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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起诉3

米兰达起诉3

An individual swept from familiar surrounding into police custody, surrounded by antagonistic forces, and subjected to the techniques of persuasion described above cannot be otherwise than under compulsion to speak. As a practical matter, the compulsion to speak in the isolated setting of the police station may well be greater than in courts or other official investigation, where there are often impartial observers to guard against intimidation or trickery.

Today, then, there can be no doubt that the Fifth Amendment Privilege is available outside of criminal court proceedings and serves to protect persons in all settings in which their freedom of action is curtailed in any significant way from being compelled to incriminate themselves. We have concluded that without proper Safeguard,the process of in-custody interrogation of persons suspected or accused of crime contains inherently compelling pressures which work to undermine the individual’s will to resist and compel him to speak where he would not otherwise do so freely.In order to combat these pressures and to permit a full opportunity to exercise 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the accused must be adequately and effectively apprised of his rights and the exercise of those rights must be fully honored.

It is impossible for us to foresee the potential alternatives for protecting the privilege which might be devised by Congress or the States in the exercise of their creative rule-making capacities. Therefore we cannot say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necessarily requires adherence to any particular solution for the inherent compulsions of the interrogation process as it is presently conducted. Our decision in no way creates a constitution straitjacket which will handicap sound efforts at reform, nor is it intended to have this effect.

We encourage Congress and the states to continue their laudable search for increasingly effective ways of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the individual while promoting efficient enforcement of our criminal laws. However, unless we are shown other procedures which are at least as effective in apprising accused persons of their right of silence and in assuring a continuous opportunity to exercise it, the following safeguards must be observed.

At the outset, if a person in custody is to be subjected to integration, he must first be informed in clear and unequivocal terms that he has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For those unaware of the privilege, the warning is needed simply to make them aware of it-the threshold requirement for an intelligent decision as to its exercise.

More important, such a warning is an absolute prerequisite in overcoming the inherent pressures of the interrogation atmosphere. It is not just the subnormal or woefully ignorant who succumb to an interrogator’s imprecations, whether implied or expressly stated, that the interrogation will continue until a confession is obtained or that silence in the face of accusation is itself damning and will bode ill when presented to a jury. Further, the warning will show the individual that his interrogators are prepared to recognize his privilege should he choose to exercise it.

翻译标准和原则

翻译标准和原则 文学翻译最怕者,莫过于一知半解。大家都在说忠实于原文,但有的人却常常把这句话理解成为了忠实于形式,以为肯定句就非得译成肯定句,外国人照相时说“cheese”就一定不能译成“茄子”,这样的理解殊为可笑。其实,就个人理解,所谓的忠实,忠实于原意只不过是最起码的要求,即不能胡乱编造,这一点懂一点英文或是会查字典的人都能做到,没什么稀奇,以为这样就是一个译者,没来由地倒是玷污了这个称谓;真正的忠实,除了忠实于原意,更重要的是忠实于目标语言,别忘了翻译的目的是向目标语言的读者传递信息和美感,如果为了忠实于原来的形式,翻出的东西生硬无比不知所谓,那又翻他做什么!还有一点,单就语言形式来说,任何语言的丰富程度都比不上中文,英语也就那么字母的组合,但中文却要丰富许多,这也就是说,英汉翻译本身就是一个相对较窄的源语言和一个极大丰富的目标语言之间的较量,有的人不明白这个道理,做了一辈子翻译,倒有一大半的中文优秀文字艺术、形式用不上,真是可笑。其实从很大程度上来看,英汉翻译比的不是英文功底,因为做这一行的英语水平都差不到哪儿去,真正拼的是中文功底,这才是真货。 而且,中、英文之间的语法区别太大,英语中有时态、人称等语法,都带有很强的功能性,但中文却没有。如何从中文中找到合适的表达形式来向读者传达原文的这些功能性表述,就成了译文优劣的一个直观判断标准。中文中也有许多英语中所没有的东西,比如语气助词、歇后语、方言、俗语、对联、谐音等等,单就诗歌来说,就分为现代诗和古体诗,其中古体诗细分下来更多,诗经、离骚、汉赋、古体诗、骈四俪六、律诗、绝句等等,文章最起码也分为白话文和文言文,不同形式的变换皆能像读者传达不同的意境。英语中为了表达一个人的粗俗,不外乎就是故意用一些错误的语法或拼写,而译文要表现一个人是白字先生,还是刻画为一个下里巴人,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不过话又说回来,译者、编辑、选题三位一体,而且三者之间是短板效应,成书的结果不取决于最强的,而是取决于最短的。个人倒是比较倾向于完全不懂英文的编辑,倒也不是说编辑不懂英语就可以糊弄,而是大家的评判标准是统一的,都是针对译文来评判。最怕的莫过于那些懂点英语,却又不懂翻译的人,那就难办了,说不定他非得让你把“cheese”改为“奶酪”,读者自是一头雾水,照个相几个人大喊“奶酪”这是想做什么?难道有人动了他们的奶酪? 另外,再多说一句,翻译中的画面感很重要,因为文字最终在读者脑海中形成的都是一副画面,所以画面怎么安排是很重要的。经常读到一些特写或是场景描写,视觉非常混乱,前、后、远、近、上、下、点、面,一会忙活这个一会儿忙活那个,让人看得很是眼晕,画面支离破碎。我丝毫不怀疑那些译者忠实于原文的态度,脸语句顺序都忠实了,说不定还造出一大串莫名其妙的长句,里边含若干个从句以及定、状、补等等,却唯一忽略了他写出来的是中文,真是白白糟蹋了版面。 此外,画面感还可以体现在人物对白之中,做翻译的应该都有感受,英文对白中的东西不外乎就是said\answered\asked\repplied\puzzled这几个,而且用得

米兰达法则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云南杜培武案: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这桩残忍的凶杀案震惊全省,缉拿疑犯成为警方的重点任务。昆明市公安局组建了专案组,当时的刑侦支队副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奉命具体负责侦破工作。1998年7月2日,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杜从此开始了他噩梦般的日子。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说,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员杜培武被拘留后,在刑侦三大队办公室,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或者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滥施拳脚,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1999年2月5日,根据警方的侦查结果和检察院的指控,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判决下达后,杜培武大呼冤枉,在向高级法院上诉时提出,他是被刑讯逼供才违心承认杀人的。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鉴于“杜案”扑朔迷离,案情中疑点难释,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当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的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们干的。枪杀王晓湘、王俊波的真凶、“杀人魔王”杨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网,顿时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 经昆明医学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刑讯逼供导致杜培武双手腕外伤、双额叶轻度脑萎缩,已构成轻伤。检察官认为,宁、秦二人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杜培武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造成错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分析: 米兰达规则的目的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强调了政府执法所要达到目标的手段和过程,从而最大限度地约束执法者。米兰达规则对刑事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

【初二作文】镜面人生

【初二作文】镜面人生 我觉得,每个人身边都有一面独一无二的镜子,折射出独一无二的人生。 也许你没有爱因斯坦那聪明的头脑,没有像英国女皇那生来高贵的血统,没有能说 “我爸是李刚”的强大后台,也没有米兰达可儿的美丽。但,你要知道,你自己绝对是独 一无二,最与众不同的那个。你不必想爱因斯坦一样经历那么多苦难,你可以幸幸福福地 潇洒生活;你不必像英国女皇一样生来就有使命,你可以简单从容地生长;你不必叹息父 母没有“李刚”那般的实力,你可以在阳光下与父母嬉戏打闹;你也不必像米兰达可儿一 样面对全世界人们的评论,你可以生活在一个小小的圈子里,没有那么多诋毁。你不必去 感叹羡慕别人所拥有的,因为你有别人所可望不可即的。 就像一面镜子,不管是街头小贩吆喝的一面便宜镜子,还是精品店里安静小心放着的 一面昂贵镜子。便宜镜子羡慕昂贵镜子的位置,精美的花纹,又怎知精品店里的昂贵镜子 躺在幽暗的灯光下,向往着便宜镜子自由洒脱地沐浴着阳光,简单明了。 而你身旁的镜子,又是怎样的一面镜子?是便宜镜子的自由洒脱自由然而普通,还是 昂贵镜子的精致高贵然而寂寞无助?你身旁的镜子,又是怎样的一面镜子,它又反应了什 么样的人生?是哈哈镜凹镜的自负,放大了自己,然而只是虚影;又或是哈哈镜凸镜的自卑,缩小自己,留下的却不过只是一抹伤感;还是童话里的墨镜,活在夸奖之中久久不愿 醒来?这都可以,但是千万不要忘了,留一面平面镜,一面普普通通却又真实的平面镜, 它会告诉你,你是一个怎样的人,你活在一个怎样的世界里,让你正视自己的不足与闪光。它比老师还要神奇,能揪出你躲在灰暗角落里的一个小小的不足;它比摄影师还要慧眼, 能捉住你一转而过的闪光点并保留下来。 感谢您的阅读,希望文章能帮助到您。 每个人都生活在一面镜子里,也许镜框精美华丽,但镜面肮胀不堪;也许镜框普通平淡,但镜面却是干净明亮的。如果你是前者,请认真擦去污秽,留下属于你的的澄澈,如 果你是后者,请仔细雕刻属于你的闪光点,留下出众。 每个人的身边都有一面镜子,都有一面镜子,始终映着你的身影,折射出不一般的镜 面人生。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 判例: 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 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 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 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该便衣侦探怀疑此二人有盗窃商店的意图,便上前表明自己的身份,然后问两人的姓名,两青年并未给该侦探明确的回答。于是该侦探对两人进行了简单的搜查——“拍身”(Frisk,意即警察的手并未伸入嫌疑人的衣袋,而仅仅是在嫌疑人衣服外从上到下进行触摸),结果发现两年青人身上都带有手枪。两人因此被逮捕并起诉,但是被告律师认为该侦探在现场搜查所获的两只手枪不能作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警告) 摘要: “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的由来熟悉美国警匪片的朋友们,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都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 “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熟悉美国警匪片的朋友们,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都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完整的英文版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中文翻译“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99年:弗吉尼亚州里士满(Richmond, Virginia)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公诉人可采用未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米兰达警告”之来龙去脉——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女干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命题原则与要求

考试命题原则与要求 原则 1. 考试命题要以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要利于加强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正确导向,有利于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要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2.要从学科的特点出发,适当设置有价值的开放性试题;加强对学科内知识的综合能力的考查,重视与其它学科间的知识渗透,考查学生综合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 3. 注重对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学习能力的考查。不出偏、难、怪题,不出人为编造似是而非的题目,试题不要太机械,题型要灵活,以利于学生更好地得到全面发展。 4. 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生活和身心发展水平,增加联系社会、接触生活的试题,体现人文关怀,以利于学生适应社会、适应生活。 5. 题型的配备,试卷结构的设计体现继承与发展相补充的原则。 6. 试题应突出创新开放,确保科学严谨。 7. 试题注重体现时代性,要贴近学生和社会,关注社会热点。 8. 体现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和环境意识的课程目标。 9. 题目设置要有一定的区分度,起点适当,坡度适宜,要有利于各种程度的学生都能考出自己的水平。 10.试题的题量要适中,在充分发挥传统题型特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新题型,要妥善处理各种题型的使用和搭配。 要求 1. 要相互了解、统一进度。 2. 不能站在所教班级学情的角度,要从整个学年的高度命题,树立全局观念、学年意识。 3.认真学习《课程标准》,把握教材。 4. 认真研究中考说明,了解中考方向。 5. 试题易、中、难内容各占70%、20%、10%,在后两个百分比中体现区分度。 6. 保证试题质量,保证试题内容的正确性,交样卷之前要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及时纠正错误。

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

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 判例: 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 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 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

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 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该便衣侦探怀疑此二人有盗窃商店的意图,便上前表明自己的身份,然后问两人的姓名,两青年并未给该侦探明确的回答。于是该侦探对两人进行了简单的搜查——“拍身”(Frisk,意即警察的手并未伸入嫌疑人的衣袋,而仅仅是在嫌疑人衣服外从上到下进行触摸),结果发现两年青人身上都带有手枪。两人因此被

从“米兰达规则”看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从“米兰达规则”看中国刑事诉讼制度 摘要:“米兰达规则”在美国有着重要的影响,成为美国文化的一部分,成功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确立了依据第五宪法修正案中不自证其罪条款来检验当事人供词合法性的原则。而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虽然有很大发展,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仍处于弱势,甚至警察在审讯阶段刑讯逼供,而这些,足够引起我们的深思。 关键词:不自证其罪米兰达规则刑讯逼供 一、在米兰达判决前的美国刑事司法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强迫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这就是美国法律中的不自证其罪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适用于法庭审判阶段,即在法庭审判时被告人不得被强迫作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才将此原则的适用扩大到警察侦查阶段。【1】侦破案件时,警察都希望能得到嫌疑人的供词。因为嫌疑人的供词无疑是证明嫌疑人有罪的有力证据。但众所周知,被警察逮捕之人于受询问时,多处于惊慌恐惧中,而警察的问案方式多具有威吓性,在警讯中要确保被告自白的任意性,确保被告基于自由意思而陈述,实属不易。而对于法官,就只得凭一己之喜恶,自已决定何种供词为强迫下做出的并予以排除,何种供词是自由意思的表示予以接受。 基于以上原因,在米兰达判决以前美国有的州甚至以形式惩罚方式,来处罚警察以违法不当行为方式询问被告。有的州即立法规定下列行为为犯罪行为:妨碍律师与被捕之人会面者;于被告被逮捕后,未将被捕之事实通知其亲人者;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取得自白者。【2】 二、米兰达判决 米兰达案的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米兰达因强奸罪被逮捕。警察在没有告知米兰达享有沉默权和律师权的情况下对他进行了审问。米兰达向警察做了有罪陈述。米兰达案中实际还有其他三个类似案件。这些案件虽然案情不同,但涉及同样的问题,即警察是否应在审问嫌疑人时告知嫌疑人他享有沉默权和律师权。 1966年6月13日,首席大法官沃伦(Warren)主持庭审,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一起参加,最后以5:4的比例通过了由沃伦执笔、针对米兰达上诉请求的裁判意见书。 意见书中提到“我们主张的是,如果能够表明没有采取有效的程序措施为被告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提供保障,那么对被告人羁押性询问所得的任何有最火无罪陈述,控方都不可以使用”,“在宣称这些原则时,我们没有忽视执法官肩负的沉重负担,尤其是在审判的情况下。我们也完全承认,所有市民有义务帮助实施刑事法律。联邦最高法院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给予执法机构合法行使权力时的充分自由。我们就询问过程施加的一些限制,不应成为干扰正常执法的不当因素。就像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我们的决定无论如何都不是为了排除警察发挥传统上的侦查职能。尽管自白在某些定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不能过于重视自白的作用。在我们讨论的每个案件中,不管有了多少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警察的询问都持续了无天的时间。”【3】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的判决中,以冗长的篇幅和严密的逻辑论证了:(1)警察在审讯之前,应当告知嫌疑人他们享有哪些权利;(2)如果警察没有告诉这些权利,将产生怎样的后果等两项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为,警察询问米兰达之前,没有告知他有请律师的权利,侵犯了他享有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由此得到的被告人陈述不可接受。同样,最高法院还主张,当某人被羁押或被当局以任何其他实质性方式剥夺自由,并被询问时,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就受到威胁。为保护这项特权,必须采取一些列的程序性保障措施。【4】 通过此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确立了“米兰达规则”,其内容是,警察在询问被逮捕之嫌疑犯前,应为以下警语之告知,否则所取得的自白不得为证据:【5】 1、你有权保持缄默(You have a right to silence);

解读零口供规则

解读“零口供规则” 摘要:“零口供规则”的初稿中最核心的内容被认为是“沉默权的提出”。几经修改后的《规则》 与初稿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再把口供视为零,而是把对口供的依赖降到最低点。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不再 允许其保持沉默,原来的绝对“零口供”演变成了现在的相对“零口供”。“零口供规则”的意义体现在它对 我国司法制度提出了预警,使人们再次正视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及阻却这一弊端的迫切性。 关键词:“零口供规则”、沉默权、刑讯逼供 一、“零口供规则”的产生及内涵的变化 所谓“零口供规则”,是指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但是这个规则从2000年8月发展到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 2000年8月刚出台时,“零口供规则”包括两方面主要内容,其一是当侦察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将视其有罪供述不存在,即为零,应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其二是在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对检察官的讯问应允许其做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这个“规则”中最核心的内容被认为是“沉默权的提出”。由于它与我国自建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奉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是严重冲突的,(因为,所谓的“抗拒”既包括狡辩谎供、暴力脱逃,也包括对讯问保持的沉默。)同时,也是对我国重口供轻证据的司法实际的一种宣战,因此,“零口供规则”甫一出现,即引起了全国各界,尤其是法律界的密切关注,并进而引发了人们对证据制度、刑事诉讼的司法观念等诸多问题的大讨论。顺城区检察院的做法被视为“惊世骇俗”之举1,并被评价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历史性进步”2。但在一片叫好声中,也有许多学者针对沉默权与现行中国法律的冲突、中国现阶段是否具备了确立沉默权的条件、零口供规则是否具有实际意义等问题提出了质疑,这种理性的思考促使人们对沉默权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而“零口供规则”也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了改变。 2001年3月27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进行了第5次修改,“通过实践和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后的《规则》更加完善了”。据报道,修改后的《规则》从原来的一页增加到现在的三页,有很多内容都是新加进去的,而且更加严密,更能经得起推敲。最大的改动是检察官对审查起诉的案件,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已不再是“允许其保持沉默”,而是在“鼓励其如实陈述的同时,不强迫其做不利于本人的陈述。”而“零口供”也被重新定义为:认定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独立存在,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认定的影响降低到零。 修改后的《规则》与原来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再把口供视为零,而是把对口供的依赖降到最低点。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不再允许其保持沉默,原来的绝对“零口供”演变成了现在的相对“零口供”。 两相比较,修改后的“零口供规则”才算是较为准确地还原了制订者的初衷。事实上,“零口供”的“零”并不是数学意义上的零,不等于要否定口供的证据效力。因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它是顺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人员对口供过分依赖的现状而提出的一种带有价值趋向的希望,即最大限度地降低这种依赖。正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的一位负责人说:“我们实行‘零口供’的目的就是提高我们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能力,提高业务水平而不是想探索沉默权的大问 1龙宗智“‘零口供规则’意义何在”,《南方周末》2000年9月28日。

古今中外法治小故事

古今中外法治小故事 1、鼠狱 张汤在西汉武帝时曾任廷尉、御史大夫,一生主持审判许多重大案件,用法严酷。他小的时侯即已显露出作法官的潜质。一次他父亲外出,他一人在家,老鼠将肉偷走。他父亲回来,很生气,动手打了他。张汤遂挖掘鼠洞,将老鼠捉拿归案,老鼠偷的肉还没有享用完,“鼠”赃俱获。张汤按正式审判程序,审讯老鼠,记录供词,写成文书,最后定罪判决,处老鼠以磔刑。其父回家看到他写的供辞文书如同出自一个老练的狱吏之手,大为惊讶。以后遂让张汤书写判案文书。 2、三尺法 杜周是西汉时有名的酷吏,为人持重少言、内心阴刻。皆任廷尉、御史大夫。汉武帝对他颇为欣赏。什么原因呢?一是因为他逐捕深治,二是他治狱,专以皇帝旨意为准。皇帝所讨厌的人构讼,他就枉法而陷之;皇帝欲开释的人,他就网开一面,找借口释放。有人就此责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所谓三尺法指的是写在三尺长竹筒上的法律条文。对这样的责问,杜周一笑置之,振振有词地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应该说,杜周道的是实情,说出了封建社会里十分普遍的执法心态和现象。杜周能坦率承认这一点,还有几分可爱之处。 3、太守断牛

于仲文曾任北周时安国太守。他任太守时,有任、杜两家各失其牛。后来任家得到一头牛,两家都说是自己家的牛,各执一词,州郡长期不能断决。益州有一位官员说:于太守必有主意。于仲文接手此案后。说“此易解耳。”他令两家各把自己的牛群驱至郡衙前,又令人把要认领的牛放出来,结果要认领的牛走入任家的牛群。于仲文先前又令属吏悄悄微伤要认领的牛,借此观察两家的反应,任家见到后心疼不已,而杜家则无所谓。于是于仲文便据此下判将牛断给任家,杜氏服罪而去。 4、法当有常 狄仁杰是唐朝有名的大臣,仕宦历经高宗、武后两朝。他任大理丞时,一年之中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时称平恕。有一次,武卫大将权善才误砍昭陵柏树,狄仁杰奏罪当免职。唐有宗勃然作色,下令立诛权善才。狄仁杰又奏权罪不当死,高宗说:“善才陷我不孝,必须杀掉他才解我心头之恨。”左右的人听到这里,都朝狄仁杰使眼色,叫他离开殿廷,狄仁杰却不慌不忙地说:“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以为雄,臣遇以为不然。居桀、纣时则难,尧、舜时则易。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干之诛。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岂有犯非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百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一番说辞既婉转得体,又顾全了高宗的面子,其态度才缓和下来,善才幸免一死。 5、误杀从轻

系统设计原则和标准

目录 第一章项目概况 (2) 第二章系统设计原则和标准 (2) 第三章系统设计 (4) 第四章系统报价和服务承诺 (28)

第一章项目概况 XX项目具体概况。为有效地对所有通道进行科学有序的管理,为业主创造一个高度安全、舒适、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需要对通道大门设联网型门禁管理系统。 ELID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门禁系统制造商。十多年的开发和生产经验的积累,造就了ELID产品的品质和世界一流的安防系统。 第二章系统设计原则和标准 2.1.设计原则 我们在设计XX门禁系统时遵循的原则:先进实用;可靠稳定;升级维护。 先进实用――在XX门禁系统设计中,先进实用的原则具体体现为: 成功的应用性――系统设计时采用的产品和系统,必须是经过了一定时间市场考验的成熟产品,特别是在中国应有成功的应用案例。 合理的配置性――系统设计时,对需要实现的功能进行合理的配置,并且这种配置是可以被改变的,甚至在工程完成后,这种配置的改变也是可能的和方便的。 良好的操作性――系统的前端产品和系统软件均有良好的学习性和操作性。特别是操作性,

应使一般文化水平的管理人员,在粗通电脑操作的情况下通过培训能掌握系统的操作要领,达到能完成值班任务的操作水平。 可靠稳定――设计安防系统时的第二个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保证系统的可靠稳定运行。这个原则要兼顾到: 系统运行可靠――系统的运行要求可靠。要求从计算机的配置到系统的配置、前端设备的配置都要仔细考虑这个问题,对所有的设备进行认真的可靠性认证。 保存和恢复设置方便――在实际运行中,即使系统的故障率非常低,也会因为各种意想不到的原因而出现问题。所以,在系统设计时,要考虑到设置数据的方便保存和快速恢复。 升级维护――即使是最先进的系统,也有随时间的推移而落后的可能。在系统设计中,我们选用产品和系统时,应充分考虑系统的升级和维护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智能化升级――系统的软件是最有可能升级的,选用的系统管理软件必须有厂家的免费升级承诺。升级的操作应能由系统管理员即可完成,不需要繁复的操作和专门的技术。 在线式维护――由于安防系统的特性,使得系统的工作不能停顿。因为一旦系统工作停顿,便会产生安防上的空白时段――漏洞。不能说有一段时间漏洞就一定会出现问题,但不能保证不出问题。所以,系统的维护必须是在线式的,即在系统不停止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更换单元的备件。

外国法制史之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之名词解释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米兰达规则 一九六三年,一个二十二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审讯前,警官没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而米兰达文化不高,此前也没听说过宪法修正案。两小时审讯后,他在供词上签了字。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的重要证据,而律师则认为: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审讯中都不得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因此米兰达的该证词无效。最后,陪审团认定米兰达有罪,判刑二十年。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终审裁决地方法院审判无效。理由是警方在审讯前,没有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同时,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应被告知的详细内容:(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着名的“米兰达警告”。 金玺诏书 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法律。又称,因诏书上盖有黄金印玺,故名。诏书主要内容是确定皇帝选举法和规定诸侯权限等。金玺诏书除序言外,共31章。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最大的7个(圣职选帝侯:、、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莱茵—普法尔茨伯爵、—维滕贝格和),在选举产生。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帝位加冕礼在亚琛举行;罗马人民的国王即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不再需要的涂油加冕。还规定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拥有监督帝国的职权。金玺诏书从法律上对当时德意志政治状况的承认,彻底解决了自萨利安王朝的罗马皇帝以来世俗王权与教权长达近3个世纪的纷争,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教皇干涉德意志政治的局面。金玺诏书的原件今保存于国立图书馆。 以手护手原则 所谓“以手护手”原则亦即早期日耳曼法建立的“前手交易的瑕疵不及于后手的原则”。即前手交易有瑕疵,但是在物上权利移转于后手买受人时,买受人取得的权利即为无瑕疵,任何人不得追夺。也就是,后手为前手权利的唯一保障,“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博纳姆医生案 [案情简介] 1610年,内科院生博纳姆在伦敦城营业由于没有医师协会颁的发的许可证,被传唤到医师协会的一个理班会,受到监禁。

职业的选择的标准和原则

职业的选择和原则 每位大学毕业生都在为找一个“好”的工作而奔波。把握“好”职业的选择标准和原则,对于大学生求职择业是十分重要的。 一、职业选择的标准 1、工资收入水平 一般来说,人才的价值应该在经济收入上表现出来。大学生择业时常把工资收入水平作为重要的因素来考虑。工资收入高的跨国公司或外国企业是很多毕业生的首选。但是,大学生在择业是要目光长远,决不能一味追求高工资而忽视其他选择因素。 2、个人兴趣与爱好 能否发挥个人特长,是否符合个人兴趣、爱好,是广大毕业生关注的重要问题。大学生只有在职业选择与个人状况的结合匹配合理时,才能够“干一行,爱一行”。 3、单位的地理位置 大学毕业生择业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工作单位所处的区域。很多人首先考虑的是大城市,其次是沿海开放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选择在大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就职有一定的优越性,生活方便、条件优越,再学习、深造的机会多。但是也应该考虑到,这些大城市的大公司、大机关人才济济,专业人员齐备,毕业生锻炼的机会较少,容易受压抑。边远地区和中小城市的工作单位虽然条件较差,比较艰苦,但由于缺乏人才,因而对大学生极为重视,毕业生的才能有充分发挥的余地。 4、单位性质 很多大学毕业生受社会舆论对职业评价等的影响,他们对用人单位的性质也有所考虑。据调查,一些毕业生选择单位性质的顺序依次为:政府机关,金融机构,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 5、就业单位的发展前景 毕业生的发展情况与所在单位的发展前景密切相关。因此许多毕业生注重单位的发展前景,既看眼前,又顾及长远。 6、继续深造的条件和机会 大学生从学校毕业出来,知识面还是有限的,要在今后求得发展,有所作为,必须要在工作中继续学习,补充新的知识。因此,择业时很多人要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 7、发展机会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在预期时间内可以取得什么样的业绩或晋升到什么职位,这可以根据该单位的发展前景、人事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机制等对其发展机会做出判断。 二、职业选择的原则 1、符合社会需要的原则 一个人在选择职业岗位时,把社会需要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以社会对自己的要求为准绳,去观察、认识问题,进而决定自己的职业岗位。虽然大学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但自主择业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并非可以不顾社会需要,一味地追求“自我设计”。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也都期望着合格的大学生为之去奋斗。从另一方面看,社会是由人构成的,社会需要本质上就是人类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个人需要的内容无论怎样多,个人需要结构无论怎样复杂,它总是受现实社会要求的制约。人们正是通过不同的职业活动,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也在满足着个体的需要。社会的每一步发展,都是上述职业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 2、发挥个人素质优势的原则 一个人在选择职业岗位时,综合考虑自己的素质情况,根据自身的特长和优势选择

椰子油真的这么神奇吗

椰子油真的这么神奇吗 当你还在为买千元化妆品存钱,却不知道女明星们都在用便宜大碗的椰子油?早前米兰达?可儿就因为接受采访时说:“产后瘦身靠每天4勺椰子油”用它拌沙拉、烹饪,甚至放在绿茶里,因此让椰子油一夜爆红。据传说同样好身材好颜值的安吉丽娜?茱莉每一天的清晨,也是从一勺椰子油和一把谷物麦片开始的。宇宙超模吉娘娘也自爆经常使用椰子油保养皮肤,甚至台湾天后小S也是椰子油的粉丝,经常在微博花式安利椰子油,甚至便秘问题都靠它解决。 随着明星们的疯狂打call高调宣传,网上流传“椰子油是世界上最健康的油”,各购物平台都高调宣称“适合老人、孩子、孕妇各种人群”、同时“可以减肥、治口臭、防便秘、呵护皮肤等”具有各种神奇疗效,甚至推荐每天饮用。 那么问题来啦!椰子油真的有这么神奇吗?今天我们联合国家二级公共营养师郑飞飞,为你揭开椰子油身上笼罩的光环!椰子油健康?说说脂肪酸 植物油含不饱和脂肪酸多,常温是液态,为了满足人体的需要,在膳食中不应低于总脂肪来源的50%。不饱和脂肪酸又分为单不饱和、多不饱和,相对于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对心血管的益处具有更强的科学证据支持。

动物油饱和脂肪酸多,常温下呈固态,长期大量食用,会增加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性,要控制食用。但在植物油中,椰子油是个特例,它在常温下是固态的。椰子油的饱和脂肪酸含量高达87%,甚至比猪油还要高。 2017年6月,美国心脏学会在其主办的科学期刊《循环》上发布了脂肪摄入与心血管疾病风险的最新公告。其中专门提到了椰子油,说它不可避免地会增加血液中的坏胆固醇,从而增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的风险。 不过,椰子油中的饱和脂肪酸不是猪油里的硬脂酸,也不是棕榈油里的棕榈酸,而是中链脂肪酸――月桂酸。它可以直接被吸收进入血液,有一些研究结果显示,在摄入同样多热量和脂肪的情况下,椰子油可能更不容易让人发胖。这可能是个好消息,但它仍属于各国膳食指南中限量的油脂。吃油,膳食指南这样建议 不管什么油,有什么样的健康作用,摄入都要遵从膳食指南原则,否则就会给身体带来负担。 摄入量:关于脂肪酸摄入量是否均衡,最新版《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给出了参考:对于一般成年人,一天中总脂肪供能比20%~30%,饱和脂肪<10%。无论哪一种烹调油,每天的总量应控制在30克以内。 油品种类多样:不要太专一于某一种油品,最好是不同种类的食用油轮换着吃,这样才有利于脂肪酸平衡。椰子油

原则与方法

原则与方法 傅桂旗 做人没有原则,就显得没有骨气,做工作没原则,就会寸步难行,只讲究原则而不注重方法,想要获得理想效果实在是困难重重。 首先,我们要做一个有原则的人,讲原则才能工作业务有条不紊地进行,讲原则才能正气击败邪气,讲原则才能维护公司利益。 在日常工作中,质量“三不主义”即是一例。通过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化作业,减少慢性不良,杜绝责任事故,(不制造不良品),同时对上工序和本岗位工件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反馈和应对(不接受不良品),防止不良品流出(不流出不良品),这样才能保证市场质量。那些讲哥们义气,马虎了事糊涂大意,不拿质量当回事的人,即所谓“做前无思考,做后全是错”。不但会给公司造成损失,自己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也给自己的职业生涯带来打击,工作停滞不前,生活堪忧,负担加重,甚至给自己别人和公司带来各种各样的损失,所以要学会做人、做事、做产品,要坚持原则。 其次,我们要讲究工作方法。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时间、场合、对象和气氛等诸多因素,不仅用智商也用情商及用灵活的方法原则融入具体工作当中,合情合理,纠正第一,预防第二,这样才能事半功倍。 相反,生硬地照搬原则则容易陷入冲突和孤立,纠缠于泥潭而难以自拔,难以做到上通下达,管理工作到位,同事关系紧张,难以服众。 所以,在工作中碰到原则性与灵活性发生冲突时,我们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当我们为维护公司利益而必须坚持原则时,务必理直气壮,有理有据,有理节地与歪门邪道做斗争,虽然有时会被对方误解,甚至产生个人恩怨,但我们坚信,一身正气者是有获得公众广泛理解和支持的强大魅力,找对工作方法,做正确的事,始终会得到公司和同事的认同和赞誉,公司的前进和发展才是硬道理!

米兰达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米兰达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米兰达规则,也就是我国通常所说的沉默权制度,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中创设,其基本内容为在对处于拘禁中的被告人进行讯问时,警察必须告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违反这一义务所得到的供述不具有可采性。国家赋予公民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其不仅是一项刑事法律基本原则,也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沉默权的法律文件。米兰达规则对我国刑事立法、执法、守法活动具有诸多现实和积极的启示。 1963年的一个深夜,美国亚利桑那州某影院女营业员下班回家,路上被一男子劫持,并遭强奸。嫌疑犯米兰达被警察抓获后,受害人指认他就是罪犯,经讯问,米兰达供认不讳,写了供认书,签了字。米兰达被控犯有强奸等罪行。审判中,经法院为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的追问,警局官员承认了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当时也无辩护律师在场,不过,主审法官仍认可将米兰达的供述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米兰达被定罪后,最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被告主张,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的规定。法院认同了被告的观点:警察在讯问米兰达之前没有告诉他有保持沉默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有违第五修正案,因此而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故推翻原判,米兰达被无罪释放。 最高法院正是在在该案中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要求警察在审讯之前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政府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错误的无罪仅仅是放纵了一个罪犯,而错误的定罪则在放纵真正罪犯的同时,冤枉了一个无辜者,由此可见,米兰达规则是法治社会法律程序正当,法律保障民主、自由、人权的充分体现,其优越性有以下几点: 1、米兰达规则使警察权力受到了有效规制,警方通过非法手段得来的证据不再被法庭采纳,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因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错误的定罪; 2、有效地保障了公民合法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任何对公民合法人身的侵害的是对国家法律的直接挑战,增加了执法人员违法成本; 3、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公民有权决定说什么或者不说什么,法律规定的除外,米兰达规则遵循着人权第一的原则; 4、每一个人在面对国家权利时都是显得十分的渺小,米兰达规则确立的沉默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是对诉讼地位平等的追求。 5、透过米兰达规则,我们看到的是美国对程序正当的重视,对规范国家行为的决心,对保障人权的信心,对社会民主的尊重。 但不可否认,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与实施在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了其独特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目前法学界争论最为普遍的就是由米兰达规则所带来的办案成本的增加,沉默权制度的实施不利于打击犯罪,影响司法机关办案的效率。沉默权制度具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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