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宁夏、云南等5省区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发改办高技[2015]8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宁夏、云南等5省区开展远
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5]84号)
宁夏自治区、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的精神,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的相关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同意宁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分别与解放军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与北京协和医院,云南省与中日友好医院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区人民政府要支持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及时总结宣传试点经验,为在全国推广应用远程医疗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借鉴。
二、各试点省区要在远程医疗的操作规范、责任认定、激励机制、服务收费、费用报销等方面,研究制定适用于远程医疗发展的相关政策、机制、法规和标准,探索市场化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和运营机制。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操作规范、责任分担办法、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条件标准。
(二)研究建立医院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双向转诊确认机制和远程会诊后转诊绿色通道。
(三)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及有关要求,研究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四)研究将远程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五)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