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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模板】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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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

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目录

一、自贸区司法政策与司法改革2

(一)完善《审判指引》,保障自贸区新发展 (2)

(二)推进商事ADR,深化自贸区司法保障 (3)

二、XX一中院涉自贸区案件的基本特点5

(一)总体情况 (5)

(二)类案情况 (10)

三、XX一中院涉自贸区典型案例12

(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XX分行诉万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3)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XX上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5 (三)郭秀兰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 (17)

(四)李祥波等诉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19)

(五)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

张劲松劳动合同纠纷案 (21)

(六)戴自浩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XX市康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22 (七)唐雪华诉惠氏(XX)贸易有限公司、XX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4)

(八)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陈家欣、赵福伟等合同诈骗案 (25)

(九)钱小梅诉自贸区管委会其他工时工

作制审批决定案 (27)

(十)XX耀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9)

四、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

31

五、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49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

(2017年5月16日)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一中院”)作为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自贸区建设要求和中院职能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自贸区建设过程中的司法保障工作。2016年4月27日,XX一中院首次发布了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较为全面地回顾总结了在自贸区司法保障方面所做的工作,并选取了14件涉自贸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2017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深化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要求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全面深化XX自贸区的改革开放。从司法视角看,伴随着XX自贸区建设的不断深入,涉自贸区案件也呈现出数量较大、增长较快、扩容片区占比较高等新特点,对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自贸区司法保障水平,不断创新和完善自贸区司法服务保障机制,XX一中院对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审理的涉自贸区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选取了10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并对2014年4月制定和发布的《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审判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纠纷特别是涉自贸区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XX一中院结合中级法院的职能定位、自贸区所在地的区位特点以及XX金融中心建设的背景,制定了《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充分发挥其在化解商事金融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涉自贸区案件当事人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进一步提升涉自贸区司法服务保障能力。

一、自贸区司法政策与司法改革

(一)完善《审判指引》,保障自贸区新发展

2014年4月29日,我院制定并公开发布了《审判指引》,为涉自贸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性思路。实施三年多以来,其在法律解释、填补漏洞、XX自贸区内法律与政策的统一适用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恰逢国家提出全面深化XX自贸区的改革开放,我院决定以此为契机对《审判指引》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对自贸区审判的引领作用。

本次修订涉及三十余条,秉持以下三项原则:第一、梳理更新相关法律依据,体现与时俱进。针对引用的部分法律法规已失效或就相关内容已有最新规定的情形,进行了相应的剔除与补充。第二、调整加强规则可操作性,紧贴审判实践。之前《审判指引》部分条款的设计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实验性,现结合自贸区建设及司法保障工作的最新实践发展,对与现状不相一致的部分规定予以修订。第三、借鉴吸收最新司法经验,体现法官智慧。本次修订注重吸收最新司法经验,其中包括将XX一中院近年来的相关判例所确

立的裁判规则予以规范和吸收。《审判指引》修订主要有以下特点:

1、借鉴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及公报案例,丰富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审理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性案例确立了关联公司间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及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考虑到自贸区内外关联公司的迅猛发展趋势,利用关联公司间人格混同逃避债务的情形可能有所增加,故在原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条文的基础上新增了相关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第10期公报刊载了XX一中院审结的“应高峰诉嘉美德(XX)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该案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的审查要点等裁判规则。尽管此案并无涉自贸区因素,但其裁判规则具有普适性,对于涉自贸区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针对XX自贸区金融改革现状,明确了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金融创新的审慎司法态度

XX自贸区建设之初,金融司法保障工作主要着力于大力推动金融改革进程、加快促进金融创新发展。但是随着金融开放创新的快速推进,相关法律纠纷呈爆发式增长。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根本性大事。今后法院应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金融创新。故本次修订“金融案件的审理”部分时,坚持贯彻了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引导市场主体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的理念。

3、结合金融纠纷司法实践的最新情况,增加了为融资租赁及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司法保障的具体规定

融资租赁业、互联网金融是XX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重点领域,发展非常活跃。但是结合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情况来看,当前这两者已成为涉自贸区法律纠纷的高发地带,未来案件数量可能还将持续增长。对此,通过在《审判指引》中新增相关规定,明确法院对于此类创新的保护宗旨、纠纷裁判原则和价值导向,以期发挥一定的现实指导作用。

4、吸收本院司法经验及最高法院相关意见,补充了关于涉自贸区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相关规范

2015年,XX一中院审结了全国首例涉自贸区外商独资企业间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西门子国际贸易(XX)有限公司诉XX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该案确立了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相关裁判规则,充分体现了XX 一中院支持XX自贸区法治建设可先行先试的精神,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所采纳。本次修订时在仲裁审查条款中吸收了相关内容。

(二)推进商事ADR,深化自贸区司法保障

为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功能,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积极服务自贸区的改革探索与创新发展,XX一中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结合《审判指引》中审判机制规定及本院工作

实际,制定出台《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与规范,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满足自贸区内纠纷多元化解需求。

《实施细则》分八章共三十条,分别为:总则、平台对接、案件管理、机制建设、调解司法审查、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保障和附则。其中,案件管理部分对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流程分别予以规范明确;机制建设部分集中了《实施细则》主要的创新内容,包括单方承诺调解、示范判决、无争议事实的确认等。

1、健全了诉调对接制度、完善了调解程序安排及相关工作保障。《实施细则》规定了诉调对接机构和审判管理机构,明确了相关机构职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选任及选择流程进行了规范;对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全流程分别作了梳理明确。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加强调解、仲裁的司法审查,引导当事人诚信调解。细化案件管理制度与调解工作保障,对调解的期限、案件的登记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培训、评估、投诉处理等均予细化规范。

2、为有偿调解创造了空间,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促进商事调解发展。国际上,商事调解组织提供有偿调解服务并不鲜见,《实施细则》对此予以认可,但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

见》,通过减免诉讼费用推动调解,以经济杠杆引导案件分流。

3、确立了诉前单方承诺调解机制、(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推动商事纠纷案件的多元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实践中调解组织与证券类商事主体事先签订协议,由商事主体承诺发生纠纷即接受该调解组织调解的做法予以肯定;对涉众证券案件出现裁判预期不明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形确立(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以选择代表性案件作出示范判决的方式促进争议双方理性评估诉求,有序引导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多元化解。

4、探索无争议事实确认机制、发展在线调解,创新调解机制。调解协议虽未达成,但经征得当事人确认,可以用书面方式记录无争议的事实,从而节约后续庭审时间,优化诉讼效率。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根据“互联网+”战略要求,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构建纠纷解决申请、调解员确定、调解过程、调解文书生成等为一体的在线调解平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实施细则》以自贸区先行先试为契机、以制度创新为首要、以整合资源为抓手、以完善程序为保障,充分把握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功能的内涵,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有利于打造自贸区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

二、XX一中院涉自贸区案件的基本特点

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XX一中院共受理涉自贸区案件1,765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78件,占4.42%。共审结涉自贸区案件1,660件,其中一审案件1,010件,判决47件,调解13件,并案883件,裁定撤诉、准予申请、驳回申请等67件;二审案件571件,维持原裁判405件,改判48件,发回重审7件,调解19件,撤诉78件,撤销原裁判14件;申诉案件3件,驳回2件,终结1件。以下从收案趋势、案件类型、案由分布、自贸片区分布、当事人、原审法院、诉讼标的额、类案情况等维度对上述期间内涉自贸区案件的情况予以简要分析。

(一)总体情况

从收案趋势看,大批量的集团案件对收案数量影响较大。如图表1所示,2016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与2016年第二季度和2017年第一季度相比,收案数量直接增长了两倍左右,2016年第二季度收案186件,2016年第三季度收案698件,2016年第四季度收案565件,2017年第一季度收案230件,2017年4月份收案86件;每季度平均收案420件,与往年度自贸区扩容后每季度188件的收案均值相比,上升了123.4%。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涉自贸区案件数量较大、增长较快的特点。

图表1:收案趋势情况

从案件类型看,九成以上为民事案件。XX一中院受理的1,765件涉自贸区案件中,民事案件1,682件,占95.3%;刑事案件4件,占0.23%;行政案件7件,占0.4%;执行案件72件,占4.08%。从审判程序看,一审案件1,127件,占63.85%,其中涉XX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公司”)集团案件1,012件;二审案件560件,占31.73%;执行案件72件,占4.08%;申诉案件3件,占0.17%;其他案件3件,占0.17%。与往年情况相同,民事案件作为涉自贸区案件的主体,占比都在九成以上;从审判程序来看,由于受到大批量集团一审案件的影响,一审案件占比数据大幅上升,从10.8%上升至63.85%,二审案件比例从82.6%下降至31.73%。

图表2:案件类型分布

从案由分布看,共涉及案由97个,但分布相对比较集中。如

图表3所示,涉大智慧公司集团案件的案由均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计1,012件,占57.34%。其余案件中,与合同有关的568件,占32.18%;其中近四成为买卖合同纠纷,共216件。其余案由占比相对较低,大部分案由的案件数量都是个位数。与往年情况相比,如果剔除涉大智慧公司的大批量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那么案由分布依旧是合同类案件占涉案案由的主体,其

中又以买卖合同居多。

图表3:收案前7位案由

从自贸片区分布情况看,因涉大智慧公司集团案件数量较大,以致近六成案件涉及张江高科技园区。如图表4所示,上述案件中,涉及自贸区原四个海关监管区的案件占21.3%(其中涉及外高桥保税区的案件占11.14%;涉及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的案件占3.21%;涉及洋山保税港区的案件占3.89%;涉及XX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案件占3.06%);涉及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案件占16.27%;涉及张江高科技园区的案件占56.79%;涉及金桥出口加工区的案件占5.44%。与往年情况相比,即使不考虑因集团诉讼原因导致张江高科技园区的案件量大幅上升,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与金桥出口加工区的案件比例也从往年的5.6%与0.8%上升至16.27%与5.44%,原四个海关监管区的案件比例从90.7%下降至21.3%。

图表4:自贸片区分布

从当事人情况看,如图表5所示,一审案件中,原告/申请人住所

地在自贸区内的占13.67%,被告/被申请人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占86.15%,第三人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占0.18%;二审案件中原审原告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占35.58%,原审被告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占61.04%,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占3.38%。与往年情况相比,一审被告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比例从46.3%上升至86.15%;二审原审被告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比例从50.6%上升至61.04%;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比例从0.6%上升至3.38%。92.42%的案件当事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一致均在自贸区内,较往年59.3%的占比大幅上升;5.33%的案件为当事人注册地在自贸区内,较往年39.1%的占比大幅下降。

图表5:当事人涉自贸情况

从原审法院看,XX一中院受理的560件二审案件中(如图表6),原审法院为浦东法院的案件数为496件,占88.57%;原审法院为徐汇法院的案件数为33件,占5.89%;原审法院为闵行法院的案件数为11件,占1.96%;原审法院为长宁法院的案件数为7件,占1.25%;原审法院为松江法院的案件数为6件,占1.07%;原审法院为金山法院的案件数为5件,占0.89%;原审法院为奉贤法院的案件数为2件,占0.36%。与往年情况相比,浦东法院占比从92.9%下降至88.57%,长宁法院占比从1.7%下降至1.25%;其余法院占比均小幅上涨,其中徐汇法院涨幅最大,占比从3.5%上升为5.89%,如果剔除涉大智慧公司集团案件,这一涨幅将更加明

显。

图表6:原审法院分布

从标的额情况看,涉自贸区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占本院全部民事诉讼标的总额的二成左右。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XX一中院审结的民事案件共20,672件,诉讼标的额总计为415.4亿,其中涉自贸区民事案件共1,577件,诉讼标的额总计为85.05亿,案件量及诉讼标的额分别占7.63%与20.47%,相比往年占比情况(1.8%与12.1%)均明显上升。

(二)类案情况

1、涉金融纠纷案件

一是随着资本市场监管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大,证券类纠纷数量持续高位攀升。其中尤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为主,在涉自贸区金融纠纷案件中占比较大,达92.59%。此类案件所涉上市公司数量虽然不多,但案件总量较大,在趋势上呈现短期激增、长期稳增的特点。从原告来看,投资者维权多以单独诉讼的方式起诉,其损害呈现小额、分散的特点。被告除上市公司外,还涉及上市公司高管、实际控制人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争议问题涵盖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市场因素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程度以及损失计算方法等多个方面,审理难度较大。

二是随着金融改革系列措施的推进,新类型金融纠纷案件持续涌

现,且出现了与自贸区金融改革政策相关的案件。如在推动自贸区利率市场化改革背景下,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合理性争议的纠纷产生,因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均未对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作明确规定,故如何审查贷款利率合理性问题面临一定的司法困境。此外,资本市场加强监管后,交易所一线监管力度加大,产生了涉交易所民事纠纷,如关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在特定事件中就其监管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中,涉互联网保险纠纷中保险人保险合同条款交付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以及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身份的确定等问题较为突出。

三是随着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融资租赁产业是XX自贸区金融创新和扩大开放的重点领域。该类案件中,纠纷集中发案于少数融资租赁企业,由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出资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涉案日益增多。其次,由于区内企业融资需求大量增加,导致当前融资租赁业务偏重于“融资”功能,以融资租赁之名掩盖资金借贷实质等的现象时有发生。

2、涉商事纠纷案件

一是案件类型上以贸易纠纷为主,物流纠纷居其次。其中,贸易合同纠纷以货物交易为主,服务贸易比重逐渐上升;货款给付与质量问题并存现象较常见,原审中多存在反诉。物流类纠纷案件则涉及货物代理、运输、仓储等多个物流环节,涉案主体多元。

二是随着自贸区扩容、服务业扩大开放及贸易方式转型,案件类型日益丰富。广告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货物代理合同纠纷、网

络服务合同纠纷、信用证融资纠纷、联营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清算责任纠纷等有所增加。从案件数量上看,亦较去年同期相比成倍增加,涉及物流运输、服装纺织、设备制造、食品化工、汽车制造等多个产业领域。

三是案件涉外因素明显,争议内容体现出复杂性、专业性。涉诉主体中外商投资企业所占比例增加,大部分为境外企业在自贸区内设立的子公司;涉诉交易过程中涉外特征明显,如境外形成的合同文本、争议标的系进出口货物等。此外,案件法律关系交叉,贸易纠纷往往与运输、仓储、结算等多个环节相联系,交易形式复杂且专业性强,使得案件审理难度大。

3、执行类案件

近一年,XX一中院涉自贸区执行案件共计97件,其中执保字案件64件,执字案件33件。申请标的额总计为84.75亿余元,其中执字案件申请标的额为7.65亿元。涉执重点数据中,执限内结案率100%,实际执行率为54.55%,执行终结率为36.36%。

一是在诉讼程序中提起的保全案件占比较大,且集中于合同纠纷。涉自贸区案件执行中,诉讼保全案件占66%,申请标的额高达77亿余元,大部分属于合同纠纷。金融、房产投资、海外贸易等商事活动较为活跃,各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普遍较强,能够在合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方式申请财产保全,不仅能够最大化实现胜诉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诉讼和解。

二是自贸区主体发生纠纷后倾向于优先选择仲裁程序解决。《中

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紧急仲裁庭的设置以及争议解决时间短费用低等优势使得自贸区内各经济主体纷纷选择在合同签订时约定仲裁条款。在33件执行案件中,有25件为经过仲裁程序后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占比高达76%。由于仲裁程序中保全较少,如果财产不能尽早及时保全,势必影响到执行到位率问题,对此,XX一中院已将会商仲裁机构、加强仲裁保全工作纳入今年执行工作重点。

三是申请标的额巨大,当事人担保措施不到位。近一年内,自贸区经济贸易活动引发的执行案件申请标的额高达84.75亿余元,案均金额在8,700万以上,标的额巨大。但是当事人之间的担保措施往往不到位,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一些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权利人的胜诉权益难以全部实现。

三、XX一中院涉自贸区典型案例

近一年来,XX一中院审结的1,600余件涉自贸区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和执行等各个领域,现从中选取出10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规范和指导涉自贸区案件审判、总结审判经验、促进适法统一。

(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XX分行诉万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沪01民终1138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统一劳动争议裁判标准,现制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体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项指导意见。 该三项指导意见是在对二000年至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进行汇编整理的基础上,依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制订的,以往相关会议纪要、综述、指导意见未被收录部分,不再适用。 该三项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市人民法院办案时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第一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二条)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一条)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四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五条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说明:将调解组织从省院05年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从而与我院大调解的相关规定一致。

河南高院联系方式

立案一庭 (负责立案、三裁<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二审、申诉复查案件) 梁向阳庭长5号楼608房间 曹松志副庭长5号楼610房间 王春娥副庭长5号楼609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赵凌杰审判长5号楼一楼大厅 夏明军审判员5号楼225房间 李兴龙审判员5号楼3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魏超审判长5号楼615房间 路平审判员5号楼309房间 李娟审判员5号楼603房间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赛光审判长5号楼602房间田伍莎审判员5号楼605房间张东审判员5号楼606房间第四合议庭及成员 杨丽娟审判长5号楼614房间申希江审判员5号楼307房间第七合议庭及成员 薛玉清审判长5号楼607房间张琳审判员5号楼613房间魏炳煌审判员5号楼611房间王江华审判员5号楼612房间谷登科审判长5号楼606房间王江华内勤5号楼612房间

立案二庭 (负责不服中级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案件) 秦德平庭长5号楼506房间 王晓东副庭长5号楼305房间 李庆军副庭长5号楼505房间 赵爱武副庭长5号楼507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蔡靖审判长5号楼508房间 蒋瑞芳审判长5号楼501房间 王锡芬审判员5号楼501房间 金文鹏审判员5号楼513房间 李百福审判员5号楼517房间 王峰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肖贺伟审判长5号楼504房间苏春晓审判员5号楼502房间于保林审判长5号楼503房间王海清审判员5号楼503房间任方方审判员5号楼512房间王卫霞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琪审判长5号楼302房间刘新安审判员5号楼302房间于跃辉审判长5号楼303房间程保华审判员5号楼303房间庄卫民审判员5号楼304房间戚寒箫审判员5号楼515房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标注版)

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l1)宁知民初字第60号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62l号 法定代表人:杨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根云,男,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

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上海笑巴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根云、被告苏果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干1993年,是中国最早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汉仪公司于l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F-020548。近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为此,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上的被告苏果超市处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型号为MC638的笑巴喜全实木婴儿床一张,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始自2006年,距今已使用五年。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生产使用“笑巴喜”商标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遍及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销量巨大(销量居全国前三位)、侵权时间持续长(涉嫌侵权商标,ijiI年申请注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笑巴喜”注册商标:2、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c6133908.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3c6133908.html,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三宗近期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典型案例,涉案6人(含法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采取了罚款措施。 案例一:曹某、张某诉邓某、齐某哲、第三人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被告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应予处罚;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对该物业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未经核实,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而该居住证明系被告邓某做出虚假陈述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以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安某与陈某、深圳市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事实,为安某的诉讼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等虚假证据。安某为农村户籍,其本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受案外人蛊惑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傅某作为职业律师及原告的代理人,未履行律师职责,未核实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公正;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傅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三:詹某与莫某离婚案 詹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结婚证原件。詹某承认其中有一份结婚证原件是虚假伪造的。詹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詹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c6133908.html,/kx1866.html

广州各级法院通讯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 邮政编码:510655 总机:(020)85110000 投诉电话:(020)85110868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30 总机:(020)83210000 立案咨询:(020)83210173 投诉电话:(020)8321065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明镜路1号(前进小学旁,桃源中路1号)。 乘坐地铁5号线至东圃站下A出口,前行300米东圃石溪村站往前,马路对面中石油加油站右手路口转入,或乘坐公交到桃园西路(近杨桃公园),前行300米左右即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87509187 立案庭:(020)87509172 民一庭:(020)85517772 民二庭:(020)87500201 、83008570 民三庭:(020)8750960 民四庭:(020)85513953 投诉电话:(020)87509177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北一街三巷1号 邮政编码:510600 立案咨询:(020)87390520 投诉电话:(020)8736500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地铁2号线公园前站,可换乘地铁1号线到坑口站下B出口左转,然后转坐207路、838站公交车到运动场站下,对面不远处就是荔湾区法院,诉讼费可刷卡缴费) 立案庭:(020)81600133-8181 办公室:(020)81600133-8138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办公时间:早上8:30-12:00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南京是江苏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科教、文化中心,现辖11个区,总面积6582.31平方公里,现有常住人口810.91万。南京是中国四大古都之一,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上先后有十个朝代和政权在南京建都立国,史称“六朝古都、十朝都会”。处于吴楚交会之地的南京,既有龙盘虎踞的山川形胜,又有小桥流水的江南风光,自然风景秀丽,山水城林交融,历史文化荟萃,人文传统悠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南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各项事业兴旺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被授予首家“中国软件名城称号”,并先后获得“联合国人居奖特别荣誉奖”、“全国民族进步模范集体”、“联合国国际花园城市奖”和“全国文明城市”等称号。2014年8月,南京成功举办了第二届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向世界展示了积极开放的城市形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1个基层法院,22个人民法庭。全市法院现有在编干警1944人,其中市中院540人,基层法院1404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法官443人,占法官总数的37.48%。近年来,全市法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14.5万件,年均接待进入法院诉讼、旁听及来访的群众约26.7万人次。市中院连续两年荣立集体二等功,被确立为“全

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并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思想政治、思想宣传、司法调研、未成年人审判、审判监督、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刑事审判及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基层法院中,玄武法院被评为全国模范法院;江宁法院、秦淮法院被评为全国优秀法院;6家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集体”;3家法院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7家法院被省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近年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以深入推进“现代化服务型”法院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1号(珠江路地铁站1号口出来,近南京大学、南京儿童医院、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 南京律师咨询QQ:2426672690 南京法院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c6133908.html,

最新-原广州中级法院副院长受审 庭上连说三声对不起 精品

原广州中级法院副院长受审庭上连说三声对不起庭上声泪俱下连说三声对不起 庭上对涉罪事实供认不讳 前日,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肖平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受审,在被告席上的肖平再也无法保持平静,对公诉人列举出的涉嫌犯罪事实基本供认不讳,并连说了三声对不起。 佛山检察院肖平权钱交易三事实 在法庭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在起诉书里列举了肖平三宗权钱交易的事实 2000年至2001年间,肖平利用其担任广州中院房地产审判庭庭长职务之便,在该庭审理由律师黄某代理的某公司房屋买卖的纠纷系列案中,为黄某及其代理的公司谋取利益,76件上诉案件竟改判73件,改判率高达96%。 2000年10月、2001年春节前,肖平先后两次名正言顺地笑纳了黄某孝敬的人民币3万元。 1999年间,肖平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广州做律师的江某。 不久,肖平就为江某代理的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系列案大开方便之门,江某代理的9件案件全部被改判,改判率之高空前绝后100%!如此卖命地办事,自然要有回报。 2000年8月29日,江某投肖平之所好,及时送上了港币5万元。 肖平还有一个忘年之交——广州某律师所的金某,对该律师所经手的案子,肖平是不遗余力地关心,有时,合议庭将案子合议好了,报他审批的时候,他却令合议庭重新合议,让同事们作合理的判决。 面对如此关照,金某自然也懂人情世故。 2000年10月间,金某就以资助肖平女儿读书的名义,一次送去港币10万元。 庭审直击声泪俱下三声对不起 前日的庭审,控辩双方并未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有激烈争辩。 一方面,肖平认罪的态度十分好,他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几乎是供认不讳;另一方面,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也确实充分,没有什么可争议之处。

黄少勤与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黄少勤与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少勤。 委托代理人:朱海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少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爱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剑锋、申瑾,分别系该公司主管、职员。 上诉人黄少勤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集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民五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黄少勤于2006年2月16日入职公用事业集团。2011年12月31日,公用事业集团与黄少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甲方为公用事业集团,乙方为黄少勤,合同第十二条第6款约定:“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中,本合同签署时的员工手册的有效版本为:(2009年11月13日在公司OA办公网上公布的《中山公用物业开发事业部市场员工手册》]”。第7条约定:“b.员工可以在公司内部办公网OA系统中(每位员工均有权进入该系统查阅公司的规章制度)看到规章制度的更新版本(电子版)”。第8条约定:“鉴于上述安排,乙方作出以下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已经完整阅读并认同合同附件的内容;不再以未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及其更新内容而提出任何异议;乙方有义务随时查阅规章制度的更新版本”。合同另约定:“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并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签收手续。如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少勤在公用事业集团最后工作至2013年9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为同安市场代理总监。2013年9月11日,中山市公安局以黄少勤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将黄少勤行政拘留15天。2013年9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以黄少勤涉嫌强迫交易罪对黄少勤实施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1日,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对黄少勤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1日,公用事业集团向黄少勤出具“关于解除黄少勤同志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反映其方依据公安部门出具的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通知书等事实,并结合公司《市场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2013年10月15日起解除与黄少勤于2011年12月3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3日,公用事业集团向黄少勤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黄少勤的劳动关系。2013年12月12日,黄少勤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用事业集团向其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7446.75元;2.2013年7月至9月绩效工资3000元;3.2013年7月至9月汽车燃油补贴1200元;4.2013年度体检费1160.1元;5.2013年年假未休工资4584元;6.第二项至第五项的工资报酬9944.1元的25%补偿金2486元。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中劳仲案字(2013)4934号仲裁裁决,裁决公用事业集团向黄少勤支付2013年第三季度奖金及2013年7月和8月汽车燃油补贴差额合共1390.98元、201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703.45元;驳回黄少勤的其余仲裁请求。黄少勤不服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本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 第一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一)货币借贷纠纷; (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 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主体 第三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未写明出借人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在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行为人虚构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借贷等被告不适格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或者无法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查明被告属被借名、冒名且无过错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五条出借人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六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保证合同有效,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主动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被诉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参加诉讼的,经释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仅就保证合同之诉进行审理。 三、成立、生效、效力 第七条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深圳市中院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1、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2、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4、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5、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7、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8、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9、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0、劳动者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对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应受理。 二、主体问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是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市法院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市法院机关事务、后勤工作。现因工作需要,公开招聘事业编人员8名。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岗位 1、管理人员3名; 2、文印室工作人员1名; 3、汽车驾驶员4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拟招聘岗位具体条件 招聘岗位人数年龄学历学位其他条件 管理人员 3 30周岁以下本科以上本科以上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熟练掌握电脑技术,具有企业单位管理经验或管理专业学历。 文印室工作人员 1 25周岁以下本科以上 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熟练掌握电脑技术。 汽车驾驶员 4 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男性;广州市常居户口;有A1牌驾驶执照,有3年以上大客车驾驶经验。 备注:年龄计算截止于2009年11月30日;非广州市户口的准入条件为具备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 二、招聘时间及方式 1、发布招聘公告。在《中国广州人事网》、《中国广州劳动网》、《广州审判网》刊登公告; 2、报名时间:2009年10月13日至20日; 3、报名方式:报名者提供本人小一寸照片2张,并将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本、资格(技术等级)证明、毕业证书、现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及本人的联系地址、电话(手机)通过送达、邮寄或发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报名表见附件。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参考意见 (2011.09) 目录 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 二、诉讼主体资格 三、仲裁与审判的衔接 四、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 五、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六、竞业限制和违约金 七、证据和事实的认定 八、法律适用 九、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十、附则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和劳动争议审判实践,提出本参考意见。

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 1.1【未缴社保赔偿及补缴的处理】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导致劳动者具体明确损失,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或拒缴社保费、未缴足保费,或因缴费年限、基数等,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主张补缴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若已受理,则驳回起诉,文书中作必要释明。 1.2【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应予受理,并应判决用人单位负责返还。 1.3【失业保险的受理及赔偿标准】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赔偿标准可参照应当获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计算。 1.4【拒不出具解除通知的受理及赔偿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迟延转档、将档案丢失或者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造成劳动者不能合法就业,劳动者要求赔偿工资损失的,应予受理。赔偿标准可参照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至用人单位履行相关义务之日止。 由于上述情况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赔偿标准可参照应当获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计算。但劳动者根据本意见1.3和本条同时主张损失的,不予支持。 1.5【劳动者投资、入股的处理】由劳动者投资或以技术入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如果争议内容属于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予受理;如果争议内容属于因入股、退股、盈余分配、责任承担等非劳动权利义务纷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 1.6【住房公积金缴纳等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仅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办理退休手续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职业B证不能在非放宽地区申请执业的终审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艳,女,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司法厅。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厅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星,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光,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黄艳因诉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艳,被上诉人河南省司法厅的委托代理人刘卫星、陈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2010年在河南省信阳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361分。因原告报考申报的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未通过学历认证,不能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告补充提交经过认证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证书和属于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的户口薄,取得了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3年8月下旬,河南省信阳市司法局向被告呈报,原告申请在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执业申请材料,该律师事务所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该局该情形并要求将原告申请材料取回。该局将该情形反馈给原告。原告随即向被告及相关单位提出处理。2014年1 0月24日被告作出本案所诉《关于黄艳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答复》。答复内容为:原告持有B类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只能在河南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办理执业手续。由于原告申请的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属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范围,原告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原审认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如何理解适用有关法律规定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对于因为降低分数线而取得的律师资格,在申请律师执业注册时,应当与放宽学历条件一样,适用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特定地区。原告持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在非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执业,被告不予许可不违反相关规定。原告申请资料的递交机关为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被告认为不符合规定告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并退回申请材料,处理并无不当。后原告向被告反映后,被告出具书面意见,已适当履行了行政职责,原告请求撤销及认为被告逾期作出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诉称被告进行的学历认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意见,不是本案审查范围。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黄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上诉人取得B证并不是因为参加司法考试报名时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或者降低分数线两个原因,而是因为被上诉人没有依法行政,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混淆了司考“报名时”和“领证时”两个时间点。2、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被上诉人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二十天内应向上诉人书面说明不颁发律师执业证的理由,而被上诉人却由其内部机构历经14个月才给上诉人答复。3、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上访材料的答复等同其履行了法定职责是错误的,因为行政许可和信访是两套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伟,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南京市秦淮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胜利路25号2幢503室;2013年1月2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局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南京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现在进行公开宣判。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6日、8日,被告人张伟两次与王胜、李豪等人一起吸食冰毒并在吸毒后驾驶车辆。1月9日15时许,张伟与王胜、李豪在白下区长谷镇幸福村张伟家老宅中再次吸食冰毒。17时许,张伟驾驶悬挂南FE0555号牌(假车牌)的本田雅阁轿车携王胜、李豪、刘兵、刘宁沿环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返回南京。当行至白下世纪公园东侧约500米处时,张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南LB7191号奇瑞轿车,致该车驾驶员章龙及车内乘员汪清、胡萍、曹喜、杨龙五人全部当场死亡,南FE0555号车内乘员王胜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豪、刘兵、刘宁及张伟均受伤。经鉴定,死者章龙、杨龙、汪清、胡萍、曹喜、王胜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多发伤死亡,损伤死亡成因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车内损伤)。被害人李豪、刘兵、刘宁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的损伤特征。被告人张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驾驶人位置损伤的特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下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丰月、李佳艳、李汉、陈云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李豪、刘兵、刘宁的陈述,物证明仁牌苏打水瓶一只,书证接警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记录、公安机关提供的交通违章纪录、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区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张伟身份证件等,鉴定意见书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补充强调经现场勘验显示两车前部相撞,两条制动印分别长10.3米和10.2米(南FE0555号所留)有现场勘验笔录、手绘的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据认定。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本案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因果联系均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这是区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方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第五条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五)本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六条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管理人等级的评定,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执业能力、职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进行评定。 第九条本院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制度,三级管理人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管理人的晋级、降级、淘汰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管理人名册缺额达6名时,本院依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规定补充管理人,申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经评审合格后可以先编入三级管理人名册,符合晋级条件后可以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院决定管理人晋级、降级或者淘汰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52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德先,男,汉族,1950年10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居民,住址香港九龙湾太平洋贸易中心616室。身份证号:D297247(7)。 原告(反诉被告):蔡林礼,男,汉族,1949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苑1栋802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伟国,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山四路248号信德商务大厦1708-1712室。 法定代表人:宋楚明。 委托代理人:邹苑青,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成柱,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德先、蔡林礼诉被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先、蔡林礼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伟国,被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苑青、吴成柱到 .1.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原名称为“广州市正大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底被告为吸引原告投资,自称是正大集团附属的企业,并向原告提交了一系列以正大集团名义招商的宣传资料。原告相信被告作为正大集团附属公司作为“有一居”项目的经营者具有的信誉和潜力,决定投资参与合作。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5月23日,原告分别和被告签订了《“有一居”投资协议书》二份。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投资人“乙方”分别对广州市新粤新酒店有限公司和深圳海联招待所“有一居”项目向被告(甲方)投资,由被告利用原告的投资资金经营管理,双方按约定的方式由甲方每月向乙方结算并支付当月收益。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实际投资人民币249.98万元(此外新粤新项目有部分投资收益转为海联项目的投资),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将原名称中的“正大”二字删除)、股东和股份、地址,上述重大变故使得现在的被告和正大集团没有关系。自原告投资后至起诉前,被告根本没有经营“有一居”项目的能力,尤其是正大集团退出“有一居”项目后,被告已无力和无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没有依约定期向原告呈送财务报表,也未定期举行沟通会,自2005年8月开始也未按期向原告支付收益款项,私自截留扣押原告的投资收益。被告的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频繁。2006年底,被告打算将企业和“有一居”经营项目另行转让,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有一居”相关投资人与案.2.

各法辖内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 广东省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

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 2、 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江苏省 一、民事案件: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

关于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异议书

关于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的异议书 普宁市人民法院: 贵院转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收悉。 我司认为,该函对我司执行异议的审查包括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重大错误,据此作出的对9号厂房评估,拍卖的决定也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2004年9月1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简称“贸仲委”)已作出仲裁裁决([2004]中国贸仲深裁字第76号),确认9号厂房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实业”)对我司的出资,××实业应将9号厂房的产权转移登记到我司名下,我司对9号厂房享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失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贸仲委的裁决书已于2004年9月16日生效,因此,我司对9号厂房的所有权自2004年9月16日起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2、我司于1993年成立,××实业以9号厂房等出资从而获得我司30%的股权,我司实际占有、使用9号厂房达15年之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对于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法[1992]22号)第254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该是财物或行为。”仲裁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调查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我司对9号厂房拥有所有权,并裁决由××实业将9号厂房的产权转移登记到我司名下。这显然不属于金钱给付之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立案登记的标的金额与中央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的混为一谈,并依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对我司厂房进行评估、拍卖的决定显然是错误的。而根据该第二款规定,中央国际有限公司拥有优先受偿权。 为防止我司的财产受到错误拍卖,我司特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中对我司9号厂房进行拍卖的错误做法提出异议,并恳请贵院将该9号厂房的实际情况通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对其错误做法予以纠正,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早日解除对我司9号厂房的查封。 深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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