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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行为定性应区分具体情形

代购毒品行为定性应区分具体情形
代购毒品行为定性应区分具体情形

代购毒品行为定性应区分具体情形

作者:汪先顺文章来源:海南检察

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鉴于此,我国一直坚持从严从重的禁毒政策。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实践中,人们对不同表现形式的代购毒品行为如何定性颇具争议。对此,笔者结合具体案例(涉案人员均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代购毒品以下四种典型情形进行分析。

一、无偿为吸毒人员向指定的毒贩代购少量毒品

典型案例:甲和乙系朋友关系,乙是吸毒人员,长期吸食海洛因。乙请甲帮其购买0.5克海洛因,并将毒贩丙的地址告诉甲。甲依约办理,找丙买了0.5克海洛因供乙吸食,没有加价或截留部分毒品,也没有从乙处牟取其他利益。对甲代购毒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乙知道丙贩毒,因为某些原因而委托甲向毒贩丙代购毒品,甲的代买行为在客观上与托购者乙亲自前往购毒具有相同的效果,即实际上并未扩大毒品的社会流转面;况且,甲并未接受毒贩丙的委托帮其销售毒品,故甲不具有向乙贩卖毒品的故意。因此,甲的代购行为不构成犯罪。

同时,笔者认为,甲的代购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仍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一,甲的代购行为对乙毒瘾加深起到了帮助作用,对此甲应有充分的认识,故该行为具有主观上的可责性;其二,甲在客观上帮助贩毒人员销售了毒品,侵害了国家的毒品管理秩序,故该行为具有客观上的违法性。在对甲不能适用刑罚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处以治安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视具体情况单独或一并适用),以示惩诫。

二、无偿为吸毒人员向指定的毒贩代购大量毒品

典型案例:甲和乙系朋友关系,乙是吸毒人员,长期吸食冰毒。某日,甲前往某毒患严重地区办事,乙知道后立即联系甲,请甲帮其购买13克冰毒。甲找到毒枭丙买到13克冰毒,并悉数带回交给乙,没有加价或截留部分毒品,也没有从乙处牟取其他利益。对甲代购毒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对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对甲、乙均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以下简称《纪要》)也明确指出:有证据证明行

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额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笔者认为,该纪要的规定符合刑法理论和禁毒政策,但实践中有一种情形需要确认: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是否累计计算代购的数额?换言之,如果为某一人多次无偿代购毒品,或者为多人无偿代购毒品(均是供其吸食),累计数额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额标准的,对代购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理?

有观点认为,无偿代购显然是一种帮助购买毒品的行为,如果是偶尔为一人代购毒品,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多次、为多人代购毒品,则代购者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加大,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犯罪的共犯。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不依数量论。而依前述观点,无偿代购毒品,数量小不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数量大就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这显然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立法愿意相悖。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中的无偿代购者,除了特定情况下应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之外,一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无偿代购者不具有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考虑到为一人多次代购毒品和为多人代购毒品的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大,若多次代购或为多人代购的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额标准,对该当事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另外,对此类案件中单个托购者,若无证据证明其在被查获时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就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有偿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

典型案例:甲和乙系朋友关系,乙是吸毒人员,长期吸食海洛因。某日,乙联系到甲,请甲帮其购买1克海洛因。甲与贩毒人员丙关系甚好,能以优惠价从丙处购买海洛因,其出于赚取一点毒资和毒品的考虑,向乙加收40元,并且在买到毒品后,截留约0.1克的海洛因。对甲代购毒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甲为乙有偿代购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纪要》指出: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在此类案件中,代购者在实施代购行为体现了自身的意志,对行为的违法性及后果有着清晰的认识,并积极追求,客观上使毒品非法流转的可能性增加,具备主观上的可责性和客观上的刑事违法性,因此是一种可罚的行为。至于牟利的范围,金钱利益毫无疑

问最为典型,具有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物品也可以成为牟利的目的,比如案中的毒品;而其他非财产性利益,应严格限定在双方有约定或托购者明确承诺的可预期的范围内,比如托购者承诺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代购者使用三天。

四、为吸毒人员寻找毒源并代购毒品

典型案例:甲和乙系朋友关系,乙是吸毒人员,长期吸食海洛因。某日,乙想吸食毒品,但联系不上以前向其销售毒品的毒贩(该毒贩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乙于是联系甲,委托其帮忙购买0.5克海洛因。甲出于帮助朋友的考虑,找到毒贩丙买了0.5克海洛因供乙吸食,没有加价或截留部分毒品,也没有从乙处牟取其他利益。对甲帮乙购买毒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甲帮助乙购买毒品,表面上看是代购,但实际上是一种“居间行为”。此案具体可分为情况:一是甲本来就认识毒贩丙,在接受乙委托后,联系丙并购买毒品;二是甲自己也不认识贩毒人员,但通过多方打听找到毒贩丙,并帮乙购买毒品。两种情形中,吸毒者乙均是购买不到毒品,而甲作为代购者,通过自己努力促成了吸毒者与卖毒者的毒品交易的成功。因此,甲在乙、丙之间实际上是起到了一种居间介绍的作用。甲代购毒品的行为,虽不是积极、主动地为毒贩丙销售毒品,但其积极寻找毒源,并放任了毒品交易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间接故意,在客观上帮助丙贩卖了毒品。因此,对甲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区居间介绍与代购?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代购者的行为表现不同。居间介绍是代购者按自己的意志联系、寻找毒源及购买毒品(一般是托购者指定的某种毒品),其行为主要受自己的意志支配,主动性很明显;而代购是代购者被动地按托购者的意思办事,即向指定的毒贩购买指定数量、品种的毒品,没有明显的主动性。

二是代购者所起的作用不同。在居间介绍的情形中,托购者与毒贩一般互不认识,没有毒品买卖上的联系,毒品买卖交易完全靠代购者的居间行为来完成,少了代购者的“关系”或“努力”,毒品交易将无法达成;而在代购的情形中,托购者与毒贩有直接或间接联系,代购者的帮助行为对毒品交易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

实验二+常见毒品的现场快速检验

实验二常见毒品的现场快速检验 一、实验目的 (一)掌握鸦片、吗啡、海洛因、安非他明、甲基安非他明、大麻及可卡因的外观特征。 (二)掌握鸦片、吗啡、海洛因、安非他明、甲基安非他明、大麻及可卡因的现场初检方法。 二、实验课时:2课时 三、实验原理 根据鸦片、吗啡、海洛因、安非他明、甲基安非他明、大麻及可卡因的外观特征和化学性质的不同,可对其进行现场初步鉴定。 四、实验器材、样品、试剂 (一)实验器材:毒检管、毒检试纸、喷雾瓶及毒品检测箱。 (二)实验样品:鸦片膏、粗制吗啡、海洛因、安非他明、甲基安非他明、大麻及可卡因。 (三)实验试剂:见毒品现场检验箱内试剂。 五、实验内容与方法步骤 (一)外观检验:分别取各检材样品少许,于自然光下观察,嗅闻,记录其结果。 (二)显色反应:分别取检材样品各少许 (或少量),按有关说明进行操作;记录反应结果,并与说明上的标准色卡进行比对,从而初步判断检材样品中所含毒品种类。 六、实验要求注意事项 1、现场初检时,切勿用手触摸或口尝检材,以防毒品中混有剧毒物质。 2、显色反应不是专一反应,对其他物质也可能呈阳性反应。 3、由于产地不同,大麻树脂的颜色也不同,如北非的为黄褐色,地中海东部的为红褐色;地中海东北部的为深绿色,常见的是棕色。

4、大麻油不能用水稀释,若加水稀释则会发生乳化现象。 七、思考题 1、简述初制吗啡的制造过程。 2、试写出海洛因的合成路线。 3、合成安非他明、甲基安非他明、MDA及MDMA的原料有哪些?其合成路线怎样? 4、试写出具有法庭意义的大麻成分及其缩写,简述大麻油的提取过程。 5、合成可卡因的主要原料是什么?其合成路线怎样?

毒品种类及危害

毒品种类及危害 目前世界上作为毒品而滥用的主要物质有阿片类、古柯类、大麻类、兴奋剂、致幻剂等。 1、阿片类:自罂粟中提取的阿片、吗啡、海洛因及人工合成的杜冷丁、可待因、二氢埃托啡等。 2、古柯类:从古柯中提取可卡因、克赖克等。 3、大麻类:大麻饼、大麻烟、以及由大麻提取的大麻脂、大麻晶、四氢大麻酚等。 4、中枢兴奋剂:如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冰毒)等。 5、致幻剂:如麦角酰二乙胺、麦司卡林、裸盖菇素等。 毒品有如下危害: 对人体的危害 1.对泌尿系统的伤害。吸食K粉、海洛因的患者普遍有尿急、尿频、尿痛、排尿困难等症状,部分还出现血尿,造成肾功能严重损害。有些患者一天排尿间隔时间仅约几分钟。因为吸食毒品,一方面膀胱严重挛缩,容量缩小到几十毫升,而正常人是几百毫升,膀胱中的尿液超过几十毫升就会产生强烈的尿意,严重的每天要跑几十趟厕所。另一方面,膀胱肌肉松弛,括约肌无法通过收缩将尿液排出,排尿功能受到严重影响。所以你看很多吸毒的人不喜欢喝水,即使口渴得不行也很少喝,怕水喝多了排尿困难,从而选择不喝。 2.对神经系统的伤害。吸毒成瘾是一种脑病,一种反复发作的脑病。吸毒尤其对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系统有很大的损害,出现一系列神经、精神症状。吸食者大多嗜睡、反应迟钝,出现幻觉、被害妄想、失眠、烦躁、惊厥、麻痹、记忆力下降、主动性降低、性格孤僻、意志消沉、周围神经炎等。之前媒体报道过多起因为吸毒产生幻觉而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如吸毒后产生幻觉,将身边亲人看成魔鬼,挥刀砍去;产生被害妄想,总感觉有人要害自己,跑到派出所报警;以及吸毒致幻跳楼等等。 3.对免疫系统的伤害。各种各样的感染是吸毒者发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各类毒品不同程度地削弱人体的免疫功能,使免疫功能受到抑制。免疫功能降低后,人体对外界病原抵抗力降低,极易感染各类疾病。那些采用静脉注射方式吸毒的人,毒瘾一上来就什么也不顾,和他人公用针具,这样很容易将外界的病原、尤其是肝炎病毒甚至艾滋病毒带入体内,其危险性不言而喻。 对家庭的危害 1、吸毒给家庭成员造成巨大的精神摧残。 2、吸毒导致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3、吸毒贻害后代。 对社会的危害。 1、吸毒诱发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吸毒者在耗尽个人和家庭钱财后就会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进行以贩养吸、贪污、诈骗、盗窃、抢劫、凶杀等犯罪活动。美国吸毒者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约94%来自刑事犯罪活动。 2、吸毒吞噬社会巨额财富。 3、吸毒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人的灵魂,催毁民族精神,这已成为全世界普遍的问题。目前,我国80%的女吸毒人员靠卖淫维持消费。 4、吸毒影响国民素质,吸毒者都丧失正常的饿劳动能力。

毒品及其危害概要

第一章毒品及其危害 第一节毒品简介 毒品,数千年来与人类历史结下恩恩怨怨之物,而今则成为人类社会难以治愈的“社会瘟疫”或称——“顽症”。联合国前秘书长德奎利亚尔警告说:“滥用毒品用以前若干世纪瘟疫在世界许多地区恶性泛滥一样,对现在和未来若干代人是同样可怕的危险。如果不制止这种危险,其后果将比瘟疫的祸害更加严重和可怕。” 什么是毒品?毒品有哪些种类?是怎样发展和蔓延开来的?对人体有哪些危害?下面我给同学们介绍如下: 一、毒品的概念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5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互不)、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此,所谓毒品,是指具有上述特定含义、范围和作用之物。不包括诸如砒霜、氰化物之类可直接致人死亡的剧毒物品。 毒品对人体的危害很大。通过毒素侵蚀、损害人的精神、躯体和神经系统,造成情绪障碍、智力下降、人格改变、发生精神病态,使躯体摄取营养困难,心血管运动发生障碍,损害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严重时至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或者感染乙型肝炎,艾滋病等至死亡。 二、毒品的种类

根据我国1985年6月18日决定加入的联合国《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经<修正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和我国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及附件《麻醉药品品种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1989年2月卫生部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及分类》等规定,在世界范围内被禁用和限制使用的麻醉药品有128种,精神药品104种,共计232种。麻醉药品包括: 1、鸦片类。如何片酊,鸦片,夏方枯梗片等6种。 2、吗啡类。如吗啡,盐酸吗啡片等4种。 3、盐酸乙基吗啡类。如盐酸乙基吗啡注射液等3种。 4、可待因类。如磷酸可待因糖浆等5种。 5、福可定类。如福可定片等2种。 6、可卡因类。如可卡因,盐酸可卡因注射液等3种。 7合成麻醉药类。如杜冷丁,安侬痛,美散痛等9种。还有如海洛因、大麻、大麻脂、古柯叶、罂粟壳、罂粟杆浓缩物、去痛定、乙酰二氢可待因等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精神药品依据其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类两类:第一类包括安钠咖、六氢大麻酚、咖啡因、强痛定等39种;第二类包括巴比妥、氨酚待因、镇痛新、利眠宁、眠尔通等65种。 现将泛滥较为广泛的几种主要毒品和几种近年来新出现的毒品介绍如下:

对代购者“蹭吸”行为的认定问题分析

对代购者“蹭吸”行为的认定问题分析 本文系曹春风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可以肯定的说“蹭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缉毒人员通过对吸毒者日常行为习惯中总结出来的“俗语”或者说是对一种事实行为的称谓。究竟何谓“蹭吸”,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代购者以自身吸食为目的,从托购者处获得少量毒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的认定是存在争议的,有的做了贩卖行为的入罪化处理,有的做了非法持有行为的入罪化处理,还有的做了无罪化处理。到底如何来界定该类行为的属性,是否需要加以责任类型化?恐怕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而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对这种“蹭吸”行为能否评价为贩卖毒品罪,我认为,起到核心要素作用的,应当看代购者主观上是否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至于何为“牟利”,《大连会议纪要》中有所规定,即“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这样的规定非常抽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难以把握,给司法者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造成了一定难度,形成了花样百出的判决,基于这样的现实,经历了几年后在《武汉会议纪要》中,最高人民法院又做了具体的详解“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支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

卖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处罚”。这一规定强调以“贩卖为目 的“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涵盖了对代购者蹭吸行为原则上是不作为贩卖毒品 罪来进行处理的思路,其主要原因应该是着眼于代购者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其次,对这类 行为需要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代购者的例外情况,也主要考虑到涉毒犯罪的复杂性,在纪要精神和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做了一些预设。比如,代购者的“蹭吸”行为,是基于与毒品“上线”较为熟悉,多次从其手中为他人代购毒品,而托购者或者上线赠予代购者毒品来进行“蹭吸”的情况,就应当认定代购 者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因为这种多次“蹭吸”行为具备了 贩卖毒品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其实质从客观角度出发,来进行判断该行为对“上线”贩卖毒品的行为,事实上提供了帮助,属于“上线”的帮助犯。最后还有两种代购者“蹭吸”行为的情况,应当以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来进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是,代购者以吸食为目的为多个托购者向不同的毒品“上线”购买毒品,而多次获取的“蹭吸”机会,由于代购者每次蹭吸的量有结余,累积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标准的;另外一种是,代购者以吸食为目的“蹭吸”行为,获得了托购 者超出了“蹭吸”量以外的毒品数量的赠予,因而持有毒品的 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毒品知识

惠农小学毒品知识教育材料 1、什么是毒品? 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毒品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依赖性;非法性;危害性。 3、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1)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剧腐败现象;(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毒品是如何分类的? 毒品的分类方法有很多,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1)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可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根据毒品来源和生产方法不同,可分为天然毒品和合成毒品。(3)根据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可分为麻醉剂、抑制剂、兴奋剂、镇静剂和致幻剂。(4)根据毒品对人的危害程度,分为软性毒品和硬性毒品。 5、什么是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和精神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

6、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属于我国麻醉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可待因类、大麻类和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共7类118种。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进行管制。 7、什么是罂粟? 罂粟是罂粟科两年生草本植物。罂粟花期过后,结出椭圆形的蒴果,在成熟蒴果上切割,可渗出白色浆汁,把浆汁凉干,就成为棕黑色的胶状物—鸦片。鸦片是制造吗啡和海洛因的原料。 8、什么是罂粟壳? 罂粟壳又称米壳、御米壳、粟壳、鸦片烟果果、大烟葫芦、烟斗斗等。罂粟壳是罂粟的成熟干燥果壳,呈椭圆形或瓶状卵形,直径1.5~5厘米左右,长3~7厘米左右。外表面黄白色、浅棕色至淡紫色,平滑,略有光泽,表面常见纵向或横向割痕。气味清香,略苦,可入药。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等鸦片中所含有的成分,虽含量较鸦片小,但久服亦有成瘾性。因此,罂粟壳被列入麻醉药品管理的范围予以管制。 9、什么是鸦片? 鸦片,又叫阿片,俗称大烟,源于罂粟植物蒴果,其所含主要生物碱是吗啡。鸦片因产地不同,呈黑色或褐色;有氨味或陈旧尿味,味苦,气味强烈。生鸦片经烧煮和发酵,可制成精制鸦

【CN209764879U】一种毒品快速检测试剂板【专利】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实用新型专利 (10)授权公告号 (45)授权公告日 (21)申请号 201920437256.7 (22)申请日 2019.04.02 (73)专利权人 广州大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51003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 路100号23-1栋109、111、113、115房 (72)发明人 林卓旸 刘晓  (74)专利代理机构 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 所(普通合伙) 11427 代理人 陈娟 (51)Int.Cl. G01N 33/52(2006.01) (54)实用新型名称 一种毒品快速检测试剂板 (57)摘要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毒品快速检测试剂 板,涉及毒品检测技术领域,包括检测试剂板壳 体,所述检测试剂板壳体的上表面设置有样品标 签,且检测试剂板壳体的上表面位于样品标签的 下方位置处设置有检测指示窗口,所述检测试剂 板壳体的一端安装有检测头。本实用新型结构科 学合理,操作方便,通过设置的卡槽和卡扣,能够 实现检测板A、检测板B、检测板C和检测板D的拼 接与拆分工作,使得该检测板能够进行多种毒品 的检测工作,同时使用时可将检测试剂板单独拆 除使用,通过设置的检测管能够利用毛细管实现 检测试剂板的自动取样检测工作,且检测完成后 可打开检测试剂板壳体进行试纸卡的更换工作, 实现检测试剂板壳体的重复利用。权利要求书1页 说明书3页 附图4页CN 209764879 U 2019.12.10 C N 209764879 U

权 利 要 求 书1/1页CN 209764879 U 1.一种毒品快速检测试剂板,包括检测试剂板壳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试剂板壳体(1)的上表面设置有样品标签(2),且检测试剂板壳体(1)的上表面位于样品标签(2)的下方位置处设置有检测指示窗口(3),所述检测试剂板壳体(1)的一端安装有检测头(4),且检测试剂板壳体(1)的一端位于检测头(4)的外侧位置处套设有盖帽(5),所述检测试剂板壳体(1)包括检测板A(7),所述盖帽(5)的上表面设置有检测结果说明标签(6),所述检测板A(7)的一侧连接有检测板B(8),所述检测板B(8)的一侧安装有检测板C(9),所述检测板C (9)的一侧设置有检测板D(10),所述检测板B(8)的一侧开设有卡槽(11),另一侧固定安装有卡扣(1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毒品快速检测试剂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板B(8)的内部开设有试纸槽(14),且检测板B(8)的一端设置有检测管(13),所述试纸槽(14)的内部安装有试纸卡(15),所述检测管(13)的内部安装有毛细管(16),所述毛细管(16)的一端连接试纸卡(1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毒品快速检测试剂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板A(7)靠近检测板B(8)的一侧面安装有卡扣(12),所述检测板D(10)靠近检测板C(9)的一侧面开设有卡槽(11)。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毒品快速检测试剂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板B(8)与检测板C(9)结构相同,且检测板B(8)与检测板A(7)的不同之处在于检测板B(8)的侧面开设有卡槽(11),所述检测板B(8)与检测板D(10)的不同之处在于检测板B(8)的侧面安装有卡扣(12)。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毒品快速检测试剂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11)与卡扣(12)相适配,所述检测板A(7)、检测板B(8)、检测板C(9)和检测板D(10)四者均通过卡槽(11)和卡扣(12)卡合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毒品快速检测试剂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样品标签(2)、检测指示窗口(3)和检测结果说明标签(6)的表面均设置有防水膜。 2

毒品的种类和危害

毒品的种类和危害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毒 品 的 分 类 与 危 害 姓名:陶红艳 班级:电讯3班 一、摘要: 毒品犯罪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的一大毒瘤,本文从毒品的概念入手,介绍了毒品的种类及对人体造成的危害。 二、关键词: 毒品种类危害 三:正文: (一)毒品的概念与分类

毒品一词原意是指具有成瘾性的麻醉药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通常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精神药品包括:抑制剂(巴比妥、戊巴比妥、瓦尔米等)、兴奋剂(苯丙胺、右旋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等)和幻觉剂(麦角酸二乙酞胺、二甲基色胺等)。 毒品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比如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将毒品分为六大类:吗啡型药物(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和婴粟植物等)是最危险的毒品;可卡因、可卡叶;大麻;安非他明等人工合成兴奋剂;安眠镇静剂(包括巴比妥药物和安眠酮);精神药物,即安定类药物。而世界卫生组织WTO将当成毒品使用的物质分成八大类:吗啡类、巴比妥类、酒精类、可卡因类、印度大麻、类苯丙胺类、柯特类和致幻剂类。 (二)几种主要毒品的危害 1、鸦片:俗称“阿片”、“大烟”等,系草本类植物婴粟未成熟的果实用刀割后流出的汁液,经风干后浓缩加工处理而成的褐色膏状物,即生鸦片,生鸦片经加热煎制便成熟鸦片。吸食时,将熟鸦片搓成小丸或小条,在火上烤软后,塞进烟枪的烟锅里,翻转烟锅对准火苗,抽吸燃烧产生的烟。

毒品的概念

毒品的概念 (一)毒品定义 关于毒品的定义与概念国内外是不统一的,在英语中并不存在与汉语意义上完全相对应的“毒品”一词。在国外,“毒品”一般被称为“Illicit Drug”或“Illegal Drug”,翻译成中文就是“违禁药品”,通常直接简称为“Drugs”。 在我国,毒品的定义是按照《刑法》和《禁毒法》来确定的。我国刑法第357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毒法》第2条第1款也有相同的表述。 一般来说,毒品通常是指由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规定管制的、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和精神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实际上,毒品和医用药品很难从他们本身的概念上进行严格区分,同一种物质若以治病为目的,合法使用它就是药品;而出于非医疗目的滥用它就是毒品。 (二)毒品的范围 联合国于1961年3月在美国纽约签订了《1961年麻醉品单一共约》,后于1972年3月进行修正;联合国又于1971年在维也纳签订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这两个公约所列出的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都是受到国际管制的药品,也就是我国通常认为的毒品。这两个公约

将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按医疗价值、滥用危害程度和管制严格程度,分为四类。公约管制的药品内容是动态的,随着毒品滥用的范围扩大和新型毒品的不断发展,公约管制的药品内容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国际上通过各国采取开列和定期公布毒品清单的方法,确认毒品的范围。联合国药物管制公约规定,所列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清单需依照缔约国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的提议,经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决定,可随时修订。目前两个公约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共200多种。 在美国,毒品按滥用危害程度和管制程度被分为五类,管制严格程度从五类至一类依次递增。第一类是管制最为严格的,除用于科研外不能用于任何用途,如海洛因;第二类是极易被滥用但可允许作为医药用的毒品,如鸦片、吗啡等;第三、四、五类毒品的依赖程度和管制程度依次降低。这一至五类的药品都属于被管制的“Drug”,如果被滥用就叫做“Illicit Drug”。 在英国,毒品按对人体危害程度被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硬性毒品(Hard drugs),包括海洛因鸦片可卡因和麦角酸等;第二类为软性毒品(Soft drugs),包括大麻、大麻脂、可待因、苯丙胺类等;第三类也为软性毒品,主要是一些不经常使用的精神药物,如匹吗啡、苯非他命等。 在我国,毒品的范围除了《刑法》和《禁毒法》明确指明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指的是我国《麻

代购毒品行为定性应区分具体情形

代购毒品行为定性应区分具体情形 作者:汪先顺文章来源:海南检察 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鉴于此,我国一直坚持从严从重的禁毒政策。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实践中,人们对不同表现形式的代购毒品行为如何定性颇具争议。对此,笔者结合具体案例(涉案人员均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代购毒品以下四种典型情形进行分析。 一、无偿为吸毒人员向指定的毒贩代购少量毒品 典型案例:甲和乙系朋友关系,乙是吸毒人员,长期吸食海洛因。乙请甲帮其购买0.5克海洛因,并将毒贩丙的地址告诉甲。甲依约办理,找丙买了0.5克海洛因供乙吸食,没有加价或截留部分毒品,也没有从乙处牟取其他利益。对甲代购毒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乙知道丙贩毒,因为某些原因而委托甲向毒贩丙代购毒品,甲的代买行为在客观上与托购者乙亲自前往购毒具有相同的效果,即实际上并未扩大毒品的社会流转面;况且,甲并未接受毒贩丙的委托帮其销售毒品,故甲不具有向乙贩卖毒品的故意。因此,甲的代购行为不构成犯罪。 同时,笔者认为,甲的代购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仍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一,甲的代购行为对乙毒瘾加深起到了帮助作用,对此甲应有充分的认识,故该行为具有主观上的可责性;其二,甲在客观上帮助贩毒人员销售了毒品,侵害了国家的毒品管理秩序,故该行为具有客观上的违法性。在对甲不能适用刑罚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处以治安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视具体情况单独或一并适用),以示惩诫。 二、无偿为吸毒人员向指定的毒贩代购大量毒品 典型案例:甲和乙系朋友关系,乙是吸毒人员,长期吸食冰毒。某日,甲前往某毒患严重地区办事,乙知道后立即联系甲,请甲帮其购买13克冰毒。甲找到毒枭丙买到13克冰毒,并悉数带回交给乙,没有加价或截留部分毒品,也没有从乙处牟取其他利益。对甲代购毒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对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对甲、乙均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以下简称《纪要》)也明确指出:有证据证明行

李静然:毒品居间介绍、居中倒卖、代购的实务区分

李静然:毒品居间介绍、居中倒卖、代购的实务区分 刑事实务人民法院报2016-06-29第6版 深海鱼:实务中常碰到案例,比如居间者带着吸毒者一起去交易,居间者虽然从吸毒者处获得了一定的报酬,有人就认为是代购牟利而以贩卖毒品罪认定,其实从本质上讲,实务中没有有效的区分理解“居间”和“代购”的含义,导致什么行为都以“代购”认定,我们必须界定居间介绍、居中倒卖、代购的含义,从而正确的适用法律。针对该情况,最高法李静然博士撰写了很有实务针对性的文章,以飨实务工作者,再此感谢作者。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法律适用相关问题 作者:李静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参与撰写过官方《毒品犯罪武汉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毒品犯罪司法解释(法释【2016】8号)》理解与适用。 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较为常见,且对促成毒品交易发挥着重要的帮助作用。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对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问题作了规定。2015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

要”)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的区分,以及居间介绍行为的共同犯罪认定与处罚等问题作了规定。这两个文件的内容互为补充,较好地规范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然而,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上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对此类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针对其中几个突出问题加以探讨,以供司法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界定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通常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具体包括,为贩毒者介绍联络购毒者的行为,为购毒者介绍联络贩毒者的行为,以及同时为毒品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居间介绍者的犯罪地位特殊。在司法认定上,对居间介绍者通常按照毒品交易一方的共犯处理。但在实际的毒品交易过程中,居间介绍者与交易双方的地位均有差别,其既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也不是交易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处于中间人的地位,发挥着沟通媒介的作用。

毒品预防教育测试试题

毒品预防教育测试试题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毒品预防教育测试试题 班次姓名学号 一、选择题:有几个选几个,每小题3分,共24分 1、? 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 A、脓性感染 B、乙形肝炎 C、及令人担忧的艾滋病问题 D、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2、? 毒品是指 A、鸦片 B、海洛因 C、甲基苯丙胺(冰毒) D、吗啡、大麻、可卡因 E、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12个字。具体来说() A、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B、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 C、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D、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剧腐败现象 E、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导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 A、好奇心驱使,逐渐发展成瘾。 B、思想空虚,寻找剌激。 C、不相信吸毒上瘾后戒不了,结果不能自拔。 D、因不知情被欺骗、引诱吸毒。 E、亲友间的相互影响。 F、精神苦闷,情绪低落,以吸毒麻醉自己,解脱苦恼。 G、因治疗疾病,长期服用某种产生依赖性的药物而成瘾。 5、禁毒教育的“五个一工程”J : 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建立一所禁毒教育基地 B、各大中小学校每年都要集中开展一次禁毒教育活动 C、各地都要组织一批禁毒宣传理论研究成果 D、创作一批禁毒文艺活动 E、培养一批青年禁毒志愿者 F、培养一批家庭禁毒志愿者 6、常用的戒毒方法有: A、自然戒断法,又称冷火鸡法或干戒法 B、药物戒断法,又称药物脱毒治疗 C、非药物戒断法

(完整版)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汇总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汇总 快速检测技术广泛用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临床检验、检验检疫、毒品检验等公共领域。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是指对食品利用便携式分析仪器及配套试剂快速得到检测结果的一种检测方式。 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有害污染物 1.农药、化肥:有机磷,有机氯,硝酸盐 2.兽药:兴奋剂,镇静剂,抗生素 3.重金属离子:镉,铅,汞,铬,砷,钼 4.生物毒素:黄曲霉毒素,呕吐毒素,肉毒素 5.致病菌:大肠杆菌,沙门氏菌,葡萄球菌等 快速检测含义 包括样品制备在内,能够在短时间内出据检测结果的行为称之为快速检测。三方面体现: (1)实验准备要简化 (2)样品经简单前处理后即可测试,后采用先进快速的样品处理方式 (3)分析方法简单,快速,准确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分类 按分析地点: 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快速检测 按定性定量: 定性快速筛选检验,半定量检验,全量检验 农药残留检测方法 (一)生物法 1.生物化学测定法(酶抑制率法,速测卡法) 2.分子生物学方法(如:ELISA) 3.活体生物测定法(发光细菌,大型水藻,家蝇) 4.生物传感器法

生物传感器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 (1)食品成分分析 (2)食品添加剂的分析 (3)农药和抗生素残留量分析 (4)微生物和生物毒素的检验 (5)食品限度的检验 (二)化学方法酶抑制法酶联免疫检测法 蔬菜中硝酸盐含量的快速测定 将NO3-还原N02-后,芳香胺与亚硝酸根离子发生重氮化反应,生成重氮盐,重氮盐再与芳香族化合物发生偶联反应,生成一种红颜色偶氮化合物(偶氮染料),其颜色强度与硝酸盐含量呈正比,通过试纸由无色变为红色,变色的试纸放入基于光学传感器原理的硝酸盐检测仪中比色测定硝酸盐含量。仪器与材料:硝酸盐试纸. 快速测定仪 硝酸盐速测管 适用范围:乳品、饮用水、蔬菜等食物中硝酸盐的快速检测。 方法原理:按照国标GB/T5009. 33盐酸蔡乙二胺显色原理,在格林试剂中加入硝酸盐转化剂,并将其做成速测管,速测管中的试剂可将N03-还原为N02-后,再与芳香胺(氨基苯磺酸) 发生重氮反应,生成重氮盐,重氮盐再与芳香族化合物( A-祭胺)发生偶联反应,生成红色偶氮化合物(又叫偶氮染料),颜色深浅与硝酸盐含量成正比,与标准色卡比对,确定硝酸盐含量. 兽药残留快速检测微生物法检测 检测管中的培养基预先接种了嗜热脂肪芽孢杆菌,并含有细菌生长所需的营养以及pH指示剂。只需加入100ul样品于检测管中。 将含有样品的检测管放入64±1℃水浴中加热一段时间。奶或奶制品在培养基中迅速扩散,若该样品中不含有抗生素(或者抗生素低于检测值),嗜热脂肪芽孢杆菌将在培养基中生长,葡萄糖呗分解后所产生的酸会改变Ph指示剂颜色,由紫色变为黄色。相反若高于检测限的抑菌剂,则嗜热脂肪芽孢杆菌不会生长,指示剂颜色不变仍为紫色。 黄色表明该样品没有抗生素残留或抗生素残留的含量低于试剂盒的检测限(阴性) 紫色表明该样品中含有抗生素残留且浓度高于试剂盒的检测限(阳性) 如果介于黄色紫色之间,则说明该样品可能不含抗生素残留或者抗生素残留的含量低于试剂盒的检测限(部分阳性) 免疫金标记技术

对毒品的认识 毒品的危害

---------------------------------------------------------------最新资料推荐------------------------------------------------------ 对毒品的认识毒品的危害 对毒品的认识毒品的危害我对毒品的认识我国吸毒人数近三十八万人,青少年占了绝大多数。 其中,死亡的近三十万人。 因吸毒破坏公共设施,违反治安,整整占了 70%。 这是个多可怕的数字啊!而其中一个例子,让我深深地体会到毒品的危害性。 吸毒直接诱发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吸毒的人没有资金购买毒品,就会去偷、去抢、去骗,偷抢不成就会杀人劫财。 有的还帮毒贩子贩运毒品,以贩养吸。 有的女性吸毒者则常常以卖身来获取毒资。 吸毒直接诱发滋生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在监狱关押的犯罪分子中,有近 30%的人与吸毒有关,也就是有吸毒的历史。 因此,毒害不除,社会就不得安宁。 第四,吸毒还是产生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祸根。 目前艾滋病和其它性病在全世界传播很快,对人类公共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这些疾病都是通过性渠道和血液来传播和扩散的。 1 / 9

吸毒人员由于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如群居、卖淫)、滥用药物和共用注射器等,成为引起艾滋病和其它性病泛滥的重要因素。 常见的毒品有,摇头丸冰毒的衍生物,以 MDMA 等苯丙胺类兴奋剂为主要成分,具有兴奋和致幻双重作用,滥用后可出现长时间随音乐剧烈摆动头部的现象,故称为摇头丸。 外观多呈片剂,五颜六色。 服用后会产生中枢神经强烈兴奋,出现摇头和妄动,在幻觉作用下常常引发集体淫乱、自残与攻击行为,并可诱发精神分裂症及急性心脑疾病,精神依赖性强。 摇头丸多在娱乐场所流通,又称娱乐药氯胺酮,(Ketamine)俗称 K 粉,静脉全麻药,有时也可用作兽用麻醉药。 白色结晶粉末,无臭,易溶于水,通常在娱乐场所滥用。 服用后遇快节奏音乐便会强烈扭动,会导致神经中毒反应、精神分裂症状,出现幻听、幻觉、幻视等,对记忆和思维能力造成严重的损害。 此外,易让人产生性冲动,所以又称为迷奸粉,有些春药中含有氯胺酮。 三唑仑又名海乐神、酣乐欣,淡蓝色片,是一种强烈的麻醉药品,口服后可以迅速使人昏迷晕倒,故俗称迷药、蒙汗药、迷魂药。 可以伴随酒精类共同服用,也可溶于水及各种饮料中。 见效迅速,药效比普通安定强 45100 倍咖啡因(Caffeine )是化

代购毒品出罪的困境与出路——以两个“毒品会议纪要”为切入点

高鹏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120) 摘 要:为弥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对代购毒品含义的认定模糊及出罪功能宽泛而导致的打击漏洞,浙江省级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具会议纪要对代购毒品的含义及出罪功能予以限制,但此举却落入了毒品犯罪打击面过大的窠臼。问题的根源为:牟利是否为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牟利的含义如何把握。将贩卖毒品行为解释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毒品与货币交换,或为了实施上述行为而购买毒品,同时将牟利限制为牟取金钱、财物等物质性利益,据此,代购“扣心”、以蹭吸为目的而代购毒品的行为均应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对未牟利的代购少量毒品行为作无罪处理,同时将未牟利的证明责任置于代购人承担。 关键词:代购毒品;牟利;出罪;贩卖毒品 收稿日期:2019-05-21 作者简介:高鹏里(1986-),男,河南平顶山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助理,法学硕士。Dilemmas in Decriminalization of Purchasing Drug on One's Behalf and Ways out :Taking Two Meeting Summaries on Drug Issues as the Starting Point Gao Pengli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Yubei District,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 :In the Summary of National Courts' Symposium on Trial of Drug Crimes (2015), the vague definition for purchasing drug on one's behalf and the broad function of decriminalization became loopholes in the fight against such crimes. In order to make up for such flaws, the provincial-level public security organ, procuratorate and court in Zhejiang jointly issued a meeting summary to restrict the definition and the decriminalization function of purchasing drug on one's behalf, but this move may excessively expand the scope of crackdown on such crimes. The roots of this problem include whether profit-making is a constitutive condition for crime of trafficking in drug and how to grasp the meaning of profit-making. Drug trafficking can be interpreted as an act to exchange drug with money for making profits, or purchase drug for exchange purpose and pursue material benefits such as money, property, etc. Based on this interpretation, the act of purchasing drug on one's behalf shall be crime of trafficking in drug if the purchaser furtively uses or embezzles some of the purchased drugs without permission. Non-profit purchase of a small amount of drug is not a crime, but the drug purchaser shall bear the burden of non-profit proof. Keywords : purchasing drugs; profit-making; decriminalization; trafficking in drug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19)05-0021-06?] DOI:10.13310/https://www.wendangku.net/doc/3f15587413.html,ki.gzjy.2019.05.003 代购毒品出罪的困境与出路 ——以两个“毒品会议纪要”为切入点

物理学科渗透毒品教育教案

第一节质量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和技能:知道质量的初步概念及其单位,知道天平的主要结构 过程和方法:通过观察、实验,认识质量是不随物体的形状、状态、空间而变化的物理量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天平使用的技能训练,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与协作精神 法制教学目标: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重、难点: 1、质量的定义、质量的单位及换算 2、估测物体的质量 教学器材:铁钉、铁锤、木桌、木凳、托盘天平、彩色挂图、冰块、铁钉、水等 教学课时:1课时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景,引入新课

药品和毒品联系

如何理解药物与毒物的关系 正如众人所知,药,治病救人之良方;毒,毁人不倦之下策。然,古人云:“是药三分毒”又有“药之效,毒为之”,真所谓药药毒毒傻傻分不清楚。古人何出此言?从今天的观点来看就是对药物和毒物之间关系进行辨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毒物,在一定条件下,较小剂量就能够对生物体产生损害作用或使生物体出现异常反应的外源化学物称为毒。简化来看,就是对人有益处的就是药,对人有害的就是毒,然而这样是否正确呢?下面举例说明。 2014年5月8日,上海食药监公布第6份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其中,上海闵行龙柏辰鼎鸡店因麻辣烫汤料、调味料、辣油中检出罂粟碱、吗啡等成分被吊证,经营者周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吗啡,电视剧中经常出现的药物。属于阿片类生物碱,为阿片受体激动剂。通过模拟内源性抗痛物质脑啡肽的作用,激动中枢神受体而产生强大的镇痛作用。对一切疼痛均有效,对持续性钝痛效果强于间断性锐痛和内脏绞痛。在镇痛的同时有明显的镇静作用,改善疼痛病人的紧张情绪,此乃其药物作用。长期使用则会产生耐药性及药物依赖性,药物依赖性及成瘾性,毒品的特性,由此而看出药和毒可以相互转化。 近期,在长沙县发生了多起敌百虫农药中毒事件。发生中毒的原因可能是采取农药拌灰的方式进行施药,加之近日秋老虎来袭,农户因为天气炎热没穿长袖衣服,自我防护措施不当。经过救治现在敌百虫中毒人员病情都已经平稳。 敌百虫是有机磷杀虫剂农药,在农业上应用广泛;常用于适用于水稻、麦类、蔬菜、茶树、果树、桑树、棉花等作物上的咀嚼式口器害虫,及家畜寄生虫、卫生害虫的防治;同时也用于防治菜青虫、棉叶跳虫、桑野蚕、桑黄、象鼻虫、果树叶蜂、果蝇等多种害虫,此乃毒。然而,其对消化道线虫有效,对某些吸虫也有一定的效果,低浓度的敌百虫可以治疗人体某些虫类疾病,此乃药。 从上面两个例子,我们可以证明,有时药即是毒,毒即是药,它到底是药还是毒,取决于人们对其剂量的使用,过量则变为毒,少量则为药。所以毒和药之间没有具体的评判方法,但是药不能过量,过量就变成了毒,害人害己。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药品的使用剂量,一定要遵循医嘱和药品使用说明并结合具体情况服用药物,不要以为药吃的越多病好的越快,药能救命也可以变为毒害命。

代购与贩卖的界定

贩卖与代购毒品的界定 □唐爱英 [案情] 姜某与蔡某同在某酒吧打工,且均系吸毒人员。2011年2月至6月间,姜某先后二次打电话问蔡某有没有“货”(即毒品K粉,又名“氯胺酮”),因蔡某无“货”,后蔡某均以200元一包的价格向王某购买K粉各一包(计1.2克),待姜某上班碰面后交给姜某用于吸食,姜某每次给付蔡某人民币200元作为毒资。另查明蔡某帮其男友贩卖一包K粉给他人,重约0.6克。 [评析] 本案中蔡某给姜某毒品的行为是贩卖行为还是代购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蔡某给姜某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代购行为。理由是:1、姜某与蔡某同是吸毒人员又均在酒吧打工,二人相互之间熟悉,姜某没有毒品吸食即找到同事蔡某,蔡某在自己没有货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向上家王某购买,而且每次购买的数量均系姜某向其要求的数量,买来后即交给姜某,并没有多买。2、蔡某从上家王某处购买花200元一包,而收取姜某的毒资也是200元一包,并未从中谋取任何利益,与上家王某又无事先通谋系帮上家贩卖,因而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中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代购,而根据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如果行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根据该规定,本案中毒品数量显然达不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因此蔡某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蔡某给姜某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行为,蔡某的 整个行为应构成贩卖毒品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1、蔡某向上线王某购买毒品完全出于其本人的意思,姜某对蔡某向谁购买毒品、购买毒品的数量以及价格均不知情,姜某只认蔡某说话,每次购买一包毒品,至于蔡某向谁购买、怎么购买均不顾问。因此,蔡某向上线购买毒品后再卖给姜某是一个独立的贩卖过程,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2、毒品是国家管制品,毒品犯罪也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代购毒品一般仅存在于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的特殊关系人之间,如夫妻之间、老板与伙计之间等等,本案中蔡某与姜某仅是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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