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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办法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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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方法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2007年5月30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的具体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托付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优待贷款。

第三条本方法的适用范畴为:治理中心;经管委会批准并与治理中心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和个人组合贷款业务,由管委会确定的贷款人办理。

第五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是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七条借款人向治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

(三)借款人具有稳固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借款人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六)借款人同意用本市产权明晰的房产作抵押,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法人提供时期性保证担保或以第三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七)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八)借款人购自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90平方米的)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不得低于30% (若国家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填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二)借款人稳固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借款人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及首付款发票复印件(验证原件);

(四)借款人建筑、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要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

(五)借款人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六)借款人用旧房抵押的要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的估价报告书;

(七)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八)保证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担保人资信证明;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治理中心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及办理抵(质)押登记和公证手续。

借款人可自愿按抵押物总价或贷款本息合计数购买保险。

第十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刻,由贷款人用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集资合作建房的,贷款人将贷款划转到集资合作建房单位的建房存款账户内。

用于自建、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和通过住房二级市场购买自住住房的,由贷款人将贷款划转到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运算公式如下:

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运算公式如下: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

利率

第十二条借款人按月还款,可选择柜面现金还款或由借款人托付贷款人扣还贷款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实行由贷款人扣还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须与贷款人签订托付扣还贷款协议,在贷款人处开立储蓄存款专户,储备按月还贷本息的存款,并保证按月储蓄存款专户余额足以支付贷款本息,贷款人按月从该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多次提早偿还贷款或一次性提早还清贷款。提早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事先告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

第十三条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额度按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一)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

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按照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人民币。

(二)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只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

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按照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三)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只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

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其父母或子女为所购住房的产权共有人、其中有一人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按照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人民币。已享受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其贷款未还清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五)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其父母或子女为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其中有一人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按照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人民币。已享受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其贷款未还清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和贷款期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借款人家庭月均偿还贷款能力为:(职工月工资收入、其他月收入+职工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月工资收入、其他月收入+职工父母月工资收入、其他月收入)-400元人民币(人均月生活费)×职工家庭供给人数。其

中借款人父母工资收入计入其家庭偿还能力时,其年龄须在60周岁以内;凡纳入还款能力运算的人员,必须为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其年龄须在60周岁以内。

400元人民币人均月生活费的标准,按照我市社会保证的差不多标准,适时作相应调整。

(二)借款人为男职工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0周岁;借款人为女职工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5周岁;其最长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30年。

(三)按国家规定延长工作年限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运算贷款年限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其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五章组合贷款

第十五条组合贷款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的价款时,申请人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贷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治理中心审批;贷款人的商业性贷款由贷款人审批。

贷款抵押为同一抵押物,两种贷款的期限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组合贷款的对象、条件、担保、还款方式等,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章贷款利率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建设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规定执行。

组合贷款中的银行商业性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七章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贷款抵押是贷款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的财产作为发放贷款的抵押物。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物:

(一)借款人具有所有权明晰的房产和其他地上建筑物;

(二)借款人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

(三)治理中心和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条用房产抵押的抵押物价值,须由治理中心认可的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购新房的以购房价款作为抵押物价值,贷款抵押率不得超过购房价款的80%。用旧房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70%。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取得《他项权证》。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现房作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交由贷款人收持。

第八章贷款质押

第二十三条贷款质押是贷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贷款人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益凭证作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质押物。可作为质押的质押物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其中个人储蓄存单必须是贷款人系统内的存单。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出质人应将权益凭证交付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益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贷款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面值的80%。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权益凭证灭失或损毁的,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缺失。

第二十六条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到期需兑现,兑现后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早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连续用于质押;

(三)用治理中心和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转为质押。

第二十七条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九章贷款保证

第二十八条贷款保证是贷款人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发放贷款的保证担保。

借款人用贷款购买期房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由售房单位实行时期性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人应在贷款人处开设保证金账户并与治理中心签订时期性保证担保合作协议,按照保证担保人的资质和信用度,按贷款总额的10%-30%缴存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办理的时期性保证担保贷款,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贷款人转为抵押后,售房单位保证担保责任同时解除。

保证担保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诚实守信。法人作为保证担保人的,应有健全的治理机构和财务治理制度。

第三十条按《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担保人。

第三十一条保证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还需经担保人同意并签订有关变更担保合同),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连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监护人连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四条保证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借款人须提供新的保证担保人。经治理中心认可后,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将抵(质)押人用作抵(质)押的抵(质)押物权益凭证退还借款人,借款合同赶忙终止。

第三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的住房列入拆迁范畴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治理中心,用拆迁所获房产或其他房产作为抵押,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在借款期内出售用贷款所购住房的,需经治理中心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后才能出售,收回的售房款,第一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章债权爱护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逾期者,对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显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人有权处分抵(质)押物。

(一)借款人、保证担保人连续六个月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保证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未征得贷款人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和扩建的、擅自将抵押物出租而未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三)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四)借款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能力而继承人、受赠人、代管人、监护人、保证担保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五)其他缘故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依法处置抵(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支付处置抵(质)押物应缴的各种税费;

(三)偿还贷款本息、罚息、赔偿金、违约金等各种款项;

(四)若有余款,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或合法继承人;

(五)若处置抵(质)押物所收价款低于上述(一)至(三)项之和,贷款人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连续追偿。

第四十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方法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讲明。

第四十二条原暂行方法与本方法不符的,按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方法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批准后,自2 007年7月21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字号:大中小] 2003-12-0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 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 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 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 贷款。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 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 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 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 资料:(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 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 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 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八条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进 行审查,并在3周内向借款人作出答复。第九条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 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十条对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在借款申请批准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 数额,不得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70%(以较低额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 2 倍。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第十三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 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 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第十四条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865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让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帖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帖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治理,有效防范和操纵贷款风险,爱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一般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 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固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 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5%(含)以下。 (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纳受托支付方式,托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形,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十二)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十三)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固的经济收入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套数、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应直截了当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七条贷款房屋套数

最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下同)是指ⅩⅩ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并纳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 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售房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应贷款类别。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 (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 (五)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 (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 (七)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的80%,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80%。任何情况下,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均须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70年;借款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应增加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符合要求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或增加共同借款人。 个人住房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抵押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日。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在1年以上,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利率规定,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固定加浮动利率(混合利率)方式。 第十二条对符合总行规定,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 住房贷款,可实行利随本清或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期限在1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实行分期还本付息。 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周期可以为一个月、三个月或总行规定的其他周期。 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为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比递增、等比递减、等额递增、等额递减或总行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个人住房贷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前,应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定阶段性担保。一手住房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保证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到收回期间内贷款日常管理、贷款档案管理及其他有关贷款管理。 本办法所称管户信贷员指从事贷后管理的信贷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与个人住房和个人商用房有关的各类贷款。 第二章贷后检查基本要求 第四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二)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三)借款人品行、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五)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六)期房项目工程进度、抵押预登记和正式登记落实情况; (七)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 (八)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九)其他关系贷款人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第五条贷后检查方式: 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方式。 第六条贷后检查时限(间隔期): 贷款发放后,主管信贷员要及时向管户信贷员办理贷款档案移交手续并介绍借款人的有关情况。管户信贷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建立固定联系方式。 关注、次级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期(1个月,下同)不少于1次(含); 可疑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期不少于2次(含);损失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2期1次。 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检查。 第七条贷后检查程序: (一)对违约贷款通过电话提示、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违约的主要原因; (二)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形态; (三)对借款人违约行为提出催收贷款或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四)登记贷后检查台账,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第三章贷款风险的识别与判断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和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括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一般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 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 (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分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贷款人经济收入或偿俪能力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抵押物估

我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治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治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依照《中国建设银行档案治理方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治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方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方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方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治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治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治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逐级建档的治理原则。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治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往常,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治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治理。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治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和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治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治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部门治理职责 第六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括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一般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原则上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经营部门如设立了专门的信贷档案库房和专职信贷档案治理员,重要档案可由该经营部门区不一般档案负责保管。 第八条各经办行的经营部门除对所有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以外,还需设立专(兼)职贷款档案治理岗,负责接收、审查信贷经办人员提供的档案资料,做好还款时期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档案的日常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重要档案在经营部门负责保管的,该经营部门必须设专职档案治理人员负责保管。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最新版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最新版该法规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 最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类贷款可分为两大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贷款。个人商业贷款大致可分为六个品种: (1)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包括期房和现房); (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 (3)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4)个人家居消费贷款; (5)个人商用房贷款; (6)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可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为1—20xx年),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临近退

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做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50%。 1、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50%; 3、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及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以上规定,结合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综合确定。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的全过程 1、咨询,领取表格; 2、提出申请;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下同,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筑住房的贷款。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贷款、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和组合贷款。自营性贷款是指以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是指银行受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托付、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收益和风险均由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承担。组合贷款是指以信贷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部分的收益和风险由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承担。 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房贷款、集资建房贷款。一手住房是指首次交易的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主体(以下统称“售房人”)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一手房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一手住房的贷款。二手住房是指再交易住房,即已取得分户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承诺上市的证明文

件,能够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合法交易的住房。自建房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建设自有房产的贷款。集资建房贷款是指银行向集资建房单位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借款人集合资金建设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 (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房合同或协议; (四)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或差不多用于购建房; (五)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抵押物,或提供经办行认可的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或由具备保证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自然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1998-05-09 【发布单位】银发(1998)1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X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XX、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字号:大中小] 2003-12-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 规范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 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 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 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并在平等协商的 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 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 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 (七)不享受购房补 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 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 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 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 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 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 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 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 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进 行审查,并在3周内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第九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 应当根据《贷款 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签 订担保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 对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在借款申请批准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 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 数额,不得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 70%(以较低额为 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 2 倍。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年。 第十三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 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 (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 行半年以下 (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 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 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 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 贷款利率; 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 10年以上的, 在3至5年 (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 5%。 第十 四条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 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 贷 贷款。 第六条 身份; 第三章贷款程序 ,并向贷 款人提交下列 ); (二)贷款人认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永城支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和控制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

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 (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委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十二)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十三)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件(指居民、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个贷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大连分行。 第三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借款人如办理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借款人之间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也可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一次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收入稳定,没有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2、贷记卡当前逾期;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贷款申请人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需经办事处审贷小组综合分析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 1、借款人(包括借款人一、借款人二,但不包括其配偶,下同)若有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40%;2、借款人若没有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⑵购买房改

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下文是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贷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可使用的房改资金。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 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 贷款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是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的房屋使用权人以及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按规定比例所需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办理住房置业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所有权住房; (二)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 (三)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及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 (四)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 (五)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x银行个人二手楼住房贷款管理规定 一、定义 二手楼住房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再次交易住房的贷款。 二、贷款所购房产条件 (一)所购房产的产权应明晰,已办理房地产证,或已经具备办证条件,没有产权纠纷,产权人及房屋共有人均同意出售该房产。 (二)所购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具备正常入住条件。 (三)无上市交易政策障碍,能办理过户交易和正式抵押登记,具备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的条件,易变现,且不在拆迁规划之内。 (四)所购房产房龄(指房产已竣工年限,下同)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加所购房产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年。 (五)符合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两个(含)以上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至少其中1名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70岁。 3.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则上借款人月贷款支出与月收入比应控制在50%以下(含),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月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一)币种:人民币。 (二)金额 1.贷款/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房产抵押价值的70%,同时须满足监管部门及我行相关规定。 2.监管部门政策调整的,按照我行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抵押价值根据押品的评估现值与成交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 (三)期限 (1)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 (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

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周内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第九条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对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70%(以较低额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三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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