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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

18-07.解除取保候审

1.解除条件。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2.解除程序。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但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

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

不再办理解除手续。自动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保证人解除担

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依法

处理。

(1)呈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

《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侦查情况,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取保候审的基本情况,拟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

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解除取保候审的,办

案部门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3)送达。侦查人员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

保候审通知书》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

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

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或者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填写收到日期;

有保证人的,将《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保证人。执行机关应

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退回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机关,

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56条、第58条、第60条、第65条、第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

令第35号)第63-93条、第134-138条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公通字〔1999〕39号)第2-26条

《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高检会〔2000〕2号)第1-9条

《关于如何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公

复字〔2001〕22号)

《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及应否退还已没怍的保证金问

题的答复》(公安部法制局公法〔2003〕259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公刑〔2006〕1114号)第218-245条

第十九章监视居住

19-01.监视居住的条件

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

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

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

续侦查的;

(7)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

人担保的。

19-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

1.监视居住应当在以下地点执行:

(1)固定住处。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

合法住处。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不得另行指定执行场所。但是,对

案情特殊,不宜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执行的,经地市级公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为其指定临时住处执行。

(2)指定居所。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没有固定住处的犯

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

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应当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

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19-03.批准监视居住

1.呈批。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监视

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理由,拟监

视居住的地点,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监视居住的,办案部门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19-04.执行监视居住

1.宣布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监视居住,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宣布监视居住时,侦查人员应当表明执法

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送达《监视居住决定书》,责令其在

《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副本存入诉讼卷。

侦查人员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

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

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2.交付执行。侦查人员应当将被监视居住人带至其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和有关材

料送达执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签收,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

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

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

3.备案。办案部门应当在监视居住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监视

居住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监

视居住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4.监督考察。

(1)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监视居住对象

的监督、考察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①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机关;

③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2)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录入有关信息。

(3)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

关同意。

(4)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

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5)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9-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

1.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2.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19-06.解除监视居住

1.解除条件。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2.解除程序。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但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原监视居住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

除手续。

(1)呈批。对犯罪嫌疑人解除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

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

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被监视

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拟解除监视居住的理由,决定解除监

视居住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解

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3)送达。侦查人员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和《解除监

视居住通知书》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监视

居住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

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或者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被监视居住人,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填写收到日期。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退回决定解除监视居

住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律、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7条、第58条、

第60条、第65条、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第3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

令第35号)第68条、第94-104条、第134-138条

《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高检会〔2000〕2号)第12-17条

《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2009〕32号)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2009〕48号)

第二十章拘留

20-01.拘留的条件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尚未立案侦查的,应当在抓获后立即办理立案、拘留手续。

20-02.批准拘留

1.呈批。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拘留报告书》内容

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

犯罪的情况,拟执行拘留的期限,执行拘留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拘留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在作出批准拘留的决定时,应当在

呈请报告书上同时注明一日至三日的拘留时间。需要延长一日至四

日或者延长至三十日的,应当办理延长拘留手续。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安机关收到并核实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

情况的材料后,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派员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对符合拘留条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20-03.执行拘留

1.执行拘留,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决定的,必要时,可以请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2.执行拘留时,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及工作证件,宣布拘留决定,将拘留的决定机关、法定羁押起止时间以

及羁押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

捺指印,并填写向其宣布拘留的时间,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

3.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使用武器、警械。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凭

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收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将《拘留证》副本交看守所,看守所接收民警在《拘留证》上签名,

加盖看守所印章,填写收押时间。侦查终结时,《拘留证》存入诉

讼卷。

侦查人员送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证》,由看守所在《提讯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日期。《提讯证》每次办理一份,可以多次使用,用完续办。侦查终结时,《提

讯证》存入诉讼卷。

5.拘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情况录入有关信息库。

6.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决定的,拘留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

7.备案。办案部门应当在实施拘留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拘留人的

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拘留后涉案

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

督察部门备案。

8.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书面报告作出批准拘留决定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拘留决定的,

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

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逃的,在撤销拘留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20-04.及时讯问

1.对于被拘留人,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对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

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讯问。

2.经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拘留:

(1)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存在;

(2)原认定事实达不到立案标准;

(3)该犯罪事实不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

(4)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不应当拘留的情形。

20-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

1.执行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并送达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拘留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以

及其他有碍侦查的;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以及其他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2.《拘留通知书》能够直接送达的,应当送达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由受送达人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如受送达人拒

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

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理由,留下通知书,在签收栏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在外地的,执行拘留后,《拘留通知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交邮,并将邮件回执附卷,不得以口头通知代替书面通知。

4.执行通知时,情况紧急或者距离被通知的有关单位、人员路途较远,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通知,再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5.侦查终结时,《拘留通知书》副本存入诉讼卷。

20-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1.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1)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

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

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无法提请人民检

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流窜作案、多

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

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批准延长期限。

(1)呈批。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办案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

十四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延长拘留期限的具体原因,延长后的拘留

期限,延长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延

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3)宣布。侦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延长拘留期限决定后二日内、拘

留期限届满前,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到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

守所,将正本交看守所,并当面向被拘留人宣布,看守所在副本上

盖章,被拘留人在副本上签名。侦查终结时,《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存入诉讼卷。

3.拘留期限的计算。

(1)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

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精神病

鉴定期间,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意见后

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对于因进行精神病鉴定不计入

办案期限的,应当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后的二日以

内通知看守所,将委托鉴定书送达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作出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决定以及剩余的侦查羁押期限通知看守所。

(3)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调或者请示上级主管机关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内提请、请示、处理完毕;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0-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二日以内通知看守所;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应当在查清后的二日以内将侦查羁押期限起止时间通知看守所。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20-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逮捕条件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逮捕必要的,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侦查终结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3)尚未获取足够证据,未达到逮捕条件的,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继续侦查;

(4)不应当拘留的,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释放被拘留人;

(5)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将犯罪嫌疑人及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

的单位;

(6)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应当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需要

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20-09.释放被拘留人

依照本细则第22-06条规定办理。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1-69条、第81条第2款、第1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

16日国务院令条191号)第79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

令第35号)第105-114条、第113条、第145条、第146条第1款、第168条

《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高检会〔2000〕2号)第18-22条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1999〕83号)第2条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安部公通字〔2006〕17号)

《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2009〕32号)

《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2009〕48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公刑〔2006〕1114号)第187-198条

第二十一章逮捕

21-01.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

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①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②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③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④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⑤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⑥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对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

应当提请逮捕。

(3)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

本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逮捕:

①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②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③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4)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请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⑤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5)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

严重”,应当提请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6)犯罪嫌疑人罪行轻微,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无逮捕必要”:

①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②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改表现的;

③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④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⑤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⑥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⑦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⑧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⑩其他无逮捕必要的。

21-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1.呈批。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提请批准逮捕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呈请提请批准

逮捕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提请批准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对其目前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现有证据证

明其涉嫌犯罪的情况,有逮捕必要的依据,提请逮捕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逮捕的,办案部门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提请

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21-03.执行逮捕

1.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安机关收到并核实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

情况的材料后,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派员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2.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3.执行逮捕时,侦查人员应当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和工作证件,宣布逮捕决定,将逮捕的决定机关、法定羁押起止时间以及

羁押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责令其在《逮捕证》上填写日期、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逮捕证》

上注明。

4.对于抗拒逮捕的,逮捕执行人员可以依法使用武器、警械。

5.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

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收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

员应当将《逮捕证》副本交看守所,看守所接收民警在《逮捕证》

上签名,加盖看守所印章,填写收押时间。侦查终结时,《逮捕证》存入诉讼卷。

办案部门送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证》,由看守所在《提讯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日期。《提讯证》每次办理一份,可以多次使用,用完续办。侦查终结时,《提

讯证》存入诉讼卷。

6.逮捕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情况录入有关信息库。

7.备案。办案部门应当在实施逮捕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逮捕人的

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逮捕后涉案

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8.执行逮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填写回执,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决定的,逮捕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9.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书面报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21-04.及时讯问

1.对于被逮捕的人,侦查人员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对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讯问。

2.通过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逮捕:

(1)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存在;

(2)原认定事实达不到立案标准;

(3)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

(4)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不应当逮捕的情形。

21-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

1.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并送达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被逮捕人的

家属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以

及其他有碍侦查的;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以及其他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2.《逮捕通知书》能够直接送达的,应当送达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单位,并由受送达人在副本上签名、盖章。如受送达人拒绝接收

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理由,留下文件,并在签收栏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在外地的,执行逮捕后,《逮捕通知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交邮,并将邮件回执附卷,不得以口头或者电话通知代替书面通知。

4.执行通知时,情况紧急或者距离被通知的有关单位、人员路途较远,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通知,再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5.侦查终结后,《逮捕通知书》副本存入诉讼卷。

21-06.逮捕羁押期限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在期限届满七日

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延长一个月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4)符合上述条件,且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2.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1)呈报、批准。

①延长一个月羁押期限的,办案部门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和起止日期,并附《逮捕证》复印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送交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请收件人在副本上签收,并填写收到时间。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②再延长两个月羁押期限的,办案部门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和起止日期,并附《逮捕证》复印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③延长两个月期限再延长两个月的,办案部门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和起止日期,并附《逮捕证》复印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2)宣布。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后,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二日以内制作《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在

公安机关执法管理的基本制度设计(20200502120445)

公安机关执法管理的基本制度设计 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要实现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必须首先做到规范执法。[1]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机关顺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必然要 求,是公安机关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高素质公安队伍的必然要求。[2]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关键在于健全完善 各项执法管理制度,对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尽管从一开始公安执法就有相关的制度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执法环境的变化,原有制度规范与现实工作要求之间存在许多不适 应。要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必须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健全完善各项执法管理制度。 一、执法管理基本要素和内容分析 公安执法包括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涵盖了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因此,执法管理制度内容必然也是非常庞杂的。公安执法 包括三个要素:执法主体、相关人、案事件。 1、执法主体就是公安民警。执法主体的素质能力对于公安 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非常关键。与相关人直接接触的是承办案件 的民警,但执法主体还包括其它参与案件的其他民警,比如参与审核的法制部门民警、审批决定的各级领导,不同类型的执法主体在执法方面的要求也不同。

2、相关人是各类当事人,包括行政案件中的相对人、刑事 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等。相关人是公安执法结果的承受人,因此执法结果的公正与否对于相关人切身的利害关系有着直 接的影响。 3、案事件是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主要对象,是联系执法主 体和相关人的载体,公安执法的过程就是依据法律对案事件处理 的过程,因此,案事件也就是执法管理的主要对象。 法律是公安执法的基本准则(这里指的是广义的法律)。不同类型案件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依据,刑事执法的主要依据有 《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但在实际执法中,由于现实情况多种多样、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一一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 践中经常出现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滥用或者不知如何运用法律 等情况。笔者认为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也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详细的执法标准,以进一步明确法律面对具体情况的如何运用。 要在执法中贯彻落实法律和更具体的执法标准,必须加强执法监督。执法监督包括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其中过程监督又是 执法监督的重点。过程监督主要就是执法质量监督,也就是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法律和执法细则是否严格得到运用。事后监督则有执法评估、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督是贯彻整个公安执法过程各个

2019《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祝大家逢考必过,生活愉快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30题) 1.《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于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__起实施。(B) A.9月1日 B.10月1日 C.11月1日 D.12月1日 2.制定《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直接立法依据是__。(C)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D.《公安机关组织条例》 3.__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C) A.公安部党委 B.公安部警务督察局 C.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D.公安部 4.新修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

察长由公安机关__兼任。(C) A.一名副职领导成员 B.纪委书记 C.行政首长 D.党委书记 5.下列要求与警务督察工作指导方针不相符合的是。(D) A.立足建设 B.强化监督 C.纠防并举 D.事后查处 6.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时发现有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民警,可以采取的当场处置措施是__。(C) A.立即带离现场 B.带回公安机关予以批评 C.当场予以纠正 D.记下违纪民警警号发整改通知书 7.下列关于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__。(D) A.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是督察部门特有的纪律处分措施 B.民警被禁闭时可以穿着警服 C.对被禁闭的人民警察,由督察部门派专人负责看护 D.对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被禁闭的民警,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 8.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

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但必须履行的程序是__。(A) A.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B.报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批准后执行 C.报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批准后执行 D.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9.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__。(A) A.10日以上60日以下 B.三个月以下 C.7日以上三个月以下 D.7日以上60日以下 10.禁闭的期限为__。(B) A.1日以上15日以下 B.1日以上7日以下。 C.3日以上7日以下 D.3日以上15日以下 11.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__批准后执行。(A) A.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 B.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人 C.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 D.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12.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被停

关于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

关于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 【摘要】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着认识模糊、执法保障缺乏、法制部门职能缺位等问题。大力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整体执法水平,要提高执法素质,注重岗位练兵;加强制度建设,注重规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注重责任落实;改善执法环境,注重执法保障。 【关键词】公安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措施 公安机关能不能顺应时代潮流,履行好和谐社会建设者和促进者的职责,关键在于尽快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具体地说就是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业务、素质,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机关“三项建设”的核心,是一项长期任务。几年来,我局按照公安部、公安厅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以保证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所担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近年来,我们在强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同时,也在适应法制化进程的大趋势,进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的显著进步。但是由于我们新疆巴州地处偏远、民族众多、信息不畅、素质不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众多迷惑、疑问和茫然导致几年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进展不大,在规范化建设中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执法规范化建设认识模糊。在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讨论中,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是什么、外延有多大等基础性命题仍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解释。相当一部分同志更是肤浅地认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只要有文件、有方案就行了,没有将其作为推进执法质量提高的根本手段摆上重要位置。更为普遍的是,一些同志只重视在执法考评或检查中能取得好成绩,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不足,热度不高,投入不够。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参与者众多但实践不够。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的一个热点话题,上至公安部领导,下至各县市级公安机关甚至基层科所队都在参与该话题的讨论。应当说,全体民警是踊跃参与的。但从实践上看,各地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大多处在各自为政的状态,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公安机关仍然把执法规范化建设这项系统工程停留在口号、文件的层面上,而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及如何具体实行和推进、如何量化标准等重要问题很少涉及。 (三)公安执法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制约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进程。虽然几年来的“三基”工程建设对我们巴州公安机关的基础工作有了很大的推进,但是在人、财、物方面至今仍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执法主体、执法保障等方面的要求还得不到充分保证和有效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领导认识错位,法制部门职能缺位。当前许多公安机关只重视表面执法问题,工作停留在粗放型经营上,忽视调研执法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甚至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认为是法制部门一家之事,没有从全局上去考虑、去安排。另一方面,当前法制部门机构小、人员少,且大多数仍然把工作重心放在案件审核上,放在具体案件的指导上,对本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组织、规划、推动、协调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开展和推进。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在公安部党委提出的“三项建设”中,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前提和基础,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新形势下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由此可见,执法规范化建设对于当前公安工作的重要性。了解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现状之后,笔者以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应有之义作个基本轮廓的理解是当前最为紧迫且最为基础的工作。

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提出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有力的执法保障体系,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全面建设法治公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意见》指出,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地位,要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总要求,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推动力,以解决执法问题为导向,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意见》明确,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执法为民,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坚持依法推进,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全面落实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任务。同时,明确了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八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在完善执法制度机制方面,细化执法标准和指引,为公安民警提供健全、完备、可操作的执法指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补强的范围、程序及标准;健全公安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措施,落实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情况、听取辩护意见、接受律师申诉控告法律要求等。 在完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方面,强化执法质量管控,加强对受立案环节的监督,全面实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当事人权利救济机制,健全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处置、核查督办、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完善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 在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方面,完善省区市公安机关统一应用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除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全面实现网上办案;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全面推行现场执法活动视音频记录制度;打造“阳光警务”,优化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等。 在提升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方面,强化法治思维养成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决策情况的考核监督;加强执法能力培训,实行法律要求与实战应用相结合的执法培训模式,强化一线执法民警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及武器、警械使用等方面的实战模拟训练;深化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执法勤务警员实行执法资格管理制度等。 《意见》还明确,推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相关立法,推动完善公安组织管理和相关刑事及公安行政管理立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全面实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改进行政管理模式,规范执法窗口服务;加强执法保障,健全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维护机制,创造良好执法环境,支持、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

关于林业执法调研报告范文

关于林业执法调研报告范文 (一)在查处案件上有利的大家都争着上,没有利的就互相推诿,对林业部门形象和林业行政执法权威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林业行政执法力量配置不合理,打击力度不够强,给违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三)多头执法,执法机构相互交叉重叠,容易出现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现象 (四)执法成本过高,缺乏统一管理,重复调查,远距离执法等问题,造成行政执法成本增加,工作效率降低。 (一)明确了以森林公安为主题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整合了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执法主体得到统一,解决了林业系统内部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一系列问题。 (二)林业行政执法归属森林公安领导和管理,保证了统一的指挥调度,保障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快速有力,有效解决了林业系统内部相互推诿,有利于林业行政执法形成整体优势。

(三)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除森林公安以外,在林业系统内部通过竞争上岗,优化执法队伍。在执法或承重全面推进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等一系列制度,实现了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管理,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 (四)提高了执法效率。通过林业行政执法改革,统一了执法力量调度,增强了协调配合,减少了相互推诿,提高了执法效率,降低了执法成本。 (二)基层队伍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之后,后勤保障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三)林区部分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参与维护林区治安的积极性不高。 (四)少数民警和林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敬业心不强,没有充分发挥主观积极性和潜在动能 针对存在的问题,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克服。 一是积极主动地向基层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1) 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 1 02.适用范围(1) 1 03.基本要求(1) 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 1 05.修订(3) 1 06.施行时间(3) 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第二章管辖(7) 2 01.职能管辖(7) 2 02.地域管辖(8) 2 03.级别管辖(9) 2 04.专门管辖(10) 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 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 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 第三章立案(20) 3 01.接受案件(20) 3 02.立案审查(23) 3 03.决定是否立案(25) 3 04.移送案件(28) 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

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 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 3 08.信息录入(31) 第四章回避(33) 4 01.回避的条件(33) 4 02.提出回避(33) 4 03.决定回避(34) 4 04.回避的效力(35) 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 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 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 第六章勘验、检查(41) 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 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 6 03.现场保护(43) 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 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 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 6 08.尸体检查(49) 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 6 10.现场访问(52) 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 6 12.侦查(现场)实验(54)

公安辅警考试题库

公安局辅警招聘考试题库《综合理论知识》 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工作基本知识 21 单选题 1.()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A.依法治国 B.文明执法 C.尊重人权 D.坚持党的领导正确答案为:A。 2.依法治国首先是()。 A.依法治权 B.依法治民 C.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D.有效管理国家正确答案为:A。 3.()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C.宪法至上 D.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正确答案为:A。 4.()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依治理念的本质特征。 A.执法为民 B.依法治国 C.民主自由 D.服务大局正确答案为:A。 5.执法为民是()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A.为人民服务 B.人权至上 C.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D.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正确答案为:D。 6.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A.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B.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C.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D.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正确答案为:B。 7.政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人权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A.文明执法 B.依法执法 C.以人为本 D.以法律为准绳正确答案为:C。 8.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 A.领导批示 B.文件规定 C.法学理论 D.法律规定正确答案为:D。 9.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由我们党的()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A.政治路线 B.根本宗旨 C.任务 D.奋斗目标正确答案为:B。 10.()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A.依法治国 B.公平正义 C.执法为民 D.服务大局正确答案为:B。 11.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是确保()。 A.一切行为让群众满意 B.一切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C.一切行为让领导满意 D.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答案为:D。 12.公安民警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是()。 A.执法为民 B.坚持党的领导 C.公平正义 D.服务大局正确答案为:B。 13.概括起来讲,()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明文规定不受罚。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罪刑自负原则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确答案为:A。

如何促进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如何促进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来源:县公安局| 作者:不详| 日期:2010年04月13日] 【大中小】 近年来,临武县公安局始终坚持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突破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取得了可喜的执法效果,实现了警民关系和谐。下面,结合临武县经验,笔者就如何促进基层公安机关规范化执法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必须深刻认识,夯实组织领导,着力强化队伍建设 临武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规范化执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拓宽思路,从全县工作大局出发,将其与“两城三县”建设、“三基”建设、“平安临武”构建等紧密结合,总体把握促进“规范化执法”的方法和途径,从实施效果来看是喜人的,有其值得借鉴之处。 (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与必要性。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每一位基层民警的执法质量的好坏都会影响到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可以说,基层民的基本素质和执法水平如何,不仅关系到各项工作能否贯彻落实到位,而且关系公安机关及公安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关系到整个公安事业的长远发展进步。当前,有些基层民警存有特权思想,随意执法及粗暴执法偶有发生,群众对公安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严重的甚至阻碍执法、暴力抗法,造成警民关系紧张,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必须深刻认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源头上杜绝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方能促使群众对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满意度的大幅提高。 (二)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我们必须夯实组织领导。 促进“规范化执法”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必须始终贯穿我们工作始终,只有夯实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方能保证规范化执法持之以恒、落到实处。“规范化执法”建设是新阶段、新时期搞好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深刻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集中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统一思想,上下一心,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全面推动“规范化执法”建设,形成干群一心、合力共建的良好局面。 (三)促进化执法规范建设,要求我们必须着力强化队伍建设。 强化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是队伍素质建设,应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培训,深化规范化执法的思想基础、观念基础与技能基础,围绕“一个根本、两个提高、三个转变”来促进基层民警的规范化执法。一个根本:是紧紧抓住“政治素质”这个根本,始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保持忠诚的本质,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两个提高:一是提高业务素质,基层民警应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合理用法;二是提高基层民警技能素质,成为复合型人才,学会如何做群众工作。三个转变:一是转变思想观念,适应当前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需要;二是转变工作作风,扎扎实实把基层基础工作做好;三是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森林公安局民警教育训练实施方案

2018年森林公安局民警教育训练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州森林公安局关于做好18年森林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要求,切实增强我县森林公安民警的业务知识和能力素质,不断提升森林公安队伍整体战斗力,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森林公安教育工作的要求,加快建立“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特制定本教育训练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开展加强党的建设,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活动,通过组织全体民警开展训练,全面提高我县森林公安民警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体能素质和克敌制胜的实战本领以及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切实担负起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的重任,为维护林区稳定和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本着“全警动员,全员参与,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原则,在人人参加训练的基础上,以每一个民警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战术和应达到的基本身体素质为主要内容,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立足岗位,紧贴实战,强化全体民警的岗位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训练。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推行“轮训轮值、战训合一”的训练模式。将在7月份结合森林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内容,组织全体民警进行不少于15天业务培训,重点培训岗位业务知识、执法规范化,其中岗位业务知识培训不少于10天。 (二)强化思想教育。以加强党的建设,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活动相结合、与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与执法为民树立良好警风活动相结合、与“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相结合,与“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三)开展心理健康培训。开展心理健康训练,使民警心理舒缓、释放压力,增强团队精神、协作意识和民警内心和谐,特别是对遭遇心理危机的民警,及时引导疏解,帮助其尽快恢复健康的心理状态。

最新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题库

最新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题库 一、判断题 1.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答案】正确 【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2.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答案】正确 【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答案】错误 【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4.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答案】正确 【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答案】正确 【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6.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答案】正确 【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7.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答案】错误 【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8.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答案】错误 【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

公安分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结报告

公安分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结报告 内容摘要:执法公开是增强公安行政工作开放度和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拓宽执法部门同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预防和减少了公安行政民警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发生,促进了公安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确保了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市**区公安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该局执法规范化建设,该局认真总结了执法公开工作。 一、执法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执法公开,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公安机关执法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推进执法公开,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公安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局对进一步推进执法公开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座谈会、加强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执法公开、监督执法公开、是执法、公安权力真正做到在阳光下运行。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加强执法公开的指导、督促、检查,并制定了执法公开的方式方法及执法公开的制度。确保了执法公开工作不走过场,落到实处。 (三)保障经费,广辟载体 开展执法公开,要用必要的投入开辟更多的载体。我局财政压力大,经费紧张,但为尽量满足执法公开载体建设的需要,我们坚持开源节流,一方面多方筹措经费,一方面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争取用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在载体建设上,我们按照“规范、实用、明了、方便”的原则,力争公开形式多样化。一是建立了质量较高的执法政务公开栏。我局在机关办公楼的左右两边制作安装了17块塑料彩印公开栏,公开了我局“五五”普法规划;法律援助审批事项等内容。二是建立了执法公开工作网站,公开我局今年的工作情况,并指定专门人员对公开内容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换。我们还将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宣传我们的网址,让网上信息惠及更多地人民群众。三是充分利用会议、文件、简报、公示公告、有线广播、执法监督意见箱和公开电话等载体进行公开。 (四)规范操作,严格程序 为了让执法公开不流于形式,能够真真实实地反映我局执法工作,成为给百姓一个明白的宣传主阵地,我们首先在精选内容上做到规范操作。一是认真整理公开内容,选择最需要让群众知道的内容予以公开;二是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选择最受关注的内容予以公开。坚持做到“人民群众关注什么,就公开什么”,尽量减少“公开什么,群众就看什么”,坚决避免“虚、假、空”现象,从而使我们的执法公开真正成为了密切民警与群众关系的桥梁。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题目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摘要文章归纳了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了改进 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阐述了全面推进执法 规范化建设是建设法治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法治 作者***

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执法行为规范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也是确保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廉洁勤政、执法为民、端正党风、纯洁警风的强力保证。近年来,由于个别民警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系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事件时有发生,给公安机关造成不良后果及恶劣影响。今年暑假我在家庭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了为期三周的实习,在此期间,我虚心向老民警请教并且认真学习了该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内容,搜集、查阅了大量资料。在这里我浅谈一下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原因,以及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执法理念,指导思想错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不断加快,然而在部分警察身上,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在执法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具体表现在:1 不重视理论学习及“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理念的培养,理论修养不深,法律知识匮乏,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接待群众缺乏耐心等。2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十四项法定职责,在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没有很好的履行这些职责,这在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是不及时处理群众的报警,不及时立案及调查,其次是对群众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或拒绝履行,再就是对公民依法申领证件,执照,故意刁难,无故拖延等。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1 执法主体不合法,在基层派出所,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派出所,甚至让见习生参与办案。 2 违反地域管辖、部门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派出所跨辖区查赌,抓嫖,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 3 违反程序办案,在基层派出所,先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等执法现象依然存在,当场处罚不出示证件,处罚决定书不及时送达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4 超越职权审批,如派出所所长审批刑事案件。 (三)滥用职权 1.滥用罚没权:表现最明显的就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类案件违法情节相似,罚款数额却相差悬殊,原因在于当事人态度的好坏或有无重要“关系”;其次是乱罚款现象大量存在,在办理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中,以罚代刑、以罚代教的现象还很多。 2.滥用强制性措施:首先适用强制性措施的随意性大,比如对嫌疑对象的强制传唤,超过24小时还进行非法关押;其次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如不按规定审批登记后就扣押,久不处置等。 (四)粗暴执法的存在 1.办案中的变相体罚,刑询逼供仍然存在。 2.对待来访群众不耐烦,不愿意接待。如派出所民警对某个屡次上访的群众“讨厌”之至,以致于该人每次来派出所都没有民警接待。 3.处理治安纠纷案件,多采用强制手段,不重视引导及思想教育。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般来讲,执法行为不规范发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机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监督乏力。主观原因部分民警综合素质不高,执法观念保守、落后等主

森林公安整改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自查报告

森林公安整改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自查报告森林公安整改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自查报告 按照XX文件的要求和部署,我室认真对照“执法标准不统一、不公平、不规范、不文明,处罚随意性大。对企业首次违规,不以教育和整改为主,而是以罚代管。”等执法不规范问题认真自检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我局自XX年就开展了执法规范化建设,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强化执法主体建设,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我局始终把更新执法理念作为规范执法的先导,推进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渗透到民警心中,转化为民警的自觉行动。一是强化教育提高。深入学习十七大、十八大和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从转变民警的执法观念入手,把规范执法融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中,经常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主题实践活动、纪律作风整顿等思想教育活动,强化源头处警、规范现场取证,执法案例剖析等专项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民警把和谐的理念融入执法工作,有力筑牢了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推动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强化思想引导。我局年初召开执法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年中召开执法案例剖析会,增强端正执法理念的自觉性;年终召开执法工作总结会,查找不足,总结提高。日常加强教育引导,使民警充分认识到:如果案件经不起推敲,犯罪嫌疑人就难以绳之以法,案件办得再多也等于零,甚至会产生群众投诉、国家赔偿等负面效果,使得“执法为民”的思想深入警心、成为共识。三是强化执法培训。我局始终把苦练基本功牢牢抓在手上,坚持不懈地抓培训、强素质,在培训过程中,我局适时邀请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等部门业务骨干作专题讲授,有效提高了民警规范执法的水平。同时推行法院开庭庭审旁听制度,执法部门和法制部门民警每人每年不少于2次,让民警在旁听庭审中提高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四是强化取得实效。我局通过落实队伍正规化建设各项要求,基本实现了内设机构配备合理,执法人员全员通过了民警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率100%,执法主体建设成效明显。 强化执法制度建设,着力规范执法行为 我局始终注重把执法制度探索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突破口和着眼点,立足森林公安体制管理现状、执法现状、执法环境、执法特点和执法能力,积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题库

02试题解析 题目20:(单选题)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公安机关应当()。 A:取保候审 B:监视居住 C:监外执行 D:立即释放 [发表意见] D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D 试题解析 题目21:(单选题)需要拘传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A:县级 B:办案单位 C:县级以上 D:地(市)级以上 [发表意见] C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题目22:(单选题)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应当立即停止应用,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A:复制电子数据 B:关闭计算机 C:断开网络 D:封存设备 [发表意见] A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题目23:(单选题)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A:县级以上 B:公安派出所 C:办案部门 D:地级以上 [发表意见] A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题目24:(单选题)当场处罚的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在()内送达被侵害人。 A:一日 B:二日 C:五日 D:七日 [发表意见] B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题目25:(单选题)需对室内建筑设施的各种器具进行破坏性搜查时,应当经()批准。

A:搜查现场主持人 B:办案部门负责人 C: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D: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发表意见] B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题目26:(单选题)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决定。A: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D: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发表意见] C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题目27:(单选题)在侦破重大、紧急案件过程中,对已确定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已潜逃的,经()批准,可先上网发布,然后补办拘留、逮捕法律手续。 A: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B: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省公安厅侦查部门 D:公安部侦查部门 [发表意见] B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题目28:(单选题)异地执行传唤、拘传,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进行讯问。 A: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 B:本市、县指定地点 C:指定宾馆 D:指定住所 [发表意见] A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题目29:(单选题)下列案件中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是()。 A:涉税案件 B:故意伤害案件(重伤) C: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 D:放纵走私案件 [发表意见] D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D 试题解析 题目30:(单选题)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取保候审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前,书面通知原决定机关。 A:十五日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卷知识交流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题 姓名_______ 得分________ 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2、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7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3、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 5、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看守所、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不得参与。() 6、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7、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该在24小时内层报至监管局。()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 9、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10、严管的实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小时内书

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A、24 B、8 C、12 D、48 2、对未成年人或者()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批注。 A、55 B、60 C、65 D、70 3、下面哪项不是夜间进入监区的必备流程()。 A、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 B、紧急情况下,可以通知劳动犯先一同进入监室 C、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 D、要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 4、下列对象中()一般应列为深挖犯罪的重点。 A、交通肇事犯 B,涉黑恶势力犯 C、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D,家庭暴力犯 5、对于在押人员自伤、自残的,看守所应当()。 A、不予治疗 B、应当及时给予治疗,但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C、应当及时给予治疗,治疗费用由看守所承担 D、以上都不对 6、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 得少于原判刑的()。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7、根据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要求,管教民警对分管的重点在 押人员做到“四熟知”,即()。

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公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更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涉及内容多、工作量大,是一项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什么?怎么规范?由谁来规范?规范到 什么程度?如何评估?怎样才能保障执法规范化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后怎么办等等,都需要加以明确。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就如何开展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笔者尝试谈一点自已的看法。 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范围 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要搞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范围,也就是解决“规范什么”这个问题。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把公安执法工作全部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弄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所涉及到的要素及要求。 (一)明确执法主体,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只有主体合格了,规范执法才有基础,否则,无从谈起。从实际情况看,执法主体建设还不容乐观,协勤、协警参与执法、参与办案,由于素质不一,管理又不到位,难免引发一些执法问题。有的协勤、协警抓赌、抓嫖;有的交警招聘的协警人员,由于素质不高,业务不熟悉与被纠章人员发生纠纷;有的协勤、协警人员在看管被审查人员时,由于不负责导致被审查人逃跑、自杀;甚至有的工勤人员由于参与看守所执法,与在押女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等情况都有出现和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主体不合格。因此,必须对那些在执法岗位的工勤、协警、协勤、联防队员等“二警察”加以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明确执法主体的基础上,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人民警察法》规定,凡正式人民警察均有执法权,但有权执法不等于有资格办案。从现有情况来看,与法、检相比,公安机关民警的办案资格门槛较低。一些刚毕业的学生和军转干部刚接触公安工作就被安排办案,法制培训和相关办案经验的匮乏,直接导致办案能力较弱,办案质量较低。因此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应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这一制度应在限定范围、严格标准、上岗必考、离岗失效、优胜劣汰的原则下进行。限定范围,即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内部民警都具有执法办案资格,如指挥、政工、装财等部门的民警;严格标准,即在公安部未进行统一考试前,我省可先行一步,对办案民警进行考试和资格认定;上岗必考,即从事执法办案岗位的民警上岗前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相应资格;离岗失效,即民警不在执法办案岗位了,可保留一年的办案资格,一年后仍不在执法办案岗位即取销相应资格;优胜劣汰,即执法办案资格不是一劳永逸的,也要定期考核,在严把“进口”同时,对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敞开出口”,随时调离执法办案岗位。

森林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森林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 XX县森林公安局关于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着力解决我县森林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森林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州森林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决定从4月11日至12月15日止,在全县森林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使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要求,解决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森林公安执法公信力,促进林区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治理,全面清理森林刑事、林业治安和林业行政执法案件中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进一步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处理依法及时、监督检查到位;严格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坚决查处违规扣押、处理涉案财物、乱收保证金等违法违纪案件;增强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公正廉洁执法、规范财物管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识,维护森林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工作重点 一是违法扣押、扣留、收缴、追缴涉案财物,以及超范围查封、冻结、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财物,不按规定出具法律文书,违规收取保证金等问题。二是涉案财物保管措施不到位,未指定专人负责、实行财务专户管理,登记不详,不按规定将保证金交到指定银行,不按规定移交统一保管等问题。三是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交、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坐支、挪用、私分、贪污、调换扣押物品,违规没收或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等问题。 四、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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