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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篇一: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琼瑶诉于正案、《红色娘子军》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等榜上有名。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均是2015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案、“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案、“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案、“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和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十大创新性案例分别是: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案、“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案、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优衣库”侵害商标权案、“启航”商标先用权案、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案、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案和《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案。(光明日报记者王逸吟通讯员薄艺)

【篇二: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辽宁子站讯 4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14沈阳市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特点,并公布了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沈阳市两级法院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78件,其中著作权类纠纷150件,专利类纠纷66件,商标类纠纷97件,不正当竞争类纠纷17件,技术合同类纠纷15件,其他知识产权纠纷33件。案件呈现出侵权诉讼案件量大、案件新类型不断增加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等特点。

2014年度沈阳市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李克忠、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与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案;陈斐与沈阳桃仙国际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孙巍、宁波苏博科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颖键侵害商业秘密案;崔美英与刘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侵害商

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宫运刚与韩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张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三一重型装备

有限公司与国投昔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

限公司、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与沈阳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沈阳施华洛

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

国体育报业总社与某某书店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出版社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这十件案例具有典型的司法保护意义,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

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

护能力的集中体现。(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篇三: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导读:根据最中国高人民法院统计,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

典案例已评选出来。“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排列第一,该案最终以

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支付6千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6亿)收场。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的复苏、国际贸易与技术交流的严重影响下,已是今后企业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日趋

完善。

不管你是否听说过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你听说吗?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

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

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

第8、9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

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

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2009年,苹果公司通

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

让给苹果公司。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

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

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和“ ”商标专用权归其所

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苹果

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

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

标上。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法院从这一基

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

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

2.“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

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

判决书)

【案情摘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

有限公司,简称永合公司)未经三一重工公司许可,在其企业名称

中冠以“三一”文字,并在其机床类产品、厂房外墙、广告宣传及网

站首页中使用“三一重工”、“三一机床”等标识,三一重工公司据此

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判决永合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

经济损失40万元。永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一重工公司依法享有第

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550869号商标由三一重工公司在企业名称、产品、对外宣传、企

业设施及股票名称中持续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商标

法第十四条所称的驰名商标。

同时,“三一”文字是三一重工公司企业名称中最为显著和核心的部分,构成其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五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依法受法律保护。永

合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核准使用的商

品范围不相同亦不相似的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商标,并在

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三一重工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其所拥有的第

1550869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永合公司在其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标识,并在其企业名称

中冠以“三一”文字。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三

一重工公司拥有的第1550869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判定永合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

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3.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

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

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

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北大方正公司)是

方正兰亭字库v5.0版中的方正北魏楷体gbk等5款方正字体的权利人。

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雪公司)是网络游戏《魔兽世界》

的版权所有人,其授权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第九

城市公司)对网络游戏进行汉化,并由第九城市公司在我国大陆地

区运营该网络游戏。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九

城互动公司)从第九城市公司经营该游戏的收入中进行分成并作为2005年、2006年该游戏的会计核算主体。

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简称情文公司)是第九城市公司授权的网

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光盘经销商之一。

北大方正公司认为暴雪公司等在该游戏客户端中,未经许可复制、

安装了北大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5款字体;在该游戏运行过

程中,各种游戏界面的中文文字分别使用了上述5款字体。

前述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上述5款字体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以及其中每个汉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8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但

字库中每个字体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涉案字库中每款字体

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属于受著作

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第九城市公司在《魔兽世界》

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中使用涉案5款字体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以及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游戏玩家提供相关客户端软件等的行为,分

别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字体的美术作品著

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暴雪公司、九城互

动公司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暴雪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140万

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北大方正公司、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

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本案诉争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

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

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

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

字库中的字体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

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故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暴雪公司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诉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

产生的汉字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方能认定其构成美

术作品。本案中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

汉字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无论前述汉字是否

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这种使用均不侵犯北大方正公司

的相关权利。

综上,二审判决暴雪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到计算机中文字库的法律属性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认为:

1、方正兰亭字库应作为计算机软件而不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

保护。

2.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

的独创性时方能认定其为美术作品。

3.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无论其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均不能限制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

权利。

4.“葫芦娃”动画形象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胡进庆、吴云初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民事

判决书)

【案情摘要】胡进庆、吴云初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职工,上个

世纪80年代,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指派胡进庆、吴云初担任国产系

列动画片《葫芦兄弟》的造型设计,二人共同创作了“葫芦兄弟”角

色造型形象。

胡进庆、吴云初认为,“葫芦兄弟”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

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权,该美术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在双方未

就著作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葫芦兄弟”角色造型形象的美术作品

著作权应归二人所有。

遂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

集《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

刚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胡进庆、吴云初

所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胡进庆、吴云初的诉讼请求。胡进庆、吴

云初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确没有就系争作

品的著作权归属签订书面合同,但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行为,故

应深入探究当事人行为时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及其真实意思表示,在

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判断系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针对动画电影

的整个创作而言,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成果归属于单位,是符合

当时人们的普遍认知的。

且双方均认可被上诉人有权对动画电影的角色形象造型进行支配,

故从诚信的角度出发,上诉人不应在事后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主

张系争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葫芦娃”形象依法应当

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由胡进庆、吴云初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

其他权利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动画造型著作权的认定,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比较和区分等法律问题以及计

划经济时代著作权归属的司法政策问题。

本案判决综合考虑了作品创作之时的特定历史条件和规章制度以及

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及其真实意思表示等各个层面,认定由单位职工

创作的动画角色造型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

的著作权。

这一方面符合公众对此类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通常认识,另一方面也

维护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5.涉及百度文库著作权纠纷案

韩寒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55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韩寒为当代知名青年作家,其在百度文库中发现有多

位网友将其代表作《像少年啦飞驰》(以下简称《像》书)上传至

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其多次致函经营百度文库

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协商处理未果。

韩寒认为百度公司侵犯了其《像》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侵权,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4万元并承担律

师费、公证费等。百度公司强调百度文库属于信息存储空间,其中

的文档由网友贡献,百度公司收到韩寒投诉后,及时删除了投诉链

接和相关作品,并将投诉作品纳入文库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采

用技术措施预防侵权,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经营百度文库,一般

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但并不

意味着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不加任何干预和限制。考虑到涉案作品为知名作家的知名作品,韩寒曾于2011年3月作为

作家代表之一就百度文库侵权一事与百度公司协商谈判,百度公司

理应知道韩寒不同意百度文库传播其作品,也应知道百度文库中存

在侵犯韩寒著作权的文档,百度公司对韩寒作品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对于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像》书侵权文档,百度公司消极等待权

利人提供正版作品或通知,未能确保其反盗版系统正常运行之功能,也未能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该侵权文档在百度文库传播,主观上

存在过错,故判决百度公司赔偿韩寒经济损失39 8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该判决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与百度公司就文库模式发生冲突

寻求司法解决的典型案件,广受各界关注。本案判决在论证信息存

储空间网络服务商的过错时以“注意义务”为切入点,结合百度文库

的客观现状、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作者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引

发纠纷的协商情况等情节,审查百度公司是否采取了符合其身份、

满足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并对百度公司所采取技

术措施的妥当性进行了判断。

判决肯定了百度公司为文库这一商业模式预防侵权所做的积极努力,但也指出其制止侵权应注重规范化管理,而不能依赖于应急措施和

尚不完善的技术措施。本案判决意在平衡文化产品创作者、传播者

以及公众的利益,促成权利人与网络企业的合作,实现互联网文化

的繁荣。

6.cdma/gsm双模式移动通信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

浙江华立通信集团与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

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浙江华立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立公司)系专利

号为zl02101734.4号、名称为“一种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

方法”的发明专利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

华立公司认为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

公司)制造、戴钢销售的sch-w579手机的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权所

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请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华立

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戴钢停止销售侵权手机。

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中,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认为,产品界面演示展现的操作步骤可以由不同的技术方案

实现,准确确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法,判定其是否落入了

专利保护范围,仍需要借助于专业技术部门的技术检测。

因此,同意了三星公司的技术鉴定申请。

技术鉴定结论表明,sch-w579手机采有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

1所记载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和实现的

功能不相同,达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效果不相同,因

此法院认定两者是不相同的技术方案, sch-w579手机并未采用涉

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专利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国际知名手机生产商被诉侵犯中国同行专利权

第一案,诉讼请求和一审判赔数额均高达5000万元,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二审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准确采用合理的比对

方法,鼓励双方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帮助其说明技术问题,并借

助技术鉴定等事实查明机制,有效解决技术难题,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改判驳回了国内手机厂商的全部诉讼请求,平等保护了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7.“泥人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张锠、张宏岳、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铁成、北京

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

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清朝张明山在世时因精于捏塑被群众称为“泥人张”,

其后代继承和发展了家族的泥塑艺术,如第二代“泥人张”传人之一

张玉亭分别于1914年和1915年在国际上获奖,第三代“泥人张”传人之一张景祜于1956年在中央工艺美术学院设张景祜泥塑工作室。张锠为张景祜之子,系“泥人张”第四代传人之一。张宏岳为张锠之子,系“泥人张”第五代传人之一。

张明山的后代在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泥人张”作为商业标识。2006

年6月,“泥塑(天津泥人张)”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名录。

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法定代表人为张宏岳。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和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分

别于1982年11月和1994年7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均为张铁成,

在经营中均使用了“泥人张”。

2005年10月8日登陆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网站,“公司简介”中有“‘北京泥人张’始于清末道光年间,至今已有近160年的历史”和“张铁成系‘北京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等内容。1979年7月13日的《北京日报》载有关于“北京泥人张”的最早报道。

三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

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泥人张”名称专有权和不正

当竞争,因三原告过于懈怠行使自己的权利,故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合理费用一万元等。张铁成等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铁成使用“北京泥人张”有其合理依据,故判

决三被告赔偿合理费用一万元、在“nirenzhang”域名前附加区别性

标识,撤销了一审关于停止使用“泥人张”专有名称的判项。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泥人张”作为对张明山及其后几代人中泥

塑艺人的特定称谓和他们所传承的特定技艺以及创作、生产作品的

特定名称,社会知名度很高,承载着极大的商业价值;三被告在明

知“泥人张”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又不能提供

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的合法合理依据,客观上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双方当事人主张的家族传承历史久远,涉及法律

关系复杂,判决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因而受到了社会

的广泛关注。再审判决书在全面充分清楚展现案情、事实和诉辩主

张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结合法理和情理,对通用称谓的认定、“泥人张”特定称谓体现的权益及保护、公开出版物记载内容真实性

的审查判断、三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保证了裁判结果的说服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泥人张”特定称谓有160余年的历史传承,享誉海内外,所指代的

泥塑艺术品体现了本土文化特色,并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名录,本案依法保护了“泥人张”这一知名老字号,得到了社会

各界的充分肯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8.侵害姚明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姚明与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及不正当竞争

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三终字第137号民

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云鹤公司)在未经姚明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姓名和肖像用于生产和销售的“姚明一代”产品及其宣传上,姚明认为其上述行为侵犯了姚明的人

格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请求法院判令武汉云鹤公司立即停止

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在《中国工商报》等媒体上刊载

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姚明因其自身的努力,凭借

其在男子职业篮球领域取得的成就及其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广大消

费者中的影响力而产生的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武汉云鹤公司在商品销售的宣传过程中,多次使用姚明的肖像及姓名,将其生产和销售的运动型产品与姚明相联系,既侵害了姚明的

姓名权及肖像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因姚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武汉云鹤公司

的侵权行给其造成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综合侵权事实及姚明的维

权支出情况,酌定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姚明以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自然人姓名,不

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未经

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肖像、

签名及其相关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

武汉云鹤公司侵权故意明显,原审在酌定赔偿经济损失时并未充分

考虑武汉云鹤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2010年3月姚明本人通过新浪网发布正式声明之后,武汉云鹤公司

继续侵权并放任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为此,综合以上因素和考虑,在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难以确定的

情况下,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相

应规定,判决由武汉云鹤公司赔偿姚明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

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典型意义】人格权商品化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探

讨的热点。以姓名、肖像等主体的外在标志和表征为内容的人格权

在商品经济社会呈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特别是名人的姓名和肖像。本案由于姚明本人的知名度及其影响力,备受媒体和社会关注。本

案不仅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有商业价值的、在商品经

营中使用的自然人姓名、肖像等给予了保护,而且在确定赔偿数额

上也相应选择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审理此

类人格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9.“乐活”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

苏州鼎盛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

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案外人东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华公司)经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于2009年7月14日取得“乐活loha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糕点;方便米饭;麦片;冰淇淋”等

商品类别,目前尚未实际使用。

2009年6月23日,苏州鼎盛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鼎盛公司)与浙

江健利包装有限公司签订订购合同,约定由浙江健利包装有限公司

为鼎盛公司制作涉案标有标识的礼盒等包装产品。2009年9月,鼎

盛公司将其当年度所生产的月饼划分为“秋爽”、“美满”以及涉案的“乐活”等总计23个类别投放市场,主要通过鼎盛公司的直营店、加

盟店等方式进行销售。

2009年9月8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苏州工商局)

接到举报,对鼎盛公司展开调查。查明其在当年生产销售的一款月

饼使用“乐活lohas”商标,遂认定鼎盛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

行政处罚决定。

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鼎盛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维持苏州工商局作出的工商处罚决定。鼎盛

公司对此仍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苏州工商局的处罚决定。鼎盛公司

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主张鼎盛公司在月饼系列商品上

使用“乐活lohas”是将其作为商品款式名称使用,且“乐活lohas”注

册商标来源于社会流行词语,其显著性较弱,他人有合理使用的权利,故请求依法改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鼎盛公司与东华公司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侵害了东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

鼎盛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但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当责令停止侵权

行为即足以达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保障消费者和相关公众利

益的行政执法目的时,是否选择并处罚款,应当综合考虑处罚相对

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

素行使自由裁量权。

本案中,苏州工商局未考虑鼎盛公司主观上无过错,侵权性质、行

为和情节显著轻微,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对鼎盛公司并

处50万元罚款,导致行政处罚的结果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之

间明显不适当,其行政处罚缺乏妥当性和必要性,应当认定属于显

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依法应予变更。

据此,判决变更苏州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侵权

行为,2、罚款人民币50万元”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是江苏法院在知识产权“三合一”框架下,首例以

司法判决方式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本案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如下指引: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

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即在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同时,兼顾保护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

本案的审理对于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进行了积

极探索,对工商行政机关在商标行政执法工作中,准确理解商标法

的立法精神和侵权判定标准,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起到了裁

判指引作用。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网络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罪案

赵学元、赵学保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刑终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2009年2月,被告人赵学元、赵学保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热血传奇》游戏中国运营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租用网络服务器,私自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运营“热血传奇”,用银

行卡绑定支付平台,供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网银转帐、游戏点卡充值

等方式付费。

至案发,赵学元运营私服游戏的非法经营数额为629113.70元,赵

学保非法经营数额为79663.70元。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被告

人赵学元、赵学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

计算机软件作品,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对于非法经营额的认定,根据汇款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证实通过漯

河一五一七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空支付平台、青岛雷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盘锦久网通信网络有

限公司等环节,汇入赵学元及赵学保账户中的相关款项均系其从事

涉案私服游戏的收入,并不包含被告人从事其他业务的收入,因此,上述款项均应计入本案非法经营数额。

被告人赵学元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学保

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

人赵学元、赵学保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七万元等。

【典型意义】私自架设、租用网络游戏服务器从事“私服”活动是目

前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本案通过司法

裁判准确界定了此类犯罪的性质,同时结合能够证实汇款方汇款性质的系列证据,对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作出准确认定,有效维护了网络游戏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规范了互联网游戏经营行为,有力打击了犯罪。

原标题: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 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 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四、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 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被告人董传桥将应由黄骅市津东化工有限公司处置的废碱液交由没

有资质的被告人刘海生处置。后刘海生联系被告人刘永辉租用被告人李桂钟停车场场地,挖设隐蔽排污管道,连接到河北省蠡县城市下水管网,用于排放废碱液。2015年2至5月,董传桥雇佣被告人石玉国等,将2816.84吨废碱液排放至挖设的排污管道,并经案涉暗道流入蠡县城市下水管网。同时,从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光义等明知被告人娄贺无废盐酸处置资质,将回收的废盐酸交由娄贺处置。娄贺又将废盐酸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张锁等人处置。张锁、段青松等人又联系李桂钟,商定在其停车场内经案涉暗道排放废盐酸。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国等人经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吨废碱液至城市下水管网。同月18日上午,张锁等人将30余吨废盐酸排放至案涉暗道。下午1时许,停车场及周边下水道大量废水外溢,并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致停车场西侧经营饭店的被害人李强被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本案废碱液与废盐酸结合会产生硫化氢,并以气体形式逸出;李强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裁判结果】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废碱液、废盐酸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被告人董传桥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董传桥等人非法排放废碱液,娄贺等人非法排放废盐酸,均对李强硫化氢中毒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应对李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董传桥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刑事判决部分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污染环境致人死亡案件。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

4.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附件4: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参考件) (2012年1月-2014年12月) 二O一四年五月

填写说明 一、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由示范企业填写。 二、报告的各项内容填写应按照表格项下的要求认真填写,切忌空话、套话。 三、本报告文本需打印(A4),若手写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一式三份,必须每份签章。 四、本报告需提交电子版,电子版发到部科技司基础处龙海斌:longhaibin@https://www.wendangku.net/doc/3f14221705.html,。 五、本报告每项表格不够填写相应的内容时,可以另外附加页。 六、本报告内容栏目没有涉及的事项,可以另外附加页。

一、示范企业概况 要求:概括填写企业规模、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和在行业中的地位,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成果、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概述企业在所属产业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在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员工知识产权教育及建立评价改进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的情况。

三、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投入和整合利用状况,总结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提高有关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和素质、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增加知识产权积累等有关情况。 四、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情况 要求:结合本企业知识产权主要类型总结知识产权运用方式方法,提炼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特色,如知识产权转化推广;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工艺、关键零部件或针对目标市场开展知识产权布局;运用知识产权开展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专利运营等商业运营;参与产学研合作或加入产业联盟实现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积极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或主导、参加标准制定;开展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积极维权应对纠纷等。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取得的成效,有真实数据支撑,重点突出知识产权积累增加、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以及企业市场地位、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提高及经济效益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等情况。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此类案件竖立标尺。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0起案件中有3起通过淘宝销售,利用网络售假犯罪多发。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 事实: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2011年,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评析:2013年6月,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评析:2014年2月,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典型案例三: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被告温州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 【基本案情】原告享有Microsoft Office、Microsoft Server、Microsoft Visual Studio、Microsoft Windows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上述计算机软 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部分赔偿金,并正版化其所应用的上述计算机软件。 【入选理由】温州地区一些大规模应用计算机局域网的企业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系统软件、办公软件、设计软件,本四案给类似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提高尊重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意识,主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2、原告钱月顺与被告彭建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钱承恩馄饨”商品及服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钱月顺为“平阳钱承恩馄饨”的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彭建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外卖名片上使用“平阳钱承恩馄饨”字样,并于开设“钱承恩馄饨”店,用“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并在左上角使用“平阳”字样。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2项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也为温州地区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违法经营生产。 3、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名虎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打火机商品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8 万元。被告提起上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 【入选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同区域同行业的竞争者,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权利人为原告的情况下,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图案的产品,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因难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区域同行业竞争关系,法院从重确定因侵权所承担的赔偿数额。 4、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与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祥好、陈定益及第三人浙江显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主张被告郑祥好、陈定益非法获取原告的产品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为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使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推销、展示与第三人向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完全一样的样品,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消除不利 影响。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各秘密点仅为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目录 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九、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1: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环保典型案例及启示

环保典型案例及启示 一.芜湖海螺水泥补交排污费案 2007年7月3日,原国家环保局宣布32家“挂牌督办”的重污染企业中安徽海螺集团 芜湖海螺水泥“榜上有名”。其违法事实为“投资1亿元正在建设的余热发电项目未批先建;企业两个生产水泥项目均未向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两期工程未按环评审批要求安装烟气连续监测装臵;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未经环保验收;企业一直未缴排污费”。国家环保总局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整治;补办环评和验收手续;追缴排污费”的处理意见,依法追缴该企业自开业以来的排污费1亿多元。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欠缴排污费也是环境违法行为,繁昌县环保局已多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应缴的排污费也依法进行过核定、催缴,因芜湖市、繁昌县政府出于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良好初衷,要求环保部门依帮扶为主,降低了对该厂的要求,最终导致被环保总局查处追缴,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相关规定。排污费收入按比例纳入国家、省、县三级财政。如繁昌县环保局依法征收。本应增加县财政8000多万元的排污费收入,用于当地的环境保护事业,也可采用先征后返的形式,将县级的8000多万元的排污费返还给该厂用于污染治理,节能减排的项目资金。 二.山西吕梁区域限批案

2006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时发现。中吕 焦化60万吨1年焦化项目一期工程未经环保验收,两台焦炉分别于2003年10月和2004年4月投运,擅自非法生产和排污长达近3年,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均未落实,焦化废水直排三川河,后进黄河。同时,二期内过程60万吨年/焦化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已基本建成,10月国家环保总局对比项目进行了通报,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一期工程停止试生产。2006年12月到目前完成环保设施建设;二期工程停止建设、补交环评手续。12月28日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再次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一期工程未按要求停止生产。10日鉴于中吕焦化严重违规生产和建设,且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国家环保局通报决定在其完成整改前对吕梁市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 区域限批对吕梁经济无异于釜底抽薪,近200个计划中的项目眼睁睁看着不能上马。此时的吕梁市相关部门不得不“壮士断腕”。重拳出击治理环境,在为期三个月的“摘帽”过程中关停取缔3190家企业。共炸毁烟囱208根,推倒焦炉2600多支,拆除炼铁高炉92座,此次限批给吕梁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元,财政收入减少20亿元,“千里长堤决于蚁穴”,因对所谓重点企业的“溺爱”而影响全局的发展肯定是得不偿失。 三.云南阳宗海水体砷污染案 阳宗海是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它距昆明36公里,湖面积30平方公里,总蓄水量

2016上海市十大信用典型案例”

2016年11月16日,2016上海十大信用典型案例评选颁奖活动在陆家嘴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举行。证大财富“个人行为属性信用识别体系助力个人释放信用价值”案例获选“2016上海十大信用典型案例”之“十大守信联合激励案例”,且是获奖单位中唯一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 本年度信用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为主题。广泛征集信用典型案例,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推选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最终评选出“十大守信联合激励案例”、“十大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和“十大优秀案例报送单位”。 上海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创新发展的先行者,在信用规划、法制建设和信用信息整合等方面敢于创新走在全国前列。他强调了此次评选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主题,“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步步难行”的理念。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项复杂长期的任务,他呼吁大家齐心协力,锲而不舍持续推进,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基于当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现状,信用的价值体现尤为突出。金融的核心是风险控制,而信用体系的完善,不仅有赖于行业监管和信用建设工作,企业也应当不断进行金融服务创新,完善风控管理体系。证大财富基于长期数据积累,研发“个人行为属性”信用识别体系,通过借款人的“消费行为+个人特质”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价值,在业内率先推出网购达人贷、保单贷等产品。相对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物”的价值评估,证大财富运用

“个人行为属性”价值评估的新金融服务模式,形成差异化的信用评估体系,有效地为得不到或不能充分得到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人群提供补充性金融服务,助力个人释放信用价值。5年来,证大财富为全国80多个城市近百万人群提供借款咨询服务,其中有20多万信用优质者凭借其信用价值成功获得金融服务,总额达170亿元。2016年3月25日起,证大财富正式在全国范围内为人民银行征信记录空白的客户提供服务,截止目前借款咨询服务人数近1700位,金额近1.1亿元。 此外,作为首批实现与央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网络金融征信系统直接系统级别对接的企业,证大财富持续深耕征信行业,目前已经携手算话征信、鹏元征信等多个征信机构不断优化信贷风险管理能力,且通过自身的风控经验和数据为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及知名院校提供调研机会和课题研究参考。同时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单位,证大财富积极配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以及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方面的工作,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实际行动,发挥表率作用,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精神,营造公平诚信的氛围,助力中国征信体系建设。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5年) 案例1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运营商。在本案诉讼前,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因著作权合同纠纷发生诉讼,

并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之后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并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205.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永生》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本案的原、被告均是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门户网站,涉案网络小说《永生》虽然只是一部小说作品,但作品畅销,字数超过500万字,在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法院依法作出了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判决,体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案例2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新环保法典型案例

2016年1-4月份月调度情况区域分布表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欧庆武非法收购处置废弃电池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一、案情简介2016年2月26日,莆田市仙游县环保局、郊尾镇人民政府、仙游县公安局郊尾派出所联合对欧庆武废电池回收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回收场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从事废弃电池的收购及拆解处置。执法人员现场

查获已拆解的废弃铅酸蓄电池约6吨、废弃镉镍干电池约30吨。检查发现该回收场未配备任何环保设施,拆解蓄电池产生的酸性废液在场区地面漫流,直接排到西侧厂界围墙边无防渗的土沟。经采样监测,排放废水pH值0.43,总铅浓度5.64mg/L。仙游县环保局当场对该企业废弃电池仓库实施查封。 二、查处过程(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1.废弃铅酸蓄电池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044-49类规定的危险废物,企业拆散破碎废弃铅酸蓄电池超过三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2.企业排放的酸性废液中含有重金属铅,其浓度达5.64mg/L,其行为构成非法排放重金属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1.0mg/L)三倍以上。 3.企业拆解废弃电池外排强酸性电解液pH值为0.43,可认定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349-34*其他废酸液”(因废物代码标注*,为此特进行了检测)的危险废物。根据福建省公、检、法、环保四个部门会议纪要(闽环发〔2015〕5号),“以规避监管为目的,不经法定排放口或未建设规范排放口,而是利用其他开放式或封闭、半封闭的沟、渠非法排放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的,无论该沟、渠是否硬化、是否利用隐蔽时段或隐蔽方式排污,均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本案中拆解蓄电池产生的含重金属酸性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土沟,可认定为“私设暗管排放”,且排放废液的土沟没有防渗,可认定为通过渗坑排放。其行为构成私设暗管和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4.综上所述,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私设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均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有关“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5.企业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配套任何环保设施,非法收集处置废弃电池危废,明显属主观故意。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经查,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泽安家族利用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的诊所作为掩护,以看病开处方的形式,销售其违法生产的森健降糖冲剂等10种假冒保健食品。这些产品均标注虚假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11批次产品中检出化学物质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药物成分。此案共查获上述假冒保健食品35000余瓶,涉案

知识产权保护经典案例

?“公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公牛电器 住所地:省市龙湾区天河镇工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 住所地: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村 委托代理人: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亚洲、陆蕾 原审被告:曦,市崇文区东革新里42号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D2-33号业主 二、案件背景 慈溪公牛为国知名的生产“插座、开关器”的企业,1997年慈溪公牛注册了“公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插座”等,由于慈溪公牛的迅速发展,“公牛电器”品牌家喻户晓。公牛登记成立于2001年9月,2002年3月公牛注册“会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插座”等。2004年10月,公牛生产的“会牛”插座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中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随后《中国质量报》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其他各地媒体纷纷。但在报道时,各媒体均使用“公牛电器”不合格等字样,从而致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和经销商对慈溪公牛的产品产生了怀疑,进而给慈溪公牛商誉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慈溪公牛就公牛上述侵权行为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公牛侵犯了慈溪公牛“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公牛登记并使用“公牛”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公牛赔偿慈溪公牛20万元。 市公牛电器(简称公牛公司)不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05550号民事判决,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原审法院判决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和第(二)项、第五十六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项之规定,判决:1、公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2、曦于判决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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