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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

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
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

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

叶祖怀

关键词:受贿案件证据特点证据收集审查判断

多年来,集中力量查办贿赂犯罪案件,一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总的来讲,贿赂犯罪大要案上升的势头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犯罪形式日趋多样化,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因此,如何准确认识受贿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正确收集证据并对获取的证据进行甄别和运用,始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

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亦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刑事诉讼活动赖以正常进行,并最终实现刑事诉讼任务和目的的基础和根据。它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特点。刑事证据是由犯罪事件本身造成的,是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使外界事物发生某种变化而引起的必然结果,具体表现为各种痕迹、映象等。它是客观存在且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就是刑事证据最本质的特点——客观性。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提取、收集和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

在受贿案件中,犯罪分子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必然会使客观外界事物发生某种变化。但是,由于受贿犯罪案件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加之目前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受贿案件证据在来源、种类、证明力等方面,越来越凸显出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

1、证据的单一性

受贿案件本身的特性,导致物理性证据缺乏。虽然受贿犯罪行为也会引起外界事物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却不象其他案件那样,会明显地外化为各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并留存下来。如盗窃、抢劫案件中的作案工具、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贪污案件中大量存在的凭证、单据,一般来讲均是有形的,易于提取。受贿犯罪的过程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的过程,由于犯罪方式的特殊性,它往往只对交易的双方产生直接影响,而这种影响往往又是“无形”的。作为犯罪对象的赃款赃物虽然是有形的,但作为一种间接证据,往往无法直接和单独地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所以,相对其他案件而言,受贿案件中有形的、具有物理性的证据十分缺乏。

2、证据的隐蔽性

由于受贿犯罪分子大多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的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在犯罪前后,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各种反侦查措施,如收受贿赂时不能有第三人在场,不留下任何文字或音像资料,收受贿赂或者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赃款赃物异地藏匿等,因而犯罪证据的隐蔽性较强。这就使得受贿案件的证据不仅种类和数量少,而且不易提取和收集。

3、证据的易变性

大多数受贿案件的认定,主要依赖于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有时甚至仅限于言词证据。但是,言词证据本身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如个人对客观事物感知的主观差异性、记忆的有限性、语言表述的不确定性等,都会影响到言词证据的稳定性。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作证时,大都具有复杂的心态。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慑于法律的威严,为了得到从宽处理,可能会部分或全部供认犯罪事实;然而,因为对可能受到的法律惩罚怀有恐惧心理,或受到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又可能推翻原来的供述。证人作证时,因出于对受贿人的愤恨或害怕自身受到法律追究,会如实作证,而一旦意识到自己的言词对犯罪嫌疑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在受到外界的威逼利诱时,又很可能改变证言。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这种复杂心态,往往造成言词证据的反复,给准确认定案件造成极大的困难。

4、间接证据的决定性

由于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基本上仅限于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又具有不稳定性,那么,间接证据的大量收集和运用就显得至关重要。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和单独地对案件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但是,不仅对直接证据真实性的判断要依赖间接证据的印证,对有些只有行贿人证言而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案件,形成证据链条的大量的间接证据就决定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这就是间接证据的完全证明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的间接证据具有系列性,与受贿犯罪的过程相对应,每个环节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实,而由所有的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推导出一个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的结论,证明了受贿行为的存在。所以,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认定中的决定性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二、受贿案件证据的收集

证据的收集,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并取得证据的活动。一般来讲,收集证据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依法取证等原则。

受贿案件由于在证据上存在种类单一、不易提取、稳定性差等特点,再加上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确立“证据意识”,即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的基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侦查人员必须通过收集各种证据,将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准确地反映出来,并被人们所认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收集受贿案件证据时,就要遵循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并针对受贿案件的特点,认真提取各种证据材料,并重视对证据的固定。

1、收集证据要依法进行

在办理受贿案件中,无论收集何种证据,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受贿人因其具有的特殊身份,一般都有较强的自尊心,甚至相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心理上更具脆弱性。因此,取证时更要注重方式方法,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样才能提取到真实有效的证据,降低受贿人将来翻供的可能性。取证时采用过激的、非法的方式,如单独审讯、长时间轮番讯问、逼供、诱供等,不仅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使证据无效。提取证人证言时,也要给证人如实和全面作证提供条件,否则就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总之,办案人员不能仅仅满足于收集到了证据,而是要收集到真实有效的、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为正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2、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客观全面,就是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并如实地加以反映,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更不能歪曲或捏造。全面,就是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证据材料均应加以收集。但在办理受贿案件收集证据时,真正做到客观全面却并非易事。在调查中不是使主观认识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而是要案件的客观实际符合主观的推测和想象;只愿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愿听取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不给证人提供可以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取证时断章取义,取我所需,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均不能正确、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因此,要做到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必须防止和克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注意倾听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并与其它证据相比对,认真加以分析;在询问旺人时,也要让其真实、全面地提供证据。

3、收集证据要深人细致

所谓深入细致,就是要注意证据材料的各种细节。注意那些似乎是微不足道的事物和其它一切可疑情况。鉴于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在收集证据时,既要抓住主要的犯罪事实,又不能放过关键细节。对于证据在细节上出现的矛盾,要分析这种矛盾是本质的还是非本质的,

是否足以影响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有些细节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才能提供,在查明案件事实时起着重要作用。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微不足道的物体或物质痕迹,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和分析,往往成为查明案件的重要依据,与其它证据相印证后,又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不可缺少的间接证据。所以,在收集证据时,要保持对证据的敏感性。

三、受贿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

从公诉人的角度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逐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判断是否符合运用证据的标准;二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看其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实际上,审查判断证据与收集证据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然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而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对发现的矛盾和疑点,也要通过复核或收集新的证据加以解决和排除。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

l、以事实为根据,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着的事实,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就应一切从案件的实际出发,看其是否如实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而不应把办案人员的主观推测、想象、判断和假设推理作为定案的依据。要着重审查证据来源的可靠性。提供证据的人员受到客观外界环境和主观条件的限制,要通过对提供证据人员的身份、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主观倾向、辨别、记忆和表述事物的能力等情况的分析,判断证据的可信程度。如果其提供的证据是传来证据,还要考查被传闻或转抄的次数,综合判断其可靠性。

2、以法律为准绳,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使证据具有充分证明力的保障。任何一种证据,既使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但因收集程序非法,也会使其失去证明力而无法使用。对于不合法的证据,应否定其证明力,重新调查取证,如果原始证据是不可再生的,则必须完备相关的法律手续。

3、结合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应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性。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性,是其对案件具有证明意义的必然要求。而证据之间,只有经过相互联系、相互印证,才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对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审查判断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过程。依据“证明体系”的要求,审查全案证据与证据之间,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案件的每个主要情节之间是否完整统一【1】如果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查证属实,案件的每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排除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重大矛盾和疑点,全案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体系,就可以必然地、合乎逻辑地推导出一个具有排他性的结论。

(二)逆向思维方式的运用

审查案件的通常做法是,按照起诉意见书载明的事实及认定的罪名,通过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案中证据是否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这是审查案件最基本的思维方式。

然而,针对受贿案件的特殊性,在运用顺向思维方式的同时,还应当恰当地运用逆向思维方式,即: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及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加以综合,并假定其为真,尔后,将案中其它证据与之对比、鉴别,并判断出其真伪。结果有三:(1)其它证据确实充分,并能推导出另外一个具有排它性的结沦,则证明被告人的辩解等为假;(2)其它证据不仅无法推翻被告人的辩解及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客观上反而能加以印证的,则证明被告人的辩解等为真;(3)其它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等存在难以排除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应找出矛盾的症结所在,通过复核证据或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去伪存真,解决矛盾。

充分运用逆向思维方式可以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还可为将来的出庭公诉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一对一”受贿案件的认定

所谓“一对一”受贿案件,是指直接证据只有行贿人的证词而被告人拒不供认或开始供认后又翻供的受贿案件。贿赂案件之所以常常出现证据“一对一”的现象,主要是由贿赂案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也有侦查工作方面的问题。【2】正确地认定和处理这类案件,对于准确打击受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意义上的“一对一”受贿案件,是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认定,就要打破证据“一对一”的局面:在向被告人人和行贿人收集证据时,注意对证据的固定;通过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印证直接证据的真伪。

对“一对一”受贿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传来证据,从其证明力上讲也属间接证据,只要审查清楚其来源可靠,并与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在“一对一”受贿案件中往往会起到关键作用;

2、被告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性,双方存在可以相互利用的关系;

3、行贿人与被告人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性;

4、有证人或书证证明行贿人用以行贿的钱物有可靠的来源;

5、赃款赃物确已为被告人占为已有,且已通过法定程序,将其固定在某种状态。

注释:

【1】参见《中国刑法杂志》,2002年第2期,第125页。

【2】韩先清、许先华,《如何解决贿赂案件证据“一对一”的问题》,载《法学》,1993年第10期。

参考文献:

1、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樊崇义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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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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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

贪污腐败案件观后感

观反腐倡廉警示录有感 3月24日,计量中心检定一班组织观看了深圳金宏威案和河南中能案两大腐败案件的反腐倡廉警示片,片中揭示了涉及金宏威案件的多达66名领导干部和普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投标工程建设中谋取个人利益,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违法乱纪、贪污腐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河南中能集团刘某采用招摇撞骗手段在云南省公司某领导帮助下承揽工程贪污枉法,在个人欲望和利益的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这些案件材料的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我们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 这些案件中的领导干部都是从基层一步步走上了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岗位,随着职位的提高,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地位观发生扭曲,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收受巨额贿赂,所作所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事业,背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而这些案件中犯案的商家,正是利用这些领导干部的私欲与贪念,采用或精确围猎或招摇撞骗的非法手段,为自身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案例中的领导干部们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辜负了人民群众的信任与寄托,因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直至走向了人生罪恶的深渊,成了金钱的奴隶,沦为阶下囚,其现实警示令人振憾,无不再次向我们敲响了廉政建设的警钟。 首先,上到领导干部下到基层群众,都应当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的精神支柱和灵魂,任何

时候都不能动摇。案例中的领导干部正是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个人的精神世界逐渐发生了变化。读书学习、艰苦朴素的作风逐渐淡化,民主开明、勤奋务实的风格悄然离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始扭曲,思维方式发生了改变,最终没有抵制住各种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党员领导干部更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才能抵御住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不可心存侥幸,不可存在故作糊涂的底线。反观各个落网的贪官污吏,无不是因一次的获利初尝甜头,之后心存侥幸,一次次的窃喜让他们变得更加贪婪,侥幸的心理战胜了恐惧心理,这使得他们在思想上已难以自己回头,贪婪的步伐一步一步向前,一步比一步大,唯有在梦醒之后才幡然醒悟、在狱中悔不当初。古语有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梦醒之时可惜为时已晚。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清晰的底线,定要带头慎权、慎欲、慎微、慎独,以身作则,树立良好形象。 再者,作为普通员工的我们也应从中自省、引以为鉴,要坚定信念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保持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党和国家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大家敲警钟,我们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始终

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17200458.html, 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贪污腐败详细案列

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一审被判18年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11日下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舆论认为,陈良宇被依法惩处,体现了中共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决不姑息手软,彰显了中共清除侵蚀党的肌体蛀虫的决心和能力。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的犯罪事实为: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上海市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浦(15.24,0.03,0.20%)(集团)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获得财政补贴款、解决楼盘闲置问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案发后,陈良宇动员其亲属退缴全部赃款。 2002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擅自决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导致该股权价值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亿余元。 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明知其弟陈良军不具备土地开发的资质和条件,为徇私情同意有关部门违规为陈良军征用土地,导致537亩土地被征用,其中183亩系由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陈良军最终违规获得354亩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41万余元。后陈良军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倒卖,非法获利1.18亿元。 2004年,陈良宇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良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对于所犯受贿罪有悔罪表现,能够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另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自2006年7月5日开始,中共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反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运营社保基金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2006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作出了对陈良宇有关问题进行初核的决定。中央纪委随即组织力量进行了初核。 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决定免去陈良宇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央纪委对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 2007年7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罢免陈良宇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此前,上海市黄浦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已依法罢免陈良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在随后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陈良宇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 2007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根据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公职处分;对陈良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解读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聪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

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可以说在诉讼过程中,哪一方能够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那最终做出的判决自然就是会对其更有利,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对于很多人而言可能并不清楚证据收集的方法都有哪些,因而也不知道要如何来收集证据才好。对此,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告诉大家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一、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对贪污腐败的反思与体会

对贪污腐败的反思与体会 腐败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历史已经证明,腐败问题无论对资本主义国家也好对社会主义国家也好,各执政党和老百姓都已经知道其危害性。世界各国也针对腐败问题出台各种法律政策,设臵机构,严厉打击。对于中国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也越来越注意到腐败问题对党和国家的极大危害性。把反腐问题上升到关乎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来看待。因此,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反腐工作,而且我们可以看得出这几年更加予以关注,社会反响也越来越大。 今天,我们分公司纪委组织基础工作培训,要我讲讲反腐形势。“2006年中国十大法制人物“之一,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姜德志根据自己多年办案经验,曾做过一个法制报告,在全国影响很大。我想就着姜德志的报告思路,就我们国家反腐形势现状和贪污腐败现象谈些个人体会,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请各位书记,委员指正。 一,中国贪官现状分析 如果对中国改革开放20几年以来贪官现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下几个基本结论。 第一,从犯罪主体上看,涉嫌贪污贿赂的官员职务层次

越来越高。 20世纪80年代初,查处的往往是基层直接管钱管物的厂长,经理,采购员,会计,出纳员等。90年代以后,领导干部犯罪的越来越多。有统计,1993年——1997年的五年间,全国共查处县处级干部2903人,平均每年580人;1998年——2002年的五年间,查处县处级干部11907人,平均每年查处2381人,是前五年的4倍多。1993年——1997年的五年间查处厅局级干部265人,平均每年53人;1998年——2002年的五年间查处厅局级干部816人,平均每年163人,是前五年的3倍多;1993年——1997年五年间查处的省部级干部7人,1998年——2002年查处的省部级干部25人,是前五年的3。5倍;2005年一年,省部级干部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有10人。 通过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出,在犯罪的领导干部中有“两头小中间大”的特点。即司局级这层中层领导干部在所有犯罪领导干部中所占比例是最大的。有人收集了国家审计署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17200458.html,)公布的150个犯罪案例,发现司局级领导干部占了所有犯罪领导干部总数的50%以上,其次是县处级领导占到犯罪领导人总数的19。3%。 第二,从犯罪领域上看,从商品流通,资源配臵,生产要素市场,向政治司法领域发展。 1982年,中央作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把贪污贿赂犯罪界定为经济犯罪。那个时候我们还没有提出市场经济

处罚案件证据收集要点

处罚案件证据收集要点 1、先行登记物品保存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相关证据登记保存的容,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一种在特殊、紧急情况时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要件: (1)必须是在证据如果不登记保存,可能会被销毁、灭失或者以后无法取得的情况下;(2)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3)必须在七日做出处理决定;(4)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是与涉嫌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 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由于对证据登记保存的概念及要件上的认识存在误区,在作出证据登记保存时不能全面、客观、合法进行,使得我们的执法成本和风险增大。结合证据登记保存过程中一些较有争议的问题在证据登记保存时应把握的尺度。

一、证据登记保存的地点。证据登记保存地点的争议焦点在于否能实行异地保存。在执法实践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毁灭证据,以及在查处较大案件时,由于数量多、案情复杂无法就地保存,执法人员往往会采取异地保存。恰恰是这异地保存,成为很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而在现行法律中,不管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新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都没有明确规定证据登记保存地点,也没有禁止异地保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在保证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不违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可以实行异地保存,这样不仅提高了执法效率,也减轻了执法成本。 二、证据登记保存的期限。证据登记保存期限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执法机关超过七日保存期限未作出处理决定是否因承担法律后果。新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登记保存在七日采取的各项措施,未规定七日无法处理会引起怎样的法律后果。但这并不是说,七日未作出处理决定,保全证据自行解除,行政机关无需承担法律后果。如果在七日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否则便是程序,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如果逾期保存给相对人带来财产损失的,还应予相应赔偿。 三、证据登记保存的围。证据登记保存围的争议焦点在执法人员会不会任意扩大证据登记保存的围。实行证据先行登记

证据的重要性及如何收集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证据的重要性及如何收集证据 随着我司诉讼案件逐年递增,合同履行及民事诉讼当中暴露的弊端也越来越多,纵观近年来我司涉讼案件,均是事实清楚,无有争议,但仍然存在诉讼风险的原因除了合同条款不够完善外,更重要的一点是诉讼资料、诉讼证据的缺乏。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了的事实,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我司要求对方支付货款、违约金等各种费用时,必须提出相应的证据,否则必然存在败诉的风险。 针对以上情况,法务部根据我司涉讼案件分析在合同履行及诉讼中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如何收集证据。 1、合同 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是证明交易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因此合同管理对于我司来讲至关重要。在日常交易过程中,我司应注意及时签署合同并收回对方盖章原件,避免将只有我司盖章的合同全部放在对方手中,防止对方篡改合同内容。无论是现款合同还是账期合同,原件的收取都是及时且必不可少的。 2、担保函 担保函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司实现债权的保证,当合同中的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时,我司有权要求担保人就其担保内容向我司承担责任。以往诉讼实践中,出现过几例并非担保人本人签字的情况,当我司把担保人列为被告诉至法院后,担保人提出笔迹鉴定,最终确认并非本人签字,我司既要承担鉴定费用,还延长了诉讼时间。因此销售人员必须按照销售管理部发布的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担保函的面签工作,确保担保人本人签字。该项工作进行中,不允许对我司担保函模版有任何更改,面签工作结束后,及时收回原件,递交到保管人员手中。 3、签收单 法务处理的诉讼中,部分案件出现签章不符、无法提供签收单原件的情况,由此会对诉讼产生一定的风险。签收单是证明我司已经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的凭证,而如果诉讼中我司拿着与合同相对方不符的签收单或者无法提供签收单,就无法证明我司已经按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不仅我司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面临被对方反诉的风险。所以我司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并签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二、 三、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

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四、证据收集流程 五、 六、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七、 八、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

腐败案警示录观后感_心得体会

腐败案警示录观后感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腐败案警示录观后感,感谢您的阅读! 腐败案警示录观后感(一) **年10月17日上午,我单位五楼会议室播放了题为“一个明星区长的堕落轨迹——周良洛受贿案警示录”电教片。观看了该片后受益匪浅,感慨良多,警示教育片通过大量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展现了周良洛经过了努力求学、问政,一步一个脚印走到高官位置到严重违法违纪、腐化堕落的犯罪过程,剖析了周良洛的沉沦轨迹,披露了周良洛收受巨额贿赂,心存侥幸,到最终落得身败名裂、倾家荡产的可悲下场,该警示教育片剖析深刻,震撼力强,发人深省。通过该片,结合自身工作,我认为在平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要注意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设,构筑反腐的思想道德防线。通过观看该警示片,一定要以周良洛作为反面教材,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平时的点点滴滴做起,真正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做到慎初、慎微、慎欲、慎独、慎友,不断构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 2、严格按有关财经法律,财务制度办事,加强财务管理,实施财务监督,是反腐源头建设的重要环节。财务管理是一个单位管理体系中的最重要方面。一个单位的财务管理如果是混乱的、不规范的,如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等违规的财务行为就容易直接酿成各种腐败问题的发生,这是需要我们高度注意的一个问题。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注意加强对费用报销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加强财务管理,实施财务监督,做好反腐源头建设工作。 3、发挥家庭助廉作用,构筑反腐倡廉新防线。在周良洛受贿案警示录中,周良洛的妻子及表弟等家庭成员也参与到其腐败案中,由此可见,家庭是预防和抵制腐败的一道重要关口,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腐败是影响家庭稳定和家庭幸福的一个杀手,危及到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工作和生活,因为利令智昏、贪污腐败而导致家破人亡的案例不在少数,家庭成员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帮助,对于抵制腐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立家庭成员的监管机制。在发现家庭成员有违纪违法苗头时,家庭成员应及时指出。要帮助家属守好后院,筑牢家庭廉洁自律院墙。 4、要提高思想认识,平时有所畏惧,行动有所顾忌,心中有所反思。“贪如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 第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第十一条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十二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第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腐败案例报告

河南信阳原副市长张杰涉嫌受贿、贪污受审案例报告 一、案例简述 2011年4月1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信阳市原副市长张杰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张杰,1959年12月20日出生于一个贫苦农民家庭。从政初期,张杰保持了淳朴、正直、勤奋、廉洁的品质,多次“坚定”拒绝金钱。自2000年1月任周口地委政法委副书记(正处级),2001年3月任周口市商水县县长,2003年7月任商水县县委书记,2007年12月任信阳市副市长(副厅级)职务,后因涉嫌受贿、贪污,于去年(2010年)2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依法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张杰利用担任原商水县县长、商水县县委书记和信阳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其下属单位人员和有关企业人员共111人938次贿赂,在干部调整、企业经营和承揽工程等方面给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690万元人民币和2万美元。张杰贪污、收受贿赂大都是在他的办公室里,“高峰期”大都发生在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 二、讨论综述 (—)讨论的主要内容 首先我们讨论从腐败的特征、腐败的起因、腐败导致的危害性、社会影响;到中央对反腐败的重视度、反腐败和打击腐败该采取的措施方法、面对社会发展趋势领导权力者该如何防范腐败;再到张杰随着地位、权力的高升受贿贪污的心理变化,受贿贪污“高峰期”的时间、地点;最后至案例给予我们的教育、体会等多方面展开。 (二)案例的结论 张杰利用权利、地位、场所、节假之名,假公济私收受贿赂,进行贪污谋取私利,既把自己推向了万劫不复的腐败深渊,也间接地破坏了政府的管理秩序和行使权利的公正原则,激化了社会矛盾,毒化社会风气,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影响社会稳定,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三)导致案例腐败的因素 政府有些体制和监督机制的不够完善,权力的过于集中,社会的不良风气,个人思想道德败坏等造成。 (四)“反腐倡廉”的意义 我们从张杰和社会上许多高官的纷纷“落马”看到了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和坚决态度。政府扎实的“反腐倡廉”工作措施、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和“反腐”斗争取得的显著成效,不仅有力维护了党和政府形象,保证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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