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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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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思考

作者:马小洁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

【摘要】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在范围、救济方式、制止力度都存在缺陷,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体系为我国提供了借鉴模式,结合我国现状,制定一部专门法、加大惩罚力度、加强司法干预等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侧重从立法角度探讨我国目前的反家庭暴力情况,提出笔者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家庭暴力;立法;借鉴完善

一、家庭暴力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明确阐述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我国学术界一致认为家庭暴力应为出现在家庭内部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①笔者认同这种观点,家庭暴力包括了性暴力,虽然概念中没有明确提出性暴力,但是法律作了概况说明其应归于“等方面”之中,因为性暴力行为侵犯的是被施暴者性权利,属于权益的剥夺,暴力的概念尚可完全包含。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也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

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2007年网易女人频道与中国反家庭暴力网络合作针对妇女的暴力调查中,数据显示身体暴力仍是主要形式占40.52%,而精神暴力,冷暴力也分别占到24.71%和14.13%。②

二、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及缺陷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问题探索起步较晚,发展相对缓慢。目前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于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只是凤毛麟角,我国在具体的法律规制上存在缺陷。

(一)家庭暴力的立法范围狭窄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定义可以看出我国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在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强调有伤害结果。笔者认为,此定义对于主体和行为范围的规定上过于狭窄,可能让一些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主体范围狭窄是就目前的法律看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将同居“家庭”(非法同居由于为法律所否定,我们暂且不讨论)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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