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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人士事务管理目标责任书

宗教人士事务管理目标责任书
宗教人士事务管理目标责任书

良种场良种场宗教人士落实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良种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办公室

二○一三年六月

良种场宗教人士落实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责任书

为确保我场各宗教场所的平安稳定,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按照《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则》,保持宗教活动的正常化,落实宗教事务管理的“三管一负责”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与各村签订统战、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本责任书的责任对象:宗教人士为第一责任人,签订责任书。(二)目标任务

1、认真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和党的民族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引导开展“双五好”(五好宗教人士、五好宗教活动场所)活动。

2、遇到突发事件,能保持头脑清醒,积极地协助政府做好劝阻说服教育和事件的平息工作,维护好本场所内部及周边群众的民族团结工作。

3、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从事合法宗教活动;讲经中,以新编卧尔兹为标准,正确阐释宗教教义、教规;不私带塔里甫(满拉),不私下传教,不得指定他人在场所内讲经,不组织跨地区宗教活动,不组织直属亲属参与零散朝觐活动,场所及周边发生异常情况,能及时、公正地向相关部门汇报。

4、不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妨碍国家教育、计划生育等制度,以及其他损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积极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培训学习班。

5、宗教活动场所各项制度健全,并按照规定标准制定上墙,严格执行重大节日值班制度,人员落实到位;场所主要位置设有明显的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预防未成年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的宣传板报、宣传栏或橱窗;宗教场所内有《宗教事务条例》、制止零散朝觐、“八荣八耻”、三热爱等方面的宣传内容,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定期公布账目,便于群众监督。

6、民族宗教矛盾纠纷发生时,各村要在第一时间向乡党委、政府报告,村负责人要及时赶到现场稳定局势,做好政策宣传和劝导等工作。

7、认真执行民族宗教矛盾纠纷排查月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并对发生的民族宗教矛盾纠纷及时妥善处理,主动调处率要达到95%以上。

8、在开展民族宗教团结月活动中要有安排、有措施、有总结。积极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宗教事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条例》的宣传活动,认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

9、认真做好公、私朝觐工作。积极向片区信教群众宣传公朝,防止和杜绝私朝。特别是要向穆斯林群众宣传党和国家“有组织、有计划”的朝觐工作政策,揭露非法朝觐中介组织和组织者骗人、害人、坑人的勾当,宣传零散朝觐的危险,教育广大穆斯林群众正确对待“朝觐”,不要上当受骗,坚持走政府有组织的朝觐渠道,不参加零散朝觐。

三、责任考核

(一)依照本目标责任书,责任人对本村辖区内的统战、民族宗教工作负总责。

党委书记(签字):

村支部书记(签字):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一三年月日

XXX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

XXX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十: 民族墓地管理制度 1、为加强民族墓地管理,保证民族员工送葬后事事宜的正常进行,特实施此墓地管理制度。 2、民族墓地管理事宜由一区宗教活动点民主管理小组承担,管理小组指定一位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墓地管理。 3、为保证墓地的安全,要安排看守员,看守员由管理小组推荐,统战科备案,看守员身份清楚,双方有合同,责任要明确。 4、要保持墓地的内外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扫,不准乱堆放垃圾,不许周边区域和道路的环境卫生造成影响,随时做到墓地整齐,干净,做好环境绿化工作。 5、要明确墓地大门关闭时间,防止地方居民埋葬尸体。 6、墓地只供我公司常住户口员工使用,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埋葬地方人员的尸体,如有违反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员工埋葬后,要适当收取修造墓坑费,收费标准由民主管理小组研究确定,管理小组会计应当及时收取墓坑费,不准任何人挪用或贪污,并上报统战科统一管理。 8、做好墓地修造墓坑工作,每年保证最少30间备用墓坑。 9、不允许乱修建坟墓,民主管理小组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修建坟墓要简单,尽量避免豪华浪费。 10、其他宗教活动点的民主管理小组,对墓地管理工作有权监督和提出合理建议。 XXX勘探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 2001年元月

XXX公司宗教事务十项管理制度之五: 信教群众必须遵守的有关制度 1、信教群众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党的宗教政策,拥护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法律尊严、人民的利益、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热爱祖国,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不允许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破坏社会治安、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准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4、自觉服从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的管理和安排,爱护财产,关心安全、

正确贯彻政策 依法加强管理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正确贯彻政策依法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正确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又是一个复杂的实践课题,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人们在对待宗教问题上更新已有的观念,而且需要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法、途径、机制等方面,不断地进行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一、树立“和而不同”的思想理念,在意识形态领域实现最大融合 1、“和而不同”是中国的传统文化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中心,并吸取了道、墨、法各家以及宗教文化等精华,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与演化而形成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而不同”是促成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中,经过历代各家学者的阐发,“和而不同”逐渐成为中国的传统文化精神。在“和而不同”精神的作用下,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了多元共存、和睦相处、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格局;也正是由于“和而不同”精神的影响,历代统治者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大家都能基本上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也处于一种和谐的关系之中。 2、党的民族政策方针体现了“和而不同”的精神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明确提出了同

宗教界人士结成爱国统一战线的思想。毛泽东指出:“共产党人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中国共产党坚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因世界观上的不同而排斥宗教界人士,在反帝爱国的共同基础上同他们建立统一战线,从而赢得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我国宗教领域也相应地进行了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党同爱国宗教界人士的统一战线也得到巩固与发展。1991年,江泽民在会见我国各宗教团体主要领导人的谈话中明确提出了“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方针,体现了党和国家正确处理同爱国宗教界人士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扬了中华民族“和而不同”的传统文化精神,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把宗教界人士纳入爱国统一战线的范畴,创造性地解决了中国的宗教问题。 3.树立“和而不同”的理念,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的宗教徒有着爱国爱教的光荣传统,各宗教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大众,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主张体现的都是有益社会的精神。宗教与社会、各宗教内部以及宗教之间的和谐是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

《宗教事务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宗教事务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4、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5、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任何组织或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7、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与处分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9、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10、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二、判断题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 2、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 3、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 4、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 5、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对) 6、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对) 7、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8、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

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1.12.20 【实施日期】1991.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6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0日西藏自治区 人民政府颁布)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政府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各种宗教、各教派、各宗教团体、各宗教活动场所一律平等;信教和不信教、信仰不同宗教和各教派的群众都要彼此尊重,相

互团结,共同致力于我区的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 第二条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政府保护宗教职业人员履行正常的宗教和教务活动。 第三条政府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任何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个人都要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宗教不得干涉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及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 第四条全区维修开放的各宗教、各教派的宗教活动场所,在整体上已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今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维修开放新的宗教活动场所。 自治区境内已维修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要按照国宗发[1991]110号通知办法进行登记,建立各类档案。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所在地政府对自己负责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认真制定具体行政管理措施,切实管好。 第六条各宗教活动场所除一般宗教活动外,凡举行重大宗教活动和大型宗教节日,须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维持好活动期间的秩序。 第七条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僧尼实行定编定员。各地(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宗教人士培训计划.

宗教教职人员培训计划 为切实提高全县宗教教职人员的文化水平、管理能力和宗教学识,县民宗局全面启动2017年教职人员培训计划。计划利用一年时间,在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佛教、伊斯兰教五大宗教45个宗教活动场所中,分层次开展培训。 一是对民族宗教干事,在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处理民族宗教领域出发事件等方面进行培训,使民族宗教干事深刻地认识到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和身上的责任,增强做好基层宗教工作的信心和本领。 二是对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进行宗教事务管理、宗教学识水平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通过各种层次的培训、交流、参访,不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业务素质和宗教学识,拓宽他们的视野,提高他们的层次,使他们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三是对教职人员,在鼓励他们参加各类学历培训和宗教院校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分专题进行以政治理论教育、宗教业务知识、现代科技知识、个人修养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2015年,我局先后举办各类培训班6期,培训宗教教职人员224人(次),管委会成员620人(次)。推荐4名中青年教职人员在省社科院、经学院学习深造,教职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大力提升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总结 范文预览:按照蚌宗【2012】12号文件精神,为了在全区宗教界扎实开展学习月活动,大力进步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大指导,落施责任。建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各宗教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月活动指导小组,负责对活动的指导、领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宗教活动场所也建立了相应的班子,并方案专人详细负责。二、制定方案,精心组织。研究制定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方案,明确了活动的领导思想、总体目的、活动内容、工作要求。召开了各镇、街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会议,对学习月活动进行了方案安排。三、丰富内容,形式多样。以学习宣讲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以及《宗教事务条例》为重要,不断丰富学习宣讲内容。通过举办座谈会、学习班等形式,组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政策法规学习。通过政策法规上墙、悬挂宣讲条幅、摆设宣讲台、设置宣讲展板、发放宣讲材料等方法, 宗教人士管理培训工作总结第一篇 《2012年度统战宗教工作总结》 2012年度统战宗教工作总结 我镇统战宗教工作,根据年初制定的计划,在县米欧你总局和统战部门的指导下,镇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下,以“三个代表”为指针,认真学习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县统战宗教会议精神,围绕震党委的中心工作,努力把握我镇统战宗教的工作要点,发挥职能作用,掌握工作方式、方法,为我镇的社会稳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学习、宣传情况 镇党委、政府对宗教管理工作认真负责,把宗教管理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紧抓宗教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宗教人士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主要学习对象是我镇政协成员、清真寺的伊马木、毛拉。今年先后组织学习4次,由各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干部、站(所)负责人、机关干部、辖区居民参加了培训班。另外,镇党委、政

依法加强宗教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综述

依法加强宗教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宗教发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宗教事务管理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缺失。这些都制约着宗教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政治安全。宗教管理的不完善,不仅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宗教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差,也使得信教群众的合法宗教权益也频频遭受侵害。因此,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更新宗教管理理念,健全管理机制,推进宗教工作依法行政,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热点难点之一。 一、分析宗教事务管理现状,排查重点难点问题 我区是泉州市宗教工作重点县区之一,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在区域内均有众多信徒。现有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两会”(即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三个宗教团体,正式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共计164处,其中佛教场所89处,道教场所55处,基督教场所19处,天主教场所1处,另有民间信仰场所431处。在所有登记场所中现有教职人员共计175人,其中佛教134人(含清修女24人)、道教12人、天主教1人、基督教28人。建区以来,全区宗教领域基本稳定,四大宗教和睦团结,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宗教事务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 (一)教众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信教动机具有盲目性。 信教群众的人员构成呈现出老年人口多、女性人口多、身患疾病的教徒多、文盲半文盲人口多的“四多”特点。由于科学普及工

作的欠缺,使教徒的信教动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功利性,造成正常的宗教活动与迷信活动时常混杂在一起。就是教职人员也是良莠不齐,基督教会有许多未经过专业培训、未取得相关部门认定备案、政策、法律知识欠缺的“义工”,佛教方面还有大量闽南地区普遍存在的“清修女”,道教方面也存在教职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及思想觉悟偏低、宗教修养不高等普遍情况。 (二)宗教活动场所较为分散,不利于实行统一管理。 我国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由此可见,登记是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合法地位的必经程序,是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的前提条件。宗教活动场所未履行合法的登记程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分散性,便不利于政府实施统一管理。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目前尚有431处未登记的民间信仰场所。而一些纳入管理的登记场所也存在着地理位置偏远、面积狭小、信息闭塞或滞后、教职人员缺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管理上同样存在一定难度。 (三)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跟不上形势要求。 目前宗教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文件。有些规定比较宽泛,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严谨和扯皮现象。同时,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存在人员少、经费少、力量薄弱等因素,导致行政执法力量不足,目前的管理仅限于宣传、协调、引导等,无法有效行使行政执法的职能。乡镇宗教工作,虽建立了管理网络,明确统战委员兼任,但由于统战委员大多担负繁重的中心工

宗教事务法规专场知识竞赛试题题库

宗教事务法规专场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75题) 1.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 A )责令改正。 A.宗教事务部门 B.司法部门 C.公安部门 D.民政部门 2.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宗教( C )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A.本土化 B.现代化 C.中国化 D.国际化 3.新修订的《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于( A )起施行。 A.2019年5月1日 B.2019年5月31日 C.2019年6月1日 D.2019年6月31日 4.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 C )。 A.不受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B.不受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 C.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D.接受境外宗教团体的指导 5.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 D )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

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A.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B.世界命运共同体思想 C.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相互尊重、平等、友好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事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 B )。 A.工作部署 B.财政预算 C.年初预算 D.政府报告 7.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可以依法委托( A )对辖区内的宗教进行管理。 A.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B.企事业单位 C.村(居)委会 D.宗教团体 8.( B )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宗教事务方面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A.乡级 B.县级 C.设区市级 D.省级 9.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 B )的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我国几十年来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重要经验。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必须加快宗教方面的法治建设,努力实现宗教工作的法治化。 宗教工作要纳入法治化轨道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它必然要开展各种活动,与社会其他方面、与政府发生各种关系,要发生各种事项,这些活动、关系、事项就是宗教事务。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履行正常的职责,这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自然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政府管理的主要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这部分宗教事务。 按照依法治国要求,党要依法执政,党对宗教问题的主张就需要通过宗教立法,变为国家的意志、社会准则,从而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党的宗教政策法律化,使政策更具操作性,使政策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有利于政策的贯彻落实。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宗教领域中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宗教工作面临更多新挑战、新考验。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要改变过去常用的行政思维和行政方式,应当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完善立法,切实规范管理,进一步严格执法。 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对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本质上就是要进一步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深入研究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律,找准以法治推动宗教事务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宗教事务管理的主要方面基本有法可依,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以及广大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宗教事务管理方式实现了主要依政策管理向主要依法管理的重大转变,宗教工作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轨道。按照十八大要求,宗教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使法治成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式,进一步加快宗教事务法治化进程,为实现2020年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作贡献。 加强宗教法制建设 依法管理,首先要有法可依。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科学立法,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解决,这些都对加强宗教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党对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加快宗教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1991年6号文件的要求,宗教立法工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我国宗教立法走的是一条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到行政法规,从单项法规到综合性法规的道路。 按照宗教事务方面立法先单项后综合的思路,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两部单项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这标志着我国宗教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宗教事务管理进入依政策管理和依法管理并行并重的阶段。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年度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 (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 (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第九条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改建、扩建,还须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在寺观教堂需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经办理工商、文化登记等手续,可以经销国家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 同志们: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于~年11月30日发布,并将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是当前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春节前,中央、省政府已经分别召开了学习贯彻《条例》工作会议,对学习贯彻条例做了全面部署。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我们在全县农村、企业工作会议后,及时召开了今天这个工作会议,同时也作为一次培训,目的就是进一步加强对~、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深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提高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今天的会议议程有两项:一是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长****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作发言;二是县委常委、~部**部长作重要讲话。 下面,我们请县委~部副部长、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长***同志发言,大家鼓掌欢迎! .............................. 下面,我们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县委**常委作重要讲话,大家鼓掌欢迎! .............................. 同志们,刚才***同志总结了《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阐述了《条例》的内涵实质,要求大家把握《条例》的五大特点和学习贯彻《条例》必须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的五大关系,并结合我县实际,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推进我县宗教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县委**常委就学习贯彻《条例》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要求大家统一思想,深刻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二是要求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实质,坚持联系实际,充分发挥《条例》效能,坚持群众路线,努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三是要加强领导,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宗教工作抓紧抓好。要求大家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问题。希望大家按照会议的部署和**常委的要求,紧密结合各乡镇各部门的实际,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宗教工作的重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使该《条例》成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保障,成为规范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武器。大家回去后,要把今天的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方针的保障,是党在宗教工作上与时俱进的体现,是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宗教工作的重点。而宗教行政执法工作则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核心环节,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正确把握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必须处理好依法管理和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依法管理和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依法管理是为了保证顺利地完成党的宗教工作任务,有效地实现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持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因此,管理要体现保护,保护需要管理。一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依法管理是为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制止和打击,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依法管理就可以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号施令,不分正常宗教活动还是非法活动,一概加以限制,甚至粗暴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如果这样,将有悖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原则,有悖于党执政为民的宗旨,不利于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二是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对宗教事务依法加强管理,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有效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法律的支撑。过去我们主要靠政策来管理宗教事务。政策调控的缺陷,就在于其缺乏国家强制力,缺乏充分的透明度,“弹性”较大。这样一方面导致宗教下策执行有偏差,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导致对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处理不力。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震慑性、强制性、公开性、权威性、稳定性等特点,即所谓法律的“刚性”。宗教界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确认后,可以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被法律规范后也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二、必须处理好行政处罚和思想教育之间的关系 宗教工作最重要的一条是教育、引导和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现代化建设作贡献。因此,不能因为有了法律武器,就忽视或者削弱对他们的教育引导。一要看到宗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宗教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摆脱了反动阶级和帝国主义的控制和利用,成为我国信教群众自办的宗教事业,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办法是耐心说服、批评教育。绝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人为树敌;也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自讨苦吃。因此,对于宗教方面的问题要慎用行政处罚手段,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就不一定处罚。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越是强调依法管理,越是要加强思想教育。二是充分认识宗教事务管理的特殊性。宗教方面违法行为的内核多数还是思想问题,可以通过教育引导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就不一定动用法律,能不处罚的尽可能不处罚,处罚过程中表示悔改的也不一定非要作出处罚决定。真正动用法律给予处罚的应当是屡教不改,影响很坏的少数案例、个别人员。三是处罚与教育并重。对影响面广、牵涉群众多的案件,首先要教育疏导群众,解脱大多数群众,切不可不做工作就去处罚;其次对领头者、严重违法者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处罚要公正公开,要办成“铁案”,这样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发挥出法

(整理)宗教管理办法.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1126 【实施日期】 19990101 《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 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庙、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以及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固定的简易活动点。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 (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五)有管理规章; (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该场所所属的宗教团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 (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六条在园林和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征求当地风景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国家直管公房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一)设立新的或者恢复规模较大的寺观教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恢复一般规模的寺观教堂,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设立简易宗教活动点,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恢复属文物保护单位、且建国后从未进行过宗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其管理组织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具有法人条件的,同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宗教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迁移、合并、终止以及变更登记,应当由该场所管理组织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经批准登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其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十一条境外组织和人员不得在我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 管理组织的成员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推选,经所在地宗教团体批准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重点佛道教寺观管理组织成员,同时报省级宗教团体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宗教活动,办理教务;

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总结

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20XX年民族宗教工作总结 马峡镇20XX年民族宗教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宗教工作,确保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我镇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按区对我镇年初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大宣传,努力扩大影响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工作中,组织涉及民族宗教工作面较大的村社干部和部分党员,认真学习了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条列》和省、市、县宗教管理会议精神5次,其中:由镇综治维稳办召集村负责宗教管理经办人学习1次;还亲临了宗教场所对信教群众和一并请到了部分村社干部参加,先后学习了3次之多。 二、领导重视,经费有保障 民族宗教事务工作,马峡镇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在年度目标工作中,已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并对民族宗教工作重点村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在平时的工作中,镇政府落实了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具体是由镇政府一把手负责全面工作,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三、管理网络健全,宗教工作责任到位

为进一步做好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化解处理工作,进一步正确处理好影响民族团结和宗教稳定等工作,镇政府健全了三级网络管理责任制,具体是镇政府到宗教场所重点村,采取镇对村社的逐级管理网络,具体分工是村级由村主任兼任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和涉及场所的所在地的村民小组长具体负责。在落实管理网络的同时,镇对村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村对社纳入年终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考核。 四、加强管理与指导 在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和谐宗教场所”创建活动中,马峡镇以刘店北寺为重点,指导场所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了刘店北寺建寺以来一直未规范的财务行为,建立了依法由信教群众公开选举了寺管会成员,得到了广大信教群众的赞扬,其次是积极发动镇机关各部门和努力争取区主管部门的配合,努力为寺庙俳优解难工作中。 五、正确引导,加强监管 正确引导场所信教群众树立爱国主义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使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破除迷信反对邪教等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既场所开展大型活动的过程中,定期对活动场所检查,自我学习制度等。 在强化监管工作中,镇政府坚持了在各种节假日和场所开展的每次活动中,镇综治维稳办一道检查火灾、水灾、房

关于市依法管理宗教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市依法管理宗教工作的调研报告 6月20日,市政协民族宗教台侨属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在副主席杨丘远的带领下,对我市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工作进行调研。调研组一行先后实地察看了汊涧镇东胜寺、釜山教堂和龙隐寺,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市宗教局关于我市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情况的通报。在实地察看、听取通报和座谈讨论的基础上,委员们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现状和主要工作 从视察情况来看,我市拥有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道教等四大宗教,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68个,其中佛教寺庙41个、基督教堂点24个、道教场所2个、清真寺1个。登记备案教职人员300多人,信教群众近3万人,其中佛教1万人、道教8000人、基督教6000人、伊斯兰教2600人。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增团结、促发展,构和谐、保稳定”的工作思路,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稳步推进和谐天长建设。 1、加强领导,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制日趋完善。落实了市领导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制度,对宗教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题协商研究,确保重大事项平稳开展。统战部、民宗局对帮抓宗教团体工作进行分工,对基层宗教工作分管领导

和专兼职干部进一步明确,加强县乡村三级联动,全市所有宗教场所都设立了管理委员会,形成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秩序和谐稳定。严格履行宗教工作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制定考评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和教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清查整顿,杜绝私设聚会点、乱建乱传等现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3、突出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不断规范。健全完善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学习培训、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引导宗教场所积极争创和谐寺观教堂。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管,及时了解活动开展情况,确保活动有序依法平稳进行。强化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实行钱帐分离,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等程序。 4、强化队伍,宗教管理工作能力不断提升。制定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培训计划,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学习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知识。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为契机,为宗教活动场所配备学习、宣传资料,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宗教界人士的整体素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宗教事务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胁迫、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第四条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民族和睦、宗教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宗教极端和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境外势力的干涉、支配。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会议发言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会议发言导读: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同志们: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于2004年11月30日发布,并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是当前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春节前,中央、省政府已经分别召开了学习贯彻《条例》工作会议,对学习贯彻条例做了全面部署。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我们在全县农村、企业工作会议后,及时召开了今天这个工作会议,同时也作为一次培训,目的就是进一步加强对统战、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深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提高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今天的会议议程有两项:一是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长****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作发言;二是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作重要讲话。下面,我们请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长***同志发言,大家鼓掌欢迎! .............................. 下面,我们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县委**常委作重要讲话,大家鼓掌欢迎! .............................. 同志们,刚才***同志总结了《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阐述了《条例》的内涵实质,要求大家把握《条例》的五大特点和学习贯彻《条例》必须正

确把握和妥善处理的五大关系,并结合我县实际,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推进我县宗教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县委**常委就学习贯彻《条例》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要求大家统一思想,深刻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二是要求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实质,坚持联系实际,充分发挥《条例》效能,坚持群众路线,努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三是要加强领导,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宗教工作抓紧抓好。要求大家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问题。希望大家按照会议的部署和**常委的要求,紧密结合各乡镇各部门的实际,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宗教工作的重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使该《条例》成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保障,成为规范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武器。大家回去后,要把今天的会议精神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领导干部学习贯彻。要应用标语、板报等形式,在辖区内宣传《条例》的主要精神,营造学习氛围。要按照《条例》的内容,结合治理乱滥建工作,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将学习贯彻《条例》和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今天会议到此结束。下面一个通知:请各乡镇与会同志到**酒家268用餐。散会!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 感谢您的阅读,本文如对您有帮助,可下载编辑,谢谢

工作总结:坚持法治思维,提高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水平

工作总结:坚持法治思维,提高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水平 我国共55个少数民族,其中22个全民信教,全国各类信教徒1亿余人,宗教场所8万余处。宗教事务问题在实践中呈现出复杂的格局,且在新形势下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问题息息相关。如何通过法治手段实现对宗教事务问题的有效治理,确保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是一个重大课题。 一、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律现状 在我国,宗教界人士和一直关心宗教的人们一直在关注一个问题,如何将保护公民宗教自由落到实处。由于我国宗教的法制建设体系并不完善,所以在规范宗教活动、指导政府执法等方面有很多欠缺。无论是民族地区还是非民族地区都存在宗教事务管理的各种问题。本文以新疆、西藏两个自治区为样本,分析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现状。 (一)新疆宗教事务管理概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宗教种类大致包括伊斯兰教、道教、基督教、佛教、天主教以及东正教六种。新疆的宗教实务有三个特点。第一,信教群众多。新疆各类宗教教徒总数超过千万,占当地居民比例一半以上。第二,宗教活动场所多。据统计,新疆境内可供宗教活动使用的场所达24000余处。第三,教职人员多。新疆宗教教职人员总数达29000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受各类宗教的影响非常深远,能否以法治化手段管理好当地宗教事务,事关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 新疆已初步建立适用于当地的宗教法律规范体系。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等上位法为依据,新疆自20世纪90年代起陆续出台了用于管理宗教事务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于1988年、1990年分别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和《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并就宗教职业人员的管理问题制定了《宗教职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修正了《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于2014年通过了《宗教事务条例》。可以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立法、行政部门已构建初成体系的地方规范,用于治理当地宗教事务。 虽然新疆已初步建立适用于当地的宗教法律规范体系、宗教事务治理网络体系,但其宗教事务管理活动仍然在法律体系、法治环境、执法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宗教事务法规体系有待完善。长期以来,我国缺乏位阶较高的宗教基本法,而主要以地方法规规章、宗教政策为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据,这容易导致不同层次宗教规范在适用层面出现冲突。具体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当地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宗教事务条例》确立了信教者与不信教者权利平等原则,鼓励、提倡不同民族和睦相处,旨在确保宗教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维护民族团结。但在宗教事务管理的具体机制上,条例存在一定不足,例如第37条未明确界定未成年人参与宗教活动的范围、关于行政处罚主体的规定也模糊不清,等等。第二,宗教执法机制存在不足。尽管新疆境内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均设立了宗教执法机构,但具体机构设置不具有合理性,合署办公的现象在实践中成为主流,使得宗教执法机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不具法定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地对宗教事务进行治理。 (二)西藏宗教事务管理概况 西藏宗教种类大致包括藏传佛教、雍仲本教及其他民间宗教。其中,藏传佛教在西藏境内分布最广,现有寺庙共计1700余所,佛教僧尼共计4.6万余人;雍仲本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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