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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第1篇: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会8号)后,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就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咨询。出席1950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了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集体、特邀代表),已转为正式职工的,退休后按文件规定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有关事项的说明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能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个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出具明

确其劳动模范身份的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誉津贴。

第2篇: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一、认定范围(一)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国务院表彰

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省人大常委会表彰的全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政府表彰的全省劳动模范;3、由人事

部和相关部委联合表彰并明确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4、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十佳公仆”和“优秀公仆”及其他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

遇的人员。(二)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由市政府表彰的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由省人事厅和省政

府各工作部门联合表彰的省级战线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3、全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及其他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的人员。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的单项(专项) 奖励获得者不享受相应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二、申报材料、工作流程及管理权限( 绥棱教育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17240451.html,/ )申报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

遇人员,由所在单位携带本人获奖证书和表彰通报,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进行资格认定,填报《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职(离退休)荣誉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还需同时填报《大庆市机关事业单

位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高定工资审批表》一式三份,在职人员报市人事局工资科兑现待遇,离退休人员报市人事局福利科

兑现待遇。县(区)直属单位由所在县(区)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初审,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认定,工资福利部门兑现待遇。

第3篇:省部级劳模待遇“五一”期间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同时,我省还将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今年是五年一次的全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要求,近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就进一步关心关爱劳模、提高劳模待遇提出了具体措施。会议决定,在注重精神奖励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省

部级劳模的经济补助力度。今年,省财政将增加1500万元用于进一步提高省部级劳模生活待遇,其中,1000万元用于“五一”期间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追加500万元用于省部级劳模困难救助,省财政拨付的困难劳模帮扶金增加到1000万元,这些钱将在春节前发放到困难省部级劳模手中。同时,省政府还决定,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就省部级以上劳模生活待遇问题进行调研,摸清底数,搞好测算,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据了解,关于省部级

劳模具体应该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没有做出统一规定,由各省按照有关政策掌握。目前,我省劳模待遇主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劳模待遇主要有:在职时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或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金(两者不重复奖励);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其中,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70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发布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17240451.html,/fanwen/5738.html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命名、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好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带头作用,激发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经员工群众民主评选,单位行政和工会推荐,集团工会审核,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命名表彰的优秀员工。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广大员工学习的榜样,同时也是公司最高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第三条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1、全国劳动模范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军队一等功及以上荣誉称号 4、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5、嘉陵集团公司劳动模范 第三章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评选范围 凡嘉陵集团公司员工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四项其本原则,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纪,有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金牌员工。 1、在市场营销中勇于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提高生产(工作)质量、效率,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方面,推进节能减排、提升产品品质、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发现或者发明创造,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国际、全国和省(市)级重大评比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6、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劳动模范评选程序 第六条集团公司劳动模范评选程序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每年评选一次。 由基层单位从金牌员工中按劳模条件提出推荐名单,经员工代

享受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附件3 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一、全国劳动模范 出席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大庆会、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及1989年以后历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国务院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明确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山东省劳动模范 出席1951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6年山东省第一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第二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建设工业、基建、交通积极分子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

进工作者代表会、1963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6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财贸方面五好代表会、1975年山东省财贸战线学大庆学大寨经验交流会、1977年山东省工业学大庆先进代表会、1977年山东第二次财贸学大庆学大寨先进代表会、1978年山东省科学大会及1982年以后历次山东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三、部级劳动模范 1988年(含)以前,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指部委或系统名称+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1988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四、军队系统先模人员 曾在军队获得英模称号并已在地方工作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以比照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

享受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附件3 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待遇人员围 一、全国劳动模 出席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代表会、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会、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学大寨会、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大会、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大会及1989年以后历次全国劳动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国务院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明确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二、省劳动模 出席1951年省工农兵劳动模代表会、1956年省第一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8年省第二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省社会主义建设工业、基建、交通积极分子代表会、1960年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0年省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会、1963年

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6年省工业、交通、财贸方面五好代表会、1975年省财贸战线学学大寨经验交流会、1977年省工业学先进代表会、1977年第二次财贸学学大寨先进代表会、1978年省科学大会及1982年以后历次省劳动模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三、部级劳动模 1988年(含)以前,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指部委或系统名称+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1988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四、军队系统先模人员 曾在军队获得英模称号并已在地方工作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以比照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享受相应待遇。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集团军以上批准或战时一等功),以及2001年以后被评

劳动模范个人先进事迹材料例文

劳动模范个人先进事迹材料例文 劳动模范先进事迹材料 他认同“富不过三代”的观点。他说,他不考虑把钱财留给子女,而是要为每一位员工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要让员工,首先是销售人员先富起来,所以他提倡“小河有水大河满”,而不是“大河有水小河满”。他认为,员工富了,“##”才会富。作为老板,他在企业内部一直实行“藏富于民”的政策。 **:以培养富翁为己任 曾经有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分析得出结论,中国的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为2.7年。作为民营企业的##公司,如今已经成功运行了13个年本文转载自 培育200个百万富翁,20个千万富翁,让所有员工在10年内居有房,行有车……这是上海市劳动模范、##胶带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民营企业家**10年前绘就的财富规划,如今公司已经产生了30余个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也悄然出现…… 作为私企老板,**那独特的财富观缘于何处?他何以将培育富翁为己任?带着疑惑,记者走近**,探个究竟。 宽敞的办公室里没有奢华的摆设,除了盆景花卉,其余全是书籍。50开外的**,脚穿布鞋,身着工作服,脸上洋溢着谦和的微笑,一介平民书生形象。采访他像是在听他讲述与职工共创财富的故事。 下海,实现自己人生价值1998年,已经完成原始积累的**,在年底对先进的表彰和奖励中,引发了对自身业绩的思考:自己起早贪黑为企业建功立业,为何从未有人提他为先进?答案不言而喻:他是老板。老板就是没有名份的先进和标兵。悟出了其中的道理后,他的经营理念也随之转变。要让标兵都变成老板,让大家共同富有,让更多的人来当家理财。于是,他突发奇想,把自己的股份送给那些标兵。除了帮助他们变富,**当然更寄希望于通过此举和他们一起把企业搞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第1篇: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会8号)后,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就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咨询。出席1950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了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集体、特邀代表),已转为正式职工的,退休后按文件规定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有关事项的说明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能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个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出具明

确其劳动模范身份的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誉津贴。 第2篇: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一、认定范围(一)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国务院表彰 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省人大常委会表彰的全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政府表彰的全省劳动模范;3、由人事 部和相关部委联合表彰并明确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4、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十佳公仆”和“优秀公仆”及其他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 遇的人员。(二)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由市政府表彰的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由省人事厅和省政 府各工作部门联合表彰的省级战线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3、全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及其他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的人员。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的单项(专项) 奖励获得者不享受相应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二、申报材料、工作流程及管理权限( 绥棱教育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017240451.html,/ )申报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 遇人员,由所在单位携带本人获奖证书和表彰通报,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进行资格认定,填报《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职(离退休)荣誉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还需同时填报《大庆市机关事业单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杭州市政府专门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 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执行。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的发放和医疗补助应列入社会化管理。市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盘锦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0?19号)精神,加强对市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桥梁和模范带头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 1.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职工、农民,凡是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均可以被评为劳动模范。 2.盘锦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评选市级劳动模范若干人,对有特殊贡献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随时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二、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 职工劳动模范由职工民主推荐候选人,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党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农民劳动模范由村委员会推荐候选人,经场、乡(镇)党委、政府讨论通过,县区政府负责审查。劳动模范候选人统一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进行初评,然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命名为劳动模范。省以上劳动模范由市委、市政府审查后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批准、由上级政府命名。 三、劳动模范的管理

1、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市总工会和基层工会承担。 2、对建市前的各级劳动模范荣誉资格由市总工会界定。 3、负责劳动模范的档案建立(包括自然状况、荣誉历史和先进事迹)和管理。劳动模范调动工作后应及时将劳模档案传送新的单位。 4、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先进事迹的推广,以带动全市广泛开展学先进、赶先进活动。 5、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听取劳动模范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意见,对重大建议要及时转呈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6、建立走访制度,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每逢年节或劳动模范患病时,要安排有关领导走访、探视。 7、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素质,定期组织劳动模范学习,适当安排劳动模范的社会活动和劳动模范外出开会(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除外)、作报告和受聘兼职,但需经所在单位工会或场、乡(镇)政府同意。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劳动模范要自觉树立劳模形象,并要成为承担一定社会义务的带头人。 8、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或逝世,所在单位工会或场、乡(镇)政府应上报市总工会备案。 9、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考察。市总工会要按年度对应届劳动

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

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选编 目录 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文件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节录)(国发[1978]104号) (1)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节录)(国发[1978]104号) (2)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获得朝鲜战斗英雄、勋章的朝鲜族人员退休时能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复函(摘录)(1979年9月13日) (3)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试行《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44号) (4)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功臣、记大功、勋章的人员是否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问题的复函(1980年4月6日) (8)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答复(1981年 8月7日[81]劳险字14号) (9)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立过大功的工人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复函(1981年8月25日[81]劳险便字73号) (10) 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关于劳模退休待遇问题”答记者问(摘自1981年9月23日《工人日报》) (11) 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出席一九六O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复函(1982年9月 16日劳人险局[1982]8号) (13) 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表彰的教师为部级劳动模范的决定(1983年4月18日[83]教师字第9号、教工[83]字 第7号) (14)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出席全国三八红旗手和五好家庭会议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复函(1983年3月5日劳人险函[1983]25号) (15) 海关总署关于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1984年8月29日国发办[1984]75号文转发) (16) 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公安战线一、二级英模和出席历次表彰大会代表待遇问

关于明确同志劳动模范待遇的函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明确同志劳动模范待遇的函 关于明确同志劳动模范待遇的函省商务厅人事处:1994年,根据省外经贸委、省财贸工会《关于评选全省外经贸系统劳动模范的通知》(〔1994〕外经贸工字第444号)精神,经单位推荐,市外经贸局审核,推荐同志(系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参加全省外经贸系统劳动模范评选。1995年1月,省外经贸委、省财贸工会授予同志“省外经贸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8月,同志到龄退休。在为其办理退休津补贴报批时,市总工会职能部门依据省委书记办公会有关精神,对同志享受劳动模范待遇事不予认可。之后,所在公司发函我局要求协助落实同志劳模待遇,也多次向局领导反映,认为虽然省委书记办公会精神在先,省外经贸委、省财贸工会组织开展的系统劳动模范评选活动在后,但从评选活动文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总工会的情况表明,评选活动得到了省政府和省总工会的认可,评选结果也应按文件中所明确的奖励规定兑现,对市总工会做出的不予认可的意见表示难以理解,并要求按文件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对于本人及其所在公司反映的情况,我们也难以作出明确答复。特致函省厅协助解释。附件:1、(1994)外经贸工字第444号《关于评选全省外经贸系统劳动模范的通知》(复印件);2、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复印件);3、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函(工经函字(1997)7号,复印件);4、《关于要求落实同志劳动模范待遇的报告》(()艺字第003号)。市外经贸局组织人事处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1 / 2

省部级劳模待遇

本报济南4月28日讯(记者邢振宇) 28日,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今年,省财政将增加1500万元用于进一步提高省部级劳模生活待遇,其中,1000万元用于“五一”期间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同时,我省还将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 今年是五年一次的全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要求,近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就进一步关心关爱劳模、提高劳模待遇提出了具体措施。会议决定,在注重精神奖励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省部级劳模的经济补助力度。今年,省财政将增加1500万元用于进一步提高省部级劳模生活待遇,其中,1000万元用于“五一”期间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追加500万元用于省部级劳模困难救助,省财政拨付的困难劳模帮扶金增加到1000万元,这些钱将在春节前发放到困难省部级劳模手中。 同时,省政府还决定,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就省部级以上劳模生活待遇问题进行调研,摸清底数,搞好测算,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 据了解,关于省部级劳模具体应该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没有做出统一规定,由各省按照有关政策掌握。目前,我省劳模待遇主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劳模待遇主要有:在职时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或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金(两者不重复奖励);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其中,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70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记者查询得知,我省这两个文件实施均已超过15年,《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自1998年9月15日起实施,《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劳模相关待遇规定的通知

关于珲春市各级劳动模范相关待遇规定的 通知 各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怀,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激发广大职工群众向劳动模范学习的热潮,切实解决劳动模范的后顾之忧,根据吉政发[1989]18号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劳动模范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市(地、州)、县(市、区)级劳动模范的待遇,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比照第十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订。”的精神和目前我市各级离退休劳动模范一直未享受相关待遇以及部分劳模生活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2008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各级劳动模范相关待遇做出规定,特此通知。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珲春市各级劳动模范相关待遇的规定》 2008年10月15日

附件: 珲春市各级劳动模范相关待遇的规定 一、荣誉津贴 1、离退休劳动模范:国家级每人200.00元/月、省级每人150.00元/月、州级每人100.00元/月、市级每人80.00元/月; 2、60周岁以上的农民劳动模范,国家级每人150.00元/月、省级每人100.00元/月、州级每人80.00元/月、市级每人50.00元/月。 二、离退休劳动模范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三、在职劳动模范休假制度,从命名时起,不受工龄限制,均可每年休假15天,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定期疗养制度。 五、以上各项劳动模范待遇费用,原则上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原所在单位因破产、解散的或其它原因被注销无单位的,由市政府承担。 六、对劳动模范的日常考核管理和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由劳动模范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七、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凡有上级规定,均按上级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51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大力弘扬劳模精神,组织动员广大职工为我市实现“增创新优势、推进新跨越”目标发挥主力军作用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嘉兴市级(1983年10月1日以后,下同)、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二、进一步提高目前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其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嘉兴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其中的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三、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实行医疗补助。城镇在职、退休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特殊 贡献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松政发[2003]4号 【发布部门】松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2.28 【实施日期】2003.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规定的通知(2013)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松政发〔20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松原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政治上关心和生活上照顾,激励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劳动模范,学习和争当劳动模范的良好局面,根据省政府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级劳动模范个人及模范集体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为市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劳动模范的称号授予,采取集中命名表彰和个别命名表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人民政府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命名、表彰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对有特殊贡献的个人、集体,随时命名表彰。 第四条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市总工会协助市政府做好市及市以上各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并做好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评选条件,根据上级有关评选条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其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和较大贡献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评为市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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