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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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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根据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中关于在留资格的有关规定,外国人在日本境内进行以下II 所列活动内容时,与短期赴日目的不同,在向本馆申请签证前,必须事先由其代理人等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人在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持该证明书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向本馆申请日本入境签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手续请参考下记(III)。

在福建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馆不接受福建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的直接申请。

2008年10月1日以后广东省居住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

Ⅱ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情况

(1) 就业签证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兴行,技能

(2) 一般签证

文化活动,留学,就学,研修,家族滞在

(3) 特定签证

特定活动(外交官等的家庭佣人,工作假期对象者,业余选手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证明的书写格式

证明的书写格式 篇一:证明格式(各种证明格式写作模板) 工作证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__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我公司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工作,工作积极,团结同事,遵纪守法,各方面表现优秀。我单位对本证明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实习证明书 兹有________________大学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同学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实习。该同学的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实习职位是__________________。 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同事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虚心接受。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按时加班完成任务。能

够将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时间, 服从实习安排, 完成实习任务。尊敬实习单位人员,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实习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收入证明 兹证明___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一年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工作证明 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系我司员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年收入为:_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年年收入为:_______________元。 年收入包含年薪、奖金、提成、及各项补贴,个人所得税已由单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哪些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认定条件 答:一个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知识产权占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占20分,企业成长性占20分。四项指标合计得分须达到70分以上。

什么是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企业主要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加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二十一、对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如何进行评价? 答:对知识产权的评价,主要考核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包括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数量等。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指导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申请条件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第三条医疗器械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销售、使用的过程;第九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第十条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生产企业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应当遵循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保证研制过程规范,所有数据真实、完整和可溯源。

设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50号)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九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指南

附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公司 企业所在地区:广东省×× 市(区) 认定机构办公室: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填报日期:2008 年8 月8 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 二○○八年七月 — 1 —

填报说明 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国科发火 [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的要求填报。 本表内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 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数填写。 3.“研发项目”:详见《工作指引》四、(一)、 1 中“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4.“技术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内容。“其 他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外的内容。 5.“近 3 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 3 年(不含申报当年)。 6.“企业近 1 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 1 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总资产”是指: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 他资产等的总和,等于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 7.“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 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8.“知识产权类别”是指:已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 2 —

日本签证入国介绍

日本签证入国介绍 留学签证流程 ¨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OE) 在日本,外国人的入国目的被称之“在留目的”,入管法规定:“外国人在入国时,必须有明确的在留目的,且证明不会从事在留目的以外的活动。”对申请方提交的客观材料进行审核后,“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会向申请人发放“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对其滞留日本予以许可。 ¨办理签证申请手续 外国人在入境之前必须取得日本的签证。为此,签证原则上通过外务省所管辖的驻外使领馆发行。中国公民申请签证时,需至日本驻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并附上已取得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进行申请。 ¨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签证所需的资料 暂住证或居住证。 户口簿复印件。 照片1张(长4.5cm×宽3.5cm~4.5cm)。 签证申请书。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护照。 ¨进入日本 在获得签证后,看明签证上写的可入国日期,在此之后就可进入日本。 ¨居留卡

日本入国管理局向居留期间超过3个月的外国人发放“居留卡(RESIDENCE CARD)”。持卡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卡。此外,居留卡的记载内容发生变化及从就读教育机构转校或脱离学校时,应呈报地方入国管理局等。 手续流程 (1)从成田机场、羽田机场、中部机场、关西机场入境 入国审查时,会发放居留卡。确定在日本的居住地后,持卡人在14天之内携带居留卡至居住地区的市区町村政府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2)从以上机场以外的入境 入国审查时,在护照上加盖“居留卡日后发放”的印章。入境者到居住地政府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后,居留卡会邮寄至登记的居住地址。 其他签证相关资讯 ¨来日应试手续 在为了参加考试而赴日时,需要持报考学校的准考证到日本驻外公馆取得以参加考试为目的的“短期停留”签证(VISA)。可停留的期限为15日、30日或90日。当在停留期间办完入学手续时,有时可在日本获得居留资格的变更许可。 ¨资格外活动许可 居留资格“留学”是为了在日本的学校接受教育的资格,不允许这种资格的学生打工。在打工时,须到地方入国管理局等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课外兼职)。同时,在研究生院、大学(本科)、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专门学校毕业后以“特定活动”居留资格寻找工作时也可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 ¨办理临时回国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赣科发[1997]3号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省科委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省科委工业处(火炬计划办公室)是省科委负责该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四条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参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五条国家科委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本办法也将随之补充修订。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已有三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以上。 (五)年总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 10 万元 / 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万元以上,并有与期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七条

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要求及说明

附件2: 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注册申报资料应有所提交资料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单独编制页码。 一、申请表(附表1) 二、证明性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审查通知单,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涵盖申报产品类别。 三、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附表2)各项适用要求

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其理由。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四、综述资料 (一)概述 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确定依据。 (二)产品描述 1.无源医疗器械 描述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原材料,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 2.有源医疗器械 描述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关键组件和软件)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 (三)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 (四)包装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上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上申报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上申报材料: 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按要求注册帐号。帐号激活后,企业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上传规定的附件材料并提交。 1、必须上传的附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 (2)近3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研发费用专项结构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3)知识产权证书、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或购买的备案证明。 以上材料扫描后,打包压缩成RAR格式文件上传到附件。 2、纸质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应按以下顺序,准备、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高企工作网”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4)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5~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独占许可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协议)及备案批复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成果转化证明(各级政府科技立项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查新报告等);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包括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研发人员考核制度等方面;技术创新活动的其他证明材料。 文章由恒程创新服务编辑整理分享。

证明样本(完整版)

证明样本 证明样本 第一篇: 证明 证明 兹证明我辖区居民彭金娥,女,1942年12月24日出生,于201X 年4月8日,因患白血病在娄底市中心医院死亡,生前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娄星居委会三组的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如下:死者的父亲: 63年3月20日死亡住西阳乡泉丰村泥埠湾。死者的母亲: 65年8月28日死亡住西阳乡泉丰村梨头嘴。配偶: 王开胜,1934年元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娄星居委会3组。死者与配偶系原配夫妻,生前只有一次婚史,只生育子女3人。 大儿子王意志于1965年9月17日出生,住址: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娄星居委会3组,是娄底市福利厂的职工,是个聋哑人。 二儿子王雄志于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址: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娄星居委会3组,是娄底市福利厂的职工,也是个聋哑人。 三儿子王勇志于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址: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娄星居委会3组,是娄底市福利厂的职工,也是个聋哑人。

除上述子女外,无收养子女,无其他子女,生前无需要供养的人。 证明单位(盖章) 经办人: 电话: 2016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 证明 收入证明 兹有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 一职,月均收入**元(大写: **元)。 特此证明。 )担任我公司***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三篇: 证明的格式样本 编号: 年号 签发日期: 201X年X月X日 (证明书接受人): (被证明人)因(资信证明用途)委托我行(部)对其资信状况出具证明书,经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被证明人)在我行(部)开立有结算帐户。自 201X年X 月X日开始,到 201X年X月X日止,(被证明人)在我行(部)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有无)逾期(垫款)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有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良好不好)。 证明人声明: 1.我行(部)只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期间内,被证明人在我行(部)偿还贷款及利息、资金结算和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我行(部)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期间之前或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2.本证明书只用于前款特定用途,不得转让,不得作为担保、融资等其他事项的证明。 3.本证明书为正本,只限送往证明接受人,涂改、复印无效。我行(部)对被证明人、证明书接受人运用本资信证明书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本证明书经我行(部)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5.本证明书包括中英文版本各一份,两种文字有抵触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6.本证明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本证明书的解释权归我行(部)所有。 中国建设银行行(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第四篇: 证明样本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1—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2—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第一篇: ⅰ 根据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中关于在留资格的有关规定,外国人在日本境内进行以下ii所列活动内容时,与短期赴日目的不同,在向本馆申请签证前,必须事先由其代理人等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申请人在取得后持该证明书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向本馆申请日本入境签证。的申请手续请参考下记。 在福建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馆不接受福建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的直接申请。 20XX年10月1日以后广东省居住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 ⅱ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交的情况 就业签证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 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兴行,技能 一般签证

文化活动,留学,就学,研修,家族滞在 特定签证 特定活动。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ⅲ签证申请手续 ⅳ申请人为中国人时要提交的资料 1、所有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有效护照 大一寸证件相一张 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暂住证复印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不同在留资格所需提交的资料 除以上必须提交的资料以外,根据不同的在留资格还需要交相应的辅助文件。另外,个别案件提出申请后有可能需要追加或省略资料。 在留资格所需资料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 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 文化活动,特定活动,研修,技能实习除上述外不需要追加资料

技能个人简历 雇佣合同复印件 兴行演出合同复印件 艺历证明书个人简历 留学/就学问答表 经费支付人的在职证明 毕业证明书 家族滞在问答表 问答表 问答表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问答表 问答表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问答表 问答表 定住者问答表 问答表 问答表 ⅴ申请人为外国人 申请人国籍为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国籍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各一份。但是,针对申请人的个别情况需要提交不同的资料,因此申请前请先致电或通过传真向本馆签证部咨询。 有效护照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

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签证

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签证 篇一: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时的签证申请手续 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时的签证申请手续 办理短期商务、探亲?访友签证之外的赴日签证,首先需由日本国内的邀请人(单位)在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为签证申请人办理相关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签证申请人须在该证明书有效期内在所属日本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并入境日本,逾期自动作废。申請需要通过本馆所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 1.各在留資格所需的材料 请注意根据在留资格种类,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1)所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a)签证申请书(贴付照片,2寸白色背景)(PDF格式)(b)护照 (c)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及申请人页) (d)暂住证或居住证明(限户籍非本馆管辖范围者)(e)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根据在留资格种类,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注1)出于审查的需要,有时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注2)如果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不在本馆管辖范围之内,须提交相关材料(暂住证或居留证明)以证明申请人在

本馆管辖区内长期居住生活。 2.其他相关事宜 (1)手续费200元(2)审查所需天数 签证申请材料的审查一般需要4个工作日。根据具体情况,有时可能会延长审查时间。 篇二:关于赴日在留资格的相关说明 办理赴日留学签证,要在学校同意接收你之后准备一整套完整的材料,递交到日本的入管局,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此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在此期间你需要尽快办理入境手续,成功申请留学签证。 也就是说所谓在留资格,就是你在正式取得日本签证时暂时留在日本的通行证。 那么在留资格在哪里可以申请? 在日本国内才可以申请“在留资格”。一般是由日本国内的代理人到当地的地方入国管理局来申请。赴日本留学申请,一般是由接受该学生的教育机关来代理;赴日就职的话,一般是接受该员工的用人单位来代理申请。本人在日本国内的,也可以自行申请。 在留资格申请材料有哪些? 在留资格认证证明书签证申请书(学校提供); 近三个月的白底照片,3*4厘米; 经费支付人的在职、收入(转自:小草范文网:持在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首次注册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首次注册办理流程(二类)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第五条) 二、申请条件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的基本条件: (一)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企业工商登记及组织机构代码; (二)已确定申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已编制完成拟申请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并已通过预评价; (三)已具备拟注册产品的生产能力;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三、申报资料及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申请注册品种及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报资料(一式二份):(一)申请表 1.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企业名称)”、“申请人住所”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相应内容一致; 3.“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所提交的已预评价的产品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申报资料中相应内容一致。 (二)证明性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且应在有效期内;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且应在有效期内; 3.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受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涵盖申报产品。 (三)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其理由。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四)综述资料 1.概述 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确定依据。 2.产品描述 对于无源医疗器械:描述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原材料,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 对于有源医疗器械:描述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关键组件和软件)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 3.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须知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须知 一、申报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所需材料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和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五)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模版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模版 Ⅰ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根据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中关于在留资格的有关规定,外国人在日本境内进行以下II 所列活动内容时,与短期赴日目的不同,在向本馆申请签证前,必须事先由其代理人等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人在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持该证明书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向本馆申请日本入境签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手续请参考下记(III)。 在福建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本馆不接受福建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的直接申请。 20XX年10月1日以后广东省居住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 Ⅱ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情况 (1) 就业签证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 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兴行,技能 (2) 一般签证

文化活动,留学,就学,研修,家族滞在 (3) 特定签证 特定活动(外交官等的家庭佣人,工作假期对象者,业余选手等)。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Ⅲ签证申请手续 Ⅳ申请人为中国人时要提交的资料 1、所有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护照 (2)[日本入境签证申请书] (3)大一寸证件相一张(三个月内免冠近照,底色不限) (4)[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所有内容页) (6)暂住证复印件(户口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以外的)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不同在留资格所需提交的资料 除以上必须提交的资料以外,根据不同的在留资格还需要交相应的辅助文件,证明书《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另外,个别案件提出申请后有可能需要追加或省略资料。 在留资格所需资料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 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

工作日本在留资格申请材料

工作日本在留资格申请材料 篇一:日本在留申请相关事项 在留资格认定书的申请途径 申请日本"在留资格认定书"一般可以有两种途径: 一、通过日本驻华使馆,由申请人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使领馆接受申请后将所有材料邮送至日本外务省转至法务省,再由法务省将材料转交至录用、录取外国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入境管理局,由地方入境管理局向法务省报告审查结果,最后由法务省决定是否准许该外国人赴日本。外务省接到法务省的决定后,即通知日本驻华使馆,同意申请人赴日,很快给签证,同时将"认定书"交申请人。走这一条路所需时间比较长,最快也需2至3个月。 二、由申请人委托在日本的亲友或准备上学的学校或应聘去工作的单位,由他们出面代理,就近直接向学校或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入境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即由委托代理人或代理单位将"认定书"交申请人,再由申请人持证到日本驻华使馆去签证。走这一条路,所花时间比较短,签成的希望比较大。 目前赴日就学的留学生们大多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案,既节省了申请办理的时间,同时极大的增加的办理的成功率。 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所需材料 1、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固定样式 2、照片(长4公分,横3公分)2张 申请时3个月内的上半身无帽无背景照片,1张贴在申请书上,1张在背后写上名字后, 放入信封。 3、贴足邮资的回邮信封(邮票一般430日元) 4、入学许可书的复印件或其它准许申请人入学的证明材料。 5、有关学费,生活费的支付 (1)由申请人自己支付经费时要下列之一或数份的文件 明示有给付金额及给付期间,有关奖学金给付的证明; 以申请人名义的存款证明,因应必要,有要求提出有储蓄能力证明的资料。 (2)由申请人的亲戚等汇款的时候 记载有接替支付经费的来由,具体的援助金额的经费支弁书; 市区乡村长所发行的经费的来由及具体的经费支付者的课税证明书。因应必要,有提出关于经费支付者的职业证明书,记载有全家人的户籍腾本抄本,印鉴证明等。 6、除了要专受日本语教育外,要进专修学校的专门课程的时候

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流程

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流程(38-8-02)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申请企业填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 2.《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产品标准(可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及有关说明 5.产品使用说明书 6.注册产品照片,申报企业应按注册产品的不同规格、型号提供5寸以上(含5寸)彩色照片。照片应清晰反映产品全貌。 7.注册软盘 (1)应包括注册申请表、注册登记表、说明书和注册产品标准等内容。 (2)软盘中的内容应与申请材料相一致。 (3)软盘上应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产品名称、型号。 (一)首次注册的还需提交: 1.产品技术报告 (1)产品特点、工作原理、结构组成、预期用途; (2)产品技术指标或主要性能要求确定的依据; (3)产品设计控制、开发、研制过程; (4)产品的主要工艺流程及说明; (5)产品检测及临床试验情况; (6)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分析。 2.安全风险管理报告 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应符合YY0316-2003《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其内容至少应包括: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使用的危害和由功能失效、维护不周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方面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产品性能自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测项目。产品性能自测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或批号、生产日期; (2)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检测结果、结果判定、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检验日期等; (3)如属于委托检测,应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及被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消毒/灭菌类医疗器械还应提交环境监测报告、消毒/灭菌协议及检菌协议。采用环氧乙烷消毒/灭菌的还需提交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协议。同时还应提交保证每批产品消毒/灭菌效果符合产品标准的声明。 4.产品注册检测报告(原件) 5.临床试验资料 临床试验资料包括:临床试验合同(或协议)(原件)、临床试验方案(原件)、临床试验报告(原件),或者相关临床文献资料和已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的对比说明; (1)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包括:临床试验合同(或协议)、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实施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临床试验基地目录内; ——临床试验资料中填写的内容以及相关签字、盖章应齐全、规范; ——临床试验方案首页与临床试验报告首页内容应一致。 (2)提交同类产品临床试验资料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包括: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已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临床试验报告或相关临床文献资料,并与同类产品进行对比说明(包括基本原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预期用途等内容)。 注①:临床文献资料是指省级以上核心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预期临床使用效果的学术论文、专著以及文献综述。 ②:在SFDA“同类产品目录”未发布前,可提交对比说明的产品仅为京药监发[2003]21号文中豁免目录内的产品。 (3)不需要提供临床试验资料的医疗器械,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要求。 6.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应为以下形式之一: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章的、在有效期之内的体系考核报告,考核的产品范围应涵盖申请注册的产品;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或者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检查或认证的产品范围应涵盖申请注册的产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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