相对人; 2、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依据、利益; 3、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4、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等 包含的子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正确资料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3、公务回避原则:实体原因: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利害关系程序原因:虽无利害关系,由于其他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 三、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执法手段,可排除职能实现时的障碍。 2、行政责任原则:当行政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行政职权,是权力也是职责。 四、行政合理性原则——针对性质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客观适度、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内容: 1、行使权利的动机应当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 2、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 3、行使权利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 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

旅游局行政调解工作报告

旅游局行政调解工作报告 根据县政法委《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并以9月17日,全县举办的行政调解知识讲座为引领,县旅游局积极开展旅游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县旅游局积极行动,迅速贯彻落实行政调解工作。一是及时召开局支部会。副局长在传达学习精神之后,班子成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到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系统一定要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二是召开局机关全体成员会议。9月18日上午,县旅游局组织召开了局机关、旅游企业全体工作成员会议。会议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明确所担负的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心,增强敏感性,要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本系统相关的行政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结合旅游实际,全面推动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以行政调解工作为着力点,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 为切实把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县旅游局就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的落实。 1、要切实做好旅游法宣传工作。为认真贯彻实施《旅游法》,进一步规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不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定于XX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治理活动,使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旅游环境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普遍提升,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游客满意度不断提升,旅游监督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促进全县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要建立机制,完善管理。继续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以9月17日,全县举办的行政调解知识讲座为契机,积极担负起行政调解工作组织管理职责,真正做到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处置;继续加强对三送帮扶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篇一: XX镇 20XX年,我镇行政调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大调解”工作的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绩。据统计,今年我镇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总数6件,调解成功5件,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领导高度重视,机构健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平安创建成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行政纠纷、社会矛盾纠纷,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XX镇成立了行政大调解工作、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刘本飞任组长,纪委书记陈建平任副组长,相关责任股室负责人任成员,下设“行政调解室”和“矛盾纠纷调解室”,并配备专人负责,行政大调解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二、完善工作制度,化解纠纷 (一)切实加强行政大调解力度

进一步强化了依法行政观念,大力加强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建设和透明化建设。针对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各项涉农补贴的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矛盾纠纷激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积极发挥行政大调解职能,强化尽职尽责和服务意识,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坚持实行领导每日轮流接访制度,对群众的来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责任单位限时解决,对于确实不能解决的也坚持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接待登记制度,对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事项均认真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交由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及时向来信来访群众告知办理结果,积极进行调节和疏导,力求在XX 镇解决争议。 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每月一次排查不稳定信息上报制度,认真疏理了XX镇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针对性地制定了有效处置方案,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大调解”联调力度 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

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

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 第一篇: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度,在领导的关心和领导下,在同事们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始终牢记自己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身份,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工作取得一些成绩,现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调解员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和实际调解经验。作为我个人而言,自己从事调解工作时间并不长,法律基础也相对较为薄弱。为此,我在平时工作着重加强于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配套政策法规的学习,遇到不懂的地方虚心向同事们请教,深入领会相关政策的实质。同时,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我也经常虚心向同事们请教调解的经验与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确保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事关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权益的重要工作,也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我始终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做到细心、热心、耐心,攻坚克难,尽心尽责。在每一次开展调解之前,我都会认真研究分析案情,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双方争议的焦点,并拟定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在具体的调解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依法调解,确保调解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同时根据纠纷双方的实际情况,灵活而有针... 第二篇:劳动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

2014年度我主要从事了四部分工作。这四部分工作分布在两个时间段,分别是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 第一部分工作主要是从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剂中心管理制度的制订、调解员聘用流程、调解员培训资料的修订等,期间为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在白总、张主任的指导、邓律师、金律师及各位同事的帮助下完成。 第二部分工作是协助邓律师、金律师进行日常工作中问题的解答、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武烟"虹之彩"汤大辉工亡事件的后续处理。期间是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 第三部分工作**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从事调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技能的学习、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调解案件案卷的制作。期间为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截止2014年12月共计调解劳动争议案件20件,其中调解结案案件或撤回结案案件13件、转仲裁结案案件7件。在戴律师、付华等各位同事的帮助下,我完成对调解工作的一无所知到日渐娴熟的蜕变。同时,也逐步接手湖北华夏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中心电子杂志劳动争议案件案例的编写及劳动争议问题解答的选编。 第四部分工作为接受公司指派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从事调解工作。只要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咨询、接待当事人、工会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期间为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 本年度还参加了劳动关系管理师的培训、**区"国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创业项目暨人才选拔大赛的开幕工作、华夏才艺宝宝选拔的接待工作。 以上的种种经历都是在湖北华夏创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这个大家庭的帮助下度过的。可以说没有大家的帮助,就没有我本年度一点一滴的进步。感谢华夏

行政法的价值及其特点

试论行政法的价值及特点 摘要 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的共同价值。但因行政法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又决定其具有与其它部门法不同的价值内容、价值形式、价值实现的主要方式及其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特点。 关键词:行政法法律体系价值形式 一、行政法价值的前提—价值与法的价值 马克思曾提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事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①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②马思关于价值概念基本含义的论述,对法的价值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价值论研究的深人,又提出了新的观点,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意义。包括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据此,价值的主体是人,或社会,而不是物。 “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③价值的客体主要是物,这里的物并非物理学意义上的物,而是哲学意义上的物,是指人主观世界以外的客观实在。它可能是物质形态的,也可能是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的物包含着道德规范、宗教规范、

法律规范、政治策略、社团规章、组织纪律等。④ 价值的前提是人的需要,没有人的需要,价值就不可能得以体现,就没有价值问题。而人的需要是多层次多方面的。 价值内容为“对于人的意义”,即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在处理客体与人的关系时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作为人的需要的满足的价值,是最直观的价值表现。表现着外在物与人的关系的应然状况,包含着人的希望与理想的成分,它在满足人的需要的同时,这种绝对超越的指向,包含着人类的要求与愿望。它属于人的理想的范畴,是人的思想与行为的目标,它在指导人类的同时,又评价着人类所关注的外在物与自己之间的关系,以及人类的相关思想与行为。“价值是人类维持生存与走向完善的双重需要。”⑤ 法律作为主体之外的物,之于主体同样具有价值,即法的价值,它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法的价值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其最基本的价值,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概念。因为法的价值是法之于主体的意义,是主体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那么,法于不同的主体,就应有不同的基本的价值。首先法之于个人,其基本价值无外乎为自由、平等、生命、安全、财产;法之予社会,即法的社会价值,最基本应为:和平、秩序、文明、正义、发展、效率。 行政法为法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一重要的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工作经验汇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工作经验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局劳动保障行政调解工作在区委、区府的正确领导及相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整合劳动保障资源,充分发挥行政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矛盾纠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劳动保障争议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为促进XX和谐稳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将我局开展劳动保障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更新观念,创新思路 一是牢固树立行政调解工作无小事的观念。正确对待群众在劳动保障方面的信访活动,对群众信访反映的劳动保障问题,认真做到“四个及时”即:及时调查、及时核实、及时调处、及时回复。二是牢固树立维护稳定是责任的观念,从大局角度来认识和对待劳动保障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劳动保障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牢固树立加强基层、建设基层、稳定基层的观念,将劳动保障矛盾纠行政调解工作重心下移,防控关口前移,在基层筑起一道劳动保障矛盾纠纷行政调解的防护墙。四是

牢固树立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全局信访的观念,坚持劳动保障系统一盘棋的思想,努力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各尽其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机制,强化责任 一是落实好领导责任制。对重点矛盾纠纷问题,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工作组、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劳动保障行政调解责任制,切实强化领导责任。二是落实好督办检查制。建立健全督办检查制度,对重要矛盾纠纷行政调解事件实行三天一督促、一周一检查、一月一通报,切实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确保“件件有落买、事事有回音”。三是认真落实好责任追究制。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论下面哪个单位、哪个股室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都要依纪依规追究领导责任、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三)领导挂帅,建章立制 一是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内相关股室负责为成员的劳动保障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矛盾纠纷行政调解的日常业务工作由局行政调解室具体组织实施,局属各单位和局内相关股室明确一人兼行政调解员,同时还明确了首席调解员,具体负责相关业务方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导语:对于人民调解工作,各位会有什么样的总结?下面是整理的人民调解工作总结,供各位阅读和借鉴。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今年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朝阳社区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社会调委会坚持“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 社区上半年组织各类居民法律知识学习班期,用发生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坚持各类法律知识宣传,受益多人。每逢过节时,社区工作人员一起挨户向居民宣传“五防”知识。调解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增强了居民的法律知识,确保了一方平安。 人民调解工作要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掌握主动,重点在预防。一是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经常深入到居民群众中了解社区民意;二是治保员和义务联防队员即是工作人员又是矛盾纠纷信息员,利用他们入户走访巡逻的时间调解起,成功率大。对已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把排查、调解、处理有机地结合进来,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地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隐患,规范了调解程序,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我们做到情、理、法结合,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严格遵守调解程序,注意选择调解方式。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程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对于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也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今年小区在改造,纠纷比较多,我们运用所学到的调解知识为他们调解纠纷,进行亲情教育,以情感人。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以德服人,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法服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为进上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我们朝阳社区调委会把“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调委会成立了“两劳”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社区调委会还建立了帮教档案,设立登记卡和跟踪教育卡,并建立定期回访考察制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并逐个落实了帮教责任人,辖区共有个重点人员,社区片警和调解员经常去重点人员家与他们谈话,共谈话次,同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希望他们改过自新,通过就业和劳动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 上半年朝阳社区调解工作抓得紧,信息通畅,宣传工作到位,使很多矛盾纠纷都补清除在萌芽之中,实现了调解无空白,隐患无死角,为给居民一个社区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文明社区而努力奋斗!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一、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论文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孙志华 一、人民调解的基本知识 1、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弄清事实真相,评断是非曲直,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也是一项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一方面,要加大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力度。使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纠纷降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要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减少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法律教育以及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

个主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一讲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纠纷要素的运用技巧。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1、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实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2、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与体系(一)(一)

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与体系(一)(一) 近几年来,行政法学界有感于我国行政法基础研究薄弱,行政法理论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这一严重不足,争相对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提出不同观点和主张,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争鸣气氛。笔者也拟就行政法的目的、实现行政法目的的手段以及应当确立的行政法体系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行政法的目的 (一)研究行政法目的的必要性 行政法的目的是指行政法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者说是行政法所确立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整体所要实现的目标。研究行政法目的的必要性在于:第一,是行政法学研究的起点。行政法的目的与行政法的界定、行政法的本质、价值追求及行政法的功能等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但又相互联系,在很大程度上,行政法的目的是界定其他概念的其他。例如,完整的行政法概念至少应包含行政法的内容、形式及目的,行政法的目的不仅是行政法概念的内涵之一,而且行政法的目的决定了行政法的内容。由此可见,行政法的目的不明确,行政法的概念就会含糊不清,行政法的其他基本问题如行政法的本质、价值追求等也很难理论上得到解决。第二,是确定行政法发展目标的需要。我国自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果,并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标志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中共中央“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为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但是,行政法的走向如何?行政法的发展目标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行政法目的的深层研究和把握。只有从理论的高度把握行政法的目的,才能确定行政法发展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避免因盲目发展而导致的成本的提高和不必要的损耗。第三,是构筑行政法体系的依据。行政法体系是指具有各种不同功能的行政法律、法规组成的整体,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内容。行政法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从而决定了行政法体系的构成。例如,将行政法的目的确定为控权,那么对行政权的控制可分解为对行政权的承担者——行政主体的规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行为的控制以及对行政权违法后果的补救三部分,相应地,行政法体系是以上三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构成。第四,有利于行政法学体系的完善。行政法学体系常常是以行政法的目的为研究的起点,以行政法的内容为主线展开的,这都需要从理论上弄清行政法的目的。 (二)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 行政法的目的何在?学者们虽然很少直接面对这一问题,但在不同观点的表达中,字里行间都反映出对行政法目的的关注,有的文章外包装是理论基础或其他问题,实质上却在探讨行政法的目的。以下对平衡论与控权论中有关行政法目的的主张作些分析。 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保证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平衡状态的平衡法1]。这种理论认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差别和冲突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正确处理办法应是统筹兼顾,不可只顾一头。反映在行政法上,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整体上应是平衡的2]。由此可见,平衡论主张行政法的目的就是平衡,即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上的平衡状态。笔者认为,视平衡为行政法的目的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平衡本身缺乏明确的标准,在什么情况下属平衡状态,什么情况下属不平衡状态,难以判断和把握,当然也就不能为行政法的发展指明方向。第二,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的权力责任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无法平衡的。两者不仅属不同的概念范畴,而且由人民全权理论3]和现行我国的宪政体制所决定,公民的权利是固有的,第一位的;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派生的,第二位的。行政权力的大小是由人民来决定的,因此,两者之间根本无平衡可言。第三,平衡是现代法律的普遍功能之一,并非为行政法所独有,因此不宜将其确认为行政法的目的。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行政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控权,实现依法行政。控权论对行政法目的的认识有其合理的一面,易于操作,但有极强的消极色彩,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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