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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信任机制的缺失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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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信任机制的缺失和完善

[ 张基奎]——(2011-7-23) / 已阅4005次

法官信任机制的缺失和完善

——法官保障制度研究的一个维度

张基奎

【内容提要】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法官保障制度的价值分析出发,主要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探讨法官保障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指出法官保障制度受到争议的根源在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或法官缺少信任;在法官呼吁提高保障水平,而公众指责司法不公的困局中中,法院应首先有检讨和完善自己的勇气,不断增进社会公众的信任。就基本内容而言,法官保障制度是消费性制度,当法官努力改进司法作风,彰显自己应获得完善的职业保障时,社会公众及各级组织对待司法也应有理性的姿态,给予司法以充分理解、尊重和支持。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围绕“信任缺失”这一主题,对有关法官保障制度的争论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第二部分,对现行法官管理体制进行分析,提出信任缺失有司法体制、法律文化、社会心智等诸多根源,认为法官保障制度的落实不仅仅是一种制度的建设,而更应是一种文化观念的改造、社会心智的引导;第三部分,从队伍建设、社会沟通、司法监督、职业保障四个方面提出建立法官信任机制,进而落实法官保障制度的路径;第四部分,结语。

【关键词】信任机制、职业保障、司法改革、法律文化

法官是社会主义法治最直接的推进者之一,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如何、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的质量,进而推动或牵制法治的良性发展。法官保障制度是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官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否,不仅仅意味着法官物质待遇的丰厚与否,还标志了司法在社会管理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法官法对法官保障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多数人认为,这些规定或者过于原则,不好操作落实,或者过于粗浅,达不到保障目的。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观察,笔者认为,法官保障制度不完善或难落实,除了通常认为的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外,更深层面的根源在于一种法律文化、法律观念的扭曲,必须进行一种文化观念的矫正。

一、信任缺失:对法官保障制度的争论

(一)职业需要还是变相福利?

关于法官保障制度的争论,主要是“物质化”问题,把法官保障制度简单等同于增加法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在社会分配不公、两极分化仍比较严重的社会语境下,物质化的法官保障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引来强烈的反对。许多法官在论及法官保障问题时,首先提到的就是法官工作压力大、工资低,进而导致法官队伍的不稳定。而在社会公众看来,尽管不同地区的法官工资有差异,但是其他许多阶层丰厚很多,再要求增加工资,有些不知足。当多数争论停留在工资待遇的增加与否时,实际上已经把法官保障制度引向歧路。笔者发现,由此进一步关于司法体制、司法公正等话题的讨论,都把解决“工资低”作为一剂药方,似乎牵一发就能动全身,就把法官保障制度简单化,甚至平庸化了。

所谓法官保障制度,是有关法官职业待遇、安全、独立、尊严制度的总称,目的在于确保法官审判权力的独立运行,实现司法公正。具体来说,一是内容层面。法官保障制度的内容是复合型的,尽管从表述上予以顺序罗列,但是,各项又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比较丰厚的物质待遇在满足法官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也标识了一种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必需的司法尊严;有了人身和身份方面的安全保障,法官才能解除后顾之忧,坚持独立自由的法律判断。换而言之,法官保障制度有物质的内容,也有精神的内容,对两方面都必须有充分的关注,才能全面理解法官保障制度。二是目的层面,包括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直接目的是建设公正、廉洁、为民的法官队伍,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保障制度是法官队伍建设的组成部分,法官保障制度的立足点是要围绕法官队伍本身的建设来制定保障措施,而不是过多地追求宏观体制的改造;同时,也为解决法官保障制度的困境寻找到切入点,即从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入手,增进社会公众的信任,使公众认为给予法官完善的职业保障会“物有所值”。根本目的是确保审判独立和实现司法公正,这是法官保障制度获得社会公众支持的价值基础,如果不从这一角度看待和改进法官保障制度,就会误入歧途,使该制度失去应有的生命力。

(二)保障还是监督?

有人认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不是法官保障问题,而是司法监督问题,要解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这实际隐含了一种市场交易观点:法官优越的职业保障不是制度来安排的,而是应通过自身的公正司法来获得,换言之,以正义的司法产品换取相匹配的职业保障。问题是,正义的司法产品从何而来?在法官们看来,没有完善的法官保障制度,自己的审判权力处处受到制约,无法完成正义司法产品的输出。这似乎就形成了一个“死扣”:公正司法需要以职业保障为前提,而职业保障则要以公正司法为条件,谁也不肯让步。

在这个困局中,笔者认为,症结不在于两者如何实现交换,而在于困局之外的“社会感受”:司法真的不公吗?社会公众眼里的司法不公一般是指发生错案,根据最高法院在今年“两会”上的工作报告,“在去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1669件,占生效裁判的0.18%。”还有的省错案率在万分之0.5左右,这表明,尽最大可能杜绝错案,确保公正司法,是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根本底线。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敏感,一方面来自一些司法不公现象的确存在且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纠正,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堵塞了公众寻求救助的最后渠道,污染了公正的水源;另一方面,更多的原因在于司法权威没有得到树立,不论当事人还是一般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戒备多于信任,一旦司法裁判不利于自己或者与自己预期中的正义不相符,就武断地认为司法不公。

司法不公的感受还来自于司法监督的失范,一些案件从司法角度并无不当之处,但是由于当事人和舆论媒体的推波助澜、夸大歪曲,而成为社会公众眼里的“司法不公”。法官保障制

度不是简单的物质保障,更重要的还有审判权力的保障。审判权力的独立运行是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但是,并不排斥对审判权力的监督,相反地,科学规范的司法监督也是审判权力对立运行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看,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也是法官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司法监督机制的出发点在于保障审判权力的规范运行,而不是简单牵制、粗暴干预;前提是对审判权充分信任,而不是总是以怀疑、戒备的眼光审查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当有人以存在司法腐败为由,提出加大司法监督而反对完善法官保障时,实际把司法监督和法官保障对立起来了,使司法监督异化为干预司法的工具。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渠道很多,但多是没有秩序的“广场式”监督,司法成为一种谈资,甚至泄愤的对象。因此,规范司法监督,不论对法官的职业保障,还是促进司法公正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信任还是怀疑?

在法官保障制度中,法官既是主体性因素,又是对象性因素。作为主体性因素的法官,应当具备司法的基本伦理,敢于承担司法的职业责任,有包拯的“铁面无私”精神,由此才能赢得老百姓的赞誉和信任,才能得到来自社会公众的支持和保障。另一方面,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下,作为对象性因素的法官,应是执政党关心、人大支持、政府配合、公众尊重的职业群体,给予充分的信任。笔者发现,如果把法官保障制度作为一个系统的话,它的良性运作需要一个“互动”或“交换”的过程:系统内的法官需要输出足够数量的“司法正义”,以赢得其他社会群体和组织的尊敬和支持;其他社会群体和组织对法官充分信任,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才能使法官放心地独立判断“司法正义”。简而言之,就是交换信任的过程。但是,这里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悖论:彼此都需要对方的信任,而站在“不信任”的鸿沟面前,谁先迈出(或者有能力迈出)主动的一步呢?法官与社会公众的不信任状态不是静止不变的,可能个案的圆满解决会赢得公众对个别法官的信任,如陈燕萍,但是,总的来说,如果缺乏有效的疏导机制的话,这种不信任只会扩大而不会缩小。当前,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选择到法院打官司,与其说是一种信任性选择,不如说是一种制度性选择。所以,信任危机是法官保障制度不能得到落实的“社会性心病”。尽管法官们大声疾呼,但是,社会公众往往以“有色眼镜”看待,认为不过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福利待遇而已。因此,法官保障制度问题不仅仅是一种制度设计问题,更是一种法律文化问题,即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官的信任问题。

二、信任缺失的根源:对现行法官管理体制的分析

(一)经济分析

这里主要从两个层面分析:一是微观经济层面,对法院内部的法官保障制度作为一个经济系统进行研究;二是宏观经济层面,探讨以经济为中心理念下的法官保障制度。

1.微观经济层面

在法院系统里,对法官的管理(抑或保障)主要着眼于人事和业务两个方面。人事主要指法官的晋级晋升、工资福利、奖励惩罚等。由于当前法官的行政化管理,不同级别的法官在物质保障方面的待遇是不同的;而级别的确定,主要由上级考核决定(民意测验只是一个环节),致使法官养成“向上看”的思维。这是法官丧失独立思考的直接根源。陈燕萍法官说,“法官不是官。”重在强调法官要有平民作风,做到司法为民。但在实际管理中,对法官又按照行政官员的机制进行管理,值得反思。

法官业务主要是运用审判权力审理案件。从法理上讲,审判权的行使应是独立的,不受各种干扰,惟有如此才能促成裁判的公正。但是,我们发现,独立审判在实践中很难得到真正落实。一方面,由于法官责任追究制的失范和过分严苛,有些法官也不愿意承担独立审判的职责,寄希望于请示汇报等内部途径解决案件,一旦发生“错案”就能减轻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当前的审判质效考核体系也不断挤压法官独立审判的空间,调解率、上诉率、发改率、陪审率等繁杂的指标使审判活动异化为“数字游戏”,法官不再是为解决纠纷而努力,而是在为质效排名而挖空心思。

2.宏观经济层面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基本路线,促成了我国三十多年来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应当看到,我们也为经济的高速发展付出了较高的社会成本。由于政绩评价体系不完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被理解为“经济至上”,包括司法工作在内的一切工作都要为GDP的增加服务。由此,司法的原有功能被虚化或简化,而附加了许多经济服务功能,这些功能有的跟法律有关,但是可能会影响法院和法官的中立立场,如为企业经营提供法律建议,有的则根本不跟法律搭界,属于法院作为地方部门被分摊的任务,如招商引资。在“经济至上”的影响下,法官办案的尺度也变得扭曲:法律不再是惟一的准绳,更重要的是还要看案件审判的效果是否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某种制度合理性的论证主要着眼于制度成本和制度收益的对比。按照一般社会成员的理解,法官保障制度是一个“消费性制度”,由国家或社会付出成本而建立,获取利益,至少是直接利益的则是法院的法官们。在当下人们对于社会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等极其敏感的国情下,这种理解有一定现实基础;但是,另一方面,这种理解又是片面的,没有认识到法官保障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是指向司法权威而不是法官福利,社会公众是最终的根本受益者。法官保障制度的成本有物质福利的一面,但这仅仅是一小部分,更重要的是权力的授予与制约、体制的独立与监督、身份的确认与保护等。这些方面不是割裂的,而是相互关联的,比如,提高法官的物质福利,需要财政的支持,在当前以地方财政为主要支撑的体制下,地方财政实力、地方政府的预算计划等都极大影响法官物质福利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物质福利问题不仅仅是“工资单”是否丰厚的问题,还是体制是否顺畅、有效的问题。当前,欠发达地区法官人才流失问题比较严重,表面上看是法官工资待遇低的问题,实际上应从法院体制上寻找根源。

(二)社会分析

这里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从上层建筑的各范畴探讨法官保障制度中的信任危机。

1.传统法律文化

在我国传统司法体制下,司法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司法的运作是以行政衙门的面貌出现的。在老百姓的心里,并没有司法的专属概念,有了问题就去“报官”,由官给个说法。这里的官就是行政官,而不是司法官。行政官在断案时,要依律例裁判,并非随意而为,但是,在老百姓看来,重要的是衙门给了自己一个公正的结果,至于这个结果是依据什么律例判断的,倒不怎么关心。可见,在传统司法活动中,有法可依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老百姓更看

重的是谁在坐堂问案,他在老百姓心中的信誉度如何。包青天就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产生的,人们到开封府鸣冤告状,看重的是包拯的信誉度,尽管信誉度的背后需要扎实的业务功底做支撑,但是人们不看重后者。所以,传统司法的公正主要靠官员的人格魅力来建构的,这也是“人治”的内涵之一。

把司法公正寄托于个人的魅力和品性,客观上矮化了法院的应有功能,使法院对法官的管理更加专注于道德品性的培养,也使公众容易把司法的问题直接归结为法官的问题。司法是以法官为主体的司法,如果从提高司法质量角度讲,这种做法是值得赞赏的;但是,如果试图通过提高(抑或包装)法官的魅力,来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支持,似乎有“取悦”公众的嫌疑,在司法逻辑和司法实践中都是讲不通的。在现代司法中,我们要考虑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但不能被动地妥协,更应以积极的姿态引导公众信服法律而不是信服法官,这也是当前能动司法的主要任务。

这里,笔者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论述法官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主要想说明法官的权威应融入到法律的权威中,而不是相反。在法官保障制度中,树立司法权威是根本目标,树立法官权威则是手段和内容。如果局限于法官权威来探讨法官保障制度,就会使之成为浮水飘萍,失去了根基。

2.社会心智问题

所谓社会心智,是指社会成员看待、处理社会生活矛盾纠纷的基本心理状态,也可以说是现代法律文化问题,反映了现代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态度。通说认为,法律现代化的根本标志是对法律的信仰而不是利用,法律在人之上,人的行为受法律的规范和指导,法律是处理矛盾纠纷的最根本标尺。这里有个前提,即法律的完善程度,足以指导社会生活的各主要方面(完备之法),在其指导下得出的结论不会违背社会基本价值(善良之法)。法律的完善不意味着法律的完美无缺,法律不完美的秉性才能体现法官的能动价值,通过解释法律来还原法律的本义。

事实是,法律的不完善性,是法律永远无法克服的局限,法官正是一群能够理解法律基本精神,又能够洞悉法律不完善之处的人,当现有的法律条文从字面上无法解决纠纷时,法官会依照字面背后的法治精神进行自由裁量——这不是无法的恣意行为,而是对法律生命力的阐释和张扬。因此,作为法官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对法官的审判权力有充分的信任。也许信任本身是一种情感的托付,但是,这种信任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法律文化、传统观念、舆论指向、体制建设等等,这些不是法官保障制度本身能够涵盖的,但又的确是法官保障制度所必需的。

问题是,社会心智的不成熟或偏激,加剧了对法官的信任危机,甚至轻视法院和法官的职业活动,表现为: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把琢磨法官、拉拢法官作为打赢官司的关键。这实际是“人治”影响下法官本位主义的观念,认为好的法官就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对形象不佳、态度不好的法官就会怀疑其公正立场。⑵”输了官司就是法官不公”,不从自身寻找原因。法官裁判的结论并不绝对是符合了客观事实的正义,这是司法的基本规律。当事人一方输了官司,多数是自身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也有由于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缺少有利自己的证据等因素造成的,在缺少法律援助的边远地区和弱势群体中,这种情况会客观存在。有时候,即使法官尽力平衡双方诉讼能力的差异,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也不能完全复原客

观事实,——因为总会有法律底线不能突破。这时候,如果把诉讼规则下形成的个案不公,归罪到法官头上,显然是不合适的。⑶“输了官司就上访(上网)”,试图对法官施加压力。上访,就是要找法官的上级,包括院长、上级法院、党委、人大,甚至政府,在许多老百姓眼里,政府也是法院的上级部门。上网,就是寻求媒体和网络舆论的支持,把自己的“冤情”在网络上进行控诉,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同情。⑷“判我输了,你别想好过”。目前来看,法官人身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在“法官职业崇高”的理想光环下,现实总是给我们提出不可思议的难题。

3.司法体制问题

我国法院的确立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这本身就为法院打上地方化的烙印。如前所述,法官被纳入地方行政编制序列,人、财、物处处受制于地方,在这种情况下,让法官撇开地方利益而独立公正的审判案件,非常有难度。现在各级法院都在“司法要服务大局”,而在法院的地方化体制下,服务大局演变为服务地方就不奇怪了。许多学者对当前的法院体制耿耿于怀,认为是导致司法不独立的重要根源,而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目前对司法独立的讨论似乎越来越走向政治原则层面的争论,本身就是对司法独立的误读。司法独立,强调的是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运行,而并非建立脱离现有政治体制的独立王国,相反地,笔者认为,惟有深刻体察当前政治体制,司法独立的探索才有积极意义。从法律角度,提倡司法独立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宪法就规定了审判权独立的专门条款。这里的审判权独立,就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义。司法独立或审判权独立的落实,除了司法体制的完善外,还需要法官具备独立自由的人格,表现出对法律的信仰、对正义的追求,这正是法官保障制度的任务之一。

提到司法体制对法官保障制度的影响,许多人认为改革司法的人、财、物体制是落实法官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理论上没有错,但是,没有认清法官保障制度难于落实的根源所在。在经济发达地区,很难说地方财政不能保障法官的“高薪”问题,但是,高薪并没有带来较高的司法权威——至少没有证据表明发达地区的涉诉信访案件比欠发达地区的数量少。这实际又回到关于信任问题的探讨,信任度的高低不取决于物质待遇的丰厚与否,不取决于对法官经济地位的羡慕程度,而在于一种文化传统、一种价值指引。当前,我国正在开展的普法活动,不能说没有成效,但是,更多的是在推广一种维权方式,而不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官的信任。因此,笔者认为,司法体制的改革也不是解决当前司法难题,特别是法官信任危机的万能良药,但又的确不失为一种现实的切入路径,至少为法官解压提供了制度层面的出口。

三、信任的建构:法官保障制度的内外互动

(一)队伍建设

法官保障制度落实的障碍首先不是来自财政实力的欠缺,而是社会观念的阻力。当缺乏信任而形成“职业保障”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困局时,作为公权力一方的人民法院应有足够的勇气首先检讨自己。目前来看,尽管法官队伍建设水平整体有所提高,但是,不论就司法的政治性要求还是业务性要求而言,法官素质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毋庸讳言,相当一部分较低素质法官的存在,成为社会公众反对给法官高薪保障的最现实理由。

法官队伍建设是法官保障制度的内容之一,在队伍构成上建立法官的权威,成为启动法官保障制度的第一步。笔者认为,法官队伍建设应注意把握好三个环节:⑴提高法官准入资格。我国法官法对法官资格的规定,还不够严格,特别是职业经历方面没有明确要求,导致法官司法水平不高,不能让当事人信服。应把具备一定年限的法院系统外相关法律职业背景作为申请法官资格的必备条件,使法官的来源更权威。⑵建立法官的职业化管理机制。法官法对法官的职级进行了规定,是法官职业化的基础,但是,法官职级没有成为法官保障制度的内容,倒是法官的行政级别关系到法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另一方面,法官职级的评定办法也需要改进,应降低职业年限的限制,加大业务素质的公开考核力度,促进法官钻研业务的积极性。⑶完善法官的辞退制度。就法官职业的特点来说,对法官不能轻言辞退,以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我国法官法有关法官辞退的规定失之过宽,应当改进。但是,就我国当前法官队伍实际状况来说,一批历史形成的、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的存在,又使我们必须把法官辞退工作作为当务之急。在目前法官被纳入公务员管理的体制下,把不适应法院审判工作的人员分流到其他岗位和机关,应是可行的。

(二)社会沟通

法官应当有宁静致远的心态,确保做出冷静理性的法律判断;但是,司法又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还需要法官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做出符合社会普遍价值的判断。因此,一名优秀的法官要“隐于市”,在“出世”和“入世”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法官的“隐”不应是被动的,在保持内心宁静的同时,要积极观察社会生活,要贴近群众开展司法活动。简而言之,法官不仅要会公正判断,还要会公开判断,在与当事人、公众的沟通中检验司法质量,提高司法权威。

司法的社会沟通有诸多障碍,主要来源于法律思维和社会常理思维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并不是不可弥补的,甚至在这种差异中,我们可以寻求两者互相促进的路径。比如,常理思维中对客观事实的执著,促使法官灵活运用诉讼规则,使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常理思维中判断是非往往是“先讲理、再讲法”,促使法官多了解公序良俗,把情理和法理结合起来处理案件;常理思维中注重要的是“说法”、“面子”,促使法官要到社区、农村开庭,由群众评说是非曲直。因此,对于法官来说,社会沟通的意识和能力是基本的业务素养,通过汲取常理思维中的合理成份,使司法的权威在人民群众心中自然生成,而不是外在地灌输给群众。

(三)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也是司法机关进行社会沟通的有效方式,只是与其他社会沟通方式不同,法院和法官在司法监督中是被评价的对象;不过,在理性的司法监督中,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并不是被动的,而是能够从各种监督渠道获得改进司法品质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批评意见给予及时有效的回应,促进法官更加准确地运用手中的审判权力。从这个意义上,建立科学规范的司法监督机制也是落实法官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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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社会的信任危机

浅析中国社会中的信任危机 ——读《现代性的后果》有感 摘要:现代社会增强了社会成员的流动性,使社会成员不再像传统社会那样,活动永远局限在自己熟悉的地方,同时也使得原本可能毫无关系的若干人发生了联系,那么这些人之间产生信任的基础就与传统社会熟人之间的信任区别开来,也引发了现代社会中的信任危机。 本文以吉登斯的《现代性的后果》一书为出发点,首先介绍了吉登斯有关信任的研究。其次,结合本书的内容将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归于两大类:主观方面——社会成员自身的本体性不安全;客观方面——抽象体系入口处的糟糕体验。最后,在建立个人信任、促进代理组织的完善和加强对代理组织的监督三方面尝试性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信任危机抽象体系入口处代理组织 一、信任危机的出现 虽然社会不断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但是人与人之间却越来越疏远。我们去农贸市场买菜,担心菜农缺斤短两,因此在农贸市场专门设了公平秤;菜农在收我们钱的时候,尤其是面值较大的钞票总要左看右看就怕收到假币,因此有人专门设有验钞机。这一来一回间,充分表现了彼此间的不信任。现代社会中的信任危机在无形中增加了社会交往的成本。 信任危机表示社会人际关系产生了大量虚伪和不诚实,人与人的关系发生了严重危机的用语,指一定社会或群体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不被人们所遵守,人与人之间缺乏一种道德的联系和约束,彼此都无法相信对方的真诚和忠诚,因此不敢委以对方以重任的现象(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 信任危机增加了社会管理难度,社会交往成本。在信任缺乏的现代社会,每个社会成员都是受害者:民众输金钱、输感情,政府的信誉、形象受损。建立完善的社会信任体系,不仅仅是法律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道德体系和价值观体系的建立。

诚信缺失是社会问题

诚信缺失是社会问题 诚信缺失,顾名思义就是缺乏诚信,不诚实,不讲信用。人不讲诚信既缺失诚信,因此似乎觉得究竟讲不讲诚信是人的问题,跟某个特定人(不讲信用者)有关,与其他人无关。如果这样理解,那就太片面,有失认真谨慎了。这里,我们还要从人谈起,诚信缺失毕竟针对的是人。人是这个问题的主体。所以我们要研究这个人,研究这个人缺乏诚信的真正原因。人,从法律角度来讲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这些主体都可以成为诚信的主体。我们在这里以自然人(现实生活中每个有生命的主体)为例来探讨诚信缺失问题。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人,是社会的不可缺少的单元。因此,我们都和这个社会有关,一般情况下,我们不可能脱离社会而保持自己“鹤立鸡群”,这个社会是什么样的,基本上人都打上了社会的烙印。不是有人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吗?江湖就是社会,人同样是江湖的单元。所以一般情况下,没有人就没有江湖,没有人就没有社会,人不可能脱离社会。为什么呢?我们可以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寻找我们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希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必须与社会相联系。价值是人或者物对他人的满足,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单独一人与世隔绝无法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所以每个人都是特定社会的人,和特定的社会密切相关。而诚信与否是个人的品性,特点。一般情况下,如果整个社会是诚信的社会,那么这些人也是诚信的,当然也有特例,因为我们探讨的是诚信的缺失原因,所以在这里特例可以忽略不计。为什么呢?因为每个人刚生下来时候的品德基本上是可塑的,社会是诚信的社会,这个社会塑造的人也是诚信的人。一个人不讲诚信,原因归根结底在于社会,所以,本人倾向于认为:诚信缺失问题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而不在于个人。无论是从理论上探讨还是从实证的角度去研究,诚信缺失是社会的问题,而不是个人的问题。也许会有人以我国历史上的屈原为例来反驳我的观点。但是,我们可以很容易驳倒他的观点。我们姑且来认为在那时侯的楚国只有屈原讲诚信,其他人都不讲诚信。为什么屈原讲诚信呢?很简单,因为他是个特例。我们可以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寻找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的本质是由事物的主流来决定的,事物的支流不能决定事物的本质。在屈原所处于的那个时代,是社会造就了大部人的人不讲诚信,而不是简单的个人问题。可能有人会反驳说:难道那时代的普通老百姓也都不诚信吗?他认为这些普通百姓是诚信的。那么我认为这在理论上和实证研究的角度来讲都是说不通的。我们可以这样来反驳他:既然你认为那时代的普通百姓是诚信的,那请你给我举出一个例子来。我可以大胆肯定,他绝对找不出例子来。事实胜于雄辩,一个时代的精英都不讲诚信,又有什么理由来要求这个时代的百姓去讲诚信呢?除非他是个人,但是这个人与世隔绝。因此他不是我们探讨的人,不是我们探讨的主体。我们探讨的人是社会中的人,是有追求,想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人。当然,还会有人会这样反驳: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政通人和的时代,为什么有些人讲诚信,有些人不讲诚信呢?归根结底还是社会的原因。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一个人如果吃穿喝都无忧了,他会知道礼节的,他会讲诚信的。为什么呢?因为他生存和生活条件都富足了,在他做事情的时候,如果他想不讲诚信,他会权衡一下利弊的,是占点便宜重要还是被人认为不讲诚信重要。一般情况下,他会讲诚信的。我们的这个时代,之所以出现一些人不讲诚信,仍然是社会的原因。这和我们当今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物质生活水平不高,社会诚信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完善有非常大的关系。也可以这样说,这些因素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造成社会中诚信缺失的根本性原因。总之,无论是从理论角度还是实证角度(举例子)来探讨这个问题,诚信缺失的最根本性原因是社会的原因。诚信缺失是社会问题,而不是表面上的个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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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官员额制考试出题与评分情况说明 全省首次法官员额制考试已经结束。根据省院政治部要求,本次考试采用根据给定材料撰写判决书的闭卷考试方式进行。为了让选择参加民商法考试的同事们了解采用“微型卷宗”式试题的目的、各考点设置的理由以及评阅试卷的思路,就出题与评分情况向大家汇报如下: 一、采用“微型卷宗”式试题的目的 对通过司法考试、具有三年以上审判经验的助审员而言,以一纸试卷来考察法官各项能力难以完全避免片面性。完全考法条记忆,或者完全考法学理论掌握程度,更适合作为考察在校学生知识掌握水平的方法或者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准入门槛,用来考察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却整日案牍劳形的法官则不甚客观公平;案例分析、或者以给定案例条件撰写裁判文书的形式,虽然能够考察法官的裁判思路,但审判实务中从来不会有一份已经被准确归纳的现成事实放在法官面前,供法官轻松判断,这种考试方式难以反映出法官证据分析、事实归纳能力以及审判经验丰富程度。 让试题形式尽可能接近法官日常工作样态,可能是相对比较合适的考试方式。而根据卷宗材料撰写判决书,正是法官每天的重要工作内容,能够比较充分地展现法官的基本功。因此,我们设计了包含起诉状、答辩状、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庭审笔录在内的“微型卷宗”,将撰写一份判决书所需要的各种要素分散在卷宗里,让法官象工作一样完成考试。 二、考点设置的思考及评分标准 一是考察法官对诉辩意见的归纳意识。对诉辩意见进行适当归纳,是一份有质量的判决书基本撰写要求。 试卷案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出的主张可以被概括为四点:(1)原被告之间成立了一份收割机买卖合同和保证合同;(2)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3)被告未在履行期内交付标的物,经催告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4)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被告一提出的答辩状虽然很长,但概括起来只有三层意思:(1)认可原告提出的前三点事实;(2)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标的物与他人共有而他人反对交付;(3)请求调低违约金。 被告二的答辩状只提出了两个主张:(1)主合同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并导致从合同无效;(2)即便从合同有效其亦享有先诉抗辩权。

最高法院有关公司类纠纷法官会议纪要汇编

一 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4次法官会议纪要 认定一个协议是股权转让、股权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质押,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形式或名称,而 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通过转让标的物的方式为主合同提 供担保,则此种合同属于让与担保合同,而非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让与担保合同是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在已经完成 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最相近的担保物权的规定,认定其具有物权效力。在主债 务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的情况下,名义上的股权受让人对变价后的股权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原则上无权对股权进行使用收益,不能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决策、选任管 理者、分取红利的权利。 二 明股实债的性质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4次法官会议纪要 名股实债并无统一的交易模式,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 合认定其性质。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 认定为股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抽逃出金和资。反之, 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权利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东的债权人。不论在哪种 情形中,投资人取得的固定回报都来自于其先前的投入,故其退出公司亦非无偿退出,一般 不存在抽逃出资问题。 三 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诉请求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 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某项债权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己使得该债权人 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在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的,法院可以判 令特定的股东以其尚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向该债权人承清偿责任。

电子商务信任机制建立

江苏商论2011.1 电子商务信任机制建立研究 ●李宏伟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大连116052) [关键词]信任机制;因素分析;机制建立[摘 要]诚信缺失已成为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通过对影响电子商务信任的因 素研究成果的总结,探讨其中共性问题,提出构建网购企业信任机制应从政府约束、企业自律、交易伙伴合作三个角度形成合力才能达成目标,同时对每个建设路径提出了建议。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061(2011)01-0039-02 [作者简介]李宏伟(1968-),男,汉族,辽宁凌源市人,副教授,研究方向:电子商务。 截至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网络购物消费者规模达到1.42亿,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人们商务交易的便捷渠道。在电子商务总体向好的情况下,数据显示89.2%的网站访问者担心访问假冒网站,且在无法获得确认信息,86.9%的人会退出交易。缺乏网上交易信任感,在线信任机制不健全已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一、电子商务中的信任和信任机制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是指网上消费者对在线交易的总体信任,它分为广义和狭义二种。狭义的信任机制局限于网络平台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一般分为基于身份的信任模型、基于角色的信任模型、自动信任协商模型、基于名誉的信任模型[1]。广义的信任机制是指电子商务交易系统中构成、影响相互信任关系的各部分及它们之间的作用方式,以及为促进和维持信任关系所发生的相关作用方式和所有手段、方法等。在这一机制中主要涉及交易主体(网上企业和消费者)及在交易过程中其保护和支持作用的第三方机构(如银行、政府等)。本文研究将着眼于广义机制的建立,强调宏观环境中各要素间的协调配合和有机影响。 二、电子商务信任影响因素分析 现有对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研究,基本是根据电子商务交易对象不同划分分为B2B 、B2C 、C2C 不同电子商务模式,然后再分别进行探讨。 1、B2B 电子商务中网络信任影响的因素。影响B2B 电子商务中网络信任的主要因素分别为“制度 控制因素”、“社会环境因素”、“企业自身因素”、“交易伙伴因素”四大类。四大类因素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都处于比较重要的地位[2]。 2、B2C 电子商务环境下影响网络信任的因素。 影响B2C 电子商务中网络信任主要因素分别是“技术因素”,包括网络安全因素和其它技术因素;“环境因素”,包括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扮演保证人的第三方中介(如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和法律规范等等;“商业因素”。包括企业品牌的知名度、企业能力以及信息交流;“个人因素”,包括消费者个人对自己个人资料等隐私信息的关注、扮演顾问角色的第三方中介的介绍和推荐以及消费者过去的经验等[3]。 3、C2C 电子商务环境下影响网络信任的因素。 影响C2C 电子商务中网络信任主要因素为“网络制 度因素”、“网络平台因素”、“商家声誉”及“商家沟通性”。消费者在线信任的“可靠性信任”、“善意信任”两个维度受上述四方面因素不同程度影响,但不受个人信任倾向的调节;在线信任的可靠性维度影响信任相关行为,但善意信任不影响信任相关行为[4]。 4、电子商务中信任主要影响因素的确认。现有的电子商务C2C 、B2C 、B2B 营销模式已经不能满足 企业发展和消费者的更高需求,在不断的探索和创新的情况下,出现了更多的商务模式,如淘宝网“B2C2C ”模式、百度有啊“X2C ”模式、非常OK 网“BSC ”模式等。不仅如此,不同模式趋同成为必然,因此局限于某种模式构建电子商务信任机制就会有失偏颇。 虽然不同电子商务模式下影响信任的要素名称不同,也有各自的特点,如B2B 电子商务中网络信任影响的因素更突出法律的约束,B2C 电子商务环境下对企业网站的建设技术要求更高,C2C 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商家声誉更为敏感。但深入探讨,不难看出其中共有部分:一是政府因素,包括法律因素、道德因素;二是企业因素,包括网站的易用性、 39

社会信任的精选作文

社会信任的精选作文 信任是人与人之间最美的语言,是生疏人之间交往的基础,是朋友之间友谊的开始,是亲人之间亲情的升华……它似一阵春风,吹醒了你心中枯萎的小草,它似一股暖流,润开了你心里凋谢的鲜花。 社会信任的精选作文1 人与人之间应该互相信任,不可以因为担忧会被骗就不将钱借给无家可归的路人,不可以因为担忧被老人讹就不扶老人。 人与人假如互相信任,也许你向别人借东西,别人会很爽快,不再小气,因为对方相信你有借有还,邻居的关系也不会差,这世上也许就没有小偷,也许人与人之间会相处的很好,无情的人少了、小偷少了、小气的人也少了,也再也没有“铁公鸡”这称号。 假如再多一点理解,我相信世上的冬天不再寒冷,多一份理解,就多一份温暖,就像冬天的一把火,面对一位残疾人我们假如多一份理解,给残疾人一个浅笑替代一个鄙视、惊讶的眼光,也许残疾人不在会没有活下去的勇气、假如公交车上我们尽量让老人。孕妇、比自己小的孩子、或有困难的人做,那么坐下去的人对你是一片感激、心里更是一片温暖,假如我们…… 生活上有着一些活生生列子,一群观众看见一名女子掉了下水,却没有人站出来去救人,一位刚赶到的青年人,把自己的手机、钱包交给一名观众,然后马上跳下水去救人,但救人上来,却发现刚刚那人不见了,唉!好人没有好报,却反遭被骗,那拿走别人钱包、手机

的人呢,我想问你良心何在?人与人之间总缺少了信任、理解…… 但往往信任却被不信任,被骗,假如真能多一份信任、理解,那么人与人之间将多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社会信任的精选作文2 信任是开启心扉的钥匙,诚挚是架通心灵的桥梁。 ——习题记 犹记得在拓展训练中玩云中漫步时的情形,只容许一人站立的独木板在大风中被几根绳子扯的左右摇摆,人站上去就像一叶不受控制的扁舟,稳定不了。刚开始大家都很抗拒,没人愿意尝试,但教师说,这个项目方案看着难度大,但只要齐心协力,不成问习题。于是,当一个人挑战时,其别人都在下面拉绳、加油,挑战的人纵使一开始害怕,有了同学的帮忙,也大胆起来,最终,挑战成功。这份成功换来的的不单单是喜悦,更珍贵的是深思。 因为信任,我们克制了恐惧;因为信任,我们突破了自己;因为信任,我们收获了友谊。信任,拉近彼此心的距离;信任,点燃温暖之光;信任,实现双赢。 信任从身边人开始,但信任更需洒遍社会。 一年前,郑州惠济区菜农韩洪刚萝卜大丰收,但由于价格低贱,他打算把萝卜免费送给群众吃。未料,来拔萝卜的人顺手牵羊把其他菜也拔个精光,这件事让他心酸不已。他给予了人们信任和奉献,却惨遭打击,不禁问:信任,值不值得? 近期,同样在郑州,七十七岁的卖馍老太张景珍,在摊位前贴上

关于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

关于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 摘要:社会转型时期经济领域内道德失范现象严重,随着财务丑闻层出不穷,会计行业的信用屡受怀疑和关注,不能诚信执业的问题成了会计行业的一大弊病。文章分析了会计诚信缺失的现象及原因,并着重从重塑社会信用、加强经济领域内强势群体的诚信管理等6个方面,阐述了提升会计诚信水平的对策。 关键词:会计诚信思考对策 一、会计诚信的内涵 会计诚信是指会计行为的诚实守诺,具体表现就是会计工作人员按企业客观经营状况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并且该信息是企业经营者做出正确生产经营决策的基础,是投资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会计诚信中的“诚”相对于会计人员至少有三层内容:一是忠诚于自己所承担的会计事业,热爱会计岗位;二是诚恳善待与自己会计工作有关和无关的人们;三是热忱勤勉地做好会计工作,精益求精,追求卓越。 而“信”相对于会计人员至少也有三层内容:一是讲究信用,实话实说,只做真账;二是树立会计信誉,创建会计

品牌,坚决不做假账,提高会计公信力,让公众信服;三是信任他人及其会计信息,像相信自己一样相信会计同行和他人。 所以,从整体看,会计诚信品质的内容包括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职业操守;精湛的会计技术和会计技能;完善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优质的会计服务。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会计诚信则表达了企业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们服务。 会计作是社会分工中最重要的经济基础性工作,它在支持科学决策、引导资源配臵、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合理分配、营造社会和谐、扩大对外开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会计信息是经过加工或处理后的会计数据,会计人员诚信度将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失真的会计信息会导致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决策失误,危害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削弱国家财经法规的权威,助长腐败行为,为经济犯罪提供方便。近年来相继曝光的事件似乎都在揭示:中国会计正面临着“信用沼泽”、“诚信危机”。这些会计信息失真案件,严重地影响着会计从业人员的道德形象,提升会计从业人员

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危害

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危害 1、当今社会诚信缺失的表现 社会诚信主要包括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社会诚信缺失大量地表现为不讲真话、不守信用、没有信誉、弄虚作假等。个人诚信缺失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说假话、假文凭、假证件、假发票、假彩票、考试作弊、偷逃税款、骗取保险、虚假广告、假球黑哨、假医假药等等,不一而足。据《人民日报》报道,我国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绝,在人们购买的书刊音像制品当中,盗版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据对北京、沈阳等地古玩文物市场调查,有些摊点摆放的全部为假货。 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不讲诚信的现象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一是企业不守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二是企业不讲信誉,相互之间拖欠货款。三是企业合同违约严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四是企业财务信息严重失真。五是假冒伪劣盛行,制假贩假猖獗。 政府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政策多变、不守承诺、随意性大、暗箱操作。还有一些干部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久前,中纪委、中组部巡视组组长任克礼发表文章,认为“现在的危险是滋生腐败和不讲真话”,提出要把“不讲真话”当作一个严重问题来解决。 2、社会诚信缺失的危害 首先,诚信缺失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走上了市场经济之路。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法制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交往活动少、活动地域窄、生产规模小,基本是“熟人关系”,一般不会担心相互失信。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随着生产规模、市场范围、交往层次和交换频率的迅速扩大与增加,信用作为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必然要求被人们认同和遵守。因为只有交易双方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承诺和践诺,才能使得双方无须付现即可获得商品、服务和货币,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而诚信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交易主体不被对方信任,限制交易主体自身发展,另一方面为防范交易风险被迫增加交易成本,使得经济活动萎缩,经营效率低下甚至破产。最重要的是造成了社会信用链条的中断和损害,破坏了市场机制和市场经济规则。 其次,诚信缺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假冒伪劣、坑蒙拐骗,造成无数个人身心伤害,多少家庭家破人亡,大量企业举步为艰;失信使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证,使得消费者对社会和政府失去信心信任;失信使一些人靠骗人暴富,也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导致人民群众对社会和政府产生强烈不满。

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_拜荣静

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 拜荣静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再次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并提出了部分配套措施,而且试点法院也纷纷展开了员额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员额制符合司法运作的一般规律,其对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司法公正的推进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法官员额制改革虽尚未全面展开,其遇到的问题却已逐渐呈现出来。问题的产生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造成的,另一部分则是员额制改革所必然遇到的问题。因此,对于员额制改革,一方面要抱着积极应对的态度,支持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要积极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相应预案,未雨绸缪,以减少改革的阻力,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入额;法官助理;遴选机制 作者简介:拜荣静(1971—)男,河南孟县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6)02-0055-08 收稿日期:2015-11-21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在按照既定部署进行,法官员额制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完善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推行法官员额制符合审判权运行的一般规律,无论是在宏观层面还是在微观层面,均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良性发展。“本次司法改革应该确立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以中国国情为参照的改革战略。以尊重和服从司法规律为立足点,就是要尽可能地按照司法规律去考虑司法制度层面的设计规划,否则,今天的改革举措很快就会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这种情形如果发生在经济领域,问题也许不大,但是,发生在国家政治制度领域,就可能蕴含很大风险。”[1]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刚要》中就明确提出:“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质量和审判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并在此后不同时期分别制定了对法官进行员额制改革的文件,只是员额制改革始终未能实质推进和全面展开。在前期试点过程中,履职法院做了大量制度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法官员额制的推行机理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法官员额制最基本的内涵就是确定法官员额,将各个法院法官人数固定化,使其专职行使 ●司法改革专题 特约主持人:陈瑞华 ?55?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程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部署,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经验交流,为法官办案提供业务咨询和参考,确保案件质量,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专业法官会议是由资深法官组成的,为主审法官、合议庭解答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确认和法律适用提供业务咨询和意见参考,以提高和锻炼法官的司法能力,积累审判经验,解决类案问题的智慧研讨平台。 第二条本院设立民事行政和刑事执行两个专业法官会议。 第三条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在全院入额法官中提出人选,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作为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成员,可以参加各专业法官会议。 第四条院长、副院长、庭长是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人。 第五条下列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后,可以由主审法官向召集人申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一)主审法官属于少数意见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三)司法尺度有待统一的新类型案件; (四)主审法官认为需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审理、执行进行咨询的案件。 第六条案件需要提交法官会议研讨的,由主审法官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对召开法官会议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庭长为案件主审法官的,由分管领导审查。 第七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部门负责人可以要求主审法官、合议庭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三)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部门负责人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在案卷

供应链合作关系的信任机制

生鲜农产品的供应链合作关系的信任机制 ——电子商务下供应链成员信任机制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生产力的日新月异,为适应日趋激烈市场需求波动和日渐细微的市场细分,供应链战略思想逐步代替了原来的以单个企业为单位的竞争思想。信任作为供应链系统顺利顺利运转的润滑剂,其作用不可小视。在现实中,信任问题不断困扰着我国企业的供应链管理实施。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背后都隐藏着相关企业诚信缺失的问题。企业对经济利益的渴望,让他们将“诚信”这一传统美德抛于脑后,对其供应链合作伙伴、社会及企业本身都造成了伤害。然而,供应链管理终究离不开信任。尽管供应链成员有着共同的利益,但是也存在着局部的冲突,信任可以很好的协调供应链中的合作关系。 关键词:供应链、信任、机制 第一章:绪论 1.1 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2 供应链的相关理论 第二章:供应链企业合作关系现状研究 2.1 供应链中的合作关系 2.2 供应链信任的含义 2.3 供应链企业间信任的特点 2.4 供应链企业之间不信任产生的原因 第三章:电子商务下供应链成员信任机制研究 3.1 电子商务的含义与特点 3.2 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成员间的信任关系的组成 3.3 如何建立供应链成员间的信任机制 第四章:结论和展望 供应链合作关系的信任机制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生产力的日新月异,为适应日趋激烈市场需求波动和日渐细微的市场细分,供应链战略思想逐步代替了原来的以单个企业为单位的竞争思想。信任作为

供应链系统顺利顺利运转的润滑剂,其作用不可小视。在现实中,信任问题不断困扰着我国企业的供应链管理实施。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背后都隐藏着相关企业诚信缺失的问题。企业对经济利益的渴望,让他们将“诚信”这一传统美德抛于脑后,对其供应链合作伙伴、社会及企业本身都造成了伤害。然而,供应链管理终究离不开信任。尽管供应链成员有着共同的利益,但是也存在着局部的冲突,信任可以很好的协调供应链中的合作关系。 关键词:供应链、信任、机制 第一章绪论 1.1 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进入21世纪,科技不断进步,经济不断发展,全球化信息网络和全球化竞争市场日益形成。人们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逐渐从点和线性空间的思维方式向面的和多维空间的思维方式转变,管理思想也从纵向思维朝着横向思维方向转化。这就迫使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等不同的经济实体逐渐走向合作,从而形成了供应链。但是供应链作为一个复杂的、动态的、建立在长期合作基础之上的、追求绩效最大化的系统,其本质就是通过共享信息技术来优化供应链上的各成员间的生产、库存管理和营销决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成功实施信息共享式供应链管理的企业仍然很少见,很多企业依然在供应链管理门外徘徊,其主要原因是:虽然技术条件具备,但是供应链成员对信息共享是一厢情愿,缺乏有力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信任缺乏引起的信息风险以及信息共享的安全问题;供应链上各成员间的文化差异等许多组织管理问题,这些矛盾和困惑容易导致信息共享的彻底失败,最终影响供应链管理的实施。因此信任是供应链成员间进行有效合作的纽带与保证。因为如果缺乏信任,核心企业就会花费大量资源来协商、检查、执行硬性合同,增加成本,影响彼此间的合作。 1.2 供应链的相关理论 1.供应链的定义 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最终用户手中的将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络结构。它不仅是一条连接供应商到最终用户的物流链、信息链、资金链、而且是一条增值链,物料在供应链上因加工、包装、运输等过程而增加其价值,给相关企业带来收益。 2.基本结构 供应商 供应商是给生产厂家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的企业。 厂家

中国社会信任危机:原因与对策

中国社会信任危机:原因与对策摘要:信任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资本。在我国,由于缺乏有效性承诺而导致的人与人之间信赖的不确定性乃至不安全性的状况,使得当今中国人深深地感受到信任危机现象的客观存在。研究和回答这种信任危机现象存在的原因,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就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课题。 正文:信任是人类文明大厦的基石,具有多层面的社会功能,它对人类社会生活而言具有不可或缺性。信任是社会生活最根本的基础,如果没有最起码的信任,我们的生活将寸步难行。信任常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润滑剂,社会组织的粘合剂,社会凝聚力的基础以及社会系统的动力。在当前,中国社会以特殊信任为主、普遍信任发育不足的信任结构,以及制度信任尚未确立、社会信任总体存量下降现状已经开始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良性运转。因此,剖析信任危机现象的成因,找到行之有效的对策,对我们国家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我们政治课题小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一、信任危机的主要原因 简单地说,当前信任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人际信任和传统的道德性的社会信任,已经不能满足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法制性的社会信任还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 首先,传统的人际信任主要存在于长期的、稳定的、利益没有完全分化的熟人关系之中。在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人

际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跟陌生人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多,这种交往常常是临时的、变化的,而且双方的利益关系可能是竞争性的。在熟人关系中,交往的动机和方式也不同于过去。因此,传统社会中那种强调个人义务,忽视个人权利的信任发展模式已经不适用于今天的人际关系。但是,对于在新型的人际关系中如何建立人际信任,人们还缺乏准备,社会舆论也缺乏切实可行的引导,因此不少人难免误入歧途。一些人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加强了防人之心;一些人觉得既然“先人后己”老吃亏,就干脆“先己后人”,多了利己之心;还有一些人信奉起“厚黑学”来,滋生了害人之心。 其次,现代社会中靠榜样示范来建立道德性的社会信任的方式已经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承认社会成员之间个体利益的分化,承认平等交换的正当性,因此,虽然市场经济不反对无私奉献的道德行为,但是,它更注重社会公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付出和收获的平衡。按照这种逻辑,对社会贡献大的人应该得到更多的报酬和奖赏,而不是做自我牺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实行让一部分技能突出或经营有方的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正是这种逻辑的体现。可惜的是,我国的道德建设远远落后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还没有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切实可行的新的道德规范。 第三,形成中的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效应。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奉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因而每个人的市场经济行为便都不是与他人无关的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社会性行为。不言而喻,孤立的个

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行业发展之源,会计工作之本。近年来,国内外一系列会计造假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对会计诚信问题的普遍关注,会计行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主要表现在:会计核算失真,有账无实、账实不符,会计信息不真,有多套账等。它的出现,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仅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造成巨大的伤害,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极大地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成为阻碍我国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巨大障碍。如何维护会计中的诚信原则,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 一、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1.企业产权制度不合理,造成委托人“虚位” 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代理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独立自主地对企业资源进行经营活动,代理人成了企业的“内部人”,而委托人则成了“外部人”。一旦委托人变得远离企业或者根本找不到确定的真正代表,那么会计诚信就失去了动力和约束力,经营者为了其短期利益使得会计造假行为愈演愈烈。 2.会计从业人员与会计执业机构缺少独立性,导致监管

机制失灵 ①会计人员缺少独立性地位。我国目前的会计人员隶属于所服务的单位,在会计核算和决策的过程当中,会计人员总是要听从管理当局的控制和指挥。一些单位的领导人干扰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假造账册,账外设账。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除了无奈之外,已别无选择。 ②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缺少独立性地位。我国当前审计市场的特点是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集中度低、竞争激烈。为了生存,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降低审计收费,另一方面不断靠拉关系、走门子来争夺客户资源。为了不得罪客户,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以降低审计质量为代价,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合作”。在这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不但起不到应有作用,反而变成了“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工具,使得会计诚信进一步缺失。 民事赔偿机制不健全。在我国,《证券法》对股票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规定了行政和刑事责任,但没有提到民事赔偿问题,难以使违规者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此外,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取有限责任制,即使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事务所出资人也仅承担有限责任,这对注册会计师构不

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的表现及主要原因分析

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的表现及主要原因分析 摘要:诚信素质是把诚信观念内化为道德素养并能够在社会实践中自觉贯彻实施的一种实然状态。当前,大学生的诚信现状不容乐观,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诚信意识薄弱、诚信行为缺乏自律、诚信评价多重标准以及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有力惩戒等问题。重点分析了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的表现和主要原因,指明了大学生诚信建设的重要性。 关键词:大学生;诚信缺失;诚信建设 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庞大的发展系统,其中,诚信教育是重中之重。作为当代大学生,诚信品格的塑造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的健康成长和成才,也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能否健康持续发展。在当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诚信缺失现象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在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切实增加诚信教育,着力增强教育效果,不仅迫切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意义重大。 一、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的表现 在当代大学生群体中,大多数学生能够把诚信道德视为做人的准则,但是我们依然不容乐观,在大学教育的招生、在校学习、毕业分配等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程度的诚信缺失问题,其中,“善恶标准模糊,耻感低下、规则意识淡漠是当今社会最主要的问题。”[1]主要表现如下:

1.考试作弊等现象屡禁不止 高校里,学生的诚信首先体现在其根本的使命和任务——学业上。然而,大学生作业抄袭、考试作弊的现象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学生本身并不以之为耻[2]。更加发人深省的是,尽管各大高校目前关于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措施都非常严厉,有些学校考前还要求学生签订考前诚信责任书、使用屏蔽仪,但仍然屡屡有人铤而走险,考试作弊现象屡禁不止,而且抄袭手段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从交头接耳、小条抄袭到手机短信、数字手表等现代化设备的应用。关于大学生作弊情况的问卷调查表明:31.5%的学生认为考试当中的作弊现象很普遍;5.3%的学生认为作弊是取得好成绩的捷径;考试前准备作弊以及考试过程中可能随机作弊的学生各占36%和21%。这些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校大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严重性。 2.毕业后不还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这项政策深受广大学生欢迎。然而有些学生却恶意拖欠学费,不按时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还想当然地认为国家的便宜不占白不占,能晚还一天是一天。这种心态和做法不仅影响自身信用、学校声誉,而且将直接影响该校后面的困难学生申请贷款工

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郭信主 本院各部门: 201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我院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8月、9月,我院到辽宁葫芦岛法院、广东深圳法院考察学习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经验,9月成立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组建了法官会议,对我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关方案调研、起草,创建内网专题版块、微信群等讨论平台,广泛听取吸收意见,召开三次法官会议研讨方案,讨论稿公布内网征求意见,五易其稿。历经2个月,在全院干警的努力下,终于形成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主审法官遴选工作方案》、《主审法官考核实施办法》、《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关于法院工作人员能级岗位津贴保障试行办法》五个方案的初稿。11月5日,我院召开党组会认真细致讨论并通过了法官会议提交的五个方案,当天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送了这五个方案。2015年1月7日,我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征询五个方案的审批事宜。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你们按方案做即可,我们不单独回复了。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随时联系。”1月22日,我院召开党组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讨论并决定实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关方案。因《关于法院工作人员能级岗位津贴保障试行办法》涉及经费保障等问题,非基层法院一家之力所能解决,故暂且不予公布,但我院仍在努力争取之中,待条件成熟时予以公布实施。现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

施方案》、《主审法官遴选工作方案》、《主审法官考核实施办法》、《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某县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审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主审法官行为,促进主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浅谈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c16137096.html, 浅谈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 作者:向黎航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第07期 摘要:会计行业的诚信缺失会影响企业和相关财务人员的信誉,也影响了我国的原本规范的社会经济秩序。会计诚信的缺失往往会伴随出现大量的造假和腐败,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出难题,并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对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有极大冲击。所以如何有效的治理相关会计诚信缺失,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是现阶段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在对此现象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会计诚信;诚信缺失;治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01 一、会计诚信的内涵及重要性 会计诚信是指相关财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相关企业实际发生的日常经营活动做出完整真实的记录,并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财务信息,使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做出正确的经营管理决策的一种承诺。 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社会和企业经济秩序有序发展的前提。如果社会经济活动缺乏可信度的话,这将极大增加各个经济主体间交流的成本和负担,最终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从外部环境来说,会计诚信的缺失会产生大量的经济数据造假现象,这将使相当一部分的投资者上当受骗。经济利益受到损失;从内部环境上讲,会计诚信的缺失会让经济主体的决策者们因为假信息和数据在决策上出现重大失误和偏差,这样会阻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了整个市场的潜在风险,最终会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所以会计诚信的缺失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绝对不可小视的一个问题。 二、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虽然通过这几年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健全和规章制度的逐步规范,我国会计诚信缺失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治理,但从长远来看,会计诚信缺治理力度还亟待提高。我国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法律约束力低。一是我国出台相关配套的法律条例的细则欠缺,内涵不够清晰广泛,存在很多模棱两可的界定;二是对于因诚信缺失而存在的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不够,在以往发现问题并进行惩处时,一般只着重经济的惩罚,对整个单位和组织的惩罚,对行政惩罚和个人的处罚却有意无意的忽视;此外,在惩罚方式上,往内部不公开警示处理的方式占了大多数,不会进行公示,使此类性质的问题起不到教育作用。

企业战略方案民营企业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企业战略方案民营企业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分析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文档资源★★★[摘要] 诚信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具有道德、法律和经济学方面的价值.研究民营企业诚信问题是不仅有助于提高民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有助于解决全社会诚信缺失问题。本文从分析民营企业诚信缺失的现状出发,具体分析了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诚信问题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民营企业诚信问题的几点思路。 [关键词] 民营企业信用利益 “人无信不立, 政无信不威, 商无信不富”,商业社会的发展, 最需要的是诚信。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诚信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目前民营企业在诚信经营方面存在大量的问题,一些民营企业信用恶化、失信已成为当前企业发展中的一个制约因素。本文拟就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诚信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剖析。 一、民营企业诚信缺失表现 1.缺少对消费者的诚信 其突出表现在,一些民营企业缺乏必要的诚信经营观念,宁愿选择不讲诚信损害消费者利益来追求企业最大利润,在经营活动中只考虑自己眼前的现实利益,不考虑消费者利益,坑蒙拐骗,尔虞我诈,以次充好,广告虚假,商品质量差,价格欺诈任意宰杀消费者等等不诚信行为。 2.缺少对企业员工的诚信

民营企业对员工不诚信是很普遍一个现象。民营企业主拖欠、私扣员工工资、不签劳动合同,或者说有合同却不遵守成为常有的现象,这些给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带来极大的收益的同时,却给民营企业的员工带来了极大的心理伤害。 3.缺少对客户的诚信 人们不难发现,在有的民营企业家“财大气粗”的背后,实质是“赖账不还”:要么赖供应商之债,要么赖银行、信用社之债。而且还“悠闲自在”、“心安理得”,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国家每年税收流失非常严重拖欠,交易违约现象严重。 4.财务资料虚假 有些民营企业为了融资,少缴税,不惜一切代价粉饰财务报表、甚至造假,财务数据脱离了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平常的经营中,总有那么一些民营企业家,绞尽脑汁偷税、漏税,以获取自己的收益。 二、民营企业诚信缺失成因分析 1.民营企业缺少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融资困难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而每种成分的企业所担负的社会义务不同,所享受的国家政策也大相径庭,但却要在统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这种竞争环境不公平的存在和竞争能力的差异,以及如何取得市场的“信任”的压力,迫使民营企业管理者在企业的生存发展上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客观上也造成了他们的违规违法行为。 另外,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方面确实有被“歧视”的现象比如一些民营企业向银行借贷常受到歧视,他们不能像国企那样通过正常渠道就可以从银行贷到款,既然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贷款,于是就常常出现民营业主通过走后门、拉关系的不正当渠道获得贷款,甚至骗贷款等等不诚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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