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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庸的邪恶”与“盲从的犯罪”

“平庸的邪恶”与“盲从的犯罪”
“平庸的邪恶”与“盲从的犯罪”

“平庸的邪恶”与“盲从的犯罪”

——关于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正当性”的思考

卢建平

[摘要] 汉娜?阿伦特将纳粹战犯艾希曼的罪恶定义为“平庸的邪恶”,这一论断为当今国际刑法中“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的原则确立了法理基础,也为现代各国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正当性”思考赋予了更为深刻的涵义。对于“盲从的犯罪”进行追究,是建设民主政治、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平庸的邪恶;法令行为;正当性

Abstract:The Banality of Evil put forward by Hannah Arendt to analyse the behavior of Adolf Eichman under the Totalitarian Regime can also be used as an important support to the principl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some actions ordered by laws or legitimate authorities in criminal matters.

Key Words:banality of evil;superior orders;legitimacy

一、阿道夫?艾希曼案件

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又译艾克曼,1906-1962)是纳粹德国战争罪犯,1932

年加入党卫军,曾先后在党卫军保安处柏林总部和奥地利、捷克等国任职,主管犹太人事务,1939年起在德国中央保安局犹太处工作。1942年1月,德国决定对犹太人实施“最后解决”计划,即以大规模屠杀的方式消灭犹太人,而艾希曼被指定负责执行这一造成数百万犹太人死亡的计划。德国战败后,艾希曼被美军俘虏,并被关在战俘营里,但他的真实身份并没有暴露。1946年初,他逃出战俘营,在汉堡以南的一个地方当了4 年伐木工人。1950年5月,在原纳粹党卫队成员的帮助下,艾希曼经奥地利逃往意大利,并于同年7月从意大利逃往阿根廷。在阿根廷,他化名里卡多?克莱蒙特(Ricardo Klement),取得了身份证件和工作许可证。1952年,艾希曼的妻子及其3个孩子也来到阿根廷与他会合。同年,他在梅塞德斯—奔驰汽车公司在阿根廷的一个工厂得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色列政府和全世界的犹太人都在到处寻找艾希曼的下落,以便将他绳之以法。后来,以色列情报部门终于侦察到他化名藏匿在阿根廷的确切消息。1960年5月11日晚,艾希曼在下班回家的途中被绑架,同年5月20日,他被伪装成一位生病的以色列政府官员,用飞机送回了以色列。

以色列总检察长指控艾希曼犯有战争罪、反犹太人罪和反人道罪,以及参加犯罪组织罪等15项罪行,并向耶路撒冷地方法院提出起诉。艾希曼被指控的具体罪行包括:杀害数百万犹太人;使数百万犹太人置于可能死亡的状态下;使犹太人的生理和心理遭受严重伤害;禁止和干扰犹太妇女怀孕和生育;基于种族、宗教和政治理由迫害犹太人;与屠杀有关的对犹太人财产的抢劫;强迫数十万波兰人离开家园;从南斯拉夫驱逐1,4万名斯洛文尼亚人;将数以万计的吉普赛人送往奥斯维辛集中营;参加党卫队和国家秘密警察组织,等等。

耶路撒冷地方法院于1961年4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艾希曼首先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他认为,第一,以色列检察机关指控他的罪行是在以色列成立之前,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而且受害人也不是以色列人,因此,以色列法院对这种行为没有管辖权。第二,对他进行绑架的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对于被以非法方式带到法院的被告人,法院不能对他进行审判和处罚。第三,他在战争期间的行为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属于国家行为,根据国际法,一国法院对外国的国家行为不能行使管辖权。第四,对于被指控的犯罪,他认为他只是负有“协助和唆使”的责任,他只是一个奉命行事的执行者,而从未实施过任何具体的犯罪行为。“我并不是人们所说的恶魔,而是错误舆论的受害者” 。

对于艾希曼的辩解,耶路撒冷地方法院一一予以驳斥。1961年12月11日,法院对于艾希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被告的15项罪名全部成立,判处被告死刑。艾希曼不服判决,向以色列最高法院提出上诉。1962年5月29日,最高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同日,艾希曼向以色列总统本-茨维提出赦免的请求。同年5月31日,本-茨维总统驳回艾希曼的请求。几小时后,艾希曼被执行死刑。

艾希曼案件因为其中的管辖权争议、对犯罪嫌疑人的非法逮捕(绑架)的事实等引起国际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国际法学或国际刑法学上的著名案例。然而,法学界所津津乐道的多是法律技术层面上的问题,如实体法上的管辖权问题、程序法上的公正问题等,这无疑限制了案件讨论的意义。对于艾希曼所犯罪行的性质、他为什么会犯这样的罪行、时隔这么多年再来审判艾希曼等会有什么样的意义的探讨,似乎已经超出了法学家的研究范围。不过,当代著名

女性思想家、当时任美国《纽约客》杂志记者的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从她特有的视角撰写的《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关于平庸的邪恶的报道》赋予这场讨论以全然不同的内涵和意义,对当今世界产生了持久的影响力。汉娜?阿伦特在该书中提出的“平庸的邪恶”的观点不仅仅是现代政治哲学中的真知灼见,也使人们对艾希曼的第三、第四个辩解理由(“代表国家的行为”与“奉命行事”)给予高度重视,对于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正当性”思考给予了新的启示。

二、汉娜?阿伦特关于“平庸的邪恶”

汉娜?阿伦特在二战期间饱受极权专制之苦,为此,从二战结束一直到1975年去世,

她始终在思考的就是极权专制的邪恶问题。五十年代初期她出版了《极权主义之源》一书,将纳粹和斯大林主义等极权专制界定为“激进的邪恶”。激进的邪恶是极端的邪恶,也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原创的邪恶。纳粹统治下的灭犹行动,斯大林统治下的集中营,是激进邪恶的最集中体现。在阿伦特看来,极权邪恶是对人类的犯罪。那么这种对人类的犯罪又是什么样的人在具体执行的呢?

1961年,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受审,阿伦特即向美国洛克菲乐基金会申请,要求以《纽约客》杂志记者的身份前往见证。她在信中写道:“你会理解我为什么要报道这次审判;我没能亲眼见证纽伦堡审判,我从来没有见过那些人活生生的是什么样子,这也许是我唯一的机会了。”在被告人玻璃亭里的艾希曼,是一个看上去彬彬有礼的绅士;他在种族屠杀中犯下弥天大罪,而他的动机却是极其平常的服从命令和忠于职守。阿伦特认为,艾希曼的邪恶不在于他犯下了普通的罪行,而在于他心甘情愿地参与了极权统治将人变为多余的“伟大事业”,并毫无保留地将体现这种伟大事业的法规当作最高的道德命令。从根本上说,他所体现的邪恶平庸指的是无思想,甚至无动机地按照罪恶统治的法规办事,并因而心安理得地逃避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的和法律的责任。邪恶的艾希曼并不是另一世界中的“妖魔鬼怪”,而是我们所熟悉的世界中的熟悉人物。正如凯诺文(Margret Canovan)所说的,“要表述那种在极权主义非人力量面前的自暴自弃和自我矮化为二脚动物,实在没有比…平庸?二字更确切的了”。在阿伦特看来,艾希曼是一个纳粹制度中人,也是一个纳粹制度的运作者。他成为邪恶的化身,不是因为他具有什么普通人难以企及的理想或思想能力;恰恰相反,他在邪恶当道时为虎作伥,是因为他失去了判断是非的思维能力。不是原罪形式的人本性恶或人本质恶使人和社会陷入大恶。使人陷入专制之恶的是人自己的不思想,人自己的丧失道德判断能力和各种形式的逃避政治责任。在极权体制中的各层次的体制运作者,上至各级首长,下到普通成员,无不以执行上级决定、命令为最高行为规范。在这个体制中,邪恶不是每个运作成员个人邪恶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自上而下、自动丧失“政治责任”的集体之恶。

“平庸的邪恶”对于解说极权政治体制的形成、发展乃至衰亡都是极其精辟的。正是因为有了无数个艾希曼式的“平庸的邪恶”,所以也才酿造出了希特勒的“激进的邪恶”;而又是希特勒的“激进的邪恶”引发了艾希曼式的“平庸的邪恶”。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艾希曼的辩解同样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他的“盲从”仍然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是一种典型的“搭便车”的行为。因此,极权体制的集体之恶并不能勾销平庸之辈的个别之恶,“元凶”的责任要追究,但是“帮凶”也不能放过。这正是国际刑法中“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得以确立的法理基础。

三、国际刑法中的“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

艾希曼受到指控的罪名是国际犯罪,也即严重侵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或国际社会共

同利益的行为,是侵犯和伤害人类,因而阿伦特认为,应该给艾希曼定罪的不仅是遭受苦难的犹太人,而是全人类。人类历史上的国际刑事审判正是建立在对上述价值或利益的共识基础之上的。这种共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显然是模糊的,因为那时连最权威的国际法学者如奥本海都认为,“只有在没有政府命令的情况下实施的违反战争法规的行为方可构成战争罪行。如果武装部队成员违反战争法规的行为是遵照政府命令实施的,他们就不是战争罪犯,也不能由其敌人予以惩罚……” 上级命令是合法的辩护理由。

然而1945年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8条规定,“被告是遵照其政府或长官之命令而行动之事实,不能使其免除责任;但为法庭认为合于正义之要求时,将于刑罚之减轻上加以考虑。”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认为,任何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人,无论其罪行是否根据上级命令所犯的,都应被视为战犯而受到审判。但对于因服从上级命令而犯有罪行的人,法庭在量刑时应该结合执行命令者的地位层次考虑该人如果违抗命令可能产生的危险,该人是否存在不执行命令的道德选择。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实践表明,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的原则基本上得到了正确的适用。一方面,主要的战争罪犯没有能够以执行上级命令的理由逃脱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一般的下级军官和士兵也没有由于执行上级命令参加侵略战争而普遍地受到起诉和惩罚。

纽伦堡审判结束以后,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在国际刑法的发展过程中进一步确立起来。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

员会编纂的《纽伦堡原则》第4项明确指出:“依照政府或其上级命令行事的人,如果他能够进行道德选择,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1993年《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7条第4款和1994年《联合国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6条第4款分别规定,被告人执行政府或上级命令而犯罪,不得免除其刑事责任,但如果法庭认为考虑上级命令的理由符合正义原则,可以斟酌减刑。1996年《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法典草案》第5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1998年在罗马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33条就“上级命令和法律规定”作了如

下规定:

銆€“(一)某人奉政府命令或军职或文职上级命令行事而实施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事实,并不免除该人的刑事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1、该人有服从有关政府或上级命令的法律义务;

2、该人不知道命令为不法的;和

3、命令的不法性不明显。

(二)为了本条的目的,实施灭绝种族罪或危害人类罪的命令是明显不法的。”

虽然有学者认为,该条第1款的“除外”条款,在规定“上级命令不能免除责任”的方

面较之《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等以往的国际刑法规范有退步,但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毕竟划定了一条底线,即“实施灭绝种族罪或危害人类罪的命令是明显不法的”。

现代国际刑事司法机关在其审判实践中也坚持了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例如,在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审理的“埃戴莫维奇案”中,被告被指控参与屠杀了上千名波黑穆斯林平民,因此,初审分庭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但是被告以其被命令和胁迫参与犯罪等理由提出上诉。上诉分庭在1997年10月作出的判决中指出,在习惯国际法上找不到有关被命令和胁迫可以用作对屠杀无辜平民罪行的有效抗辩的规则。麦克唐纳和沃勒法官认为,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判决中可以总结出一项原则,即被胁迫只有在符合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成为完全的抗辩理由。但如果受胁迫所实施的是如同本案中那样极度凶残的行为,则被胁迫就不能成为无罪的抗辩理由,而只能作为减轻刑罚可考虑的因素之一。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我国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李浩培也曾经就此案发表意见,强调“胁迫只能是一种减轻的情况而不是屠杀无辜人民的一种辩解” 。

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的原则也得到了著名国际刑法学家、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巴西奥尼教授的支持。他强调:“通过回顾学者观点、法庭判决和国际立法的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根据有关国际犯罪的习惯国际法,在有关命令明显非法和下级对于执行或抗拒执行该命令具有道德选择的情况下,服从上级命令不能构成免除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如果下级是在被强迫或胁迫的情况下执行命令的,则应该以胁迫为由提出抗辩。即使在这样的案件中,也不能说下级的行为是正当的,只是可以以胁迫为由要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四、外国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正当性”之简单比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刑法得到了飞速发展,在确立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方面确立了

以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上级责任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全新的原则。这些原则以及相关的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必然对各国的刑法产生影响,一些国家即在其国内立法中确立了“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 ,此即为“国际刑法的国内法化”(nation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1、法国

传统上,法国刑法学界将“法令行为”分得很细,有法令的规定的行为(其中又分法

律规定的行为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合法当局的命令。所谓合法当局,是指有权的公共当局。对于合法当局的非法命令,学界也有三种观点。其一是被动服从,即“上级的命令必须服从”。因此,如果下属抗命不从,可以对抗命者进行处罚;如果命令得到执行,则下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二是要求下属对命令的合法性进行评判,即所谓“理性的服从”。按照这种观点,如果下属拒不执行非法的命令,就不能再追究下属抗命不从的行为;而如果下属执行了非法的命令,其行为就不具有正当性。这种观点初看很有道理,但实际上是难以实施的。其三是看命令的非法性是否明显。在命令明显违法时,下属就不应该服从,如果下属仍然执行了,就不得以执行上级命令为由要求免责。

法国1994年新刑法典第122-4条采纳了第三种观点:

“实施法律或者规章规定或允许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实施合法当局命令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此种行为明显违法者,不在此列。”

另外,法国也于1975年7月28日年对1966年10月1日的军队条令进行了重大修改。在重申军纪是建立在“以服从命令为原则”的基础之上后,新条令强调“下属不应该执行实施明显违法的行为或违反战争习惯和国际公约的命令。”

但是法国刑法的这种规定在执行中会碰到很多问题,因为命令的违法性是否明显仍然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而且执行命令的下属的个人情况、性格、社会地位、法律素养等也会影响到他的刑事责任。就决定下属的刑事责任的非法命令而言,军人所执行命令的非法性比一个普通公务员所执行命令的非法性要更为明显,因为军人受到的制约要大,而公务员则较为独立,也更精通法律。

2、意大利

意大利刑法典第51条第1款规定,“……履行法律规范或公共权力机关合法命令规定的

义务,排除可罚性”。根据该款规定,履行义务中的义务,包括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和公共权力机关合法命令规定的义务两种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中,公共机关是指公法意义上的上级或上级机关。私法意义的命令不具有排除犯罪的效力。履行公共权力机关命令的行为,只有在命令的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均是合法的前提下,才可能作为排除犯罪的理由。命令的形式合法,要求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颁布命令的人有相应的权能;

(2)执行命令的人有相应的义务;

(3)命令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命令的内容合法,则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的标准:

(1)命令的颁布必须“存在授权规范要求的事实和法律制度”;

(2)命令的内容必须“符合命令涉及的公共利益”。

如果命令本身不合法,执行命令就可能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对于执行不合法命令构成犯罪的行为,意大利刑法典第51条第2款规定,“由下命令的官员承当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执行命令的人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意大利刑法典第51条第3款、第4款还规定,只有在“因为事实错误而认为执行的是正确命令”,或者“在法律不允许执行人审查命令的合法性时,”,执行不合法命令的人才不受处罚;在其他情况下,“执行(不合法)命令的人也应对犯罪负责” 。

3、俄罗斯

在社会主义的苏联,刑事立法没有把执行命令或指令作为排除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加

以规定。与此同时,刑法学界对它的看法也不统一。一部分学者认为,执行命令不具有独立的刑事法律意义。如果命令是合法的并且对它的执行没有造成现实的损害,执行命令的行为仅是从形式上与违法行为相似,不发生责任问题;如果命令是非法的、犯罪的,对它的执行造成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损害,那么。下级是否必须执行这一命令的问题应由国家法、行政法的规范加以解决。另一些学者承认执行非法命令的刑事法律意义,认为执行人的责任应根据他对执行命令的心理态度的性质(故意、过失、意外事件)来决定。

俄罗斯“巨变”后,其刑法典开始将执行命令或指令作为排除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种情况加以规定。俄罗斯刑法典第42条明确规定:

“(1)行为人为了执行对他具有强制力的命令或指令而对受刑法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不是犯罪。造成损害的刑事责任应由发出非法命令或指令的人承担。

(2)为执行显然非法的命令或指令而实施故意犯罪的人,应按照一般的根据承担刑

事责任。不执行显然非法的命令或指令的,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推论,执行命令或指令的人其行为的合法性的首要条件是符合法律的要求。非法的命令不应被执行。反之,如果对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就发生刑事责任问题。应当指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仅是发布非法命令的人,如果执行人明知命令是非法的,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执行命令或指令的人其行为的合法性的另一个条件是该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命令的非法性。如果执行人显然认识到命令的犯罪性质而故意实施的,就应按照一般的根据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执行显然非法的命令或指令的,不是犯罪。当然,由于命令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在军队中,“首长的命令对于下属来说就是法律”,为此。俄罗斯刑法典第322条规定,下属不执行首长发布的命令,对军事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

从以上三国的刑法规定看,虽然它们对军队的上级命令有些特殊的处理,但都明确了下属执行显然违法的上级命令的刑事责任。

五、几点思考

1、在极权体制下,下级服从上级是无条件的,即便是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的罪行也照

办不误;而且这种服从也完全被这种体制正当化、合法化了,因而是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但是这种制度安排

随着极权体制的垮台、民主政治的建立而逐渐被抛弃了。国际刑法和若干外国刑法中“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的确立代表了一种政治趋势,那就是追求民主、自由、平等,使人民拒绝不思想、不思考的平庸的邪恶,使人民从“盲从的犯罪”中解放出来。

2、思想是一种自由、一种权利,而且人们常常倾向于认为,法律和思想是不发生关系的。然而,在我们看来,思想有时也是一种义务,一种责任。阿伦特在1964年发表的演说《专制下的个人责任》中指出:“不参与者……是唯一能够自己作出判断的人。他们之所以能够如此,并不是因为他们有比别人优秀的价值观,也不是因为旧的是非标准仍然深深地植根于他们的头脑或良心之中。那是因为他们的良知尚未进行所谓的自动运作,也就是尚未形成一套学来的或天生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则。他们的标准不同于一般的大多数人:他们会问自己,我干过这种事情后,究竟还怎么能心安理得?……这种判断的先决条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智力或者对道德的精神分析,而只是扪心自问的习惯,也就是自己和自己默默地对话。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称此为思想。”銆€

3、即使是在上级命令的“胁迫”之下,个人进行道德判断(判断命令的合法与非法)、

作出道德选择(执行或是抗拒)的义务也不能被免除。正如德国伟大的哲学家康德所说:“人不应该被作为手段,不应被作为一部机器上的齿轮。人是有自我目的的,他是自主、自律、自觉、自立的,是由他自己来引导内心,是出于自身的理智并按自身的意义来行动的。”因此,“意志自由”的观点应该在刑法学上予以重新审视,而“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在此应该慎用。

4、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以及刑事责任理论应该体现新的时代要求,即在上级的命令明显违法时,下级抗拒不从的行为应该免除刑事责任。如果说对于一般命令的非法性进行判断过于苛刻,那么应该划出“底线”,如“灭绝种族罪或危害人类罪的命令明显违法”。现代社会中法律膨胀现象严重而且频繁更迭,使得人人知法几乎成为不可能,为此法国新刑法典抛弃了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放弃了以下著名的格言,即“任何人都不被认为不知道法律”(Nul n?est censé ignorer la loi)。因为有人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底线”的作用就更加明显。

5、对“法令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反思,确立“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有助于突出刑法的宣告、规诫和预防作用,有助于倡导民主政治、反对专制极权,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古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早就精辟地指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 专制统治在中国的历史实在是太长了,它使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面临重重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就是法律得不到普遍的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难以深入人心尤其难以深入官员们的心,官员以权压法、以权抗法、以权谋私的现象比比皆是。上级的意志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上级的命令合法的要服从,不合法的也要服从;一切以上级的意志、长官的意志为意志,以至上级或长官的个人意志代替了作为公意的法律,原来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也在实践中蜕变成为“恶法”。因此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要“依法治吏”,既要惩处上级的恣意妄为,也要处罚下属“盲从的犯罪”,使官员们也和普通百姓一样都接受这样的观念:“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我们既无须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也无须问法律是否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不公正;更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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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北师大刑科院常务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暨常务副秘书长,国际刑法学协会执行委员、副秘书长暨中国分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

刑事犯罪包括哪些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15758567.html, 刑事犯罪包括哪些 刑事犯罪是对所有犯罪行为的一个统称,其中还包括了一些具体的刑事犯罪分类,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罪等等。有关刑事犯罪包括哪些的内容,赢了网小编已经搜集好了有关文章,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 12 个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属于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又分为八类: ( 一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二 ) 走私罪 ( 三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四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五 ) 金融诈骗罪 ( 六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七 ) 侵犯知识产权罪 ( 八 )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人权以及人身损害罪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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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成长背景与个人犯罪心理发展之间的关系 摘要: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和影响,其中起主导作用的就是后天的环境。一个人的发展同时还受到先天因素的决定,遗传决定个人犯罪心理发展的可能性。在后天个人犯罪心理发展的过程中人格环境中的子人格,犯罪人格如果发展的相对完善,完善的犯罪人格相对容易导致个人犯罪。人格是受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就是说,个人的成长背景如果导致犯罪人格发展的很不完善,个人相对不会发生犯罪行为。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上最主要受家庭背景、成长的环境、个人素质、社会大环境和五运六气等一系列的因素影响。 关键词:五运六气; 家庭背景; 个人素质; 社会大环境;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dividual and the individual criminal backgrounds between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 Abstract:A person's growth and development is joint action and influenced by many factors, which play a leading role in the environment is acquired. A human development while also being decided a priori factors, the possibility of genetically determined individual criminal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 Acquired in the course of development of the individual personality of the criminal mind in the environment sub-personality, criminal personality if the development is relatively perfect, perfect crime is relatively easy to lead to individual criminal personality. Personality is influenced by many social factors, while other words, personal growth led to criminal background if not perfect personality development, personal relatively crime does not occur. People living in this society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s that influence a range of family background, growing environment, personal qualities, such as by the social environment. Keywords:Family background; growing environment; personal qualities; social environment;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2) Keywords (2) 一.绪论 (4) (一)问题的提出 (4) (二)研究的现状 (4) (三)研究方法 (4) (四)研究的意义 (4) 二.正文 (4) (一)引言 (5) (二)犯罪心理学的概念 (5) 1犯罪心理学狭义的概念 (5) 2犯罪心理学广义的概念 (5) (三)经典案例——白宝山 (5) 1人物简介 (5)

民间票据活动的刑事法律风险!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15758567.html, 民间票据活动的刑事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 《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读】 一、什么程度才构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27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情形。 二、为什么会产生民间票据买卖活动? 因为,大部分银行的承兑汇票贴现流程比较繁琐,周期较长,急于解决资金压力的企业惟有通过出售手中承兑汇票才能在短时间内 将资金套现出来。民间票据买卖具有手续简便、成本低、变现快的特点。作为票据中介,将承兑汇票拿到银行办理贴现,或者再转让下手,

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研究

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研究 【摘要】: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进行犯罪活动,从而在行为发生过程中留下诸多犯罪痕迹,形成犯罪现场。在犯罪现场形成过程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可能会留下不同的犯罪痕迹,而即便同一犯罪行为人在不同犯罪心理下也会有不同的犯罪现场形成,因此,通过对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掌握犯罪行为人的基本情况,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为侦破案件奠定基础。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现场形成心理痕迹关系 一研究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的意义 任何犯罪都与特定的人、事、物相联系,都与人的心理密不可分。人们的心理活动动作用于现实时,常以一定的形式留下各种痕迹,通过对这种关系的分析,可以从现场痕迹上认识人的心理痕迹,也可以从心理痕迹中找出某种痕迹的人的因素。犯罪现场中的心理痕迹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的有形痕迹之中,客观地反映了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意识和心理活动。犯罪行为人在作案中表现的连续性、频发性、类似性、习惯性、感情性、畸形心理等特点都是其个体心理特征的痕迹再现。在勘查犯罪现场时,可以通过分析现场状况,痕迹物证的特点,形成的机理,犯罪行为人在现场活动的特点,循此寻觅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痕迹,通过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犯罪行为人的年龄,身高,职业,技能、文化程度,兴趣,嗜好,习惯,气质、性格和能

力等个性特点,从而有助于确定留下这种独特的痕迹的人,从中确定犯罪嫌疑人。 心理痕迹虽然是一种看不到的抽象现象,但它可以被我们感知和认识。因为心理痕迹存在于每一个犯罪过程之中,它与犯罪现场、罪犯及现场的物质痕迹有着密切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正是我们认识心理痕迹的有效途径。侦查人员可以借助已知事物的因果联系,推知未知事物的结果,从而达到破案的目的。 二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的关系 任何一个现场,如果没有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即使危害再大,后果再严重,都不能称之为犯罪现场。这说明犯罪行为是决定犯罪现场存在的核心,而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受人的心理活动的支配,犯罪也是一样,犯罪行为人首先有了犯罪心理,其后将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从而在实施犯罪活动时形成了犯罪现场。在犯罪现场形成过程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在不同的犯罪动机的支配下会留下不同的犯罪痕迹形成犯罪现场,即便是同一犯罪行为人在不同犯罪心理的驱使下也会有不同的犯罪现场形成。由此犯罪心理便成为犯罪现场形成的直接原因,而犯罪现场则成为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结果。三在侦查中如何利用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之间的关系 (一)通过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犯罪行为人的个性特点 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遗留下的能够反映某些稳定的心理特征,如气质、能力、性格、爱好等,体现的是犯罪行为人个性的独特性。个性是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在犯罪行为实

犯罪心理学教案

犯罪心理学教案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犯罪心理学的对象和任务 一、犯罪心理学的对象 1.什么是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1997)的规定,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心理学的对象 第一,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应用问题。 第二,对犯罪人的理解。 第三,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关系。 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内容 1.犯罪心理学的基本问题 2.个体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理论 3.不同类型的犯罪心理分析 4.犯罪心理学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三、犯罪心理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刑法学 犯罪学 普通心理学 社会心理学 法律心理学 四、犯罪心理学的任务 案例1.1 心理学特征描述 布鲁塞尔博士对纽约炸弹狂的15点推论 心理学特征描述(psychological profile) 第二节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客观性 是指研究者对待客观事实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既不能歪曲事实,也不能主观臆测。

2.系统性 是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机能的整体。 3.理论联系实际 4.伦理性 二、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1.观察法 是指研究者通过感官或借助于一定的科学一起,有目的、有计划地考察和描述犯罪人地各种行为表现来收集资料的一种方法。 优点:在自然条件下进行,资料真实可靠。 缺点:研究者处于被动地位;影响因素多,难以进行精确的分析;受观察者本人条件的影响。 2.调查法 是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犯罪人的资料,研究犯罪心理特点和规律的方法。 (1)问卷法 (2)访谈法 3.测验法 是指使用标准化测验量表来测量犯罪心理特点的方法。 4.实验法 是在控制的条件下对某种心理现象进行观察,以了解心理现象因果关系的方法。 5.案例分析法 就是选择典型的各类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方法。 案例1.2 玛丽的“圆周假设” 三、非实验性数据因果关系推断的方法 1.交叉时滞平面分析(cross-lagged panel analysis, CLPP) 2.路径分析 四、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的发展趋势 1.以问题为中心,主义采用多种方法和探讨课题 2.注意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方法相结合

犯罪心理学期末复习

1.犯罪心理结构: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 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 2.犯罪心理结构⑴犯罪动力结构;⑵犯罪调节结构;⑶犯罪特 征结构;⑷犯罪人的心理状态;⑸犯罪心理结构中的潜意识; 3.个性倾向性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是个性结构中最活跃 的因素; 4.动力结构的组成要素有:⑴反社会意识(错误的社会态度、 社会动机和对社会秩序、社会规范的否定和蔑视);⑵强烈的、畸变的需要;⑶犯罪动机(驱使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 ⑷不良兴趣; 5.特征结构的组成要素:⑴特定的气质:①胆汁质→暴力犯罪; ②多血质→诈骗罪;③粘液质→贪污罪;④胆汁质、粘液质 混合型→危害国家安全罪;⑵消极的性格特征(对社会现实的态度特征;性格的情绪特征;性格的意志特征;性格的理智特征)⑶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能力;⑷不良的行为习惯; 6.犯罪人的心理状态:⑴消极、不良的心境;⑵实施犯罪时异 常的心理状态 7.犯罪心理结构中的潜意识:⑴动力结构中的潜意识;⑵特征 结构中的潜意识;⑶心理状态中的潜意识; 8.犯罪心理结构的各要素是综合地起动力作用的,它们之间按 一定层次相互结合而形成内在联系,互相配合与制约地发挥作用,从而产生具有一定特征的犯罪行为,它们的关系是: ⑴不良的个性倾向是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基本动力,支配 和推动着全部心理活动和行为;⑵歪曲的自我意识是犯罪人接受不良信息、诱发犯罪动机的现实过程,对犯罪行为起调控和制动作用;⑶变态、偏执的个性特征,是犯罪活动染上了个人的独特色彩;⑷与犯罪相适应的心理状态,是作案时必备的心理条件。 9.犯罪心理结构的模式:⑴一般模式:①故意犯罪心理结构; ②稳固的、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③需要型犯罪心理结构; ⑵特殊模式:①过失犯罪心理结构;②不稳固、不完全的犯 罪心理结构;③宣泄型犯罪心理结构 10.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态变化:潜在→恶变→衰落;

票据纠纷案例分析

票据纠纷案例分析 一:票据及其特点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它具有以下特点:1:设权性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成立。2:无因性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3:要式性票据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4:流通性是票据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经过背书.交付而将票据权利让给后手。5:可追索性指当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对合格的票据拒付时正当持票人可以按法定程序向票据很债务人起诉,追索。 二:案例 1998年5月20日,江苏省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球公司)签发编号为VⅡ00580767、收款人为句容市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金额为100万元、到期日为1998年8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向宜兴中行申请承兑。宜兴中行在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栏内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由本行付款”。鼎球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华业公司,华业公司收到后背书转让给江苏省盛东精细化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东公司),盛东公司又背书转让给江苏省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南方公司取得汇票后,为代江苏省化工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化工公司)支付结欠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供应公司(以下简称销售供应公司)货款,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销售供应公司。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销售供应公司于8月20日通过其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山支行(以下简称金山工行)委托收款,并填写了委托收款凭证,附寄汇票原件等。但在7月24日,宜兴市公安局向宜兴中行送达《关于对鼎球公司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停止支付的通知》,称我局经侦科于7月7日接到鼎球公司报案,言华业公司朱玉明以签订购销合同为名,骗取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现查明华业公司朱玉明有重大诈骗嫌疑,已于7月24日立案侦查,为防止集体资产被骗,要求宜兴中行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停止支付。8月24日,宜兴中行收到销售供应公司通过金山工行寄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当日,宜兴市公安局即以(98)29号《调取证据通知书》从宜兴中行调取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华业公司朱玉明诈骗案的证据。8月25日,宜兴中行将委托收款结算拒绝付款理由书交付金山工行,金山工行于8月31日收到并转交给销售供应公司。该拒付理由书记明的拒付理由为“公安立案,涉及刑事诈骗,票据被公安调取”,鼎球公司也在拒理由书中签章。另查明,销售供应公司未办理工商企业登记。石化公司称销售供应公司为其下属二级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金山工行信贷业务科证明,销售供应公司在金山工行开设有结算账户,该账户属股份公司的二级附属账户。 原告石化公司与宜兴中行多次交涉要求其按承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未果,遂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宜兴中行承担100万元汇票金额的支付责任、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及经济损失3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宜兴中行答辩称:我行尚未及审查,汇票即被宜兴市公安局作为证据调

第三课__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外部因素

第三课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外部因素 现代犯罪心理学研究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并不仅仅受生物因素的影响,犯罪心理的形成与主体外的环境因素有关,这些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家庭因素、教育文化因素等。 一、自然环境对犯罪的影响 (一)犯罪的时间特征 1.犯罪的钟点特征 有研究表明,抢劫、盗窃,一般发生在18点至24点时较多,尤以20点至24点最多。谋杀、伤害等针对人身的犯罪,也在晚上10点至12点最多,占16%。晚上8点至次日凌晨2点的六小时中发案率高达45%,而在凌晨4点至中午12点的八小时中的发案率仅有1/4。 也有研究表明,扒窃、过失致人死亡等在白天发生较多。如扒窃,在上午9点至下午6点,这是人们上下班的交通拥挤时间,此时在公交车站、车内、商店中及大街上等扒窃活动 最多;过失致人死亡往往发生在12点至17点,其次是上午9点至12点。这与上下班的交 通拥挤,及下午时间司机精神疲惫不无关系。 2.犯罪的日期特征 有些犯罪在时间段上容易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如,醉酒驾驶往往发生在周末或节假日。 3.犯罪的季节特征 在一年四季中,随着气候的变化,犯罪也呈现出一些规律性。大体而言,对财产犯罪, 如盗窃、抢劫等犯罪,其发案率的最高峰时期往往在秋季至冬季,而针对人身的犯罪,如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以及强奸、猥亵等性犯罪,则在春季至夏季期间最多。 (二)犯罪的地域特征 1.不同区域犯罪现象的特点 气温高的地区比寒冷地区的暴力性犯罪多;政治文化中心,尤其是经济活动频繁地区的 财产犯罪比暴力犯罪多;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如车站、码头等侵犯人身的犯罪多;工矿地 区等针对人身的犯罪较多;甚至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贫富程度也对犯罪种类和犯罪率都有影 响。 2.犯罪的城乡差异 我国城乡犯罪的差异表现在: (1)从犯罪数量上看,尽管农村有些犯罪比城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等罪),但是,城市的犯罪率普遍比农村高。 (2)从犯罪类型上看,城市的财产犯罪多,农村的暴力犯罪多。 城市犯罪率高于农村的原因在于: (1)城市中引发犯罪行为的刺激因素相对较多; (2)城市中传统的社会控制思想相对较弱。 二、家庭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一)家庭结构的缺陷 1.缺损家庭 2.贫困家庭 3.有不道德、违法或犯罪成员的家庭 4.不和睦的家庭 (二)家庭教育的缺陷 家庭教育缺陷的表现 1.过于严格,如拒绝、敌对、过分干涉、支配、期望过高等。

2019年中考 道德与法治 真题汇编 专题二十:一般违法与犯罪

2019年中考 道德与法治 真题汇编 专题二十:一般违法与犯罪 ▲▲【考点16】知道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理解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们的所作所为,如果违反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违法行为含义: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根据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把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即严重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根据违反的法律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区别如下: 含义 例举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共同点 民事违法行为 违反民事法律法 规的行为 欠债不还;捡到东西不归还失主;损害他人名誉等行为 较轻 民事责任(道歉、赔偿) 都是违法行为,都有危害性,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行政违法行 为 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闯红灯行为;吸毒行为;乱建房屋等行为。 较轻 行政责任(警告、罚款、拘留) 刑事违法行 为(犯罪行 为) 违反刑法的行为 两抢行为;贩毒等行为。 严重 刑事责任(刑罚处罚) 强自我防范意识。 1. 什么是犯罪行 为? 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又叫刑事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2. 犯罪的三 大特征: 第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或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或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必然后果。) 3.犯罪应受到 刑罚处罚 (1) 刑法,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 (2)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 强制方法。注: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实施刑罚。刑法规定刑罚,一个是法律,一个是制 裁手段。 (3)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 种。)主刑对一个罪犯只能用其中一种,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用,可以用一种或多种) 4.一般违法与 犯罪的区别 区别:①违反的法律不同(犯罪触犯了刑法,一般违法触犯刑法以外的法律);②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同;③处罚机关不同(犯罪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一般违法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相同点:都是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都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5. 一般违法道理: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一定违法。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 比 较 内 容 名 称

浅谈家庭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浅谈家庭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西方历史上对于犯罪心理问题的探索,可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柏拉图曾认为“某些人犯罪系由于疾病的原因”,主张“免除其处罚”。亚里士多德认为:“那在美貌、体力、家世或财富各方面大大胜于他人的人,或者反之,那非常贫困、孱弱或非常不体面的人……这两种人中,其一变成狂暴的大罪犯,另一则变成无赖和下贱的流氓。他们会犯相应的两种罪,其一起于暴戾,另一起于无赖狡诈。”还有许多哲学家、思想家对犯罪心理问题有各种各样的探讨,但作为独立学科的犯罪心理学则是18世纪后半叶以至19世纪以后才逐渐形成的。 犯罪心理与一般心理都是人们的头脑对存在的能动的反映。因此,犯罪心理的实质、犯罪心理的形成都只有从人的头脑与其所反映的存在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中去探索和认识。概括地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有关的社会学因素、生物学因素和心理意识因素辩证统一、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学因素相对来说经常起着主导作用。这里所指的社会学因素包括:社会历史背景,阶级地位与阶级关系,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斗争与人际交往关系,社会影响,家庭环境与家庭教育,学前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文化艺术生活与公共宣传,个人境遇,犯罪机遇等等。有关的生物学因素指的是遗传基因,先天生理缺陷,遗传疾病,个体素质,神经系统解剖生理特点与高级神经活动类型,生长发育过程中的特点,内分泌的不平衡,物质代谢的异常,某些疾病及其后果,体质与健康方面的其他特点等等。有关的心理意识因素则是指个体在实践中所形成的气质、性格、能力、年龄心理特点、人格障碍与其他心理缺陷或心理变态、心理定势以及特定时间空间条件下的心理状态等等。 家庭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系。家庭的教育方式、家庭环境以及蕴涵在家庭因素之中的家庭文化,对每一个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和性格都会产生影响。而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和不和睦的家庭环境,会为家庭成员犯罪心理的形成埋下隐患。因此,本文将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浅谈一下家庭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关系。 案例:2009年11月23日的夜晚,冰雪的覆盖让北京的大街小巷显得有些平静。一名大学女生正与其男友在网上聊天,上了年纪的父母已经在休息了,嫂子照顾孩子睡觉后自己也睡下了。这对情侣正聊着天,可是女生不知怎么地就没

金融法票据法案例及其答案

票据法 案例1 票据丧失补救的法律问题 2002年5月10日,美伦化工机械厂业务员张某到市内办事,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付款人为工商银行宏利支行的转账支票,立即报告了工厂。工厂马上通知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并于当晚在该市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宣布该支票作废。5月25日,东方百货商场向工商银行宏利支行出示该支票提示付款,工商银行以该支票超过付款期限(10天)为由拒绝付款。该商场遂持支票向美伦化工机械厂要求支付票款55000元,称该支票因出售电器而受让。美伦化工机械厂以支票在银行挂失和登报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支付。为此,东方百货商场将美伦化工机械厂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东方百货商场胜诉。 问:(1)美伦化工机械厂该不该承担付款责任? 美伦化工机械厂该当承当付款责任,依照票据法的规则,票据出具当前,有其独立性,不因根底关系的有效而有效,西方百货商场作为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依照票据的金额停止付款,出票人美伦化工机械厂无权拒付。 (2)支票遗失后应如何办理补救手续? 票据遗失后,马上去付款行操持挂失止付手续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去人民法院请求公示催告顺序,由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公示催告,除权期满后,判决票据有效,美伦化工机械厂才干免除遗失票据的领取义务 案例2票据变造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支票由萧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问:(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肖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的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 (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票据责任。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20万元的义务。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肖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7年2月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新时代服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支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大福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支行。在建行某支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银行某支行拒付。理由是:大福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新时代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建行某支行认为,工商银行某支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问:(1)工商银行某支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2)法院应如何判决?

(完整版)2018年中考政治复习专题训练: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关系

中考复习训练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四组图,正确反映违法与犯罪关系的是( ) A. B. C. D. 2.高中生王某曾因偷同学的小额钱物被学校处分,但他仍然执迷不悟,不思悔改,最终因持刀抢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一案例说明() A. 王某持刀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 B. 王某持刀抢劫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C. 一般违法行为必然发展为犯罪 D. 王某偷同学的小额钱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3.某犯罪分子回忆自己走上犯罪的经历时说:从上幼儿园偷铅笔、橡皮开始得到家长默认后,长大偷手表、自行车,胆子越来越大,直到抢银行被抓。他的经历告诉我们() A. 祸患积于微 B. 不良诱惑不可怕 C. 公德决定着私德 D. 有的人天生就是窃贼 4.五名无业人员在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散布世界末日来临的谣言,制造了社会恐慌。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他们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五名无业人员的行为( ) A. 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B. 应受到刑罚处罚 C. 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D.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5.中学生李某从小养成了许多不良习惯,发展到偷同学的钱包,被学校和家长批评教育。但他仍不悔改,与社会青年结伙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来因与社会上的“哥儿们”持刀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 ①青少年要重视道德修养,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②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③违法一定会发展成犯罪 ④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 A. ③④ B. ①② C. ①③ D. ②④ 6.社会生活中违法的表现各式各样,下面属于刑事违法行为的有() ①拾得他人遗失的钱物不还②持刀拦路抢劫 ③在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带人④用炸药在水库炸鱼无意把别人炸成重伤 A. ②④ B. ③④ C. ①② D. ①③

民间票据贴现不能“以刑代行”票据贴现名词解释

民间票据贴现不能“以刑代行”票据贴现名词解释 自xx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 结算业务”纳入刑法规范范畴以来,全国各地因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而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的案件不断涌现。从xx年6月 __的“全国首例”因非法贴现涉罪的王斌案,到xx年被浙江省公安厅列为十 大经济犯罪案件之首的徐顺案,再到今年7月刚立案的萧山900亿票据大案,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件件引起社会轰动。虽然王斌案在立案之初公检两方对非法贴现是否犯罪以及犯何种罪有意见分歧,但在xx年10月16日,经公安部协调,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检察院共 同召集办案人员在南京市会商,并于xx年11月17日,中国银监会 应公安部经侦局的请求,以公函的形式认定“王斌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后,公检两方对非法贴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达成统一认识,此后,法院对非法贴现的行为无一例外地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次萧山林岗案,舆论虽对杭州、萧山地区因此案导致企业融 资困难进一步加剧表示关注,但对非法贴现罪与非罪,却未见有人提出异议。不过笔者认为,民间票据贴现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被误读的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不属于银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因此民间贴现票据亦非“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 __活动中使用票据、 __ 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从上述规定可知,支付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 票据贴现在性质上讲,是银行与持票人之间的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是银行的本人行为,而非中介或者代理行为。从主体上讲,票据贴现法律关系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主体是银行与持票人,不涉及第三人。从盈利模式上讲,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的一种贷款业务,银行从事票据贴现获取的是贴现利息,而非中间业务手续费。 通过上述分析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银行票据贴现不属于支付结算业务的范畴。 __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并列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充分说明支付结算业务与票据贴现既非相同的概念,也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我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综述

2004N o.1 V oI.14Ser i aI56 我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 历史沿革与发展综述 常青山1,苏剑君2 (1.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北京100074;2.济南铁路公安局刑侦处,山东济南250001) 摘要:从1991年公安部审定我国自行研制的PG—I型心理襁4试仪至今,现已完善成PG一12、PG A一2000等型测试仪的智能计算机系统。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我国已实测数千起疑难重大案件,直接测试逾万人,仅PG A系列实测千起测评结果区分无辜和相关的准确率达90%以上,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已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显示了其独特的位置和实用的价值。作为以多元学科综合一体的新兴的边缘学科,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经过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的不断研究和完善,将从实践中得到积累。从积累中得以生存和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此学科应用范围将全方位拓展,其生存与发展必将走向光明的前景。 关键词:犯罪心理测试;应用;理论体系;发展 中图分类号:I)918.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3192(2004)01—0093—04 犯罪心理测试的技术起源于欧美国家。早在18世纪,国外就有人开始通过人体血压、皮电、呼吸和心律研究人的情绪变化。1791年生物心理学家伽伐尼和1888年生物学家费利等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血压、皮电、呼吸和心率等单道测试仪综合起来,初步研制出用于案件的专用测试仪。1895年犯罪学家龙布罗梭将测试仪用于监狱,20世纪20年代美国洛杉机警方在办案中使用了拉尔森多道心理生物测试仪。当今,心理生物测试仪在美国、以色列、前苏联、俄罗斯、加拿大、日本、土耳其、韩国、波兰、罗马尼亚、马来西亚等国家警察机关为常用设备,是刑事侦查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尤其是美国多数州法院承认心理测试结果的问接证据作用,已有36个州承认心理测试结论。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新中国的崛起 1963年,毛泽东曾指示胡乔木同志具体组织落实心理测试研究会工作,由中科院心理所和航天工业部507所等单位负责研究。研究一年后样机基本成型,文革期间课题组解散,研究中断。 1980年公安部时任公安部刑侦局长的刘文同志带领刑侦技术考察组赴日本考察,其间考察了这一技术后,认为:“测谎仪是有科学依据的,过去持全盘否定态度是错误的”。 1982年,公安部引进了一台美国1972年生产的M A K E —I I型语音分析仪。放在北京市公安局试验研究,王朴等人率先使用。使用后认为,由于中西方的语言文化差异,此单道测试仪准确率较低,不宜推广应用。 1989年中国科学院有感于我国运动员心理训练缺乏必要的手段,同北京体育师范学院合作,由张祖丰主研,研制出L厂’一l型心理测试仪。随后,由北京体育师范学院的刘淑慧教授在亚运会前为国家射击队的主要参赛运动员进行了测试和心理U i l练,效果良好。这一喜讯传到了公安部,有关部门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实验,结果证明,我国完全有可能研制出自己的测谎仪。在此基础上,又经过一年的努力,1991年初公安部正式立项,由公安部科技情报所、中科院自动化所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了课题组。同年5月,由张祖丰、王朴、杨成勋等人为主研制的我国自己研制的第一台测谎仪——P(>一I型多道心理测试仪诞生;6月通过了公安部科技司主持的专家审定,审定认为,“填补了国内空白,接近和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 1992年5月,应山东省公安厅的请求,张祖丰、徐文海使用国产PG—I型测谎仪,参加了调查某乡党委书记被杀案件。经测试,排除一号嫌疑人,认定了孙鹏程的作案嫌疑。经突审孙鹏程,孙供述了犯罪过程。这是中国“测谎”第一起成功的实战案例,这一案例当时曾轰动全国,标志着中国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实战真正开端。 收稿日期:2003—06一10 作者简介:1.常青山(1961),男,北京人,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大队长;2.苏剑君(1963一),男,河北泊头人,济南铁路公安局刑侦处情报大队大队长,铁道部公安局特邀刑侦专家。 90

心理犯罪心理学

心理犯罪心理学.txt跌倒了,爬起来再哭~~~低调!才是最牛B的炫耀!!不吃饱哪有力气减肥啊?真不好意思,让您贱笑了。我能抵抗一切,除了诱惑……老子不但有车,还是自行的……犯罪心理学的简介 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笼统地说,犯罪心理学以犯罪心理为研究对象。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狭义和广义 根据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颇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确定: ⑴把什么人的心理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具体说来,有以下5种人的心理和行为: ①犯罪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②一般违法人,指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为治安部门所处理的人 ③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④揭露与惩罚犯罪的有关人员,这主要是指司法部门人员,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 ⑤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 ⑵研究哪些课题。犯罪心理学(广义的)研究课题十分广泛, ①犯罪心理结构 ②犯罪心理结构成因 ③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 ④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 ⑤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 ⑥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如个体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侦查心理和审讯、审判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问题)以及其它有关课题。

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要点

一、金融犯罪概述 1、金融犯罪,是在货币资金融通过程中,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2、金融犯罪的种类: (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①诈骗型金融犯罪②伪造型金融犯罪③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④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分为:①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②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③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多选判断】 (3)根据金融犯罪的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①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②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3、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危害货币管理罪 (1)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依照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4)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判断】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5)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真币进行加工,变真为部分真) 2、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

犯罪心理学

?简述犯罪心理学的概念与学科性质 概念: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的一门学科。 学科性质:犯罪心理学是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的一门交叉学科。它为揭露、惩治犯罪和改造罪犯提供心理依据 ?简述犯罪生物学派的主要观点 1、颅相学相信大脑的形状与头骨能够揭示一个个体的性格与心理发展。 2、天生犯罪论:人的物理结构决定犯罪倾向的存在;天生的罪犯是退化的家族的祖先遗 传下来的;纹身是远古人类和那些仍然停留在野蛮状态的人的重要特征。 3、体型说认为:人的体型不同,犯罪几率不同,所犯罪行也不同。体型与犯罪有某种内在 的联系! 4、犯罪家族说相信有一种“犯罪基因”会代代相传 5、脑功能失常说:人体脑部遭受伤害而引起脑部功能失常,可能导致机能失调、情绪失控 和性格剧变,进而行为异常 6、血型论:人类有A、B、AB和O四种血型,每种血型人群的气质和性格不同,犯罪倾 向也不同 ?简述古典精神分析学说的主要观点及对犯罪心理学的主要贡献。 主要观点:古典精神分析学派从心理分析的角度出发,探讨早期生活经验对偏差与犯罪行为的影响。本我、自我、超我发展三者协调发展,则呈现出正常的人格状态;某一人格占绝对优势,则呈现异常人格。不同人格的发展阶段对人格形成的影响不同。反社会人格的罪犯往往有过童年的心理创伤。 主要贡献:第一,使我们充分认识到生物学因素在犯罪行为中的巨大作用。第二,大大扩展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围。第三,引起我们对犯罪人早期经历的关注。 ?简述阿德勒的犯罪观。 阿德勒认为,人的基本欲求不是性,而是克服自卑感和补偿欲望。人犯罪不是因感到自尊,而是由自卑引,是为了追求优越而采取的过度补偿。 在罪犯的各种活动和态度中,都显现出他是在挣扎着要成为优越,要解决问题,要克服困难。他和别人的不同之处不在于他没有这种形式的追求,而是他所追求的方向。当我们看出他之所以采取此种方向,是因为他不了解社会生活的要求和不关心其同胞时,我们将会知道,他的行为是十分不明智的。 ?简述柯尔伯格道德发展阶段论,并分析该理论对犯罪心理研究的重要作用。 科尔伯格认为,儿童道德发展经历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后习俗水平阶段,每一阶段又包括二个阶段。如果个人的道德发展停滞于第一层次,则可能出现攻击行为或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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