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通知书(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

通知书(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

通知书(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用)

(××××)×行×字第××号×××:

你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你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也可由审判人员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精编版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 一、质证概述 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 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

质证意见

顾爱华诉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顾爱华诉被告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12鼓诉调字第222号),贵院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质证,现向贵院提交被告对原告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如下: 质证对象:《工伤认定书》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质证对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但对于原告据此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我们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原因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停工留薪期间”是指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要暂停工作,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据此,原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出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并无法律事实依据。 质证对象:2010年1月19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 2、但从此份证据内容来看,该出院记录与本案被告所主张的二次手术停工留薪期并无关联。 质证对象:2011年4月2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此份出院记录内容显示,原告“入院日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

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目录 一、破产清算 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 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 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 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 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 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 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 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 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 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 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 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 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 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 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 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 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

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

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汝林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贵院通知鉴定人员欧阳丹、张有宏出庭作证。 理由 在申请人诉赵长胜相邻权纠纷损害赔偿诉讼中,2012年1月6 日由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了仲恒房鉴字(2011)第(0641)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鉴定由欧阳丹、张有宏、蒲龙柱等三位鉴定人员作出。 申请人认为,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首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中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种质询实际上就是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一旦缺失这种要式行为,鉴定结论只能被作为一种传闻证据来看待,无法有效地作为裁判的基础。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四)宣读鉴定结论;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一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其次、申请人详细阅读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发现,该鉴定有许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如鉴定依据已废止、缺检、漏检错检,鉴定结论片面主观等十几个问题均需要鉴定人员作出当庭答复。 以上申请,恳请法庭准许!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律师出庭通知书

律师出庭通知书 篇一:民事案件出庭通知书 出庭通知书 本院受理纠纷一案,定于年月你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准时出庭。人民法院 年月日 篇二: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一(20XX版)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一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第号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申请事项: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系被告人被控一案的证人。申请人认为需要该证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附:证人地址、联系方式

篇三:关于出庭证使用的通知 关于出庭证使用的通知 ()律文字第1号 为了规范案件登记与律师出庭工作,合理避免案件不登记私自出 庭和实习律师单独办案出庭等不符合执业规定的行为,本所决定对于出庭证,采取打印的方式,承办律师在本所签订合同后,在打印诉状时,就可以一并打印出庭证,出庭证分为存根联和对外联,存根联留存卷宗归档,对外联随同诉状一并送给法院或仲裁委,对于立案暂不需要打印出庭证的,在开庭前三天,将出庭证打印。 出庭证的填写要求: 1、在立案时提交的,存根联上的(案号、案件审理单位的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可以不填,在开庭后,应将相应信息填写完整,结案后随卷宗归档。 2、在开庭前打印的,应按存根要求,完整的填写。 3、最后的备注:一般可以不填,遇到风险代理的,按结果收费的,约定费用还没有交费的,免费代理的,临时性出途的,都应在备注中写明详细情况。 4、本所所有格式可修改的电子文本,请找潘文崎转发,也可以直接找主任转发。 5、出庭证请直接交行政,由行政初核后,交主任审批人盖章,出庭证审核时间为当天,最长不超过第二天。 ××××律师事务所

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

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 篇一: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取保候审人篇二:5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附卷) 此联附卷篇三:刑事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刑事案件用)___________:本院受理??一案,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______人准时出庭。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附: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 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出庭时使用。二、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篇二:刑事案件立案文书第二刑事犯罪照管究刑书。请立管辖章案嫌辖事主案决刑事案件立案文书件立案类文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控告疑人的自首以及在工作中直接获得的案件范围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责任时依法制作的以立案或不立案为主旨要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定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等。第一节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用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填写的表格式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的必要的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督制约机制,妥善保管案件原始是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或移、材并的笔书检料需法录、举,要律、指和按追文呈定一、概念与作接受刑事案件时,在报案笔录或报案人法律文书。制作该表是接法律手续,有利于报案人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材料以便存档备查。它也送案件的依据之一。二、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刑事诉

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转载]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原文地址: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作者:(2012-07-18)朱美聪 内容提要: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广泛,许多类型案件的解决需要通过鉴定,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性作用。罗马法的古老法彦“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 也说明了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是否重视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能否熟练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代理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往往决定了案件结果的成败。本文拟从律师的视觉对我国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成因、意义、及质证的方法进行论述,探讨如何在民事诉讼司法鉴定质证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程序正义专家辅助人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及成因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对鉴定人出庭及

询问鉴定人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制度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难以触及鉴定结论的实质,其结果就是使大量‘假冒的科学’、“假冒的科学家’堂而皇之进入法庭并作为证据采信。”【1】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工作的信任,并进而影响对相关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上述现状,其原因主要有: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等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规定不完善且可操作性差。 2、未规定鉴定结论开示程序。许多法院在开庭前没有 将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到庭审时才出示或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显然难以当庭对鉴定结论发表充分和准确的质证意见。 3、相关人员(包括当事人和律师)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 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的鉴定人作出的,对鉴定结论盲目的“崇拜”,认为“鉴定都有结论了,当事人说什么都没有用”,不重视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 [2] 二、对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进行质证的意义 1、但鉴定结论也存在失真的可能性。鉴定活动受鉴定仪器

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理价值

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实体价值1.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体现了现代刑法原则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在这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被认为是和世界刑法理论实务界的接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究竟是否 触犯刑律,往往需要借助科技力量加以甄别和认定,即运用司法鉴定手段。比如,被害人是否构成轻伤是判断犯罪分子能否构成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标准,而这就需要进行法医临床鉴定;犯罪分子能否构成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则需要对赃物进行市价鉴定;而某个神志不清的犯罪分子是否需要对某项客观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法惩罚,则又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等。如此种种, 不难看出,鉴定意见往往对个案起到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这 就要求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需要对其鉴定过程、鉴定方法、执行标准、结果控制等诸多方面进行出庭并作出全面的证明,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如果鉴定人不进行质证,则难免使鉴 定意见本身陷入需要被证明的泥沼,根据这样的鉴定意见作出的裁判难免有失公允,而一旦造成冤假错案,则损失难以挽回。罪刑 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庭做到对鉴定意见是否釆信,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质证。鉴定人出庭质证不仅从源头上体 现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确保了其正确性,而只有被证明正确的证据材料方可称为证据。在刑事诉讼领域,我国较为缺 乏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意识,这样使得鉴定意见往往被视为科学判决而不加以甄别地盲目釆信,这样非常容易导致错误的鉴定意见流入诉讼程序。

要避免这类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要求鉴定人出庭,并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加以解释说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7 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一起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的同时,启动了鉴定人出庭质证程序。鉴定人到庭后,详细地回答了公诉人、法官、被告人沈某及辩护人的发问,并向合议庭阐明了鉴定方法、鉴定依据等,阐述了眼部重伤的形成条件。经过庭审质证,最终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鉴定意见被合议庭当庭釆纳。①通过这一案例,我们看到鉴定人出庭能够使法庭对鉴定意见的认定避免流于形式,这样就确保了进入到诉讼程序中的每一个证据都有确定的根据,从而保证了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的正确性。所以,鉴定人出庭制度能够充分展现现代刑事法治的要求,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两大原则的规定。2.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是量刑规范化的基础量刑,是指在经过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分子是否应当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刑罚轻重的确定和裁量。量刑阶段,是对犯罪分子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综合评价阶段,并基于此对刑罚作出正确的运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往往会直接导致在量刑上的畸轻畸重,即量刑程序和结果的不规范。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鉴定意见作出的刑罚裁判就需要被证明是否符合量刑标准。例如,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作者: ————————————————————————————————日期: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对书证的质证 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h、书证的类型? 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物证的质证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方法: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证人的出庭义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分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四条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1—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二)负责接收、整理本单位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移交的登记档案; (三)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库房、办公室、阅览室。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保持规定的温湿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档案—2—

出庭通知书模板

出庭通知书模板 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出庭通知书,仅供参考! 出庭通知书范文一 出庭通知书 ------: 宕昌县人民法院理川法庭受理诉一案,定于年月日时在理川法庭开庭审理,你作为本案(原告、被告)的代理人,特此通知你准时出庭参加。 宕昌县人民法院理川法庭 年月日 出庭通知书范文二 出庭通知书(刑事案件用) ___________:本院受理……一案,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______人准时出庭。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附: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出庭时使用。 二、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出庭通知书范文三 ×××:本院受理×××(起诉人)诉×××(被告)×××(案由)一案后,发现你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将有关参加诉讼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年××月××日 (院印) 文章仅作为参考使用,请依据实情需要另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22日星期六)

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范文最新推荐------------------------------------------------------ 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现通知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作为证人,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出庭陈述证言。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1 / 15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一、对扬价证车【2006 】709 号车损鉴定书的质证意见 1、合法性的异议 首先,按照国家发改委的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从事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但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没有在扬州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也无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其不具有价格评估等级(丙级)资质的基本条件。因此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能对外进行有偿评估服务。其次,进行该次涉诉讼类鉴定的人员许东和唐磊仅仅是价格鉴证师,没有其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参与评估。 再次,该鉴定结论其所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缺乏立法的合法性。《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江苏省赃物罚没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4年4月30日公布、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本无对于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的规定,后来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也就是说,该《办法》原本的法律依据已经废止,而《办法》的规定又与现行的行政规章不符。依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地方行政部门只能在上位法规的基础上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没有权力增设权利义务。那么,该《办法》将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擅自扩容成“凡在江苏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使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其损失价值由处理该其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违反了立法法的精神。 2 、真实性的异议 首先,该鉴定结论书第十项第二条载明:委托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这充分说明,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的真实性并未经双方确认或法庭的质证,认证。而且该鉴定的委托人黄雨晴又不是车主,其提供的材料很难真实、可靠。 其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立即会同当当地公安部门,进过充分的勘察和评估,核定本次车损数额为:30876元。对此,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共同委托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并充分征求了几方的意见,鉴定依据经双方共同认可后,确定车损数额为:48485元。同时,公估公司和江都市人保公司和有关人员对车损进行了评估,结论为:35836元。但事后,原告在未通知其他几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擅自单方委托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所有鉴定材料均未征求被告认可确认,擅自增加鉴定项目20项。从现场的照片可以看出,原告的车窗是完好的,但鉴定的全市侧窗,某些单项价格也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比如后挡风玻璃只需要1000元,但评估报告却是4500元;行李仓门只是搽伤,修理也就需要几百元,但鉴定报告却是6000多元。另外该鉴定报告没有计算损坏件的残值。所以,前三次的鉴定更符合客观事实,特别是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的结论,是几方当事人在场,且对鉴定材料进行核实后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此鉴定鉴定结论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上具有更大的证明力。 再次,考虑本案车损的几份评估报告结论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他们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因素,保险公司损失情况确认书(结论:30876元)、西安众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结论:35826元)、江都市价格认定中心损失价格鉴定结论:48485元结合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这几份证据关联程度更高,更接近与事实本身。

浅谈刑事鉴定结论质证的再完善

浅谈刑事鉴定结论质证的再完善 [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进行了完善,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不出庭的后果,并且新设了专家协助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制度。但是新法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对鉴定人是否出庭法院弹性较大,专家协助质证规定过于简单,沿用旧的鉴定结论告知制度。以上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加以解决,对应方案是规定鉴定人不出庭的例外情形,完善专家协助质证制度,建立鉴定结论开示制度。 [关键词]鉴定结论;质证;鉴定人 引言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涉及鉴定结论的质证问题,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鉴定结论从本质上讲是证据资料,证据资料必须经控辩双方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转化为定案证据。在科技日益进步的今天,鉴定结论在庭审过程中对事实认定的影响越来越强,因此,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便成为司法界所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讨论新法对鉴定结论的完善与不足,并提出再完善之拙见。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质证的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由于新法至今未生效,所以本文仍沿用“鉴定结论”一词。新《刑事诉讼法》涉及鉴定结论质证的修改主要以有下两点: (一)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及不出庭的后果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在鉴定结论遭受异议,并且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鉴定人应该出庭作证,此为鉴定人出庭作证之条件。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为不出庭作证之后果。 可见,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拒不出庭,在此种情况下,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作为传闻证据予以排除,这是关于鉴定结论立法的一大进步。鉴定结论本质上是鉴定人借助专业技能对某一问题的意见,鉴定的过程当事人难以得知,若允许鉴定结论不经庭审辩论而直接采纳,则有违诉讼正义。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立法者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 (二)新设了专家协助质p二、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质证规定之不足 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质证的完善,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有助于规范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利的实现。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质证的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笔者将在下文中张开讨论。 (一)鉴定人是否出庭弹性较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法院认为有必要时,鉴定人要出庭作证。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

车辆所有权证明格式范文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写

车辆所有权证明格式范文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写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一般包括机动车的车牌号码、车架子号,原车所有人, ___等,转移之后的所有人, ___号码等。 申请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机动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应当前住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持下列资料,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当事人的 ___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 ___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6)申请办理过户登记车辆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7)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编号的,还应当交回原机动车号牌。 一般情况下,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所有权归属依据。不能简单的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一、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如下: 1、《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 二、其他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 车辆应当归属双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关于家庭关系财产的规定,结婚时,如果是婚后(登记结婚后)那么岳父的赠与原则上就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车辆就虽然登记在岳父名下,但所有权其

鉴定人出庭的申请书

鉴定人出庭的申请书 xx区人民法院: 关于贵院受理的xx等诉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案关键是被告xx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已由贵院委托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出具的xx鉴(20XX)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贵院(20XX)旌民初字第1049号《通知》申请人已收悉,现申请人认为xx鉴(20XX)临鉴字第1xxxx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一)歪曲患方陈述。鉴定书称患方意见“血糖控制上存在不足”“患者入院时肝功检查无异常”。事实上,血糖控制不是不足,而是高的离谱;患者本来就是因为右上腹疼痛,肝功异常前来该院治疗,却被诊断为“消化性溃疡”、“肠梗阻”、“结肠癌”,到10月4日,病人临死前10来小时,其会诊记录单上仍然是“消化性溃疡”、“腹部包块”、“不完全性肠梗阻”的诊断。而尸检汇报的结果是死者既没有“消化性溃疡”、也没有“不完全性肠梗阻”、更没有“腹部包块”、“结肠癌”。 (二)对分析说明的质疑 ⑴分析称院方对采集病史、查体、X片检查,符合诊疗常规。事实上经治医师责任心极差,根本未能采集出真实的病史,左右不分。病人明明是右上腹疼痛,被当做左上腹疼痛;并把病人陈述的肝脏损

害问习题误诊为“消化性溃疡”,还告诉患者院外考虑肝脏损害是错误的,必须按照溃疡病治疗!同时,xx未能认真对患者进行查体,由此造成没有大问习题的左上腹出现了左上腹压痛;而有明显病理改变的右上腹却被“肝区无叩痛”;而右上腹有无压痛这一重要的体征却被各级医生所忽略!作为医生,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同时也是非常原则性的错误,当然也是致命的错误。正因为这一个细节的遗漏导致了一系列的诊疗失误: ①9月4日血生化提示GGT、ALP明显升高,CHE明显降低;9月6日,彩超检查提示“肝大,肝脏实质弥漫性异常”,而xx 却在9月8日给病人下达了可以导致GGT、ALP升高的“莫沙必利”处方;并于9月10日违规给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头孢米诺”和“限制性使用类”抗菌素“奥硝唑”。 ②9月6日,胃镜检查已经排除“消化性溃疡”的诊断,可是,患者从入院至死亡一直使用“泮托拉唑”!加重了肝脏的损害。 ③转外科后xx换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哌拉西林舒巴坦”,并给糖尿病患者输入包括“卡文”在内的大量高浓度葡萄糖,却不给够足以对抗的胰岛素。如此等等,均是严重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行为。 ⑵鉴定书分析黄疸的成因基本排除了病毒所致,那么,可能性最大的因素就是应该是药物所致!这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的尸检汇报中已有明确分析,即“急性重症肝炎多由病毒或药物因素引起”。而本例患者本来就因为肝功异常前来就医,又被院方使用了13种有损肝脏的药物,其中的“卡文”、“头孢米诺”对肝功受损的

检察院出庭通知书

检察院出庭通知书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是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检察院出庭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出庭通知书 (201×) 刑初字第×××号 本院受理被告人×××被控犯×罪一案,现决定于二〇一×年××月××日午时分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特此通知。请准时出庭支持公诉\辩护\参加诉讼。 此致 公诉人\辩护人\附民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 省市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 二〇一×年××月××日 (院印) 被通知人的工作单位:省市人民检察院住址: 注:1、此通知适用于通知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员、代理人。 、被通知人的姓名填在“此致”下面的空横线上。 公告

(201×) 刑初字第×××号 本院定于二〇一×年××月××日午时分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被控犯×罪一案。 特此公告 省市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年××月××日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庭通知书 ( )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 本院受理 定于 在 本案的 年月日时开庭审理,希望你作为人准时出庭。 出庭通知书(刑事案件用) ___________: 本院受理……一案,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______人准时出庭。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 一、质证概述 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就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就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瞧,笔者在此不再重复。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就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就是否符合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与其她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就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就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与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 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就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如果这份《审计报告》合法有效的话,显然对我的当事人非常不利。为了扭转不利局面,笔者首先征询了北京与广州两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朋友,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希望她们能作为专家出庭辅助辩护人就《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质证,但令人遗憾的就是,这些朋友都因不愿得罪“同行”而放弃出庭。无奈之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向这些注册会计师朋友进行咨询,经过她们的专业指点,笔者收获良多,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这方面的质证实务经验,笔者对此有了一定的把握。 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内容:(一)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就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就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就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就是否相符,检材就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就是否完备,就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

造价鉴定质证意见

**公司对**【2012】960司法征询 意见稿的书面质证意见 一、司法征询意见书编制说明及结论部分明显不规范,主要表 现在:①造价计算依据中应当明确‘相关资料’的具体包含哪些内 容?不能含糊不清。②预算书采用人材机信息价的具体月份及采用 的理由要明确。③现场测量数据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认可,鉴定单位 做到了吗?④仅仅只测量建筑面积任何造价工程师都是无法准确计 算工程造价的,这是基本常识。⑤鉴定报告没有加盖编制人及审核 人的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请核实三人是否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和司法鉴定资格)。 二、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不能对建筑物进行‘残值评估’, 理由是:①‘残值评估’是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内容,造价工程师不 具备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②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没有资产评估或房地产估价资格,依法不能对房地产进行‘残值估价’。(注:**集团虽然有资产评估公司,但是独立法人单位,与 本案无关)③残值评估结论明显错误,通常建筑物残值是‘对可回 收利用的建筑材料的变现价值进行测算’。本案争议工程的可回收 利用建筑材料除拆除废钢筋外基本全是建筑垃圾,不可能有如此之 高的残值价(1060090元)。④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的 残值率是如何计算的?有无关规定及依据。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审价范围不完整,缺少大量工程内容。 例如:

1、没有计算建筑物内的给排水及电气工程、室外供配电系统(含配电室)及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室外道路等内容。 2、建筑物土建预算书存在缺漏项、少计算工程量、部分指标明显偏低等情况,应当重新计算。例如:①预算书中没有计算一层窗及外墙涂料、室外钢楼梯也没有计算;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底层每户钢门面积约9平方米以上,但预算书仅仅计算了24平方米钢门面积,计算数量明显偏少;③所有二层门窗均没有计算; ④现场实测建筑面积3505.84平方米,钢筋计算总量为65.23吨,经济指标仅为18.6公斤/平方米,明显偏低。本案争议工程底层为门面房,钢筋混凝土柱梁较多,含钢量至少为50公斤/平方米。⑤楼地面工程中仅仅计算了2CM厚水泥砂浆明显不合理,尤其在底层地面时更不可能采用这种做法!被告申请法庭现场踏勘,必要时开凿查看。 附部分图片: (所有二层窗、门及外墙涂料、瓷砖均未计算造价)(室外钢扶梯、钢平台、外门窗及室外路面均未计算造价) (室外给排水、窨井、道路均未计算造价) (二层配电室未计算造价) (所有室内给水、排水、电气安装工程均未计算造价)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考虑施工措施费用明显不符合规定及工程实际情况。措施费通常是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