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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案鉴定3(人机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案鉴定3(人机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案鉴定3(人机环)

Open Journal of Transportation Technologies 交通技术, 2014, 3, 12-15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c17323645.html,/10.12677/ojtt.2014.31003 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14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c17323645.html,/journal/ojtt.html) Project Identification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Treatment 3

(Man Machine Environment)

Jianfei Huang

Traffic Police Brigade of Xiaoshan District Branch, Hang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Hangzhou

Email: hjf557588@https://www.wendangku.net/doc/3c17323645.html,

Received: Dec. 17th, 2013; revised: Jan. 9th, 2014; accepted: Jan. 15th, 2014

Copyright ? 2014 Jianfei Huang. This is an open access article distribut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which permits unre-stricted use, distribution, and reproduction in any medium, provided the original work is properly cited. In accordance of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all Copyrights ? 2014 are reserved for Hans and the owner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Jianfei Huang. All Copyright ? 2014 are guarded by law and by Hans as a guardian.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and disputes encountered in the specific road traffic accident, the principles of mechanics, ergonomics and other subjects in the scientific identification were used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and disputes. This paper discusses 2 cases using the principle of identification.

Keywords: Accident Treatment; Project Appraisal; Man Machine Environment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案鉴定3(人机环)

黄剑飞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警大队,杭州

Email: hjf557588@https://www.wendangku.net/doc/3c17323645.html,

收稿日期:2013年12月17日;修回日期:2014年1月9日;录用日期:2014年1月15日

摘要:针对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中遇到的难题与争议,运用力学、人机工程学等学科中的原理进行科学鉴定,以解决其难题与争议;本文探讨2例运用上述原理进行鉴定的事故。

关键词:事故处理;专案鉴定;人机环

1. 引言

道路交通事故(以下均简称事故)处理,是指交警在对事故案件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事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同时确定事故的当事人责任(即原因责任),再以原因责任为核心、追究当事人法律(即民事、刑事与行政)责任的过程。由于事故既是机器运行的失效,又是过失心理造成而随机发生的公共事件,这使事故处理的复杂性本来就大;再加上事故必然造成人物损伤,这就需要救济,而我国目前的事故救济措施不力,比如,事故伤者的医疗费交强险只有一万元额度,超过就要按原因责任分摊,比如,没有事故救助基金等,这就使各方(尤其是伤者)民事权利的争夺十分激烈;为了争利于是就产生了争理、争议、说谎、讹诈甚至暴力。

因此,事故发生的复杂性以及处理时的争利性均很大,而作为一线民警,无法改变救济措施的不力,为了在争利漩涡中能够自拔,我们只有采用专案鉴定的方法来解决事故处理中的难题与争议,下面笔者探讨2例力学与人机工程学联合鉴定的事故。

2. 人机工程学与力学鉴定行为方式

[例1] 雾雪天甲驾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前方

同方向行驶乙骑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损与乙受伤。现场勘查:道路宽7米、双方在路中相撞、道路两侧均为积雪、浓雾的能见度只有不到15米,面包车两前轮制动拖印长10米,面包车制动拖印终端与三轮车行驶时轮胎轨迹印终端间的距离,等于面包车前轴与前部碰撞处的水平距离、加上三轮车后轴与后部碰撞处的水平距离,面包车制动拖印始端在三轮车轮胎轨迹印终端的北面,且相距较远。甲认为“我看到对方就刹车、发生事故不能怪我(即无原因责任)、民事责任按规定”,乙认为“是对方撞我就要他全赔”。问:甲的行为方式如何、该如何处理?

2.1. 理论

心理因素与生理因素都是影响人的操作可靠性的因素,心理因素包括反应速度、条件反射(下意识是其延伸)等,生理因素中操作时的肌肉收缩与伸张,是受神经系统支配的[1]。动点的速度等于它的矢径对时间的一阶导数;动点的加速度等于它的速度对时间的一阶导数,也等于它的矢径对时间的二阶导数[2]。汽车制动时,驾驶人制动前的空驶时间一般为0.7~0.8 s(其中感觉反应时间预知的为0.4~0.5 s、踩踏时间0.2 s、踩死时间0.1 s),感觉反应时间未预知的为1.3 s、反应慢的可达4.6 s[3]。

2.2. 行为方式鉴定

1) 从现场看事故的碰撞点就在三轮车轮胎轨迹印终端处,从面包车制动拖印始端在事故碰撞点北面较远处看,面包车碰撞之前是制动的,说明甲已发现情况而采取制动。从面包车制动拖印终端与三轮车行驶时轮胎轨迹印终端的位置看,面包车撞到三轮车后即刻松开了制动,这是为什么、是否属于不正常?需要解释。2) 根据前面理论,当驾驶人对事故发生前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不能识别或发现了但不能克服心理障碍时,就直接发生了事故。当驾驶人能克服心理障碍,就立刻产生解除危险的下意识动作即制动,此时的心理障碍难度最大,既能克服就立刻带动意识与全身肌肉并很快形成合力,合力的力量很大,常规力量无法使其中断,而且合力的目的(包括下意识与意识)是解除危险,所以危险不解除就不会停止动作。当制动过程中车辆撞到被撞物,一个新的下意识“解除失败”产生,当这个下意识(连同动作)的力量大于前面的合力时,驾驶人就中断制动,当小于合力时驾驶人就继续制动直到车辆停止。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在危险情况下一旦采取制动,那只有在二种情况下才会松开,一是车辆停止主动松开,二是车辆撞到被撞物下意识地松开。因此,面包车撞到三轮车后甲即刻松开了制动是正常行为。而且,从实践的观察看,汽车碰到人体绝大多数驾驶人都松开制动,即使碰得不重也如此,汽车碰到汽车绝大多数驾驶人要碰得重才松开制动;可见,“解除失败这个下意识(连同动作)的力量”与心理压力成正比,与碰撞的物理力也成正比。3) 设面包车不发生事故(即制动后滑行10 m车辆停止)的临界速度为v,稍有冰的压平雪轮胎摩擦系数取0.2[3],根据速度与加速度的定义[2],则v × v = 2 × 0.2 × 9.8 × 10(其中9.8为重力加速度),v = 6.26 m/s。制动前的空驶时间取合格驾驶人的基本值1.6 s(即1.3 s与0.3 s 之和),则面包车的制动距离还要加上空驶时间1.6 s 的距离,即总的制动距离为:s = 10 + 6.26 × 1.6 = 20.02 m。以上属保守计算。4) 由于20.02 m > 15 m故面包车没有制动距离,也就是说面包车即使在制动后滑行10 m内能停住车的话,发现对方的距离也不够。6.26 m/s = 22.5 km/h < 30 km/h(法规最低限速),也不能说面包车超速违规。5) 鉴定结论:甲的行为方式是,由于能见度太低甲没有制动距离、无法注意到对方。

2.3. 处理

1) 原因鉴定:由于甲的行为方式是无法注意到对方,故事故原因是交通环境的失效。2) 当事人责任(即原因责任)确定:由于交通环境的失效是天气造成,故甲乙均无事故当事人责任,即该事故是纯粹的意外事故。但是,这个当事人责任确定只是处理民警的意见,根据我国目前事故处理的程序,只有简易处理(即不检验车辆)的事故可以以处理民警的意见为主完成,进入一般程序(即检验车辆)的事故一律以交警大队“组织作出”为准,而且简易处理也要接受“组织检查”。这实际是把“组织意见”当成了“专家意见”,因为当事人责任确定的实质是专家意见。3) 民事责任:如果甲无当事人责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第76条的规定,甲的保险公司承担乙损失的交强险限额内,超过限额的部分只承担百分之十,也就是说乙的医疗费如果有三万元的话,一万八千元要乙自己承担。但这只是法律的规定,实践中如果无

当事人责任,绝大多数保险公司这个一万元就不肯承担了,所以在事故处理的争利各方中,保险公司是最大的那一方。这种争利状况就导致有的事故当事人或其家属,因为基本权利得不到维护、生活失去信心而离家出走甚至自杀。4) 行政责任:根据当事人违规事实进行处罚,与当事人责任无关。由于乙未靠右边通行,按“组织意见”常常要罚款,而不管其客观上无法靠右边通行。5) 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主要以上的当事人责任、明显的违规、严重的后果(通常指造成人员死亡),此例中均不存在。

3. 力学与人机工程学的联合再鉴定

[例2]甲驾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乙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双方相撞造成乙受伤。现场勘查:东西为路宽7米的公路,限速70公里/小时,南北为路宽3.5米的村道,村道东侧有墙挡住视线,墙末端与公路边距离为4.5米,与碰撞点距离为6米,路口内与路口东侧均无轿车的制动印。甲认为“我看到对方已近、刹车已来不及、发生事故不能怪我(即无原因责任)”,乙认为“因为我看不见东面的路况,所以发生事故不能怪我”“我受伤就要对方全赔”。问:甲的行为方式如何、该如何处理?

3.1. 行为方式鉴定

1) 根据2.1的理论,轿车以允许的车速70 km/h (即19.44 m/s)算,从制动起作用到车辆停止所需的持续制动时间为t,根据速度与加速度的定义[2],则19.44 = 0.7 × 9.8 × t(其中0.7为轮胎摩擦系数[3]、9.8为重力加速度),t = 2.83 s。2) 如果轿车持续制动时间为2.83 s、制动前的空驶时间取合格驾驶人的基本值1.6 s,总的制动时间为:2.83 + 1.6 s = 4.43 s,均属于正常与未违规范围。3) 自行车以购物行驶速度15 km/h(即4.167 m/s)[3]算,自行车从墙末端骑到碰撞点所需时间为6/4.167 = 1.44 s, 4.43 s远大于1.44 s,所以轿车没有制动时间。4) 鉴定结论:甲的行为方式是,由于墙与路边距离太近甲没有制动时间、无法注意到对方。

3.2. 处理

1) 原因鉴定:由于甲的行为方式是无法注意到对方,故事故原因是交通环境的失效。2) 当事人责任(即原因责任)确定:由于交通环境的失效是由于墙与路边距离太近造成,这个交通环境的义务人是道路提供者(包括道路建设的决策者即政府、路政管理部门与安全管理部门),所以必须由他们来承担当事人责任。但这只是处理民警的意见,“组织意见”常常以甲“未注意安全”、乙“未按规定让行”,甲乙各负事故同等的当事人责任“作出”,而不管交通环境如何、也不管谁先进入事故区域。进入一般程序的事故,当事人责任以“组织作出”为准。3) 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等于交强险限额加当事人责任(粗略地说),对应的当事人违规行为即为行政责任,因为没有严重后果刑事责任不予考虑。由于原因分析时也包含了违规行为的寻找与排除,因此,确定当事人责任是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核心。

3.3. 补充

1) 注意程度是深层次的行为方式,属于行为方式范畴。

2) 没有制动距离或没有制动时间、无法注意到对方,那就是注意的条件不具备,即已超出了注意义务履行的正常范围。

3) 汽车制动时驾驶人制动前的感觉反应时间,虽是事故学的内容,但其是“事故鉴定中必要的人体工程学知识”[3]。

4. 结束语

1) 上述鉴定从性质上讲是技术鉴定,从法律上讲均属于事故涉案者行为方式鉴定,可以成为司法鉴定,从专业上讲属于力学、人机工程学的联合鉴定。从事故处理的过程讲,它们处于认定事故事实的阶段,是行政性的事实鉴定,所以它们是事故原因鉴定的基础。

2) 事故现场勘查的重点是车辆、道路(含环境)与迹证,勘查的目的是结合事故调查并通过力学分析鉴定出车辆的接触方式,然后通过车辆接触方式鉴定出当事人的行为方式,最后通过行为方式鉴定出当事人履行安全义务的过失心理程度(即原因鉴定),同时确定当事人责任(即原因责任)。因此在事故处理中,现场勘查是基础、行为方式鉴定是关键、原因鉴定是目的。

3) 行为方式鉴定是根据勘查与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根据力学、人机工程学、汽车与道路工程学等学科中的科学原理,对事故发生过程中当事人行为状况

进行判定的活动。事故原因鉴定是将事故当事人行为置于该事故系统中,全面恒量事故各方“人”“车”“路”失调的“长”“宽”“高”尺寸分析各方“时”“空”“力(速度)”的状况,然后找出事故的原因力。原因力中各方“注意义务”未履行或受影响程度即为当事人责任(即原因责任)。

4) 事故原因鉴定包含并超越了物证鉴定、司法鉴定、技术鉴定、心理鉴定、法理鉴定,是一种系统的人性鉴定,因为它不仅能够鉴定事故当事人注意义务的履行状况,也能够鉴定当事人注意义务履行的影响状况(如上两例),而且它还能够鉴定安全义务设定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安全系统运行的真理。

5) 上述鉴定是针对个案的,故称专案鉴定。由于笔者已在其他文章中探讨过其他专案鉴定的应用实例,且本文的侧重点是交通环境故命名为“专案鉴定3(人机环)”。以上均为本人的观点及客观的现状。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任金东, 主编(2010) 汽车人机工程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北

京.

[2]贾启芬, 刘习军, 王春敏, 编(2003) 理论力学. 天津大学出

版社, 天津.

[3]林洋(日) (2004) 实用汽车事故鉴定学. 黄永和, 译, 人民交

通出版社, 北京.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 中国法制出版社,

北京.

【交通运输类】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精编

(交通运输)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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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出现的壹个法律术语,这和以往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出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所不同,新法中省略了“责任”二字,目的就是让人们对该行为有壹个新的认识,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责任”的应然内涵有正确的理解。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对策AnAnalysisoftheResponsibilitiesofTrafficAccident Abstract:Theidentificationofroadtrafficaccidentsisalegalterminologyinthelawofroad trafficsecurity,anditisdifferentfromtheresponsibilityidentificationofroadtrafficaccide ntsinthemeasuresintreatingroadtrafficaccidents,andtheRegulationsofroadtrafficsecu rityadministration.Inthenewlaw,theword“responsibility”isomitted,whichintendsto helpthepublicformanewconceptionofsuchactions,anddevelopabetterunderstanding ofthenatureoftheresponsibilityintrafficaccidents. Keywords:Trafficaccident;Responsibilitiesconforming;Problems;Countermeasures 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和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和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可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且不低。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我国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道路交通法》,给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壹个崭新的出口。在此,笔者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进行阐述。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含义及意义 1.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含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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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七)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八)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九)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十)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二、责任认定 (一)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是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二)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受理部门为该支队法制科),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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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浅谈当前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 的不足及解决方法(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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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二)B类一般事故 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1)车辆燃轴;(2)其他配件。 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1)信号设备;(2)通信设备。 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1)牵引供电设备; (2)信号供电设备;(3)给水设备。 二、一般行车事故的认定 1.“耽误列车” (1)列车在区间内停车; (2)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 (3)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 (4)列车超过图定的停车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包括早到没有早开,晚点列车增晚; (5)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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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群众最为关切的是交警大队结合证据材料对事故依法下达的责任认定。交警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稍有偏颇或瑕疵,当事人必定会紧抓不放,生出不必要的麻烦来;还有少数当事人由于对交通法律法规的知之甚少甚至无知,以自身利益为中心,或者主观臆想,自认为交警执法不公,产生对交警的不满,由此无端地围攻交警部门、刁难执法人员,甚至散发传单、上网发帖,借此利用公共舆论来浑水摸鱼。 (三)交通逃逸案件久侦未破引发的矛盾纠纷。在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肇事者的逃跑,致使事故中受害方的赔付特别是急救费用、安葬费用等无法实现,同时肇事方逃跑在不特定时间内无法归案,这给受害方情感上也会造成严重打击。因此,一旦交通逃逸案发生且久侦未破,我交警部门将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巨大的压力,稍有不慎,极易酿成当事人围攻、拦路上访等群体性违法行为。 二、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分析 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来看,除了在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时期的民主政治大气候外,很大部分事故纠纷是以增加经济赔偿为目的,事故中受害方家属认为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动不动就“狮子大开口”,或者在别有用心之人的怂恿下通过“闹事”等形式,向政府、向交警部门及事故另一方当事人等施加压力,浑水摸鱼,最终达到经济目的。同时我们还要从主观和客观二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一)客观方面原因:一方面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是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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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起交通事故有多个致害人的情形,如两辆机动车相撞,伤及第三人且两车都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多个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较大。笔者结合下面案例谈谈个人看法。 芦先生乘坐吴先生驾驶的小客车与宁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相撞,两车受损,芦先生骨折。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宁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吴先生负次要责任,芦先生不负责任。对此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多个致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部按责任比例分担损失,其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多个致害人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对“共同侵权是否成立”的认定,即两个责任主体——宁先生和吴先生之间的责任关系,他们究竟应对芦先生负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如果共同侵权成立,则负连带责任;不成立,则负按份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在学术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最大分歧在于对共同侵权行为本

质的认识不同,主要有4种主张:一是意思联络说,认为共同加害人之间必须有共同故意才能构成共同侵权;二是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三是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四是关联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存在客观的关联共同为前提。这4种主张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基本观点,即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主观方面,而客观说认为其本质特征在于客观方面。目前通说是主观说,决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最本质特征在于主观原因,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过错决定了损害的共同性和行为的共同性。一般而言,过错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根据学术界对过失的定义,共同过失可以理解为,各个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与他人的行为结合造成某种损害而没有预见,导致损害发生的;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基于共同过失而成立的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如二人往楼上抬东西,都预见到可能坠物伤人,但二人都确信不会坠落。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发生所预见的损害,应当认为二人有认识的共同过失,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学术界将基于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而成立的侵权行为统称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理论上,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不被认为构成共同侵权,不被认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虽无意思联络,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案件,有相当一部分仍是按连带责任处理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X)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X)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V) 4、取得初级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不能参与处理死亡交通事故。( X) 5、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V) 6、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三人。 ( X) 7、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X) 8、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X) 9、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X) 10、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V) 11、交通警察到达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 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X) 12、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组织分流。(X) 13、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级公安机关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协助查缉。(X) 14、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V) 15、为确保安全,严禁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进行模拟实验。(X) 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签名即可。(X) 17、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可根据勘查情况决定是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X) 18、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交通警察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一并当场进行 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确认。(X) 19、现场勘查完毕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即可撤离现场,现场清理工作交由清障施救单位实施。(X) 20、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X) 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V) 22、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两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两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X) 23、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陈述材料不得由他人代笔。(X) 24、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X) 25、只有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才能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X) 26、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V) 27、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事故受害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X) 2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破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正在开展的侦破工作。(X) 29、集体研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工作需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完成。(X) 30、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而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保密需要应予拒绝。(X) 31、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制作编号相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X) 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但不得复制证据材料。(X) 3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V) 34、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 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X) 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 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二日。(X) 36、对给予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既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也可由其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将上述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V) 37、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环节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38、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交通警察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申请,分别组织调解。(V) 39、赔偿权利人要求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数额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建议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40、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为确保公正,避免误导当事人,交通警察不应提出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设想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设想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设想我国是一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极高的国家,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证据,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和行政(刑事)追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很多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包括追究肇事者行政(刑事)责任,都会因为当事人各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划分持有异议而引发纠纷和冲突,导致各方当事人的矛盾加剧、影响事故的处理,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如何合理、合法、公正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纠正相反,以减少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矛盾、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已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一定的纠错途径,但现实中这个纠错途径却障碍重重、有名无实。因此,个别地方的交警部门因为种种原因或利益驱使,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时,不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是罔顾事实、粗制滥造、牵强附会、随心所欲,没有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给整个交警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社会信誉和公信力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笔者在道路交通客运企业从事了30多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个别交警部门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乱象感受甚深,如鲠在喉。下面就列举个别交警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几种情形; a、交通事故双方(或是多方)都是机动车的,看哪个车的保险项目全、保险额度高(客车的保险项目和额度肯定比其他车要多),就由其承担较大的责任; b、交通事故双方(或多方)是客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无论客车方责任大小,都要客车方承担较大责任,即使客车方确无责任,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c、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客车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客车与事故任意一方有任何接触、哪怕客车方也是受害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d、发生交通事故后,客车有没有事故责任,要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来确定;比如说事故中有人员死亡或是重伤、客车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就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以造成伤残为例 治疗阶段: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损害已无法逆转,将损失降到最低才是根本原则。造成人身损害入院治疗的,让肇事司机先行垫付医药费,如果他拒不缴纳,而本人身边又拿不出钱,可以请求交警大队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出具《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垫付函》,让交强险先行垫付。等待交警部门出具责任事故书,如对方肇事逃逸,全责,若事故认定有错误,可于3日内向交警大队书面申请复核,等待重新出具责任认定。 诉讼阶段:准备好医疗票据,住宿票据,出行票据,若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如肋骨断了四根),出院后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拿到伤残鉴定结论。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赔付医疗费用(受害人),误工费(受害人,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交通费(包括家属探望的必要费用),护理费(看当地标准高还是你工资高),住宿费(两个),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外地医疗还包括陪护人员住宿和吃饭),营养费(让医生写明出院后注意补充营养字样),残疾赔偿金(视伤残等级鉴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此为简化流程,仅供专业人士参考,具体详情请咨询当地律师。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

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十、十级伤残标准 (五)、胸部损伤致: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浅论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通用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浅论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及预 防措施(通用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浅论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通 用版) 摘要: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问题,据统计,中国因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为50万人,这相当于地球每年都要消失一个小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产生巨大的威胁。同时也是对社会道路通行产生的经济效益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分析以及探讨加强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如何解决城市道路交通问题已成为城市可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同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关键词:道路交通交通安全预防措施

随着我国城市步伐的不断提速,我国的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已经不容乐观,而怎样有效保持交通安全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已成为城市居民们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的意义是既重大又深远的,最关键的就是取决于大家的态度取决于人们怎样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以及怎样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国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现状 我国的道路交通方面最突出的特点是交通的混合性,这也就让道路交通事故有了发展的基础,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诸多麻烦,加之我国道路等级偏低。 车辆性能相对较差,管理与法规还不够完善,执法过程中弹性过大执法人员素质也高低不一,这些都是导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叫世界发达国家偏高的重要原因。仅就1998年情况来看,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0.45多万起,死伤26万余人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8亿元人民币之多。2003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80余万起,这占全国各类事故的70%,死亡人数10万有余。这占到全国各类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其等级、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等内容。总则各条的规定对于其余各章具有指导意义,凡其他各章的条文均不得违反总则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在运用具体条款时应当贯彻总则规定的基本精神。 为了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配套,必须制定的部门规章将陆续出台,各地方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会逐渐增多。本《办法》的总则对于所有这些规定,都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也可以称为立法宗旨。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大国,道路、车辆情况复杂,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但数量多,而且给国家、集体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大。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办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工作需要,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需要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以便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建国以来,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做了规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都不太系统,有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有些省、自治区则还没有这方面的法规、规章。为了统一、全面地规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有必要制定本《办法》;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即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通过事故处理,保护当事人应当得到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侵害;三是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需要,即恰当地追究责任者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事故处理,教育人们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对少数责任者的处罚,警戒和教育这些人及早改正错误,避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立法目的三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第一个是《办法》的总要求,后两个是达到这个总要求的两个方面。它要求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和其他公民,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全面理解其内容;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立法目的的实现要通过法律条文的内容才能达到,更要通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实践才能达到。因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并掌握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并在工作中加以贯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规定。

204交通事故处理测试题(初)

交通事故处理资格测试(初级)试题 (总分120分,测试时间120分钟)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交通事故时,事故分类使用名称:( A ) A、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事故 B、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一般事故、轻微事故 C、故意事故、过失事故、意外事故 D、单车事故、双方事故、多车事故 2、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填写( B )登记备查。。 A、交通事故报案登记表 B、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C、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D、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 3、接到报案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处置,一般情况下( A )内赶到现场。 A、10分钟 B、15分钟 C、20 分钟 D、30分钟 4、执法人员到达事故的现场后,对现场处置的正确程序是:(B )(1)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并开启警灯。 (2)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当事人在安全地带等候。发现有受伤人员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 (3)遇有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

(4)确认肇事人,验明身份。责令肇事人不得离开现场或者与无关人员谈论交通事故情况。 (5)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放置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 A、(2)(5)(3)(1)(4) B、(5)(2)(1)(4)(3) C、(4)(5)(2)(3)(1) D、(1)(4)(5)(2)(3) 5、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C ) A、予以受理 B、先行进行调查,在确定案件确实存在的予以受理 C、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D、予以立案调查 6、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 C )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A、24小时 B、2日 C、3日 D、5日 7、《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其中“二十日”的起计时间是指:(A) A、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起; B、检验、鉴定机构从事检验、鉴定之日计起; C、通知检验、鉴定机构之日计起; D、现场勘查之日计起;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 B )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 B )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A、三 B、五 C、七 D、十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与法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与法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宁阳大队商积显 近日,在处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时,死者亲属对死者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感到不理解,指责办案民警“俺人都没了,怎么还有责任?”可能许多同志会觉得好笑,但是抱有这种看法的人却不在少数,相信事故处理民警都遇到过。 在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接触过程中,我发现大部分当事人甚至是一些法律工作者都弄不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把它当成民事责任的一种,其实这是完全错误的。 我们看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本条规定上,我们可以得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就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进行分析,进而对当事人的行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的定性和定量的结论。其实质是对当事人的过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起作用以及起到多大作用的描述,有点类似于鉴定结论,不同的是鉴定结论只要是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在受到委托时就可以做,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只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证据中书证的一种,应当属于公文书证。

我们再看什么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应当履行法律上的义务,因不履行而受到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并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它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责任”,与法律责任中所称的“责任”,在内涵上和外延上是根本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是原因责任、过错责任;而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此,我们应当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没有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要求,只能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而不能是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是其监护人。 比如,我国《民事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一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又如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各国是不一样的,印度刑法规定从7岁开始负刑事责任,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刑法规定为9岁,我国等多数国家规定为14岁。 但是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就没有规定当事人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也就是说,不论你是三、五岁的小孩,还是七、八十岁的老人,或者是智障人,只要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就可能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而监护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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