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
第二章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
第三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居家养老。依托城乡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饮、就医、保洁、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养老信息服务等。
(二)机构养老。依托各类城乡养老机构为城乡“三无”“五保”老人和其他老年人提供食宿、起居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以及为入住老人提供综合责任保险服务。
第三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指负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的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