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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图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图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图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图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承办股室非煤矿山监管股、危险化学品监管股、职业卫生监管股;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

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一、目的 为保障公司产品质量,减少或避免不良品出厂,影响公司的信誉,加强对工作及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有效地处理客户对我司提出的质量问题投诉或退货,从而实现全过程的持续改进,防止质量问题重复发生,特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 此程序适用于我司: 1、半成品、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 2、设计、打样等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 3、客户提出的质量问题或索赔等; 4、管理失误或员工的工作疏忽等产生的质量问题; 5、其他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各部门发现质量事故、或客户对公司的产品质量投诉或退货时,应立即上报技术部,技术部组织人员或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鉴定工作。调查小组或成员可由技术部全部担任,也可由多部门人员担任。 2、根据调查或相关信息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查找引发质量的原因,更具质量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大小,对质量事故做出判断; 3、质量事故分类 质量事故具体分为三类:A类、B类、C类。

A类质量事故:为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在600元(含)以上; B类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在300元(含)--600元; C类质量事故:轻微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在50元(含)--300元; 4、对C类质量事故或对公司影响较小的质量事故,采取现场进行纠正,开具《纠正预防措施单》和《罚单》,并对相应责任人或相关岗位进行处罚并开展质量事故教育; 5、B类和A类质量事故应4小时内上报总经理,与相关部门制订质量事故解决方案,尽量减少因质量事故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将质量事故解决方案上报相关领导批准; 6、由技术部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上报总经理签字,再由技术部存档。 7、对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及个人进行处罚,并责成部门对员工开展质量事故教育; 四、质量事故处理 直接经济损失: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运输费用+延时交货的罚款+其他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元以下,构不成质量事故的,由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10-25元,并上报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当月工资中扣除或通报存档,或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及通报批评

(完整版)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及时报告 建筑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现场人员人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报告本单位工程项目经理部领导或安全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有组织、有指挥地抢救伤员、排除险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施工现场情况,用快速办法分别通知和报告公安机关、劳动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及上级主管部门。 二、发生事故后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首先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预防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为了调查事故、查清事故

原因,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负伤人员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进行录像、摄影或画清事故现场示意图,并做出标记。因为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所以要严加保护。要求现场各种物体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发生时的状态。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现场取证完毕,并征得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同意后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将现场破坏。 三、组织事故调查组 一般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安全监察、公安、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一、事故统计报告 1、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关于事故的报告规定。 2、如果发生行车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施工负责人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3、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除向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启动救援预案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一般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重大事故发生的,事故单位则应在1小时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参考国务院493号令。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 7、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谎报和隐瞒不报。 二、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事故分级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三、事故调查程序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

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武汉中东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编号:GL/SC-012-01

5.0职责 5.1 规程科与安环部共同负责对工伤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处理,并负责事故报告和相关材料的存档; 5.2 主任负责对工伤事故报告和相关费用消耗情况的审批; 5.3 安环部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工作;

5.4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工伤认定的审批。 6.1流程说明 6.1.1 发生工伤事故 持续改进办公室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联系公司安环部及部门规程科进行紧急处理。 6.1.2现场处理 由公司安环部安全员赶到现场后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由事发现场工作人员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轻微伤事故则利用办公室的紧急救治医疗箱进行救治;如果是轻伤及以上事故,须及时送至附近医院进行抢救并将事情概况通报部门领导。 轻微伤事故是指经短期治疗、休息能恢复原来工作,达不到轻伤标准的一般性伤害。 轻伤事故是指职工受伤后,经短期治疗、休息能恢复原来工作,损失工作日不足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伤势较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达四级以上的伤害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指事故后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事故。 6.1.3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针对现场情况及周围人的口述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详细分析,要求做到公平、公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详细分析,并做出《事故报告》后将结果呈报部门领导。 “四不放过”原则:事故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1.4召开事故分析会 根据调查出来的事故报告对持续改进办公室员工召开事故分析会,提高员工对安全的认识。 6.2 工伤事故申报工作流程 6.2.1救治与调查同时进行 工伤事故发生后,先对工伤人员进行救治,根据情况送工伤人员至指定医疗

4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CHINA NUCLEAR INDUSTRY 22ND CONSTRUCTION CO., LTD.

文件更改记录单

目录 1 目的 (3) 2 适用范围 (3) 3 编制依据 (3) 4 职责 (3) 5 程序 (4) 6 附录 (9) 附录1 职工伤亡事件快报表 (10) 附录2 工人轻伤事件报告表 (11) 附录3 工人伤亡事件复工报告表 (12) 附录4 工人重伤事件报告表 (13) 附录5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台账 (14) 附录6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事件调查报告书 (15) 附录7 职工伤亡事件统计月报表 (18) 附录8 职工伤亡事件统计年报表 (19) 附录9 经验反馈活动台账 (20) 附录10 经验反馈报告 (2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明确事故发生后的事故上报、调查、分析、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3.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3.3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4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及评分细则》中国核建 3.5 《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HEE/ QSE.AH.B.00.10.TX.005 4 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职责 4.1 安全生产部 4.1.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解释,经部门主任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布实施。 4.1.2 负责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负责将事故信息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及上级单位。 4.1.3 组织公司内部事故调查工作,配合外部事故调查。 4.1.4 负责建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j/YHW8.06-2004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生产或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 引用文件 j/YH P8.05-2004《纠正/预防措施程序》 3 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会。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建立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并主持重大质量问题的分析会。 3.3 质量部负责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的管理,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主持召开中等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的分析会。 3.4 各有关单位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置。 4 流程图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见程序流程图(附录A)。 5 要求 5.1 质量事故(问题)的等级按以下原则划分 5.1.1 一般质量问题 a)由于过程产品的报废、返修、返工或让步接收,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500~ 5000元之内者; b)经成批让步接收(大件100件、小件1000件)后,而未采取纠正措施又重复出现者。 5.1.2 中等质量问题 a)由于过程产品报废、返修、返工,以及因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1~10000元之内者; b)在生产过程中,因主观原因(含工作质量)造成的成批不合格品,虽经发现,而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其继续扩大者; C)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顾客抱怨/投诉。 5.1.3 重大质量问题 a)生产过程或已出厂的产品中,由于产品成批报废、返修、降级(价)和更换部件等,所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元~5万元以内者;

b)因质量事故造成停产,影响公司当月任务完成者; c)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者; d)因产品质量问题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顾客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公司信誉者。 e)因违反工艺规程和试验规范,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给顾客造成较大损失和社会影响者。 5.1.4 重大质量事故 a)因产品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报刊、电台公开曝光批评,情况属实者; b)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成批报废、返修和退货,一次性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者; c)国家监督机构或行业抽查中产品质量判为不合格者; d)因产品质量问题已造成机损人伤事故,顾客反映强烈,被上级机关责令停产整顿者。 5.2 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由管理者代表以及质量部、技术中心、特装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 5.3 质量事故(问题)的报告 5.3.1 质量事故(问题)发生后,发生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落实情况,了解质量事故(问题)的性质,并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质量部。 5.3.2 质量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对所报告的质量事故(问题)进行等级划分。对重大质量事故以及重大质量问题,应在二小时内向公司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报告,对中等质量问题应在四小时内向管理者代表报告。 5.4 质量事故(问题)的原因调查、分析 5.4.1 对一般质量问题及其以上的质量事故(问题),由质量部组织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的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质量事故(问题)的原因调查并分析。 5.4.2 调查组对每个质量事故(问题)的调查应做出书面调查报告,详细描述调查过程,调查内容等,并做出最终调查结论,调查报告经参与调查人员签字后交质量部。 5.5 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 5.5.1 在对质量事故(问题)做出调查报告后,应按本办法第3条职责中规定的级别召开质量分析会,质量分析会的会务准备由质量部负责。 5.5.2 质量分析会应对调查报告的结论进行确认,并进一步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同时提出纠正措施以及对责任部门的处理意见。 5.5.3 质量分析会提出的纠正措施由责任部门及相关部门按Q/YHP8.03-2004《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组织落实。对责任部门的处理由质量部负责落实。 5.5.4 武器装备产品有关故障分析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质量部应及时向顾客代表通报。 5.5.5 质量部应对纠正措施的执行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6 记录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文件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文件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流程 第一章目的: 为全面提高公司人员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流程的了解,避免一系列的纠纷发生,本公司依据《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流程细化。 第二章定义 一、事故等级: 根据2007年6月1日国务院第493号令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 二、根据GB6441—86《企业职工事故分类》规定的伤亡事故“损失工作日”。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如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官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受伤职工一般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2.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不超过105个工作日的损失伤害; 3.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事故。该事故一般伴有轻伤,但无人员伤亡。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超过105日,但小于或等于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4.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死亡: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损失工作日”的概念,其目的是估价事故在劳动力方面造成的损失。 5.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流程图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流程图1 工作程序流程图

2 程序说明 2.1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2.1.1 一般事故: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通常指经济损失在0.5-10万元额度内;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 2.1.2 重大事故: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和人员伤亡者; b)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物的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者; c)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 d)致使周围建筑物倾斜、开裂、倒塌者; e)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2.2 事故报告 当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承包单位应立即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事故类别和等级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以内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下简称“报告”)。承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工程停、复工令发布程序,发布工程《停工令》。紧急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布暂停施工令,同时报项目公司。 如承包单位未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获得信息后立即察看现场,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发出《监理通知单》,承包单位接到通知后6小时内要补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2.3 组织事故调查 监理部组织承包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视事故类别决定)、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成立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事故调查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开始,进行事故调查必须全面、详细、客观、准确。由监理部填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表》,其内容主要有: a)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b)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等; c)事故调查中有关数据、照片、资料; d)施工过程中具体的工艺操作情况,材料、机械使用情况; e)是否需要采用临时防护措施; f)事故的性质; 2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1)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上报。 一、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2.1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3.1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2人的事故。 4.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专业公司的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人)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存档。 2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适用一、二、三、四级项目部) 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单位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职(兼)安全员,由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兼)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 2.2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2.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项目部安监部门(安监负责人)负责汇总和审核,并报项目部领导批准签字后,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 2.4公司安监部接到项目部、专业公司发生的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的简要经过报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 2.5公司安监部对“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审核后,应在事故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2018修订版)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 (2018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XXXXXXXXXXX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XXXXXXX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流程,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发生部门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理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并根据此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外租单位、协议合作单位及通过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身伤害、

设施设备损坏、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事故处理。 第一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须在1小时之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事故应急处置程序要求,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涉及人身死亡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报告。涉及交通事故的,要及时向公安交通部门报告。涉及火灾事故(在不可控制的情况下)要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伤亡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和初步诊断结论;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流程图

应急救援预案 为保证公司、社会及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在事故、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做出响应,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人身伤害的程度或降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特制订本预案。 一、应急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公司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总指挥:总经理 副总指挥:各主管 成员:各班班长 二、职责分工 1、总指挥职责:发生重大事故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指令;组织指挥应急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友临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等。 2、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现场指挥组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负责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负责协助抢险机械设备的调转;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负责与有关单位人员的紧急联络,在最短的时间内,传达领导小组的抢险指令,做好与“110”、“120”等单位的联系。 4、技术保障组职责:协组总指挥负责工程抢险抢修工作的现场指挥;负责抢险方案的制定,组织指导方案实施。 5、人力机械保障组职责:负责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负责抢险所需要的人力、机械的落实,保证人力、机械的优化配置。 6、物资供应组职责:负责救援物资的的储备和供应。 7、善后处理组职责:负责抢险结束后现场及人员伤亡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应急准备 1、事故易发生单位应成立应急队伍并落实应急措施。 2、办公室负责健全包括有市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局等单位的应急电话联络表。 3、各车间在识别和评价进行危害毕辩识的过程中,确定车间的事故状态和紧急情况,提出预防重大环境安全事故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必要的物质准备。

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流程的规定(1)

1.0目的 为公司全面贯彻、推行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规范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从而提高公司品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为客户和供方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及供方。 3.0术语与定义 3.1质量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产品质量、工艺质量、生产作业质量和服务质量未满足,或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规范或设计文件、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信誉损失、停工返工、退赔或人身伤亡的责任事故。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可将责任事故分为: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轻微质量事故四大类。 3.1.1特大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质量 事故,如:公司或产品被媒体负面媒体曝光和被商家将产品清理出卖场等。 3.1.2重大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或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质量事故。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成品批量性退货或受到索赔罚款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等。 3.1.3一般质量事故:是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3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3.1.4轻微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4.0职责 4.1 技术部: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及处理结果,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上报 总经理。 4.2品管部: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及处理结果,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上报总 经理。负责改善对策的执行与跟进,并对相关部门开展质量事故的教育,预防类似质量事故再发生。 5.0工作流程: 5.1对公司影响小的轻微质量事故,采取现场进行纠正,开出《生产异常处理单》,按《产品试验和试验 控制程序》执行,并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并对相关岗位开展质量意识的教育。 5.2对公司影响较大,给公司或顾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由品管部经理上报总经理,并立即召

安全事故处理一般程序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安全事故处理一般程序(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3179安全事故处理一般程序 General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security incide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围绕和谐发展、稳定发展观念,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校园意外事故,以切实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安全事故处理一般程序。 二、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管,谁处理;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以学校大局为重,尽可能减少损失的原则,尽可能避免负面的影响。对出现的事故采取积极主动、沉着冷静、公正合法地进行处理。 三、处理程序

(一)逐级上报原则 在校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当堂任课教师(或当日行政人员及训练队教练)为第一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该班班主任教师,或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学校行政。再由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逐级处理原则 1、事故发生不论第一责任人(当堂任课教师、当日行政值周人员)有无责任。都应做为事故的第一责任人,采取积极主动、及时、有效的处置方式方法,尽可能减少损失。 2、班主任教师做为班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积极配合事故第一责任人做好家长的安抚及事故的处理工作。若能够妥善处理的,且没有造成任何影响的,学校将不予追究责任。若不宜处理的事件,请求行政人员协助处理。 3、包级领导得知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置方法。及时了解事态的发展,并协助事故第一责任人解决相关问题,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4、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针对所发生事件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对所发生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并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2018修订版)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2018修订版)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 (2018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XXXXXXXXXXX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XXXXXXX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流程,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发生部门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并根据此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外租单位、协议合作单位及通过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身伤

害、设施设备损坏、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事故处理。 第一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须在1小时之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事故应急处置程序要求,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涉及人身死亡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报告。涉及交通事故的,要及时向公安交通部门报告。涉及火灾事故(在不可控制的情况下)要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伤亡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和初步诊断结论;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及要求

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事故伤亡快报表,并着手收集与故事有关的如下材料:①事故单位的营业证照、资质证书复印件;②有关经营承包经济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③事故单位的营业制度;④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⑤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及考试卷或教育卡;⑥项目开工证,总、分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⑦伤亡人员证件;⑧用人单位与伤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相关照片及影响材料;⑩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施工单位还应填写事故调查的初步情况及简单事故经过,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送事故调查组;成立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的事故整改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组织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抚工作;成立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生产、安全、技术、公会、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对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施工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和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并在1h内按照事故等级,以书面方式及时、如实地向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上报,不得谎报、瞒报、漏报、迟报、不报事故或事故损失。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验;④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2、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人员应积极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如实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接到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中涉及技术处理时,项目部可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并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必要时,应征求设计单位意见。对于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在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保证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以保证施工安全。 5、技术处理方案经审核签字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安全控制实施细则,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控。 6、施工单位完成自检后,可通至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可对处理结果进行鉴定,并要求事故发生单位整理编写事故技术资料,在审核、签认后归档。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技术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人员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②现场调查资料;③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④物证、人证的调查资料;⑤间接和直接经济损失;⑥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⑦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事故所作的结案报告;⑧处分决定和处理人员的检查资料;⑨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⑩事故调查组人员的姓名、职务及签字。 在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中,认为“隐患就是事故”。因此,要把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当成是事故来对待。当发现安全隐患时,也应当按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态度、方法的程序来处理隐患。

应急指挥流程图

温县人民政府 附件一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组织机构图

附件二 温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三 温县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流程 一、县应急办(县政府值班室)在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县应急办主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值班主任报告。 二、县应急办主任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分析、定性。 (一)对于定性为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向县政府值班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进行报告,通知公安、安监、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带班副县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二)对于定性为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向分管副县长、值班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进行报告,并报告县长、常务副县长,通知公安、安监、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同时向县委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分管副县长、带班副县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三)对于定性为重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向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值班副县长进行报告,通知公安、安监、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同时向县委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等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三、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办应按照级别及时向相关领导进行报告,汇报事态进展及先期处置情况,并提出相应应急预案建议。及时通知公安、安监、消防、卫生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救援处置。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协调处理人员、物资调配和其他事项。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严禁迟报、漏报、瞒报。做好与省市县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联络工作,保持与相关乡镇政府的实时联系,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确保指令到位和信息上传下达。及时综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财产损失和即时处置过程等信息,以及应急处置措施、效果、下一步工作方案等处置进展情况,向县领导请示和报告。 四、现场处置工作小组根据上级指示开展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直至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 制度(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最新 版) 1.目的 为规范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3.2环境污染:指由于单位或个人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造成

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3“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管理内容 4.1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4.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及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制度。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3.4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4管理规定 4.1 公司安全部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事项的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 4.4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团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4 事故报告 4.4.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安质部及主管安全经理报告,主管安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报告至集团安全安委办。 特别是发生较大人员伤亡或被困、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规定向公司报告外,必须在10分钟内向集团安委办和市安监局(电话)口头报告,在拨打110、119报警时,应同时拨打12350或向市安监局应急中心报告。 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事故发生单位除按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报告外,还应按照以上规定报告公司安质部。 4.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单位全称、隶属关系、行业类型、经济类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目的:建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规范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质量事故的处理。 3、职责:质量事故发生部门、质量部、分管副总及总经理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划分 4、1、1质量事故:指从物料入库到药品生产、贮存、流通、使用各环节中各种因素造成影响产品内、外质量指标的后果,或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危害的结果。 4、1、2重大质量事故: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包括: ●生产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或数批报废。 ●销售产品在负责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整批或数批退货。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因混药、混入异物或用户投诉中已被确认的质量问题,严重威胁用药安全或已 造成医疗事故,需要进行产品收回的。 ●因公司内贮存不当造成物料或产品整批或数批变质,不能使用的。 4、1、3一般质量事故: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者。如药品包装中印错、贴错、装错等或其它质量问题,但尚未影响到用药安全与造成医疗事故。 4、2处理事故的原则 4、2、1任何时候都应坚持预防第一,尽量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4、2、2涉及到用药安全的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由质量部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2、3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事故原因应调查清楚,并有文字记录;②事故应得到妥善的处理,有文字记录; ③事故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以所发生的事故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有 总结与培训记录。④检查与回顾,完善防范措施。 4、3质量事故报告

4、3、1事故第一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主管报告。 4、3、2发生事故的部门主管应先口头向质量部报告事故情况,并会同质量部调查事故原因并尽快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分管副总,由分管副总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一般事故不超过48小时, 重大事故不超过24小时。 4、3、3发生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死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重大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其她重大质量事故应在三天内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报,查清原因后,再做书面汇报,一般不超过十五天。 4、4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理 4、4、1事故发现者或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4、4、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由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到现场指挥,质量部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必要时应设警戒线。 4、4、3事故发现者或事故发生部门有义务保护现场,提供有关凭据。 4、5事故调查 4、5、1质量事故发生后,由事故第一发现者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如实记录事故情况并签名,当事部门主管及部长签名确认后,报送质量部部长,该行动应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完成。 4、5、2质量部部长到现场作事故再确认后,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填写事故性质,该行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 4、5、3外部的重大质量事故由总经理亲自指挥开展调查工作,公司内部重大质量事故由分管副总指挥开展调查工作,一般质量事故由质量部部长牵头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当事部门及其她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查找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审查批记录等相关记录,根据需要安排检验(如:复检同批留样)并考虑以下方面: ●人员因素:培训状况、业务水平、操作技能、身体状况及其她 ●设备因素:运行状况、记录、选型与安装、其它 ●物料因素:品种、数量、规格、批号的准确性;原料、中间体、半成品的检验 情况;工艺用水的质量控制;物料供应商的质量审计;其它 ●环境因素:温度、湿度、压差;空气洁净度、环境卫生学指标、清场及清洁情 况 ●系统(工艺)因素:SOP的正确性、工艺规程的正确与可行性、工艺布局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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