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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招标文件(非常详细)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招标工程名称:潍坊远成国际智慧物流城项目人防工程监理

招标人:潍坊远成国际智慧物流城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日期:2008年4月23日

目录

第1章招标公告 (3)

第2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4)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4)

二、投标须知 (5)

㈠总则 (5)

㈡招标文件 (5)

㈢投标文件的编制 (6)

㈣投标文件的递交 (8)

㈤开标 (9)

㈥评标 (10)

㈦合同的授予 (11)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 (13)

第3章工程监理合同(格式) (15)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5)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16)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6)

第4章技术规范 (19)

第5章投标文件格式 (20)

一、投标申请资料封面 (21)

二、投标申请书 (22)

三、投标函 (23)

四、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 (24)

五、主要检测设备仪器表 (25)

六、项目管理部人员全部到位承诺书 (26)

七、主要检测设备仪器到位承诺书 (26)

八、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27)

九、网上报名报名号 (27)

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 (27)

第1章潍坊远成国际智慧物流城人防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招标人决定将本次公告的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承包人,现将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1、招标项目名称:潍坊远成国际智慧物流城人防工程监理;

2、招标项目地点: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

3、招标项目规模:人防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投资额约*****万元人民币。

4、招标范围:人防工程施工阶段监理;

5、监理服务期限: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直至工程结算审核完毕;

6、施工工期: 60 日历天;

7、工程质量要求: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二、参加本工程监理招标的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①投标人必须是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甲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在潍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的独立法人企业;

②投标人拟派担任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三、购取招标资料办法:

愿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企业,应于2008年 5 月 23 日至规定的开标日期前登陆招标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115977723.html,)进行网上报名,并从网上下载招标资料(含招标文件),书面招标资料凭报名号到招标代理公司。招标资料信息费为人民币 300 元。

四、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整。

五、本工程评标方法采取随机抽取法。

六、本工程开标时间为2016年 6 月 16 日。

七、关于本项目招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招标人:

办公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第2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㈠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第5项所述。

1.2 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现通过招标方式来择优选定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

2. 招标范围

2.1 本次招标的范围详见“前附表”第6项所述。

2.2 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期限要求及施工工期要求详见“前附表”第7项所述。

3. 资金来源

3.1 本工程立项计划己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工程资金通过“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监理合同项下的合理支付。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前附表”第9项所述。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踏勘现场

6.1招标人将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到工程现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所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6.3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4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㈡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除包括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1章招标公告

第2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3章工程监理合同(格式)

第4章技术规范

第5章投标文件格式

7.2 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按“前附表”第13项所述的时间及方式,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但不署名,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8.2招标人按“前附表”第14项所述的时间,将澄清文件公布在《龙岩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115977723.html,)及《龙岩市招投标信息网》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115977723.html,),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到招标代理机构处(龙岩市九一南路体育中心训练综合楼四层)索取书面澄清文件。该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发布在《龙岩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115977723.html,)及《龙岩市招投标信息网》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115977723.html,),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到招标代理机构处(龙岩市九一南路体育中心训练综合楼四层)索取书面澄清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㈢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在此,为了解释投标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0.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下列部分组成:

⑴投标申请资料封面;

⑵投标申请书;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

②《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

③福建省龙岩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有关备案核准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

⑶投标函

⑷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

①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含有效相关记录)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含有效相关记录)复印件;

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国家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含有效相关记录)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含有效相关记录)复印件;

③监理员的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员证(含有效相关记录)复印件;

⑸主要检测设备仪器表;

⑹项目监理部人员全部到位承诺书;

⑺主要检测设备仪器到位承诺书;

⑻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①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转账或电汇)凭证复印件;

②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⑼网上报名报名号;

⑽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说明材料。

说明:投标人自行报送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其人员应满足文件要求。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至少达到:人民防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1人,人民防空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员2人。项目监理部人员要求如下: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国家或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监理员应具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员证。

12. 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 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报价。监理工作报酬(监理服务收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房[2007]273号)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计取,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恶意压价。投标时,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340万元为计费额,计11.22万元。

13.2 投标人的监理服务收费,应包括完成本合同所需的所有费用,包含加班费、奖金补贴、劳保费、安全医疗费、差旅费、配合费、设备费、办公场所费用等一切费用在内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13.3 监理服务收费应包含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直至工程结算审核完毕的施工阶段全部期限内的监理费用,若建设工期延长,则监理服务收费不再调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这一要求,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14. 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及将来监理费用支付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 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

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 投标担保

16.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担保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6条规定予以没收投标担保。

16.2 投标人交纳的投标担保应从其企业基本帐户汇出,可用保函或汇票或电汇等各种形式交纳,并在汇款凭据上注明“龙厦铁路小洋安置住宅人防工程监理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汇达以下招标人指定帐户:

开户银行:龙岩市新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华信用社

开户名称: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

银行帐号:9090230010010000085102

汇达时间以到达指定帐户的银行对帐单时间为准,迟到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被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5日内予以退还。未被定为中标人的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予以退还。

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后的5日内予以退还。

16.6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6.6.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6.6.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16.6.3 对评标定标施加影响,扰乱正常开标评标秩序的;

16.6.4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指不真实填写有关资料、串通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等)。

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第 15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用A4纸打印、复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在相应的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17.3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17.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㈣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应使用A4纸并装订成册。

18.2 投标文件的密封:

18.2.1 投标文件的正本密封在一个包封里,并在包封外注明“正本”标识。

18.3 在投标文件包封上应:

⑴写明招标人名称;

⑵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①招标编号;

②工程名称;

③ 2008年 6 月 16 日上午9时3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除了按本须知第18.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投标须知第20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包封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18.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18.1款、第18.2款、第18.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6投标文件所有包封的封套上应加贴封条。

19. 投标截止时间

19.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规定的地址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19.2 招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力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1.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投标须知第18款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1.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㈤开标

22. 开标

22.1招标人按“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2.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议,以证明其身份。当开标前(2008年 6 月 16 日9时30分前)查验身份时,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出示以上证件的,视为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22.3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投标文件未按本投标须知第18.1、18.2及18.6条款规定密封、标记的,可以拒收或按废标处理。

22.4开标程序

22.4.1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⑵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代表;

⑶主持人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要求;

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2.2款规定;

⑸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⑹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数和上述查验结果;

⑺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除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和投标文件密封、标记未符合规定以外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由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⑻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22.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除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和投标文件密封未符合规定以外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2.6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3. 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23.1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视为无效,不得进行下一步评审:

23.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投标须知第18条的要求密封的(指投标文件未按本投标须知第18.1、18.2款规定密封的或各包封的封套上未按本投标须知第18.6款规定加贴封条的);

23.1.2 本须知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23.1.3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23.1.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

23.1.5投标人[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拟派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准时参加开标会(指不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2.2条款的);

23.1.6 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修正的;

23.1.7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指不真实填写有关资料、串通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

23.1.8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㈥评标

24.评标会议

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25.1 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27.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7.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监理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7.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 除招标文件另有注明外,投标人在开、评标过程中须携带投标文件中所有证书、证明、证件等文件复印件的原件以备核查,若在开、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关于核对原件的通知半小时内未能提供原件的,其相应的复印件内容评审时将不予确认。

29.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9.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7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9.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29.3 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㈦合同的授予

30. 合同授予标准

30.1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委托合同将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根据本工程评标标准和方法产生的中标人。

31. 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1.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前有权按照本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拒绝不合格投标。

32. 中标通知书

32.1招标人将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将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

32.2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结果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115977723.html,)、《龙岩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115977723.html,)及《龙岩市招投标信息网》(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115977723.html,)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投标人有异议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查。

32.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3.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3.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33.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3.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施工监理,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监理转让(转包)给他人。

33.4 中标人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其它人员在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必须常驻现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若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中标人应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

1. 评标原则

1.1 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

2. 评标方法

2.1评标方法:本次招标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采用随机抽取法。

2.2随机抽取名单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且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3. 评标标准(随机抽取名单的评审标准)

3.1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参加随机抽取:

3.1.1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

3.1.2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3.1.3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申请书内容弄虚作假或投标须知第11.1款⑴~⑼项中有缺项的;

3.1.4近一年连续发生两起四级或一起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4. 随机抽取步骤

第1步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参加随机抽取的合格投标人名单。

第2步号码抽取方法

通知各合格投标人,由电脑随机抽取每个按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对应的号码,并当众登记、公布。

⑴合格的投标人少于10家时,由5个自然码组成一个单位号码。即抽取的区间数为5×N(N为有效投标人家数),从区间内由系统随机配置每个投标单位5个自然码,这5个自然码均为对应投标人的有效号码。

⑵合格的投标人为10~30家(含10家,不含30家)时,由3个自然码组成一个单位号码。即抽取的区间数为3×N(N为有效投标人家数),从区间内由系统随机配置每个投标单位3个自然码,这3个自然码均为对应投标人的有效号码。

⑶合格的投标人为30~50家(含30家,不含50家)时,由2个自然码组成一个单位号码。即抽取的区间数为2×N(N为有效投标人家数),从区间内由系统随机配置每个投标单位2个自然码,这2个自然码均为对应投标人的有效号码。

⑷合格的投标人为50家以上(含50家)时,1个自然码为一个单位号码。即抽取的区间为1~N(N 为有效投标人家数)。

⑸由若干个自然码组成一个单位号码进行抽取时,当抽出一个单位对应的自然码时,该单位对应的所有自然码应从区间数中剔除。

第3步由招标人在电脑中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编号即为中标人。

5. 重新随机抽取的条件

因上一次随机抽取所确定的中标人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进行重新随机抽取,参与重新随机抽取的名单仍为第一次评审通过的名单(本招标项目历次随机抽取被确定为中标人的除外):

5.1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5.2中标人在公示期间,因被举报或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确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并被判定为中标无效的。

6.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吹出的第一个球上的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当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中标人在公示期间,因被举报或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确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并被判定为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可以进行重新随机抽取,参与重新随机抽取的名单仍为第一次评审通过的名单(本次招标项目历次随机抽取被确定为中标人的除外)。

7. 各投标人应对其提交的企业及人员资格情况、信誉、监理经验(业绩工程) (如有要求)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将对中标人(必要时还将对其他投标人)提交的企业及人员资格情况、信誉、监理经验(业绩工程) (如有要求)等进行真实性核查,若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为虚假的证明材料,招标人将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或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将其弄虚作假的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备注:

①近X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X年。如:近两年,是指发布招标公告之起始日起向前顺推两年。

②投标人在开、评标过程中须携带投标文件中所有证书、证明、证件等文件复印件的原件以备核查,若在开、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关于核对原件的通知半小时内未能提供原件的,其相应的复印件内容评审时将不予确认。

第3章工程监理合同(格式)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合同专用条件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招标工程具体情况而对合同标准条件某些条款进行的完善、补充和修改,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专用条件的条款编号与合同标准条件的条款编号是一致的,如果两者的规定发生抵触,应以合同专用条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国家建设部门、工商部门、技术部门的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和和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投标须知前列表第1项所列施工阶段的监理。

2、监理工作内容:

①《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规定的工作内容;

②经约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与施工监理直接有关的建筑质监、电力、市政设施、安全、邮电、城管等。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审批文件和项目资料,提供时间为委托人确定该项目施工阶段前十天内。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2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重大事项在5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职务:。若有变更,委托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

第十五条工地现场办公室、办公设施、工地宿舍、食堂、通信设施以及其他监理设施均由监理人自行配备,所需费用列入监理费用报价中。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均没有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质量责任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2、在工程造价签证或审核中,监理人有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的,应当按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00%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监理工作报酬(监理服务收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房[2007]273号)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计取,但

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恶意压价。监理服务收费暂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340万元为计费额,计11.22万元。

监理工作报酬(监理服务收费)按中标人每月实际完成(经监理审核、业主确认)的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结算时,以财政审核部门终审造价为准。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转帐支付报酬,每次转帐时,监理人均应提供相应数额的正式税务发票。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监理人对本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

2、本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要求如下:

3、监理项目机构人员全部到位承诺书、主要检测设备仪器到位承诺书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监理人员可以根据工程的进度安排分期到位,但不能影响工程监理正常的需要。

4、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人员必须常驻项目现场,业主将执行考勤制度,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报送并获得业主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2天,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监理项目机构其它监理人员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5天,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5、有以下行为之一均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当按下表规定支付违约金。

注:1、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或抽查未在岗,或未参加工地例会,均视同未到位,每人次罚款人民币500元。

2、以上违约金可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3、拟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特殊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若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

第4章技术规范

1、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所指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图集等。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5、其他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5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录

一、投标申请资料封面

二、投标申请书

三、投标函

四、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

五、主要检测设备仪器表

六、项目监理部人员全部到位承诺书

七、主要检测设备仪器到位承诺书

八、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网上报名报名号

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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