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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种设备 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特种设备 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特种设备 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管理、已经获得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简称被许可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特种设备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主要采取证后监督抽查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两种方式。

第二章证后监督抽查

第五条证后监督抽查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对所有被许可人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证后监督抽查。

第六条证后监督抽查主要采取跟踪监督抽查、随机监督抽查和飞行检查方式。

(一)跟踪监督抽查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新取证的被许可人在取证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

(二)随机监督抽查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对已获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对已开展跟踪监督抽查的被许可人,不再重复检查。

(三)飞行检查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被许可人,针对下列问题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1.专项整治存在问题、未有效整改的被许可人;

2.前期监督检查存在问题、未有效整改的被许可人;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产品缺陷召回的被许可人;

4.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七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证后监督抽查,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将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具有专业优势的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证后监督抽查主要内容

(一)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许可规则的规定;

(二)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三)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加装等)质量是否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四)对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有效整改;

(五)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证后监督抽查主要内容

(一)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

(二)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三)充装是否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四)对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有效整改;

(五)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抽查主要内容

(一)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核准规则的规定;

(二)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

(三)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四)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三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以下简称《检查规则》)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以及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3〕2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对所有被许可人,每年度至少应进行一次现场安全监督

检查。

第十二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检查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四)设计图样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五)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资料是否齐全;

(六)出厂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按规定移交相关技术资料;

(七)最近一次评审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

(八)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证;

(二)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相关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五)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六)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七)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是否取得核准证书;

(二)检验检测工作是否超出核准范围;

(三)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四)是否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

(五)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证后监督抽查职责

1.制定本级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抽查比例不低于由本级实施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总数的25%,其中由本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5%;

2.指导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证后监督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3.承担上级部署或委托的证后监督抽查工作;

4.发布本级证后监督抽查结果。

(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1.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重点;

2.根据上级部署和本省实际,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证后监督抽查职责

1.制定本级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抽查比例不低于由本级实施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总数的25%,其中由本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10%。监督抽查计划应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避免重复检查;

2.指导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证后监督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3.承担上级部署或委托的证后监督抽查工作;

4.发布本级证后监督抽查结果;

5.督促本辖区内被许可人落实证后监督抽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汇总上报处理结果。

(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1.制定重点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目录,并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按计划分级组

织实施;

3.按照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检查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对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4.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市实际,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一)证后监督抽查职责

1.制定本级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抽查比例不低于由本级实施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总数的25%。监督抽查计划应报所在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避免重复检查;

2.承担上级部署或委托的证后监督抽查工作;

3.发布本级证后监督抽查结果;

4.督促本辖区内被许可人落实证后监督抽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汇总上报处理结果。

(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1.按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2.根据上级部署和当地实际,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3.每年度对本辖区内所有被许可人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已监督检查的除外。

第五章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九条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检查日程安排、检查组组成及成员、检查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情况的确认、检查资料归档等。

(一)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出示相关证件、说明来意;

(二)现场检查应采取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可采取巡视、听取汇报、交谈、询问、查阅资料、实物检查等形式进行;

(三)做出记录。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内部应交流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客观、准确的描述,并按下列要求做出记录:

1.证后监督抽查记录

编制证后监督抽查报告(格式见附件1),记录格式见《证后监督抽查记录》(附件2),所发现的问题应汇总填写《证后监督抽查工作备忘录》(格式见附件3)。

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格式见《检

查规则》附3)。

(四)交换检查意见

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核实、确认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后,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证后监督抽查工作备忘录》(或《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五)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检查规则》附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六)整改情况的确认

1.被检查单位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间、措施并及时完成整改,填写《整改报告》(格式见附件4)。

2.整改结果的确认工作由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单位负责,确认方式主要包括现场确认和书面确认。

3.整改结果经确认后,被检查单位应将整改计划、整改报告和见证资料抄报所在地的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七)检查资料归档

1.检查组在检查及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实施单位。

2.实施单位应及时将检查资料提交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组织单位归档。

第二十二条检查结果运用

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组织单位应公布检查结果,推进信息互联共享,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时,检查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进行,严守被检查单位商业机密,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财物。

第二十四条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的,依照该法第九十四条,由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方面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不满足许可条件的被许可人,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依法应当撤销、吊

销或暂停许可的,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二)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书面报告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该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三)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对被许可人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1.下达安全监察指令;

2.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检验检测);

3.责令限期改正;

4.罚款;

5.没收违法所得;

6.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撤销、吊销、暂停行政许可。

其中:应撤销、吊销、暂停行政许可的,由原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安徽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抽查报告

被检单位:

许可项目: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年月日至月日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附件2

安徽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抽查记录

表1:监督抽查记录表(承压设备制造)

表2:监督抽查记录表(承压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表3:监督抽查记录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表4:监督抽查记录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表5:监督抽查记录表(气瓶检验机构)

表6:监督抽查记录表(安全阀校验机构)

表7:监督抽查记录表(机电类制造)

表8:监督抽查记录表(机电类安装改造修理)

表9:监督抽查问题汇总表

表1:监督抽查记录表(承压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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