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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铁路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铁路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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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铁路规划建设运

营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兰州铁路局,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银西铁路公司,宁夏城际铁路公司: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铁路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7日

宁夏铁路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铁路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与兰州铁路局的沟通协调,加快推动宁夏铁路事业发展,更好发挥铁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经与兰州铁路局沟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宁夏铁路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加强自治区与兰州铁路局的沟通和合作,构建路地联动大格局,共同研究编制铁路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推动铁路发展以及铁路支撑宁夏全域旅游、全域物流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铁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铁路运营线路、运力、运价、补贴等重大事宜,深入推进铁路沿线开发建设,共同争取国家有关部委、中国铁路总公司对宁夏铁路发展的支持。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兰州铁路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文化厅、审计厅、林业厅、旅游局,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银西铁路公司、宁夏城际铁路公司组成。

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铁路规划的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分管铁路建设的领导同志和兰州铁路局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的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列席。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提出,由召集人、副召集人审定。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召集人、副召集人审签后,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有关方面并抄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需按程序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

四、工作要求

自治区与兰州铁路局要进一步深化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全面加快铁路发展步伐。自治区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兰州铁路局在宁夏业务发展,兰州铁路局要大力支持宁夏铁路规划、建设、运营及全域旅游、全

域物流等方面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解决铁路规划建设运营中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共同推进铁路事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重大铁路项目进展和铁路运营情况。

附件

宁夏铁路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超超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副召集人:刘可为自治区副主席

王峰自治区政府顾问、兰州铁路局局长

成员:许宁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范锐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朱生宪兰州铁路局副局长

李金海兰州铁路局副局长

王小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洪军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总经济师

魏和清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杨兴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土地征收储备局局长

郑忠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杨洪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

武宁生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李永春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宿文军自治区农牧厅总农艺师

卫忠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文物局局长

刘佳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徐庆林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

万学道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

刘日巨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总经理

赵平银西铁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李应文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宁夏城际铁路公司董事长

徐庆银川市副市长

常晋宏石嘴山市副市长

王天军吴忠市副市长

张戈固原市副市长

马世军中卫市副市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小成担任。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3314907918.html,/fg/detail2022183.html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建[建]发[2007]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1.12 【实施日期】2007.01.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2011修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的通知 (宁建(建)发[2007]5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我区建筑装饰工程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 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我区建筑装饰工程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工程,与建筑室内外装饰密切相关的室外园林、景观与环境的装饰工程等。 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以下简称优质装饰工程)的评选工作由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愿申报,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择优推荐。获奖单位分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第四条优质装饰工程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6个。对其中成绩突出的2项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7]8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03 【实施日期】2017.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17〕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的安排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全区第三次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区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

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全区第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1994]112号 【发布日期】1994-10-30 【生效日期】1994-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4〕112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 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我区驻外省、市办事处经历了恢复、建设、扩大业务、转换职能的过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驻外办事处面临着 如何突出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强化服务和经营功能,推进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搞好自身建 设等一系列新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处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扩大对外开放中 的特殊作用,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 见请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反映。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和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也要主动开展工作,加 强联系服务,形成合力效应,为宁夏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管理,使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第一条办事处是自治区政府派驻首都和有关省、市、地区的常设机构,行使政府 赋予的职权;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联系、协调处理涉及本

区的有关事宜。 第二条第二条办事处代表宁夏在驻地独立开展各项工作,是我区设在驻地的综合性办事 机构,是联系我区与驻在地区的桥梁,为我区经济服务的窗口,联接各界人士的纽带,传递 重要信息的枢纽和接待来往人员的“宁夏之家”。 第三条第三条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驻地省、市的各项有关规定,搞好自身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把办事 处建设成廉洁、务实、文明、高效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第四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任务 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扩大对外开放为重点,紧紧围绕自治区“三 点一线”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和不断扩大宁夏与沿海(沿边)、海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努力搞好联络、接待、服务、参谋、协调及经营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做好政府授权的我区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的政务、经济、贸易、民族、文教、科技、新闻等多方面的工作联系。 (二)积极推动和扩大我区与驻地及毗邻地区的横向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协助自治区 有关部门和单位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开展物资协作、商贸交流、劳务合作等 业务,为宁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团结联络各界人士(包括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广泛地对外宣传、介绍宁夏,提高宁夏在全国以至全世界的知名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为振兴繁荣宁夏做贡献。(四)认真搞好自治区党、政领导和区直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到驻地活动的接待工作, 积极为区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地、市、县到办事处驻地开展公务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五)开发信息资源,广辟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整理、传递驻地重要的政务、经济、科教、文化信息,为自治区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适用 的信息服务。 (六)管好办事处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力开展 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主动为宁夏企事业服务。兴办经济实体,在驻地政策允许的 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和商贸经济活动,努力增加办事处收入,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自养能力, 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七)协调、指导和管理我区派往驻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 (八)承办自治区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完成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接受驻地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管理体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 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分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两个奖项。 安全文明工地获奖数量不限,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数量控制在20个以内。 第四条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应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区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五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统一领导,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按照“协会组织、企业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七条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获得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申报“广西优质工程奖”时,应予以适当加分。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并且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城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县城、乡镇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m2及以上; (二)在城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 (三)群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以上,且应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 (五)扩建、改建的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 (六)个别工程的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优秀本科生研究生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教外办[2016]2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2.29 【实施日期】2016.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优秀本科生研究生 的通知 (宁教外办〔2016〕22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高等教育培养质量和教育国际化水平,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外向型优秀人才,现就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开展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我区高校与国外高校实施校际间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形式的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2016年计划安排500万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学生赴国外学习。

二、专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赴国外项目学生缴纳的学费,其中半学年项目学生资助4万元,一学年项目学生资助7万元,如有剩余可用于学生的国际旅费补助。学生在外其余费用由学校和学生按比例分担,学校分担比例不低于50%。 三、项目支持经费由学校按照与国外高校签署的学生联合培养协议和方案进行申报,并填写项目资助申报书。自治区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的立项。 四、项目立项后支持经费由教育厅拨付学校,学校统一交付国外合作高校。项目学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并接受教育厅对支持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2016年各学校项目申报截至时间3月25日,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报书、与国外签署的合作协议、学生联合培养方案、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学生选拔办法等。2016年立项项目学生最迟于2017年1月底前派出。 阿拉伯语专业学生联合培养项目另行安排。 附件:宁夏高校与国外高校学生联合培养项目申报书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附件 宁夏高等学校学生赴国外联合培养 项目申报书 申报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实物 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3.25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房管局(住房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机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现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管理。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方式。 第三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和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的原则。 第四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准入和分配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 (一)具有所在地城镇户籍至少1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规定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宁夏政府研究室主任马忠玉被免原因去向调任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马忠玉简历

宁夏政府研究室主任马忠玉被免原因 去向 调任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 马忠玉简历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2月5日电(崔小粟 黄琳)据国家信息中心网站消息,近日,国家信息中心召开全体委管干部大会,宣布任命马忠玉、周民同志担任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的决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日综合报道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室网站消息,2014年11月21日,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召开干部职工大会,会上宣布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由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何鹏程同志担任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党组书记、主任,马忠玉同志不再担任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党组书记、主任。 何鹏程此前担任宁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办公厅党组成员;马忠玉1963年5月生,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2012年3月起任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马忠玉简历 马忠玉,男,回族,1963年5月生,宁夏吴忠人,1989

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英国爱丁堡大学资源管理专业毕业,博士后。 教育背景 2002—,德国浮雷堡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客座教授,合作培养博士研究生 1997—2004,英国、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瑞典、比利时、荷兰、泰国、哥斯达黎加等国,短期研修、出访1997—2000,国际环境与发展领导机构,培训与工作 1992, 西北农业大学,生态经济与资源管理,博士 1989, 西北农业大学,生态经济与资源管理,硕士 1984, 西北农业大学,农学,学士 工作经历 1994—1996,英国爱丁堡大学,生态与资源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 1996, 英国爱丁堡大学,生态与资源管理学院,博士后 1996—1998,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自然资源与区域规划研究所 副研究员(破格提拔),可持续农业与农村发展研究室主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5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 (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二)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三)自行承担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一)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单项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级市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近3年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产值l亿元以上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可一次性交存120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全区普通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 决定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5.14 【实施日期】2015.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 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决定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自治区教育工委办公室、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通知》(宁教工委办[2015]20号)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全区各学校选拔推荐,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公示,决定对马天成等110名三好学生、强虎等50名优秀学生干部和宁夏大学物理电气信息学院2013级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3班等21个先进班集体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学和先进集体珍惜荣誉、加强学习实践,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不断取得新的进步。希望

全区高校大学生向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学习,对标定位、比学赶超,加强理论学习、学业发展、作风养成,成为新一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 各高校要广泛宣传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典型事迹,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唱响主旋律、弘扬新风尚,为推进我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聚集更加强大的正能量。 附件:1.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名单 2.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名单 3.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先进班集体名单 自治区教育工委 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5月14日附件1 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名单(110名) 1、马天成宁夏大学研究生院 2、穆旋宁夏大学研究生院 3、李璐宁夏大学数学计算机学院 4、李巨洋宁夏大学政法学院 5、冯嘉慧宁夏大学外国语学院 6、于佳丽宁夏大学葡萄酒学院 7、韩丹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8、黄晨宇宁夏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宁建(建)字〖2008〗7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宁建(建)字〖2008〗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开挖、基坑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全区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深基坑支护成本,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减少或避免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单位。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 第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对深基坑工程项目,必须提交由岩土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邻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3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2015.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 通知 (宁政办发〔2015〕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自治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培养建立公职律师队伍。其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其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 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宁建发[2009]9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6.30 【实施日期】2009.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 知 (宁建发[2009]92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进入我区建筑市场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增加,承揽建设工程项目逐年增多,为我区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有一些外省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拖欠农民工资、恶意竞争、压级压价等问题。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我区建筑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同时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据《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发改委、经委、工商局、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9]2号),办法中要求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进宁企业)备案时要先注册分公司,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严格依据《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进宁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等建设部87号令中规定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下同)管理。为了更好地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吸引优势骨干建筑施工企业到宁夏参与工程建设,2009年7月31日前进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单项工程备案或注册分公司备案,选择单项工程备案的,按原来的备案程序办理;选择注册分公司备案的,按《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自2009年8月1日后进宁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先注册分公司后备案,持分公司备案登记证方可参加工程招投标,凡没有分公司备案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参与招投标。 二、区外进宁企业应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当地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进宁企业纳入诚信管理系统进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5]10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5 【实施日期】2015.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5〕1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 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

循,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此次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为基础,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有林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70%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20%执行,征收宅基地、打谷场按照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相邻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三、加强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各级监察、国土资源、农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告,同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类变化、土地质量、区位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修订征地补偿标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 调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3]1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08 【实施日期】2013.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由于人员变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 *** 自治区副主席 副主任: 马云海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曹志斌自治区安监局局长 李德胜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肖蕾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成员: 李克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秀华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沈左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玉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董宏伟自治区教育厅副巡视员 马希荣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杨培君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王凤刚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陈刚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张苏安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李宁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李捍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金国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 马占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蒋文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陈广宏自治区水利厅副巡视员 马明自治区农牧厅巡视员 张秀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思仲举自治区文化厅纪检组长

崔学光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王静波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王峰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马远征自治区质监局总工程师李宝宁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 梁纪籽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徐庆林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 赵银祥自治区粮食局副局长 党建平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 常晋宏自治区轻纺工业局副局长郑旭自治区供销社副巡视员马学祥自治区农垦局党委副书记安新朝自治区地矿局副巡视员柏杨自治区宁东管委会副主任张军自治区政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 实施意见 (2016年)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要求,结合宁夏实际,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及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的总体目标,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深入推进行政决策公开、

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不断提升公开质量和实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动依法行政、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2.坚持依法依规,全面推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谋划政务公开,依法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等,加速推进各级行政机关实现权力运行全过程、政务服务全流程的公开。 3.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实效。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准,不断创新公开形式,提升公开质量和实效,让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4.坚持开放合作,加强协同。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更好地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政企、政民、政社互动交流,扩大公众参与,增进社会认同,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6月底前,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协调机制、工作机构、制度规范、保障措施等基本健全,工作体系基本完善。力争到2020年,全区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平台不断完善,“互联网+政务”不断融合,公开的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形成各级行政机关更加公开透明、制度建设更加完备、政府信息获取更加便捷的新格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 二、加快推进权力运行和政务服务阳光透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宁建办发[2009]16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3.17 【实施日期】2009.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细则的通知 (宁建办发〔2009〕16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水利、电力、交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调整与明确 第四章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履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在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 (建设部令第71号,2001年7月4日修订)、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区内,单项合同金额或中标价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施工许可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设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其他条件。实行施工许可与工程项目招标并联审批,工程项目招标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审批方式取代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肢解,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审查合格(包括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消防设计等技术审查专篇)。 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报告。 (三)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确定了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规定进行了合同备案,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四)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70%。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其他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五)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不符合前款条件之一的不得批准核发施工许可。 第五条施工许可办理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建管[2014]3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5.04 【实施日期】2014.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 通知 (桂建管[2014]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避免和遏制群死群伤及重大恶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建质〔2009〕87号文中所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人货两用施工电梯; (三)临时活动板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范围进行调整,但不得缩小范围或放宽标准。 二、总体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用于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措施费用,并加强对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的动态监管。凡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由建设单位落实协调管理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负全面管理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涉及的重大危险源负直接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科学辨识、登记上报、及时公示、方案审批、专家论证、动态监测、严格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三)监理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同时,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严格采取旁站、巡视或者检查验收等形式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各项管理制度。 (四)检测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按照有关检测规则进行检测、监控,并公正、客观、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论、鉴定结论负责。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重大危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立项建设_十三五_自治区重点专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立项建设"十三五"自治区 重点专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教高办[2015]10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0.30 【实施日期】2015.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立项建设"十三五"自治区重点专业的通知 (宁教高办〔2015〕109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高等教育本科教学工程立项建设项目申报的通知》(宁教办函〔2015〕3号),在学校推荐基础上,经专家评审论证,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决定立项建设宁夏大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群”等35个重点专业(群)和宁夏理工学院“电子商务”等4个培育专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高等学校重点专业建设,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引导高校主动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专业结

构,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重点专业项目的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日常管理,并结合学校实际给予一定配套经费,保证专款专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二、各高校要组织立项建设的重点专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做好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修改和论证,进一步明确目标思路,细化具体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任务,并将修改论证后的重点专业建设方案(含五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于12月15日前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备案。(纸质版一式两份并加盖学校公章,电子版发送至nxgjchu@https://www.wendangku.net/doc/3314907918.html,) 三、“十三五”自治区重点专业建设周期为5年,建设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机制。按照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的要求,我厅每年10月下旬对重点专业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进行阶段性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资助建设,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暂停拨付下一年度50%的经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终止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正式予以认定。 附件:“十三五”自治区重点专业建设名单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十三五”自治区重点专业建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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