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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

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
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

法律不能被信仰的理由

1970年代初期,美国人哈罗德?J ?伯尔曼在波士顿大学罗威尔神学院作了一系列演讲,后来由这些演讲集结成书,即《法律与宗教》。书中,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integrity crisis)①”,而这种整体性危机已经出现了一些主要的征兆,比如对法律的不信任,这种情况不仅仅存在于广大的民众之中,也存在于立法者和司法者中。与此同时,宗教信仰也已经丧失殆尽,这种情况也不仅仅存在于出入教堂的人们,而且也存在于那些教士们。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当流行的法律和宗教概念变得过分狭隘,并且此二者之间的纽带此而断裂的时候,社会便陷于混乱[1](P.26)。”今日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与更早时代的相比)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者宗教的过度法律化;不是它们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毋宁说是他们过于分裂破碎的危机。要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与宗教之间应该有一轮新的“相互影响和作用”。②而若要法律得到遵守和信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P.3)。”

从1991年《法律与宗教》中译本出版到2003年译者重译再版,法学界基本一致的意见就是,中国只有通过对“法律信仰”,法律才可能得到应有的倚重和遵守。

法律真的能被信仰吗?当我们冷静下来后发现,如果伯尔曼的意思是“法律信仰”,我认为,这个命题在西方可能是一个假问题而在中国却根本不能提倡。鉴于此,笔者试图就伯尔曼的相关论述以及国内有关“法律信仰”讨论的个别话题作一回应,希望能引起各位同仁更深入思考。

一、法律与宗教勾连的判断不适宜中国

伯尔曼的“法律信仰”建立在法律与宗教有着那样密切的关系的基础上,法律产生于宗教,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法律与宗教又是那样的纠缠不清,在他看来,没有宗教就不可能有法律,没有法律,宗教都没有存在的意义了。③可以肯定地说,伯尔曼这里所说的法律实际上指的是宗教教规或最早的宗教律法。就东西方法律观念的比较来看,东西方在法律观念与制度上的分歧起源于远早于秦汉和罗马的时代,甚至远早于公元前449年的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元前592年,梭伦颁布成文的木版法并以在公众大教堂组织“全民法庭”而知名,不过,梭伦还不是法律的始创者。在他之前的公元前1700年,汉穆拉比就已经公布了详尽的,包括合约、财产、婚姻、离婚、遗产、专业技术人员(外科医师和建筑师)失职、法庭程序等等各种事项的法典。这还不是法律的源头,《汉穆拉比法典》只是苏美尔与闪米特传统的结合。公元前2700年,两河流域的苏美尔文化中已经有了大量正式田产和奴隶售卖的契约;公元前2350—1850年间,苏美尔人不但编纂了两部流传至今的《乌尔拉姆法典》和《李必特?伊丝达法典》,这些法典牵涉到财产、继承、婚姻家庭和刑法方面的内容,而且还为我们留下了数百宗法庭案例和详尽的法庭组织和程序记载。从这些远古的法律记载,如果要了解法律“曾经是什么”的话,这些法律不能告诉我们起源于宗教的事实。

为了证明法律与宗教可以相互影响和作用,伯尔曼说法律与宗教在渊源上就相通,所以才存

在可能恢复法律的宗教性和恢复宗教的法律性。在他看来,神的事务和世俗的事务是可以而且应该被混在一起,“摩西十戒”以及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可能是他理论获得的重要支撑点。从法律史所能够给我们提供的资料来看,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伯尔曼的这一判断并不适用于中国,在中国,从渊源上讲没有过伯尔曼所说的法律与他所说的那种宗教的影响和作用。传统中华法系在伯尔曼的描述中显然是空白,但当我们在将法律作为一个普遍命题与信仰联系在一起进行论证的时候,中华法系是不应或缺的。

其实,法律与宗教的勾连在宗教诞生时就一直存在,不过那是法律诞生许久以后的事情。伯尔曼说:“一旦信仰使人成为信徒,路德说,…德行便有了?[1](P.82—83) 。”一个德行好的人应该在遵守法律上是楷模。他认为:“如果要在美国和世界上恢复宗教的生命力,当代宗教思想必须将宗教的法律方面纳入其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中,而当代宗教经验必须体现于法律组织与程序中,……[1](P.97)”伯尔曼在这里所希望的在现实中本身就存在。一般意义上讲,宗教教义中有许多戒规实际上同道德甚至法律都重合,比如偷抢。但不能因此就说它们可以互换或其中一种规范可以替代另一种规范的功能。比如,今天西方庭审制度中的证人宣誓制度实际上就是宗教的形式,法律并没有因为庭审中已经有了宗教的这一仪式,就不规定相应的伪证罪。法律讲求的是证据,并不审判一个人的内心。伯尔曼也知道,在今天的庭审制度中,那些将手放在《圣经》上面不改色心不跳地作伪证,法律却奈何不了他们。一个没有信仰的人眼中,法律可能是根本不存在的,在一个有信仰的人眼中,法律是没有意义的。我们万不能将法律与信仰混为一谈或者通过“教会将流行的道德法律化,同时又将现行的法律道德化[1](P.77)。”法律从兴起之时就载明自己的职责所在,任何逾越自己职责的做法都将损毁自身。《圣经》说:“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意思是说神的事务和世俗的事务是应该分离开来的,不能将其混在一起。所以,各自守望自己的天空是法律与宗教的本分。

再有,伯尔曼得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结论肇始于他对西方社会的总体评价即可能出现的“整体性危机”。这种“整体性危机”主要表现在对“我”或者“我们”生命意义的拷问而得不到回应的精神无奈,当年尼采说上帝死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种情况在年轻人中尤甚。当人的价值观被颠覆时,人性衰落了,人们不能对现有生活保持如一的热情,对法律和信仰持厌倦态度。伯尔曼认为,如果要解决这样一些已经困扰现代人的难题,就是承认和恢复宗教的法律性。④因了他的理路,最直接的理解和最好的解决模式就是法律与宗教的合一。但伯尔曼却又认为他并不是在谈论法律与宗教的合一,而是讲题目辩证的相互关系[1](P.70)。或许是说,法律在宗教中寻求能够改造自己的资源,反过来,宗教也可以在法律中去开发自己的资源。中国并不存在西方社会的“整体性危机”,中国社会今天的现状实际上是任何一个社会在转型时期所必须面临的。今天的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在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经济高速发展,中国社会还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并不存在“整体性危机”的可能性。但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一套新的规范制度必须出现以适合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同时,传统的视法律为虚无或只是权力拥有者工具的态度也必须在这里一并抛弃。所以,中国现阶段更多表现出来的是对新规范制度的不适应和对待法律的传统态度的不能扭转,而不存在宗教和法律勾连问题。

二、法律不具被信仰的超然品质

对于信仰的理解,有中国法律学者认为,信仰存在谱表并有一个渐进过程,人类早期的信仰产生于“习惯法时代”或者“习惯法信仰时代”,这一时期主要以“图腾”为信仰对象,而在“图腾”信仰之下连带产生了一个“次生”信仰对象——“原始习惯规则”,这种信仰可称为“规则信仰”;

当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门槛时,人们自然踏入了“宗教法信仰的时代”,其信仰对象也随之改变,“神灵”成了这一时期的信仰对象,这时的信仰与习惯法信仰时代有些相似,首先有对神灵的信仰再附带有了对教法的信仰;人类走进“国家(世俗)法信仰时代”的时候,人们信仰真理,“这是人类信仰的巨大历史飞跃”。在这一时期,透过“真理信仰”人们对真理的认识衍出了将法律置于人化的视角从而摆脱了法律是神的启示的观念。所以,与以往任何一次不同的是,“法律不是在某种图腾或神灵之下的从属规则,而是一种独立的信仰对象。即法律既是信仰的…神祉?,也是信仰的规则[2](P.2—5)。”总的意思是说人类存在对“规则信仰”的情况。我认为,这是对信仰的误读。

信仰一般可以做这样的理解:信仰是一种价值观,而且是人通过内在确定表现出来的终极价值观;信仰也是人类的一种精神现象,表现为社会成员对一定观念体系的信奉和遵从;但信仰更是人的精神性现象,旨在解脱人心灵上的障碍,为实现人格的圆满提供条件,是人类调节自身和环境关系的一种手段。信仰之不同于相信、信任等心理状态就在于它的神圣性,因为这些都是可以被我们所期待的,由于信仰只能存在于彼岸,所以信仰者不能在世俗的世界中获得信仰的达到,我们只能通过内心达到那里,也由此,信仰作为精神性现象获得了神圣性。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将信仰与规则联系在一起,我们不能对规则信仰。一个虔诚的基督教徒也不会说自己信仰的是宗教教规,之于《圣经》,作为基督徒而言,他们只是相信《圣经》上所描述的都是真的,他们绝不会说自己对《圣经》的信仰,而只能说是对神的信仰。

信仰作为一种理性存在,并不首先是经验的,因为这种理性的信仰知识并不首先来自于经验,而是超验或悬设的,也在这个意义上,才可能具有绝对的普适性。在康德看来,理性只是纯粹的理性,哪怕就是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中,都是纯粹理性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康德并没有停留在“人和畜”的差异能力上理解理性,而是将理性放置在一个更高的境界。所以才有:视其为真是我们知性中的一桩事情,它可以是建立在客观的根据上,但也要求在此作判断的人内心中有主观原因,如果这件事对每个人,只要他具有理性,都是有效的,那么它的根据就是客观上充分的,而这时视其为真就叫作确信。如果它只是在主观的特殊性状中有其根据,那么就称之为置信[3](P.621)。在这里,我们认为最为重要的是内心的主观原因。只是通过主观原因,理性的光芒才能透发出来。视其为真,或者判断的主观有效性,在与确信(它同时又是客观有效的)的关系中有如下三个层次:意见、信念⑤和知识。意见是一种被意识到既在主观上、又在客观上都不充分的视其为真。如安果视其为真只是在主观上充分,同时却被看作在客观上是不充分的,那么它就叫作信念。最后,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是充分的视其为真就叫知识。主观上的充分叫作确信(对我自己而言),客观上的充分性则叫作确定性(对任何人而言)[3](P.622—623)。这也是我们前面所述及到的那种信仰的无可置疑性。只有这样,才可能有普适性,而只有在普适性中,信仰才寻找到了它存在的合法性。如果我们的命题是无可置疑的,那这个命题一定是假设的,尽管这种假定本身是属于理论理性的。不过,就理论理性而言,这种假定作为解释的根据来看可以称之为假设,但在与一个毕竟是由道德律提交给我们的客体(至善)的可理解性发生关系时,因而在与一种实践意图中的需要的可理解性发生关系时,就可以称之为信仰,而且是纯粹理性信仰,因为只有纯粹理性(既按照其理论运用又按照其实践运用)才是这种信仰产生出来的源泉[3](P.172—17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中总是将人的理性与善连接在一起,这应该与我们要论及的信仰是一致的。那种对“说教者”无可置疑的性质实际上就已经表明一个受众对“说教者”的确信,而这种确信中包含了相信“说教者”不能也不会欺骗他,在这里无论是“说教者”还是受众本身都是善的。一如康德所说:“如果你不关心首先使自己成为好人,至少是在成为好人的途中,那么你将永远不会使你自己成为有诚实信仰的人[3](P.627)。”所以,既然促进至善,因而预设其可能

性在客观上(但仅按照实践理性来说)是必然的,但同时,我们要据以把至善设想为可能的那种方式却是由我们所选择的,然而在这种选择中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自由的兴趣却决定要选取一位智慧的世界创造者:那么,在这里规定我们的判断的那个原则虽然作为需要是主观的,但同时作为对客观上(实践上)必要的东西的促进手段,也是在道德意图中一条认其为真的准则的根据,也就是一个纯粹实践的理性信仰。所以这种信仰不是被命令的,而是作为我们的判断的规定,这种规定自然地有利于道德的(被命令的)意图、此外还与理性的理论需要相一致,要把那种实存加以设定并作为进一步理性运用的基础,这种信仰本身是来源于道德意向的;所以它往往可能即使在善意的人们那里有时也动摇不定,但永远不会陷于无信仰[3](P.199—200)。真正的信仰不受任何外在压力的影响,独立地存在于一个人的内心。我们发现康德近乎呼吁地说道:“为了在运用像纯粹实践理性的信仰这样一种还是如此不习惯的概念时防止误解,请允许我再增添一个注解。——据说情况看来差不多是这样,似乎这个理性信仰在这里本身就会被宣布为命令,即要求把至善假定为可能的。但一个被命令的信仰是荒唐无稽的[3](P.197)。”

可能在我们所知晓的人类全部文化活动中,宗教是就人的其他活动而言与生物性基础不产生直接勾连的文化活动中表现得最为充分的一种。也许,人类的宗教活动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活动能够完全区分开来的人类活动方式。人类一旦成为像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一再提及的“自在之物”时,人就开始了有关人自身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人之于周围的世界的意义是什么、人活着究竟是痛苦还是幸福,而这些痛苦和幸福是怎么来的等问题的思考,这就是宗教。

有中国法律学者比较详细地描述法律如何被信仰,认为:“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4]。”说:当一个律师为了打赢官司而千方百计寻找法律的漏洞之际,当某个诉讼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努力说服法庭接受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之际,他们都明白自己并没有严格遵循法律,他们是在规避法律或规避法律的常规解释。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他们对法律缺乏信仰甚至没有信仰。不过,当他们把法律当作一种追求个体利益的资源而诉诸、利用之际,他们的活动已经展示着他们的全身心都已经卷入、沉溺于这种法律实践的话语,已无法解脱。他们已无需声称自己是否信仰法律,但这却是一种更为深刻的尽管似乎不那么崇高的对于法律的信仰[4]。笔者认为,律师对法律的所谓信仰根本不是信仰本身。律师是理解法律的工具,而法律又是律师的工具,律师在理解法律的过程中,他能够做的并不是寻找哪一个法条更能够在他所代理的个案中体现公平正义,而是寻找哪一个法条对于他的当事人更加有利,哪怕这个法条并不能体现公平正义。就如同在游戏中双方都试图寻找最能够获胜的机会,这种寻找机会的活动以损人利己为前提,当被告律师在为自己的辩护寻找法律依据时发现有利于原告的法律依据,而且如果这个法律依据无论如何都是代表公平正义,笔者相信,被告律师绝对不会将有利于原告并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提供给原告律师。所以,这种竞技过程无论如何都不能被贴上信仰的标签。如果将这样的工作认为是一种哪怕就是“似乎不那么崇高的对于法律的信仰”是根本不恰当的。至于“一个社会中的总体法律可能是合理的,是应当信仰的,但并不意味着对每个个别的法律或法条都应当崇拜和迷信。否则,社会就无需变革了,法律也就无从发展了。”[4] 和“对某个具体法律的不信仰恰恰是作为总体的法律得以发展的真正源泉。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对某些具体法律或法条的不信仰,甚至可以说是对更完善、更恰当的法律的憧憬和信仰。”[4] 同样不恰当,人们的信仰从一开始就始终如一,根本不存在任何的发展而只是存在信仰的改变。真正的信仰不存在任何怀疑,也不会有部分信仰的可能。准确地说,这些做法都是法律生硬地对信仰的巴结,与信仰无涉。

三、法律至上不等于“法律信仰”

西方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都得益于宗教,这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暗含西方法律至上的观念就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或者说只要存在法律至上的观念,就是法律被信仰的结果。西方的宗教观念中,法律至上是因为在人法之上存在着一个永恒法,这个永恒法是主宰世界万物的规律,是神理智内的原则,永恒法之下为自然法,自然法是对永恒法的分享,灵性受造物所应遵守的永恒法之一部分。自然法一定要体现永恒法,而世俗的法却一定要体现永恒法和自然法。人们从来不会说对自然法和永恒法的信仰,更何况如果通过对自然法以及永恒法的信仰就可以形成对法律的信仰,那西方就一定已经存在对法律的信仰,如果已经存在对法律的信仰,伯尔曼的忧虑就成为多余。

法律不能被信仰是因法律是权威,信仰与权威这两个概念之不同还在于其相互不能推演。也就是说,信仰并不作为权威存在,权威也成不了信仰,这由信仰与权威的内在规定性决定。法律称之为权威是因为它的强制性,法律作为抽象意义上公平与正义的象征,由于公平正义被国家政治哲学支撑,它如同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时期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一旦受到任何挑战,作为强力意志的国家机器将进行强制调整。所以,以国家政治哲学支撑的规范是不可能被称为信仰的,因为信仰并不通过强制形式完成;同时,法律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实践中,所以法律并不可能被抽象化,法律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表现出来。在国家社会中,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必然存在。我们之所以称这套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为国家社会是因为在非国家形态的社会中存在的那些法则不是我们严格意义上通过某种特定程序后产生的。它可能就只是人们的习惯、风俗,但这些习惯和风俗在非国家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和国家社会中法律的作用相同的,在一些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文化学家眼中,这些存在于非国家社会中的习惯和习俗实际上就是他们那个社会的法律。由于本文主要论及国家社会中的法律现象,法律概指国家社会中的法律现象以及制度。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明确、公开、具有普遍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在实证主义法学那里,法律就是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者说是“主权者”的命令;在自然法学派那里,法律是与最高的自然法存在一致性的那些有关人的社会规范。但无论是实证主义法学还是自然法学派的法学,人们对法律必须服从。因为哪怕在自然法学派那里,人的法律只要符合自然法,就必须得到遵守。人们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的权威性规定;而法律权威性规定是产生于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如果一个人不遵守法律的规定或者蔑视法律的存在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就具体的法律条文而言,法律在强调稳定性的同时需要修改和废除,这由法律的性质所规定,只是法律可以通过外在的强力意志或公共意志得以实现。开放的国家中,法律是通过公共意志形成,不过它最显著特征就是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法律之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一个不开放的国家,法律是通过强力意志制订并强使公民遵从,同时,在不开放的国家中,法律并不对每一个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与开放的国家相比,在不开放的国家中,虽然都有法律的存在形式,但法律并不具有权威性,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至高无上的权威,之于大众百姓,法律总是以权威姿态出现。

除去我们熟识的通过外在强制力表现的权威外,还存在道德权威,道德权威是最容易被我们误认为信仰的权威形式。从表面看,道德权威不具任何外在强制力,但这种强制力实际上是存在的。道德作为社会评价系统,通过社会对失范行为施加压力予以矫正,人们对这种压力的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道德的自我反省,而这种接受与否以及接受程度又是可变的。一个人今天可能不会通过道德自我反省来检点自己的道德失范行为,但他完全可能在某一天通过自

我反省来检点自己的道德失范行为,而我们说这种情况为良心发现,这也表明道德权威的可变性。

信仰和权威之最不同点还在于信仰是彼岸的,权威是现世的,人们无法达致彼岸,只能不断地靠近它,而信仰的意义正是如此。法律无力激起人们在精神上对它的祈求,在法律这样巨大的机器驱动下,它似乎非但无法将我们送达信仰而似乎离它越来越远。信仰首先是人的内心确定,它在内心指引人的行为;信仰是理性的,更是理性的一种升华,因为信仰是人之为人的终极意义,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终极依据。一个有信仰的人已经没有外在的约束存在,他的行为完全通过内化的力量控制,纯粹的信仰不存在权威之说,它已经内化为人自身的一种内心体会。

四、“法律信仰”的误区以及危害

法律不能被信仰,这是由于法律的内在规定性所决定,但法律大量地不被人信任的事实让每一个理性人感到痛心。人们由衷地期望法律能够最好地得到尊重和倚重,但似乎所有的努力都是那样无力,我们越发努力,却离它越远而非越近,这一悖论正越来越明显,正是在这样一种荒唐中,“法律信仰”似乎成了救命稻草。

法律作为一种权威的存在,从它诞生之日就注定远离信仰之门。今天的中国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在这一转型时期,价值颠覆,道德准则失范,其原因归结为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欲望的过分增长以及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的利欲膨胀。人类历史告诉我们,每一次人类在物质需求加剧的时候,都必将对法律提出更高的要求;每一次人类在生活意义面前感到迷茫的时候,都把希望寄托于信仰。但是,在物质需求增长、更大范围的秩序失衡并迷失生活意义的西方,伯尔曼寄希望于通过法律信仰,将法律和宗教结合起来。今天,宗教情况已经发生了许多改变,宗教的教派分离就是神圣性转换的一个重要标志,这是政治原因。而宗教一旦与政治哲学产生勾连,宗教的那种神圣性在许多方面就会大打折扣。以政治哲学作为支撑的任何宗教已经不再是其本身,而是它的反面。我们也注意到,在西方,法律之于宗教的资源在法律独立成为社会规范的时候就已经完全地浸润其中。伯尔曼试图通过将宗教和法律概念扩大的方式来尽量密切其关系,所以“说法律与宗教关系密切,说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作用,要求不仅有一个宽泛的法律定义,也要求有一个宽泛的宗教定义。如果宗教被仅仅视为与超自然相关的一系列的教义和实践,那它也很容易被孤立于包括法律在内的生活的其他方面。但是如果着眼于涉及生活目的的和意义的共同知觉和信仰,着眼于关乎创造与救赎、超验价值、人类本性与命运的共同情感(以及共同思想)来定义宗教,那么,就很难把法律关系、法律过程和法律价值排除在其范围之外[1](P.140)。”这有将上帝的东西和恺撒的东西混在了一起之嫌疑。任何将世俗的东西纳入信仰的企望都将无功而返。而更致命的还是,人们将这一努力投入法律发展史中希望信仰之门向法律打开非但不能达致成功,反而让我们面对法律却不知所措,因为我们将不知道法律究竟是什么东西,而我们更不能在这里懂得信仰究竟是何物。所以,在大量法律信仰的呼声中,我们被领入的只是误区并将给中国法治建设带来危害。其表现在于:

(一)错误地引进了一个根本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理念

其实,伯尔曼也知道马基雅维利对“国家”的定性为“用以指纯为世俗的政治秩序[1](P.80)”。以及他的信徒们“对人能够创造可反映永恒法之人类法的力量颇表怀疑,而且他们绝不认为,

教会负有诸如发展人类法一类的使命[1](P.80—81)”。同时也清楚地意识到“法律与宗教之间的紧张在那样一些东方文化中间表现得最为明显,在那里,宗教基本上是神秘的和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也许部分正因为其宗教的这一特点)倾向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1](P.122)”。虽然西方宗教在经过几次改革以后逐步地世俗,但同样没有世俗到将其触角延伸到世俗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在中国,当下的问题是法律权威如何形成。要形成法律权威,形成法律至上的全民习惯就成为必要,这个习惯的形成还不是首先对民众的要求而是对当权者的要求。在中国,权大于法的事实并不是由于民众的原因而是由于当权者中一部分人的原因,是他们使权力大于法律成为了一种现实存在。所以,他们应该首先转变对法律的态度,脚踏实地地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下,只有这样,法律权威和法律至上才真正成为可能。这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第一步,只有完成这一步,法律才会得到应有的遵守、尊重和倚重,一个良好法律秩序的社会才可能建立。在此时大讲法律信仰,可能让我们产生这一信仰活动的参与者首先还是广大民众的错误认识,而这是非常有害的。在中国,法律本身的遵守、尊重以及倚重已经由于社会转型而步履维艰,妄谈法律信仰只能是在我们步履维艰的同时又蒙上一头雾水,使我们在法律面前形成意识真空。将一个在中国根本没有任何可操作性、哪怕就是在西方实际上都不可能存在操作性的理念引进中国并希望在中国得以生根是一时心血来潮的冲动和不理智的表现。今天的中国正在路过西方国家的法治之路,但中国今天的法治之路与西方的法治现状所表现出来的差别不言而喻。比如在西方,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的问题在法治进程中首先就解决了,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法治不可能生根。也就是说,如果说西方人今天在法律面前存在迷茫的情况,那他们所面临的问题与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不同。我们需要面对的是法律权威问题,特别是法律与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而西方需要面对的是法律与人的意义问题。所以,我们在路过法治国家时,应该同时拥有良好的甄别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摆脱人治的羁绊从而真正竖起法治的旗帜。所以,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首先应该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律至上的观念而莫妄谈法律信仰。

(二)转移了社会价值危机的视线

陀斯妥耶夫斯基说:若上帝不存在了,什么行为都是合法的。这是西方的箴言,也是一段非常值得寻味的话。因为没有上帝的存在,就不存在一个统一准则;没有统一准则,价值就必然以多元表现出来。伯尔曼应该是在这个意义上发表他有关法律与宗教的一系列讲演的。准确地说,在西方,上帝并没有死,但价值失衡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反过来,如果承认价值失衡,实际上就已经在向世人昭示——上帝死了。在中国,没有上帝的存在,价值似乎仍然处于一种颠覆的状态。历史告诉我们,在每一次社会变革时期,价值大厦总会摇摇欲坠,价值的多元导致理性似乎在其面前也无能为力。每一个理性人在今天急剧变化的社会中,应该能够感受到价值多元给人们思想意识带来的冲击,但是,我们更应该在此时清楚导致价值多元的原因何在。首先,在一个仍然以物质追求为最大目的的世界,人们在各自利益的驱动下,必然有不同的价值取向,这是我们绕不过的弯、迈不过的河;其次,人类社会的发展不知朝向何方,文化多元是事实,在一些人的眼中,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文化或许也会走向一体化。其实,事实可能相反,世界一体化过程并不是能够通过推进完成,而想像中的一体化实际上也只能是在非常狭小的范围内为了某个单一目的而达成的妥协。从另外一个层面讲,文化是一个民族千百年传承得来的,文化有时候也就是一个民族的历史,一个民族要放弃自己的文化等于自取灭亡。如果存在一些民族的文化正逐渐消失的情况,仔细检讨这些民族的文化,我们会发现问题是这些文化不存在厚实的根基,一个拥有厚实根基的文化很难被同化

或替代。所以,文化的多元就一定将一直存在下去。在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中,人们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价值标准,面对如此现实,我们能够做的只是如何在一定的层面上缓和文化之间的冲突而不可能完全弥合它们之间的裂痕。

法律的出现在一定层面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它并没有也不可能平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追名逐利,更不能担当起拯救人性的责任。所以,将社会价值失衡和人性衰落的罪过强加于法律是对法律的不公平;将拯救社会价值失衡和拯救人性衰落的重任交由法律无异于抱薪救火,法律最多只是人们定纷止争时需要的一柄剑。

浅谈法律信仰

浅谈法律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晚清沈家本修律,历经民国“六法”体系,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一甲子之际,在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我们必须承认,在当代中国法律不仅没有被普遍认同,反而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嘲弄的对象,甚至走向对立。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的雕塑被拆除,源于公众对雕塑原意的曲解,或者说,在我们心中都有这个疑问,在当代中国法律有多大的作用? 一、什么是法律信仰 冯天策在所著的《信仰导论》一书中,为信仰的内涵做了如下解释:它是人类意识对客观世界及自身生命过程的反映,是人类精神宇宙存在全面沟通与融合的愿望与努力。它既包括由意识所形成的带有价值参数的有关宇宙、社会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观念和知识,以及由这些观念的偶像所构成的信仰对象,又包括人的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具体到法律信仰,似乎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

况的上乘境界。 二、为什么培养法律信仰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

让法律成为中华民族的信仰

让法律成为信仰 现代社会常常把法律当成一种实用的工具,但法律更应该是根植于人们内心的信仰。 沉默交易与苏格拉底受审 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时期,地中海沿岸的贸易就已经异常活跃。来自古希腊的商人们坐上他们的小船,从地中海驶向非洲的北海岸。他们放下自己的货物,从海滨离开,然后消失。接着非洲部落会从森林中出来,带走货物,留下珠宝、黄金作为货物的交换。第二天,那些古希腊人会回到海岸,取走他们的报酬。

他们不能与对方见面,因为他们双方是敌对的,而且语言、文化不通。但是他们可以交易,因为他们之间相互信任,他们都相信对方会遵守共同的交易规则。 这种奇特的交易方式在历史上被称为“沉默交易”。这种互不见面,没有任何保障的交易为何能够进行?就是因为交易双方都明白,交易必须是公平、对等、不欺诈的,别人给你一些物品用于交易,你就应该按行情给别人报酬,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如此。 同样在古希腊,有一个人的死亡格外悲壮动人,以至于我们今天提起来还感动不已,这个人就是苏格拉底。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法庭以渎神和腐化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他的朋友和弟子不满法庭的判决,策划他越狱逃走,结果苏格拉底不肯接受。因为在他看来,法律一旦裁决,便

立即生效,即使这项裁决本身是错误的,他也没有权利躲避法律的制裁。 他说:“假定我准备从这里逃走,雅典的法律就会来这样质问我:‘苏格拉底,你打算干什么?难道你以为你有特权反对你的国家和法律吗?你以为你可以尽力摧毁你的国家及其法律来作为报复吗?’” 苏格拉底的死,与其说是苏格拉底本人对死亡的漠视和对生命的淡然,倒不如说是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法律的信仰所致,他是为这种信仰和忠诚殉难而死的。 让法律成为信仰 现代社会提到法律,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它的工具性: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因为它有用。它能排解纠纷,能保证社会安全,能惩恶扬善,如此等等。

让法律成为行为的准则

让法律成为行为的准则 尊敬的评委、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让法律成为行为的准则》。 “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三国时刘备告勉自己儿子刘禅的一句话,这位古代政治家的至理名言虽然历经1700多年,但它的哲理光芒永存。是啊,“小恶不制,必然发展”,看看社会中那些犯罪分子哪个不是从“小恶”开始一步一步走向犯罪道路的呢?就如一只小白蚁在船板上咬一个小洞是很不起眼的,但如果任其发展起来,船就会沉没。我们少年儿童预防犯罪要从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做起。 人们常说,家庭是我们的第一课堂,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记得班里曾做过一次试验。我问学生:如果有人欺负你们,你们怎么办?竟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回答:打他,跟他拼了。我接着问:为什么?有一个同学便说:“爸爸妈妈告诉我,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一些,不能受窝囊气。”我庆幸,大多数同学没有生活在那样的家庭里,我庆幸,大多数的爸爸妈妈没用这样不正确的思想教育他们。但是,那些同龄人的话仍让我震惊。大人们是怎样言传身教的啊!难怪因早恋而怀孕的少年犯刘美娜对着她的父亲大声指责道:“你成天在家看那些三级片,你有什么资格管我!”家庭教育的影响,难道还不足以引以为戒吗? 再看看社会上的种种现象吧。有的执法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的企业家为谋取暴利将法抛于脑后,违法生产

经营,大肆造假售假,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的人为不劳而获,怨恨报复,把法置之度外,杀人放火、抢劫、横行霸市等等,虽然,这些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这些行为却对社会、对孩子们遗害无穷。试想,假若人人都自以为是,轻视法律,那么那些由于缺少知识而心灵受污染的孩子们又怎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呢? 邓小平曾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确,我们的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是一个极其复杂而特殊的团体,如果我们不从小培养他们法律意识,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习惯,那么依法治国就将永远是一句空话! 我们多么希望家庭、社会、和学校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目前,有迹象表明,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开始犯罪。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这是一个多么令人痛心的数椐! 有许多案子让人触目惊心。杀人犯赵某仅12周岁,因向一女童索要一包方便面遭拒绝,竟将她拖至水中溺死。一初中生杨某,只因与一同学几句不和,竟一气之下将该同学用刀捅死。事后,他竟还无知的说“是他先说我的,难道我错了吗?” 由此可见,自私与无知是多么可怕,对法的无知又更是多么可怕啊! 无数事实说明,少年儿童自身的道德品质和法律观念起着决

法律需要被信仰

法律需要被信仰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引文就在法律学界广为流传。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汉代提出则天立法,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

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中国现阶段仍处于一种法律半蒙昧的状态——我所谓的法律半 蒙昧状态,是指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制体系建立完善初期通常所要经历的状况:即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普遍性提高,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整个法制体系的不透明和不系统,又致使大众对法律的认识仅停留于其工具性的一面,并对其具体操作和具体内容疑虑重重。我们并不排斥法律的高度职业化,但是一旦我们忽视了人们对于法律理念的追求,便很有可能导致人们对法律本质的误解,重蹈西方法律思想危机的覆辙。 法律信仰的实质就是要人们有一种观念,把这种信仰看作是一种法律精神的深层解读和对人生终极目标的关切,通过自身内心感受和外部生活的结合和联系,从而达到一种权利义务分配平衡、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公平正义得以彰显、社会秩序得以很好维护的境界。因此,若要实现这种伯尔曼式的法律信仰,就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前提:首先,人们思维和观念的转变,要对法律有一种全面综合性的认识;其次,通过法律的实施人们可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即通过诉诸法律当事

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10.2我们与法律同行知识点总结及课时习题

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第十课第二课时我们与法律同行 知识点总结及习题 知识点总结: 1. 学会依法办事的原因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 2. 怎样学会依法办事? ⑴依法办事,就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①遇到问题需要解决,应当通过法治方式,表达自身合法的诉求和愿望。②在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还要自觉维护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 ⑵依法办事,就要养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习惯,逐步成长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3.树立法律信仰的必要性 ⑴当法律真正成为我们的信仰时,才会充分体现自身的价值,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⑵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在内心深处尊崇法律,运用法律思维、法律理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遵守和捍卫法律。 4.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依法办事,并不否定道德的重要性。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增强尊法守法的意识和自觉性,有利于促进法治生活方式的形成。 课时习题: 一、单选题 1.法律秩序是我们健康成长所需要的,而良好法律秩序的形成需要我们每个

人的努力。因此,我们应该( ) A.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熟练地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就行了 B.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攀登科学高峰 C.依法办事,善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成为法律的坚定捍卫者 D.积极锻炼身体,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到底 2.依法办事,遵循法律而生活,就要做到( ) ①遵守各种法律法规,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②通过法治方式表达自身合法的诉求和愿望③自觉维护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 ④养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习惯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3.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生活阅历和经验很少,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行为的侵害,如被人勒索、敲诈、殴打、拐骗等。如果自己遇到类似的情况,应该( ) ①自认倒霉,忍声吞气,以免坏人报复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③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④不惜一切代价与坏人搏斗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4.下列行为中,体现出公民法治精神和法律至上信仰的是( ) ①吴利打电话向有关部门举报学校附近有一个黑网吧 ②“又该缴税了。”“嗯,我想想怎样少缴点税。” ③八年级女生宁宁坚决制止父亲在工地建设上以次充好、违规操作的行为

最新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一单元 坚持宪法至上 第一课 维护宪法权威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_6

部编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1.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第2课时)教学设计 一、教材分析: 威”第一框题“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的第二课时内容。本课所依据课程标准的相应部分是“成长中的我”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等。“我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中: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宪法责任等。 本框题通过“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和“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的学习,引导学生理解我国宪法原则和精神。本课内容是对前面学习内容的深化,在了解宪法确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本课将进一步从宪法对国家权力的作用引导学生体认宪法价值,明确宪法地位,维护宪法权威,树立宪法至上理念,落实本单元教育目的。本框题内容还为下一框题“如何坚持宪法至上”内容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二、学情分析 八年级的学生在七年级的时候学习了《走进法治天地》这一单元的内容,已经对法律、法治、宪法有了初步浅显的了解,对法律的信仰相比于小学得到了增强,具有一定的学习《维护宪法权威》这一课的基础。但是由于初中生更多的时候关注自己身边的小事,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对国家宪法少有关注,知之甚少,缺乏一定的敬畏感。在人权知识方面,学生在其生活经验的基础上能够感知到国家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关切,但对国家从宪法的角度上尊重和保障人权则了解甚少。因此,增强中学生的公民权利意识,提升宪法在中学生心中的权威,增强公民的人权意识,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中学生自身成长的需要。

三、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认识人权、珍惜自己的人权;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做法产生敬意。 2、能力目标: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为推动人权的实现而努力。 3、知识目标: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原则;知道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了解我国人权主体和内容具有广泛性特点;懂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知道我国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如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 四、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 2、教学难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措施。 五、教学策略与方法:自主学习法、小组合作学习法、案例分析法。 六、课时安排:1课时 七、课前准备:1、了解国家(海南省)开展扶贫工作意义和措施。2、了解聂树斌案件始末,要能陈述基本案情3、查找国家改善公民生存与发展状况的实例。4、了解互联网+政务服务带给我们生活的便利的例子。 八、教学过程 (一)导入 学生进行热点播报聚焦两会: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建议 内容:3月7日上午,全国两《政府报告》中提出要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建议,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增加了专项扣除,首先选择的重点就是子女的教育,大病医疗等老百姓急需关切的问题。

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感谢市局提供这个平台,让我有机会在这里谈谈工作生活中的所思所感。最近,中央电视台刚刚播放了六集的专题片《法治中国》,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今天我也蹭蹭热度,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个有关“法治”的话题——“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之所以想到这个话题,是源于大学时期的同学之间的一次闲聊,聊天的内容是作为法学专业的一名大学生,当你遇到麻烦的时候,你首先求助什么,是求助法律,还是找熟人。答案令人沮丧,大家都认为会先找熟人。将近二十年过去了,现在的答案呢?这道看似简单的选择题其实很直观地反映了我们对法治的信仰程度,也正是这道选择题,让我感受到法治信仰其实离我们每个人都很近。 什么是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信服的态度,是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依赖的姿态,是法律执行的社会心理基石。只有树立了法治信仰,人们才可能对法律忠诚,才会自觉地投入到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斗争中。 那么,我们要怎么做才算是信仰法治呢? 有人曾经总结,一个信仰法治的人大致有五个方面的表

现:一是不论在什么时间、地点或者场合,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没有被迫之心;二是不论别人是否遵守法律,自己都能坚持遵守法律,没有攀比之心;三是不论遵守法律对自己有利还是有弊,都能坚持遵守法律,没有投机之心;四是当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没有怨悔之心;五是能够长期持续地信仰和遵守法律,没有放弃之心。如果一个人具有了上述五方面的表现,那么,不论他是否懂法,我们都得恭喜他,因为他已经成为信仰法治的“法治人”了。 在这里,我也想谈谈我对信仰法治的理解。 首先,信仰法治在于内化于心的规则意识。法治其实就是规则之治,信仰法治实际上就是对规则的信赖。只有当人们自发地承认和依赖规则,规则才能被遵守,讲规则、按规则办事才能成为现实,法治才有可能融入到每个人的社会活动,并成为一种信仰。关于规则意识有许多鲜活的例子,比如里约奥运会的女子接力赛,美国女子接力队因申诉成功被允许单独重赛,导致中国队被淘汰出局,其原因就在于美国代表团找到并利用了《田径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申诉结果出来后,中国队提出了抗议,列举了多条理由,咋一听都有道理,但遗憾的是没有援引任何规则支持自己的诉求。这一事件虽是个案,但恰恰反映了我们规则意识的欠缺,这种欠缺导致的结果是我们不知道依靠规则,

[整合]部编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导学案:第十课第2节 我们与法律同行(一)共3份

我们与法律同行 【学习目标】 1.了解依法办事的要求,了解和掌握如何树立法律信仰。 2.学会依法办事,养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习惯。能运用法治的方式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3.能发自内心的尊崇法律,增强法治意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学习重点:学会依法办事。 学习难点:树立法律信仰。 一、自主学习 1.学会依法办事 (1)依法办事,就要遵守。遇到问题需要解决,应当通 过,表达自身合法的和。在实现的过程中,还要自觉维护的合法权益。 (2)依法办事,就要养成的,逐步成长为社会主义法治的、、。 2.树立法律信仰 (1)树立法律信仰,就是地法律、法律、法律和法律。当成为我们的真诚信仰时, 就会铭刻在我们心中。 (2)增强意识,依法办事,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青少年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更应该成为和。 二、合作学习 1.我们应该如何依法办事? 2.树立法律信仰要求我们如何做? 三、复习巩固 1.法律秩序是我们健康成长所需要的,而良好法律秩序的形成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因此,我们应该( ) A.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熟练地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就行了 B.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攀登科学高峰 C.依法办事,善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成为法律的坚

定捍卫者 D.积极锻炼身体,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到底 A. ①②③④ B. ②③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④ 2.别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应当() A.找人帮忙,私下解决 B.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C.打击报复,以牙还牙 D.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3.河流虽急,沿着河槽走;人虽众多,守着法律走。这句话提示我们( ) A.爱护河流,保护河流 B.遵守法律,依法做事 C.珍爱生命,学会坚强 D.远离闹市,品味生活 4.14岁的小科为了弄钱去上网,和网友小刚商量出了合伙偷走堂哥的出租车,以此向堂哥要钱的鬼点子。一天晚上,小科等3人在偷车时被堂哥发现,民警和30名的哥合力追击,将被盗车截住。目前,小科和网友小刚因涉嫌盗窃被刑拘。这告诉我们( ) ①在我们身边,有一些同龄人,因缺乏法律知识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②网吧是这些同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③我们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④要做到知法懂法,努力提高自己的守法自觉性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5.法治的意义就在于依法办事。下列符合依法办事要求的是() A.有人欺负我,我就欺负他 B.拆迁“钉子户”无理取闹 C.为增加收入,尽量少缴税 D.在商场购物时,遵守秩序 6. “大头女孩”秋子,在上海求职中遭遇相貌歧视,随后她向上海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劳动部门两次调解后,秋子获得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这说明( ) ①每个公民都具有独立和平等的人格和尊严,不允许受到任何歧视 ②法律必须保证所有的公民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护 ③平等的适用法律,就要反对特权 ④公民可以用法律武器反抗歧视,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怎样被信仰

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范愉 【关键词】法律与宗教、法律与道德 【点击次数】2161 【阅读次数】1“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1],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这句箴言对我们的法学家是一种启迪,引发了许多感悟。人们据此论证,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人们发现,中国的落后,就在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并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为了使我们的社会走向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和机制。对民众,需要的是为权利而斗争;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以道德无涉、价值无涉为口号。 法治成为我们时代最美好的理想,然而曾几何时,法律成了道德和情理的对立物,拔地而起的法律因为缺乏“力度”,孤独地与不信仰法的社会奋战着,显得那样无奈。“以德治国”的口号,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意识形态上的偏激,但也同时带来了它的副作用——我们社会特有的逆反心理被调动起来了,法学界对道德等社会规范的排斥更带上了一些社会批判的味道[2]。在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和此后的有关案例讨论中,很多法学界人士(乃至社会)明显地表示出一种非道德化的倾向[3],对于法院某些依据公共道德规范作出的判决,表示出极大的不满,认为这是以道德取代法律,以社会效果取代法律自身的判断,并愤愤不平地要为那些“二奶”、“第三者”的名誉权讨个说法[4]。随着民法典编纂的日臻完成,分析注释法学必然将走向新的兴盛,这是否预示着新的一轮非道德化的法律思潮即将到来?法律的信仰是否必然以非道德化为前提或代价?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系列公开演讲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作者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尽管这两个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

关于法律信仰 培养

关于法律信仰培养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法律信仰信仰培养法治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

部编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我们与法律同行》教学设计

《我们与法律同行》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了解依法办事的要求,了解和掌握如何树立法律信仰。 2.能力目标: 学会依法办事,养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习惯。能运用法治的方式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能发自内心的尊崇法律,增强法治意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教学重点】 学会依法办事。 【教学难点】 树立法律信仰。 一、经典案例导入新课 【多媒体呈现案例】 《今日说法》栏目中,有这样一个案例:16岁的中学生小天(化名)因多次被所谓的学校“老大”勒索而不敢向家长说明,终于恼羞成怒,用匕首将其中一人刺死……小天就这样亲手毁了自己的美好前途,小天的失足,让我们为之喟叹,为之惆怅,为之痛心,为之惋惜……但我们能做的,难道真的就只有这些吗?设想一下,如果小天被逼无奈时能用“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一切悲剧恐怕就不会发生了吧! 教师点拨: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今天我们来学习第十课第二课时《我们与法律同行》,让我们学会依法办事,树立法律信仰。 二、探究新知 (一)学会依法办事 活动一:运用你的经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教材P100) 问题:这些做法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要求:学生自主观察四幅图片,独立思考图片后的问题,感受图片中的活动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教师小结:法律的保障功能的实现需要我们每个人对法律的尊崇和遵守。生活中,我们要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如果违背了法律,会有什么后果。法律保障人们的幸福生活,要学会依法办事。 活动二:探究与分享(教材P101) 问题:你认为小宇应该怎么做?为什么? 要求:学生自主阅读情景材料并认真思考后面的问题,在小组内交流分享,教师进行总结。 教师小结:遇到问题需要解决,应当通过法治方式,表达自身合法的诉求和愿望。在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还要自觉维护他人和集体的利益。依法办事就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活动三:观察思考,交流分享 【多媒体呈现】呈现几则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图片,让学生观察和思考,理解依法办事的要求。 问题:依法办事,中学生该如何做? 要求:先认真观察图片并自主思考,然后参与小组分享交流并讨论达成共识。教师小结:树立法律意识,就要养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习惯,逐步成长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依法办事,就要养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习惯。 (二)树立法律信仰 活动四:探究与分享(多媒体呈现图片)(材料P102) 图片一: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宣誓 图片二:宣誓的具体内容 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有什么意义? 要求:1.学生先阅读问题,然后带着问题去阅读材料并进行思考,参与小组分享交流并达成共识,最后由小组代表参与班级展示分享。 2.学生模拟宪法宣誓,并读誓词,感受并树立宪法的权威。 教师小结:树立法律信仰,就是发自内心地尊崇法律、信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当法律至上成为我们的真诚信仰时,法治精神就会铭刻在我们心中。活动五:探究与分享(教材P102) 问题:以下这些法律规定,你自觉遵守了吗?怎样才能更好的遵守?

世界最著名的法律谚语

世界最着名的法律谚语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 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 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一一【美】道格拉斯 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一一【德】马克思 3.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一一 【英】彼得?斯坦 4.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一一(英)波洛克 5.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一一爱德华?考文 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一一【美】马克.吐温 7.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一一【英】达雷尔L 8.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 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 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一一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 ? 9.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一一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10.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 运而变化。一一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11.法不阿贵,绳不绕曲。一一韩非子

【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第1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件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学习目标 1.认识宪法的基本原则。 2.掌握宪法是如何保障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认识人权,掌握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做法。 教学重难点宪法保障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学习过程 一、情景导入 读小眉的周记回答问题: 1.除了这三个国家机关外,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和场所悬挂国徽? 2.为什么这些国家机关和场所要悬挂国徽? 3.为什么我国很多国家机关的名称里有“人民”二字? 二、自主学习 阅读课本,回答下列问题。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法律依据、经济基础、基本途径、保障措施分别是什么? 3.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什么?人权的主体和内容是什么? 4.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合作探究 探究一: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活动一: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材料一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思考: 1.上述材料说明什么? 2.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 活动二: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保障 材料一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材料二课本第4页“探究与分享”四幅图片 思考: 1.为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的什么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2.我国经济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3.公民通过什么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4.为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还做了哪些规定? 探究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活动三:走进生活 依据《中国扶贫开发报告2016》数据,从1981年至2012年,中国贫困人口减少了7.9亿,占全球减少贫困人口的71.82%。由于中国的贡献,全球人类发展指数提前2年多达到2014年的水平。2015年7月6日联合国发布的《2015年千年发展目标报告》显示,中国极端贫困人口比例2014年下降到4.2%,中国成为世界上减贫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率先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国家。过去的5年,中国有5 564万人摆脱贫困,相当于平均每3秒就有一人跨过贫困线。 思考: 1.上述材料体现了我国的哪一项宪法原则? 2.我国为什么要大力开展扶贫工作?你知道我国有哪些扶贫举措吗?你认为国家应该如何帮助贫困人群?

法律如何被信仰

法律如何被信仰 ——读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的一点余思 □ 肖明明 2014年4月17日《人民法院报》第6版 当我们在谈论法律“信仰”问题时,其实是在究问法理学中的两个核心问题,即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是什么”的答案决定了法律能否被信仰,而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解答又决定了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世界知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在对法律与宗教的对比讨论中,发现了连接法律与信仰之间的桥梁,并指出了人们所期待去信仰的法律所应具备的条件与要素,以及如何培养民众的法律情感以助力法律信仰的形成。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以及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呢? 作为信仰对象的法律——法律的真实要素之辩与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纵观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曾先后涌现十多种法学流派,但正如伯尔曼所言,西方法律传统是建立在三个主要法律哲学流派的统合基础上的,“这三个法哲学派别——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和历史法学——分别将法律的根据追溯到政治意志、道德理性和良知、历史经验”。可见,作为一个“传统”,西方法律积淀是由政治、道德和历史三重渊源构成,即分别来源于其所对应的三个主要法学流派。 法律实证主义,关切的是在政治国家视野下,作为自足系统的法律的规则治理。它的哲学基础,是一种“世俗——理性模式”,即相对于自然法而言,将法律世俗化和规则化,而这种世俗化又以对民众及法律自身的理性假设为前提。实证主义法学,遵循逻辑的、分析的研究方法,将法定义为依政治权威的意志制定并以暴力惩罚为后盾来实施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即视法律为一种社会事实,属于“是”的范畴,将其与道德理性“应当”和历史记忆的“曾经是和正在成为”截然分开。此种法哲学将法律的基本要素归结为“规则”。 自然法思想,承认法律规则的世俗性和实在性,但仅赋予其从属性,使之从属于某些具有本质性和终极性的价值或原则。自然法便蕴含于这些“高级”原则或价值之中,赋予实在法以目的,并示明法律的未来。总之,自然法哲学强调法律构成中的“价值”要素。 历史法学认为法律的渊源和发展主要是依赖一个共同体(如民族)的生生不息的共同历史经验,法律首先来源于个人和群体在其日常交往中创造的习惯、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苏清柱 【内容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通过公正审判,使每个当事人受到一次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只有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法治才能成为一种“国家信仰”,法治才有最坚强的支撑。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人治 开篇列举两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故事:第一、“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如果乃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第二、“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的负累。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圣人说,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上述的例子鲜明而生动地告诉我们:什么是法律信仰?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对具体法条背得再多再熟,对一个国家的法治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呢? 历史告诉我们,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低约束,不是纯粹理想的乌托邦。然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指出,传统社会有强烈的“清官”情节,表现了人治模式的根深蒂固。然而法治作为一种信仰已经成为现在国家最基本的准则。法治信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社会的现代化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如果没有这种支持,法律文化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修订稿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苏清柱 【内容摘要】:“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通过公正审判,使每个当事人受到一次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只有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法治才能成为一种“国家信仰”,法治才有最坚强的支撑。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人治 开篇列举两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故事:第一、“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如果乃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第二、“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的负累。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圣人说,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上述的例子鲜明而生动地告诉我们:什么是法律信仰?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对具体法条背得再多再熟,对一个国家的法治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呢? 历史告诉我们,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低约束,不是纯粹理想的乌托邦。然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指出,传统社会有强烈的“清官”情节,表现了人治模式的根深蒂固。然而法治作为一种信仰已经成为现在国家最基本的准则。法治信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社会的现代化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如果没有这种支持,法律文化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把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血液中去,融入到世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这是中国实行法治的困难所在,同样,也是在中国实现法治的前途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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