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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公安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天津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公安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天津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公安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天津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公安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2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公务员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中共天津市委

【发布日期】2012.04.11

【实施日期】2012.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征兵办、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津人社局发〔2012〕26号)

各区县组织部、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公务员局、国税局、人民武装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员工30%及以上的中小企业,在申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技术改造贴息资金项目时,可优先给予支持。

(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3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三)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以及零就业、单亲、低保等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四)发展楼宇经济,对纳入全市重点支持的中心城区商务楼宇,以2010年纳税额度为标准,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对引进高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鼓励吸纳就业。

(五)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七)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

公益性岗位补贴。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项目。每年定期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我市对参加到村任职和“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每年专门安排部分公务员招录职位,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天津生源大学生和“西部计划志愿者”天津选派的大学生。区县和乡镇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的,要拿出一定的空缺职位专门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3 年内报考本市高校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九)继续做好选调生工作。选调全国重点高校中政治素质好,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并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毕业生,重点选调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到基层培养锻炼。

(十)鼓励毕业生入伍服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就业安置帮扶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十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享受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

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

天津市公安局受理群众报案若干规定

接受群众报案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群众报案,加强如实立案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办案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群众报案,是指公民向各级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认真接待群众报案,如实登记。对于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交报案人。 第四条接受的刑事案件,应当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审查,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决定的,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的时间可以适当顺延。其中,对于控告人控告的案件,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第五条控告人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到复

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第六条接受的治安及其他行政案件,应当填写《受案登记表》。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且受害人报案的案件,应当制作《告知书》,在24小时内告知报案人是否受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甄别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报案人是否受理;需要等待鉴定结论的,应当在受到鉴定结论24小时内告知报案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处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报案人。 第七条对有受害人的治安、行政案件,应当在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受害人。 第八条对于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治安及其他行政案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在24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有明确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应当在7日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教委[2012]10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06 【实施日期】2012.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2012〕101号)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2〕13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2〕109号)以及全国学前教育管理系统部署培训会议精神,按照教育部要求,我市将启动学前教育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为确保学前教育信息系统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一)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与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及学前教育

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信息系统将基本覆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实现学前教育管理信息化。 (二)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按照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组织网络,并建立由分管局长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系统的应用部署、运行维护和培训工作。要明确牵头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数据和信息管理监测体系,将对学前教育资源、师资管理、经费投入、机构监管等多方面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有效监管,对于提高学前教育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重要学术刊物”范围界定(津教委职称【2008】12号)

关于界定职称评审中“重要学术刊物”范围的通知 为规范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扩大“重要学术刊物”的范围,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发表高水平论文提供方便条件,市教委职称办公室在原《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试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研究同意,对天津市高等学校相关职务评审条件中“重要学术刊物”的范围界定如下: 一、由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办公室于1995年确定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内的全部刊物; 二、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合编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2004年版)内的全部刊物(如遇调整,以新发行版为准); 三、被《SCI》、《EI》、《IM》、《ISR》、《ISTP》、《SSCI》等国际公认的检索工具所收录、摘储的论文; 四、被《新华文摘》收录、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五、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职称工作办公室1999年编制的《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内的全部刊物;(此《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延续使用到2010年底。自2011年起,不再作为“重要学术刊物”) 六、具有博士授予权学校的学报; 七、由“有终审权”的学科评议组同行专家认定的学术刊物; 八、由相关学科专家建议,评委会主任委员会研究同意,下列23种学术刊物视为“重要学术刊物” 1、《艺术与设计》 2、《中国油画》 3、《国画家》 4、《中国版画》 5、《雕塑》 6、《国际广告》 7、《中国广告》 8、《室内设计与装修》 9、《煤气与热力》 10、《工业用水与废水》 11、《中国图象图形学报》 12、《实验技术与管理》 13、《实验室研究与探索》 14、《中国高等医学教育杂志》 15、《中华医学教育杂志》 16、《中药新药与临床药理》 17、《天津中医药》 18、《针刺研究》 19、《中医教育》 20、《天津师范大学学报》(基础教育版) 21、《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报》 22、《天津音乐学院学报(天籁)》 23、《轻工教育》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对天津市高等学校2008年体育专项研究 立项课题中期检查的通知 津教委体处…2009?102号 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2012年在天津市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大学生运动会科报会的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在天津市教委科研处和天津市教委体卫艺处的联合组织下,进行了“天津市高等学校体育专项研究课题”(以下简称“专项研究课题”)的申报和立项工作,根据津教委科《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06?19号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对已经立项的课题进行中期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主要是立项课题的运行情况,包括:课题按计划科学、规范实施情况、课题阶段性成果及其代表性成果的简介、应用情况;现阶段课题研究进展情况;研究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等。要求各立项课题组负责人填写好《“专项研究课题”中期检查报告书》。 二、检查的方式及时间安排 天津市教委科研处和天津市教委体卫艺处将组织专家组,对 1

“专项研究课题”进行网上评审,天津市教委体卫艺处将公布中期检查最终结果。 所有批准立项课题负责人在2009年10月8日至15日期间将填写好的《“专项研究课题”中期检查报告书》电子稿发至jwkeyan@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18062412.html,。 三、其它有关要求 对至今未开展课题研究活动的立项课题,将给予限期开题或撤消课题立项等处理。对弄虚作假行为者,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立项处理,被撤消课题立项者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科研课题的申报。 本次中期检查结果,与在全市高校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天津市高等学校体育专项研究课题”申报工作挂钩,对于完成较好的单位继续给予支持,并由市教委体卫艺处拨付专项课题经费,对没有认真承担课题研究的单位取消再次申报课题立项的资格。 附件:1.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2.2008年度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一览表 市教委体委艺处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2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全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天津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

作格局,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持续增强消防安全硬实力,不断改善消防安全软环境,有效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建立起与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生态城市的定位相符合,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相适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新期待的现代化消防安全体系,全面提高我市整体抗御火灾和其他特殊灾害事故的能力,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制定年度消防工作重点,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推动落实“十二五”消防规划,加强消防监督、监管,不断完善社会消防工作体系;加快完善城市建成区公共消防设施布局,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建设,健全消防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统筹协调市区与农村、中心城区与滨海新区、新城区与旧城区的社会消防事业发展,合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滨海新区消防行政体制,完善消防安全教育体制,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规范消防志愿者招募活动,进一步培育、规范、监管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逐步建立社会消防信用体系。 3.坚持综合整治。结合各个重要时期、各项重大活动,部署开展全市性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整体消防安全。 4.坚持科技支撑。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核心,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完善科技奖励机制,鼓励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后再创新,攻克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亟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大力加强消防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努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2020年度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重点调研课题指南

附件1 2020年度天津市教育工作重点调研课题指南 一、党的建设 1. 关于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研究 2.关于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研究 3. 关于完善高校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的研究 4. 关于深化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试点工作的研究 5. 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院校党建工作的研究 6. 关于部市齐抓共管部属高校党建工作的研究 7. 关于推进学校党委、院系党组织、师生党支部“三级联动”的研究 8. 关于加强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养的研究 - 1 -

9. 关于压紧压实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研究 10. 关于加强高校教材管理的研究 二、教育改革 1.关于深化新时代思政课改革创新的研究 2. 关于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的策略研究 3. 关于健全和完善校园传染病防控制度机制的研究 4.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线上教学模式的研究 5.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学生思想动态的研究 6.关于吸引专业艺术人才到中小学兼职任教的制度研究 7. 关于加强学生劳动教育的研究 8. 关于发达地区教育政策的比较研究及对天津的启示 9. 关于各省市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政策措施的追踪研究 10. 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研究 11. 关于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研究 12. 关于加强教育科研和教研工作的研究 - 2 -

13. 关于师德师风考核指标体系的研究 14. 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研究 15. 关于公办中小学教师“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的研究 16. 关于修订《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的研究 17. 关于完善京津冀教育协同发展机制的研究 18. 关于推进智慧教育发展的研究 19. 关于高校财务运行分析预判和风险防范的研究 20. 关于我市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的研究 三、基础教育 1. 关于扩大我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研究 2. 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的研究 3. 关于促进“幼小衔接”的研究 4. 关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研究 5. 关于充分发挥城区优质义务教育资源辐射带动作用的研究 6.关于义务教育学科课堂教学评价标准的研究 - 3 -

天津市公安局档案馆

天津市公安局档案馆 档案库房安全保护综合管理系统建设要求 天津市公安局档案馆库房共二层,总面积1000米,其中库房面积600米,此次为建设档案库房安全管理保护综合管理系统招标,分两次设工,2010年初建设一层库房,2010年底建第二层库房。要求工程完工后须通过档案安防和消防工程验收。 第一部分系统建设要求 一、概况 本招标项目为天津市公安局库房档案安全保护综合管理系统改造工程(包括系统软、硬件研发、设备供应、施工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 整个档案馆共设有档案库房2个,分布在大楼的一、二层,概况如下。 二、系统建设要求 1、系统性能技术指标要求 1.1档案库房消毒灭菌控制管理功能 1.1.1、消毒灭菌设备除了具有快速杀灭各种病毒、细菌外,低浓度的活氧对空气具有净化作用。 1.1.2、消毒灭菌设备要求产量不低于7000mg/h、浓度不低于65mg/l;要求消毒

灭菌设备既能远程自动定时控制工作又能手动控制。 1.2、档案库房通风换气控制管理功能 1.2.1、档案库房环境中充溢着特有的有毒、污浊气体,且档案卷宗本身附带着各种细菌、病毒,同时也为档案管理人员的身心健康着想,为保持库房空气清新,必须定期进行通风换气。 1.2.2、要求换新风机组由中央控制台统一控制,实现定时或手动通风换气的功能目的,并可于上位机界面动态监测库房通风换气工作状态 1.3、档案库房温湿度自动测控管理功能 界面友好,具有较强的软件功能; 1.3.1、实现库房温湿度自动检测、记录、存储及打印报表库房温湿度数据、走势; 1.3.2、自动开启、关闭调温调湿设备,实现库房温湿度自动调控功能,而无需人工管理。 1.3.3、动态显示各库房温湿度值; 1.3.4、动态显示档案库房调温调湿设备工作状态; 1.3.5、能任意设定控制值; 1.3.6、实现水满报警或连续排水功能及缺水报警功能; 1.3.7、远程控制管理并动态显示消毒灭菌设备工作状态; 1.3.8、远程控制管理并动态显示通风换气设备工作状态; 1.3.9、要求数据连续,检测准确,响应及时,反映灵敏,调节到位,记录完整。 1.3.10、传感器主要指标参数 具有行业领先水平,满足最新行业标准并不低于下列技术要求。 温湿度传感器性能指标: 1、数字一体,无需校正 2、工作温度范围:-25℃~+60℃ 3、湿度测量分辨率:0.5%RH 4、湿度测量量程:1%~99%RH 5、湿度测量精度: ±3.0%RH(典型值) 6、回差:±2.0%RH(典型值) 7、年漂移:±0.5%RH(典型值)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天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天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 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津教委德[2009]5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1.18 【实施日期】2009.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天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津教委德〔2009〕50号) 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 多年来,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通过有关部门和各高校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推动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教学厅函〔2009〕26号)精神,通过学校推荐和初选,市级评选委员会评审的方式,评选出了一批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决定授予天津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等10个集体“天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南

开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刘月波等61名同志“天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继续努力,为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市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和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求真务实,争创先进,继续努力,力争开创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天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天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10所) 天津大学就业指导中心 南开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就业处 天津工业大学招生就业处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 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津财教[2013]6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28 【实施日期】2013.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津财教〔2013〕66号) 市级各有关办学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意见》(津政发〔2010〕46号),健全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更好地支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现就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引导高等职业院校科学规划、合理定位、特色办学、持续发展,从2013年起逐步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 总体思路是:完善支持体系,健全投入机制;制定生均标准,体现办学差异;增设绩

效拨款,构建激励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制定生均拨款标准 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基本支出预算核定办法,依照“人员经费按照标准执行,公用经费体现办学差异”的原则,制定在职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生均拨款标准,离退休人员经费继续按照实有人数和有关标准据实核定。具体做法: 一是确定基础标准。基于目前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考虑办学规模、生师比结构以及保持经费平稳增长等因素,分别确定在职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生均拨款基础标准。 二是设置折算系数。根据目前在职人员经费的实际水平和不同专业类别的办学差异,按照学校设置在职人员经费折算系数,按照专业类别设置公用经费折算系数(见附件)。 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发展需要,结合财力状况、物价变动、学生变化等因素,对生均拨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的单位,是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2002年3月20日前到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于2002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填报备案。 三、对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2年3月6日一、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座位数在100个以上的餐馆。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公共娱乐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七、住院床位在30张以上的医院。 八、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 九、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寄宿制各类学校。 十、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十一、市、区(县)重点中、小学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各类学校。 十二、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十三、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 十四、市级、区(县)级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事业单位。 十五、广播电台、电视台。 十六、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十七、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十九、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十、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二十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会议管理)天津市公安局视频会议系统项目

附件: 天津市公安局视频会议系统项目 (项目编号:TGPC2006-A-0657) 技术需求书 一、项目概述及要求 按照公安部和我局系统设备建设的相关要求,为了今后全局视频会议系统发展、应用和管理,按照市局领导的指示,由市局有关直属单位牵头,按照统一化建设的目标,配合有关分局,共同作好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确定资格招标工作,确定唯一供应商和唯一产品。本项目系统包括全局组网中心MCU多点控制设备,18个分局MCU多点控制设备,407个所队视频终端设备,计划三年完成,将采用三种方式,分区域、分时段建设方式,逐步完成天津市公安局三级网视频会议的视频会议系统建设任务。逐步实现,市局至分局、市局至派出所、分局至派出所、分局至分局、派出所至派出所之间交互式的视频会议网络。在保护我局已有的投资的基础上,利用广域网资源,实现交互式视频会议、远程培训、作战指挥、图像传输等功能。 本项目建设,考虑到系统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以及天津市公安局会议电视系统的现状,如果采取与目前使用的专线方式视频会议系统进行混网方式建立分局至派出所三级视频会议建设工作,来实现我们预想的功能,非常困难,这种方式不仅是造成全网运行不稳定,而且会造成资金的浪费,为了组网和级联,每个分局都将增加十万元的投入,十八个分局就是一百八十万,要考虑今后直属单位和治安分局的建设,投入的将更多。如果考虑全网IP组网方式,在组网和级联问题上,仅此一项就可节省三分之二的资金,加上全网系统建设统一招标,将会给分局带来最大的实惠。为了节省资金,并参照公安部至各省市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经验和要求,结合视频会议系统需要实现的功能,通过分局至派出所三级视频

2010年36号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2010〕3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天津市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市特殊教育学校: 为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9?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46号)精神,结合《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实施《天津市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的意见 附件.doc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发特教学校建设标准意见通知 (共印200份)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区县人民政府,特殊教育学校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4月30日印发

附件: 关于实施《天津市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 建设标准》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9?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46号)精神,结合《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的要求,特制定《天津市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标准》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完善特殊教育保障体系;按照全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的要求,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特殊教育的办学水平;通过新建、改建每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使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做到与其他各类教育同步、均衡、协调、优质发展,为残疾儿童少年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二、实施原则 坚持与义务教育学校同步发展,统一要求,重在完善办学条件和提高质量的原则。《标准》以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小学行为规范示范校浮动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小学行为规范示范校浮动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津教委[2010]8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5.26 【实施日期】2010.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小学行为规范示范校浮动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2010〕83号 各区县教育局,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天铁集团教育处和海滨教育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充分发挥“天津市实施《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示范校”(以下简称行为规范示范校)的示范引领作用,市教委决定2010年对我市现有的行为规范示范校实行浮动,重新进行评选、检查、命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市中小学校。

二、检查内容 (一)学校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工作情况; (二)学校对《天津市中小学德育规程》的落实情况和对《天津市中小学生操行指导与评价手册》的使用情况; (三)2008年至2009年行为规范示范校发挥示范作用情况。 三、检查标准 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示范校标准和天津市实施《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示范校检查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四、检查评选方式 (一)各区县对2008年至2009年行为规范示范校和申报示范校的学校进行自查(含市教委直属学校)。 (二)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市教委分配的名额自行调整浮动,并将确定的学校名单上报市教委德育处,市教委对所申报学校进行抽查,审核后命名2011年至2013年行为规范示范校。 五、评选时间 于10月20日前完成行为规范示范校名单上报工作,市教委年底前完成命名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区县在评选中要坚持原则,依据标准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高校学生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4.05 【实施日期】2012.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科委(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科技部制定的《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加强和规范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市教委、市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另将申报流程、认定申请报告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认定工作。 附件:

1、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2、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申报流程(略) 3、天津市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申请报告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О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1: 天津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发挥各类创新载体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作用,加强和规范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基地的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创业和就业的综合服务平台,简称“双实双业”基地。

天津市公安局中铁治安分局视频会议系统与视频指挥系统项目建设方案详细

天津市公安局中铁治安分局视频会议系统及视频指挥系统建设项目 技 术 建 议 书

目录 一、系统介绍………………………………………………… 二、系统组成………………………………………………… 三、设备介绍………………………………………………… 四、售后承诺…………………………………………………

一、系统介绍 1、概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信息时代的到来,公安工作正在不断受到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带来的新挑战,尤其是当前刑事犯罪的活跃性、对抗性、隐蔽性和犯罪手段的技术化、智能化、多样化日益突出,都使公安传统的工作模式和信息处理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视频会议作为科技时代下音视频、数据协作交互的首选工具,可助力公安、部队实现无限沟通。我公司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中铁治安分局视频会议系统及110指挥系统的建设。此次工程利用现今先进的技术及设备,本着既节约成本又不失技术的先进性,进行最优化设计,充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系统设计 根据甲方的需求,我公司在中铁治安分局设计搭建一套视频会议系统及110指挥系统,考虑到与天津市公安局系统的兼容性和设备可扩展性,从而实现多资源的共享。我公司选用与天津市公安局同样品牌的博康64×64矩阵完成中铁治安分局视频指挥系统的建设任务。利用64×64路博康矩阵达到和天津市公安局博康视频矩阵的互联互控,实现指挥中心进行视频指挥的点名及视频指挥能够同时进行并且实现资源共享、集中控制、集中存储、相对独立、互不干扰。

3、系统要求 该网络应该是一个集视频、语音、数据为一体的多媒体通讯系统,是符合以下要求的系统: 融会议、培训为一体的系统 方便管理、使用的系统 完整成熟的系统 性能优良的系统 先进可靠的系统 灵活扩展的系统 标准开放的系统 总的来说,该系统应该是一个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可管可用、性能优秀、灵活扩展、标准开放的系统,能够综合考虑视频会议系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在系统结构、系统应用、系统管理、系统性能以及传输手段等各个方面适应未来视频会议和公安信息化的发展,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的投资,最终将本系统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视频指挥系统的典范。 4、建设原则 该系统应是一个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性能优秀的视频会议系统及110指挥系统,能够综合考虑视频监控、视频会议、视频指挥系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在结构、应用、管理、系统性能以及传输手段等各个方面适应未来视频会议、视频指挥和公安通讯的发展,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的投资。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065号文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2010〕6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2010—2011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企业办学单位,市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要求,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依据教育部有关课程计划的安排意见,结合天津的实际,经研究,对《2010—2011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做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2010~2011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2.天津市九年义务教育课改实验课程安排 二○一○年五月六日主题词:中小学课程计划通知 (共印60份)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5月6日印发

附件1 2010—2011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 一、继续贯彻并严格执行我市有关中小学课程计划的规定,本《意见》只对需要提请注意的几个问题加以说明或重申。 二、根据国家对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的要求及我市的具体情况,对义务教育学段的课程计划做出安排。 (一)全市义务教育学段1至9年级(不包括大港6至9年级)均按照《天津市九年义务教育课改实验课程安排》(见附表)安排课程。 (二)全市义务教育3年级以上各年级开设英语必修课。全市义务教育5至7年级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其中:5、6年级每周各1课时,7年级每周2课时。 (三)认真开设好地方课程。全市义务教育小学段1至2年级开设《快乐英语》,每周2课时。小学段3至6年级开设《天津与世界》、《发现与探索》,每周各1课时。初中段7年级开设《学习智慧》、《心理健康》,8年级开设《生活科学》、《法制天地》,9年级开设《科技前沿》、《社会职业》,每周各1课时。 三、全市普通高中按照《天津市普通高中新课程设置指

天津招生委员会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文件-天津教育招生考试院

天津市招生委员会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文件 津招办中发〔2018〕24号 市中招办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报名是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学生切身利益,关系招生公平,关系社会稳定。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强化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逐一审查报名者的资格,确保信息采集准确无误,确保报名工作安全平稳。 现将《2019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2018年11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 - 2 -

2019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 招生报名工作规定 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的有关政策,现就招生报名工作规定如下: 一、报名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以申请报名: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具有本市蓝印户口。 3.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仍在外省市就读并要求回津升学者。 4.符合津教委〔2011〕103号和津教委中〔2008〕19号文件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应届初中毕业生。 5.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者。 6.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户籍和学籍不在同一区(含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油田、开发区、生态城、保税区、高新区、铁厂,不含户籍和学籍同在市内六区者)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自愿申请回户籍区升学,所回区须是考生本人与父亲或母亲户籍同在的区。申请回户籍区升学的考生在学籍区参加体育考试统一测试、学业考查和学业考试。 - 3 -

津教委基〔2009〕6号

津教委基…2009?6号 关于印发2009—2010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 课程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局、企业办学单位,市直属学校:为进一步贯彻《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依据教育部有关课程计划的安排意见,结合天津的实际,经研究,对中小学课程计划做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2009~2010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2.天津市九年义务教育课改实验课程安排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中小学课程计划通知 (共印60份)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5月15日印发

附件1 2009—2010学年度天津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意见 一、继续贯彻并严格执行我市有关中小学课程计划的规定,本《意见》只对需要提请注意的几个问题加以说明或重申。 二、根据国家对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的要求及我市的具体情况,对义务教育学段的课程计划做出安排。 (一)全市义务教育学段1至9年级(不包括大港区6至9年级)均按照《天津市九年义务教育课改实验课程安排》(见附表)安排课程。 (二)全市义务教育3年级以上各年级开设英语必修课。全市义务教育5至7年级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其中:5、6年级每周各1课时,7年级每周2课时。 (三)认真开设好地方课程。全市义务教育小学段1至2年级的地方课程开设《快乐英语》,每周2课时。小学段3至6年级的地方课程开设《天津与世界》、《发现与探索》,每周各1课时。初中段7年级开设《学习智慧》、《心理健康》,8年级开设《生活科学》、《法制天地》,9年级开设《科技前沿》、《社会职业》,每周各1课时。 三、全市普通高中按照《天津市普通高中新课程设置指导方案(实验)》(津教委中…2006?18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安排课程并组织教学。有关课程安排不另附表。 四、各学校要从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出发,科学安排课程,在保证开齐课程(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开足课时的同时,认真落实以下教育教学活动。

天津市公安局审批备案登记表(0302版本)(1)

分局行业目录

编号: (字) ()号 天津市公安局行业场所审批 (备案、登记)表 行业种类: 单位名称: 分局派出所 填报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天津市行业场所审批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表》)用于对我市旅馆、典当、印章、娱乐、废旧金属收购、金银首饰加工、足疗、按摩、洗浴、印刷、开锁、机动车维修、汽车租赁、旧移动电话、物流、快递等各类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业分别开展审批、备案、登记时使用,以全面掌握各行业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表》内对于不涉及本行业的项目不必填写。 2、此《表》一式三份由企业如实填写并一律用A4纸打印,仿宋小四号字填写,《表》的封面统一加盖单位和派出所印章,并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属地派出所。 3、《表》内数据发生变更时,企业要将变更的项目及时上报属地派出所,所属派出所要及时将电子档案予以更新,并于每月15日前上报治安管理总队。 4、《表》由属地派出所、分局治安支队、治安管理总队各留存一份备查。 5、《表》封面编号填写格式为XX行业简称+XX区、县代号+企业序号,XX区县代号由市局统一编排(附后),企业序号应与《特种行业许可证》序号一致。 6、企业内各类人员(包括投资人、法人、经营人、部门负责人、从业人员)均需按序号编排顺序逐人上报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移动电话号码。表格填满时,请按照格式要求另附A4纸填写。 7、单位外观照片要求能展现企业门脸整体效果,照片要求清晰完整,

统一使用6寸彩照。 8、单位平面图一律以工程图纸形式上报,并按标准标识标记,能够反映企业内部(各楼层)结构。 9、单位地理位置图要以交通地图形式上报,并按标准标识标记,能够明确反映企业具体的地理位置。 10、企业安全管理保证书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填写,要写明本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并签名盖章。 11、开锁业从业人员指纹掌纹采集表请按照格式要求,另附A4纸填报。 附各区县代号:和平-01、河北-02、河东-03、河西-04、南开-05、红桥-06、东丽-07、西青-08、津南-09、北辰-10、武清-11、宝坻-12、蓟县-13、静海-14、宁河-15、塘沽-16、汉沽-17、大港-18、开发-19、生态城-20、机场-21、铁城-22、天津港-23、海河-24、保税-25、高新-26、铁路-27。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人[2003]2号 关于对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 颁发纪念证书、纪念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就做好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证书、证章的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教育工作年限:指解放后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具体的说就是截止到当年8月31日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周年。9月1日以后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不计入当年从教三十年人员范围之内。在工作期间曾经间断教育工作的,可将离开教育工作前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从事教育工作的工作年限计算方法: (一)自参加教育工作的具体日期,到发证当年8月31日,累计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达到满30年。 (二)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先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非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连续计算;对于未经组织批准个人辞职进行学习的,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从其重新从事教育工作之日计算。 (三)原从事教育工作,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冤假错案或受株连而受过开除处分、刑事处分或调离教育部门工作(属非正常调动),经平反回到我系统继续工作至今的;在历次政治运动或“文革”)中,曾带薪下放、插队、到“五.七”干校,后又从事教育工作的,其间断的时间计为从事教育工作时间。 (四)对于受过开除工职处分或刑事处分而又重新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时间,按重新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人员范围: (一)从事教育工作的在职的教师(含民办教师)、干部、工人。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修正)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 例》(修正)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津公共[2005]2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5.01.31 【实施日期】2005.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公共 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修正)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共[2005]27号) 《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修正)已经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就贯彻实施《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见附件1)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公共汽车、客

运出租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和相应的车站。” 公共汽车是指按照固定的运营线路、时间,并设有始发站、终点站、中途停靠站及相应站牌、线路标牌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 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的意愿,以里程和时间计费,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 客运长途汽车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本市区域(市内六区除外)的定站、定线路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主要包括: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以及外埠途径本市行政区域设有停靠车站的长途客运车辆。 城市轨道客运列车是指在行政区域内利用轨道作为车辆导向,并以载客运营为交通方式的车辆。 车站是指从事专营或兼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列车用于上、下乘客的场所。包括站区、候车厅(室)、售票处、行李房、小件物品寄存处及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所涉及的经营性场所。 (二)《条例》第四条中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公交分局参照《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另行制定,报市局批准后执行。 (三)《条例》第六条中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是指符合市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规定。 《条例》第六条中的“……涉及行车和乘客安全、防火、人员疏散、事故救援等治安防范措施”由公交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条例》第六条的“……相应设备”和“……相应设施” 1.相应设备 (1)公共交通车辆按照消防规定配备的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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