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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1999版合同条件下DAB决定的效力和执行

FIDIC1999版合同条件下DAB决定的效力和执行

方春旺张予玲

摘要在FIDIC1999版合同条件下,对于非最终具有拘束力的DAB决定的效力和如何通

过仲裁程序得到执行,新加坡法院近年来对印度尼西亚公司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进行

了审理和判决,受此影响,FIDIC组织发布了《FIDIC1999版合同条件使用者指南备忘录》。

关键词 DAB决定效力仲裁执行

根据FIDIC1999版红皮书第20.4款,DAB决定对合同双方具有拘束力,并应该立即得到执行,除非该决定将来被友好协商或被仲裁修改。但在很多情况下,当DAB决定业主应该支付给承包商一定金额的付款时,业主凭借其合同上的优势地位,发出不满意DAB决定通知,并拒绝执行DAB决定。出现这种情况时,承包商如何实现利益诉求,尽快获得DAB决定的金额,成为国际承包商倍加关注的问题。

1 新加坡案简要介绍

印度尼西亚国有公司PT Perusahaan Gas Negara (Persero) TBK (以下称“PGN”)和CRW联营体公司(以下称“CRW”)于2006年签订天然气输送管道施工合同,合同通用条件采用FIDIC1999版施工合同条件,合同适用法律为印度尼西亚法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CRW提出了数项变更索赔,双方形成争议。2008年,双方依据合同成立三名成员组成的争议裁决委员会(以下称“DAB”),将争议提交DAB决定。

DAB经过审理,签发了数项决定。其中一项是PGN应支付CRW 1700万美元。PGN 不接受此项决定,在合同规定的28天内发出了不满意DAB决定的通知后,拒绝付款给CRW。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CRW与PGN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仲裁程序和申请法院执行程序。

在2009年第一次仲裁中,CRW仅仅把“业主拒绝执行DAB决定”作为一项争议递交仲裁。在仲裁程序中,PGN要求仲裁庭审查DAB决定的正确性,对经由DAB决定的争议进行审查。但仲裁庭认为PGN拒绝执行DAB的决定属于一个独立的争议,也是仲裁庭被申请裁决的唯一争议,而PGN要求仲裁庭审理DAB决定的正确性不是对CRW 主张的抗辩。仲裁庭做出裁决,PGN应立即执行DAB裁决,立即支付CRW1700万美元。仲裁庭同时指出,PGN仍然有权利另行启动仲裁程序,打开、审理和修改DAB的决定。新加坡高级法院和上诉法院经审理,均认为仲裁庭超越了仲裁权限,决定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在2011第二次仲裁中,CRW把整个索赔提交仲裁,同时要求仲裁庭首先做出中

期裁决,裁定PGN应立即执行DAB决定,支付1700万美元。仲裁庭做出了中期裁决,裁定DAB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PGN有义务立即执行DAB决定,并命令PGN立即向CRW支付1700万美元。CRW凭仲裁庭的上述裁决已经获得新加坡高级法院的执行令。

2 FIDIC99版合同条件中的争议解决机制

FIDIC99版合同条件第20款“索赔、争议和仲裁”规定了合同双方分步解决争议的机制。该机制的核心条款是第20.4款至第20.7款。

根据上述合同条款的规定,DAB的决定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且合同双方应迅速遵照执行。希望根据第20.6款通过仲裁最终解决争议的一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任何一方须将争议书面提交DAB做决定;第二个条件是,任何一方须在DAB决定发布之日起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不满意DAB决定的通知,此时DAB决定属于非最终具有约束力的决定;第三个条件是:双方未能在56内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者双方根本没有友好协商的愿望。

只有在下列两种特殊的情况下,合同争议可以直接提交仲裁而不必首先满足上述三个前置条件: 第一种情况是:DAB在收到争议裁决申请后84天内没有做出决定,该争议可依据第20.6款提交仲裁;第二种情况是任何一方没有对DAB决定发出不满意通知,DAB的决定即成为终局决定,该终局DAB决定可根据第20.7款直接提交仲裁。

3 在FIDIC99版合同条件下,当DAB决定后,业主发出不满意通知并拒绝支付DAB 决定应支付的款项时,承包商应该如何规划自己的申请仲裁方案?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确定主争议和次争议是一个完整的单一争议还是两个独立的争议。以下把递交DAB决定的争议称为主争议,业主未执行DAB决定的事项称为次争议。

如果将二者确定为两个独立的争议,则这两个争议应在两个不同的程序中解决。这就要求每个申请仲裁的争议(包括次争议)必须首先经DAB裁决。所以,一旦业主发出不满意通知,承包商就必须在开始仲裁之前将次争议递交DAB裁决。不管业主是故意拖延还是有正当的理由,如果业主连续不断地就每次的DAB决定发出不满意通知,那么承包商就有义务不断地将每个次争议递交DAB裁决,其结果就会陷入永无止境的怪圈之中,这种情况与“现在支付”的合同意图相违背。另一方面,第20.6款要求最终解决双方争议,即申请DAB裁决的主争议。如果仅对次争议作出最终裁决,那将意味着对主争议也作出了裁决,排除了业主通过其他途径救济的可能,这又与“以后争辩”的合同意图相违背。

相反,如果将主争议和次争议确定为单一争议的不同组成部分,那么需要仲裁最终解决的争议只有一个,即经由DAB决定的主争议。业主拒不执行DAB决定(次争议)

被认为是单一争议的一个部分。这就要求一个仲裁庭全面地最终解决这单一争议的各个部分的问题,而不是通过不同的仲裁程序分别解决单一争议的不同部分的问题。新加坡上诉法院2011年判决和新加坡高级法院2014年判决均接受单一争议的做法,它们认为单一争议法对争议的解释符合第20.6款的合同精神。单一争议法要求手握有利于自己的DAB决定的承包商在启动仲裁程序时主动将主争议递交仲裁庭裁决,尽管他对主争议进行仲裁没有任何兴趣。如果承包商从仲裁庭获得中期裁决,指令业主立即支付DAB决定的金额后,在剩下的仲裁程序中,承包商只在名义上是申请人,所有的证明责任就全部转移给了业主。

上述新加坡案中,双方仲裁依据的是合同第20.6款,根据本款的规定,仲裁裁决的争议应该是经由DAB决定的争议,合同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要求仲裁庭对该争议进行审查,仲裁庭也对该争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从上述比较分析看,单一争议法是承包商通过仲裁途径迫使顽固不执行DAB决定的业主“现在支付”的正确途径,符合合同第20.6款的规定。

4 FIDIC发布99版合同条件使用者指南备忘录

受新加坡案件的影响,2013年4月1日,FIDIC合同条件委员会颁发了《FIDIC99版合同条件使用指南备忘录》(以下称《备忘录》)。其目的是为了把FIDIC对第20条的起草目的表达得更清楚。但同时也意味着FIDIC承认了其合同条件文本内容存在不确定性。

FIDIC建议第20.7款被下列内容替换:

“如果一方未遵守DAB决定,不管该决定是有约束力的决定还是最终且有约束力的决定,这时另一方在不损害其可能拥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将上述未遵守决定的事项提交仲裁,获得简易程序救济或其他快速救济。在此情况下20.4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20.5款【友好解决】的规定应不适用。”

根据上述建议的修改内容,不管合同任何一方或双方对DAB决定是否发出不满意通知,不管DAB决定是具有最终约束力或是仅具有临时约束力,一方未遵守DAB决定的行为本身可以被申请仲裁,仲裁庭可以就未遵守DAB决定的行为颁发仲裁裁决,而不必对DAB所决定的争议的性质进行调查。

《备忘录》也建议在第14.6款【签发支付证书】中明确要求工程师在支付证书中应该包括DAB决定的金额,在第14.7款【付款】中明确要求业主应该支付DAB决定的金额。这些建议修改内容,都进一步强化了业主“现在支付”的要求。

5 FIDIC99版合同条件下其他迫使业主遵守DAB决定的途径。

在FIDIC99版合同条件下,除了通过仲裁获得执行DAB决定的中期裁决而得到快速救济外,承包商还可通过合同手段迫使业主首先支付DAB决定的款项。

合同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第f项规定,承包商在申请支付证书时,可将依据合同第20款【索赔争端和仲裁】到期应支付的款项编入期中支付申请报表中。

从DAB发布业主应支付承包商一定款项的决定时起,业主即承担立刻向承包商支付的义务。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承包商可将DAB决定的金额编入中期支付申请账单中,要求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和要求业主支付。如果工程师拒绝签证DAB决定的金额或业主拒绝支付,则他们的行为分别构成对合同第14.6款【签发期中付款证书】和14.7款【付款】的违约行为,构成对合同的根本性违约。承包商有权依据第16.1款【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和第16.2款【承包商终止合同的权利】,采取暂停工作甚至终止合同的措施,迫使业主首先立即执行DAB的决定,支付相关款项。随后对双方争议的最终解决,则需要业主启动仲裁程序。

6 结束语

在国际建筑行业,合同双方出现合同争端常常难以避免。在FIDIC99版合同条件下,业主通过发出不满意通知并拒绝执行DAB决定的现象也会不断发生。在一方或双方发出有效的不满意通知、DAB决定未成为最终有约束力的决定时,如果仲裁庭在不审理主争议的情况下就将非最终具有约束力的DAB决定转化为最终具有约束力的决定,那么仲裁庭就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其裁决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手持对自己有利的DAB决定的一方,应该将双方的争议完整的申请仲裁,同时申请仲裁庭就另一方不遵守DAB决定的事项作出中期裁决,是快速执行DAB决定的正确有效的方法。

简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简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并且这些合同都和我们的直接利益息息相关。我们大家都知道,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某些条款然后通过一定的程序签字后,该合同才能够正式生效,也只有生效的合同,我国法律法规才是予以承认并且保护的。周所周知,合同的必要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的人并不知道双方签订的这个合同到底怎样才能够正式生效呢?为了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也为了避免因合同没有生效而产生的一系列麻烦,下面我们就需要了解一下到底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内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表示,所谓的合同生效,主要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字认定之后,已经成立的合同,那么这个成立的合同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而且一个合同有没有生效,这是主要是看这个合同有没有符合我国相关合同的法律规定中的有效条件来决定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相关条款,以及有关合同成立中《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可见,在我国符合合同法规定而签订成立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在签订成立后就正式生效了。而且需要注意的就是,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与一个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并没有予以进行严格的区分,因此我们通常情况下把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都是看做一回事。 了解了合同生效的相关概念之后,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在

我国,合同的生效要件具体有哪些内容呢? 首先,一个合同生效的第一个要件就是这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主要就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等的一个主体资格。我们说一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目的和有意识地为了追求某些特定的权利义务而协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合同是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的利益权利的,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能够明辨是非得失。 其次,一个合同生效的第二个要件就是合同的条款必须要意思表示真实。根据我国有关于合同签订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表示,所谓意思表示,主要就是指一个合同中的当事人将自己的一些民事权利和义务具体应该怎么履行、更改或者其他等的意思予以进行明确的表达和表示。我们通常所说的意识表示真实,它是合同有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因为在更多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把自己的主观愿望向外界表达的意思,和他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是一样的,但是也有些情况,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他自己的真实意思是不相一致的。因此我们必须要求合同中的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 最后,一个合同生效的第三个要件就是这个合同中的条款不能够违反法律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一个合同的条款必须合法合理,只有这样的合同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

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交易当事人在就交易的各种细节达成一致之前,通常会先签署一份框架协议,明确规定各方就交易的主要内容所达成的共识,同时约定,各方当事人将就交易的若干具体细节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对此此类框架协议,很可能会引发争议,包括其效力上的争议以及执行及违约责任的争议: 框架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1)有效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名称虽叫框架协议,但协议的内容比较详细全面,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样的框架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合同,[1]具备法律赋予的合同效力,任何一方如果违反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判定标准是: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除外)。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w1] 、第六十二条[w2] 、第一百二十五条[w3] 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核

心必备要素,缺一不可;在合同明确了当事人、合同标的及合同数量的情况下,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合同中其它未明确的内容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来确定(如无法确定的,则构成预约合同)。】 (2)预约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仅约定了交易各方对交易内容的主要共识,但是对于若干重要的交易细节,框架协议约定当事人应进一步另行达成协议,从而在就具体交易细节达成协议之前框架协议本身的规定因内容的不确定性而无法执行。基本判定标准及违约责任是: 尽管合同的核心要素(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是明确的,但合同的其他要素无法通过合同解释规则予以确定,需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予以明确。这种协议在合同理论中常被称为“预约合同”,预约的法律效力在于双方应当按照预约的约定在一定的条件成就后签订相应的合同(本约),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署该本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依据协议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承担缔约责任(【或履行签署本约的义务】此项存疑[2])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框架协议有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的,可向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答案电子教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 题及答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同法不适用于(B)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C)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3.租赁合同是(A)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A)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D)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B)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A)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C)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A)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C)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A) 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1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D)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13.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C)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 1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B)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

《合同法》 一、定义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3.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 4.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1]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合同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五、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摘要:本文指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具有不同的法律要件,合同成立产生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生效产生狭义上的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广义与狭义的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约束力,狭义的合同效力又称履行效力,仅指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发生。所谓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广义的合同效力的有无,而非合同生效中所称的狭义合同效力。 关键字:合同约束力合同效力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合同的约束力与效力、成立与生效被许多学者论及。这既是一个实体的问题,也是法律概念间的逻辑问题。合同法的颁布,不仅未能解决这一问题,相反,使这一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和尖锐。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法第三章又以“合同的效力”为题,在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这意味着,有的合同在成立时并不生效,但却已经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在此,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已不等同,那么二者的内涵如何?同时,合同法在“合同的效力”一章中又对合同的有效与无效问题作了系统的规定,这里所称的有效与无效,又指何意,是指合同没有效力还是

指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的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无可怀疑的法律判断。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论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都是法律强制力保护之下人们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因而,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当然应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否则合同就成了儿戏或与“君子协议”无别。同时,合同也只能从其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成立之前合同尚不存在,当然不存在合同的约束力问题,虽然在合同成立前,可能会有复杂的订约过程,在此过程中,亦

附条件合同成立与生效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附条件合同成立与生效要满足什么条件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二、附条件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

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的区别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履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履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 (一)附条件合同效力的特点 与不附条件的合同不同,附条件合同在不同阶段其效力并不相同。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成立后,产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据此,当事人都不得任意撤回或变更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不得为自身利益,不当阻止或促使条件成就,否则将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二)影响附条件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一般合同有四项生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及可能。附延缓条件的合同除需具备上述要件外,还须条件成就,方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与否确定之前,当事人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不得不当地阻碍或促使条件成就,否则,构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拟制,会产生与行为人行为指向相反的效果。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就是条件的内容或者是条件内容之一,此时,当事人则需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如果其恶意地不作为,在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视为条件成就,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判断当事人 为利益与条件确定地成就或不成就之间的关系。(1)从行为目的看,如果行为人不作为的唯一目的是阻止条件成就,则可认定其行为不

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可认合同生效;如果行为人不作为的目的不是阻止条件成就,而是有其他合法目的,或者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其他合法目的,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若通过司法考试就将摩托车赠送给乙,但在司法考试期间,甲父亲病重需要甲陪护,甲未能参加司法考试,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2)从利益关联看,如果行为人不作为导致合同不能生效有损其利益,则不能认为恶意不作为。例如,甲乙两个公司签订转让房产协议,约定甲方将其经营的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并约定甲方搬出房屋内所有办公设施后该合同生效,向乙方交房。现房屋价格下跌,该房屋仅值印万元,甲方尚未搬出房屋,一般不认为是恶意作为,不宜认定合同生效。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与合同所生效条件相关,在判断合同效力时,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目的以及其行为与利益的关联性两个因素。 附条件合同包含当事人两层约定:一是合同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二是双方对合同效力的控制,即条件。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在条件成就与否确定之前和之后亦不相同,呈现阶段性的特点。但是《合同法》关于附条件合同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此外,《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民法通则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答案1

合同法 1. 中学生高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高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集购车款。后托人 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在这个事例中高某属于(B)。 A. 无行为能力的人 B.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C. 完全行为能的人 D. 控制行为能力的人 2. 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的法定阶段有(A)。 A. 要约和承诺 B. 意思和表示 C. 起草和抄写 D. 协商和谈判 3. 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B)。 A. 司法秩序 B. 公共秩序 C. 通行秩序 D. 重要秩序 4. 口头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为(C)。 A. 相对人接到要约之时 B. 相对人尚未接到要约时 C. 相对人了解要约的内容时 D. 相对人接到要约尚未了解内容时

5. 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承诺开始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A)。 A. 到达主义 B. 通知主义 C. 发出主义 D. 双方约定 6. 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签订确认书的时间是(A)。 A. 合同成立之前 B. 合同成立之后 C. 与合同成立同时 D. 双方约定 7. 合同成立的地点为(B)。 A. 合同签订地 B. 承诺生效地 C. 合同当事人主营业地 D. 合同当事人居住地 8.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为(C)。 A. 合同签订地 B. 承诺生效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 合同当事人居住地 9. 招标公告在一般情况下为(B)。 A. 要约之准备 B. 要约之邀请 C. 要约 D. 承诺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 热门城市:潮州律师鄂尔多斯律师庆阳律师淮南律师大庆律师梅州律师叙永县律师铜陵律师惠州律师 虽然合同对于签约双方有一定的约束行为,但是严格来说,只有生效的合同才具备这样的法律效力,从这一点咱们也可以看出,有的合同是可以生效的,而有的合同却是不能生效的。那么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不成立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介绍一下吧! 一、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

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不成立情形有哪些?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合同法不适用于()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合同 D、质押合同 2、在下列那些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3、租赁合同是()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十倍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某商品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为

()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合同终止以后是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 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12、某甲的儿子患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需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合同法单项选择

单项选择 1.合同法不适用于( B )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3.租赁合同是( A )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A )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D )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 B )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 A )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 C )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 A )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C )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 A ) 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1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D )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13.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 C )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 1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 B )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15.某商场设有自动售报机,顾客只要按要求投入硬币,即可得到当天日报一份,此种成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 C )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推定形式 D.默示形式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内容摘要: 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 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有效合同的具体要件没有集中列举,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做出了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对《合同法》是适用的,有效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第二次练习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 D ) aa//民事权利能力 bb//民事行为能力 cc//民事责任能力 dd//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为( C ) aa//有效 bb//无效 cc//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无效 dd//法人追认的对法人有效 3.在判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应( D )为根据。 aa//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 bb//以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cc//一个理性第三人的判断 dd//根据具体情况,既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也要考虑其外部表示,同时兼顾表意人和相对人利益 4.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是( B ) aa//如果天下雨,我就送给你雨伞一把 bb//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 cc//父亲对儿子说,如果我死了,你就继承我的财产 dd//如果你把这辆自行车偷来,我会以两倍的价格购买 5.下列关于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 aa//此合同在未被追认之前,处于无效状态bb//此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履行义务 cc//被代理人事后向无代理权人做出书面

授权,被代理人对代理权人不履行义务行为承担责任 dd//此合同自被代理人追认时生效 6.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 C ) a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b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c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d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 7.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 B ) a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

浅析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其履行

浅析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其履行 Analysis on the effect and performance of house sal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浅析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其履行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随着我国现行居民住房由福利分房政策变为货币化、商 品化的住房政策,公民间买卖私房的现象也将日益增多。因此,以法律手段规范、管理房屋买卖当事人的行为,确保房屋买卖的公平、公正、合法的进行,已成为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在此,笔者依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就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其履行谈谈认识。 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根据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 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 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其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 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 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 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 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 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第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 二、意思表示真实;第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 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二、房屋买卖的实际履行问题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标准版)范本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编号:FS-DY-20607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

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待甲将某项产品试验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赠送一套设备。在这里,产品试验成功是一个条件,

浅析自始履行不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一)

浅析自始履行不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一) 【摘要】近年来,关于自始履行不能对合同效力的理论和立法逐渐改变,其趋势是自始不能仍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这种与传统理论相反的观点有能很好的保护交易安全和无责任方的利益等优点,是合理的。我国立法未直接规定自始履行不能,但目前的立法对该类合同的规制是有效的。立法没有必要引进该概念,只需将这种情况下合同不能履行时的责任方式加以改进。 【关键词】自始履行不能合同效力缺陷合理性 自罗马法确立自始履行不能导致合同无效这一制度确立以来,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其无效。随着民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愈渐复杂,其效力该如何界定,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立法、法学理论呈现了较大的差异。而1994年通过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取了一种完全相反的处理方案,其以合同有效为原则。《欧洲合同法原则》和2002年修改后的《德国民法典》也采用了与之类似的规定。以上这些不同于传统理论的立法例所体现的趋势让我们产生了这样的疑问:传统理论认为自始履行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的观点,是否在现实中出现了缺陷?以有效为原则界定合同效力的处理方案是否更优越?本文试对此问题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并对司法实践中应当就自始履行不能合同的效力如何处理作出阐述。 一、自始履行不能概述 自始履行不能,是指在给付义务成立之时给付即为不可能。此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法学家赛塞斯曾提出过“给付不能的债务无效”的论断。履行不能是契约法核心问题之一,因为它的发生会影响契约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进而发生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作为履行不能之一的自始履行不能,涉及到合同是否能成立,或即使成立了,合同却因为没能得到履行而产生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享有和负担问题。因而,它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通说认为,以债务成立时是否有履行不能的事实存在为标准,将履行不能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与自始不能相对的是嗣后不能,即债务成立后发生的给付不可能。 传统理论和立法,嗣后不能是关于债务履行、违约责任的问题,对于合同效力没有影响。而对于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传统理论以确认其无效为原则。受罗马法影响,德国传统学理认为,在契约法上标的之何时不能,有极大意义,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多承袭之,如修改前的《德国民法典》第306条规定:“以不能的给付为标的契约,无效”,《瑞士债务法》第20条完全采纳了这一原则,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6条也效仿德国法作了规定。合同因自始不能而无效,从表面上看是合乎逻辑的选择,因为既然从订约时合同已不能履行,则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显然无必要,因此应宣告合同无效。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有学者指出:“此项规定,并非基于逻辑之必然性,盖于此情形,法律仍可承认契约有效,而令债务人负不能履行之赔偿责任。” 而近年来,关于自始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的理论和立法都有所改变,其趋势是自始不能不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将此种状态的合同视为有效,从而使债务人负债务违反的责任。《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明确规定“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之义务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修改后的《德国民法典》第311a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给付障碍已经存在的,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并不再区分缔约前的不能与缔约后的不能,而是将标的不能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原因。我们从以下对传统理论和立法的缺陷的分析,以及对自始履行不能情况下仍认为合同有效的可行性和价值的考察,就能发现这种趋势是有其合理性的。 二、自始履行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的传统理论及缺陷 (一)关于履行不能的分类与定位 以债务成立时是否由履行不能的事实存在,履行不能被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依照其他

经济法练习 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 ) aa//民事权利能力 bb//民事行为能力 cc//民事责任能力 dd//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为( ) aa//有效 bb//无效 cc//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无效 dd//法人追认的对法人有效 3.在判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应( )为根据。 aa//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 bb//以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cc//一个理性第三人的判断 dd//根据具体情况,既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也要考虑其外部表示,同时兼顾表意人和相对人利益 4.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是( ) aa//如果天下雨,我就送给你雨伞一把 bb//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 cc//父亲对儿子说,如果我死了,你就继承我的财产 dd//如果你把这辆自行车偷来,我会以两倍的价格购买 5.下列关于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 aa//此合同在未被追认之前,处于无效状态 bb//此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履行义务 cc//被代理人事后向无代理权人做出书面授权,被代理人对无代理权人不履行义务行为承担责任 dd//此合同自被代理人追认时生效 6.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 ) a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c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 7.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 )

从合同法看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1)

从合同法看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1)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法律约束力,即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革,使维系经济运行的纽带- 经济合同的作用更为突出。如何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正确认定经济合同效力,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合同法从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际出发,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在合同效力方面的先进经验,对合同效力问题作了较全面,切合中国实际的规定,较前合同法更为详尽,解决了许多长期以来困扰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合同效力涉及合同的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及可撤销、可变更问题。本文仅就无效合同及相关问题略作探讨,以期得到对某些理论问题认识的提高。 一、新形式下扩大有效合同的立法目的及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打破,市场经济要求我们要淡化国家干预,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减少国家的直接干预,将国家的宏观调控置于市场规划之中,直接赋予各市场主体最大限度的意志自由,从而参与竞争,求得发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对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交易规则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在我国已有的合同效力的规定中,许多规则不但没有起到鼓励交易的

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对交易活动起了限制作用,这主要表现在民法通则第58 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极其宽泛的规定,这在实践中使很多不应当被消灭的交易被归于无效。这种宽泛的无效合同制度,增加了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因为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就要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这种返还不但意味着订约目的不能实现,还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无效合同过多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合同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不能全力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因此要进行改革。 二、合同法确认合同效力的新原则 对经济合同效力的确认原则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对具体经济活动所持的态度。因经济活动而签定的合同被确认为有效,则表明法律对该经济活动的认可,而一但被确认无效,则表明该项经济活动为法律所不容许。合同法在注重鼓励交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立法宗旨前提下,确立了依法自愿原则这一确立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并赋予这一原则以全新的含义,表现在:合同法首次将依法自愿原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签定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民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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