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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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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说明:本市的营改增试点将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为了让大家有准对性地了解营改增带来的政策变化,结合本所实际工作特点,以问题解答的形式整理了相关政策要点,供大家学习时参考。系统性的学习资料详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辅导》,请大家下载学习。

1、什么是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上述应税服务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有几家广告企业,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

2、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几家广告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比原来6%的营业税相比,税负下降了3%多一点。

3、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哪几种?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4、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以下扣税凭证应按规定的抵扣期限进行抵扣: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此票在非试点地区使用。

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一)、(二)项发票的,应在该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海关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应在缴款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凭证,要在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5、未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目前没有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如下:

(一)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二)接受铁路运输劳务,以及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三)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6、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应根据开票日期判断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如果该发票在相应的营改增试点实施日之前开具的,则仍按原有规定抵扣,即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如果该发票在相应的营改增试点实施日(包括)之后开具的,则不能抵扣。因为规定从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包括)起,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而必须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请掌握各试点地区的开始试点实施日期:

上海市2012年1月1日

北京市2012年9月1日

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

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2012年11月1日

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

相反,如果从非试点地区取得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判断该发票为非法发票。

因铁路运输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取得铁路货物运输票据仍按原规定要求办理。

7、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地区“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抵扣,即不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就好比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能抵扣进项一样道理。

注: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没印发“货物运输业普通发票”,下发之前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代替。

8、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划线部分内容详见问题10进行理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注:上述发生非正常损失下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仅仅包含“交通运输业服务”一项,其他项目不用转出(事实上也很难计算划分)。

9、一般纳税人取得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如何抵扣?

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按3%的征收率开具的,而是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均填开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所以,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价税合计金额并按规

定的扣除率(7%)计算扣除。申报时填列在附表(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其中的“金额”、“税额”要经计算而得。

10、购入的固定资产等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等项目,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如果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如果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11、营改增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营改增纳税人如果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2、原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1)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如果其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可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否则一率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如果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3)×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4、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与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有什么差异?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含税)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不含税)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⑴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⑵除上述⑴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5、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有什么区别?

提供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在纳税辅导期内,对其发票领购、进项抵扣的管理规定与现行办法一致。

现行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规定:

⑴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⑵其他一般纳税人。

16、营改增地区一般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形有什么变化?

《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上述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扩大了,增加了“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情形。

17、哪些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8、重新调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办法

之前,我所曾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核算事项拟定了一个过渡的会计处理办法。现财政部下发了财会[2012]13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四部分分别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设计严密、操作规范,具有最高权威性。

但《规定》中有两个方面的核算要求对于我们代理记账机构来说操作难度较大:一是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每期计提折旧后,还得再做冲减相应费用的会计分录,按电子设备使用年限3年计算,得要经过后续36个月的会计处理才能真正完成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的全部过程,这对于我们记账员来说很容易对这部分账套造成操作上的疏忽或遗漏;二是该《规定》对未能在支付当期抵减完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是不作单独挂账的,而我们代理的企业规模小,常常会发生当期一次性抵减不完的情况,这更易发生忘记抵减的情况。

考虑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价格不高(新推出的仅几百元一套),且有下降的趋势,加上企业发生注销或退出税控系统时,税控专用设备都得统一上缴国税部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本所代理记账业务中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核算可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统一增设“应交税金——待抵减增值税额”(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后为“应交税费——待抵减增值税额”)科目核算支付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具体方法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

借: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2)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月底涉及增值税的基本业务均入账后(抵减增值税及结转未交增值税转账凭证除外),先查看当前“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余额,如果为借方余额,则没有可抵减的税额;如果为贷方余额,则作抵减分录,抵减的税额通过“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的“减免税款”专栏核算:借: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

①当抵减前的“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借方余额时,则按“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账户余额全额抵减;

②当抵减前的“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借方余额时,则按“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当前贷方余额进行抵减。

月末“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账户借方余额则为尚未抵减的部分,待下期继续抵减。

(3)最后作结转未交增值税的自动转账分录

借: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费)------未交增值税

注:本所原拟定的会计处理过渡办法同时废止。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

借: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2)抵减增值税税额时

月底涉及增值税的基本业务均入账后(抵减增值税凭证除外),先查看当前“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余额,如果为借方余额(一般不可能有借方,除非多交),则没有可抵减的税额;如果为贷方余额,则作抵减分录:

借: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

①当抵减前的“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借方余额时,则按“待抵减增值税额”全额抵减;

②当抵减前的“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借方余额时,则按“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当前贷方余额进行抵减。

月末“应交税金(费)------待抵减增值税额”账户借方余额则为尚未抵减的部分,待下期继续抵减。

19、广告业的广告代理差额征税有哪些规定?

广告代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 号)规定:“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十八)项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 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20、营改增试点企业试点前后跨期业务的处理规定有哪些?

(一)发生退款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实施之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实施之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财税[2011]133号)

跨期业务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二)补缴税款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财税[2011]133号)

(三)差额征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实施之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财税[2011]133号)

(四)优惠政策的延续

试点实施之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五)租赁业务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象山中穗税务师事务所

2012.11.26

营改增政策中收入确认及发票开具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款形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产的当天。先开具符合规定的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纳税申报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以当期销售额和5%征收率计算当期应

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三只眼:小编看着是不是反过来说呢? 3.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和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售形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售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不需做纳税申报),开具内容为“预收购房款”,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营改增文献译文

比较增值税与零售税 理查德费冉,泰蕾兹德麦圭尔 公共经济学杂志 2011 年4 月 增值税概述 作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的增值税正在被130 多个国家所使用。增值税是一个普遍的,基础广泛的消费税,增加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评估上。增值税是在生产的每一个阶段普遍征收的附加值,一个让卖方为他们对自己购买的商品和服务(进项税额)支付其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上收集到的税种的税收信贷机制(销项税额)。 一般而言,增值税有以下几层含义:一个普通税适用于所有涉及生产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商业活动;消费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是间接征收消费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一部分;在每个阶段的生产和分配阶段间接税可见多级税收征收消费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一个小幅收税款,已被控在其所有的采购系统,它采用的是由卖方收取了相应的信贷索赔其所有销售的增值税或增值税的部分付款。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计算方法有三种:信贷发票的方法—加减法,和另外的两种方法。只有信用发票的方法是相对使用广泛的,这种方法涉及此列。信贷发票的方法,突出了增值税的定义功能:使用销项税(收集销售税)和进项税(采购缴纳的税款)。一般纳税人收取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应税采购所支付的增值税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其增值税纳税义务。这种方法需要使用发票,分别列出了所有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税部分。销售发票的卖方成为买方的购货发票。销售发票显示,收取的销项税额和购货发票显示支付的进项税额。总之,纳税人使用发票抵免的计算方法以下列方式汇到税务机关的增值税额如下:骨料的销售发票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聚合在购货发票所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和任何余额汇给政府;在事件的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一般需退款。美国是唯一的不征收增值税国家层次上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然而,增值税已经成为广泛认可的联邦税收改革的辩论中的重要选项。 一般增值税计算 分析正在实施的增值税,它提供了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如何在面包生产实施增值税。此例为:一个农民的增长和销售小麦到米勒,研磨成面粉的小麦。米勒销售的面粉,面包师,使面团和烤面包。面包,然后出售给杂货店,卖面包给最终消费者。在面包

【12366问答】营改增政策答疑(一)

【12366问答】营改增政策答疑(一) 2016-04-28 新疆国税12366 1.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问题: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是否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问题解答意见,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后按相关规定执行。2.纳税人提供景区游览场所服务并收取门票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关于“文化服务”注释的规定,提供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文化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依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

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4.典当行的赎金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须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典当行提供典当服务并收取赎金的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应就其赎金收入中的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5.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7.我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在国税缴纳增值税,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营改增后,我该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答:根据

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电信业纳入“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问:电信业何时起纳入“营改增”?电信业服务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电信业自2014年6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电信业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其中,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而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电信业服务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43号文相关规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问:电信运营商套餐业务收入如何合理划分? 答:电信业“营改增”后,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的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税率。而电信运营商套餐业务收入中,常常既包含基础电信服务收入,又包含增值电信服务收入,准确进行划分存

在一定的难度。为了处理好国家、消费者和运营商三方利益,有利于电信业的发展,电信运营商可以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将各种套餐类型进行适当归并分类,确定公允价值和分摊规则,合理划分套餐业务中的基础电信服务及增值电信服务收入,并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及省级国税局备案后,作为执行标准。 问:提供电信业服务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43号文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附带赠送的电信终端以成本价作为货物价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因国家发改委规定,首次提供SIM(UIM)卡不得收费,所以首次赠送SIM(UIM)卡不视同销售。 问:哪些电信业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答:根据43号文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问:哪些电信业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中国税制期末复习增值税

第二章:增值税 第一节:商品劳务税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商品劳务税的概念 ●商品劳务税是以商品和劳务的交易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也称为流转税或货物劳务税。 ●(二)流转税的特点 ●税收负担的间接性 ●税收分配的累退性 ●税收征收的隐蔽性 ●税收管理的方便性 ●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第一节:商品劳务税概述 二、商品劳务税的分类 (一)按征税环节:可分为单一环节商品劳务税和多环节商品劳务税。 (二)按征税标准: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三)按计税依据:从价税可分为总额型和增值型商品劳务税。 (四)按计税价格:从价税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五)按涉外性:商品劳务税可分为国内商品劳务税和涉外商品劳务税。 第二节:增值税概论 ●一、增值税基本原理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的征税。 ●增值额的理论含义:v+m ●各国增值税制度中,据以征税的增值额为法定增值额 ●(二)增值税的特点 ●1、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2、实行普遍征税 ●3、实行多环节征税 ●4、税率差别小(大多为单一税率) 第二节:增值税概论 一、增值税基本原理 (三)增值税的类型 1、生产型(国民生产总值GNP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减除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中间投入产品的价值后的余额为征税增值额。 增值额=工资+利息+利润+租金+折旧 由于增值额的构成基础从宏观上相当于GNP,所以称为生产型(国民生产总值GNP型)增值税 第二节:增值税概论 一、增值税基本原理 (三)增值税的类型 2、收入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减除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中间投入产品的价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为征税增值额。 增值额=工资+利息+利润+租金 由于增值额的构成基础从宏观上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为收入型(国民生产净值NNP型)增值税

营改增对各个行业的影响(背景、现状、影响一一分析透彻)

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各个行业的影响 小组成员:j09031207王xx j09031209 廖x j09031212 郑x j09031217竺x j09031225 俞xx j09031226 金xx j09031231 余xx

一、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选择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二、营业税改增增值税对各个行业的影响 那么营业税改增增值税对试行的行业有什么影响呢?我们小组通过收集资料和分析,对上海目前正在试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行业进行了研究。 1.营改增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增值税能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现代物流型、生产型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但是

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四)

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四) 一零八、出租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零九、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一零、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收入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还是居民日常服务?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居民日常服务”。 一一一、纳税人仅提供将饮食从餐厅到消费者的送餐服务,不提供餐饮也不提供布菜等配套服务,应按照哪个税务征税?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6项“其他生活服务”。 一一二、酒店提供住房、餐厅用餐、洗衣、电话、食品饮料(房间)、用车接送机服务,若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酒店应该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各收入项目所涉及的税率? 答:除房间内迷你吧与住宿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外,均属于住宿服务的兼营服务, 应分项目核算和开具发票,而且餐厅用餐、洗衣属于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 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提供的食品饮料等):住宿服务,6%; 餐厅用餐:餐饮服务,6%; 洗衣服:居民日常服务,6%; 电话、电信服务:11%; 用车接送机:交通运输服务,11%。 一一三、住酒店送早餐,是按酒店业缴税,还是分别划分酒店、餐饮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分别开具发票? 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例如早餐)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 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 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一四、餐饮住宿业纳税人提供婚宴套餐服务,其中含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是否可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

营改增后最新的发票管理相关政策40个问题汇编

营改增后最新的发票管理相关政策40个问题汇编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2条) 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3条)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一)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二)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14号公告) 六、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湖北营改增问题集2017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 2017-12-29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为推动政策落地生效,湖北省国税局根据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较为关注的营改增热点问题,发布了《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共五辑。随着试点工作推进,我们重新梳理、归集了政策口径问题,汇总形成了《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使之更有利于纳税遵从和税收征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或解读的,依照其规定或解读执行。《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至五辑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部废止。 第一部分综合规定 1.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以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开具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截至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12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分别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代理进口

免税货物货款、有奖发票奖金支付、不征税自来水、建筑服务预收款。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重开营业税发票如何执行? 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对营业税发票进行重开处理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经与省地税局协商,现按如下口径进行办理: (1)营改增纳税人需要重开营业税发票的,应收回原营业税发票的所有联次。 (2)营改增纳税人凭营业税发票的所有联次,向原地税机关提请备案,由原地税机关收缴发票所有联次并出具重开营业税发票证明。 (3)营改增纳税人凭原地税机关出具的重开营业税发票证明和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备注栏上注明“重开已缴纳营业税发票,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字样。 (4)营改增纳税人重开发票中涉及退款或者补款的,应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或者补缴营业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

“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摘要:自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扩大至工程建设方面,因此,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已经成为必然,而实施“营改增”必将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应对。本文首先介绍了“营改增”的含义及其影响,进而就“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风险进行探究,同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风险 现阶段,国家经济正处在加快转型阶段。在转型过程中,税收制度和经济发展联系密切,对税制进行优化改革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推动国家经济的转型。而“营改增”的实行使得国家税制获得进一步完善,税收渐趋合理化,可以切实防止重复征税现象,有效降低税收成本,使得企业税负得到明显的减轻。本文接下来则围绕“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进行阐述,深入分析建筑单位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的不当之处,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应对,推动“营改增”的全面实施。 一、营改增的含义及其影响 众所周知,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就是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现在改为按增值税征收。通俗来讲,就是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具体来说,有以下影响: (一)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营改增”消除了重复缴税的情况,对现有税收制度进行了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负压力,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使其经营活动更加有序地开展。例如,2014年,某上市建筑公司单位获得收入1000亿元,当期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的额度为300亿元,额外成本费用为150亿元。在试行“营改增”之前,该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以及营业税,由此可以得出企业应当上缴的税额为:1000×3%=30亿元,需要上缴所得税为:(1000- 150- 300-30)×25%=130亿元,二者共计160亿元;而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则需要交纳所得税以及增值税,在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1+11%)]×11%=99.10亿元,进项税额为[300÷(1+17%)]×17%=43.59亿元;而增值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说需要上缴的增值税为:99.10- 43.59=55.51亿元;建筑单位需要上缴的所得税额为:(1000÷1.11- 300÷1.17- 150)×25%=12.36亿元,二者共计为55.95亿元。很显然,实行税制改革之后,缴税较之前少了104.05亿元,显著降低了建筑单位的税负。 (二)显著拓展企业的发展规模 当前,国内实行的增值税具有一定的特性,在对企业税款进行计算的过程中,购买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实行抵扣,但是并不计入成本之中。这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减少了投资成本,加快了资金流转,便于新技术、设备的改造或购买。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健全税制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使得营业税以及增值税一起征收,加大了税收征收的工作量,对其管理也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进行“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满足了发展要求。“营改增”的实行一方面可以去除重复征税的环节,降低了税负。企业税负制约减少,企业的发展潜能就可以得以充分的发挥,促进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行业整体的发展情况得以改善和提高,与此同时,加快了企业运营方式的改变,拉动内需、推动消费,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风险 (一)进项税额无法实行抵扣,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胡文霞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 会务组织:一六八培训网 时间地点:2016年05月27-28日广州 06月04-05日上海 06月25-26日深圳 学员对象:总经理、高管、税务专员、财务人员等企业税务方面专业人员 授课方式:案例研讨、角色演练、小组讨论等形式的互动式,要求全员参与。 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1 月 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范围和行业逐 3 月 5 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房地产、建筑施工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将在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营改增”。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 “营改增”税收法规的大范围变化给企业的 布局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寻求战略布局及税务筹划的创新思维和方法,来提升企业税收策略和对策,同时防范由税务引发的法律风险。具体培训收益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全面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法规变化 2、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3、掌握企业战略决策中的税务管理与筹划方法 4、掌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税务管理与避税方法 5、掌握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营改增“的特殊处理 1、“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的解读 2、“营改增”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新契机 二、 “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分析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解析

2、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4、可抵扣与不得抵扣进项税 5、“营改增”过渡政策如何执行 第二讲:“营改增”带给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一、“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发展机遇 1、全面降低纳税成本的深度分析 2、节税效益促发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升级 二、“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严峻挑战 1、企业财务管理难度加大 2、企业涉税风险进一步增大 第三讲:“营改增”企业经营应对策略 一、商业模式与经营流程的规整与设计 1、不同的商业模式(经营流程)决定税负的轻重。 2、如何创新商业模式(经营流程),从而获得节税效益的最大化。 二、组织结构的梳理与设计 1、如何选择和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从而改变企业的纳税待遇。 2、设计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有效路径与方法。 第四讲:“营改增”财务管控方法 一、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思考与设计 1、采购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2、销售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二、销项税额中的管控与疑难问题处理 三、进项税额抵扣疑难问题的管控 四、“营改增”票据管理涉税风险防范 第五讲、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税务筹划与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要点与筹划思路 1、“营改增”政策税务筹划要点 2、“营改增”税务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三、税率的税务筹划 四、应纳税额的税务筹划 五、“营改增”税务筹划方式

“营改增”全面推行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营改增”全面推行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摘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经济体制也在这种情况下悄然转变,受到经济节奏的带动,我国各项制度也逐步走向规范化,尤其是在税收制度改革中,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这一划时代举措,我国的税收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公正。营改增政策出台后,各行各业都已经实现了税收体制改革,银行业也在其中,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在计划经济时期,各大银行对营改增认识不足,对税收体制的突然变动没有足够的应对措施,导致了在税务核算和纳税过程中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笔者以商业银行业为例,分析营改增对商业银行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并结合我国税务体制的实情提出适当的应对措施,为商业银行的更好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营改增;商业银行;问题和措施 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的发展速度远远超乎了人们的想象,似乎在短短的几年我国就从计划经济进入了市场经济。经济发展过快背后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旧有的各种体制例如政治体制,企业管理体制以及税务体制等都不再符合市场化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拿税务体制来讲,最大的缺陷在于银行外购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任何抵扣,银行实质

上同时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两部分税额,这种不合理的纳税体制导致银行纳税负担过重,严重制约了银行业的发展。同时作为和银行业有密切关联的各大企业也得不到任何抵扣,也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为了为何纳税的公平性,我国相关税务部门开展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举措理论上是维护了纳税公平,但是相对于商业银行来讲,由于目前采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税方式等都没有发生变动,是否在营改增之后能够依然沿用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营改增简述 我国经济体制基本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但经济体制的转变并没有导致税务体制也随之发生变动,增值税和营业税始终处在共同运行的状态,这样的纳税体制严重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给经济带来了以下不良影响:(一)增值税机构不健全,税收中性的特征没有展现出来。 (二)各商业银行重复纳税现象明显,很多银行迫于纳税压力不得不对自身的产业结构进行整合,这也进一步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三)经济发展导致经济活动频繁起来,纳税体制不健全税务部门没法依照相关规定对纳税企业进行监管,不仅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工作压力,偷税漏税情况也日益加重。 受到上述三方面的影响,我国不得不对纳税体制重新编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缴后还需怎样呢?什么时候清缴?预售过程中与其他项目共同的进项税额如何分摊抵扣?增值税预缴后是按月清算,还是达到时点后统一清算,在月度的时候仅预缴即可?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的有关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

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产权发生转移时,再清算应纳税款,并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计算,是不是用当期预收的房款,根据每套房屋的单价,折算出对应销售面积,再计算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还是采用其他计算方法?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3、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但在实际中,一般缴纳土地竞拍保证金是才能取得财政监制票据,缴纳其他土地款都是取得缴款书,财政部门不更换票据。所以是否已经明确必须是省级及以上票据?土地作价投资的方式取得土地或其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_营改增的意义_营改增后税率

据权威渠道获悉,营改增将于2016年5月1日也就是今年五一全面实施,预计在今年的3月份会出台相关的预案,但想必很多人对于营改增的定义、计算方法以及营改增的意义依然缺乏了解,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深入滴去了解营改增。 一、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针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企业需交税费前后对比,营改增计算方法 接下来我就举个例子来让大家更好的了解营改增: 比如一家大型影视广告公司年营业额600W元, 营改增之前需要缴纳:600W×5%=30W元。 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600W÷(1+6%)×6%-购进抵扣额12万元=22万元。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100W元。 营改增之前100W×5%=5W元 营改增之后:100W÷(1+3%)×3%=2.91W元

从上图当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营改增之后企业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额大大降低。 营改增方案最早于2012年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之后营改增并拉开了序幕,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已推广到全国。2016年1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决定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2016年要全面推开,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 三、营改增意义 营改增的意义 增值税是工业生产企业所负担的主要税种,营业税是服务行业所负担的主要税种,虽然增值税率(一般为6%到17%)要高于营业税率(5%-20%不等),但是由于增值税有着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所以部分现代服务业承担的税负要高于工业生产企业。而现代服务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上有着独特优势。“营改增”扩围意在减轻实体经济的税收负担,为现代服务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以改善产业结构。 据统计,全面推开营改增预计减税规模将达9000亿元。有预测称,2016年,已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减税规模估计有2000亿元,金融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减税规模或接近4000亿元。2016年营改增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元。

“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近年来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现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并结合实际阐明了“营改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当前环境下快速推进“营改增”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效应问题对策建议 一、“营改增”在我国的试点和推广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地方收入(营业税)和中央收入(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分别针对服务业企业和制造业征收。因此,“营改增”改革既具有调整地方、中央政府间财政体制和优化税制等宏观意义,也对具体产业和企业的组织经营产生直接的一系列微观影响。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相关企业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营业税尽管采用低税率的设计,但存在着明显的重复征税的弊端。随着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服务业的分工也愈来愈细化,重复征税的压力严重阻碍了交通、金融、研发、创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为化解矛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良措施,如差额征收营业税等举措,但难以打通服务业和制造业之间的税收“屏障”。特别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后,单纯依靠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措施不仅难以打破产业间的税负叠加问题,而且导致同一产业的不同分工环节之间的税负分布扭曲,产生了新的不良影响。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由于其能有效地解决传统税种重复征税的问题,迅速被其他国家广泛采用。如今,已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政府开征了增值税,并且征税范围大多覆盖了所有的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 2012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税[2012]71号文件,明确将原先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并且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税改步伐进一步加快。2013年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其原因是,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是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最为成熟的地区,在此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引领第二批沿海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最合适推进的8个省、市进行“营改增”,以不断加快我国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 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

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营改增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西南财经大学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学生姓名:王玲莉 所在学院:财政税务学院 专业:财政学 学号213020203012

“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王玲莉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内容摘要】在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运行之后,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对“1+7”行业全面推开,“营改增”对财政收入,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有何积极影响,有必要正确认识。本文就此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对“营改增”的政治背景及含义作了介绍;然后,从各个方面具体分析了“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地方政府对“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一、“营改增”的政治背景与含义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我国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按照征收对象大致分为五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2012年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比为26.3%和15.7%,分别为第一和第三大税种。营业税由地税局征收,增值税则属于国税,由国税局征收。所谓的“营改增”指的就是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的经济形态不断涌现,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趋模糊,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负面效应日益突出。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服务业税负较高。服务业除了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以外,其余服务业的税率为5%,部分娱乐业税率高达20%。相比制造业,服务业税负明显偏高,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 2、存在重复征税,不利于专业化分工。服务业按照营业额缴税,但是提供劳务也需要消耗其它货物和劳务,这部分消耗实际上伊宁缴纳了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存在重复计税问题。 因此,“营改增”是发展服务业,激活市场的必然之路。作为地方财政主要收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对地方财政收入会后哪些影响,下面就此作具体分析。 二、“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一)短期不利影响 1、试点企业纳税收入下降。“营改增”目前采取的是原营业税收入改为增值税后仍划归地方的过渡办法,看似不会对地方财政收入构成影响。但“营改增”鼓励更多企业专业化经营,细化产业分工,理性的纳税人会出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改变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形成更多抵扣项目,减少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地方政府收入。 2、下游企业增值税收入下降。下游工业企业在“营改增”后,购进试点服务可获得较以前更多的进项税抵扣,因而会减少缴纳的增值税,相应减少地方财政收入。根据统计,试点地区95% 左右的企业实现减税或税负不变,2012年全部试点地区全年减税426.3 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189.1 亿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减税237.2 亿元。 3、城建税等其他税费收入下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流转税的附税,其收入也会相应降低。测算显示,2013 年8 月1 日起试点行业全国推开后,预计全年减收规模为1200 多亿元,全部完成后全年预计减税约两三千亿元,那么相应城建税等附加税就要减少100—300 亿元。城建税等附加税费作为地方税,完全纳入地方预算,收入的减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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