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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时间分量_李清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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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卷第2期2003年3月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Journal of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Vol.23No.2Mar.2003 

力 的 时 间 分 量

X

李清玉1, 吴文良2, 李永铸1

(1.西南林学院基础部,云南昆明650224;2.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编辑部,云南昭通657000)

摘 要: 用狭义相对论分析变质量系统的受力情况;在狭义相对论中,力有三个空间分量和一个时间分量,当物体质量发生变化时,它受到时间方向的力的作用。关 键 词: 力;四维力;变质量系统

中图分类号: O31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793(2003)02-35-03

在普通物理教学中习以为常地认为牛顿第二定律用

F _

=

dp _

dt

(1)

表示比用

F _

=m

d v

_

dt

(2)表示更具普遍性,理由是(1)式在相对论中仍成

立。我们认为这一说法并不确切。

在参照系S 观测某保持静止的物体,设其质量在t 时刻为m ,在时间d t 内增加了dm 。因其速

度恒为0,故其动量在时间dt 内均为0,有dp _

=0。由(1)式知它在该时刻受力为0。

设参照系S ′相对于S 沿x 轴负方向以速率v 作匀速直线运动。在S ′系观测,该物体速度大小恒为v ,方向恒沿x 轴正向。因而在dt 时间内其动量变化为dp =vdm ,方向沿x 轴正向。由(1)式知

它在t 时刻受到沿x 轴正向大小为v dm

dt

的力作用。

但作为描述物体间相互作用的力所具有的客观性,使得力这一物理量具有参照系变换下的不变性,这种不变性是力学相对性原理的精髓,也是广义相对论得以建立的基础。正是由于当物体的

质量m 不变时,在伽利略变换下dp

_dt

具有不变性,

在牛顿力学中用它描述物体间的相互作用才具有合理性。而当物体质量发生变化时,dp _

dt

在伽利略

变换下不再保持不变,因此对变质量物体,物体间的相互作用与动量变化的关系并不能由(1)式完全给出,即(1)式并不比(2)式更具普遍性。

这一结论并不否认把质量m 和速度v _

作为一个整体即动量p _

来分析这一思想的先进性和深刻

性。尽管用(2)式在两种情况下都给出物体受力为0,但由于质量守恒,一物体的质量增加或减少,必有其他物体的质量(或能量)相应减少或增加。可见物体质量的增减确实离不开物体间相互作用,而既有物体间的相互作用,变质量物体所受力就不应该为0。

要全面地深入地认识质量变化时物体的受力情况,必须用相对论力学的观点来讨论。

在相对论力学中,描述质点的运动状态的量是四维速度矢量或四维动量,描述质点间相互作用的量是四维力矢量。如同三维力矢量、三维加速度矢量在伽利略变换下具有不变性,四维速度矢量与四维力矢量在洛仑兹变换下具有不变性。

设物体在t 时刻质量为m ,速度为v _

,则在该时刻其动量和能量分别为

p _

=m C v _

,(3)W =m C c 2.

(4)

其中C =1/

1-v 2/c 2.

对(3)式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把m C 合在一起,看作是物体在运动时具有的质量,称为相对论质量,而把m 称为静止质量。这样就与牛顿

X 收稿日期:2002-08-23

作者简介:李清玉(1963-),女,云南省昭通市人,副教授,从事物理教学科研工作.

力学中的动量表示具有了形式上的一致,在普通物理中介绍相对论时通常采用这种观点。另一种理解是把C 和v _

合在一起,看作是物体在相对论

中的速度表示,由于v _

=d r _

d t ,而C =dt d S

,这样C v _=

d r

_d S

,式中t 和S 分别是观测者和假想附着在观测对象上的时钟给出的时间,由于相对论的钟慢效应,这两个时间是不相等的,后者称之为固有时,在惯性系变换下是一个不变量。这种观点认为,在相对论中物体的速度应该用固有时来量度,这样质量就仍然能理解为物体所含物质多少的量度而不随速度变化。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更为和谐。

在本文中,我们保留了相对论质量这一名词,但不采用静止质量这一容易引起误解的名词。我们把通常所谓静止质量直接称为质量。

在相对论中,惯性系的变换适用洛仑兹变换。在这样的变换下,尽管物体的动量随时间的变化率不再保持不变,但物体的动量随固有时S 的变化率,与物体的能量随S 的变化率却有着特定的关系,即

K 2

L

=

dp _

d S

2

-

1c dW d S

2

(5)

保持不变。这就说明物体的能量与动量有着紧密

的内在联系,我们可以把i

c W 看作是物体动量的

第四个分量p 4,则由p _

和p 4构成的物体的四维动量p L 恰好能表示为

p L =mu L ,

其中u L 为物体的四维速度矢量,它有4个分量,其中3个分量恰好由前面所说的C v _

给出;第4个分

量为u 4=ic dt

d S

=ic C 。我们可以把u _,u 4称之为物体四维速度的空间分量和时间分量,类似地我们可把p 4称为物体四维动量的时间分量,而其随固有时的变化率也就具有了与dp

_

d S

平权的地位,这样(5)式就可简明地写为

K 2L

=

dp _

d S

2

+

dp 4d S

2

=

d p L d S

2

于是我们有理由认为形如(1)式的

K

L 在内容上也与(1)相同,即它确实描述了物体间

的相互作用。把K 4=dp 4d S =i c dW

d S

称为力的时间

分量也就顺理成章。

相对于参照系S 观测,始终保持静止的物体若其质量在时间dt 内增加了dm ,我们就说它在S

系中受到沿时间轴ic dm

dt

(注意这时有W =mc 2?

d S =dt )的力作用。为区别于牛顿力学中仅具有空间方向的力,我们可以把力的时间分量的单位

规定为空间分量的i 倍,c dm

dt

的数值就描述了力

的时间分量的大小。

在S ′观测,我们仍能观测到该物体在同一时刻受同样大小同样单位的力作用。但这一力不仅有时间分量还有空间分量,这两个分量大小的平

方差正等于在S 观测到的c dm dt

的平方。

我们可以把这一事实理解为力的时间分量可以转化为空间分量。

力的空间分量同样可以转化为时间分量。设在S 系观测到某一物体在某一时间内所受力的时间分量为0但空间分量不为0,则该物体在这一时间内将保持质量、速率不变而只改变速度方向作匀速曲线运动。换一个参照系观测,则该物体不再作匀速曲线运动,不仅速度方向改变而且速率也发生改变,因而其能量变化不再为0,即力的时间分量不再为0。我们可以认为这一时间分量是由空间分量转化而来的。

通过这样的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沿时间轴的力的作用效果是使物体的能量发生变化。对静止物体来说,它表现为使物体的质量发生变化;对运动物体来说,它表现为使物体的相对论质量发生变化。在惯性系变换下,力的时间分量与空间分量可以互相转化。牛顿第一定律的原始表述仅只对质量不变的物体成立。要使其更具普遍性,需要修正为:物体不受外力作用时,将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并且将保持其能量(相对论质量)不发生变化。牛顿第二定律也仅适用于质量不变的物体,对于质量不变作低速运动的物体所受到的力,其时间分量可以忽略不计;但当物体质量发生变化时,则力的时间分量便不能忽略。在低速条

件下,力的时间分量同样适用牛顿第三定律:当相

?

36?云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第23卷

对于某参照系保持静止的物体其质量在时间dt 内增加了dm ,则它受到沿时间轴ic dm dt

的力F 4作

用;必有其他物体的质量也相应在时间dt 内减少

了dm 。它们受到沿时间轴的合力F ′4=-ic

dm

dt

=-F 4。F 4与F ′4互为沿时间轴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力的时间分量与空间分量一起构成闵可夫斯基空间中的洛仑兹协变矢量四维力,从而共同描述了物体间的相互作用。

参 考 文 献:

[1] L ev B .Okun .质量的概念[J ].马文麒译.大学物理,

1992,(2):29.

[2] 赵景员,王淑贤.力学[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79.

[3] 郭硕鸿.电动力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79.

The component of force in the direction of the time -axis

L I Qin g -yu 1, WU Wen -lian g 2, Li Yo ng -zh u 1

(1.D epartment of Basic Courses,Southwest F or estry Co lleg e,K unming 650224;

2.Editor ial D epartment of Journal,Zhao tong T eacher ′s College,Zhaot ong 657000)

ABSTRACT The forces on the variable mass sy stems are analysed w ith special theory of relativ ity .On special theory of relativity ,there are three components in the direction of the space-ax es and one compo-nent in the direction of the time-ax is in a force.When the mass of a body is changed,it would be acted on a force w hich is in the direction of the time -ax is .

KEY WORDS force;four -dim ensional force;variable mass sy stems

?

37?第2期 李清玉等: 力的时间分量

技术交流会总结发言(精选多篇)

技术交流会总结发言(精选多篇)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全体与会同仁; 首先感谢会议举办者给了我这次交流机会。前几位的演讲者都是正脊界的泰斗和大医院知名专家,聆听教诲受益终生。下面我把整体脊柱调衡法的创立和基本观点向大家做一汇报。 我叫陈云,今年63岁,是一个基层医生。1968年毕业于北京市通州医师学校,1976年首都医院大专班、1978年北京中医学院两年制西学中脱产班结业。1968年毕业后参军,融入了当时的解放军新医疗法运动。在部队,向任志远教授学习了针灸刀疗法,向李墨林先生学习了中医正骨按摩法,治疗了大量颈肩腰腿病患者。回到地方以后,在基层医院从事放射科和正骨按摩科工作。1993年,在医院上班的同时,开办了自己的正骨按摩诊室。1998年学习了台湾苟亚博传播的美式整脊技术。从xx年开始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和体验国内外各种正骨按摩流派的正骨整脊按摩技术。xx年,学习了使用了美国amct(枪激活化术)技术,并一直追踪此项技术的发展。 xx年开办脊柱健康馆,以自己的整体脊柱调衡法进行脊柱病诊断和治疗、培训脊柱健康人才。 在我开始参加医疗工作的年代里,农村还处于缺医少药的状态,没有现在这些先进的检查设备,医生们只能靠望闻问切、望触叩听、眼看手摸的物理方法诊断疾玻基层医生要一专多能。接诊病人以后,诊断治疗一条龙服务。这就要求医生练就过硬的手法检查的功夫,要在医疗实践中不断总结自己的经验和体会。我是医院中少有的经过中西医正规教育的医生,化验、放射科等少有设备都由我使用,为我的经验总结、诊断治疗提供了优越条件。 大约在1978年,我在给一个慢性腰痛的患者拍x线片时,不管怎么调整,都不能摆端正体位。请教了医疗队的谢宝屿主任(北京结核病研究所放射科主任)。他告诉我,脊柱有问题的人,身体是不端正的,脊柱出现扭曲,两条腿会不一样长,诊断脊柱疾病,最好立位照片。我在仰卧位、俯卧位、站立位分别拍片,又记录了两条腿不等长的状况,经过整复复位以后,这个人不但慢性腰痛改善了,原有的高血压、胃肠病也治愈了。拍片复查的时候,很容易把位置摆正了,两条腿也一样长了。这个病例对我触动很大。 1980年,我家的大衣柜出现了开裂现象。我请木工修理,木工告诉我:“您的衣柜摆的不平,有一条腿翘起来了,怎么会不开裂呢?”他的一句话提醒了我,衣柜四条腿不平会开裂,我们人的两条腿不等长会对人体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从此,对每个就诊病人,在用中西医方法诊断疾病的同时,比较人的两条腿的长短,成了我的常规检查。久而久之,发现了一些规律。那就是某个系统的疾病一定和相应阶段的脊椎骨偏移有关,纠正了偏移的脊椎骨,有些疾病取得了较好的治疗效果。在颈肩腰腿病治疗的同时,一些内科、妇科病也不知不觉的治好了。这些发现,引起了我的深思。某些疾病到目前为止,没有好的治疗方法,是不是和相应阶段的脊椎骨偏移有关?带着这个问题,我对中西医理论进行了重新学习与认识。1998年,我学习了美式整脊之后,知道了在国外也有一种

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李龙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民事判决/既判力/确定判决/客观范围/主观范围 内容提要: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民事判决作出以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得任意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不得 再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或者在其他诉讼中提出与确定判决 [1]相反的主张;就法 院方面而言,一个确定判决作出以后,后来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该确定判决内容相抵触。 这种对于确定判决所赋予的拘束力,就称为既判力或者判决的实质上的确定力 [2]。 我国台湾学者和日本学者均采用了“既判力”的概念,德文用语为Die materielle Rechtsktaft。对于既判力的含义的论述,日本有学者认为:“诉讼是根据国家审判权作出的公权性的法律判断,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的,而终局判决正是这种判断。因此,一旦终局判决使之在诉讼程序中失去以不服声明方法被撤销的可能性而被确定。就称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判断。它不但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判断的内容,使之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执,同时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当然也必须尊重国家自己所作出的判决,即使是把同一事项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时,也应以该判断为基础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确定判决表示的判断不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法院都有强制性通用力,不得进行违反它的主张或者判断的效果就是既判力。” [3] 在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学界,尚无既判力的概念,对既判力理论与诉讼标的理论 [4]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中也有不系统的关于“一事不再理”和“既判力”的内容,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也是认同的,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基于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法律和平性的考虑,承认确定判决的效力和排斥当事人的重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诉讼中无须证明,法院也不予怀疑,而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并不是抛弃了诉讼标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的独特的大陆法系理论体系;我国的民事诉讼

心理学著名人物简介(时间顺序)复习过程

(最后一页为顺序排列) 古斯塔夫·西奥多·费希纳德国 Gustav Theodor Fechner 1801---1887 德国物理学家,心理物理学的创始人。费希纳借用物理学的方式,创立了最小可觉差法、正误法、均差法三种研究方法,第一次对感觉能力进行了划分,并发现了韦伯—费希纳定律。费希纳的研究为心理学实验研究奠定了基础。著有《心理物理学纲要》、《论心理物理学》等。

赫尔曼·赫尔姆霍茨德国 Hermann von Helmholtz 1821-1894 德国生理学家、物理学家,研究涉及多个领域,是19世纪大科学家之一。赫尔姆霍兹在心理学发展历程上,首创反应时法对神经传导速率进行了测量,提出三色色觉理论形成了著名的杨 - 赫三色论和听觉共鸣说。他在生理学方面的成就为实验心理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著有《生理光学手册》、《作为音乐理论的生理学基础的声觉学说》等。

威廉·冯特德国 Wilhelm Wundt 1832---1920 德国生理学家、心理学家、哲学家,被公认为是实验心理学之父。他于1879年在莱比锡大学创立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成为心理学独立的标志。冯特主张运用实验内省法研究个体的直接经验,奠定了构造主义心理学派的基础,并且提出了感情三度说。他一生培养了众多的著名心理学家,是一位当之无愧的心理学巨擘。著有《生理心理学原理》、《心理学大纲》等。

赫尔曼·艾宾浩斯德国 Hermann Ebbinghaus 1850-1909 德国心理学家。艾宾浩斯虽然没有建立正式的理论体系,但他在心理学上却拥有重要地位。他提出了著名的“艾宾浩斯曲线”和无意义音节的研究方法,他对记忆的研究突破了高级心理过程的研究障碍,开创了一个新领域。著有《记忆》、《心理学原理》等。

学习委员交流会总结发言

学习委员交流会总结发言 《学习委员交流会总结发言》是一篇好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委员交流会总结发言 这学期对于会计班来说注定是忙碌而紧张的一个学期。6月份,我们要进行会计上岗证、**、计算机二级等众多考试。紧张的学习任务容不得我们有半点的松懈。此时,一套高效的、适合的学习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半个学期的大学学习经历,我们在实践中探索着最适合在自己的学习方法,在经过上学期期末考试的检验后,我们有哪些收获?还存在哪些不足?为了能让大家更加全面的了解自己的学习状态,发现自己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交流学习经验,促进班级形成“好学、乐学、会学”的良好学风,我班特别举行了本次交流会。 出席本次交流会的嘉宾除了班主任外,我们还特别邀请到了五位优秀学长。活动主要围绕会计上岗证和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以及会计专业学习、就业等话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交流会首先由三位优秀学长介绍了会计上岗证的备考和应试的技巧,同时三位学长还将他们在会计专业学习时总结的科学学习方法介绍给了我们。两位学长分别就助理会计师考试以及在实习过程中的收获与我们做了分享。学习委员为每个同学发放了《学习技能自我诊断量表》和《时间管理自我诊断量表》,请大家参与测试,刘老师对测试结果做出了深入而全面的分析和点评。随后全班同学、学长以及老师针对学习、就业、性格培养等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将本次交流会推向高潮。在交流过程中还穿插了精彩的文艺表演:**朗诵了诗歌--《努力》,某同学演唱了励志歌曲--《隐形的翅膀》。活动最后,全班同学起立,手拉手共同唱响了我们的班歌--《我的未来不是梦》,活动圆满结束。 本次交流会我们从考试、学习方法谈起,之后又聊到未来的就业,乃至人生。学习交流会从最初的学习方法交流升华到了人生经验的交流,使我们的讨论更加深入、深刻。这是我们认为本次交流会最成功的地方。通过本次交流会,我们总结了大学学习的四个特点:

论民事判决既判力

民事判决作出以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得任意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或者在其他诉讼中提出与确定判决[1]相反的主张;就法院方面而言,一个确定判决作出以后,后来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该确定判决内容相抵触。这种对于确定判决所赋予的拘束力,就称为既判力或者判决的实质上的确定力[2]。我国台湾学者和日本学者均采用了“既判力”的概念,德文用语为Die materielle Rechtsktaft。对于既判力的含义的论述,日本有学者认为:“诉讼是根据国家审判权作出的公权性的法律判断,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的,而终局判决正是这种判断。因此,一旦终局判决使之在诉讼程序中失去以不服声明方法被撤销的可能性而被确定。就称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判断。它不但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判断的内容,使之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执,同时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当然也必须尊重国家自己所作出的判决,即使是把同一事项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时,也应以该判断为基础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确定判决表示的判断不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法院都有强制性通用力,不得进行违反它的主张或者判断的效果就是既判力。”[3] 在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学界,尚无既判力的概念,对既判力理论与诉讼标的理论[4]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中也有不系统的关于“一事不再理”和“既判力”的内容,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也是认同的,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基于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法律和平性的考虑,承认确定判决的效力和排斥当事人的重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诉讼中无须证明,法院也不予怀疑,而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并不是抛弃了诉讼标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的独特的大陆法系理论体系;我国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也并不是可以离开诉讼标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就能够良好运作的。 一、既判力的本质 民事诉讼法承认既判力的理由,是为了避免同一诉讼标的发生相互抵触的判决,使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既判力要求,法院的判决确定以后,无论该判决是否存在误判,在未被其他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撤销以前,当事人和法院都要受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进行任何意义上的争执。确定判决为什么有这种拘束力?确定判决拘束当事人和法院的基本依据何在?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就构成既判力的本质问题。关于既判力的本质在德、日学术界存在较大的理论分歧。例如:德国学者罗森贝克(Rosenberg )主张既判力的本质是根据确定判决的法的效果,“排除新的审理和裁判”;伯特赦尔(Bottieher)主张既判力的本质应该求之于“一次性的原则”,关于同一事项,不得再次重复前诉。日本学者三个月章教授主张既判力的本质应该从一事不再理的角度理解,它实际上是私权纠纷用公权强制解决一次性的内在要求的体现;斋腾秀夫主张既判力的本质是从一次性原则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发生的诉讼法上的效力,其根据是诉讼制度本身的要求;小山升教授认为既判力的本质是禁止作出矛盾的判决,不是一事不再理[5]。现介绍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 (一)实体法学说

论身份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2019年文档资料

论身份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扩张 判决效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即有关判决的效力 对谁发 生作用的问题。”一般而言 ,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应限定在诉讼双方当事人 , 原则上不应将既判力的范围扩张至没有参加诉 讼的案 外人。既判力的对象是基于原告的主张所确定的诉讼标的 , 在受 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支配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获得充分的诉讼权利进行诉讼活动 , 应对其提供的诉讼材料所形成的判决结果负责。换言之 , 既判力原则上只能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之间产 生,对没有得到程序保障的案外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这就是既判力的相对性。可是如果将判决的相对性原理适用于有关人的身份判决,判决结果就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 未参加诉讼 的第三人对判决可以进行异议之诉。但是 , 对具有绝对效力 的身份关系之诉进行异议之诉实无太大的现实意义 ;第二, 身份关系诉讼因对方的不同而全然不同 ; 第三, 第三人就身份 关系可以提起既判力相对性的妨诉抗辩。这就使身份关系处 于一种未知或待定的状态, 显然不利于公益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将身份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向第三人扩张就尤为必要。 1身份判决向第三人扩张的依据 身份判决为何会发生判决效力扩张呢 ?根据何在 ?这是我们探讨此问题的“瓶颈”。要解答这一问题 , 只能从身份诉 讼中所施行的特别诉讼法则和价值目标中去寻找答案。首先 , 身份关系

诉讼是以身份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 , 与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的 般民事诉讼在适用诉讼法理和审判模式上均存有较大不同。 于诉讼当事人对身份关系不能进行自由处分 , 因此辩论主义和处 分主义受到严格限制。其次, 为了追求实体真实 ,广泛地适用职权 探知主义。在身份关系诉讼中,法官不完全受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所约束 , 可以斟酌当事人未提出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再次仅仅靠职权探知主义 , 还不能够完全实现实体真实的价值目标因而一些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规定 , 准许检察官参与身份关系诉讼。检察官参与 , 既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可以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列席诉讼裁判 , 并陈述意见以及提出相关事实主张和证据方法。最后 , 正因为是以人身关系为诉讼标的, 为了保持身份关系的高度稳定 ,需要将判决效力扩张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 以维持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基于上述特别诉讼法则的适用和检察官参与等措施的施行 , 为身份关系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 同时也是既判力扩张根据之所在。尽管在我国的身份关系诉讼中 , 没有检察官参与的规定 ,但是对于事关人身关系的案 件 ,职权主义探知的色彩较浓 , 而且规定了法定调解的程序等一系列诉讼法则 , 也是为了避免未参加诉讼程序的第三人利益遭受侵害。 2身份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具体规定 如上述, 虽然民事判决既判力具有很强的相对性 , 而在特定 条件下 , 由于案外人与本案诉讼标的存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若这 种关系不加以确定 , 对权利的稳定无疑是有害的。所以法律应规定在适当的情况下扩大既判力的约束范围。在特定情况下

谈对既判力论的理解和感想

谈对既判力论的理解和感想 法学院1201班杨柔情(2003120126) 既判力是西欧法律文化传统中历史中形成的一种观念,它起源于罗马法“诉权消耗”理论和制度。一般认为,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同时又指生效判决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通力,既: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判决在确定之时即产生既判力(法院判决处于不能够利用上诉取消或变更的状态,叫做判决的确定)。 既判力是生效判决实质效力中的一种确定力,是一种“禁止后诉”的效力,它并不是生效判决在形式上的确定力。既判力禁止后诉的效力体现在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中有既判力的判决相反的判决的主张(这就是既判力的“禁止反覆”的作用,为既判力的消极效果)和后诉法院的判决必须以前诉法院生效判决的内容作为前提(这是既判力的“禁止矛盾”的作用,为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对于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或作用),则强调一事不再理的理念和意义,而对于既判力的积极效果(或作用),则强调判决具有拘束后诉判决的积极作用。 关于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中又存在区别于联系。同一说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既判力的概念范围,既判力当属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特殊表现。区别说认为,既判力重视的是禁止法院就同一事件为前后矛盾的判决,并非一事不再理,而一事不再理是指判决一经确定,法院不得就同一事件再为审理。但一般主张赞同交叉说,该学说认为在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方面,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有着一致的内容,然而既判力的积极效果则是一事不再理所不具有的,而一事不再理中的诉讼系属效力则不为既判力所包含。从以上学说中可看出,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有一定差别,不可单纯的将二者等同,在学习既判力理论时,还须深入了解二者的区别,但与此同时,我们可借助对一事不再理原则更加深入的探讨对既判力的理解。 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说诉权论是关于诉讼出发点的理论,那么既判力论可以说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关于既判力的概念、作用、本质或根据、范围以及既判力与诉讼价值、目的、诉权、诉讼标的之间关系等问题的认识,构成了既判力理论。它不仅对一国的审级制度有构建作用,而且可以保证民事纠纷的及时解决,提高诉讼的效率,摆脱了诉讼的恶性循环。同时,既判力也体现了国家法律、法院和司法权的权威。在当今的法治时代,既判力的确定更加的有必要,但在我国的诉讼历史上,却从来未产生过既判力的概念,也没有具体制度,这一切都与我国的历史传统“有错必纠”有一定的关系,同时在大陆法系中,再审制度对此也有一定的影响,同时我国的法制也不是十分健全,这些问题都是阻碍既判力在我国发展的重要因素。既判力理论在我国的不健全,表明其未来的发展前景,也在一定的侧面反映了我国法制还有许多不足,毕竟既判力在法制较强的国家更易发展和得以运用。 赋予判决以既判力,在我国将成为一种必要,它体现的是法律和诉讼的权威性和安定性,是我国法院判决若要能够被外国法院的承认或执行的必经之路。由此也可考虑,再审制度的一再运用,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但由此带来的损失和耗费却也值得思考。法律和诉讼的权威性和安定性不应绝对排除个案正义,在符合严格的法定要件下,可以排除判决的既判力,比如可以通过严格的再审程序对既判事项再次审判。 关于既判力的学说有诉权消耗说(一事不再理说),继一事不再理说而起的是(旧)实体法说,继后产生了(旧、新)诉讼法说、(新)实体法说、权利实在说和实体法诉讼法二

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作者:张磊论文整理:胜法网 论文摘要:既判力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主要是以其客观范围为核心.既判力客观范围是以确定判决中所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的,它涉及诉讼标的、判决理由、诉权等多项诉讼法学理论,是研究既判力理论必须经过的桥.在诉讼标的和诉权理论不断发展,判决理由进一步充实化的今天,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深入研究也势在必行. 论文关键词:既判力,客观范围,诉讼标的,判决理由,抵销抗辩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与诉权论和诉讼标的理论共同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三大抽象而又重要的基本理论.正如日本法学家兼子一、竹下守夫所言"如果诉权论是关于诉讼的出发点的话,那么既判力可以说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这个论断确切地道出了既判力在大陆法学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地位.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一旦确定,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对于当事人而言,双方都要受到判决的拘束,不得再就该判决的内容另行诉讼;对于法院而言,其也必须尊重自己的判断,不得随意改动或撤消判决,更不能做出与前诉确定判决相互矛盾的判断.这种前诉确定判决对后诉实质上的拘束力,就称之为判决的既判力.一般认为,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拘束力.其中既判力对当事人及法院所具有的拘束力即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既判力客观范围就是关于对那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有拘束力的问题.换言之,既判力客观范围就是要研究在判决以后当事人诉讼行为受到哪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的拘束,法院审判活动又受到哪些制约. 一、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原则上限于判决主文中所作的判断,以确定的终局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由于诉讼标的有传统理论与新理论的区别,既判力客观范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采纳的诉讼标的理论不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亦会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一般说来,采纳旧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较小;采纳新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则较大. 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特定的,具体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在诉讼上具体表明其主张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的识别.以原告所享有的实体法上的所规定的实体请求权为标准,实体上有多少个请求权就存在多少个诉讼标的,又称旧实体诉讼标的说.旧实体法说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明确,不容易产生争执,而且对于法院和当事人来讲都是非常容易理解和掌握的.例如,如果原告基于租赁关系请求返还出租房屋,经法院判决败诉后,仍然可以根据所有权法律关系请求返还房屋,不受既判力的约束.按照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前诉判决的诉讼标的为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而后诉判决的诉讼标的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体现为不同的实体权利,两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因而前诉判决的既判力不及于后诉.

心理学

三、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干后打√,错误的打×并改正。每小题2分,共10分) 3、遗忘就是永远都无法回忆或再认。(×) 如果压抑被解除,记忆也就能恢复。 4、心境是指强烈、短暂、爆发式的情绪体验。(×) 激情是指强烈、短暂、爆发式的情绪体验。 3、遗忘就是永远都无法回忆或再认。(×)如果压抑被解除,记忆也就能恢复。 4、心境是指强烈、短暂、爆发式的情绪体验。(X )心境是一种微弱而持久的情绪状态,它构成了人的心理活动的背景。 5、不与克服困难相联系的行动不是意志行动。(√) 1、智商85分说明智力低下。(×)70以下 2、动机和行为的一致的。(×) 动机和行为的效果有不完全一致方面 3、操作活动相比智力活动容易注意分配。(对) 4、记忆的内容不能保持或者提取有困难就是遗忘。(×) 对过去曾经识记的事物不能再认或回忆,或者产生了错误的再认和回忆。 5、思维是一种积极、能动的活动。(√) 1.空间知觉是人脑对事物的顺序性和延续性的反映。(╳) 时间知觉是人脑对事物的顺序性和延续性的反映。 (或)空间知觉是人脑对事物的空间特性的反映。 2.所有遗忘都是对过去经历过的事物不能再认和回忆。(╳) 遗忘是对识记的材料不能再现或错误地再现。 4.性格俗称为性情、脾气。(╳) 性格是个人对待客观现实的稳固态度和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 5.感受性与感觉阈限成正比关系。(╳) 四.判断题 1.灵长类动物虽然能学会一些手势语,但它并不能进行从概念到概念的思维,所以他们的心理只能说到了思维萌芽的阶段. ( √ ) 2.躯体运动中枢位于大脑皮质的中央后回 ( √ ) 3.动机是引起个体活动,维持已引起的活动,并导致该活动朝向一定目标进行的一种内在过程. (√ ) 4.韦伯定律和费希纳定律适用于一切适宜刺激. ( X ) 5.在同时进行两种或几种活动时,把注意指向不同的对象,这叫做注意的分散. ( X ) 6.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地接受了许多知识,这是通过随意识记获得的. ( X ) 7.与意志的坚韧性相反的品质是顽固、执拗和动摇. ( √ ) 8.学习程度与遗忘和保持有一定的关系,一般认为,学习程度达150%时,保持的效果最佳. (√ ) 9.气质不影响人的成就高低、贡献大小,但却影响人的活动效率. ( √ ) 10.气质更多地体现神经系统基本特性对行为的自然影响,因而具有天赋性和跨文化的一致性. ( √ ) 1、社会环境对人的心里有特别重要的作用。V 2、时间知觉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不正确的歪曲的知觉,在现实生活中必须利用错觉为生活和教 学服务。X 3、人的感觉能力高低是天赋的,无需训练。X 4、前面学习的材料对后面学习的材料的干扰叫前摄抑制。V 5、要使学习过的知识记得牢就得反复学习,学习次数越多越牢。X 6、练习只要次数越多,效果越好。V 7、晶体智力随着年龄的衰老而衰老,在40岁时达到高峰。X

心理学七大流派

心理学七大流派一、构造主义 (1)代表人物:冯特、铁钦纳 (2)活跃时间:1879—20世纪20年代 (3)观点: ①主张心理学应该研究人们的直接经验即意识,并把人的经验分 为感觉、意象和激情状态三种元素; ②主张将内省与实验结合起来。 (4)评价: ①首先应用实验方法系统研究心理问题,推动了心理学实验研究 的传播和发展; ②把心理学看成纯科学,只研究心理的实际存在,不去讨论其意 义和功用,因而狭隘。 (5)备注:构造主义心理学派是内容心理学思想的继承和进一步发展,但二者无论在形成的时间、地点以及研究方法和具体内容上都存在着差异。 二、机能主义 (1)代表人物:詹姆士、杜威、安吉尔 (2)活跃时间:1890—20世纪30年代 (3)观点:

①主要研究意识,把意识看成是一个川流不息的过程,提出意识 流的概念; ②强调意识的作用和功能,推动向实际生活的发展; ③强调心理现象对客观环境的适应和功用,不以研究意识经验为 限; ④关心心理学在各个领域内的功效和应用及改进心理学的研究方 法。 (4)评价:由于机能心理学对心理的研究已从主观方面扩大到外部行为,因此为行为主义心理学开拓了道路。在机能心理学的影响下,个别差异心理学、各种心理测验、学习心理学、知觉心理学等在美国有了明显的发展。 三、行为主义 (1)代表人物:旧行为主义以华生为首,新行为主义以斯金纳为首(2)活跃时间:20世纪20年代—50年代 (3)观点: ①反对研究意识,主张研究行为; ②主张心理学是一门科学; ③反对内省,主张用实验方法; ④主张“环境决定论”,认为个体的行为完全是由环境所控制 和决定的。 (4)评价:

既判力范围理论在审判中的适用

既判力范围理论在审判中的适用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审判实务中涉及既判力范围的相关案件,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及既判力的时间界限三个方面介绍了既判力范围理论的相关内容和在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既判力既判力范围 既判力是诉讼要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由于既判力理论在我国民诉法上的规定非常简单,且现有这方面的理论也不够完善,法院在适用既判力理论审理案件时往往出现执法不统一,尤其是在如何确定既判力的界限方面争议较大。因此,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案例和即判力范围理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能对此类案件的统一执法有所裨益。 一、既判力范围概述 确定判决之判断被赋予的共有性或拘束力就是既判力。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针对的请求所作出的判断就成为规制双方当事人今后法律关系的规范,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度发生争执时,就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而且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做出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简而言之,不允许对该判断再起争执的效力就是既判力。而对既判力所涵盖范围进行的限定,就是既判力的范围。 既判力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1)从当事人争议的对象来看,判决的既判力作为解决及终结纠纷的作用范围,是指前诉中纠纷解决事实确定的具体范围,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或者称为客观界限。(2)从诉讼主体的角度来看,前一诉讼与后一诉讼的当事人是否一致是判断前后两诉是否属于同一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就是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或者称为主观界限。(3)从时空关系来看,虽然既判力是针对特定诉讼案件中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但是,作为判决基础的纠纷事实以及程序本身都只能限定在一定时间内的某一点上。在现实生活中,同一当事人的同一纠纷在判决确定后,有可能又出现新的情况或者发生新的变化,确定判决不能对这些新情况或者新变化具有拘束力。判决形成的具体时间就是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又称为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或者既判力的基准时间。[1] 以下就结合审判实务中遇到的关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及时间范围的三个相关案例对既判力的以上三个界限进行逐一讨论。 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案例:王某以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为由起诉丁某,要求丁某支付加工款,丁某对欠款的金额不持异议,但是表示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欠款,后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对欠款金额作出一定让步,丁某一次性偿付所有欠款,调解书的最后一款为“双方其他无争议”。经双方签字后调解书生效,此后丁某也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丁某随后又以王某交付的定作物存在质量瑕疵为由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进行赔偿,该案在处理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加工承揽合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范围应仅限于加工款,调解协议约定的“双方其他无争议”针对的也是加工款,而不涉及其他纠纷,故现在丁某以加工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应当受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调解书中的“双方其他无争议”的范围应该涵盖了截至签收调解书时双方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的全部争议,故理应包含加工物的质量问题,现丁某在调解书已经生效且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显然属于重复起诉,故应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涉及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现有的通说一般认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原则上只及于判决书的主文部分,理由部分除了关于债务相抵的判断之外并不具有既判力。而对于判决主文的判断即为对诉讼标的之判断,由于现有诉讼标的理论有新旧之分,而适用不同的理论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认定也会完全不同,因此,在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时适用何种诉讼标的理论至关重要。 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标的识别采用的是旧实体法说,也就是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即诉讼标的是指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具体而特定的实体法权利或法律关系。这一理论的优点在于使法院易于确定审理范围,使当事人易于进行攻击和防御,使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易于确定;缺点是无法解决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一个事件将可能经过数次审判,产生数个判决的问题。因此,也就产生了新的诉讼标的理论。新的诉讼标的理论则主张给付诉讼应超越实体法规定的请求权

时间心理学

时间心理学 (Psychology of time)是研究个体大脑对客观事件的持续性和顺序性的反映的科学。时间心理学的研究是围绕着时序、时距和时点这三个时间信息的基本属性进行的。由于人对时间的反映同计时工具测量出来的时间通常不一致,因此对时间进行系统的研究,以建立时间心理学这门学科对把握主观时间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纵观时间心理学的整个发展历史,时间心理学大致经历了从纯粹时间知觉模型建构到对整个时间认知范畴研究,从单一的时间认知研究到认知人格研究的一体化,从纯粹的现象分析到系统学科的建立。将时间心理学与人格心理学结合起来,开创了人格心理学大师们(Allport, Cattell, Eysenck 等) 所没有涉及到的人格的时间维度的差异研究, 在中国由黄希庭等著名心理学家把时间研究和人的人格发展相结合形成了时间人格研究。已经论述的认识有:时间是心理过程的存在方式,也是人格特征的存在方式。在综述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时间心理学研究的最新领域和热点问题进行了探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时间知觉与意识,主要研究时间知觉和意识过程的关系,特别是探讨意识过程的时限和时间整合问题,其中时间知觉与意识时间知觉即“知觉到的现在”(perceived pre-sent),和时间估计不同,它强调的是离散的心理事件只有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其上限约为3秒钟)才能形成知觉上的整体[1]。P ppel认为这种时间知觉就是意识的限度; (2)时间认知的脑机制,主要利用事件相关电位和脑成像技术探索时间信息加工的时程和功能定位问题; (3)时间人格研究,主要探讨时间洞察力的内涵和时间管理倾向的理论及其应用。 法国的弗雷斯因其对时间和节奏心理学的研究中。已经形成成型的认识。 他认为时间包含的概念有两个:顺序和期间,顺序就是比较多个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而期间就是指时间间隔的概念,它代表两个先后发生的事件之间所经历的时间,他主要谈到的时间概念为事件的顺序、时刻间的时间量(期间)。他还指出,在空间和时间之间存在着交互影响,空间的大小与时间的大小是可以互相影响的。他提出了知觉到的现在(perceived present,1963、1984)这一概念。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只能在很短暂的时间内把若干有限的事件排列有序并知觉为一个单位,在此单位中,各个事件则成为了一个相对同时的整体。他将这种有限性与心理学的“现在”概念(定义为不必参照记忆就可以觉察刺激的时间间隔)相联系起来,称为知觉到的现在。知觉到的现在不超过 5 秒,平均在2-3 秒,该时段内的时间适应对于有机体的生存和进化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技术交流会总结发言(精选多篇)

技术交流会总结发言(精选多篇) 第一篇:技术交流会总结发言列位向导,各位专家,全体与会同仁;首先感谢会议举办者给了我这次交换时机。前 几位的演讲者都是正脊界的泰斗和大医院着名专家,聆听教诲受益终生。下面我把整体脊柱调衡法的创立和基本看法向各人做一报告请示。我叫陈云,今年63岁,是一个基层医生。1968年毕业于北京市通州医师学校,1976年首都医院大专班、1978年北京中医学院两年制西学中脱产班毕业。1968年毕业 后参军,融入了当时的解放军新医疗法活动。在部队,向任志远教授学习了针灸刀疗法,向李墨林先生学习了中医正骨按摩法,治疗了大量颈肩腰腿病患者。回到地方以后,在基层医院从事放射科和正骨推拿科工作。1993年,在医院上班的同时,开办了本身的正骨推拿诊室。1998年学习了台湾苟亚博流传 的美式整脊技能。从xx年开始到场种种培训班,学习和体验 国内外各种正骨按摩流派的正骨整脊推拿技能。xx年,学习 了使用了美国amct(枪激活化术)技术,并一直追踪此项技能 的生长。 xx年开办脊柱健康馆,以自己的整体脊柱调衡法进 行脊柱病诊断和治疗、培训脊柱健康人才。在我开始参加医疗工作的年月里,农村还处于缺医少药的状态,没有现在这些先辈的查抄设置装备摆设,医生们只能靠望闻问切、望触叩听、眼看手摸的物理方法诊断疾玻下层大夫要一专多能。接诊病人以后,诊断治疗一条龙办事。这就要求医生练就过硬的伎俩查抄的工夫,要在医疗实践中不断总结本身的履历和领会。我是医院中少有的经过中西医正规教诲的大夫,化验、放射科等少有设置装备摆设都由我利用,为我的经验总结、诊断治疗提供

了良好条件。大约在1978年,我在给一个慢性腰痛的患者拍 x线片时,不管怎么调整,都不能摆端正体位。请教了医疗队 的谢宝屿主任(北京结核病研究所放射科主任)。他告诉我,脊柱有问题的人,身体是不端正的,脊柱出现扭曲,两条腿会不一样长,诊断脊柱疾病,最好立位照片。我在仰卧位、俯卧位、站立位分别拍片,又记录了两条腿不等长的状态,经过整复复位以后,这个人不光慢性腰痛改进了,原有的高血压、胃肠病也治愈了。拍片复查的时候,很容易把位置摆正了,两条腿也一样长了。这个病例对我触动很大。1980年,我家的大衣柜 出现了开裂征象。我请木工修理,木工告诉我:“您的衣柜摆的不平,有一条腿翘起来了,怎么会不开裂呢?”他的一句话 提示了我,衣柜四条腿不屈会开裂,我们人的两条腿不等长会对人体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从此,对每个就诊病人,在用中西 医要领诊断疾病的同时,比较人的两条腿的是非,成了我的常规检查。久而久之,发现了一些规律。那就是某个系统的疾病一定和相应阶段的脊椎骨偏移有关,改正了偏移的脊椎骨,有些疾病取得了较好的治疗结果。在颈肩腰腿病治疗的同时,一些内科、妇科病也不知不觉的治好了。这些发现,引起了我的深思。某些疾病到目前为止,没有好的治疗方法,是不是和相应阶段的脊椎骨偏移有关?带着这个问题,我对中西医理论进 行了重新学习与了解。1998年,我学习了美式整脊之后,知 道了在国外也有一种通过比较腿长短诊断脊柱疾病的技能,就千方百计举行了相识和学习,结合自己二十年的临床总结,完善了一套通过检查和改正脊椎骨偏移,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要领。 一、对当前脊柱疾患检查要领的评价与革新。随着医学诊断学的生长,脊柱疾患的查抄要领越来越准确,x线 第二篇:经验交流会总结发言各位领导、老师:

论民事生效裁判已确认事实的预决效力-中国法院网

作者简介: 裴振宇,男,1985年生,法学硕士。本科就读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就读山东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2010年8月进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任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 史军锋,男,1984年生,法学硕士。本科与研究生就读吉林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2011年7月进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任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 论民事生效裁判已确认事实的预决效力 论文提要: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除非后诉中的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并达到“足以推翻”的程度,否则法院将对已确认事实直接予以认定。对此规定,学界认为其即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效力条款。 首先,关于预决效力条款的性质,其并非既判力的直接规定,应将其理解为与既判力相联系却又在此概念之外,是一个重要的有关生效裁判对于后诉可能发挥若干不同影响或作用的程序规范。这些影响或作用包含单纯的证据法上的证明效力但又不限于此,对其内容也不宜因难以依据既判力说明就简单地予以否定,而有必要做类型化的具体分析。 其次,《民诉法解释》第93条无论在理论还是在操作上都存在缺陷。其一,将已确认事实列入免证事实范围,在诉讼法理上并不能自足。其二时,该条款规定的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最后,法官对民事生效裁判已确认事实的预决效力的适用应该是审

慎的,且需要较为缜密的适用规则予以规制。其一,作为预决效力客观范围的已确认事实应符合程序保障原则、且必须是构成前诉判决的主要事实,同时与后诉中出现的事实必须统一。其二,关于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除了前后诉当事人一致外,如果后诉涉及前诉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且前后诉之间在案件的客体方面或客观范围上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联或者牵连性,也赋予已确认事实具有预决效力。其三,《民诉法解释》第93条中的“生效裁判”也应包括裁定和依特别程序所作的判决,但并非所有上诉裁判确认的事实都有预决效力,应依情况具体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法院生效裁判依照内容的差异可以划分为判决主文和判决理由两个部分, 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判决主文发生既判力作用, 至于判决理由,一般具有判决的预决效力, 在后诉的事实认定中具有类似于证据的作用, 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产生影响, 但对当事人和法院并没有如同判决主文上既判力般强势的拘束力, 不会妨碍或阻断当事人和法院对判决理由再次争执的权利和自由。然而, 判决理由没有既判力, 证明效力又过于弱势, 生效裁判中篇幅巨大的理由部分只能在增强说理、提供正当化依据方面发挥效用, 颇显浪费, 还可能导致前后诉法院关于同一争点的判断不相一致, 使前诉法院的判决有可能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矛盾判决也会对司法权威产生负面影响, 使得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无所适从, 无法预期类似情况将究竟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尤其是现代诉讼进人案件激增时代, 赋予判决理由一定的拘束力可以充分利用前诉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果, 增强后诉审理的效率, 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1因此, 赋予判决理由法律拘束力应无疑义, 有必要思索的是究竟应当赋予判决理 1

最新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理论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中最重要的基本理论之一,在民事案件日益纷繁复杂之当今中国作用日益突出。本文笔者拟就民事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概括。 一、既判力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民事诉讼当事人因私权发生纠纷而起诉到法院,进而展开了一系列诉讼行为,消耗金钱和大量精力,为的就是得到法院的一纸判决。法院的判决之所以对当事人有这么大的吸引力,除了就判决本身而言,它所具有的在其生效后对抗当事人和其他任何人对判决的随意变更以及法院后来裁判的效力外,还有判决所具有的对特定范围主体的既判力。前一种效力指的是一个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与其他任何人、组织、法院都不得随意更改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这是一种对世的绝对的效力。而既判力指的是判决所描述的内容对一定范围内的主体所享有的拘束的效力,在这种拘束力的影响下,特定主体需按照判决内容为作为或不作为,同时判决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对特定范围内的主体产生遮断效力,在这种拘束力没被依法定程序撤销之前,特定范围主体亦不得申请公权力或运用公权力对该法律关系进行变更。 作为大陆法系基础理论之一的既判力理论,起源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原告提起的案件,一旦以某个诉为根据开始法庭程序或为争点事实,将因争点事实被消耗而不允许当事人再度提起诉讼”[1] 。罗马法这种一事不再理理论应该可以看做是既判力理论的雏形。经过后来很长时间的发展和丰富,逐步演变为今日的大陆法系较为成熟的既判力理论。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并无所谓的既判力理论。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具备“既判力”这个法学概念所蕴含的实际效力。事实上,“尽管没有采用既判力这一术语,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不少实质上的既判力规范,构成了我国的既判力制度。”[2] 只不过和大陆法系较为完整严密的既判力制度比起来,我国显得比较零散和粗糙。 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 既判力既然是一种拘束力,必须作用于一定的对象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即既判力作用在主体上的对象。同时前面也提到判决本身所具备的对世的普遍力,不过这种对世的普遍力只是判决必须依法作出这一特征在现实上的反应,它的作用主体是全社会所有人和组织,在法治社会还应包括国家和政府。而判决的既判力则是指判决的内容会对特定范围的主体形成的拘束力,因为判决内容的特定性,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也应该是特定的。 一般情况下,由于判决的内容仅仅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纠纷,所以并不能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没有参与到诉讼中的人产生既判力。学术界把这种现象称作

学习委员交流会总结发言

这学期对于我们会计班来说注定是忙碌而紧张的一个学期。 6月份,我们要进行会计上岗证、 XX 、计算机二级等众多考试。 紧张的学习任务容不得我们有半点的松懈。此时,一套高效的、 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半个学期的大学学习经 期期末考试的检验后,我们有哪些收获?还存在哪些不足?为了 能让大家更加全面的了解自己的学习状态, 发现自己在学习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交流学习经验,促进班级形成“好学、乐学、会 学”的良好学风,我班特别举行了本次交流会。 出席本次交流会的嘉宾除了班主任外, 我们还特别邀请到了 来自五位优秀学长。活动主要围绕会计上岗证和助理会计师资格 考试,以及会计专业学习、就业等话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交流会首先由三位优秀学长介绍了会计上岗证的备考和应 试的技巧,同时三位学长还将他们在会计专业学习时总结的科学 学习方法介绍给了我们。 两位学长分别就助理会计师考试以及在 实习过程中的收获与我们做了分享。 学习委员为每个同学发放了 《学习技能自我诊断量表》和《时间管理自我诊断量表》 家参与测试,刘老师对测试结果做出了深入而全面的分析和点 评。随后全班同学、学长以及老师针对学习、就业、性格培养等 历,我们在实践中探索着最适合在自己的学习方法, 在经过上学 ,请大 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 将本次交流会推向高潮。 在交流过程

唱了励志歌曲《隐形的翅膀》。活动最后,全班同学起立,手拉 手共同唱响了我们的班歌《我的未来不是梦》 ,活动圆满结束。 本次交流会我们从考试、 学习方法谈起,之后又聊到未来的 就业,乃至人生。学习交流会从最初的学习方法交流升华到了人 次交流会最成功的地方。 通过本次交流会,我们总结了大学学习 的四个特 点: 、大学学习具有主动性 进入大学以后,老师更多的是充当引路人的角色, 课堂教学 师最有心得的部分,而其他的内容则需要同学自己去学习、 理解、 掌握。大家必须自主的学习, 探讨的实践。这就要求同学们培养 自学能力。大学生不应满足于跟在老师身后亦步亦趋, 而应当主 动走在老师前面。学会自学, 在老师讲课前预习相关内容, 堂上对照老师的讲解弥补自己在理解和认知上的不足之处。 良好的自学习惯,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学习效率, 同时对于 我们 吸收新知识和创造性思维也是极大的锻炼。 二、认真对待错题 会上两位嘉宾谈了自己对错题的看法, 同时刘老师也对错题 中还穿插了精彩的文艺表演: XX 朗诵了诗歌《努力》,某同学演 生经验的交流,使我们的讨论更加深入、深刻。 这是我们认为本 往往是提纲挈领式的,教师在课堂上主要讲解难点、 重点以及老 在课 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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