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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开放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支持重点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对免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省份给予奖励。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与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与支出内容包括:

(一)运转经费补助。用于补助列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或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与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二)陈列布展补助。用于补助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的博物馆、纪念馆改善基本陈列的方案设计、相关材料及设备购置、施工、监理与专家咨询等支出。

(三)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补助。用于补助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确定的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提升藏品保护、陈列展览、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社会教育等支出。其中,学术研究与交流合作支出所占比例不超过该项补助金额的20%。

(四)对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的奖励。用于鼓励地方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含民办博物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五)对免费开放工作优秀省份的奖励。用于鼓励免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省份,进一步提升博物馆、纪念馆公共服务能力。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文物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地区上年度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情况、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情况与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基本情况审核汇总工作,审核当年陈列布展补助与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项目申请,提出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建议,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与

有关附表(见附件1-4)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博物馆、纪念馆申请陈列布展补助应当同时提供文物部门批复文件及展陈大纲。

第九条运转经费补助的核定:

(一)2008年、2009年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门票收入减少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运转经费增量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东部20%、中部60%与西部80%的比例补助。具体金额由财政部核定。

(二)2008年以前立项建设、2010年及以后年度建成并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新增命名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博物馆、纪念馆,运转经费补助按照每年省级馆500万元/个,地市级馆150万元/个,县区级馆50万元/个的标准安排。

(三)2008年以后立项建设或者改扩建的博物馆、纪念馆,中央财政不新增安排运转经费补助。

第十条陈列布展补助根据项目申请情况与相关支出标准确定。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陈列布展经费通过中央地方共建博物馆补助安排。

第十一条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补助实行因素加项目的分配办法。因素包括:馆舍面积(占10%)、馆藏品数量(占15%)、地区因素(占15%)、经费保障水平(占15%)、陈列展览(占15%)、观众(占15%)、科研成果(占15%)。

第十二条财政部商国家文物局对上年度共建国家级博物

馆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因素法确定各博物馆补助额度,并根据博物馆项目申请确定具体补助项目。

第十三条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与免费开放优秀省份奖励由财政部商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根据地方申请以及调查评估等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财政部应当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第十五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统筹安排运转经费补助、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与免费开放优秀省份奖励,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30日内将具体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当年运转经费补助分配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运转经费补助基数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运转经费补助基数列入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下一年度年初预算,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在6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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