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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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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教案

第一讲绪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

[教学目的和要求]

绪论就是开头的话。宪法学的绪论,就是要说明和介绍这一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基本脉络和基本体系,起到导引入门的作用。绪论教学通过对宪法学研究对象、理论体系、学科体系、教学体系等内容的讲授,使学生对宪法学课程形成完整、概括的认识,了解宪法学在整个科学体系特别是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教学难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教学方法、手段、学时]

教学方法:以宪法学案例导入吸引学生对宪法学的兴趣,以严密的逻辑分析使学生明白宪法学之为“学”的理论要求。

教学手段:组织课堂讨论、多媒体教学、布置课外作业

教学学时:3学时

[教学内容]

绪论

一、研究对象

宪法学以宪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宪法现象:它是相对于宪法的发展规律而言的,是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的法现象。具体来说,它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运行的状况等等。)

如何理解宪法现象呢?

问题:同学们成为高考的幸运儿,荣幸地成为大学骄子。如何解释上大学这一现象呢?(齐玉苓案——中国宪法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

现行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的职责)

二、宪法学的体系(内容详见课件)

(一)宪法学研究的理论体系

(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三)宪法学的教学体系

三、研究范围(补充)

1、从时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现行的宪法,也包括过去的宪法,它涉及宪法的整个发展史(时间——古今宪法):现行的宪法是指当代世界各国正在实施的宪法,这自然

是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但研究宪法也不能忽视对过去宪法的研究,不可忽视对宪法发展史的研究。宪法作为上层建筑,有其独立性的一面,存在前后相继的历史关联。如英国的议会制度就是从其封建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中国的人大制度就是由苏维埃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会议制发展而来的。研究宪法的历史不仅要研究本国宪法的历史,也要研究外国宪法的历史;不仅要研究宪法思想史,也要研究宪法制度史;等等。

2、从空间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本国的宪法,也包括外国的宪法(空间——中外宪法):研究宪法固然要以研究本国的宪法为主,但也不能忽视对外国宪法的研究;不仅要研究外国先行的宪法,也要研究外国过去的宪法;不仅要研究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要研究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要研究发达国家的宪法,也要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宪法。

3、从表现形式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宪法法典本身,也要研究宪法的其他形式,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表现形式——明示与暗示的宪法规范):宪法法典(constitutional code)是宪法的主干,它规定成文宪法的基本内容,自然是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除宪法法典外,宪法学还研究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law)是除宪法法典外、涉及一国基本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中国如现行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国籍法等,又如法国的人权宣言、英国的自由大宪章等;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是不具有成文法的形式,但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习俗,它不仅存在于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的“影子内阁”、内阁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内阁只对下院负责等,也存在于成文宪法国家,如美国的以总统为核心的内阁制度、国会设立各种委员会等,又如瑞士的联邦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联邦宪法规定为4年、但可连任至死,中国的全国政协与全国人大的同期举行、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宪法判例(legal precedents of constitution)是由司法机关创立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它广泛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便是1803年由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案创立的;还有宪法解释(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等。

4、从具体内容上说,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包括条文的宪法,也包括现实的宪法(内容——纸上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所谓条文的宪法,就是表现在法律条文本本上的宪法,即“死的宪法”(宪法文件、宪法条文);而现实的宪法则是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宪法,即“活的宪法”,它是条文宪法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实施和实现,二者既可能一致,也可能相互脱节。

四、研究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社会中你遇到的一些现象,你可以想想它有没有违宪。例如,政府强制拆迁,有没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若有侵犯,违背宪法的哪一条?案例:杭州百名公民提起违宪审查建议)

2、本质分析

3、历史分析

4、比较分析

5、系统分析

[自学指导和参考书目]

1、许崇德主编:《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中国宪法》,胡锦光、韩大元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宪法学案例教程》,焦宏昌、姚国建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5、《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

6、理想国,[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7、正义论,[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

科学出版社,1988。

[课堂、课外训练]

1.你如何看待强制拆迁问题?(或者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你日常生活中见到的某一现象)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3.如何理解宪法现象,试举例说明?

第二讲宪法总论(宪法基本理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宪法基本理论是宪法学的原理教学部分,要教给学生具体宪法制度以外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

本知识,以为具体宪法制度的学习打好基础。从教学内容讲,包括宪法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的形式和分类、宪政的概念、宪法规范、宪法创制、宪法监督和宪法作用,实际上是从形式和内容相结合的角度逐层深化,对宪法这一社会现象本身进行理论分析和说明。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1.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2.宪法规范

3.宪法创制

4.宪法作用

教学难点:宪法的概念与本质、宪法作用的理解

[教学方法、手段、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课堂讨论、答疑

教学学时:9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辞源学含义

宪法一词在古代就已出现。但是,其词意与近代宪法产生之后所指称的对象是具有很大差别的。(郑观应在《盛世危言》首次使用“宪法”一词)

古代中国曾有“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出现,其含义主要有三:

(1)指一般的法律、制度。例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2)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例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3)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例如,《唐韵·集韵·韵令》中的“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

古代西方“宪法”一词(英文为constitution )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主要有三方面含义:

(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

(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如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多处使用“宪令”一词。

(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的英国《克拉伦敦宪法》和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古代中国与西方运用“宪法”一词时相同之处是: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不同之处是: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古代中国的宪法都没有此意。

近代意义上对宪法概念的使用,其最根本的特征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凡是不符合上述特性的法律都不能称之为宪法。

2、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含义

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渊源是其外部形式,宪法规范是其实质内容。

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其内涵主要是指与一般普通法律相对应的根本法。作为根本法,宪法与一般普通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

A.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B.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C.其内容都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

A.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正因此,我们通常将宪法称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B.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a.对法的最高效力,首先表现在它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宪法称为“母法”,而将普通法律称之为“子法”;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b.对人的最高效力,是指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和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超越宪法之上的特权。

C.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制定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表现在:

a.制定机关不同,宪法通常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

b.通过程序不同,宪法草案必须以立法机关绝对多数赞成或全民公决过半数方可通过。

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表现在:

a.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限制;

b.宪法修正案须以绝对多数或其他特殊程序通过;

c.修宪内容通常各国都有限制。

D.监督和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3、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含义

它泛指宪法学所研究的作为独特的社会现象而存在的宪法本质和宪法现象的总和。

二、宪法的本质

宪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和变更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这就是宪法的本质问题。

1、关于各派宪法本质说的评介

A神的意志说

神的意志论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应或体现

B全民意志说

全民意志论是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宪法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

C阶级意志论

阶级意志论是指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

D意志调和论

意志调和论是认为宪法是各种意志调和的产物,是各个阶级、阶层和个人意志调和的结果。

2、宪法的本质:宪法是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A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首要地位

B社会政治力量的对比,除了阶级力量对比这一主要因素外,还包括其他政治力量的对比,这主要是同一阶级内部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的力量对比,与阶级力量对比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各种社会利益集团(如民族组织、行业协会、公民自治组织等)的力量的对比等。

3、关于宪法概念的界定:

宪法是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最集中反映,是确认和规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

的国家根本法。

(本教材主张:阶级意志论)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揭示比较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宪法是一个国家内的根本法,作为法律,它集中体现了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在阶级社会尚存的历史阶段,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必然具有反映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功能,只有到阶级社会消灭后的共产主义社会,宪法才真正地能够反映全民的意志,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意志的产物。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在于法律、法规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产生,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法规通过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等等。另外,宪法也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基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宪法得不到实施或者在违宪的状态下是无法实行依法治国的。不突出宪法的权威,就不可能真正地通过宪法来反映人民的意志,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宪法的上述本质特征是宪法区别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意义所在。

三、宪法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宪法的形式分类,又称资产阶级宪法分类,是指从宪法形式上的特征出发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其优点在于拓宽了人们认识宪法的视野,丰富了认识分析宪法现象的角度;其不足在于没有涉及宪法的本质分析和评价。

宪法的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定义见课件)

A、成文宪法:美国、日本、中国、法国。

B、不成文宪法:英国。构成:《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国会法》、《国民参政法》、《男女选举平等法》、《人民代表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A、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

B、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英国宪法是代表。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定义见课件)

A、钦定宪法:1908年中国《钦定宪法大纲》。

B、民定宪法: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

C、协定宪法: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法国1830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宪法的实质分类,又称马克思主义宪法分类,是指按照宪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对宪法所作的分类。实质分类将宪法划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分类指明了宪法作用的方向和内在性质,是对于宪法现象的本质认识,因而是科学的宪法分类。

3、现代宪法分类介绍

(1)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2)纲领性宪法和实用性宪法;

(3)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意宪法;

(4)真实宪法和有名无实的宪法。

第二节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

梁治平: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质素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

宪政(Constitutionalism ),也称立宪主义,它的主要内涵是指,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二、宪政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确定性、宪法的功能性、宪法的调控性。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是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这一宪法目

的。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二者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四、中国宪政建设的条件:

1、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必须有真实而科学的宪法。

3、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础。

宪法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文化土壤里,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有关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制度、学说和观念的总和。

4、必须安定而有秩序。

5、必须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第三节宪法渊源、宪法典结构与宪法规范

1、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即包括明示的宪法规范,也包括默示的宪法规范。成文宪法的宪法典最主要的是宪法渊源。

A、宪法的渊源:

a.成文宪法典,包括宪法修正案。

b.宪法性法律。

c.宪法惯例。违反宪法惯例构不构成违宪。

d.宪法判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B、我国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

2、宪法典结构:为了对宪法规范进行合理、充分和有系统的表述而对宪法规范采用的编排方式。

宪法典的结构一般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两种。形式结构是指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一般分为章、节、条、款、项和目等。内容结构是指将具有相同性质的宪法规范安排在宪法典中的某一部分,一般包括序言、总纲、正文、特殊规定、和附则等。

3、宪法规范是一种具有宪法效力特殊的的法律规范。而宪法规范除了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之外,它对法律规范也具有规范作用,是一种规范的规范。

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规范的主体、规范的客体、规范的对象、规范力的范围等。

(1)宪法规范的界定及其特征:

宪法规范是构成宪法内容的基本要素,是具有宪法效力、以宪法条文所表述的一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各种宪法关系、以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为基本内容的、具有国家根本法地位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规范首先是一种法律规范,因此它具有与普通法律规范相同的一系列特征:在内容上,凡法(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行为规则的特征,宪法规范也具有;在形式上,宪法规范是构成宪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并表现为以条、款、项、目为单位的宪法条文规定,能反复适用和普遍适用等。其次,宪法规范是宪法的规范,凡宪法区别于一般普通法律的特征,如宪法是根本法等,宪法规范也具有;同时,由于宪法规范是构成宪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它也有别于宪法原则、宪法概念等。具体说来,宪法规范具有以下三组特征:

A、宪法规范具有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作为宪法最主要内容的宪法规范,它所涉及的都是一国根本的制度性问题,如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等,它涉及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但它对这些问题的规定不是细节性的,而是高度原则性的,其采用的文字形式也是简明扼要、带有概括性的语言。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细节规定,则是由一般的普通法律规范来完成的。如果宪法规范的内容过于具体、琐碎,宪法就会变成普通法律的汇编,甚至于取代普通法律的地位,从而失去宪法作为根本法地位的法律意义。

B、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特征:宪法规范作为宪法的主要内容,需要在一国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保持长期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地改、废、立,其意义在于:a、宪法规范是构筑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最主要的宪法依据,它的稳定性程度直接关系到一国法制统一的基础;b、宪法规范的稳定直接关系到一国宪法秩序的建立和稳固,宪法秩序是宪法有序

化、程序化的社会表现,是一国法律制度有序、统一的基础,而稳定的宪法规范为宪法秩序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宪法基础;c、宪法规范的稳定还是树立宪法权威和尊严、保持和提高公民宪法意识与信仰的必要前提,朝令夕改的宪法规范只会破坏公民对宪法的信仰和尊重。当然,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只具有相对性的意义,当国家形势、社会现实与国际环境发生变化时,尤其是宪法规范的条文规定与这些外部条件发生尖锐的矛盾冲突时,就有必要对原有的相关宪法规范进行宪法解释、甚至于宪法修改,以保持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动态平衡。就比较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而言,保证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应是主要方面,即使是为了增强宪法规范的适应性需要,也应多些宪法解释,少些宪法修改。

C、宪法规范具有本源性和最高权威性的特征: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与一般法律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一切法律及其制度都源于宪法,是由宪法所派生的,因此作为宪法内容的宪法规范便具有本源性的特征,它是国家立法机关创制法律的规范基础,任何法律及其制度不得与宪法规范相矛盾、相违背,否则它们无效,要么被修改,要么被废除。正因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规范的地位也相应地高于一般普通法律规范,一般普通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合符宪法规范的规定,合宪性是维护宪法(规范)最高法律权威的直接要求,一切普通法律必须具有合宪性,否则要承担违宪的法律后果。

(2)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宪法规范是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要了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须首先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般认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它指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上述三要素,这三要素间的必然逻辑关系可表述为“如果……则……否则”,即如果发生了规范的“假定”部分规定的事实状态,则主体之间就会产生“处理”部分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了权利主体的权利时,“制裁”部分的规定就会发生作用,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恢复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也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的:(1)宪法规范的假定部分,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事实条件及行为条件等。如中国现行宪法典第6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该条文所体现的宪法规范的假定的事实条件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为条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改行为“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宪法规范的处理部分,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本身,以要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体现。如上例宪法规范中的处理部分为授权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又如中国现行宪法典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即蕴涵一宪法规范以要求形式出现的处理模式。还如中国现行宪法典第39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即蕴涵一宪法规范以禁止形式出现的处理模式。(3)宪法规范的制裁部分,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因违反其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这一部分往往通过相关的普通法律规范予以具体化或隐含于宪法规范的处理部分。任何宪法规范都应具有以上三要素,否则其逻辑结构是不完整的。

在理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时,还应注意区分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两个概念。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是规范性宪法文件的构成要素;而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和内容。在理解二者的关系时应注意:a、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重要成文表现形式,制定法的宪法规范必须以规范性宪法文件和宪法条文的方式获得表现;但宪法条文并不是宪法规范的唯一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既可表现为成文法形式,也可表现为不成文法形式。b、宪法条文的基本内容是宪法规范,但宪法条文中除了宪法规范外,还包括构成宪法的其他要素,如宪法原则等。c、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这具体而言有四种情况:第一,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中的比重不大,但有典型意义,在宪法规范中关于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往往即是;第二,宪法规范中的假定和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中;第三,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隐含在处理部分,而有关制裁部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以体现;第四,具体的宪法规范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的比重较大。

(3)宪法规范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宪法规范可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宪法规范对行为的引导内容的不同,它可分为授权性的宪法规范、义务性的宪法规范和禁止性的宪法规范(教材P24);根据宪法规范指明宪法主体行为模式的多寡不同,它可分为单一性的宪法规范和复合性的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它可分为确定性的宪法规范和非确定性的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的地位和体现形式的不同,它可分为原始宪法规范和派生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表达方式的不同,它可分为宣言性宪法规范和确认性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约束力的强弱程度不同,它可分为提倡性宪法规范、任意性宪法规范和强行性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的功能不同,它可分为调整性宪法规范和保护性宪法规范;根据宪法规范的实质内容和适用、施行手续的不同,它可分为实体性宪法规范和程序性宪法规范;等。在此,我们重点了解授权性的宪法规范、义务(职责)性的宪法规范、禁止性的宪法规范、确认性宪法规范及程序性宪法规范。

A、授权性宪法规范:它是指授予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可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任意性宪法规范,这是一种可能性宪法规范。这类宪法规范大致分为国家机关的授权性宪法规范和公民的授权性宪法规范,前者如我国现行宪法第63条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对国家主席、副主席等五类人员的罢免权规范,这类宪法规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大多分布在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后者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则大多分布在第二章。

B、义务(职责)性宪法规范:它是指明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组织等)必须为一定行为,即积极作为的宪法规范,这是一种必然性宪法规范。最典型的义务性宪法规范表现在宪法条文中就是关于公民基本义务和国家与国家机关职责的规定。

在宪法中,还存在一种权利与义务或者说权力与职责结合在一起的复合性宪法规范,即权义性宪法规范与职务性宪法规范,前者如表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42条、第46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后者如表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第67条关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等。

C、禁止性的宪法规范:它是指明宪法主体(国家、国家机关、公民、其他社会组织等)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宪法规范,即消极不作为的宪法规范,这是一种不可能性宪法规范。如表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第65条中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义务(职责)性宪法规范与禁止性的宪法规范,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对宪法主体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的一种强行性要求,反映了宪法主体在宪法范围内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二者可概括为广义上的义务性宪法规范范畴。

D、确认性宪法规范:它是对一国过去和现在已存在客观事实的宪法认定,其意义在根据一定的宪法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并表现为肯定性的宪法规范。如表现为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2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

E、程序性宪法规范:它是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程序的宪法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宪法行为的程序的具体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规定、全国人大延长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改和通过程序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质询权的规定等;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程序性规范不作具体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如我国现行宪法中对法律的具体制定程序、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具体选举程序等。

第四节宪法创制(制定、修改与解释)

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通常包括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三种活动。

1、宪法制定是宪法制定者将不能通过宪法制定者自身的行为直接实现的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事项通过宪法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通过宪法规范确定相应地实现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宪法制定者利益得到有效实现的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宪法制定是宪法创制的主要形式。

(1)制宪与制宪权(教材P31注释):

宪法制定即制宪、立宪,它是指特定社会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宪法的活动。制宪权即立宪权,是特定社会主体根据特定原则和程序创造宪法的权力。制宪是宪法创制的最基本形式。制宪的过程实质上是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宪法的形式予以合法化的过程。制宪权的运用正是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的便利寻求其根本利益和意志合宪化、合法化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在宪法学界,一般将制宪权与立法权相区别。创立宪法的权力与宪法所创立的权力不同,前

者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其主体为人民,不受任何限制,属于主权的范畴;而后者是指由宪法所创立的权力,它是依宪法而设立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要受宪法的约束,只能根据宪法来行使。立法权一般特指制定普通法律的权力,它源于制宪权。但在宪法实践中,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制宪权与立法权有明显区分,制宪权由特定立宪机关行使,而立法权属于议会,如美国、法国等;二是制宪权与立法权无区分,都由立法机关行使,如英国;三是制宪权与立法权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但二者存在程序上的差别,如当代中国。

(2)制宪权主体与制宪机关:

制宪权主体即一国主权主体,按照现代宪政的观点,制宪权主体属于国民,人民掌握国家主权。但从世界宪法实践来看,君主、少数人组织和社会团体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制宪权主体,如1791年法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国民主权原则,事实上主权是由国王和国民共同行使的。而在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转化的过程中,也只有部分国民成为事实上的制宪权主体。人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直接参与制宪,具体行使制宪权;实际参与制宪的只是部分国民或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享有制宪权的主体与具体行使制宪权的主体不是同一概念。

制宪机关是直接行使制宪权、创制宪法的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这不同于一般的议会或民意机关,因为它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但制宪机关又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前者一般是常设的,后者为临时性的;前者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后者只是具体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前者有权批准宪法,后者无此权;前者经公民选举产生,具有民意基础,而后者经任命产生。在我国,《共同纲领》为临时宪法,制定此文件的全国政协实际上行使了一定范围的制宪权。1954年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制宪机关由全国政协转移到了全国人大。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五四宪法。该宪法草案经全民讨论后于1954年9月20日在全国人大第一届全会上一致通过。五四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的唯一一次行使。当然,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为制宪机关,但从我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全国人大就是我国的制宪机关,而人民为制宪权主体。

(3)制宪程序:

制宪程序是宪法的制定程序,是制宪机关在创造宪法时须遵循的具体步骤和阶段。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其制定程序要严于普通立法程序,各国宪法也有不同规定,有公民通过投票直接行使制宪权的,有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制定宪法的,也有将以上两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用的。一般而言,制宪程序包括四个以下阶段:

一是设立制宪机构:制宪机构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如1953年我国为制定宪法而成立了已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二是提出宪法草案,这具体包括宪法草案的起草和讨论等具体阶段:宪法草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其合理性。制宪机构在起草宪法草案时,在基本宪政模式的选择、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首先要确立原则,以便具体起草机构在起草工作中贯彻实施。如1954年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就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将领导

意见与群众意见相结合,使宪法的起草具有了很好的民意基础。1954年,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初稿后,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8000余人,花了两个多月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共收集了5900条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又讨论了6次,形成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交的宪法草案,之后在6月16日——9月11日交全民讨论,收集了118,0420条修改和补充意见,为宪法草案的最后定稿提供了坚实的民意。

三是通过宪法草案:这一般由代议机关议决通过。为保证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大多数国家对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有严格规定,即一般规定制定宪法要获得国家代议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赞成通过。美国联邦宪法第7条规定,经9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针对总共13个州),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韩国1948年宪法曾经过三读程序,最后由国会通过。有些国家还需要全民公决、国民投票等形式。

四是公布宪法:这一般由国家元首或代议机关公布,宪法至此方正式生效。如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永久宪法由共和国主席公布生效,巴林国宪法由君主埃米尔以真主名义公布。在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都是全国人大,1954年宪法就是由全国人大第一届全会通过并自通过之日生效的。

2、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宪法修改是对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宪法规范所作的变更。既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形式,也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内容。

A.修改方式:

a.全面修改。

b.部分修改。

c.无形修改:形式上未修改但实际上变更了涵义,应避免这种修改方式。

B.修改程序: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公布。

3、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A.宪法解释的类型:

(1)根据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宪法解释大致可分为三类:a、立法机关的宪法解释,即立宪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意思的分析和说明,它发生在立宪和宪法实施过程中。如厄

瓜多尔宪法第189条规定,只有国会才有权对宪法作出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并对宪法规定发生疑义的任何令状的意义有解释之权,且只有国会有宣布法律或立法命令是否违宪的权力,泰国、朝鲜、古巴等也采用此类。b、司法机关的宪法解释,它以普通法院为解释机关,最后决定权属于最高法院,其源于美国,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如日本1946年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这类解释为消极解释、个案解释。c、专门机关的宪法解释,它具体有两类:一是宪法法院的解释,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二是宪法委员会的解释,如法国。它由这些专门机关处理宪法争议,并就其中相关宪法条文含义进行释义。

(2)根据宪法解释目的的不同,宪法解释可分为两类:a、补充解释,它是解释机关为便于宪法的实施而对宪法本身存在的缺漏所做的补充说明;b、违宪解释,它是解释机关就法律性文件和特定行为是否违背宪法而作的解释。

B.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一般包括:(1)语义解释,是对宪法条文中的术语、概念的含义进行的理解和说明,它具体又分为三类:a、字面解释,即按照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实事求是的解释;b、扩充解释,即对宪法规定所做的广于宪法条款文字含义的解释,以使其更符合立宪原意;c、限制解释,是对宪法规范所做的窄于该含义的解释,也是使其符合立宪原意。(2)文法解释,是指用文法规则分析宪法规范的文字排列、联系及标点符号和句子成分,以解释宪法规范的内容和含义。(3)逻辑解释,是运用逻辑学的方法,对宪法规范的内容以及所用概念的内在联系的分析,阐明宪法规范的含义,以避免前后矛盾,求得对宪法规范的一致理解。(4)历史解释,是通过研究宪法制定的历史条件,制宪机关对宪法草案的报告和报刊的讨论,对比历史上的宪法规范,来阐明宪法规范的含义。(5)社会学解释,是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来考察解释可能导致的社会效果,以确定最终的宪法解释。(6)系统解释,是指从一个宪法规范与其他规范的联系以及这一规范在整部宪法的地位来阐明宪法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C.我国:全国人大是否有解释权?理论上有,但严格法条上宪法解释机关就是全国人大常委。(教材P35,法理分析)

第五节宪法惯例

宪法规范的存在形式分为明示宪法规范和默示宪法规范两种类型。明示的宪法规范是通过宪法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默示的宪法规范是在实施宪法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宪法规范约束力的宪法惯例,具有宪法规范的性质。由于人们已经习惯于不将这些宪法惯例确定在宪法文件中,所以这些宪法惯例只能作为一种默示的宪法规范而存在,不过,作为默示的宪法规范存在的宪法惯例在实际中与规定在宪法文件中的明示的宪法规范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1、宪法惯例的特征:宪法惯例具有一贯性和连续性

2、宪法惯例的类型:宪法惯例根据其存在的形式一般可分为宪法习惯和宪法判例两种类型。

宪法习惯是由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与实施宪法的活动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实施宪法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判例是另外一种重要的宪法惯例,它一般产生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在这些国家中,由于遵循先例原则,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的案件所作出的判例对下级法院适用和理解宪法规范的含义起到约束作用。这些由最高法院所作出的违宪审查判例就可以起到宪法惯例的作用。

3、宪法惯例的作用:宪法惯例对实施宪法活动具有与明示的宪法规范一样的拘束力。

第六节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

宪法监督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依据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所进行的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其目的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得到准确地实施和完全地实现,从而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的。

1、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

(1)、依照实施宪法监督的主体和宪法监督权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的宪法监督和间接的宪法监督。

(2)、依照受监督的宪法行为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对创制宪法的监督和实施宪法的监督。

(3)、依照受监督的宪法行为的构成的不同,可以分为对宪法行为过程的监督和对宪法行为结果的监督。

(4)、依照宪法监督主体所进行的宪法监督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动的宪法监督和被动的宪法监督。

2、几种重要的宪法监督形式:

(1)人民监督:是宪法监督的最基本制度。最常见的包括通过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人民代表或者议员的监督来影响创制宪法和实施宪法的活动,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对重要的创制宪法或者是实施宪法的活动进行复决,以及公民个人可以对违反宪法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行为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2)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由议会或者是立法机关充当宪法监督者。一般盛行于普通法系国家。

(3)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在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美国,总统也承担着保障宪法实施和尊严的义务。总统对议会的立法如果认为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可以通过口袋否决权来行使监督权。在法国,总统对维护宪法的权威也具有监督的职责。

(4)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由普通的最高法院或者是专门的宪法法院来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监督最普遍的形式。

3、中国的宪法监督

1982年宪法从人民监督、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等角度对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方面作了规定。

第七节宪法作用与条件

一、宪法的作用:

组织国家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是法治的基本要素、核心要素。

二、宪法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1、基本前提:民主的宪法和宪法普遍得到遵守。

2、重要条件:确定性、可操作性、明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宪法规范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自学指导和参考书目]

1.焦洪昌:《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莫纪宏:《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0141)《宪法学》大作业A答案

西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答题卷 一、大作业题目 请在“文本阐述题”和“理论阐述题”中各选1题来完成: (一)文本阐述题 1.1 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典总纲部分中的“自然资源”条款。 1.2 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典总纲部分中的“土地制度”条款。 (二)理论阐述题 2.1 试述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之间的关系。 2.2 试述我国直接选举程序。 (一)文本阐述题 1.1 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典总纲部分中的“自然资源”条款。 答:A、宪法总纲中关于自然资源的规定: 1、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B、为何上述二条款要规定国家所有? 对于自然资源,宪法上的“国家所有”不能简单认为是国家通过占有自然资源而直接获取其中的利益,而首先应理解为国家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基础下,通过使用负责任的规制手段,包括以建立国家所有权防止垄断为核心的措施,以确保社会成员持续性共享自然资源。规制模式的核心在于:既要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同时也戒备与民争利的攫取型资源财政之生成,强调作为一种规制国家的负责性、公共性。最终共同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现我国“基于平等之自由”的政治道德与宪法精神。 理想状态上说,公有制的本质就是确保物质生产资料必须在劳动者手中——而当全体人民都是“劳动者”的时候说明这个社会已经消除了剥削——因为没有人(包括代表少数人的政府)可以凭借自己的财富而不劳而获。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实现和巩固公有制的一种法律工具,它将“全体人民”在法律上拟制为“国家”这个人格,要求将一部分自然资源由这个人格通过整体的所有来保证全民的共享,并由民主立法程序来决定对自然资源的处分,防止任何人的独占和垄断,从而限制了剥削产生的可能。 对于自然资源来说,“国家所有”为所有人实现人生计划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良好的生活环境与生活必需品;然后通过建立使用权市场,让每一个有志于通过自然资源实现自己人生计划的人可以自由实现价值,这个过程中通过建立使用收费制度、公共收益共享制度、资源补偿制度等实际上是为每一个人买了一份保险,基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这种保险当然是强制的,但它是正当的:它为每一个人都未雨绸缪,当你在自然资源市场上失败的时候,你还可以通过公共收益共享制度而获得补偿,你还可以通过资源补偿制度仍然享受蓝天、白云——难道你的人生计划注定不会失败吗?——这实际上类似于罗尔斯的论证,将每一个人的思考都逼到对人生处境的极端预设——也就同时预设了一个政府对于个体人生最深切的关怀。而在今天的中国,只有国家以“所有”的形式对资源占有、使用予以规制,并基于“平等的自由观”对每一个国人的人生处境都抱有同样关切,才能遏制人性与社会对自然资源的贪婪,才能让每一个人的人生梦、中国梦得以真正的实现。 (二)理论阐述题 2.1 试述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之间的关系。 答:政体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归属以及基于国家权力运用的需要而设置的相应国家机关,并在这些国家机关间进行权力配置的国家政治制度(政治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是有关国家权力在归属已定的情况下,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进行权力配置以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用的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指有关国家的中央与地方,整体与部分的相互关系的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纵向的国家权力配置关系。

宪法学试卷

浙江工业大学20 /20 学年 第学期试卷 宪法学(一A) 课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请先判断题干表述的正误,然后再简要说明理由)。 1、“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设责即豁免”() 理由: 2、“凡分权未确立和人权未保障的国家,就没有宪法。”() 理由: 3、“宪法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界碑。”() 理由: 4、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理由: 5、宪法是“更高的法”表明不应将宪法视为普通的法。() 理由: 二、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 1、近现代宪法的最为根本价值取向在于() A、保障人权 B、控制公权力 C、确立民主政治 D、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我国宪法规定的具有修宪提案权的主体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C、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D、国务院 3、在权力分立制方面,现代宪法与近代宪法的显著区别是() A、预算立法主义 B、税收立法主义 C、委任立法 D、司法独立 4、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相抵触,应当() A、按照相关程序报请有权机关裁决、解释 B、宣布无效 C、参照适用 D、撤销 5、在宪法的诸项原则中,体现宪法的终极价值追求的是() A、人民主权 B、保障人权 C、法治原则 D、权力制约原则 6、根据选举法规定:我国于1979年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 A、省级 B、地区级 C、县级 D、乡、镇级 7、现行宪法规定,我国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紧急状态)的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最高人民法院 8、根据宪法原理分析,我国的户籍制度对()构成了限制 A、人身自由 B、迁徙自由 C、居住自由 D、言论自由 9、现代宪法对财产权进行限制的原则是() A、内在限制 B、外在限制 C、公共利益原则 D、国家利益原则 10、第二代人权是指() A、自由权 B、社会权 C、集体人权 D、环境权 三、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四个正确的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 1、现代司法独立制度包括() A、法院独立 B、法官独立 C、审判庭独立 D、合议庭独立 2、宪法和部门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方面。 A、法律效力 B、法律内容 C、表达形式 D、制定程序 3、在我国,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包括哪些?() A、自治区 B、自治州 C、自治县 D、民族乡 4、下列职权中,属于议会的权力是() A、立法权 B、批准政府预算 C、批准税收权 D、接受请愿权 5、在普选制中,对公民选举权构成限制的因素包括() A、年龄 B、国籍 C、是否精神病患者 D、受教育程度

《宪法学》在线作业三及答案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宪法学课程综合测试3 学习层次:专升本时间:90分钟 一、简答题 1、简述差额选举的意义。 答: 差额选举是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选举。 从民主选举的本质要求,差额选举优于等额选举,其意义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使选民在选举中有更大的选择性,以选出满意的代表,有助于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 (2)差额选举可以增强当选代表的责任感,从而促使人民代表在行使代表职责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有助于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进程。 2、简述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 宪法学,是研究社会现象中的法律现象的,但它不是研究所有的法律现象,而是研究法律现象中的最基本的部分,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法律。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讲,有以下两大部分,一是宪法理论,一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内容。 ①有关宪法的基础理论,如宪法的产生、本质和类型,发展历史等; ②中外宪法的发展历史; ③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⑤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 3、宪法原则有哪些? 答: 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人权原则 4、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答: (1)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序言。 (2)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 (3)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写入宪法第六条。 (4)对宪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内容作了修改,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5)确立了农村集体组织的经营体制; (6)还将宪法二十八条的"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5、资本主义国家保障宪法实施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 资本主义国家保障宪法实施的主要形式有: ①宣布违宪的法律、法令无效 有权宣布违宪的机构主要有:代表机关(即立法机关或代议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宪法法院。 ②弹劾、罢免失职或违法、犯罪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成员。

宪法学复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复习题及答案(2) 一、简答题 1.简述宪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宪法学是以宪法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即是社会科学的一门学科,也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科学。正因为宪法学是关于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之科学,由此可知,宪法是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具体而言,是指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宪法现象是相对于宪法发展规律而言的,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以外的一种法现象,即表现于各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成文与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概念)及其形式、宪法的运行制度(宪法的创制、实施、监督制度)、宪法行为(合宪与违宪)、宪法关系、宪法文化、宪法传统等总和。具体说来,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1)宪法的基础理论,这主要是关于宪法的概念界定、宪法的本质与分类、宪法的渊源形式与结构、宪法规范概念、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价值与作用、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中外宪法的历史发展等宪法的理论层面问题。 (2)宪法的实体规范,这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规范与操作性规范的展开,它具体涉及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系列问题的宪法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维护与国家机关权力体系的规制等宪法的规范层面问题。 (3)宪法的运行程序,这主要涉及宪法的创制(包括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宪法的实施和实现(包括宪法关系、宪法的适用与遵守、

宪法秩序的形成与宪法实现)、宪法实施的监督等宪法的实践层面问题。2.简述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由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所决定,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和核心地位。一般而言,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至上是宪政与法治的关键。宪法的至尊地位使宪法学具有了超越于其他部门法学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宪法学通过其研究成果促进宪法、法治、宪政以及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联系远比宪法同其他部门法的联系要紧密得多。宪法学的原理构成了各部门法学统一性和“合法性”的依据,它是一国法律、法学体系的基础。一部法律可以没有宪法条文上的依据,但一个法学部门却不能超越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精神。没有宪法学的繁荣,就“不会有其他部门法与部门法学的繁荣,更不会有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学的繁荣”。 3.何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答:宪法学作为一个部门法学,也存在诸多要研究和解决的特殊学科“问题”:如宪法的本质和特征问题、宪法的形式和结构问题、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宪法的价值和作用问题、宪政问题、宪法的产生和演变规律问题、国家基本制度问题、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宪法的创制与实施问题、宪法的保障实施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可归结为宪法本质问题、宪法原则问题、宪法历史问题、国家权力的规制问题、公民权利的配置问题、宪法实施问题共六大问题。在这六大问题中,有一个居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的基本问题,即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

公共关系学习课程教案全套

公共关系学习课程教案 第一章公共关系的概念 要点·难点解析 第一章的学习要点包括:探讨公共关系的定义、概念和范畴,理解公共关系的本质及完整涵义;并以此为基线来分析比较公共关系学的概念与若干相关学科概念及相关实践范畴的关系,通过这种相关性的比较分析进一步把握公共关系这个特殊概念。 第一节公共关系的定义及其本质属性 “公共关系”一词源自英文的Public Relations。Public一词可译作“公共的”、“公开的”,也可译作“公众的”。Relations则宜译作“关系”。因此,中文表述可称为“公共关系”,也可称为“公众关系”。 一、公共关系的定义 1.管理说;2.传播说;3.传播管理说;4.咨询说; 5.关系说;6.协调说;7.形象说 各种公共关系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去揭示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都有其合理性。实际上各种定义之间并不矛盾,只是侧重点不同。这些定义都有助于我们去把握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本教材赞同“传播管理说”,即“公共关系是一个组织与其相关公众之间的传播管理”。格鲁尼格教授的这一定义科学、严谨地表述了公共关系的基本要素及其本质属性。 二、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 (一)公共关系本质的确定依据和方法 首先,将复杂的公共关系过程简化以后可以发现,公共关系活动过程的三个基本要素是“组织”、“传播”和“公众”。任何公共关系活动都是由这三个要素构成的。 其次,在公共关系的这三个要素中,“组织”和“公众”分别是公共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这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方式是“传播”(Communication,也译作“沟通”);而现代“公共关系传播”的本质即组织与公众之间信息的双向交流;组织与公众沟通交流的“双向性”是现代公关传播的本质特征。 可见,三个要素之间的联系就是组织与公众之间通过传播沟通活动所形成的信息的双向交流。据此可以给公共关系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公共关系本质上是组织机构与相关公众之间的双向传播与沟通。”而现代公共关系是组织的一种管理职能,这种管理职能的本质属性就是“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传播管理。” “双向传播与沟通”是贯串整个公共关系的一条基线,是现代公共关系理论的精髓,是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它渗透到公共关系原理和实务的各个方面,是准确理解公共关系的关键。 (二)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 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加以说明:

西南大学《宪法学》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单选题]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参考答案:A 2:[单选题]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B: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参考答案:D 3:[单选题] 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参考答案:C 4:[单选题] A: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B: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C: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D: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参考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参考答案:D 6:[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 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参考答案:C 7:[单选题]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参考答案:D 8:[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宪法学》作业题

第一讲 一、中西方宪法的概念的差异比较及原因分析? 1、中西界定方法上的差异。中国学者倾向于首先从理性的角度对宪法的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和概括。在逻辑方法上则倾向于运用演绎推理法,并且,在宪法的概念中往往还注入鲜明的意识形态含义。而西方学者倾向于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在逻辑方法上更倾向于归纳推理法。 2、中西宪法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差异。从理性的角度,运用本体论和演绎推理的方法对宪法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并在宪法概念中渗入意识形态的要素。比较容易导致宪法概念内涵大,外延小的情况。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和规纳推理的逻辑方法,从现象、内容和外部特征的方法来界定宪法的含义。并在宪法概念中排除意识形态的含义。则比较容易导致概念内涵小、外延大的情况。 3、中西宪法概念总体成分的差异。 二、宪法的功能与作用有哪些? 1、确认作用 2、组织协调作用 3、限制作用 4、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 5、指引作用

6、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7、思想教育的作用 第二讲 一、宪法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其和一般法律的产生有哪些 不一样的原因? (一)宪法产生的原因 1、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 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原因 (1)社会契约(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 (2) “主权在民”(法国的卢梭) (3)权力制约,三权分立(法国的孟德斯鸠) 其和一般法律的产生有哪些不一样的原因: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第三讲 一、宪法修改的原因有哪些?其和一般法律的修改在原因方面有何不同? 1、宪法修改的一般原因:成文法的局限性。

宪法学(多选题)(同名40531)

:在我国,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存在的问题包括() .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形式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 .主要运用的是诸如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听取专题工作汇报、询问、评议工作、 执法检查、视察工作等比较软的手段 .对于比较硬的手段诸如质询、撤销、调查、罢免等运用得少。 .监督权的行使比较薄弱 答案为: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国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 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答案为: :下列由全国最高法院负责实施违宪审查的国家包括() .法国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答案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会议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执行主席

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就国家生活和国计民生的任何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议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大 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审议 答案为: :中国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之中,规定了一些我国宪法所没有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 .公民的生命权 .公民的知情权 .公民的迁徙自由 .公民的隐私权 答案为: :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 .罢免权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答案为: :在我国,“一国两制”用来解决的是() .香港问题 .西藏问题 .台湾问题 .澳门问题 答案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关于宪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B.它是一种宣言或声明 C.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D.它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2.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 B )。 -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法院 D.国务院 3.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依据是(A )。 A.修改的程序不同 B.制定的主体不同 C.有无法典形式不同 D.与现实关系紧密程度不同4.宪法的主要功能是(A )。 A.保障公民权利 B.规范国家权力 C.维护国家统一 D.促进经济发展 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B )。 A.人民民主专政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 D.多党合作制 6.下列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生效的是( C )。 A.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规章C.自治区的自治条 D.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7.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中设立常委会的有(D )。 A.全国人大 B.各省级人大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 8.民族自治地方的( B )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A.人大常委会主任B.政府行政首长 C.法院院长 D.检察院检察长 9.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B )召集。 A.委员长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主席团 D.委员长会议 10.我国的哪一部宪法结构体系有严重缺陷,全部宪法仅有30个条文?( B )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11.下列原则中仅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民主原则的有(B )。 A.主权在民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C.权力分立原则 D.法治原则 12.国家制度的核心是(A ) A.国体 B.政体 C.国家结构形式 D.政党制度 13.旧中国惟一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A )。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D.《中华民国宪法》 14.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B )。 A.共同纲领 B.1954年宪法C.1975年宪法D.1982年宪法 15.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C )。

宪法学试题及答案

《宪法学》试卷与答案 一、单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30分) 1.宪法的内容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取决于社会的 A.阶级力量对比B.物质生活条件C.精神文明建设D.经济制度的改革 2.在宪法中体现分权、制衡原则的典型国家是 A.英国B.法国C.美国D.瑞士 3.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所进行的审查,叫作 A.事后审查B.预防性审查C.附带性审查 D.事先审查 4.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 A.1689年的《权利法案》B.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C.1777年的《邦联条例》D.1787年的《美国宪法》 5.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 () A.到会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B.到会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C.全体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D.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6.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 A.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 B.工农联盟为基础 C.生产资料公有制 D.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7.现行宪法序言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A.即无产阶级专政B.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C.形式上接近无产阶级专政D.等同于无产阶级专政 8.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A.全民所有制B.集体所有制 C.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D.国家所有制 9.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统一战线称为 A.爱国统一战线B.全体劳动者统一战线 C.人民民主统一战线D.社会主义统一战线

宪法学作业综合

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宪法学作业4(综合)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4分) 1、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权威学者的着述。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3、每一选区可以选出数名议员的选举制度称为多名制选区制或复选举区制。 4、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5、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利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二元制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 6、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1、我国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A、B、C、D)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A、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世界着名的(D)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宪法,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A、英国宪法 B、美国宪法 C、法国宪法 D、魏玛宪法 3、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A B C D)A、预防性审查B、事后审查C、个案审查D、宪法控诉 4、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BCD)A、没收B、征收C、征用D、并给予补偿 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D)。A、共产主义国家B、社会主义国家 C、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D、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6、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即(A、C、D)。 A、君主制 B、君主立宪制 C、贵族共和制 D、民主共和制 7、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应当(A、B、C),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A、分工负责 B、互相配合C、互相制约D、互相监督

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西南财经大学2013——2014学年度上学期2013级期末学业水平测试 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注意事项 1.本次考试必须在答题卡上用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并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填涂准考证号等信息。 2.本次考试与一般的考试不同,它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能力、提出并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测试。 3.本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时限为120分钟。 5.考试结束铃声一响,请你立即放下笔,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交给监考员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一、单选题(下面题目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题内括号内,每题1分,共35分)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D)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2.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有一百三十八条,其四个修正案共有(B )条。 A.三十 B.三十一 C.二十 D.二十一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D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生态平衡 B.生存环境 C.自然环境 D.生态环境 4.我国宪法规定,(C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任何公民,非经( A )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 A.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6.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C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共关系学教案

《公共关系》电子教案 课程的地位与任务: 公共关系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科学。学科以建立社会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良好的沟通关系,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树立社会组织的良好形象为主线贯穿始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没有公共关系意识的社会组织,不可能成为优秀的组织,没有公共关系能力的企业,不可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而取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公共关系学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承担着推动社会进步、完善各类社会组织、这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历史重任。 课程的主要特点: 1、学科新,发展快。 2、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3、综合性、多功能融为一体。 课程主要教学要求: 1、通过公共关系学的学习,要求学员掌握本书十二章内容及公共关系案例分析。 2、内容掌握层次: 重点掌握内容:要求学生深刻理解、熟练运用、全面准确表述。 一般掌握内容:要求学生正确理解、简明概述。 一般了解内容:要求学生知道、了解,以扩大知识面 3、考核内容 重点掌握内容、一般掌握内容均为考试的主要内容;一般了解的内容作为考试的次要内容。 教学进度计划: 本课程为电大公共卫生管理(本科)开设的课程,计划24课时,面授辅导时间为5月28、29、30日三天,共12章内容,每天辅导4章内容。 第一章公共关系基本概述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1、熟悉公共关系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2、掌握公共关系的构成要素。 3、知道公共关系的研究对象及学科的归属。

4、了解公共关系的研究范畴。 二、教学重点: 公共关系的定义及构成要素。 三、教学内容: 第一节公共关系概念的基本含义 1.“公共关系”一词的来源 “公共关系”一词来自英文Public Relations ,简称PR。public既可译为“公共的”,又可译为“公众的”。relations则译为关系、交往等。综合两个英语词汇的内涵和特点进行分析,将Public Relations译为“公众关系”更为确切。由于目前使用“公共关系”的译法已成了约定俗成,这里也延续这种叫法。 2.公共关系的表现形式 公共关系这一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可以得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公共关系表现为一种状态,它表现为一般的公共关系状态和良好的公共关系状态;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公共关系又表现为一种活动,它是由日常公共关系活动和专门性的公共关系活动构成。 3.公共关系定义 公共关系概念的基本含义是:组织机构通过有效的公共关系活动,去改善自己的公共关系状态,以达到组织自身顺利发展的目的。 公共关系的完整定义是:公共关系是一个社会组织与其社会公众之间建立的全部关系的总和。它发挥着管理职能,开展着传播活动。社会组织通过有效的管理,旨在谋求组织内部的凝聚力与组织对外部公众的吸引力;通过双向的信息沟通,旨在争取社会公众的谅解、支持与爱戴,谋求组织与公众双方的利益得以实现。第二节公共关系的构成要素 1.公共关系的主体--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指各种类型的社会群体,它包括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军事组织、宗教组织等。这些组织都是公共关系的活动主体。 2.公共关系的客体--社会公众 公众是社会组织开展各项公共关系工作的活动对象。公众是指任何因面临某个共同问题而形成的,有着某种共同利益,并为某一特定组织的工作产生互动效应的

2018年电大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及参考答案

2018年电大宪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及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在本质上,宪法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益的集中表现。(×) 2、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规范在功能上是不一致的,即是对其他类社会关系的调整。(×) 3、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4、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5、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都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具有立法职能,并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 6、英国宪法是成文法宪法,这是其发展的渐进性所决定的。(×) 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也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光辉结晶。(√) 8、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来又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公布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的宪法性文件。(√)

9、国家性质是国家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利的归属。(×) 10、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一个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另一个是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 1、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ABD) A、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B、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C、审查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D、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2、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C)无产阶级专政。 A、就是 B、形式上是 C、实质上是 D、不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C) A、两部宪法 B、三部宪法 C、四部宪法 D、五部宪法 4、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B) B、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C、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D、理想宪法与现实宪法

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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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2013——2014学年度上学期2013级期末学业水平测试 宪法学试题及参考答案 注意事项 1.本次考试必须在答题卡上用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并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填涂准考证号等信息。 2.本次考试与一般的考试不同,它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能力、提出并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测试。 3.本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时限为120分钟。 5.考试结束铃声一响,请你立即放下笔,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交给监考员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一、单选题(下面题目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题内括号内,每题1分,共35分)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D)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2.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有一百三十八条,其四个修正案共有(B )条。 A.三十 B.三十一 C.二十 D.二十一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 D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A.生态平衡 B.生存环境 C.自然环境 D.生态环境 4.我国宪法规定,(C )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 B.生产资料公有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任何公民,非经( A )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 A.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6.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C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学作业电子版

学号:SM14216083 宪法学作业 专业:公共管理硕士 班级: 14级秋季月度集中班 学生姓名:张颖 日期: 2014年11月

一、简述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因此,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这就意味着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与法律的这种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即:宪法为母法,法律为子法。 第二,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第三,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简述我国现行宪法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是:(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

华工《宪法学》大作业及标准答案

华工《宪法学》大作业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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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宪法学2012-2013学期上(一) 1.下列法律中,哪一部不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院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 D.《中华人民共和国》 参考答案:C 2.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 参考答案:C 3.与法律相比,属于宪法的基本特征的是: A.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B.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C.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D. 宪法不具有制裁性 参考答案:ABC 4.下列哪一选项是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 A.宪法文件的有无 B.制定主体的特定性 C.制定程序的严格与否 D.宪法典的有无 参考答案:D 5.下列有关宪法与宪政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 B. 近代的宪法与宪政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C.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D. 近代的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参考答案:ABCD 6.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D. 宪法判例 参考答案:ABC 7.宪法修改是指为了使宪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由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权修宪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条文予以废止、增加、修改的活动。下列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论述正确的为

专15宪法学200804~201207单选多选

全国200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宪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567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法律效力和修改程序的差异为标准,宪法可以分为() A.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B.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C.民定宪法和钦定宪法D.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2.建国初期,我国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C.政务院D.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 3.在宪法中体现“分权制衡”原则最为典型的国家是() A.英国B.美国 C.法国D.瑞士 4.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决定议案是否列入议程的机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C.大会主席团D.审议各议案的专门委员会 5.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载入我国宪法始于()A.1982年宪法B.1988年宪法修正案 C.1993年宪法修正案D.2004年宪法修正案 6.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的批准权属于() 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B.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D.民政部 7.我国最早规定建立民族乡的规范性文件是() A.《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B.《民族区域自治法》 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D.《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8.中国地方政权称“政府”始于() A.1919年10月10日B.1925年7月1日 C.1942年5月1日D.1949年10月1日9.我国第一次确定村民自治制度的是()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10.现行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最后审批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A.民政部B.公安部 C.驻外国大使馆D.驻外国领事馆 11.建国初期,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工作的是() A.国家主席B.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C.全国政协主席D.政务院总理 12.世界上最早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国家元首的国家是() A.比利时B.西班牙 C.英国D.美国 13.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最早起源于() A.巴黎公社B.苏联最高苏维埃 C.中国人民代表大会D.古巴人民政权代表大会 14.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 A.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B.国家审判机关的职务 C.国家检察机关的职务D.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15.议会控制、监督政府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是() A.立法权B.财政权 C.监督权D.人事权 16.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主要采取的是() A.职业代表制B.地域代表制 C.协商代表制D.界别代表制 17.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成文宪法诞生于() A.美国B.法国 C.英国D.德国 18.现行宪法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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