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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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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

huyi1997@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17098615.html,

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http://www.wipo.int/

?最初工业产权和版权这两部分的内容分别由2个国际局管辖,即根据1883年签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而设置的国际局和根据1886年签写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设立的国际局。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并。

?随着两个国际局的合并,成员国已有50多个,由于工作经常涉及到这两个原本分割的部门,严格的区分界线逐步变得模糊,最后使用知识产权这一词。知识产权包括了原来的工业产权和版权。

?随着联合国际局工作的开展,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瑞典议会大厦召开了旨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外交会议,会后签定了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于1970年起生效。至此,WIPO取代了国际局,成为联合国第十六个专门国际组织。

WIPO

?组织的宗旨和原则:

–(一)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保证各知识产权联盟间的行政合作。

?组织的性质及总部地址:

–作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下的16个专门机构之一,WIPO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P.O. Box 18, CH-1211 Geneva 20, Switzerland) 。

?规模及会员情况:

–WIPO现有会员国179个。主要成员国包括美国、日本、瑞士、瑞典、中国、法国、德国等。

WIPO

?组织及其附属机构及其职能:

–WIPO下设三个主要领导机构:大会、成员国会议和协调委员会。组织的所有成员都是成员国会议的代表。但大会的成员必须是组织的成员,同时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成员,或两公约之一的成员。

–协调委员会的成员由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巴黎联盟及伯尔尼联盟的成员国中选出的国家以及当然成员国瑞士组成。协调委员会的成员在人事方面有较大的权利,如总干事的候选人必须协调委员会推荐方可在大会上选举。大会和成员国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协调委员会和其它领导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例会。

WIPO管理的国际公约

1)签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

3)《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

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

5)《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年)。

6)《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

7)《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

8)《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条约》(1961年)。

9)《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年)。

10)《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

11)《国际专利分类协定》(1971年)。

12) 《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

13) 《建立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3年)。

14)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

15) 《保护奥林匹克徽记内罗毕条约》(1981年)。

16)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

17) 《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

18) 《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年)。

19) 《保护录音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

20) 《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1974年)。

21)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1979年)。

22) 《视听作品的国际注册条约》(1984年)。

23)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90年)。

2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1992年)

25) 《WIPO 世界版权条约》(1996年)

26) 《WIPO 唱片与表演条约》(1996年)

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已加入该组织管辖的21个条约中的13个,主要情况如下:

我国尚未加入以下条约: ?制止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藏海牙协议、地理标志保护和国际注册里斯本协议、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罗马公约)、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议、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内罗毕条约、音像制品国际注册条约(电影注册条约)、商标法条约、WIPO 版权条约、WIPO 表演和音像制品条约

WIPO 没有生效的条约: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藏海牙协议日内瓦文本、专利法条约

1997年6月19日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议 13 1996年9月19日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议 12 1995年12月1日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

11 1989年10月4日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 10 1995年7月1日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9

1994年1月1日 专利合作条约 8 1994年8月9日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7

1993年4月30日 保护唱片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唱片日内瓦公约 6 1992年10月30日

世界版权公约 5 1992年10月15日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4 1989年10月4日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3

1985年3月19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 1980年6月3日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

1999年4月23日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1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分协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WTO (GATT)管理的一个协定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17098615.html,/

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而造成贸易扭曲,美国极力主张通过GATT弥补这些不足。美国在这方面的目标在于通过谈判达到有关知识产权的广泛协议,其中包括:1.制定适当且充分的保护产权标准;2.在国际及国内有效执行这类标准的途径;3.建立迅速有效解决争端程序。美国构想为此项协议至少应列举目前各国已同意的最高保护标准,而且它应是全面性协议,包含美国贸易法所保护的五种知识产权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及矽晶体晶片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分协定》

?由于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极为重视知识产权,若干发展中国家也逐渐了解其与未来竞争力及生活水准关系重大,因此国际社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及纪律的改革必然刻不容缓。

?乌拉圭回合谈判承认各国在保护与执行“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方面广泛存在不同标准,以及国际贸易在处理仿冒品的不同原则、规则或纪律,因此需要制定国际规范,藉以舒缓贸易紧张局面。

?协定规定缔约国政府有义务依据国内法确保IPR有效执行,并提供程序及救济,无论对外国权利人(right—holder)或对本国权利人都同等对待。程序上必须容许权利人对侵害IPR者采取有效行动,应避免复杂程序。

TRIPs

全文分七章,共七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及基本原则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提供、范围及使用标准

? 1.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 2.商标

? 3.地理标志

? 4.工业品外观设计

? 5.专利

?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7.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

? 8.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第三章:知识产权执行

? 1.总义务

? 2.民事及行政程序及其救济

? 3.临时措施

? 4.有关边境措施的专门要求

? 5.刑事程序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取得与维护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

?第五章:争端防止及解决

?第六章:过渡条款

?第七章:机构安排;最后条款

国际注册体系

?专利国际注册——专利合作条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原产地名称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WIPO管理下的一个条约;

?1970年6月19日签订,截止2003年4月,共120个成员国;

?施行20多年,年申请量达10万以上;

?目的:

–通过一次申请取得多国专利保护

–为无力建立专利审查制度的国家提供检索和审查方面的帮助。

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PCT缔约国国民或在某PCT缔约国有固定住所的人。若几个人共同申请,只要其中一个满足条件。

?申请地点——各缔约国的国家专利局及规定的政府间组织。

?申请文件——请求书(至少一个指定国)、发明说明书、至少一个权利要求和附图(如果有附图)。

?申请语言——用各受理局与负责进行国际检索的单位间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一种语言书写。专利国际申请程序(两个阶段)

国际阶段

–由四个主要步骤组成(如果完整的话)。其中前三个步骤自动发生,最后一个步骤由申请人选择。前三个步骤包括由申请人提交国际申请和由“受理局” 处理该申请,由一个“国际检索单位” 提出国际检索报告,以及WIPO国际局(以下称“国际局”)将国际申请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一起公布,并转送申请人希望在其国际申请基础上授予专利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 “指定局”)。

–选择性的第四个步骤,即由一个“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提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但是,该报告是不公布的)。在符合某些条件和资格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专利国际申请程序

?国家阶段

–申请人要向上述指定局缴付规定的国家(或地区)费用、向他们提供需要的任何译文,并在要求时指定一名代表(专利代理人)。申请如果要进入国内程序,必须遵守这些步骤的期限。如果在适用的期限内没有采取这些步骤,国际申请在有关的指定国将停止生效。然后,指定局依据其国家法律对申请进行审查,授予或拒绝授予该国(或地区)专利,所引用的“国家法律”也包括某一地区条约,如 ARIPO,欧亚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等等)。

讨论题:

?有一个依PCT程序向A、B、C、D、E共5个PCT成员国申请专利,已首先在A国获得专利权,这是否意味着其它四国都一定要给该人授予专利权?为什么?PCT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专利国际申请收费

?送交费——受理局;

?国际费(可申请减少)

–基本费——国际局

–检索费——检索局

–初步审查费(若有的话)——检索局

?国家阶段的审查费——指定局

?人均国民收入<3000美元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个个)可能申请减少国际费的75%。

专利国际检索

?PCT大会指定

?目前有10个:澳大利亚;奥地利、日本、韩国、俄罗斯、瑞典局、美国、欧洲、中国、西班牙。

?国际检索单位对请求书中的权利要求部分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检索,出具检索报告送交申请人和国际局,再由申请人送交指定国专利局,指定国专利局可以对专利申请进行补充性检索。国际局则自专利申请日起18个月,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布国际申请。

1992年9月,WIPO第23次领导机构会议提议讨论修订PCT细则,使中文成为该条约正式文字并指定中国专利局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1994年1月1日中国成为PCT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PCT受理局、检索局和初审局。

专利国际审查

?缔约国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国际初步审查。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

?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的,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

PCT近期发展特点:

?PCT成员国不断增加;

?发达国家是PCT的主要使用者;

?发展中国家使用PCT有增加的势头;

?不断降低费用,方便申请人。

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即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者《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即马德里体系),由成员国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的,可以同时在除申请人所在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要求取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注册申请。经过规定的审查程序,由国际局在《国际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在其编发的《国际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告,并发给注册人商标国际注册证。这样的一系列活动,被称为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中文简称“马德里协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多边国际条约。《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的马德里,并先后修改或修订过6次。截至2003年8月4日,《马德里协定》共有53个缔约方。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该协定缔约方。

?马德里协定的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为一缔约方的国民到其他缔约方取得商标保护提供一条渠道。主旨是解决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注册的申请程序、国际注册的申请文件、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的关系、国际注册使用的语言等。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鄄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中文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同样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多边国际条约。1989年6月27日,《马德里议定书》在马德里联盟会议上获得通过。由于加入或者批准的国家或组织没有达到《马德里议定书》所要求的数目,所以以后的一段时间里,该议定书一直没有生效。直到1995年12月,我国加入议定书,成为第4个缔约方之后,该议定书开始生效。

《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截止到2003年11月2日,《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共60个,其中纯议定书缔约方21个,既是议定书同时又是协定缔约方的共40个。到目前为止,包括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以及既是议定书同时又是协定缔约方在内的马德里系统缔约方一共是74个。

?《马德里议定书》是平行于《马德里协定》的国际条约,其签订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或

国际组织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系统。

1996年5月24日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2003年4月17日修订《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

?(一)手续简单:成员国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而无须向每一个单一国家申请,且只使用法语或英语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二)一举多得:填写一份申请书,可以取得在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和在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商标注册;

(三)费用低:仅以一种货币(瑞士法郎)结算,只向国际局交纳而无须面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且数额大大低于逐一国家注册费用(指定保护的国家越多、则越节省费用);?(四)时间短:通常可以在自申请之日起一到一年半内完成全部注册工作。

马德里商标注册程序

?申请人向WIPO提交国际申请,并指定所希望得到保护的成员国国家;

?国际局登记该商标并传送给指定国家;

?各指定国对商标的新颖性、显著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保护;

?各指定国将审查决定报告国际局并登记。

马德里商标注册需提交的文件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商标图样两份(不大于80mm ×80mm,不小于20mm ×20mm);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附代理委托书;

?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国际局的功能

?国际局并不进行商标实质审查,即不进行商标的显著性及是否与现有注册商标冲突这两个关键问题的审查,而只负责形式审查。

?按照《马德里协定》或者《议定书》的规定,商标在进行国际注册前必须已经向原属国的注册机关提出了国内注册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了国内注册。该国内注册或申请在该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时就成为“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

?如果在提交国际申请后的5年内,本国申请被驳回或部分驳回,则国际注册也会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然而5年之后,国际注册将独立于本国商标,即使本国注册被撤销,国际注册依然有效。《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该协定于1925年11月6日签署,建立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程序,对提交国际申请的权利、程序、国际申请的内容、国际注册的效力以及外观设计单一性的特别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提供了便利,简化了手续,并减少了相应的费用。?并进行了多次修订,尤其是1934年的伦敦文本和1960年的海牙文本。1999年7月2日,在日内瓦又通过了《海牙协定》的新文本。截至2003年6月12日,共有32个缔约方。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体系

?WIPO 管理的海牙协定允许参加协定的国家中的国民、居民或设立的公司通过一个简单的程序,在同样也参加了该协定的多个国家内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所有需要做的就是,提交一件国际保存,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或法语),一次性付费,并且向一个局提出申请。该局可以是WIPO 国际局,也可以是缔约国的国家局。

WIPO国际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体系发展动态

?自2002年1月起国际工业品外观设计实行了简化的注册费计算方法,使注册费平均降低了10%,从而使申请人受益。

?2002年乌克兰成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体系的成员,并批准了1999年《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日内瓦条约”于1999 年签订。条约旨在使体系更方便使用者,使由于其国内体系原因,不能加入1960 工业品外观设计海牙协定的国家能够参加。

原产地名称国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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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名称可以由有关缔约国国家主管当局向WIPO国际局(日内瓦)申请注册。国际局注册同时通知缔约国,若缔约国一年内提不出不予保护的理由,则应当对之加以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趋势

WTO--经济一体化

Internet—科技一体化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

知识经济--保护知识?共享知识?

网络环境--地域淡化?权利集中化?

信息时代--知识产权扩张?知识产权限制?

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第一套 七、案例分析题 1、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第二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9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9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 请问:(1)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3)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和涉外遗产继承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两个先决问题:一是李信在美国与原告周蒂的结婚是否有效问题;二是李信在广州于1938年与被告范素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他们二人分居38年之久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问题。对前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美国加州的法律;对后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1938年的广州法律和分居后的香港法律。 (3)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判决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因为它在忽视“先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适用有关准据法来解决这些先决问题,就武断地适用中国现行法律作出李信在美国缔结婚姻为重婚,确认其无效,原告无继承权,这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 第三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中国籍男子甲与A国籍女子乙在北京结婚,婚后生下一子丙,丙具有中国国籍。后乙独自回国从此未归。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甲要求抚养丙而乙要求丙由她带去A国抚养。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2)对于本案涉及的涉外婚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谁?为什么? 答:(1)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属于离婚案件,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试卷3(2012版)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试卷3 (共14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79分钟31秒) 单选题 1. 依照WCT与WPPT规定,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所要制止的行为包括: (5分)A A. 破解版权及邻接权人为行使其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B. 制造用以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C. 传播授破解技术措施的方法; D. 销售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2. 《巴黎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任一本联盟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展出的商品上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5分)C A. 大型展销会 B. 国际体育活动; C. 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3. 根据老师的讲解,本课程所涉及的传统资源是指: (5分)C A. 存续时间很长的资源; B. 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的资源; C.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4.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享受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成员国主张版权保护的依据是: (5分)B A. 作品来源国法; B. 权利主张地法; C. 权利登记地法; D. 作者国籍地法 5.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让人使用受让的商标事实上会造成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及重要品质发生误解的,成员国可以不承认这种转让的效力。 (5分)A A. 原产地; B. 通用名称; C. 生产厂家

6. 依据《马德里协定》在外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与其原属国商标注册的关系是: (5分)C A. 没有关系; B. 其效力将依赖于原属国的注册; C.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依赖于原属国的注册 多选题 1. 按照《马德里协定》第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可被用来认定商标的原属国? (5分)ABDE A. 申请人在其境内建有合资企业的; B. 申请人在其境内开设专卖店的; C. 申请人在其境内设有代表处的; D. 申请人不具有该国国籍,但平时居住在该国的; E. 申请人具有该国国籍,但居住在其他国家的 2. WCT规定的向公众传输包括: (5分)ABC A. 无线广播与电视; B. 有线广播与电视; C. 电话与传真; D. 网络传输 3. 依照《巴黎公约》规定,除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外,工业产权还包括: (5分)AC A.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B. 商业秘密; C. 制止不正当竞争; D. 技术保护措施 4. TRIPS协议涵概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 (5分)ACE A. 版权及相关权; B. 发现权;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 2012年09月12日16:14 来源:光明日报2012年09月08日作者:张瑛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04 【核心提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意义重大。 在当前以新兴技术为基础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二者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一方面,随着国际贸易内容的丰富,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直接标的物或要素,体现在以货物和服务为载体,突出以技术和品牌为核心的竞争优势,决定了一国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不断加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了一国的竞争优势,同时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然而,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的提升,知识产权壁垒作为一种更为隐蔽的非关税措施悄然兴起,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不断增加,成为国际贸易摩擦形式升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谈判。自加入WTO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期:在主动履行入世承诺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对外贸易中的知识技术因素也不断增强,高新技术产品贸易飞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进入一个敏感期,知识产权贸易保护争端、摩擦日益增多。据我国商务部的统计,从2005年开始,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已超过反倾销,自2002年以来,我国已连续9年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今年5月,在北京举行的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知识产权成为对话的首要焦点议题。无论是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日益提升的重要地位,还是面对发达国家高高筑起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如何用好这把双刃剑,深刻认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建设,日益显示出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 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优化出口产业结构,促进自主技术创新。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领域和竞争焦点。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而且可以保持与其他国家的技术差距、增加国际竞争难度,从而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其次,我国以知识产权为内容的国际贸易不断发展,有利于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其主要表现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上。同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就是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竞争力不断提升的有力保障。最后,科学技术创新是需要激励和保护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其实质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创新者的创新产品带来更大的市场潜力与更多的预期利润,提高竞争对手获取先进技术的成本,限制其对先进技术的学习和模仿,因而可以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激励自主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微观上促进自主技术创新。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建设体系,是我国面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有效措施。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2006年上半年 3.下列哪个国际公约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 B ) A.巴黎公约 B.TRIPs协议 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D.世界版权公约 2006年下半年 18.《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水平低于(B) A.《卫星公约》 B.《伯尔尼公约》 C.《罗马公约》 D.《日内瓦公约》 30.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没有 ..参加的有(CD ) A.《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B.《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D.《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E.《伯尔尼公约》 2007年上半年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属于下列哪一国际组织( B ) A.WIP0 B.WT0 C.OECD D.APEC 2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因特网条约”是指( C ) A.《世界版权公约》 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条约》 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32.依据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可以在不同国家申请优先权的选项是( ABD ) A.发明专利申请B.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C.集成电路布图设计D.商标注册申请 E.软件著作权 35.我国自1980年起,先后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遵照国际公约中的基本原则制定我国知识产权法,请问涉及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有( ACDE )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B.《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C.《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E.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 36.下列关于TRIPS协议的表述,正确的是(CD)。 A.该协议并非一部完全独立的公约,其运作依赖于其他国际公约或协定 B.该协议首次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 C.该协议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实施和执法保护

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篇一:上海、香港、天津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各地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知识产权流转是实现智慧创新的重要方式,更是推进知 识产权产业大发展大繁荣,打造文化软实力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建立,不权为思想、智慧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可能,更是为整合市场资源,创新产业的融资模式,降低创意产业的投资风险做出有益的实践。交易中心的建立将为知识产权供求双方搭建一个灵活高效的知识产权交易 和知识产权投、融资活动的交易平台,促进将知识产权转换为财富,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1、中心背景 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是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设立的 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XX年10月11日,是一家服务 全国、面向世界的国际化、综合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交易中心是集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权益交易服

务于一体,同时将企业、高校等技术研发机构,同银行、pe 等资本实体联合在一起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服务平台。 在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成立之初的一年中,共完成各类知识产权交易900余宗,累计金额42亿元人民币,涉及领域包括电子信息业、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业、现代服务 业、城市建设等方面。 2、组织架构 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由上海市金融办、知识产权局等九大政府部门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和监管部共同领导,中心下设登记处、融资处、交易处、信息处、结算处等部门负责相应工作。 3、运作模式 上海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主要运作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估价和流转两方面。交易中心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业务重点,主要为知识产权确权评估、挂牌上市、转让报价、交易鉴证、结算清算、托管登记、项目融资、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等提供相关服务。中心交易类型分为三类,分别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交易、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交易。 4、经验借鉴 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质押物提供权威的系统评估。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演变 美国是最先将知识产权问题引进贸易政策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美国反思经贸危机,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考虑,国内贸易立法,不仅吸收了美国知识产权利益集团所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将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演化为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而且还将这一要求发展为带有报复性的贸易政策,并在双边多边贸易关系中运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即NAFTA,于1994年1月1日开始生效,意味着北美自由贸易领域内的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 南北国家经过反复谈判、磋商,《知识产权协定》生效,使其成为目前解决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国际贸易规范 1995年12月2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签署了《WIPO 与WTO的合作协定》相比之下,更侧重于落实《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

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 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 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 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 ,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 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 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 7 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 1 份遗嘱和 6 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 2 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 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请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

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2006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分析] 1 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 146 条第 1 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

2017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试卷答案

单选题 1. 依照WCT与WPPT规定,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所要制止的行为包括: (5分) A. 破解版权及邻接权人为行使其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B. 制造用以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C. 传播授破解技术措施的方法; D. 销售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2. WPPT规定的向公众提供(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包括: (5分) A. 向公众发行录音制品的复制件; B. 在公共场所播放录音制品; C. 通过网络或其他交互式手段将录音制品置于随时可被公众获取的状态; D. 通过广播电台向公众播送 3.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让人使用受让的商标事实上会造成对使用该商 标的商品的()、性质及重要品质发生误解的,成员国可以不承认这种转让的效力。 (5分) A. 原产地; B. 通用名称; C. 生产厂家 4. 《巴黎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任一本联 盟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展出的商品上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5分) A. 大型展销会 B. 国际体育活动; C. 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5. WCT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是: (5分) A. 没有关系; B. WCT是《伯尔尼公约》之下的一个特别协定; C. WCT是对《伯尔尼公约》的修改和补充; D. 对《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言,WCT是该公约之下的一个特别协定;对于 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言,WCT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条约。 6. 《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参照因素是: (5分) A. 作者国籍国 B. 作者住所地; C. 作品首次出版地; D. 以上因素均可 多选题 1. WCT规定的向公众传输包括: (5分) A. 无线广播与电视; B. 有线广播与电视; C. 电话与传真; D. 网络传输 2. 依照《巴黎公约》规定,除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 厂商名称外,工业产权还包括: (5分) A.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B. 商业秘密; C. 制止不正当竞争; D. 技术保护措施 3.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国民待遇主要适用于: (5分) A. 取得工业产权的条件和手续; B. 所享受的工业产权权利; C. 在遭受侵害时所得到的法律救济; D. 权利许可与转让的付酬标准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

通过对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的特征分析,采用专利申请总量、世界GDP总量及服务贸易总额三个参数分析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发展的关联关系,运用1990-2005三个参数的实际动态序列,构建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发展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并对该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和检验,定量分析和研究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发展的相互关系,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发展成正相关。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际贸易的实际,提出推进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 在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作为非关税壁垒第主要形式之一在国际上一直是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竞争的一个制高点,在企业开拓市场和保护市场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等国际间经济活动的开展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己融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知识产权问题已不仅是个人、企业和行业发展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经贸和国际关系调整的重大问题。各贸易主体国家的个人、企业、行业乃至国家各个层面都开始密切关注知识产权的发展与运营,世界各国已经开始认识到在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知识价值的权利化和资本化的知识产权是国家开展国际贸易、形成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经济全球化是生产力发展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资本和市场扩张的内在要求。通过生产要素在全球的自由流动,使世界经济逐渐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它既是技术进步和知识创新的结果,又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生产力,世界各国的经济越来越呈现互相依赖、相互协作的趋势。因此知识产权成为了国际贸易重要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渗透到贸易的方方面面,知识产权已成为了当今国际贸易重要的特征之一。知识产权问题得到世界的极大关注,并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全球化背景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体现以下三方面: (1)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将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继土地、资本劳动力之后又一重要的生产要素,谁在国际贸易中首先掌握了这一高级生产要素,谁就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优势地位。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明显,另外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具有风险低、可以获得超额利润的特点。它已成为发展经济、创造财富的重要工具,成为各国在贸易、人身健康、文化遗产、环境保护视频安全、生物技术电子商务等领域的重要工具,并且日益成为国家竞争的制高点。因此各国将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试图在本国的对外贸易中加大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以期在国际贸易中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减少因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问题,而受到的知识产权强国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外交压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一方面从知识产权信息中获得创新资源;另一方面有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来提高自身的垄断地位和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成功的进入国际市场。 (2)知识产权渗透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 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贸易而言,知识密集型产品贸易不断增加,国际贸易向知识化方向发展。货物贸易领域重心由制造业向高新技术、服务业转移,国际贸易的结构发生变化。制成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超过了初级产品,其中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比重以更快速度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制造业出口贸易中的份额已占25%以上。初级产品比重不断下降,国际市场的销售价格不断降低。作为知识产权主要载体的服务业在世界各国的迅速崛起,带动了国际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发展,其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速度。国际服务贸易总额1970年仅710亿美元,1980年猛增至3830亿美元,2004年22099亿美元,2005年

涉外知识产权中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则研究

涉外知识产权中“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则研究 摘要:几千年来,人类社会的发展走过了农业时代、工业时代,现已跨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跨国的交流与合作成为科学、文化等人类文明成果传播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商品也已经成为世界三大贸易1之一。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更为频繁,层次更深,但是世界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差距很大加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一项知识产权在一国国内受到其国内法律保护,但是在国外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境之下,各国政府,国内的企事业组织甚至个人都在寻求一种能够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法律冲突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从而能够解决制度滞后性所抑制的经济发展问题,这就涉及到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知识产权冲突规范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规则,对解决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冲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中一项基本原则“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的分析来认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选择的法理依据。 关键词:涉外知识产权被请求保护地法院地权利请求保护地侵权行为地 一、涉外知识产权的基本释义 所谓涉外知识产权(The foreign-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指诉讼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主要包括涉外商标、涉外专利、涉外版权等涉及外国知识产权的相关侵权纠纷的总称。在当今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中,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冲突往往牵涉到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在这种情形这下就会出现侵权纠纷发生之后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即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问题。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1世界三大贸易:国际贸易专业术语,三大贸易是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在最初,知识产权被归类为服务贸易,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以及其保护方式的迥异,知识产权被划分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的新贸易类型。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关键字:知识产权、WTO、WIPO、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地域性、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高。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焦点和难点。因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国际贸易的必要前提。目前,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无不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世纪末通过的《版权条约》和《邻接权条约》的实施均与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关心。最为典型的是1994年通过的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WTO规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 因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其权利范围和内容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规定。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规定又各不相同,所以起初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的特征。随着经济,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趋势加强,各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越来越希望在本国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得到承认和保护,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从知识产权权利人角度看,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需要。1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知识资产的流动性和国际市场的竞争性决定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当今发达国家的新经济增长点。它保证了个人在专利技术上的受益,刺激了个人的创造能力,使现今科技不断向前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国内外的侵权行为与日俱增,仿制者的技术能力不断提高。特别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具有国际化的趋势,保护个人知识产权刻不容缓。而与技术开发成本不断上升、投资风险不断增加形成极大反差的是,伪造者的产品往往因低廉的价格处于优势,对开发者及其组织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据WTO研究报告称,世界贸易中有2%即接近800亿美元属于假冒和防制贸易,严重的侵权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所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为保护个人及其组织应得利益、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 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必然带来更多、更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类型越来越多。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商业交易发

知识产权资本化交易与运营

◆谁应该来参加: ★企业中层运营人员:企业法务部门负责人、产品技术开发部门负责人、运营人员等。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董事、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总监等。◆ 您不得不参加的理由: ★世界顶尖专家亲自授课 ★教您运营知识产权资本助力IPO ★25年的研究积累与实践经验分享 ★多种授课方式,真实的培训效果 ★为您开启每年超过1万亿美金的交易市场 无形资产最佳商业化系列 ——知识产权资本化交易与运营 课程介绍 对微软而言,它是一个全部业务依赖于知识产权交易的公 司。它今天的市场价值已超过老牌福特、波音和施乐的资产总和。所以知识产权市场是一个庞大且日益发展的市场,利用好自己的无形资产,并通过交易来达到使其迅速增值的目的。 ◆ 你可以没有土地、厂房、但是你也可以成为世界第一 IBM将它的前沿技术液晶平面镶饰技术的专利许可给了他以前在台湾的对手。这是一个重要的合作战略选择。您可以通过向以前的竞争对手转让专利技术来赚更多的钱,继续占领市场,而不要只是自己独自经营。掌握无形资产资本化交易与运营的方法,是这一切成功的基础。 ◆ 让对手为你赚钱 2011年12月北京 课程 桂林 课程

在国家产业升级提升自主创新环境下,将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如何对即将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资本化交易与运营是高级管理人员现阶段遇到的首要问题。 在激烈竞争的经济环境下,对无形资产进行有效地资本化运营可以为企业缩短研发、创新的时间,降低企业研发成本,突破竞争对手的技术垄断,整合产业链,还可以将知识产权变现,为企业带来新的收益模式,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股东的利益。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容易复制性等特点导致知识产权交易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如何寻找潜在的知识产权交易机会?如何识别哪些资产用来交易变现或资本运营?如何正确的评估知识产权交易的价值?知识产权交易的谈判技巧有哪些?每种无形资产应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资本化运营?如何保证在知识产权交易中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本课程是迈克尔 默里博士,维基 萨尔蒙女士20多年职业经验和领导完成30多项大型国际知识产权交易项目的结晶。 我们认为:知识产权资本化交易与运营绝对不仅仅是单纯的出售或者购买知识产权,它需要与宏观经济环境、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等有效结合,需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分析、预警系统及交易规范。通过学习本课程,可以让企业的管理者全面了解知识产权必备的法律知识和交易技巧及规则,更好地决策知识产权交易,提升企业竞争力,提高股东价值。 ◆ 用知识产权交易来结盟 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相互许可结成同盟,就可以像诺基亚、 高通那样去整合产业链,提升价格的控制力。这样的话语权不仅可 以换来现金,而且通过这种模式可以形成巨大商业壁垒用以保护自 己。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国际私法考试案例分析

01任务---案例分析: 1、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制度是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2、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

?第二十九章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第一节概述(一)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加和签订的约定在参加国、签字国或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协定或公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主要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 (三)《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四)《专利合作华盛顿条约》 (五)《专利国际分类斯德拉斯堡协定》 (六)《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七)《专利法条约》 ?第一节概述(二) (八)《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九)《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十)《商标注册条约》 (十一)《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十二)《商标法日内瓦条约》 该条约目的在于协调各国商标法的差异,使各国商标保护逐步达到统一。 (十三)《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十四)《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 (十五)《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第一节概述(三) (十六)《印刷字体的保护及其国际保存协定》 (十七)《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十八)《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人重复征税多边公约》 (十九)《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 (二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二十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二十二)《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的马德里协定》 (二十三)《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二十四)《保护植物新品种日内瓦公约》 (二十五)《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 (二十六)《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二十七)《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第二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及传统知识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冲突问题。 (1)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认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具有先天性冲突。主要基于两个理由。 (2)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并无冲突,主要理由有三。 (3)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看法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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