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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

名词解释

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危险犯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时效刑法中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求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中止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

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犯罪即遂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预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即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侮辱罪: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简答题

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P85

(1)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前者明知后者预见

(2)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前者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后者危

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3)有无采取避免措施不同。前者不会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后者往往会采取措施尽力避免。

(4)有无一定的条件和依据不同。前者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放任无任何条件和依据,而纯粹是出于一种侥幸,后者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能够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条件和依据。

(5)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重不同。前者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处罚相应较重,后者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处罚相应较轻。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答:相同点: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同点: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来源智能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来源是一种危险,包括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动物的侵袭或自然灾害等。

(2)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对行为的限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别无其他选择。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针对第三者。

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所做的限制。

答:(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简述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

答: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会么

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分为: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答:(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可以区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a、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b、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c、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2)客观要件。a、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b、共同直接实施犯罪。

c、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a、共同的认识因素。b、共同的意志因素。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行为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的要挟。

(2)非法取财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实施暴力、胁迫同时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不具备前述“当场”且“同时”的特点,即或者以将来施加暴力相威胁,或者要求将来交付财物。(3)数额、情节要求不同:抢劫罪没有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要求,而敲诈勒索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简述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最主要区别是:

(1)目的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单位的贿赂为目的。

(2)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行为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3)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简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1)从意识因素上看,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从意志因素上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意志因素的不同,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3)从这两种故意发生的情况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于追求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之中,因此,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点。间接故意则必须以追求其他某种目的的行为前提,因此具有伴随性的特点。

案例分析

孙某在其夫王某外出打工期间与刘某勾搭成奸。王某回家后欲将全家迁往打工地定居,孙某不想去,便找到刘某商量,并表示愿意与刘某在一起。刘某提出带孙某私奔,孙某不同意,提出让刘某杀死王某,刘某表示同意。三天后,孙某趁王某外出串门之际,催促刘某赶快动手。刘某带上铁棍、毛巾、手套等到孙某家中,藏在床下。当晚10时许,王某回家睡觉。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趁王某熟睡之机,用铁棍猛击王某头部,致使王某颅脑破裂,当场死亡。

请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分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她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何?为什么?

评分要点:

1.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在与刘某的共同犯罪中,孙某属于教唆犯。(4分)(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者则全题不得分)

2.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3分)构成教唆犯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二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3分)3.本案中,孙某为达到杀害自己丈夫的目的,故意劝说本无犯罪意图的刘某,使之产生犯罪意图并且实施了杀人犯罪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由于孙某在与刘某的共同犯罪中居于教唆和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讲,孙某又属于主犯。(6分。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

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评分要点: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分)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分)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分)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3分)

“老公安”黄局长和小字辈们在讨论三个“累犯”:一个是许某,许某因犯罪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4年被假释,1996年12月假释期满,可是2000年3月又犯抢劫罪。另一个是向某,向某1997年11月犯危害国家安全类罪,2001年11月又因过失犯交通肇事罪。再一个是李某,李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到1993年5月10日考验期满,可是1994年6月又犯诈骗罪。试问:

(1)许某构成累犯吗?如果构成,结合案情分析其构成何种累犯?(7分)

(2)向某构成特殊累犯吗?向某构成一般累犯吗?分析之。(7分)

(3)李某构成累犯吗?如果构成,结合案情分析其构成何种累犯?如果不构成,说明理由。(6分)

答:(1)许某的行为构成一般累犯。(1分)所谓一般累犯是指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分)其条件是前后两个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又是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的罪。(2分)本案中,许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罪又是抢劫罪,也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是在原判刑罚执行完结以后5年内又犯的,许某在假释期间没有犯新罪,假释期满就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许某犯抢劫罪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的,所以构成一般累犯。(2分)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向某不构成特殊累犯,(1分)因后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特殊累犯定义:指因犯危

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2分)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2分)

向某亦不构成一般累犯,因后罪不是故意犯罪。(2分)(3)李某不构成累犯。(1分)不符合累犯的条件。李广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到1993年5月10日考验期满,在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根据刑法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李广是在1994年3月即考验期满后再犯罪的,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必须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罪的,才构成累犯。李广原判刑罚不执行了,所以不构成累犯。(5分)

某县酒店承包人章某(男,1964年12月生),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3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5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6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1)分析上述有关人员的构成何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及刑事责任。

3)如果本案中章某见勒索未成杀死吴乙,则章某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答:1)章某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构成绑架罪。对于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2)章某与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但一方面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力控制起来,就构成既遂,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另一方面,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李某的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能成立中止。在刑事责任方面,王某与李某犯罪时候均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属于绑架罪共犯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则此时章某仍构成绑架罪,依法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违反公司纪律被开除。某年12月12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

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毒死、熏死,15名女工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1)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2)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逃跑以后,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3)如董某在点燃了纱料之后,因害怕造成的后果太严重,而极力灭火并呼叫他人来救火,但最终因火势太大,而造成了案例中的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为什么?(4)如果董某在上述纺织公司生产车间里从事生产时,乘机吸几口烟,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参考答案]

(1)构成犯罪,构成放火罪。

(2)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放火罪是危险犯,放火行为只要致使对象物能够独立燃烧就可以认为足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危险状态,从而属于既遂。(3)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放火行为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状态出现之前,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等既遂状态出现的,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况且,本案中点燃对象物后,对象物可能已经独立燃烧,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4)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

甲应当预见危险物品放置课桌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却疏忽大意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属于过失犯罪心理,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而非意外事件。

刘某某在城外树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学武(21岁,体校业余武术队员)骑车从树林穿过,遂生歹意。他潜伏窥察后发现,林学武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骑车路过此地。某日傍晚,刘携带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树后面,等侯林下班回家,伺机强奸。当林骑车进树林时,刘突然窜出,拦住去路,林与其搏斗将刘踢翻在地后迅速逃跑,刘穷追不舍。林学武跑出不远,看见一户人家亮着灯,欲进去暂时躲避,但屋门推不开,便破窗而入。刘见林逃进屋内,便返身逃跑。但是,林在破窗进屋时,不仅损坏了窗户、而且一脚踩在床上睡觉的小孩(8岁)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

[问题]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林学武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理由是:林学武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本可以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在其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防卫能力,也可以采用避险的方法。但是,林学武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或者等于其所要保护的利益,即为自己免遭伤害而将幼童踩伤,属于避险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某,男,50岁,某法院助理审判员。

被告人:赵某,女,48岁,某纺织厂职工,与被告人李某系夫妻关系。

1990年7月,某县银行干部余某因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被依法逮捕,余某之妻徐某找到同厂好友被告人赵某,要求赵某请其夫被告人李某帮忙,想办法将余某放出来,并表示一定给予重谢。赵回家后对李讲了这件事,李拒绝说:“此案不在我手里,我不能做到。”赵听到后很生气,骂李某没用,死脑筋,送上门来的钱都不要。李仍然不答应,说:“我不是不想要钱,而是不能要,弄不好自己要坐牢的。”赵听后大哭大闹,并声称要与李离婚,李听后说:“那听你的,看她愿意拿出多少钱。”赵上班后告知徐某,徐某回家后,拿出家中密藏的未被检察院查出的现金5000元,又向同厂职工、邻居借了5000元,于当晚送到了赵家,赵、李收下了1万元现金。被告人李某拿到钱后,想方设法把余的案子争取到由自己办,并在提审被告人余某时,支走同去的书记员,告诉余某如何在法庭上回答问题,由于徐某借钱的职工中有一个与赵某不睦,写检举信给李某所在法院的领导,法院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如实交代了受贿事实。1990年12月退赃时,被告人赵某和李某退出赃款1万元。

[问题]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有哪些形式的共同犯罪人?

[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是有身份者,被告人赵某是无身份者,本案属于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所以赵某应依李某的行为定受贿罪。

赵某与李某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因为:首先,从主观上看,当被告人赵某要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余某放出来,并收受余某之妻徐某的贿赂时,李某开始不同意,后经赵某的多次劝说、逼迫,李某终于同意。到此,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已经形成。其次,从客观上看,被告人赵某利用被告人李某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李某实施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表明两人行为已经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联系的共同受贿犯罪行为,被告人赵某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伙同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此,属于受贿罪的共犯,并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判刑。

甲、乙二人系美国公民,2000年10月10日随本国旅游团经香港到中国旅游。2000年10月12日到达广州。甲乙二人在与中国公民李某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过程中,见李某随身携带大量的人民币,即产生歹意。经预谋,甲乙二人找到了李某,以兑换美元为由,将其骗至某饭店505房间。入室后,甲持尖刀相威胁,乙堵住房门防止李某逃走。然后,甲乙二人将李某的手脚绑上,用绷带堵嘴,又用胶带将李某的嘴封住,从其上衣兜里抢走人民币2万元。10月13日,甲乙二人被广州警方抓获。但甲、乙提出二人不是中国公民,中国无权管辖。

(1)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假如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中国警方有没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1)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乙二人为取得李某的财物,事先经过预谋,将李某骗至作案处。而后使用刀子、胶带等物将李某绑住,抢走李某的现金两万元。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2)甲乙二人的行为中国警方有管辖权。本题是考察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即要解决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我国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确立刑事管辖权体制。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境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因此,我国警方对甲乙二人的行为有管辖权。

孙某是某幼儿园的幼儿教师,2001年3月上午,孙某带领班上同学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儿天天不慎掉进未加盖的下水道中,孙某见状,急忙呼救但周围无人,孙某不愿下去救人,大约十分钟左右,有一工人王某从此处路过,闻声后即过来观看,并同孙某一道在附近找来一段树枝,探测下水道的深度,测得下水道深约80公分,但孙、王二人仍不下去救人,最后有一中学生路过,见状急忙跳下去救,将天天救上来时,由于耽误时间太长,天天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什么形式的犯罪?是何罪?为什么?

(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1)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孙某明知自己不下去救人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幼儿生命的可能性,却放任了幼儿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在客观上,孙某的行为造成幼儿的死亡,所以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2)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作为形式的义务来源有三个,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根据规定,王某不存在应积极救人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职务上的义务,幼儿的危险状态也不是由其引起,因此王某不能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也不能构成作为形式的犯罪,王某的行为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某用尽了各种办法,也未能将保

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着,就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害怕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到单位大门口,就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那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欲将保安员杀死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1)李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犯罪是否实施终了为标准,属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属于能犯的未遂。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李某是在犯盗窃罪以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的,符合转化型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3)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刑法的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李某处于犯罪故意,准备了杀人的匕首,在尚未实施杀人行为时即被捕获,应属于预备犯。

(4)李某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两个行为,两次都符合犯罪构成而且触犯不同罪名,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两罪并罚。

王某系某地长途客车司机。一日王某驾驶客车由A城驶往B县,车上有50多名乘客,当行至一狭窄变道处,发现前面一老农赶着头耕牛迎面走来,赶忙刹车,突然发现刹车失灵,当时道路狭窄且一旁是山壁一旁是5米多的深堑,王某只好大呼老农躲开,但最后还是挂伤了老农,系轻伤,并撞死了耕牛。

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为保护全车旅客的安全,撞死了一头耕牛,轻伤一名农民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负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王某和李某有仇隙,随即找到与李也有矛盾的张某。王、张二人商量“修理修理”李。张仅想给李一点颜色看看,王则心想趁着有张帮忙,将李“干掉“。王并没有将杀人的心思透露给张。为此,二人准备了匕首和砖头。一天夜晚,二人拦住下夜班的李,对其殴打,李反抗。张用匕首刺中李腿部,王则用砖头猛砸李头部。李昏倒在地,王、张二人逃离。后李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系被锐器刺中腿部动脉,失血过多而死。

问:王、张二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王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张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1)成立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据此,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王、张二人同时殴打李,但二人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王有杀人故意,张仅有伤害故意,结果是张的伤害行为造成了李的死亡结果。王、张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定罪。因此,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张则应负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男,28岁,原系某市大新乡刘家庄村民。1997年9月25日,同村农民韩某挖菜窖,

占了朱某家的地,朱某便找韩某讲理。韩某不但不认错,反而依仗自己身强体壮,打了朱某。朱某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同年10月25日,朱某见韩某的10岁男孩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韩某男孩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男孩而犯法,便找来自己13岁的小儿子替父报仇,叫儿子去打韩某的男孩。小儿子受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韩某男孩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邻近的群众见状,急忙将男孩送乡医院抢救,终因留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问:(1)朱某和他的小儿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对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1)朱某和他的小儿子不构成共同犯罪。(2分)原因是他的小儿子13岁,不具备犯罪主体的资

格(3分)。

(2)对朱某只能定为间接正犯,朱某教唆自己的小儿子去犯罪,因被教唆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只相当于教唆人的犯罪工具。(5分)

管理经济学 名词解释简答题

概念术语 1.管理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如何把传统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经 济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实践的学科。 2.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界都把它当 做企业决策的长期目标。在这里,企业价值是指企业未来预期利润收入的现值之和。 3.机会成本是指资源用于其他用途中最好用途是所可能得到的净收入。或者说, 资源利用某一用途的机会成本就是必须放弃的次好方案的价值。这一概念是管理经济学的基础,有效的管理者在进行决策时都必须从这一角度去看成本。 4.外显成本和内涵成本外显成本是指企业实际的支出,通常能在会计账上表现 出来,故也就等于会计成本。内涵成本是指非实际的支出,是在会计账上未表现出来的开支。它所以未能在账上表现是因为它属于机会成本性质。具体来说,内涵成本等于机会成本与外显成本之差。 5.经济利润等于销售收入与机会成本之差。经济利润是企业决策的依据。 6.正常利润和会计利润正常利润是指企业家如果把自己的才能和资本用于其他 相同风险的事业可能得到的收入,也是企业为了防止这些资源向其他企业转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支付。它是企业全部机会成本的组成部分。会计利润等与销售收入与会计成本之差。 7.需求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条件下,消费者愿意购买并能够买得起的 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数量。 8.需求函数是指某种产品或劳务的需求量与影响这一数量的诸多因素(如产品 的价格、替代品和互补品的价格、消费者的爱好、居民收入和广告等)之间关系的一种数学表示式。 9.需求曲线是假定在除产品本身价格之外其他因素均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反映 需求量与价格之间关系的表示式,即QD=f(P)。 D为脚标 10.需求的变动与需求量的变动需求的变动是指非价格因素(如居民收入、 消费者的爱好、其他产品的价格等)发生变化而引起的需求曲线的位移。需求量的变动是指因价格因素发生变化而引起的需求量沿需求曲线所发生的变动。 11.供给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生产者愿意并有能力提供某种 产品或劳务的数量。 12.供给函数就是供给量与影响这一数量的诸因素(如产品的价格、生产中 可替代产品的价格和产品的成本等)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数学表达式。 供给曲线是指,假定的在除价格之外的其他因素均不变的条件下,价格与供求两之间关系的表示式,可记为QS=f(P) S为脚标

(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管理经济学名词解释及简答

绪论 一、名词解释 1、管理经济学:是一门如何把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的学科。 2、经济模型:是指经济理论的数学表述。经济模型是一种分析方法,它极其简单地描述现实世界的情况。现实世界的情况是由各种主要变量和次要变量构成的,非常错综复杂,因而除非把次要的因素排除在外,否则就不可能进行严格的分析,或使分析复杂得无法进行。通过作出某些假设,可以排除许多次要因子,从而建立起模型。这样一来,便可以通过模型对假设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经济模型本身可以用带有图表或文字的方程来表示。 3、边际分析法:是微观经济学分析和研究资源最优配置的基本方法。 4、机会成本:是指资源用于次好用途所能获得的价值,只有用机会成本做决策,才能判断资源是否得到了最优使用。 5、会计利润和经济利润:经济利润是决策的基础,会计利润不能用于决策。会计利润=销售收入-会计成本 经济利润=销售收入-机会成本 6、正常利润:指企业主若果把这笔钱投资于其他相同风险的事业可能得到的收入。 7、外显成本和内含成本:外显成本是指企业实际的支出,通常能在会计账上表现出来;内含成本是指非实际的支出,是会计账上未表现出来得开支,它等于机会成本和外显成本的差额。 经济利润=销售收入-(外显成本+内含成本) 二、思考题 1、管理经济学是研究什么的?它与微观经济学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答:管理经济学是一门如何把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的学科。管理经济学研究与微观经济学之间存在者密切的联系,他们都把企业作为研究对象,都研究企业的行为。在研究对象上,管理经济学研究的是现实的企业,微观经济学研究的是抽象的企业;在对企业目标的假设上,微观经济学追求利润最大化,管理经济学的短期目标是多样化的,长期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在对企业的环境假设上,微观经济学假设企业的外部环境信息为自己知道,而管理经济学研究外部环境是不确定的;在研究目的上,微观经济学研究企业行为的一般规律,管理经济学研究企业决策。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是什么? 答:企业的短期目标有:投资者,顾客,债权人,职工,政府,社会公众。长期目标是实现企业长期利润的最大化。

高铭暄第六版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之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法律。 1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第四章 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即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汇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村民小组长)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紧密占有、当场直接、来不及反抗)。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2.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27.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0.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政府经济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1.政府经济,是一种与企业、个人经济活动相对应的经济行为,即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经济管理。 2.政府经济学是专门研究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管理规律的学科。 3.信息的不对称通常是指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的双方,由于所掌握的信息量不相等,不能旬效开展公干竞争,从而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 4.社会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心理承受能力,是一种价值判断,受社会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经济地位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 5.消费的非竞争性则是指消费过程中的这样一种性质:一些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不会影响另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换言之,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6.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 7.生产的外部经济性指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他人产生了积极影响。 8.产权是经济当事人对其财产(物品或资源)的法定权利,这一权利是排他的、可转让的和永久的。 9.所谓多数裁定原则,是指要通过一个方案,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人赞同。多数裁定原则还可以具体分为简单多数原则、有条件多数原则。 10.所谓中位选民,是指他的偏好落在所有选民偏好序列的中间。 11.购买性支出是指政府以购买者的身份在市场上采购所需的商品和劳务,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12.转移性支出是指预算资金单方面无偿转移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等。 13.公共投资是指政府将一部分公共资金用于购置公共部门的资产,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形成的支出,它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基本手段,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与基础。 14.行政管理支出,就是指政府财政用于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开支。 15.社会救济,又称为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向由于贫困及各种灾害等原因造成的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无偿提供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6.财政贴息是指出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通过财政对使用某些规定用途的银行贷款的企业就其支付的贷款利息提供的一种补贴。 17.政府收入规模,是指政府究竟可以组织多少财政收入,也被称为政府收入的数量界限。 18.政府收入效应是指经济主体因为政府组织收入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映,或者说是指因国家征税而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致生产者的决策所产生的影响。 19.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收征收的目的物,它反映税种征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 20.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1.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 2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3.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出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拥有所有权的各类资产。具体来讲,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或财产权利。 24.罚没收入指法院、检察院、海关、工商、税务、质监等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各类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取得的收入、没收财物的变价款收入等。 25.自由公债也称为自由认购公债,即不附带任何强制性条件,由应募者自由认购的公债。 26.公债风险是指政府在运用公债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过程中,由于财政制度和财政手段的缺陷,以及多种不确定的经济因素所造成损失和困难的可能性。 27.政府预算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编制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28.复式预算是按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的不同,将预算年度内的全部财政收支编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计划表格。 29.公平分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和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下,社会成员之间和可以支配的经济资源之间的均衡和协调。 30.充分就业是与失业相对应的一个经济范畴,是指儿是有工作能力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工作资格的人均可以找到有报酬的工作的一种社会就业状态。 31.扣除法也叫列支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将纳税人的国内所得和国外所得汇总后,扣除纳税人来源于国外所得所缴纳的外国税额而仅就其余额按居住国政府规定的税率征税的方式。 32.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通过允许纳税人以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冲抵本国汇总国内外所得按本国税率所计征的税额的方法。

(完整word版)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罪刑各论概说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19、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20、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邢度的法定刑。 2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邢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应予惩处。 2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邢度。 23、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是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 根本性得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

微观经济学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资源为什么是稀缺的: 1.一定时期内物品本身是有限的 2.一定时期内利用物品进行生产的技术是有限的 3.人的生命是有限的 市场经济应具备的特点: 1,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单位 2,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3,通过价格机制调节经济 市场价格为什么处于市场信息的核心地位: 1.价格对经济有着很强的调节作用 2.可以作为指示器反映市场供求情况 3.价格的变动可以调整市场的需求和供给、 4.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 价格机制调节经济的条件 1.存在独立的经济主体 2.存在市场 3.市场竞争的完全性与公平性 供求定理 (123) 偏好的性质: 1.可传递性 2.完全性 3.非饱和性 基数效用论与序数效用论的区别: 1.假设不同。基数效用论假设消费者消费商品所获得的效用可度量,获得的效用可以准确地用基数表示出来,序数效用论则认为消费者消费所得到的效用只可以排序,即只可以用序数表示。 2.分析方式不同。基数效用论使用MU在预算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为分析工具,序数效用论使用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线作为分析工具。 3.均衡条件表达式不同。 基数效用论与序数效用论的联系: 1.都是从市场需求一方着手,证明需求曲线上任何一点都是效用最大 2.都是消费者行为理论,都把都把消费者的行为看作在既定收入下追求最大效用的过程

3.都以边际效用理论作为基础 4.推导出的曲线都具有相同趋势且符合需求规律。 水与钻石的的价格悖论: 水对人类的重要性固然大于钻石,水的总效用也固然大于钻石,但是商品的价格和价值不是由总效用决定的,而是由最后一单位边际效用决定的,由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水资源是相对较多的,因此人们从最后一单位水中得到的边际效用很小,因此愿意出价低。而钻石相对稀缺,供给量较少,人们从最后一单位钻石中得到的边际效用较大,因此人们愿意出价高 货币的边际效用 货币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随着人们收入量的的增加,每一单位货币收入给消费者带来的边际效用越小 无差异曲线的特点: 1.向右下方倾斜 2.不可相交 3.凸向原点 4.同一平面上可以有无数条无差异曲线 5.离原点越远的无差异曲线所代表的满足程度越高 6.无差异曲线上的每一点所代表效用相同 影响序数效用论消费者均衡的因素 1.收入变化(由此可推恩格尔曲线) 2.价格变化(收入效应(由商品价格的变动引起收入的变动,又由收入的变动而引起商品需求量的变动),替代效应(由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引起相对价格的变动,进而引起商品需求量的变动)) 完全竞争厂商的存在条件(特点): 1.存在足够多的消费者和生产者 2.信息是完全的 3.资源是自由流动的 4.各厂商生产的产品无区别 完全垄断市场的形成条件: 1.厂商对自然资源/矿产/技术的控制

刑法学(1)

刑法学(1)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和。2.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或者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和三个基本特征。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和。 5.的精神病人在——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与。 7.有期徒刑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8.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决定罚金数额。 9.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追诉期限通常从之日起计算。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 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 20分) 1.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作斗争。 A.危害社会的行为B.违法行为 C.违纪违法行为D.犯罪行为 3.按照( )划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A.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B.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 C.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 D.犯罪对象的多少 4.犯罪目的只存在于( )犯罪中。 A.故意B.直接故意 C.间接故意D.既遂 5.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捅了某乙一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B.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D.间接故意犯罪 6.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处罚。 A.减轻或者免除B.免除或者减轻 C.酌情减轻或者免除D.酌情免除或者减轻

宏观经济学名词解释及简答

宏观经济学复习 第一章 名词解释 国内生产总值:是一个国家一年内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之和。 名义GDP:是指一定时期内,用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当年价格计算的产出价值 实际GDP:它以不变的价格来计算某个时期所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 国内生产净值:从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折旧的结果 国民收入:即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用于生产的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实际报酬的总和,即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的总和。 个人收入:即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个人从各种途径所获得的收入的总和,指个人实际得到的收入 个人可支配收入: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以后留下的可以为个人所支配的收入 简答题 1.什么是国内生产总值?理解该概念时应注意哪几个方面? 国内生产总值是指经济社会在一定时期内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 理解时应注意六个方面的含义: GDP是一个市场价值的概念; GDP测度的是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 GDP是一定时期内生产而不是所受卖掉的最终该产品价值; GDP是计算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价值,是流量而不是存量; GDP是一国范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 GDP一般仅指市场活动导致的价值。 2.国民收入有几种核算方法? 可以从三种角度来核算国民收入。 第一种是从生产角度出发,把各个部门所提供的全部物品和劳务的价值总和扣除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中间产品的价值总和,即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总和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这种方法称为生产法。 第二种是从收入角度出发,将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相加起来计算国民收入,再推算出国内生产总值,这种方法称为收入法。 第三种是从支出的角度出发,将市场需求者所购买的各项最终产品和劳务的支出进行加总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这种方法称为支出法。国民收入核算常用收入法和支出法。 3.写出五个基本的国民收入总量,并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 论述题 试述核算国民收入的三种方法。 (一)产品流动法产品流动法又称为产品支出法、支出法、最终产品法、增值法。它是从产品的使用出发,将一个国家在一年内消费者所购买的各项最终产品和劳务的货币支出进行加总,来计算该年内全社会所生产出来的最终产品与劳务的市场价值总和。在运用产品流动法计算国民生产总值时,为了避免重复计算,所相加的一定要是最终产品,而不是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最后供人们使用的产品或劳务,或者说是扣除了生产各个阶段上重复计算后的产品和劳务。中间产品是在以后的生产中作为投入品的那些产品和劳务。在计算最终产品的产值时,也可以运用增值法,即只计算在生产各阶段上所增加的价值。 (二)要素所得法要素所得法又称所得或收入法、要素收入法,这种方法是从收入角度出发,将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相加起来,即把劳动所得到的工资,土地所得到的地租,资本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犯罪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状态。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3、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5、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 6、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7、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8、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9、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0、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1、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12、贪污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3、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4犯罪未遂: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 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能达到既遂状 态的未完成形态。 15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 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 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 执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 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 度。 五、问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中自首的构成条件? 自首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诉 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1)特别自首的主体是已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服刑的罪犯。(2)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 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伪行为的特定义 务,(前提条件) (2)客观上,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作为义 务。(重要条件) (3)行为人实际上没有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 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关键条件) 3、简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 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 本人进行防卫;(4)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 4、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成立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 应当判处的刑罚也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3)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 年内再犯罪。(4)前罪和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 安全罪,或者前罪与后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 全罪。 5、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前提,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是其目的,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其行为方 式。 6、简述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 廉洁性,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在主 要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还侵犯了被 迫交付财物的他人的财产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7、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中逃 逸的认定和处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 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 下: 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3.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因为疏忽大意而投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认定:第一,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公路、 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 劳动纪律等等。第二,必须发生重大事故,且 “重大事故”必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三,重大交通事故必 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 接关系的活动中,即重大事故与行为人违反交 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处理:(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 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 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任,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也构成犯罪: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 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 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 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 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8、简述缓刑的概念和特征?(特征没找到) 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 制度,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 执行制度。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9、简述假释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没找到) 概念: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 执行制度. 六、案例分析题 1、1994年4月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建兵 携带自制的火药枪打野鸡。返回途中,恰遇被 害人胡金昌迎面而来。胡问陈:“野鸡打到没 有?”陈答:“没打着。”二人搭话时,陈手中 火药枪的枪口正对着胡的头部。由于陈建兵疏 忽大意,致使手中的火药枪走火,枪内散弹正 好击中相距4米处的胡金昌的头部,胡中弹后 当即倒地,满脸是血。陈建兵见状,立即与他 人一起将胡送医院抢救。然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自首,被害人胡金昌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答:被告人陈建兵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而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一天,被告人张某在住宅区行窃。当他从 阳台进入屋内的时候,看见邹某正在撬箱子, 遂喊道:“你小子在这里干活!”邹受惊,弃箱 欲逃,被张拉住。邹转头一看,原来是老相识, 便说:“这箱子真难撬!”两人便合作来干,终 于将箱子撬开,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在逃离 现场时,邹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 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离开房间 后,张问邹:“你在后面磨蹭什么?”邹回答: “我把电炉插上了。”张听后未吱声。当晚,该 住宅区发生火灾。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张某和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按共同犯 罪处理。邹某的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在本案 中,邹某起先单独一人行窃,后与张某共同合 作进行盗窃,数额较大,主观上二人具有共同 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 应构成共同盗窃罪。尽管张某对于邹某的行为 可能发生火灾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但是他 在主观上并没有与邹某共同实施放火的犯罪故 意。盗窃完成后,张某与邹某并没有形成共同 故意放火的意思联络,而只是邹某一人产生了 放火毁灭犯罪现场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 张某没有实施或者帮助实施任何放火的行为, 他无须对火灾的发生负法律上的责任。综合以 上分析,张某和邹某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放火故 意,客观上也没有共同放火的行为,因此,对 于火灾的发生只能由邹某一人承担放火罪的刑 事责任,张某的放任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和共犯。 3、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 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博物馆 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 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 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当天夜里, 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 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 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 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 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 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机关 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 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 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 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 定罪。 4、赵某(男,1983年8月8日生)游手好闲, 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 费尽心机。2000年7月7日,赵某让钱某(男, 1983年6月6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 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 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 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 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垛下,然后跑到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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