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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工作制度范文工伤认定调查员制度(20210210040557)

工伤认定工作制度范文工伤认定调查员制度(20210210040557)
工伤认定工作制度范文工伤认定调查员制度(20210210040557)

工伤认定工作制度范文工伤认定调查员制度第一申请工伤认定一般需要提交: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扌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受伤情况等基木情况;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复印件),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劳动合同复卬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用人单位的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场所、受伤职工、受伤经过、伤情诊断、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基本内容;导致重伤或死亡的伤害事故,应同时出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生机动车事故需要同时提供);如果属暴力、刑事等伤害事故,需同时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材料;如果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条件第三条的,另外要求出具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的验证报告;

5、申请职工—复印件。

第二《工伤认定调查员制度》具体的法律规范条文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管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 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第187号)和《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辽劳社发[xx]9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_》(大劳发[xx]93号)规定的工伤认定管辖范围,遵照本工作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附件一)(略)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接待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申请,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而形式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发给《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附件二)(略)。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劳动关系有争议,需经劳动争议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以补正材料时,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以补正中请认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受理时效内。

第六条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中请,因管辖地不清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管辖,出具《工伤认定管辖地确认指定(委托)单》(附件三)(略)。确认管辖地时间不计算在30日申请时限内。

第七条中请人提出工伤认定中请应当填写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四)(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就医资料或住院病案复印件(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章),属职业病的需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卬件;

(三)受伤害职工的—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个案认定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工会文件、驾驶证、考勤表、委托书、户口簿、购物发票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的—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需提交公

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乘公交车在

车内受伤的,需提交公交公司赔偿协议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中华人民—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八条申请人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中请材料完整清楚,在管辖范围和受理时效1年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受理。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受清单》(附件五)(略),材料交接双方签字;发给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六)(略)。

工伤认定中请表项目填写不全,与提供材料不一致,字迹不清,重要内容涂改或提供的材料复卬件不清,病历资料字迹潦草无法辨认及其他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接受,但应当场发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七)(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确需留下申请材料,以确定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受清单》,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返回并发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九条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发给《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八)

(略)。

(一)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超过1年受理时效的;

(二)事故伤害己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姓名与受伤职工真实姓名不一致的;

(四)受伤害职工参加外地工伤保险,提供不出外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委托书的;

(五)不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疾病;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病名,但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

(六)就医资料尚没有明确诊断意见的;

(七)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用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八)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

(九)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中受到事故伤害的;

(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应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

(十一)用工主体不明,事故伤害事实证据不清等其他情况。

第十条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管辖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管辖地—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勘验或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使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到现场进行勘验,应制作《现场勘验记录》(附件九)(略);

调查询问被调查人时,应告知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调查事项,并分别对被调查人进行调查,其他被调查人和无关人员不应在场。调查询问时,应在《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笔录》(附件十)(略)上作现场笔录,笔录内容必须经被调查人签字并盖手卬确认。

到有关部门调阅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应用《阅卷记录》(附件十一)(略)进行记载,相关资料的提供单位应在阅卷记录上压页盖章,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受事故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中请后,应向用人单位发送《伤亡事故举证通知书》(附件十二)(略),限于10个工作日内举证。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举证或未提出证据的,视其对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无异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调查核实后认定。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

的决定并制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有下列情形的,可暂时中止工伤认定工作。

(一)需公安部门、—判定后才可确认职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及是否因履行职责、工作原因等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是否可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请示上级答复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60 Fl内无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时中止工伤认定工作,应给申请人岀具《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附件十三)(略),中止工伤认定因素消除后,应恢复工伤认定工作。此期间不计算认定工作时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伤认定工作需要,将案例发生经过及调查情况,张贴到用人单位进行公示(样式见附件十四)(略),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实行定员、定岗管

理,并保证相对稳定。建立工伤认定工作监督机制和领导负责制,审核受理人员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栏签注意见,资料输入计算机后,复核人员复核后签注复核意见;主管领导在确定认定结论后,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备注栏签字。疑难和较复杂的工伤认定案例,由认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遇有工伤与疾病界限不清难以判定的,可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工作时限内。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统一为计算机管理样式)一式四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各执一份。工伤认定数据输入计算机一体化管理系统,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调用。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给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办法。送达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执》(附件十五)(略);采取

快件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公告送达的留存当FI报纸或相应送达凭证。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确定的伤残部位,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就医资料的诊断作出。由于中请时提供的急诊或初诊病历资料,认定的伤残部位与出院病案不一致或有遗漏的,申请人应及时带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出院病案到作出该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不服,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判定重新认定的,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要撤销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分管局长批准;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局长批准,并向中请人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撤销通知书》(样式见附件十六)(略),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有关资料装订成册,纳入档案管理,至少保存20年。

第二十四条木工作规定自卬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负责解释。

工伤认定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H 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进行。适用标准全国统一,沈阳同样不例外。

工伤认定中请表中的受伤经过简述,就是受伤的经过的简单的叙述,一般包括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的基本情况等。下表可供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木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而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中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木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木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

于基木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zjs o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

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釆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

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

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木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H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中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FI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中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木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中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木情况。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2033工伤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Work accident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施工现场民工工伤管理,规范公司民工工伤保险及赔付、处理流程,促使各项目部及班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民工发生工伤后各班组支出的费用,能让民工工伤处理得到根本解决,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工参保范围 1、在绍兴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企业,除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都应为企业内未参保的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所指的民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农村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地直接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户籍职工,也适用。

3、工伤参保年龄范围:男性为18周岁至60周岁内;女性为18周岁至55周岁内。 二、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1、建设单位在各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民工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2%征缴。 3、对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征缴费率,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 4、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重特大公共设施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再适当下浮,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05%。 三、工伤处理原则 1、公司对各类工伤事故处理秉承“有申报、有依据,予以受理;有申报,无依据,不予受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制度范本1

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制度范本(doc) 时间:2010-02-26 | 来源:世界工厂网 | 责任编辑:飞儿 | 阅读: 本文对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通过一个范本进行了具体阐述,以供参考。 为规范企业及企业各成员的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一、制定原则 (1)竞争原则:企业保证薪酬水平具有相对市场竞争力。 (2)公平原则:使企业内部不同职务序列、不同部门、不同职位员工之间的薪酬相对公平合理。 (3)激励原则:企业根据员工的贡献,决定员工的薪酬。 二、适用范围 本企业所有员工 三、薪酬构成 企业薪酬设计按人力资源的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着重体现岗位(或职位)价值和个人贡献。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共同致力于企业的不断成长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共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1.企业正式员工薪酬构成 (1)企业高层薪酬构成=基本年薪+年终效益奖+股权激励+福利 (2)员工薪酬构成=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各种福利+津贴或补贴+奖金 2.试用期员工薪酬构成 企业一般员工试用期为1~6个月不等,具体时间长短根据所在岗位而定。员工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工资的70%~80%,试用期内不享受正式员工所发放的各类补贴。 第四、工资系列 1.企业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将企业的工资划分为行政管理、技术、生产、营销、后勤五类工资系列。员工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详见下表。 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表 工资系列适用范围 行政管理系列1.企业高层领导 2.各职能部门经理 3.行政部(勤务人员除外)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所有职员 技术系列 产品研发部、技术工程部所有员工(各部门经理除外) 生产系列生产部门、质量管理部门、采购部门所有员工(各部门经理除外) 营销系列 市场部、销售部所有员工 后勤系列一般勤务人员如司机、保安、保洁员等 第五、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确定

青岛市工伤认定工作流程

青岛市工伤认定工作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工会组织。 2、受理部门:全市各行政审批服务办理大厅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 3、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申报。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报。 4、提交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工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处理工伤事故的管理职能和管理内容与要求,适用于股份公司各生产分厂和管理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引用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发布 第四条定义 1、工伤 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职业病 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3、工伤认定 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第五条职责 (一)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公司发生的工伤(亡)事故的责任者,视其情节,行使批评教育、行政

纪律处分权。 (二)制造管理部在主管安全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工伤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负责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监督完成。 (三)行政管理部负责按时交纳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费,并根据生产管理部审签的工伤假单,按有关规定对工伤职工执行工伤待遇。 (四)财务管理部负责筹措职工工伤保险费以及事故调查、整改等事项所需费用。 第六条管理内容 一、工伤(亡)事故报告 (一)职工发生工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或发现者必须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制造管理部报告,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应在1小时内向甘井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显集团公司等单位和部门报告。 二、工伤(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造成的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性质等; (四)已经采取的救治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由于事故发生部门或有关人员没有立即报告,造成职工伤情严重、公司利益受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现场救护 事故发生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及时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 五、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

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公司管理制度之考勤制度(业务员管理)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 1 天以内的(含 1 天),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务必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 5 分钟至 30 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

3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 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 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 3 次者,扣发 3 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 3 次以上 5 次以下者,扣发 5 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 5 次以上 10 次以下者,扣发当月 10 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 10 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 1 天者,扣发 2 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 2 天者,扣发 6 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 3 天者,扣发 12 天的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 4 天者,扣发 20 天的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 5 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 1 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 6 天以上者(含 6 天),予以辞退(并不给工资押金)。 八、工作时间禁止串岗聊天、打牌、下棋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娱乐 活动。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 1 天处理;当月累计 2 次的,按旷工 2 天处理;当月累计 3 次的,按旷工 3 天处理,以此类推。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上级经理申请得到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 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

工伤处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工伤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工伤处理流程 1、组织救治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用工单位应立即将受伤员工送至就近医疗机构救治,伤情稳定后转至二级(含二级)以上或社保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与就诊医生积极沟通,建议在工伤保险医疗目录的围用药和诊疗。 2、事故上报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工单位应在48小时将事故报告表上报;事故(疾病)人的、年龄、到岗工作时间、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发生工伤的原因分析(缺一不可)。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重大意外事件(包括疾病死亡)及重大疾病住院的,应在2小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并通过沟通、医院看望、现场察看等方式了解员工伤情信息,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至人力资源部。 3、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根据事故伤害发生的情形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三要素为:①工作时间;②工作场所;③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例如:员工因违章操作负伤、员工因工外出期间遭受暴力侵害等属于工伤。 注解: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较为严格,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2)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3)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员工本人或者双方同等责任;(4)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5)员工本人负伤、致残或死亡。 员工下班以后加班或者避开高峰时段之后再回家等情形,属于合理的时间。 员工从工作地往返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下班途中到菜场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的路线。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事故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工伤事故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通过岗前培训,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职责 (一)、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车间)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工伤管理工作。 (四)、各部门领导(车间)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五)、行政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车间)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六)、各部门(车间)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四、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伤事故处理 (一)、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持现场并在30分钟内通知公司安全员、行政部部长及部门领导,由行政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重伤送往“白云区人民医院”或“贵州省人民医院,小皮伤如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的在车间办公室进行包扎处理,稍重的指定在“麦架镇卫生院“就诊,具体由“安全员及行政部部长”根据伤情判定去向医院)

业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

业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业务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能使公司运作有秩序地进行,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涵盖业务员思想道德行为准则、日常工作规范条例、客户关系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凡公司业务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业务员思想道德行为准则 第一条业务员应思想端正,品德高尚,诚实守信,对公司拥戴忠诚,热爱本职工作,有奉 献精神,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安排。 第二条业务员之间应相敬相爱,团结互助,要具备团队意识,有矛盾纠纷要妥善解决,或上报公司领导寻求调解,不得私下用武力等不良方式,一经 发现,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奖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予以解聘。(此条之所以严厉,是因为在销售业务领域,矛盾特多,比 如抢单等现象) 第三条业务员是对外代表公司形象的重要“代言人”,每个业务员在客户面前,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或举动,不得作出有损公司信誉的事 情,如经发现,或有客户投诉涉及公司形象的,经公司调查属实,扣除 当月所有工资奖金。 第四条公司本着充分保障每个业务员利益的原则,严禁业务员之间出现抢单或划单的行为。抢单,是指甲业务员在洽谈的业务,乙业务员利用关系或 以让出自己提成点数等别的手段抢走此业务;划单是指,甲业务员将自 己的单划到乙业务员的名下。 第五条业务员应善待公司的任何财物。 第六条业务员在外不得以公司名义、打着公司的旗号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第七条业务员应具备职业操守,遵守公司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告诉竞争对手。 第三章业务员日常工作规范条例 第一条业务员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具体奖惩规定详见《业务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业务员每天必须向负责主管口头汇报前一天的工作详情,如有困难,寻求解决困难的办法。每周周一提交“周工作总结”的书面报告。此项规

申请工伤认定办理程序

申请工伤认定办理程序 一、申报 1、单位申报。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认诊之日起30日内填表写并提交《郴州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等有关材料。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工会组织)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受理 如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辖权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调查 对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协查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据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参保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工伤认定结论书》。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直亲属,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五、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或职工(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应在医疗期满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力鉴定申请,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认定为工伤的未参保职工,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

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

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 发布:2010-12-31实施:2011-01-01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31 实施日期:2011-01-01 发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正文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青岛市工伤认定规范流程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全市各级工伤认定机构开展工伤认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工伤认定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工伤认定的管辖按照属地原则管理。 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工伤认定机构在行政审批服务办理大厅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提供工伤认定业务咨询及法律文书送达。

第七条工伤认定机构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及接待工伤认定咨询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工伤认定相关事项,包括: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超过申请时限提出工伤申请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后果; (二)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三)工伤认定当事人举证的注意事项;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包括复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或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填写《工伤认定延期申请表》,工伤认定机构审核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包括复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

编号:SM-ZD-53082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在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受伤职工、近亲属、工会可以在自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应有职工或

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最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最新版)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要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室。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定义 3.1工伤:是指职工在作息时间内,本岗位作业内容,本企业作业场所。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受权对职工因事故

伤害(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职责 4.1行政办公室改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职工的工伤进行调查、处理、认定、组织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改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安装辅助器具资金的审批等工作。 4.2各车间、部室负责本部门职工工伤期间医疗费用的请款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工作内容和要求 5.1工伤认定条件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2工伤保险的办理 5.2.1劳动人事部负责新入职员工工伤及医疗保险等手续的办理。 5.2.2在新入职员工工伤、医疗保险生效之前,手续办理完毕一个月后方可生效,不允许独立上岗作业。

业务员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业务员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篇一:业务员管理制度 业务员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务员管理,引导业务员提升业务水平,使之能更好地完成销售 业绩,适应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业务员日常行为规范、业务员日常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 等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各个品牌部所有业务员。 日常行为规范 第四条业务员应思想端正,诚实守信,认同公司,热爱本职工作,有奉献精神, 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安排。 第五条业务员之间应相敬相爱,团结互助,要具备团队意识,不得拉帮结派, 有矛盾纠纷要妥善解决,或上报公司领导寻求调解,不得私下用武力等 不良方式,一经发现,予以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处以200元罚款,情节 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业务员对外代表公司形象,每个业务员在客户面前,不得做出有害公司 形象的行为,不得做出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如经发现,或有客户投诉 涉及公司形象的,经公司调查属实,处以50元/次罚款。 第七条业务员在外不得以公司名义、打着公司的旗号从事与本公司业务无关的 活动。如经发现,处以50元/次罚款。 第八条业务员应具备职业操守,遵守公司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将公司的商业 秘密告诉竞争对手。如经发现,处以5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的,立即予 以解聘。 第九条业务员在上班期间,要求着装整洁,形象健康,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暴 露的服装,不得有披头散发、敞衣露背、穿短裤、穿拖鞋等有碍观瞻的 举止。第一次发现予以警告改正,第二次发现处以50元罚款。 第十条业务员在上班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公司的业务电话、电 脑及其他办公设备不得用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工伤办理流程(图表版)

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简易流程图(附表一、二)

第 2 页共7 页

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申报须知和材料。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上报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 3 页共7 页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 第 4 页共7 页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示范文本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在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受伤职工、 近亲属、工会可以在自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起1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 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 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 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单位不认为是工伤

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应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工伤医疗的资料。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职工。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特别提请读者注意工伤认定中的时间,这涉及到一个

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要权益, 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室。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 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 定义 3.1 工伤:是指职工在作息时间内,本岗位作业内容, 本企业作业场所。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 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 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

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受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 职责 4.1 行政办公室改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职工的工伤进行调查、处理、认定、组织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改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安装辅助器具资金的审批等工作。 4.2 各车间、部室负责本部门职工工伤期间医疗费用的请款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 工伤认定条件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业务员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

业务员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地树立公司的形象,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发展,以及加强对市场推广人员的有效管理,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出勤制度 一、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二、全体业务人员上下班必须到公司报到。 三、因公,因私不能上班的,实行书面请假制度。 1.请假一日内,区域经理可直批,两日以上含两日,必须经总经理签字生效。 2.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不能上班的,应向上头报告,并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办公室应加强考勤管理,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书面请假制度,请假手续交办公室留查。 第二章业务员管理条例 业务员是公司的生命,为充分调动公司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件,具体如下: 一、试用期业务员管理条件 1.新业务员到公司正式报到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毕业证复印件,1张个人简历。 2.业务员到岗后,由公司统一安排参加岗前培训,每个业务员需通过基本培训方可正式上岗。 3.新业务员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从业务员的责任心,业务能力以及对公司的贡献三个方面对业务员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业务员转正时间。新业务员试用期1个月后仍不能通过业务考核的做自动离职处理。(对责任心强但业务能力弱者公司将适当放宽条件) 二、正式合同期业务员管理条件

1.业务员基本工资=底薪+提成+奖金 2.底薪计算方法 业务经理有责任帮助其它业务员提高业务能力及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于领导和管理整个业务部将影响个人的业务量。 三、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对业务费用,需事先填写申请表,注明用途并由公司经理批准。报销时,原始凭证必须由主管、经办人两人以上签字并附清单。经财务部门核准后给予报销。当月发生的业务费用当月必须结清。 四、提高公司凝聚力,提倡公司员工互帮精神 公司会每月凭出责任心强、业绩好的优秀业务员,累计三个月可享受“金牌业务员”称号。成为“金牌业务员”的人员,除具有带领团队的资格,同时还有月奖金及年终奖。 第三章业务员日常行为规范 一、在公司内,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 二、必须建立周会制度,宣布本周各位业务人员的业务情况,包括区域情况、拜访客户数,签约客户数等,需提出疑问、建议及市场动态反馈,以供大家讨论。促进工作更好的开展。同时,要安排下周工作内容并作好准备。 三、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下班时间到后,必须整理好物品下班。 四、工作期间应认真工作,不允许串岗聊天和在工作区内大声喧哗,不得妨碍其他人开展业务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可阅读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 五、工作时,不打非业务性电话,接非业务性电话时应尽量缩短时间。 六、必须履行对公司机密、业务上的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公司业务及营销信息泄露给他人。不打听,不传播与本人无关的,不该打听不该传播的事项。 七、不得将公司资料、设备、器材用作私用,如需携带外出须得到批准。

工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短期用工)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员工。 在公司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和进行加工承揽等工作的外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按照亚星—奔驰有限公司与其所在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处理。 第四条公司按照国家、省、市在关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并定期公示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积极预防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并负责组织对已发生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人力资源处协助做好员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事前预防工作,参与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治疗、定性和申报(含非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申报)。 第七条人力资源处负责缴纳员工工伤保险金。办理员工工伤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员工工伤复工管理和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八条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伤员工的紧急救治、保护工伤事故现场并协助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员工权益,参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对公司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认定视同工伤:

业务员规章制度范本

业务员规章制度范本 【篇一:业务员管理规章制度2014修改版】 业务员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地树立公司的形象,促进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发展,以及 加强对市场推广人员的有效管理,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出勤制度 一、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二、全体业务人员上下班必须到公司报到。 三、因公,因私不能上班的,必须向部门经理申请报告。 第二章业务员管理条例 业务员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调动公司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件,具体如下: 一、试用期业务员管理条件 1.新业务员到公司正式报到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1张 身份证复印件,1张毕业证复印件,1张个人简历。 2.业务员到岗后,由公司统一安排参加岗前培训,每个业务员需通 过基本培训阶段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产品知识、产品卖点、公司 文化,企业概况,产品优势,技术知识并能形成一套有见解的说服 客户的理论) 3.为了让新业务员早日熟悉公司业务,公司对新业务员采取底薪+绩 效奖励+提成的工资发放制度,鼓励业务员大胆的拓展业务。 4.新业务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公司将根据 实际情况,业务员的责任心,业务能力以及对公司的贡献三个方面 对业务员进行考核,一切以出业绩为标准,业绩决定业务员转正非 转正。新业务员试用期1个月后仍不能通过业务考核的做自动离职 处理。(对责任心强但业务能力弱者公司将适当放宽条件) 二、转正业务员管理条件 1.业务经理有责任帮助其它业务员提高业务能力及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 广泛搜集信息,掌握市场动态,对有意向的客户,利用一切可以 利用的关系,创造成交机会。 3. 必须全面了解产品的性能及特点,掌握销售谈判技巧、熟悉销售 合同条款;并严格控制销售费用支出,降低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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