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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的文件,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农民权益、健全责任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县市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存在着征地难、征地周期长,私搭乱建、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等现象,土地管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市为目标,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建设用地行为,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为建设更具活力新型城市、走在中原经济区前列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总体思路。创新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坚持节约优

先战略和规划计划管控,统筹协调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坚持公开供地程序和用地信息,实行阳光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督导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抓好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重点要及时发现和制止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主导在县市区,落实在乡镇”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巡查制度,明确县乡两级责任,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周至少巡查一次,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每天巡查,对于群众投诉、网上举报等途径获悉的涉嫌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所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国土资源所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对制止行为臵之不理的违法案件要在24小时内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在24小时内上报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土地原貌,确保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市场管理

(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要求,对上级下达新增用地指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主要安排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其他项目靠节约挖潜解决用地问题。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科学编制供应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于每年年初制订出本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市、县(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严格补充耕地管理,各县(市)向焦作市范围外出售补充耕地指标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实行农村集体土地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报经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直接与被征地村、组商谈征地补偿等事宜,不准私自签订协议买卖土地。否则,协议无效,责任自负,并按非法买卖土地查处。

凡已经公布征收、转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建、抢栽和抢种。对土地公布征收之前已栽植的苗木、花卉、林果树木及构筑的棚室设施等,征收时发现有超出栽植密度和构筑范围的(栽植密度和构筑范围按相关行业规定标准执行),其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对土地公布征收之后,抢建的违法建筑和抢种、抢栽苗木、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清除,同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转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转用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

严格执行市政府公布的征地价格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三)严格规范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土地收购储备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年初,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政府批准后执行。平衡投资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安排,投融资公司筹措资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除市政府决定用土地出让收益平衡项目投资的土地外,焦作新区土地的供应,由焦作新区管委会制订土地供应方案,提请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焦作新区组织实施。

(四)规范建设项目各项手续办理。

1.使用划拨土地建设项目的办理程序。

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

城乡规划部门颁发《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新增建设用地需预审);

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评价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园林部门加盖绿色图章;

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办理用地手续,颁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城乡规划部门办理批复建筑设计方案并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列入上级政府目标责任体系,或者省、市政府确定的十件实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对投资规模不超过300万元、建设内容单一、工艺技术成熟且已纳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同意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证明。

2.使用出让土地建设项目的办理程序。

(1)审批类项目。

参照划拨土地建设项目办理程序。

(2)核准类项目。

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确定出让土地地块;

城乡规划部门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

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后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依据,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本文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及提交均按此要求执行);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园林部门加盖绿色图章;

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城乡规划部门批复建筑设计方案并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产管理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

(3)备案类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确定出让土地地块;

城乡规划部门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并签

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园林部门加盖绿色图章;

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城乡规划部门批复建筑设计方案并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产管理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

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出让项目,实行土地出让金保证金制度,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要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用地单位的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6个月仍未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合同权利及其他权利。

3.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办理。

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明确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库,重新规划,

属于工业和经营性用地的,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没有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原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改变用途的,应先由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土地用途变更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参照各县市区和焦作新区本行政区域内前三年相同用途、相同级别土地最高成交价确定。同类同级别无可参照出让宗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出让金缴纳意见后报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如用地单位不同意按以上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则仍按原用途继续使用或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审批类项目。

辖区政府提出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审核→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制订出让方案报政府审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园林部门加盖绿色图章→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

(2)核准类项目。

辖区政府提出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审核→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制订出让方案报政府审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园林部门加盖绿色图章→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

(3)备案类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辖区政府提出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审核→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制订出让方案报政府审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园林部门加盖绿色图章→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

除上述主要审批内容外,建设项目还应当办理环保、林业、人防、地震、气象、文物、消防等审批手续。

4.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容积率等进行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及程序。

审批内容及程序同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进行建设项目的

审批内容及程序。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时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1?69号)规定执行。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打击及查处力度

(一)违法用地类型。

1.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

2.非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

3.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

4.出让土地非法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

5.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开发建设;

6.闲臵土地。

(二)违法用地建设项目查处办法。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开展违法建设项目巡查工作,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将违法建设项目消灭在初始阶段。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该立案的必须立案,坚决予以查处。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查处违法用地建设项目的方法如下:

1.辖区政府及职能部门通过巡查或其他渠道发现违法建设

行为后,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查通知。

2.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行为视其违法情节作出相应处罚。

3.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各相关部门的处罚意见收集汇总后,提交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最终处理意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拆除或没收。确因特殊原因导致违法建设项目形成既成事实,经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经市、县(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各相关单位依据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意见按以下办法补办相关手续,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1)城乡规划部门视项目工程进度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2)国土资源部门为项目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最高限额收取各项费用。办理出让用地手续的,其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按照从新从高的原则,各县市违法项目按违法行为发生时本行政区域内前三年相同用途土地最高成交价确定,城区违法项目按违法行为发生时焦作市区(含焦作新区)前三年相同用途土地最高成交价确定。土地闲臵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臵费,并按国家规定征收增值地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项目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并按照规定的最高限额收取各项费用。同时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管,组织好项目的竣工验收。

(4)房产管理部门为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最高限额收取各项费用。

(5)其他相关部门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最高限额收取各项费用。

4.收到违法建设项目协助查处通知书后,广电、报社等媒体不得为其提供广告宣传平台;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水电支持。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用地的,一经发现,由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将其列入违法违规用地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国土资源部门要限制其两年时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土地购臵活动。

6.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用地单位要在接到办理通知后1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由相关部门报请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取消该项目补办各项手续资格,依法对其所用地块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或没收。

7.对擅自改变容积率形成事实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部门按相关程序批准该规划调整后,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时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1?69

号)规定执行。对擅自改变容积率的用地单位,国土资源部门要限制违法单位两年时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土地购臵活动,并在媒体上对违法用地单位建设项目进行曝光公示。

五、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一)部门联动,从严落实共同监管责任。

建立土地联合执法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市区联席会议由四城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林业、信访、新闻媒体、电力、水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主要研究国土资源违法用地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通报涉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并在媒体上对违法用地项目进行曝光,公示查处结果;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切实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在土地联合执法中,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违法用地的清理查处。依法开展违法用地案件的移送工作。

2.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并监督各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

3.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违反规划行为的清理查处,

对违法占地建筑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的清理查处。对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5.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清理查处。对违法占用林地建筑不予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6.园林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城市绿地行为的清理查处。

7.信访部门负责做好违法用地引起的上访工作。

8.公安部门负责涉嫌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维护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正常秩序,做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

9.财政部门负责接收国土资源部门没收移交的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10.新闻媒体负责对违法用地建设项目进行曝光及查处结果公示等。

11.其余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法用地案件的人和事予以清理查处。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所有成员单位一经发现,要在当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在两日内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处通知书。接到协助查处通知书后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电力部门不得通电;水务部门不得通水;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监察部门对各政府职能部门协助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奖惩并举,从严实行土地管理问责。

1.对于辖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辖区政府负有管理责任,要及早发现,及时组织查处并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违法用地案件查处情况的督导检查,对查处工作不力、违法用地问题严重的县市区政府及乡镇、办事处,由市监察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0?90号)规定实行警示约谈,指出问题并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暂停该县市区土地报批和相关业务,相关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2.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评比,考核实行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级评比制度。年度卫片执法检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5%以下为合格;5%~10%为基本合格;超过10%为不合格,或者虽然未达到10%,但年度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总面积高于上一年度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总面积,以及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考核时

也应定为不合格。实行违法用地比例和用地指标挂钩制度,执法监察责任目标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县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相应核减其下年度用地指标。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违法案件制止、查处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对四城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依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焦政…2010?5号)有关规定予以奖惩。

(三)强化领导,确保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妥善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进行查处,否则,市政府将追究有关县市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上查一级,追究市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对基层乡镇国土资源所的管理,对其土地管理巡查、监管不力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对其上级管理部门(县市国土资源局或分局)进行追责。

(四)加强宣传,营造科学合理用地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要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纳入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当中,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律培训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宣传、广电等部门,结合“六二五”土地日、“一二〃四”法制日等宣传日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土地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用地的强大合力。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政策修改的文件

2009年7月18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24号令)、《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25号令)、《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第39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从事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二、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 三、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政府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5年内其土地使用租金由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资金的扶持。 新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受益地方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资金扶持的企业,如不按用地合同约定建设经营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回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财政部门给予的等额扶持资金;未缴纳出让金的应予补缴。原使用的土地为无偿使用的,应补缴国家规定的用地费用。 四、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生产型、加工型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水资源费。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市外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市进行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受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拿出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其中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扶持该企业发展。企业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财政部门应当收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七、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政府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8]1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 中国财务总监网2008-02-04 14:2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111号)下发以后,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财税部门要定期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清查方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土地清查和地籍调查工作,并根据本地条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科技手段。清查结果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应用到土地登记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中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财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二、继续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基础之上,细化信息交换的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一)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发税收征管和地籍管理系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数据口径,确保数据共享工作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有效实施。在采集有关数据指标时,要尽可能根据双方的工作需要,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样式一)实用版

YF-ED-J2170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样 式一)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样式一)实用 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2.租凭范围,即土地的确定。 3.租凭期限。 4.租金标准。 5.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6.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的办理。 二、格式:

土地使用权租凭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_____省_____市签署 甲方:××集团公司 住所: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乙方:××股份有限公司(筹) 住所: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鉴于: 1.甲方是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乙方是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甲方作为独家发起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甲方已以出让方式取得本协议所列的各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为_____年; 3.乙方在正式设立后将使用本协议附件所列的各宗土地和有关房屋,经双方协商,甲方

河南省焦作沁阳市主要农作物产量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河南省焦作沁阳市主要农作物产量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焦作沁阳市主要农作物产量进行深度剖析,从粮食作物产量,谷物产量,小麦产量,玉米产量,豆类产量,棉花产量,园林水果产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焦作沁阳市主要农作物产量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焦作沁阳市主要农作物产量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焦作沁阳市主要农作物产量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焦作沁阳市主要农作物产量数据分析报告旨在全面梳理焦作沁阳市主要农作物产量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焦作沁阳市主要农作物产量现状 (1) 第二节焦作沁阳市粮食作物产量指标分析 (3) 一、焦作沁阳市粮食作物产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粮食作物产量现状统计 (3) 三、焦作沁阳市粮食作物产量占全省粮食作物产量比重统计 (3) 四、焦作沁阳市粮食作物产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焦作沁阳市粮食作物产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粮食作物产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粮食作物产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焦作沁阳市粮食作物产量同全省粮食作物产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焦作沁阳市谷物产量指标分析 (7) 一、焦作沁阳市谷物产量现状统计 (7) 二、全省谷物产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焦作沁阳市谷物产量占全省谷物产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焦作沁阳市谷物产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焦作沁阳市谷物产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谷物产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乡镇国土管理部门地价管理

乡镇国土管理部门地价管理 一、判断题 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3、在我国,地价管理政策主要指针对土地市场上地价水平、地价标准、土地交易价格等制定的一系列调控政策。() 4、一般情况下,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但国家级重点工程除外。() 5、原则上,地价检测点的数量为一类城市40个左右,二类及三类城市30个左右。() 6、城市地价动态检测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土地市场交易价格及其变化情况和趋势进行连续的调查观测。()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应以间接管理方式为主。() 8、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是测算、编制地价指数的基础。() 9、标定地价是反映正常市场条件下区域平均地价的一种价格类型。()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是指为防止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最低基准地价。()(2000年真题)

11、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交易底价都是根据过去成交地价及土地收益情况评估得到的宗地评估地价。()(2002年真题) 4、地价管理一个重要作用是防止地价暴涨,其手段多样,啊对于地价上涨不合理的地区,一般采用的手段为()。 A、实行地价冻结 B、停止交易 C、提高交易税金比例 D、政府回收土地 5、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有优先购买权。 A、乡镇政府 B、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C、出价最高者 D、市、县人民政府 6、下列对于国家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低限价的作用描述不正确的是()。 A、防止当地政府为了短期利益造成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 B、防止恶性竞争,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C、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透明度 D、方便投资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国家地价优惠幅度,确定合理投资 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申报制度。 A、基准地价 B、标定地价 C、成交价格 D、重置价格 11、国有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由()拟定。(2000年真题) A、国有资源部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 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焦政[2017]22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5 【实施日期】201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焦政〔201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5日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0年)

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体,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鼓励企业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和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为我市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企业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2.多方联合,整体推进。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培育工程,并依托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县(市)区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整体推进培育工程。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 实保护耕地的决定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11803 【发文字号】津党发[1997]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中共天津市委 【发布日期】1997.07.15 【实施日期】1997.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 (津党发[1997]17号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为全面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实现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现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 我市作为中央直辖城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报程序,制定包括耕地保护、各类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耕地开发复垦等项指标在内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加强土地利用的总量控制。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市计委和市土地局按指令性计划管理。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土地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全市土地管理动态监测系统,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全市土地利用状况的动态监测。 (二)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1年。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自1997年4月15日至1998年4月14日,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和安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或市政府建设投资计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规定报批。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冻结占用耕地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的基础上,今年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具体落实到地块。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切实做到保护面积落实、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落实、保护组织落实和保护工作的目标管理落实。依照《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全面推行基本农田占用许可制度,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者依法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定的基本农田至少要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如实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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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正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指土地使用人作为出租 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交付承 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土地使 用权返还土地使用人的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 当具备以下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享有人或者 将来可以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人; (2)出租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后, 方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同时出租。反之,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租

时,其土地使用权也应当同时出租; (4)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必须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如果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征得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已经使用的年限的余额。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书面合同,并由出租人依照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请在此处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沁阳规划设计方案参考

沁阳xxx生产加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参考模板

报告摘要 沁阳市隶属河南省焦作市,古称怀庆府、河内县,位于河南省西北部,是晋豫交通的重要门户,因故城位于沁水之北而得名,2019年,户籍总人 口49.88万人,常住人口44.42万人,有汉、回、壮、朝鲜、满、土、纳西、侗、苗、土家等10个民族成份,少数民族人口9327人,其中回族人 口9297人。辖3乡6镇、4个街道办事处、329个行政村,行政区域总面 积623.5平方千米。沁阳为中国首批“千年古县”,自古为豫西北政治、 经济和文化中心,素有“覃怀古郡,河朔名邦,商隐故里,乐圣之乡”的 美誉。夏为覃怀首邑,商属京畿重地,周称野王邑,汉为野王县,隋改河 内县,明清为怀庆府所在地。拥有有天宁寺三圣塔、清真北大寺、尧庙、 尧泉、战国墓、太平军北伐指挥部旧址和紫金顶旅游胜地。2017年12月,当选中国工业百强县(市)。2018年11月,入选2018年工业百强县(市)。2019年3月6日,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 物局《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革命文物保 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沁阳市名列其中。2019全国营 商环境百强县。第二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 该xxx项目计划总投资9989.1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6771.8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67.79%;流动资金3217.30万元,占 项目总投资的32.21%。

达产年营业收入23973.00万元,净利润3736.48万元,达产年纳 税总额2109.73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49.87%,投资利税率58.53%,投资回报率37.41%,全部投资回收期4.17年,提供就业职位375个。 摄像头具有静态图像捕捉、视频摄像等功能,是重要的成像设备,主 要由镜头、马达、滤光片、图像传感器、图像信号处理器(ISP,ImageSignalProcess)等部分组成。工作原理大致为:景象通过镜头生成 光学图像投射至图像传感器并被转为电信号,电信号经过模拟/数字(A/D,Analog/Digital)转换并送至ISP芯片进行处理,最后通过系统处理由显 示器显示。镜头、图像传感器和图像信号处理器是关键部件。

我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调研报告

我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调研报告 (第二调研组) 2003年11月13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关于国土资源 部2003年调研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12号)的要求,我们组成调研组,结合土地市场督查工作,赴辽宁、河北、 江苏、重庆等地就我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问题进行了调研。 通过认真调研,调研组统一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内涵,了解 了当前我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进展,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 原因,明确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目标与原则,提 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国有土地资产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内涵 在各地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实践和探索中,由于认识角

度和认识程度的差异,各方面对国有土地资产和土地资产管 理的内涵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国有土地资产就是国有 土地产权人付出经济代价而占有的财产,因而对土地资产的 管理应按财产进行管理;有的认为,国有土地资产是一种资源 性资产,是土地经济属性的表现,土地资产管理也应按资源性 资产进行管理。 通过调研,调研组认为,国有土地资产是指国有土地产权 人(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人)通过行使相应的土地权利而能够实现相应土地收益的土地实物和土地权利。本报告所称 的国有土地资产主要是指对于国有土地所有者而言。与其它 的资源性资产相比,国有土地资产有自身的特点:首先,土地 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具有唯一性。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是国有土地的唯一所有者,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并通过法律授权,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辖区内国有土地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能。其次,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主要在市、县财政。1993年国发85号文明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地方财政的经常性收入。1999年1月1日实 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存量土地收益全部留于地方财政,对于新增建设用地,30%的收益上交中央财政,70%留地方。第三,土地资产价值量大。据2001年测算当年我国土地资产总 量约为25万亿元,远远超过其它国有资产。由于国有农地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2004]156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04.11.29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宝府〔2004〕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2004年11月15日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制定目的)

土地既是重要的稀缺资源,又是建设和发展必需的资源。为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管好、用好每一寸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用地原则) 土地利用应当遵循“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 布局集中是指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用地集约是指坚持“审项目、核土地”的标准和程序,提高土地利用率;产业集聚是指相同类项目有效集聚。 土地预审应当遵循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集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园区建设用地) 工业园区是指经清理各类开发区后保留的市级以及区级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经过项目用地预审程序。区房地局应参予项目用地预审,没有房地部门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区计委不应批准项目或备案。 第四条(工业园区外建设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村续的_________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村续的_________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 _________号《_________》、国土资函_________号 《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个省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2、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甲方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

沁阳市

沁阳 沁阳市位于河南省西北部,北依太行,南眺黄河,西邻能源大省山西。面积623.5平方公里,辖3乡6镇4个办事处329个行政村,人口47.7万。 基本信息 邮编:454550 代码:410882 区号:0391 拼音:Qinyang Shi 沁阳市位于河南省西北部,北依太行,南眺黄河。面积623.5平方公里,辖3乡6镇4个办事处329个行政村,人口48.3万。 焦(作)晋(城)高速、西邻207国道,焦-枝铁路、侯-月铁路、焦(作)克(井)公路(省道S306)、洛(阳)常(平)公路(省道S238)、郑(州)常(平)公路(省道S104)、济(源)温(县)公路(省道S312)呈网状贯穿全境,市、乡、村公路四通八达,交通十分便利。

火轿(扩展项目名录)等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3个。沁阳古代经贸发达,一直是连接豫晋商贸的重要的商品集散地之一。 沁阳是一座崭新的城市。 2009年,全市投资5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178个(10亿元以上7个、亿元以上43个),完成投资50亿元。2009年六大产业实现增加值96亿元,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71%。我市被命名为中国耐蚀产品研制示范第一市和中国造纸机械之乡。全市工业经济已经由铝电产业的“一柱擎天”发展为以“煤化工和氯碱为主的化工、太阳能光伏材料为主的新能源、电动车、铝及铝深加工、玻璃钢、造纸装备及造纸”等六大产业集群为重点的“多点支撑”,新型工业体系初具规模。同时,沁北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集聚区“两个经济增长极”快速形成。两大产业集聚区规划面积23.6平方公里,已开发建设8平方公里,2009年集聚区共实施重点项目78个,完成投资44.8亿元,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20亿元,利税4.3亿元。目前,沁北产业集聚区被确定为省级产业集聚区、首批对外开放重点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已全面启动。 城市功能日趋完善。2009年,开工了“六路一中心”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了清华御景园、锦绣江南等高档小区,房地产成交额突破6亿元。开工了亿万国际饭店、文化艺术中心等城市商贸和公益项目。投资6.5亿元,建设了30多个道路交通工程,河南省唯一一条“二改一”的常付路全线贯通,城乡道路网络及质量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农业机械化水平走在全省前列,创建国家级农机平安示范市顺利通过检查验收。投资9000万元开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35项,达到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史上前所未有的投资高峰,荣获全国水利工作先进市称号。全省首家通过A类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验收。农村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荣获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市称号,陈敬如书记受邀到济南参加了全运会开幕式,受到胡锦涛总书记的亲切接见。高考上线率处于焦作市前列。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对外招生,成为焦作市第一所民办高等学校和第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人民医院新址建设进展顺利,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8%。大力开展全民创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3.4%。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城乡低保月补差标准均高于省市水平。 经济与社会事业 沁阳市的传统产业有铝电、玻璃钢、造纸机械、皮革,在全国享有盛誉,是著名的玻璃钢王国、造纸机械之乡。新兴的精细化工、电动自行车、汽车零配件等新兴产业正在蓬勃兴起。 2009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完成211.3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31.8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40.4亿元,地方财政收入完成7.6亿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完成7.3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868.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3885元。 近年来,通过大力实施“项目带动、资本活市、人才兴沁、环境赢商”四大战略,中国昊华集团、河南神火集团、中电投集团、广东兴发铝业公司、晋煤集团等全国500强企业纷纷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综合经济实力在河南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规范用地秩序,保障经济发展,根据孙绍骋同志在全省土地利用管理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树立土地利用管理新理念 当前,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形势严峻、矛盾突出。一是土地供求关系紧张,今年全市提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3%,城镇化率提高2.5个百分点的目标,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仍在5万亩以上,省分配我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为6800亩,缺口非常大。二是耕地保护难度加大,XX年耕地质量等级成果数据显示,全市1247.38万亩耕地中,高等地504.66万亩,中等地742.72万亩,没有优等地。个别县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占补平衡困难重重,保持耕地数量稳定和质量不降低的难度日益增大。三是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较大,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XX-XX年度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达53977亩,是六年年均批准用地面积的2.13倍,个别地块拖延多年仍未得到处置利用或完善供地手续。四是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全市建设用地地均GDP约为0.69亿元/平方公里,仅占全省平均水平的30%。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量为2176.42亩/亿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即使“十二五”末

下降到1960亩/亿元,仍属全省最高。五是土地执法形势严峻,XX-XX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全市违法用地面积分别为2106.44亩、10518.11亩、5468.13亩,土地执法面临较大反弹压力。涉地信访问题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市级受理涉地信访问题211件,其中反映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156件,占74%。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破坏、浪费土地现象屡禁不止。对此,要认清形势,转变理念,围绕“守红线、保发展、保民生”的总体要求,用足用好符合我市实际的建设用地增量安排、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低效用地二次开发、闲置土地处置等“1+5”组合政策,坚守耕地红线,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与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健全机制,加强城乡土地统筹利用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完善耕地保护考核制度,逐级落实保护责任。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到农户、地块,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逐步增加优质耕地面积。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禁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科学编制整治规划,有计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 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 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 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内容应当

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 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 会监督。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地,租金标准应按全额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 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第九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本情况实行短期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

河南省焦作沁阳市教育主要指标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河南省焦作沁阳市教育主要指标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前言 焦作沁阳市教育主要指标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小学在校学生数量,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小学在校生巩固率,初中在校生巩固率,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焦作沁阳市教育主要指标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焦作沁阳市教育主要指标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相关科研机构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焦作沁阳市教育主要指标现状及发展 态势,客观反映当前焦作沁阳市教育主要指标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焦作沁阳市教育主要指标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焦作沁阳市教育主要指标现状 (1) 第二节焦作沁阳市小学在校学生数量指标分析 (3) 一、焦作沁阳市小学在校学生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小学在校学生数量现状统计 (3) 三、焦作沁阳市小学在校学生数量占全省小学在校学生数量比重统计 (3) 四、焦作沁阳市小学在校学生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焦作沁阳市小学在校学生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小学在校学生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小学在校学生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焦作沁阳市小学在校学生数量同全省小学在校学生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焦作沁阳市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指标分析 (7) 一、焦作沁阳市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省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焦作沁阳市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占全省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焦作沁阳市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焦作沁阳市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土地资产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部门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持有土地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土地资产使用效率,规范土地资产与房屋资产的管理,开发建设,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土地资产包括:集团资产部移交的土地资产以及和土地不可分割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设施设备、地产公司以收购储备、征收方式取得的经营性房地产。 第三条土地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正式接收后至移交前的资产权属资料管理,资产的看护和安全管理,资产维护,资产出租经营,并按照公司安排及时移交出资产。 第四条公司对土地资产遵循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部门配合、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部为土地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区域划分各储备部管理界面,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2、负责实施土地资产的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产的防火、防盗,及时发现并消除资产潜在的安全隐患,

避免安全事故;阻止资产被乱搭乱建、乱倒弃土、复耕等侵占行为;发现并处理自然灾害造成资产的损毁;资产的维修、维护及相关日常事务等。 3、负责土地资产的租赁和收取租金。 4、负责公司土地资产文档管理、分户明细帐登记、统计工作,定期报告土地资产管理情况。 5、负责对进场施工单位的安全进行配合监管。 6、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六条土地资产管理方式主要有:自主聘用人员管理和组建专项工作机构专业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各储备部应根据资产的复杂程度、管理的难度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对委托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核、选择及委托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储备部报公司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土地储备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核定委托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标准,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如遇重大资产调整,可临时核定。核定的标准经公司办公会审核后生效。 第九条为了有利于土地资产的管理,须做好资产接收的基础工作。土地资产的接收是指按照相应资产收购协议、政府资产划转决定要求或法院裁定,或从集团资产部接收土地资产。接收土地资产应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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