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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袋验收规范

食品包装袋验收规范
食品包装袋验收规范

食品包装袋验收规范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袋的质量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运输、存放的各项要求。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使用的所有复合包装袋(复合膜)材料。

3. 引用标准

GB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4.职责

4.1仓库负责包装袋的品名、规格、数量入库。

4.2资材部负责提供包装袋的资材编号和相关检测报告的索取。

4.3贸易部负责确定包装箱的规格、版面、数量。

4.4品管部负责包装袋相关检测报告的验收和审核。

5.技术质量要求

5.1外观要求

洁净平整,无褶皱破烂。字体、图案应清晰、正确,无错印、漏印,无油墨污染。

5.2 工艺要求

a尺寸符合规格,偏差在允许范围内。

b封边良好。

5.3卫生要求

应符合GB9683的规定。

6.检验方法

6.1外观检测

在明亮的室内目测。

6.2工艺要求检测

对照工艺文件和资料,在明亮的室内目测或使用测量工具检测。

6.3 卫生要求检测

检查供应商的卫生许可证、官方检验报告和每批产品的合格证。

7.检验规则

验收前,IQC须查看供应商提供的高榕公司贸易担当签字确认的关于此批货品的版面复印件及数量,并对照贸易部编制的资材编号资料,无误后,将复印件附于检测记录后留存,方可实施验收。

7.1检验以批为单位进行,以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相同规

格、同一送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

7.2纸箱检验采用随机抽样检验。送货数量未超过10000个时,抽样数量为每批送货数量的5%,当送货数量超过10000个时,抽样数量为每批送货数量的3%。

7.3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7.3.1外观、尺寸质量缺陷的判定

7.3.2如果检验不合格,则加倍抽样复检。复检不合格,该批原材料拒收。

8.运输和贮存

8.1运输

运输车辆须清洁、干净。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和其它易污染物品混运。

8.2储存

须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清洁的仓库。仓库应设有防潮设施。无鼠,无虫害和其它污染。存放时应与墙、天花板保持适当距离;须垫底板。

9.相关记录表格

9.1包装袋验收报告单

9.2入库单

9.3定货单

产品包装管理办法

份号 产品包装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包装材料的采购、入厂检验、生产领用及流转管理,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包装材料采购、入厂检验、生产领用及流转全过程。 3.术语 包装材料:指产品包装所使用纸箱、塑料周转箱、片材、隔板、汽泡袋、泡沫、异形盒、封 口胶、纸胶带等。 4.职责 4.1计调室负责包装材料采购计划编制及实施。 4.2制造部负责包装材料的入厂检验和记录。 4.3品质技术部负责包装材料入厂检验标准、产品包装标准、包装材料使用定额的制定以及产品包 装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4.4物流部负责包装材料的出、入库管理,并负责产品包装质量考核、奖励建议的提出。 4.5制造部/涂装部负责按包装材料使用定额进行生产领用,并按产品包装标准进行产品包装和检 验。 4.6财务管理部负责对产品包装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考核、索赔、奖励建议的审核及兑现。 5.正文 5.1包装材料的采购、入库管理 5.1.1计调室根据生产计划,结合库存量、包装材料使用定额,下达包装材料采购计划并准时组织 到货。 5.1.2包装材料到司后,供应商、制造部、物流部按《物资入库、出库管理指导书》的规定,办理 报检、检验入库手续。 5.2产品包装控制 5.2.1产品包装配料使用原则

5.2.2产品包装标准的制定 5.2.2.1品质技术部按不同的机型、不同的零部件制定产品包装标准和包装材料使用定额,并以技 术通知的形式下发到计调室、物流部、制造部、涂装部、财务管理部。 5.2.2.2对产品包装标准进行变更、并产生成本变化的,品质技术部在下达技术通知时,需经过财 务管理部会签。 5.2.3包装材料的发放 5.2.3.1制造部/涂装部按生产计划到物流部领取包装材料,库管员按包装标准、生产计划量和包装材料使用定额发放包装材料。对制造部/涂装部超定额领用的,由领用部门承担全部费用(相关 责任人承担50%)。 5.2.3.2对出口散件、要进行二次包装的,由计调室负责在下达的生产计划中注明。物流部、制造 部/涂装部按计划发放、领用相应的包装材料。 5.2.3.3对已入库、需更换包装的产品,由计调室向物流部、制造部/涂装部下达换箱指令。制造部/涂装部按包装标准领用包装材料,物流部实施换箱。计调室同时落实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考核 或索赔。 5.2.3.4对生产过程中发生无塑料周转箱,需改用纸箱包装的,物流部库管员需得到计调室通知后 才能改换发放包装材料。计调室对改换包装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5.2.4产品包装质量控制及记录 5.2.4.1制造部/涂装部生产班组负责按生产计划、产品包装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和标识,检验员负责对产品规格(状态)、数量、标识进行检验,同时作好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入物流部库房。 5.2.4.2物流部库管员在接收入库产品时,须对产品的规格和数量进行抽检(尾箱须全检),同时对包装材料是否符合使用原则进行检查,确认无误的办理入库手续。对检查中发现产品规格(状态)、数量有误,包装材料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制造部/涂装部重新包装。 5.2.4.3产品包装后,质量问题的责任分担

16个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16个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新版的食安法将在今年的10月1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一部总法,规定了食品行业的方方面面。今年新修订的食安法亮点比较多,主要修改的地方为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新修版可以看出其实是与时俱进,根据时代特点而做调整。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在今年5月24日开始实施,统一了包装水的叫法。除了天然矿泉水有另行的国家标准外,以后市场上的包装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即不是纯净水就归结为其他饮用水。其他的叫法都将不被允许。根据新国标规定,标签更改将给水企一个缓冲期,最迟期限是2016年1月1日。除了标签改变,新国标还对包装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作了新的修订,做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 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新标准本月正式实施,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将一律按不合格产品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是食品标签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 6、《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7、《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8月1号起实施。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包装袋检验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单件玩具塑胶包装或用于玩具本身的软性塑胶袋、薄膜规格的表示方法、要求及警示说明。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6675-2014 玩具安全 GB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 EN71-1 欧洲玩具安全 ASTM F963-96a 美国玩具安全 3规格表示方法 3.1塑胶袋的规格以其开口边的长度(L)乘以深度(H)来表示,单位为厘米(cm)。 示例: a)“8×12”所表示的是:开口边长度(L)为8cm,深度(H)为12cm塑胶袋。 b)“12×8”所表示的是:开口边长度(L)为12cm,深度(H)为8cm塑胶袋。 3.2塑胶薄膜的规格以长度(L)乘以宽度(H)来表示(长度L大于宽度H),单位为厘米(cm)。 示例:“12×8”所表示的是:长度(L)为12cm,宽度(H)为8cm塑胶袋。 4要求 4.1材料 用于包装的软性塑胶袋,如其开口周长大于360mm,其薄膜的平均厚度不能小于 0.0381mm,其封闭手段不能采用抽拉线或绳。 此要求不适用于: a)袋口周长大于360mm,而袋长与袋口周长的总和小于584mm的软性塑胶袋。 b)一经使用者打开通常就被破坏的热收缩包装。 4.2安全孔 4.2.1平均厚度小于0.038mm以及面积大于100mm×100mm的薄膜应按规定要求打孔,,使 得在任何面积为30mm×30mm的范围内至少有该面积的1%是空的。 4.2.2塑胶袋 对于袋口周长大于360mm,而袋长与袋口周长的总和大于等于584mm的袋子,应按以下要求在袋子上加工直径φ3.0mm-φ5.0mm孔洞。 a)开口边的长度(L)和深度(H)之和小于等于500mm:孔洞在袋子中部; b)开口边的长度(L)和深度(H)之和大于500mm,而小于等于800mm:孔洞的

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出现安全事故,保证产品质量,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产品包装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3. 术语 产品:指公司生产经分析合格的产品。 4. 职责 4.1 生产车间负责产品的包装; 4.2 仓储处负责包装物的验收和管理; 4.3 供销处负责包装物的采购; 5. 工作程序 5.1 包装物的采购 供销处根据公司采购计划采购包装物,供方必须是国家定点危险品生产单位,采购时应索取供方定点生产证书复印件和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合格证,具体执行《物质采购管理规定》。 5.2 包装物的管理 5.2.1 包装物的验收 采购的包装物经仓储处保管员和业务员按《物资入库管理规定》和5.1要求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标识。 5.2.2 包装物的管理 包装物入库后,保管员应保持包装物存放场地整洁,不得与其他物资混放,防止发生化学污染。 5.3 产品包装 5.3.1 固体产品的包装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危险品”标识、产品合格证。 5.3.2 包装管理: (1)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配备安全设施。 (2)包装时应按计量标准进行包装,误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3)保持包装场地的清洁,不得有杂物和其它化学危险品。 (4)包装厂房必须通风,保持空气清新,防止出现空气爆炸。 (5)规范码放,标识明确,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5.3.2 液体产品的包装 5.3.2.1 对于液体产品包装容器,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商标、产品标准号、等级、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腐蚀性物品”的标志。 5.3.2.2 产品储罐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并标识“腐蚀性物品”。 5.3.2.3 液氯槽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合格证、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危险品标识”标识。 5.3.2.4 对于各种液体产品的包装容器做到专罐专用,在包装液体产品时应做到: (1)专人负责罐装,严禁其他人员罐装。 (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3)容器物材质与罐装产品的化学性质不能发生化学反应。 (4)罐装前应认真检查罐内是否存在其它物资,如有必须予以彻底清除,并用清水冲刷,不得含有任何物资,保证不发生化学反应或影响产品质量。 (5)罐装前发货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运输车辆的危险品运输证明件。 5.3.3气体产品的充装 5.3.3.1 气体产品主要包括:液氯、氢气:其中,液氯充装执行《液氯充装及钢瓶安全管理规定》,氢气充装执行《氢气充装站安全管理手册》中有关充装部分。 5.3.3.2气瓶瓶体应标识或悬挂:危险品标签、产品合格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 5.4 产品包装后应立即进行标识,具体执行《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 6. 相关文件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物资管理规定》; 《液氯充装及钢瓶安全管理规定》; 《氢气充装站安全管理手册》; 《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

内包装袋验收标准2014

管理标准 编号:LK-QG-LSB-10-321-13-A 食品用包装容器内包装袋验收标准 受控标识: 编制:崂峰口基地日期: 会签: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 食品用塑料包装袋验收标准 编号:LK-QG-LSB-10-321-13-A 1 目的 为确保用于生产的瓶坯内包装袋符合质量及工艺的要求,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本标准规定了瓶坯内包装袋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与判定依据等,适用于生产部注塑车间所有内包装袋的检验。 2.2生产部检验人员对进厂的内包装袋进行检验。 3 职责 3.1由生产部对供应商提供的新样品进行全面测试,并上机试用,完全符合要求后按有关程序进行采购。 3.2供应商必须提供内包装袋的标准图纸、标准样品,并严格按照图纸标明的尺寸进行生产。 3.3检验人员对内包装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检测,如由供应商原因造成,由采购部负责与供应商协商补偿等相关事宜。 3.4供应商若改变配方,图纸等必须通知使用方,并提供样品以便使用方检测、试机,试机符合要求后,供应商提供标准样品,双方认可签字后封样交质检员存档,作为检验依据。如果供应商私自

改变配方、图纸等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供应商负责。 4.质量标准 4.1基本要求 4.1.1食品用塑料包装袋不得采用回收料制造,聚乙烯吹塑薄膜必须符合GB/T 4456的规定。 4.1.2本标准的规定与GB/T 4456不一致之处,按本标准执行。 4.2感官要求如表1所示 表1 感官要求 4.3尺寸要求 4.3.1内包装袋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尺寸及偏差 4.4厚度及重量 4.4.1内包装袋的厚度及重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重量与厚度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Standard for nutrition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标示和声称的基本原 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nutrition labeling 指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核心营养素Core Nutrients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2.3 营养成分nutritional component 食品中具有的营养素和有益成分,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等。 2.4 营养成分表nutrition information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5 营养素参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 NRV 是专用于食品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多少的营养参考标准;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一种营养参考尺度。 2.6 营养声称nutrition claims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声明或暗示,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声明等;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6.1 含量声称nutrient content claims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6.2 比较声称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s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2.7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nutrient function claims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8 数值修约rounding off for numerical values 通过省略原数值的最后若干位数字,调整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使最后所得到的值最接近原数值的过程。 2.9 修约间隔rounding interval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可食部 按照消费者烹调和饮食习惯,食品包装内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剩余部分的即为该食品的可食部分。

食品包装设计之商标设计的正确要求

食品包装设计之商标设计的正确要求 现如今食品市场的发展越来越神速以及成熟,新上架的食品想要有好的销量,除了要保证食品的质量之外,还需要一个好记大气、富有企业文化的食品商标设计,这样才能让食品包装设计与其共同进行宣传,或者进行再次购买。 企业商标,是指企业为使自已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他人的产品或服务有所明显的区别,而使用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企业产品商标设计存在的特征:企业食品商标设计 (1)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产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2)产品商标是用于产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产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产品或服务。不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它上面的标志都不是商标。 (3)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产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4)产品商标是区别于他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的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 (5)产品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产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企业产品商标设计存在的特征,总之,产品商标的造型应优美别致、色彩艳丽;;商标与产品本身的性质特点要相吻合,应符合各国商标法及民族宗教习惯。百格品牌设计公司认为只有综合上述,产品商标才能博得消费者的喜爱,深入人心。

饲料包装袋验收标准

饲料包装袋验收标准 1、目的 本标准及制定规定了公司饲料包装袋的制作要求、验收方法、抽样检验规则、运输等,用以保证产品包装袋符合公司规范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2、定义 本标准使用于以聚丙烯、聚乙烯和聚酯等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挤出、拉伸成扁丝,编织、制袋而成的塑料编织袋。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对包装袋技术指标提出标准要求。 3.2销售部负责对包装袋版面提出设计要求。 3.3技术部(或质量部)根据生产部及销售部要求的各项要求,结合《广告法》、《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GBT 8946-2013)及公司其他要求对版面进行规范。 3.4采购部根据标准进行采购。 3.5技术部及生产部根据标准对所购包装袋进行验收。 4、包装袋制作要求 4.1用料 4.1.1外袋和内衬均采用全新材料,色泽光亮,手感柔和,成型度好。 4.1.2内膜袋应采用高压聚乙烯薄膜。 4.2拉丝、制膜、覆膜 4.2.1外袋用丝,丝宽2.20-2.30mm,拉丝均匀。

4.2.2内衬聚乙烯薄膜单层厚度达1.50丝以上。 4.2.3覆膜附着力强,揉搓不易脱膜,热合严密无毛孔。 4.3编织 织紧密不起卷,平整,抗斜拉力强不易变形,无明显断丝和皱褶。整体编织质量要求提供实物样品。 4.4剪裁 采用热熔切割,切口不散边成直线垂直,袋边凹陷小于0.3 cm。 4.5缝边 4.5.1 底边背向印刷面折回1.5—2.0cm,折回部分不计入包装袋全长,缝边底线距离袋底1.0—1.5cm,两端线头留长大于2.5cm,底边底线针数1针/1.0-1.5cm,底线用白色六股维纶合股牵切线,封口线为白色尼龙或锦纶线。 4.5.2 内膜袋采用热合工艺,底边缝口印线距离底边1.0—1.5cm,该长度不计入全长,无虚合处。 4.6 颜色 包装袋用料底色和印刷套色以提供样板色标或实物样品为标准,样板或实物样品保存每间隔半年应认定一次。 4.7印刷 应按公司技术部提供的各项要求制版印刷。 印刷成形版面内容正确无误,无错印、漏印图案、字符清晰不变形,版面端正不移位;色泽鲜亮,图案、字符附着力强,用手揉搓不易模糊和掉色;包装袋正、背面整洁,无明显杂色、油污、断线、虚印或毛边等缺陷。 彩膜编织袋上的复膜在搬运和贮藏的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脱落和变色,复膜不起

食品包装的卫生要求

食品包装的卫生要求

食品包装的卫生要求: 包装材料应适合所包装食品的性质,适合预期的贮藏条件,其中可能转移 到食品中的不良物质的量不得超过法定的限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食品容 器不能移作它用,以免辗转污染食品成品。包装容器应该在临用之前进行检查,以保证使用时情况良好,并且根据需要在使用之前进行清洗和(或)杀菌。在 充填工序的场地上只允许存放即将要用的容器。充填包装必须在不受污染的条 件下进行。每个容器的充填量要恒定,各种容器应根据要求进行封闭 包装的运输 简介 运输包装应具有以下基本要求: 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与稳定性; 具有防水、防潮、防虫、防腐、防盗等防护能力; 包装材料选用符合经济、安全的要求; 包装重量、尺寸、标志、形式等应符合国际与国家标准,便于搬运与装卸; 能减轻工人劳动强度、使操作安全便利。 符合环保要求。 运输包装器具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标准化、系列化原则;集装化、大型化原则;多元化、专业化原则;科学化原则;生态化原则等。

形式编辑 内包装 易碎品内包装的最主要功能是提供内装物的固定和缓冲。合格的内包装可以保护易碎品在运输期间免受冲撞及震动,并能恢复原来形状以提供进一步的缓冲作用。有多种内部包装材料及方法可供选择方法如下。 衬板 衬板是目前最流行的内部包装形式,通常是使用瓦楞纸板通过彼此交叉形成一个网状结构,在尺寸上与外包装纸箱相匹配。根据所装物品的形状,对瓦楞纸衬板进行切割,然后将物品卡在其中即可。从衬板的制作、切割和装箱,全过程都可以通过机械化操作完成,非常适合大批量的产品包装。 用瓦楞衬板作为内部包装,可以提供良好的商品固定性能,能够避免易碎品之间的相互碰 撞,降低破损率。并且,由于制作材料是瓦楞纸,与瓦楞纸箱材料一致,利于统一回收,符合环保需求,成本也很低。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方案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 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 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 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 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 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 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 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 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 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中央厨房设计要求规范方案

中央厨房(工厂)设计规范 一、选址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设计前期准备工作 1.场地总体的建筑结构、水、暖等相关原始图纸。 2. 收集相关各部门的具体要求。 3. 研究周边餐饮的相关设计情报。 三、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要求 1. 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 2. 进行凉菜配制,以及食品冷却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应分别设置食品加工专间。 3.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烹饪、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顺序合理布局,加工处理流程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5. 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m2,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6.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4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7. 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8. 包装间面积不小于30m2。 9. 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10. 加工制作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四、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和天花板要求 1.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2. 粗加工、切配、加工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3. 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 4.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5.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 6. 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有1.5 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食品加工专间内应铺设到顶; 7. 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8.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锈的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

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 2005年5月30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志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l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附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通则施行后,营养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将不得销售。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包装袋标准

包装袋质量标准 天津市普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日发布实施)

天津市普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包装袋质量标准 本标准及制定规定了公司饲料包装袋的制作要求、验收方法、抽样检验规则、运输等,主控部门为本公司的品管部。 一、规格 按品种的规格,编织袋有下列要求(本标准所要求的编织袋长度是净长度,即上下缝线口之间的平铺长度,宽度为编织袋左右之间的平铺长度)。 1、50公斤带内膜外覆膜编织袋: 内容项目 重量(克)长(厘米)宽(厘米) 标准允许误差标准允许误差标准允许误差 内袋1 25 ±1 115 ±1 68 ±0.5 外袋1 110 ±2 110 ±1 65 ±0.5 内袋2 20 ±1 110 ±1 68 ±0.5 外袋2 105 ±2 105 ±1 65 ±0.5 2、40公斤外覆膜编织袋: 内容项目 重量(克)长(厘米)宽(厘米) 标准允许误差标准允许误差标准允许误差 内袋20 ±1 105 ±1 63 ±0.5 外袋100 ±2 100 ±1 60 ±0.5

3、20公斤外覆膜编织袋或珠光膜(珠光膜为内外袋总和): 内容项目 重量(克)长(厘米)宽(厘米) 标准允许误差标准允许误差标准允许误差 内袋15 ±1 84 ±1 52 ±0.5 外袋65 ±1 80 ±1 50 ±0.5 4、40公斤外覆膜普包装: 内容项目 重量(克)长(厘米)宽(厘米) 标准允许误差标准允许误差标准允许误差 外袋100 ±2 100 ±1 60 ±0.5 外袋102 ±2 100 ±1 65 ±0.5 外袋105 ±2 100 ±1 65 ±0.5 5、40公斤覆膜彩印: 内容项目 重量(克)长(厘米)宽(厘米) 标准允许误差标准允许误差标准允许误差 外袋110 ±2 105 ±1 65 ±0.5 外袋105 ±2 100 ±1 60 ±0.5 6、蛋鸡全价料、牛羊料普包带内袋: 内容项目 重量(克)长(厘米)宽(厘米) 标准允许误差标准允许误差标准允许误差 内袋15 ±1 105 ±1 68 ±0.5 外袋90 ±2 100 ±1 65 ±0.5

产品包装管理制度

产品包装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产品包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产品包装管理,降低产品包装成本提高企业产品销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产品包装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安全性原则,即包装在产品运输过程中能够保护商品便于产品运输。 2.实用性原则,即包装要便于产品储存和辨认。 3.适当性原则,即包装应充分考虑包装产品的特性,根据被包装产品的物 态、形状、强度和重量选择包装造型。 4.艺术性原则,及包装设计应力求美化产品,符合消费者的审美要求。 5.经济性原则,即在符合策略的前提下,应降低包装成本,进而降低产品成 本。 第二章产品包装设计与质量管理 第三条.产品包装设计要求 1.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包装设计。 2.设计新颖独特造型、美观大方、图案生动形象、有特色。 3.包装能体现产品的特点与性质,并突出其实用性。 4.包装设计要有醒目的产品说明、使用说明和安全信息。 5.设计应考虑消费者的文化品位和审美水平,满足消费者的心里需求。 第四条.产品包装质量管理 1.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1)根据产品的价值和质量水平确定产品的包装质量,使包装与产品价值相符。 2)包装要能保护产品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3)包装要便于产品的搬运、储藏、开启、使用和维护。 4)包装上的文字应增加客户对产品的信任感并指导消费者购买 2.产品包装质量日常管理 1)建立质量责任制度,明确分开工作职责以及工作标准流程,形成严密的包装质量管理责任系统。 2)建立和健全产品包装质量和检验制度,包装质量检验制度,对不合格的产品包装坚决不准出厂。 第三章包装费用管理 第五条.包装费用预算管理 公司根据生产计划,包装含量和包装制品价格等资料,预先对计划期内各项包 装费用的水平及降低的程度进行规定。它是对公司的包装活动进行指导、监 督、控制、考核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包装成本控制 通过监督和及时修正偏差,使各项包装成本都合理地控制在包装费用计划的范 围内。 第七条.包装费用分析 对公司包装费用形成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有助于公司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

成品包装管理办法

成品包装、入库、储存、出库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确保产品在交付到顾客手中之前不受损,杜绝产品在包装、入库、搬运、贮存、防护、交付等过程中的违章作业。确保库内财产及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 范围: 适用于产品从入库到交付全过程的控制。 3 职责: 3.1生产车间 3.1.1包装人员负责成品包装袋在包装前的检查,杜绝破烂、标识不清、受污染的包装袋被使用。 3.1.2包装人员配合成品质检员开展成品抽检工作及监督成品标识情况。 3.1.3兼职计量员负责电子包装称校准工作。 3.2质检办 3.2.1成品检验员负责成品入库前的感官检验及取样工作。 3.2.2成品质检员负责成品标识的监视工作,发现标识异常及时反馈至计量管理员。 3.2.3成品检验员负责成品储存防护工作的检查。 3.2.4对产品出库过程中成品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抽查。 3.2.5负责电子包装称的校验及准确性抽查工作。 3.3生产办成品库房管理员

3.3.1负责成品在入库堆垛前的标识检查工作,杜绝破袋、受污染、标识不清的袋成品进入成品库房。 3.3.2负责产成品的出、入库管理工作,负责库存产成品的安全防护工作。 3.3.3对出库产品的数量、等级、外观质量负责。 3.3.4负责核查仓库帐、卡、物的实际情况,及时杜绝差、错、漏;对产品的入库与出库数量要做到心中有数,积极配合生产车间及质检办的工作。 3.3.5杜绝一切非正式手续和未经终检合格的产品入库。 3.3.6负责组织人员对库存产品包装表面进行清洁。 3.3.7负责产品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出库,保证产品按批次先后次序交付给顾客。 4程序 4.1 产品包装 4.1.1兼职计量员每班对电子包装称进行校准,并记录。 4.1.2成品检验员按规定对包装重量进行抽查。 4.1.3制糖包装非本工段及成品检验员其他人员进入包装间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姓名、单位、事由、携带物品、进入时间、离开时间等。 4.1.4制糖包装人员及成品检验员工作服一周至少清洗一次。进出包装间必须更换工作服。 4.2成品的入库 4.2.1成品在未办理入库手续前不得入库。 4.2.2成品库房管理员接到质检办《产品入库通知单》后进行产品验收入库,验收内容按单上所列产品名称、品种、数量、等级、批号、包装是否完整有无受潮、发霉、破损、字迹不清等,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并作好记录。 4.2.3成品库房管理员要严把质量关,如果发现有糖袋、颗粒粕袋如有污物、脚印、破损缝

食品外包装设计规范

食品外包装设计时应注意的法规政策 (一)包装设计应包含的内容 根据1993年2月2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产品质量的法》等法规的规定,作为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是个方面的内容: 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应当予以标明。 4.限制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必须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标示说明。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egister)或“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10.条形码——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明确规定,所有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都必须实行条码化。 (二)包装设计中的特别规定 1.玻璃瓶装啤酒要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语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期,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上要求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语。 2.“鲜”字不能随便用 新规要求:凡是经热加工处理的预包装食品,其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鲜XX”。消费者常饮用的、被加温到75℃-80℃的巴氏奶和经过137℃瞬间加热消毒的常温奶都不能在称为“鲜牛奶”了。 例如:有些商家将只加入部分果汁的饮料称为“鲜果汁”,今后“鲜”字可能在多数果汁饮料的标签名称上消失。 3.“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等劝酒警示语要印上酒瓶 根据规定,酒精浓度大于0.5度的饮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等包装上,要有类似于“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车”、“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酒警示语。这次饮料酒标签要求标注警示语的规定,属于国家对产品的强制标准。 (三)食品包装设计的相关法规 2006年10月两项新版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俗称“禁鲜令”)将正式实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均不得上市销售。 1.标签取名必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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