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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深入推进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省《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28号)(以下简称省《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政策和有关工作机制,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表彰见义勇为英雄、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全市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行为确认不规范、抚恤标准不统一、救助范围不确定、保障措施不完善等。做好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事关见义勇为人员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对于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积极性,维护我市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和奖励申报工作

(二)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条件。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见义勇为情形主要包括: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其他能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情形。现役军人、国家公职人员或保安等负有安全保卫职责的公民在非履行职责公务期间,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三)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1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可由行为人本人、所在或受益单位和行为发生地乡镇(街道)、村(居)或者受益人及其他知情人员(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综治机构申报或举荐,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受

理:县(市)、区综治机构收到申报表和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核实)。3取证:调查取证是指搜集能够证明见义勇为行为的证人证言以及图片、音像资料等取证内容。主要包括:行为人、受益人的陈述;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乡镇(街道)、村(居)提供的证明;受益人(或受益单位)提供的证明;现场目击者提供的证明;现场勘察记录(图)、照片、视频;公安机关在办案中相关笔录材料等。对情况复杂的,还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进行评议,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提出拟确认的意见。4公示: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将符合公示条件的、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事迹,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经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见附件2),报县(市)、区综治机构领导审批(加盖县(市)、区综治办公章后生效)。5答复:对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开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见附件3),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申报人及所在单位、组织及涉及奖励和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对不予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开具《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见附件4),向申报人作出书面说明。6申诉:申报人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书10日内,向市综治机构申诉。市综治机构自收到申诉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和县(市)、区综治机构。

(四)把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要件。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把握四个要件:1见义勇为的

主体要件。必须是不负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公民,即见义勇为行为人必须是在无保护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去实施保护和救助行为;2见义勇为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在实施保护和救助时,主观上具有正义性,目的是为使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者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3见义勇为的客体要件。见义勇为所保护或者救助的客体只能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且这些利益正在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4见义勇为的客观要件。是指见义勇为者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而进行施救的客观情景和客观成效。关于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时效溯及力,对于原省《条例》颁布(200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没有赋予综治机构进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综治机构不再予以重新确认。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市综治机构会商见义勇为行为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

(五)强化综治机构在确认工作中的责任。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是实施奖励与保护的基础和前提,县(市)、区综治机构要主动作为,通过基层单位、新闻媒体等渠道,全面及时掌握见义勇为信息动态,积极介入,认真核查,准确定性。要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凡经县(市)、区综治机构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根据其事迹情况,依据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积极向各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组织、相关单位组织推荐,给予表彰奖励。公安机关在接处警、民政部门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要第一时间做好证据收集、调查询问工作,及时出具见义勇

为行为证明材料,确保见义勇为确认公正、合理、及时。

(六)严格见义勇为奖励与申报工作。凡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必须经县(市)、区综治机构确认。县级以上以政府名义表彰的,由各级综治机构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填写《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审批表》(见附件5),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凡拟授予县级(含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都必须在见义勇为发生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广大群众的评议监督。为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市级每年从各县(市)、区推荐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中,筛选出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模范人选,报市政府审批后进行表彰奖励,并将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模范推荐为省级表彰奖励人选。各县(市)、区要加强平时表彰奖励力度,对不具备授予县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可由行为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或所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也可由所在系统或行业进行专项表彰奖励。要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特别是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不仅事迹要突出,而且思想道德和现时表现也要好。

三、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措施

(七)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还应实行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见义勇为行为人受表彰所得的奖金(慰问金、奖品)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

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符合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条件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并按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八)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实行首诊负责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在抢救期间,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或总值班负责人许可,实行免交住院押金。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省《条例》、省《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当地综治机构应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抢救和治疗费用。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革命烈士的配偶、父母持《见义勇为人员就医优惠证》,在市、县两级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免挂号费(专家门诊除外)、优先检查、优先取药。见义勇为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所需个人缴费,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九)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各县(市)、区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见义勇为人员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公司职员,要优先安排和录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

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十)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城镇落户。对受到市人民政府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已纳入就业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城镇落户手续。经核准落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公安机关按照户籍管理政策办理。对在迁出地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按国家及我市社会保险政策做好衔接工作。

四、完善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优抚救助机制

(十一)实施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优待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给予优待。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入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校就读的,纳入国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范围,优先享受国家资助。对因见义勇为批准为烈士的,其子女按照教育优待政策执行。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在学人员或在学子女,要统筹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十二)组织开展慰问、助学、助困等活动。县(市)、区综治机构要及时了解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状况,填写《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经济生活状况调查表》(见附件6),组织开展好慰问和助学、助困等活动。慰问活动分为节日慰问和及时慰问,主要采取集中召开座谈会或深入走访形式进行慰问。对新发生的见义勇为事件及人员,当地综治机构要尽快核实基本情况,组织整理事迹材料,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派人及时进行慰问。元旦、春节期间,对生活困难以及牺牲、重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市、县两级综治机构(见义勇为组织)安排专人进行走访慰问。对符合见义勇为在学人员及在学子女资助条件的,应当填写《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助学资金申请表》(见附件7),凡原省《条例》(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后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且受到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其本人及其子女在国内就学期间享有被资助的待遇。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到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纳入当地低保的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部分丧失劳动力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人员;特别是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庭,应加大一次性救助的力度。为落实见义勇为人员优待服务措施,对受到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革命烈士的配偶及父母,发放《见义勇为爱心乘车卡》,持卡人可在市主城区内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待。

(十三)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住房困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县(市)、区要优先纳

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货币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五、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十四)落实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相关待遇。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并且参加工伤保险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组织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统筹解决。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六、切实抓好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落实

(十五)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落实本

《实施意见》负有组织领导责任。要将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摆上位置,在政策配套、资金落实和有关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努力实现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规范化、奖励申报制度化、服务保障社会化。市、县两级要抓好石财行〔2015〕67号文件的落实,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入本地年度财政预算。各级综治机构要发挥协调职能,及时研究解决见义勇为确认特别是保障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建立健全服务见义勇为人员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见义勇为各项保障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十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各级综治机构要及时协调政法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对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强化调度、快侦快办,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报复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要依法从重打击、从严处理,切实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受理见义勇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应依法减免诉讼费用,并及时裁定、执行。要建立健全由公安、民政、财政、教育、人社、住建、卫计、交通、工商、税务、残联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联动工作机制,使他们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十七)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要与宣传、文化部门建立长期协作机制,充分利用报刊、广电、网络等媒体和图书、影视等文艺作品,通过举行报告会、举办展览、组织巡讲等多种活动,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和见义勇为工作成效,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

其家属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努力营造尊重、支持、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社会氛围。

(十八)重视发挥见义勇为组织作用。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重视抓好见义勇为组织建设,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工作协会(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的建立与发展,配齐配强专(兼)职工作人员,支持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在确认、表彰、奖励、宣传和帮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各级见义勇为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坚持科学、依法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省、市、县(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

作。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二章确认 第六条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确认见义勇为的程序和期限,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确认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八条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者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参加确认工作。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

道德模范评选工作总结

道德模范评选工作总结 为弘扬社会主义新风,提高广大公民的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选树群众身边的道德典型,使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我校开展了以“身边好人好事”评选征集活动为载体的全区道德模范评选工作。通过推荐、评选,从基层涌现出了巴燕昕等一批事迹感人、具有鲜明时代特点、赢得群众高度赞誉的道德模范,评选活动日益成为推进我校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有效载体。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大力建设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通过群众推荐、评议身边的好人,在全校上下形成找好人、荐好人、评好人、学好人、比贡献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弘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信守业、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的社会美德,促进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推动我校形成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社会新风尚。夯实洛阳市实验中学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成果。 二、工作开展情况 1、高度重视。我校高度重视道德模范评选工作,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身边好人好事”评选征集活动的通知》,

对全校的推荐评选工作做出统一安排部署,并设立了接受群众和组织推荐的专用电子邮箱和联系电话,使道德模范评选工作真正成为全民广泛参与的活动,使评选出的道德模范真正成为所有让人心中的道德榜样。 2、广泛发动。本次活动在所有部门中广泛开展。使道德模范评选工作在全校各部门中迅速展开、大力推进。本次“好人好事”评选征集活动,可由他人推荐或自行推荐。各处室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开展推荐身边的好人好事活动,把我们身边的尊老爱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进行认真挖掘,使道德模范评选工作迅速在全校掀起热潮。 3、核实评选。我校广大干部群众广泛评选、层层推荐的基础上,校办安排专人负责,对各部门推荐的“好人好事”人选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核,并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按照评选标准和要求,对推荐的好人好事进行了严格的核实。目前,推荐申报工作已经结束,评选活动已全面进入核实评选阶段。 4、宣传展播。核实评选阶段结束后,校将把评选出的事迹突出、具有典型意义的好人好事,予以公示,向全校宣传推介。同时还将评选出的事迹突出的好人好事向上级推荐,参加全市开展的“道德模范评选”活动。

见义勇为问题分析

莫让英雄流血更流泪 浅谈现行见义勇为奖励保护机制 自《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于2002年5月出台后,我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逐步走向规范化,有力地推动了各地见义勇为事业的大发展。 应该说,近年来全市对见义勇为申报评审和奖励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愈发加大,对于传播社会正能量,树立社会良好典型起到了较大的作用。然而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解决。在此对见义勇为工作开展中所产生的一些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进行一些简要的探讨。 一、行为界定不够明确,具体操作中存在争议 (一)缓刑犯等特殊人员能否作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从《保护办法》上看,并无对见义勇为的主体进行规定,从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即见义勇为的主体为自然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居民周某,驾车逼停套牌车司机,并与其搏斗,配合警方将其抓获。从行为而言应当构成见义勇为,然而,其本人身份特殊,系在社区矫正的缓刑犯。对于这类特殊人群,是否能够成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十分不明确,其行为究竟是戴罪立功还是见义勇为十分难以界定。 意见建议:建议对于此类人群,不适用见义勇为的申报和保护。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式社会的楷模,传播的是一种社会的正能量。虽然从行为的角度而言,确实值得赞扬,但是从人员主体来说,其实戴罪之身,不适宜作为楷模宣传。 (二)负有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的人员能否构成见义勇为 在见义勇为评审过程中,遇到相当多的一部分是保安抓小偷,《保护办法》中有明确,职务行为不可作为见义勇为。然而,保安抓小偷是否是职务行为?保安的职责是预防犯罪,还是阻止犯罪甚至于抓捕罪犯?

学校见义勇为表彰通报范文

学校见义勇为表彰通报范文 见义勇为的事迹是该值得表扬,传播这种正能量给其他人,学校应该对见义勇为的学生进行通报表扬,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学校见义勇为表彰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学校见义勇为表彰通报范文一 全校各团支部: 201X年11月16日傍晚时分,我校高三5名体训生练习长跑返校,突然看见一辆没有牌照的电动三轮车从射洪方向疾驰而来,将公交车站旁的一名老太婆撞倒在地,三轮车主不顾伤者呻吟,驾车逃离现场。这5名学生义愤填膺,以100米冲刺的速度追赶三轮车,在场的百姓拨打了0,将伤者急送医院抢救。这几名学生追了3000余米,终于在沱牌公司南大门将车主抓住,劝其回到事故现场。随后,他们拨打110,柳树派出所民警火速赶到现场,将肇事车主抓获归案。 这5名同学分别是高三5班宋京展,高三班赵晨,高三、8班胡德财,高三18班杨小龙、李红霖。 这5位同学是当代中学生的优秀代表和先进典型,反映了新时代中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是全校学生学习的榜样,为了进一步宣传学习他们的感人事迹,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健康成长,学校团委决定,授予宋京展、赵晨、胡德财、杨小龙、李红霖同学"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并在全校学生中开展向他们学习的教育活动。 学习他们,就要学习他们英勇果敢、见义勇为的英雄气概。他们的英勇行为伸张了人间正义,弘扬了社会正气,为我们的社会撑起了一片文明的天空,奏响了一曲可歌可泣、感人肺腑的正义之歌。 学习他们,就要学习他们乐于助人、淳朴善良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为人淳朴善良,乐于助人,无私奉献,不图名利,不计得失,积极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学习他们,就要学习他刻苦学习、立志成才的进取精神。作为当代中学生,他们理想信念坚定,立志成才,报效祖国。为跨入理想大学,他们学习勤奋,刻苦提高艺体专业成绩,不断提高能力和素质。

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公安、民政、房管、劳动保障、人事、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的奖励、保障经费。 第七条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捐助和为见义勇为基金提供捐赠。 第二章见义勇为基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见义勇为基金年度奖励、保障列支部分,由本级财政在下年度全额补足。 第九条市见义勇为基金的用途: (一)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市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三)对影响较大的突发性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慰问; (四)市综治部门核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的用途: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县(市、区)综治部门核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综治、公安、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市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只有通过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人们受到鼓舞继续践行该高尚之举,同时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下文是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见义勇为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并依法做好慰问、帮扶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实现其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氛围。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第二章确认 第八条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机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第十条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无申请人、举荐人的,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根据掌握的信息到见义勇为发生地调查核实、确认。 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告知见义勇为行为人享有申报的权利,并通知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并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提出,一般情况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受理。 对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

上半年城管中队工作总结

上半年城管中队工作总结 上半年城管中队工作总结 上半年,中队在城管局、大队的正确领导下,以打造优美、和谐、宜居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长效管理提升年”为抓手,以创建东门大街“省市容管理示范路”为载体,加强学习交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关于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要求,在辖区各条道路上,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积极倡导全体人员“立足本职,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号召全体人员明是非,知荣耻,从我做起;通过参加“春训班”活动后,提高了队员们的综合素质,增强了使命感和责任心,也推动了执法管理工作向成熟发展。中队各项工作正在向预期的目标进行,运作正常、发展良好,效果明显。 半年来,全中队共纠正门前出摊(超出门窗占道经营)3656起、沿街乱晾晒858处;清除乱涂写、乱张贴656处;清理破损门头广告招牌、灯箱、小黑板665个;拆除过街条幅2566条;清理乱堆放120处;整治废旧收购点9处;纠正违章停车450余辆;清除废弃电线杆8根;出新电话亭、报亭20余处;发送市局、大队各类通知1000多份,批评教育1500多人次。 一、加强队伍建设力度,全面完善执法风貌

1.从严治队,加大执法队伍建设 中队肩负一线执法工作,执法范围广、责任重、要求高。这就要求必须有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高素质执法队伍。针对中队执法人员人数多,年龄层次大、文化水平、执法观念迥异的特点,中队以军事化来要求每一名执法队员,以(第一,请保留此标记。)准军事化的队伍标准来打造执法队伍,以此规范化队伍建设。严格组织纪律和培养过硬作风一直是中队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今年上半年中队为锻炼队员意志,增强队员团队服从意识,提高队员业务能力,每个月自行组织中队进行一次军事训练和两次政治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学习《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队员守则》、《队员行为规范》、《八项纪律》、《六条禁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并要求每一位队员严格贯彻执行。 2.全心为民,提升行风评议绩效 中队一直以效能为轴线,进一步加强行风作风建设。一方面以加强队伍建设和转变工作 作风作为城管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提高城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精神风貌。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开展了严格、规范、系统的学习教育和思想、纪律整训活动,使队员

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xx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消息】 xx即将出台新法规重新定义见义勇为 1998年,河南省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中,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 2012年9月,刘文波在洛阳跳水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牺牲。然而因为上述的“定义”,官方一度认定刘文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舆论哗然。 2012年7月,民政部等部门将见义勇为的定义进行了扩大: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次《意见稿》里将“挺身而出”再次进行细化:“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事迹突出的行为。” 【奖励】 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拟奖励十万元以上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这次《意见稿》提到,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的奖励,包括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其中,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其他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事迹和影响,分别给予五万元、三万元、五千元以上奖励。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分别对烈士情形、因公牺牲情形和工伤情形的抚恤、补助进行了规定,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次《意见稿》中还有哪些亮点】 见义勇为行为更加便于认定 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 《河南商报》曾报道,2015年2月,大学生孟瑞鹏在濮阳市一处人工湖勇救落水者,却不幸遇难。当时,关于孟瑞鹏是不是见义勇为,在确认方面一度出现插曲,直至警方还原事实真相,认定其溺亡前有救人行为。 此次《意见稿》中提出,在我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行为人、近亲属、单位可申报、举荐 申报和举荐方面,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如果没有申报人、举荐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则可以依照职权直接办理。 受益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在孟瑞鹏救人事件中,落水儿童母亲曾承认,自己因害怕担责一度未出面承认孟瑞鹏的救人行为。近年来,各地也曾有过受益人在获得救助后离开,不愿出面承认他人见义勇为的报道。 这次的《意见稿》里提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见义勇为的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受益人、目击证人和有关单位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见义勇为宣传资料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见义勇为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并依法做好慰问、帮扶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实现其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氛围。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奖励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他奖励。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对在全省范围内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对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见义勇为英雄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市、州人民政府对在市、州范围内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对事迹较为突出、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县级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人员所得物质奖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保护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 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或者 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 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 决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 由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从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垫付。 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 可以适当予以减免。 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7月19日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 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

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为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陆续出台法规政策,同时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学习见义勇为英雄李建军事迹心得体会总结

学习见义勇为英雄李建军事迹心得体会总结李建军,一个普普通通的记者,在别人的生命陷入危机时,他挺身而出,以年仅28岁的年轮谱写了一曲壮丽的人生。他有他的梦想,他有他的热血,他有他简单而又淳朴的爱心,而现在,他却无法面对亲人,无法实现希冀,无法挥洒豪情,无法书写人生。但他的整个人生,却是以神勇的壮举诠释了生命的意义。李建军的事迹被媒体披露后,很快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人们争相传颂他的义勇之举,无不为他的行为大加赞赏。在人们广为追求物质条件的当今社会,仍然还有这样能够见义勇为、挺身而出的人,已经太少了,而他,作为普通的记者,他却能够做到,在关键的时刻,把生的希望留给他人,奉献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生命于人而言,是最崇高的,我们可以放弃这,放弃那,而对于生命,从不轻言放弃。然而,在紧要危机关头,我们没有任何机会细细思考,但我们可以在瞬间作出决断,这样的选择只有一次,也只有一个,当别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李建军可以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若换成你、我、他,则又会是怎样的决断呢?所以,我为他的勇气深深折服,也被他的行为深深打动,对他的敬佩之情油然而生。当我学习他的事迹后,我无不为他的义勇之举而发自内心的感动。 在清点李建军遗物的时候,人们在他的口袋里发现了一沓名片,一个采访本、一个U盘和一支笔。这几样简单的行头,是他为新闻事业奋斗的见证,也是他英雄背影的写照。我相信,这个纵身一跃的身影必将在人们心中留下深深的烙印,这个生命的定格必将在今后闪耀着夺目的光芒,照射着每一个为事业奋斗前行的人。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也还有许多心愿未了,他走得太匆忙了,甚至没来得及脱下毛衣和鞋袜,更不能和白发双亲告别就这样,带着遗憾无声地走了。生命最完美的演译是延续灵魂送出真心,生命最博大的诚意是舍弃自身置换他人。死去的人,他是真的永生了,而活着的人,承载了他的灵魂。 李建军同志在深秋时节奋不顾身跳入水中救人,在生死考验面前,谱写了一曲壮丽的英雄赞歌。他用自己的生命诠释了作为一个公民,更是作为一名记者的道义与责任,为我们树立了榜样。我们要学习李建军同志无私无畏、舍己为人的高尚情怀,爱岗敬业、勤奋学习的进取精神,坚定信念、牢记宗旨的思想境界。体现在工作中,我们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学习榜样,化悲痛为力量,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告慰英雄。

昆明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昆明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适用本办法。 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其表彰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保障从其部队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法定职责、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救人的。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三)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推荐表彰以及管理本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日常工作。 第六条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 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2020双拥办半年工作总结

2020双拥办半年工作总结 2020双拥办半年工作总结 2020年,局双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上级双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创新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坚持以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为重点,切实解决双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局实际的双拥工作的新路子,为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驻宜部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2020年度工作总结 (一)以争创“双拥模范城”为契机,扎实开展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双拥工作纳入到我局各项工作中,积极探索和创新双拥工作的形式和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军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双拥活动取得新的成效。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科室所密切配合,保证了双拥活动的顺利开展。二是精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走访慰问活动。认真制定活动计划,落实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元旦、春节、“八一”期间的走访慰问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拥军氛围。三是坚持不懈地开展国防教育,激发干部职工双拥热情。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狠抓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双拥教育,将其列入党员干部培训计划。 (二)以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为重点,为其排忧解难 努力做好来信来访工作。通过文明信访接待,畅通信访渠道,上下联动,帮助信访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一年来共收到群众来信48件(来信中集体联名信访件11件),接待群众来访6批12人,全部办结,办结率100%。同时全面落实安置政策,保障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2020年度工作计划 (一)继续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双拥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要把2020年的双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doc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 见义勇为,作为我们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历来是一种值得加以鼓励和传颂的典范行为。下文是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欢迎阅读!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市、区)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司法、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经费的支出,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救治、表彰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 (三)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抚恤、补助、资助和慰问;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 鼓励具有相应能力的公民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人给予积极援助。援助行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和客观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倡导见义勇为行为,并免费发布相关公益性广告。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庭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确认 第十条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

巡逻队年终工作总结

巡逻队年终工作总结 巡逻队年终工作总结 篇一: 治安巡逻年终工作总结治安巡逻年终工作总结为了进一步深化“平安蓝田”的创建,切实加强治安巡逻,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我办结合实际,开展了治安巡逻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全年的治安巡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为切实加强对蓝田城区治安巡逻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开展有条不紊,扎实有效,我办调整充实了治安巡逻工作领导小组。队长由综治办谭毅同志担任,成员由李良卿、石军、陈珊、颜志军、谭永平、吴奎、肖旋组成;具体负责蓝田城区的治安巡逻工作。为打造“平安蓝田”,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大力宣传,广泛发动为确保蓝田街道办事处所管辖的城区治安稳定,使广大城区人们提高群防群治并积极、主动配合我办治安巡逻工作的意识,时刻提高警惕,注意管好自家门窗,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我办通过召开各村(社区)治保主任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与要求;并大批量发放《安全防范常识》手册。 三、扎扎实实,开展工作 1.时刻提醒广大城区人们提高警觉,严密防范,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器张气焰控制下去; 2.对巡逻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时处理,或反馈到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减少发案率,为广大城区人们创造一个稳定的治安环境,增强了蓝田城区人们的安全感。 3.每次巡逻由巡逻队长负责带好队并记录好当次巡逻情况。在巡逻中,大部分人员能按时出勤,并且不畏炎热和酷暑,不分黑夜和白昼,随时参加治安巡逻,每天巡逻准时报到,准时出发,做到天天有记录,事事有反映,表现了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全年的治安巡逻工作,蓝田城区治安情况有所好转,各类发案率明显下降。下一步,我

见义勇为政策汇总

见义勇为政策汇总 一、什么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如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三、哪些机构可以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四、如何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五、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六、哪些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下列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证明材料;(二)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三)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七、见义勇为的奖励包括哪些内容?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颁发奖金;(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八、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包括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建立、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优惠待遇;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恐吓、侮辱、殴打、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或者不能确定加害人、责任人以及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的,按照下列方式支付:(一)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二)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按照规定从公费医疗经费中支付;(三)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四)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补助;(五)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六)情况特殊确有实际困难仍需救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见义勇为人员遭受财产损失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赔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参加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或者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2号)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4日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 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为确认 第三章权益保护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五章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行为发生地予以奖励和保障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七条省辖市、县(市、区)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筹集和使用的见义勇为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捐助人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捐赠或者捐助。 第二章行为确认

我评议身边好人好事工作总结

*********单位 “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总结 根据林西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关于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的相关工作部署,我联社的全辖信用社中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以科学的思想为指导。 本次活动中,各信用社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评判标准。 二、精心组织。 推荐评议活动工作贯穿全年,各信用社、各相关科室结合实际,围绕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团结互助五个方面,积极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对推荐人选事迹不分民族、性别、岗位。同时联社进行认真核实,确保了推荐的质量和数量。 三、深入宣传。 各信用社在本社开设“身边好人”专栏,集中展示职工推荐的身边好人好事,讲述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

敬业奉献、团结互助等中华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的事迹。同时组织全体员工开展讨论,对好人好事发表自己的见解,表述自己的学习意向。 四、严格把关。 各信用社、各相关科室按照身边好人的标准和要求,通过发动全体员工推荐、评议日常工作中发生的感人事迹,把身边的好人推荐、选举出来,形成热潮,促进好人好事不断涌现。对职工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核,同时征求本人有关意见等,确保推荐工作的质量。 通过本次活动,我单位好人好事不断涌现,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为入围、评选、表彰全县道德模范进一步扩大基础,在生动具体的道德实践活动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我单位职工更好的在实际工作中做到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行业道德规范,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团结互助等方面表现有一定水平的提高。 党委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

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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