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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会章程 (2)

大学学生会章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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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学生委员会(简称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指导下的群众性组织,是校党委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全校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基本方针: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为准则。

第四条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河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河北省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构建和谐校园,为同学提供舒适的学习环境;

(四)倡导和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真诚为同学服务;

(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同学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讲文明,树新风,团结和带领

广大同学开展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七)做好本会与其他兄弟院校学生会的联系等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是取得×××××大学学籍的学生,承认本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本科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生及专接本学生。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工作和所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申请退会。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维护本会荣誉,维护会员之间的团结。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校学生会、学院(系)学生会、班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

学代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代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一条学代会的代表名额按各学院(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学生会决定。

第十二条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制度;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

(三)自取得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代会代表权利:

(一)对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

(二)审议和表决学生会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学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

(二)执行学代会的决议;

(三)了解本院(系)学生意见,并据此提交提案。

第十五条学代会的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五)决定学生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校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会的职责:

(一)实施学代会制定的方针;

(二)讨论、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并督促各职能部门实施;

(三)讨论、通过学生会干部分工;

(四)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做出学生会工作安排及干部任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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