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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联系人:

医疗机构联系方式:

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须知

一、申请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执业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1份(样件附后)。

三、填写要求

请用电脑打印或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空项。内容要实事求是,填报有虚假者,责任自负。

证明

我单位xxx(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在******医院***科从事*****工作,具有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整形外科/牙科/口腔科/中医/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于****年**月**日-****年**月**日,在*******医院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并经*****考核合格(或者:于****年**月**日-****年**月**日,在******医院***科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年)。

特此证明。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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