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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一个时代的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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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一个时代的跳动

前言:

也许在别人的眼光里,这个题目很大,大得不断挖掘就是一个无底的洞,愈加深挖愈有其思维的深度和广度,看起来这似乎不是一个作为刑法初学者所能阐释得清楚的问题。虽然我并不能阻挡别人对我观点的评价,对我一些浅显见解的不屑一顾甚至嘲弄,但是无妨,我还是想谈一谈,即使语言很卑微,即使内涵缺乏真实的力量。

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一书中以一段文字来作为题记,让我很受启发,由此有了写下这篇读后感的冲动和念想。文字内容如是所述: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反思的时代,崇尚思辨应该成为这个时代的特征。刑法学如欲无愧这个时代的重托与厚望,必须提高自身的伦理层次,引入哲学思维,使刑法的理论思辨成为时代本质的思维,与时代变革的脉搏跳动合拍。

刑法学是一门使人变得睿智与理性,变得充满公平正义的学科。以至于学习刑法的我们能够不再以单一的视角,不再以狭隘的思维去看待那些纷繁复杂的事件。记得小的时候最喜欢看的就是以检察官如何如何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让社会正义得到伸张,或者讲述警察追赶逃犯,把犯罪团伙一网打尽等等题材的电视剧,那时候真的是一种非常简单而又稚嫩的想法,不过现在回想起来我还是很珍惜那份最真挚的冲动情感。越加深入地学习刑法学,我就逐渐发现,我们以前的那种带有个人非常强烈情感色彩的想法实在是有的偏激和片面。关于被定死刑的犯罪分子,我们常常嗤之以鼻,认为此人就是罪大恶极,

十恶不赦。但是,学习刑法学之后我们才开始认真地思考以下的一系列问题:死刑是否完全有必要?是否应该废除还是保留?死刑是否正义?中国自古以来便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浓厚思想观念,并认为这是一种非常正当的行径。还处于几千年前的原始社会时期,便有了血亲复仇的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方式,但凡伤害个人,伤害整个氏族的其他个人或者群体,都将以会以血的代价偿还所犯下的罪孽。时至今日虽然还存在诸如此类野蛮行为的残余,但是在现今大多数的观念里恐怕都是难以想象的,是非常残忍的杀戮。正因为如此,这种观念才影响了后世的刑法。并且,死刑在中国古代社会曾经泛滥成灾,以极其严厉苛刻的刑罚千方百计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和传统的伦理道德。但是历史文明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和潮流,死刑也有它没落的时代,有关于死刑存废的激烈讨论和争议。不可否认,其一,死刑有其强大的威慑力和震慑力,能够以剥夺人生命的代价来预防犯罪的发生,使犯罪分子不敢触碰因犯罪而判处死刑的底线,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二,虽然死刑的执行给犯罪分子家属带来了身心的悲痛,但对于社会的大多数尤其是受害方的亲属来讲,罪犯的处死能够大快人心,能够让社会的正义得到彰显,让受伤害的一方得到些许心灵上的慰藉。但是,还有一些细微之处同样值得我们思考,死刑是野蛮的沿袭,是基于非理性地做法,违反了自然法思想,天赋人权,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更不能以非自然力来加以剥夺的观念。而且,死刑的执行虽然是依法杀人,但也助长了人内心恶的成分,违反了人道主义的原则。记得老师曾经在课堂上讲过这样一个事例,

让我印象深刻,并且把这样一些现实性的东西真正融入自己的思考。大致的内容如下:当抢劫犯抢劫运钞车时,本事就可能构成死刑的犯罪,所以犯罪团伙横竖都是死,再杀一些人也是死,所以可能做出更加残忍的行为,但如果抢劫运钞车的行为不构成死刑,很有可能犯罪分子只是抢了钱就不再杀害人命。这真的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陈兴良教授《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中有关刑法机能介绍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之一就是人权保障。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从此开启了人权保障的新篇章。保障人权一直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近些年来频繁爆料出的对于人权践踏的事例就是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和法院冤假错案的发生。公安机关的确有权力采取一些手段去对嫌疑犯进行必要的侦查,以确定案件发生的事实和真相,但是这一切行为都应该合理合法,按照法定程序来办。被告人即使在被指控为有罪的情况下,但其仍然是一个公民,被告人的其它一些权利并未被剥夺,人权依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障,而不能由公安机关随意践踏人权,以致被告人遭受非人的待遇,这是现代社会制度里所不能容忍的事情。同时,法院对于案件的裁定,也应该严格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不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草率定案,对人权的尊重应该放到一个非常突出而重要的位臵。法律理论中,国家对于公民人身及财产的保护,以使不受犯罪的侵害,让社会生活中的人们过上一种安宁、平和的生活,这种出于社会的一种需求被称为“公共安全”。与此相对应,公民个人的力量是微小的,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人们总是处于不利的地

位,易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任意侵犯,因此也就产生了另外一种需求,被命名为“法律安全”。(以上是从《看得见的正义》一书中看到的这样一种说法)刑法在保护社会免遭犯罪侵害方面担当着重担,是刑法存在的重要价值,但是在如何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更好地保护个人的权利,尤其是个人的法定权利,这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和探讨的问题。

《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中以“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作为题记,刑法产生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惩治犯罪,而是为了减少犯罪的发生,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刑法的出现代替了原有的那种以个人独裁的专制形式,是一种目前看来较为良好的稳定社会治理社会的方式,但是刑法不能光靠重典治理,适当时机,刑法应当谦抑。刑法谦抑性的含义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惩罚措施代替,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此句摘自《刑法哲学》Page6)的确,刑法是一种惩罚性较强的手段,它所剥夺的人的权利更多且更严重,尽管对社会犯罪的震慑力较大,但是能不动用刑法的就尽量少用为好,其付出的成本太高,常人难以承受。对于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要能用民事行政手段的就应该将其作为优先权来考虑,这些措施不足以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不足以抵抗时,才能运用刑法来处理问题。除此之外,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已经成为如今不

可阻挡的一种趋势。尤其是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市场化经济越来越活跃,很多市场经济行为由原来的违法犯罪变得危害性降低,甚至没有社会危害性,这个时候如果不适当减少刑法对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进行不必要的干预,经济的发展必然受到影响,尤其是经济类的轻微犯罪处以死刑更是有些说不通。所以,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个死刑罪名。这是刑法谦抑性的一种明显表现。

刑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手段和方式,是时代进步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刑法不仅要使正义得到实现和彰显,更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唯有此,刑法才能当之无愧的承担这个时代的历史重担,与时代脉搏跳动合拍。

13级法学正大学子班吴兵

学号:1303012016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1]汇编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 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认定是犯罪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事法规 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刑法。 A.中国 B.某外国 C.甲国 D.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A.故意杀人未遂 B.犯罪中止 C.故意杀人既遂 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A.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属意外事件 C.故意杀人预备 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行为的个数 B.犯罪构成的个数 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 D.犯罪结果的个数 13、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头”,要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产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4、李某带匕首去杀张某,途中腹痛返回,李某的行为属于()。

网络时代广告创意的变革(一)

网络时代广告创意的变革(一) 摘要“病毒性网络广告”实际是网络时代的口碑传播,传统值得信赖的口碑相传有了互联网技术的支持成为了一种传播速度快、极具影响力的现代广告形式。广告由想方设法的“逼你看”,逐渐变成受众想方设法的“找着看”。网络广告的广告创意正在发生着与传统广告创意形式不同的巨大变化, 关键词广告创意病毒性网络广告变革 市场的不断变化,创意产业的风气云涌,新媒体的不断涌现,促使着广告内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前,传统的广告创意和广告表现已无法单独完成品牌塑造的任务。满足企业品牌传播的需要。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病毒性网络广告”热下,为跟上时代的要求,广告创意也在发生着变化。 一、网络广告创意的“冰火两重天” 互联网既是一场技术革命,也是一场人与人沟通方式的变革。在web2.0时代以前,社会的社会规范、文化、流行都是通过传统的大众传播、群体传播及人际传播等方式自上而下的单向进行着,特别是大众传播时代,正如李普曼在他的《公众舆论》这本书中提出的“拟态环境的环境化”:由于实际活动的范围、精力和注意力有限,人们只能通过各种“新闻供给机构”去了解认知超出自己亲身感知以外的事物,人们仅仅是“接收者”。不能成为“传播者”或只是影响力极小的“传播者”。而在web2.0时代,互联网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影响我们的社会生活、改变我们的传统观念。但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出现后,尤其是诸如QQ群、博客、SNS等网络社区的出现,为我们架构了一个完全平等的、开放的、去中心化的平台,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传播者”,而不再是一个被动的“接收者”。社会的社会规范、文化、流行出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的过程。在这个时代背景下,网络广告应运而生。 1网络广告的初级形式被受众屏蔽,效果尴尬 最初的网络广告就是网页。当越来越多的商业网站出现后,怎么让消费者知道自己的网站就成了一个问题,广告主急需要一种可以吸引浏览者到自己网站上来的方法,而网络媒体也需要依靠它来赢利。第一种网络广告形式就是网幅广告(banner),它和传统的印刷广告有点类似。但是有限的空间限制了网幅广告的表现,它的点击率不断下降,目前平均的网幅广告点击率已经不到1%。网络广告的早期形式还有:Web站点、横幅、按钮、赞助、插播广告和分类广告等。这些以网页为主要载体广告在网络技术不断进步、消费者处理能力的提升以及消费者对广告的倦怠的今天,其发挥的传播威力越来越小。人们对这些混杂在各类海量信息的这些网络广告视而不见,有时甚至达到深恶痛绝的地步。 2“病毒性网络广告”成为高效手段,凸显魔力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里,靠着人类传播信息的天性以及人们对其的高度信赖,口碑这个本来在店铺、字号没有出现之前就现实存在的人类最原始的行销广告,通过让消费者把握主动权的传播手段,在今天又被人们重视起来。病毒性网络广告是病毒性营销的一种表现形式,病毒性营销(viralmarketing)利用的是用户口碑传播的原理,指网络媒介信息向病毒一样传播扩散,信息被快速复制传向数以万计数以百万计的网民。成功开启病毒营销模式先河的是世界上最大的免费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Hotmail,在其成功后,许多著名的网络公司也尝试成功运用了该营销模式。并且飞利浦、保洁、宝马和索尼等传统广告大户也开始借助公司网站,或YouTube等专业视频分享网站,上传一系列广告宣传短片,以较低的成本启动病毒营销战略。近年来,越来越多企业也采用这种模式,病毒式网络营销开始步入主流营销手段的行列,并逐步掀起了一股“病毒网络广告热”。 二、“病毒性网络广告”创意对传统广告创意的革命性变革 广告创意是指广告中有创造力地表达出品牌的销售讯息,以迎合或引导消费者的心理,并促成其产生购买行为的思想。优秀的广告创意往往能够通过大胆新奇的手法来制造与众不同的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一)

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一) 关键词:刑法解释/刑法理念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列举并分析偏离刑法理念进行刑法解释的现象与原因,论述了刑法解释应当以刑法理念为指导。 “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的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未抛弃人们。”(注: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9页。)“法理念是以三个基本价值的紧张关系表现出来的,这三个基本价值是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正义是形式的理念,无数的法规范根据正义采取其形式,即采取对万人平等对待和由法律规制的普遍性。而其内容必须由与正义不同的、因而与正义并列的、也属于法理念的原理来决定,这个原理就是合目的性。”(注: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入门》,碧海纯一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年版,第33~34页。)但实质合目的性是相对的,需要制定法律予以确定。于是产生法的安定性理念,即法是实定的,实定法本身是安定的,作为法的基础的事实必须尽可能准确无误地予以确定,不轻易变更实定法。显然,上述正义是指狭义的正义即平等、公平,而三个法理念可以用广义的正义理念来概括。(注: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55页。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所称正义理念皆从广义,而且在等同意义上使用“刑法理念”与“正

义理念”两个术语。) 法的安定性表现在刑法领域就是罪刑法定主义;法的合目的性具体于刑法上则是保护法益(包括行为人的自由);法的平等性在刑法(包括立法与司法)上的要求则是平等对待被规制的行为,相同犯罪行为应相同地对待与处理,不同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有差别的且符合其本质的对待与处理,而且要实现罪刑相适应。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目的与基本原则,都是对刑法理念的表述,即第2条表述了合目的性的理念,第3条表述了法的安定性的理念,第4条与第5条表述了法的平等性理念。 法解释是指探求规范的法律意义,刑法解释也不例外。狭义的刑法解释是指探求作为文本的成文刑法的法律意义;广义的刑法解释则可谓刑法的适用,使规范与事实进入对应关系,解释规范、剪裁事实并且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从而形成结论。 一方面,在经济发展的复杂社会与重视人权的法治时代,不可能直接根据刑法理念定罪量刑。因为,正义“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而“法律应当是客观的,这一点是一个法律制度的精髓”。(注:英]G·D·詹姆斯:《法律原理》,关贵森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50页。)如果直接根据刑法理念认定犯罪,必然损害刑法的安定性。所以,刑法理念必须具体化、实证化。在成文刑法将刑法理念具体化、实证化之后,还

刑法试题及答案

刑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狭义刑法是指( B ) A.单行刑法 B.刑法典 C.附属刑法 D.实质刑法 2.概括地说,我国刑法任务是( C ) A.惩罚犯罪 B.打击敌人 C.保护法益 D.保护人民 3.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础是( C ) A.三权分立学说 B.心理强制学说 C.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D.自然法思想 4.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个人私分( A ) A.属于自然人犯罪 B.属于单位犯罪 C.自然人和单位成立共犯 D.适用双罚制 根据该特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設立单位实施犯罪,按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設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处理. (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按个人犯罪处理. (4)刑法393条,单位行贿后利益由个人私分,按个人犯罪处理. (5)涉嫌犯罪单位在审判之前或过程中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不复存在,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D ) A.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一定不是既遂结果),应

当减轻处罚. 6.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按照它犯罪情节( D ) A.减轻处罚 B.免除处罚 C.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D.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属丁处断一罪是( B ) A.继续犯 B.连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结果加重犯 实质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惯犯、结合犯; 处断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8.在我国刑法中,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是( C ) A.拘留 B.罚金 C.管制 D.劳动教养 9.我国刑法中规定驱逐出境是( D ) A.强迫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B.请求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C.强迫犯罪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D.强迫犯罪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l0.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 D ) 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B.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犯罪事实行为 C.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D.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及其所知道 它人罪行行为 11.我国刑法规定叛逃罪主体是( D ) A.一般主体 B.国家工作人员 C.司法工作人员 D.国家機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其它国家工作人员 1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劫持航空器罪行为对象是( B ) A.航空器 B.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航空器 C.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民用航空器 D.我国航空器

互联网广告在大数据时代下的发展

互联网广告在大数据时代下的发展陈保 摘要:文章在分析大数据特点的前提下,针对大数据时代下广告的新特点,重点描述了互联网广告传播模式和互联网模式下大数据时代广告和传统广告模式的区别,及大数据时代广告传播的精准因素。提出在大数据时代下,广告的价值就是大数据的价值转化,并且利用算法实现对受众人群的精准定位。 关键词:大数据;互联网广告;传播模式;营销模式 数据显示,目前互联网数据每年以60%左右的增速在增长,互联网信息总量每2年就翻1番,每天产生的数据比互联网产生以前所有数据的总和还多,真正的大数据时代到来了。这些大数据里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有人曾经预言,未来属于将数据转换成产品的公司和人们。这些大数据里也隐藏着消费者巨大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当然也会为整个广告行业带来巨大的变化。 1.大数据的特点 相对于一般意义下的数据,大数据具有以下特点:(1)体积大,所占空间大。互联网产生的数据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高速增长,计量单位己经不能用GB来计量了,它从GB 到TB到PB不断地升级,甚至需要用EB和zB来计量大数据的大小。(2)多样性。大数据不是结构型数据结构,它表现出多种形式,数据种类和样式各种各样。(3)互联网下的大数据有很高的利用价值,可以用来进行数据挖掘及分析,得出一些可以指导行业发展的有用数据。(4)高频处理速度。因为数据太大,所以大数据要求有比处理一般数据更加有效高速的技术,只有对大数据进行有效的处理和调用,才能发挥出其巨大的价值。 大数据的到来使互联网广告增加了更多的技术含量,广告商家为了精准地找到广告合适的受众群体和实现以人为本的广告理念,就需要网络中的数据支持。 2.大数据下互联网广告的新特点 2.1广告内容更有针对性 大数据时代下,广告商更加注重广告的针对性,能通过大数据的数据分析有效地得出广告受众群休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向,因此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投放广告,达到最好的广告效果。在大数据下,广告由以往的向广告专业机构购买媒体资源转向向广告交易中心购买广告受众群消费习惯。从广告交易中心得到大数据,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广告受众群的基本爱好、消费习惯等,比如针对小学生家长的广告行为,通过数据分析出这个家长平时对什么样的培训或是玩具有兴趣,在给这位家长投放广告的时候就会有针对性地投放这些广告,在大数据下,这些比较容易做到。 2.2提高广告决策效率 在互联网大数据产生前,广告的投放要想做到针对性强,广告效果好,需要进行大量的调研工作,并从数据不是很大的样本中提取受访者的消费趋向,从而为广告商提供广告投放依据。由于样本较小,且针对性不强,有些广告得不到很好的理论支持,这给广告的设计、理念、投放等都带来巨大的影响,有时候会让一个广告失败。有了大数据后,广告公司可以对大数据进行有效分析,从而得出更加合理的结论,排除了广告团队对消费者心理的揣摩和推测成分,这样投放的广告效果要远远高于人力调研市场所决策的广告。 2.3广告变换高效 传统广告以平面媒体广告为主,广告的投入往往是集中投放,而且如果变换广告成本会非常高。由于前期的市场调研不可能样本非常大,所以有时候集中投放模式下会发现广告投放有偏差,但是改正过来也要有非常大的成本和勇气。在大数据时代下,特别是当今数字媒体时代下的广告投放,经过大数据的分析所得出的消费者行为习惯已经很接近现实,广告的投放有很强的针对性,并且基于互联网的广告制作的成本也大大降低,广告的变换不会引起

正义与法益规制下的刑法解释_读张明楷教授_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_

第21卷第5期长春大学学报Vol.21No.5 2011年5月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May 2011 收稿日期:2011-04-10 作者简介:毛舒逸(1987-),女,江西抚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刑法研究。 正义与法益规制下的刑法解释 ———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毛舒逸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作为联结刑事立法和刑法适用桥梁的刑法解释,是实现正义和刑法目的的重要途径。发挥宏观指引作用 的正义理念与起中观规制作用的法益的契合点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刑法解释者应当心怀正义,围绕法益这一核心概念, 在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两大原则的制约下,目光往返于生活事实和刑法规范之间,充分运用各种刑法解释方法,从定罪与量刑方面对刑法条文做出最合理而圆满的解释,从而保护法益,促成刑法正义的实现。关键词:正义;法益;刑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907(2011)05-0095-04 张明楷教授将其基本理念运用于中国刑法分则的演绎和论证, 推出了《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该书一改传统刑法分则著作对刑法条文逐条逐款解释 的体例,从整体着眼,综合分析,其中的理论分析和实例论证,相互交织,娓娓道来,犹如一股清新的春风迎面吹来,令人耳目一新而深感惬意,字里行间都充满了作者对法律匠心独运的解释和对人权的深深维护。 全书共十三章,论述了刑法分则解释中的十三个问题。本文对全书的内容大致做如下逻辑把握: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说明了刑法解释的基本理念及宏观上的总体把握;第五章论述了法益对解释构成要件的重要指导意义,而第六、七、八章实质上都是 法益与要件的关系问题上的展开与延伸;第三、四、九、十、十一、十二和十三章则为正义与法益对刑法 解释进行规制的具体问题。三个部分宏观把握、中观切入、微观阐述,三者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相得益彰。由此,不难发现,正义与法益是作者解释刑法分则的理念与原则。从宏观上说,正义可谓是永驻心间的神圣信仰,而法益则是从中观角度对分则条文进行解释的有力指导武器。 1正义理念对刑法解释的宏观规制 正义,是人类不断追求的价值观。由于中外各 民族文化传统不同,对“正义”的具体理解也会存在 差异。正如博登海默所说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 大不同的面貌。”[1] 尽管如此,正义仍存在一个共同 的基础,即“人们应当像自然界中‘正、端、直、平’的 事物一样, 以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来面对人文世界”。[2] 而正义又永远与自然法相连,可看作是自然 法的本源。制定法以自然法为价值指导,自然要在设计法律条文时体现正义,以在应用时实现正义。张明楷在开篇便强调“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此, 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所以,解释法律时,应当以正义理念为指导,运用合理 的解释方法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倘若法律条文确实有歧义,则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合理解释条文之后,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提出意见,而不是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一味抨击立法。 1.1罪刑法定原则下的解释方法 作为刑法生命的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到现代,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要求刑法必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保护人民的利益和自由,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尊重人权即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不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范围。在纷繁复杂的今天,价值取向与利益追求越来越多元化,解释者要最后得出正义的结论,就必须平衡好限制自由与保护自由之间的关系,在不同情形中学会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 罪刑法定原则下,对刑法条文进行文义解释是首要的。“就法律之本文,依其章句,绎其文理,以 求其涵义所在” 。[3]但这种解释方法不是万能的,语言文字的含混性与模糊性衍生了其他解释方法:扩

刑事法律实务 心得5

刑民交叉案件的相关思考 ——刑事法律实务心得5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本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它们相互独立、互不相干,各自依据不同的诉讼法予以解决。但现实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常常出现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因此有必要对刑民交叉的案件予以关注,以便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民交叉案件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上加以理解:1、广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有“质”的交叉,如某一行为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罪;也有“量”的交叉,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狭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具体表现为同一主体实施的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导致法律事实的牵连而成立刑民交叉;二是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而成立的刑民交叉。 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通常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犯罪事实时,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简言之,在公权与私权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公权,这是“先刑后民”最为基础的理论根据。显而易见,这也是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思维的体现。但其也有弊端:如因《刑事诉讼法》未确立缺席审判制度,倘若犯罪嫌疑人一直不能被抓获,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岂不是永远不能解决? 其实,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无论是实行“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每一种规则又不能涵盖所有的刑民交叉案件。不同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属性不尽相同,其具体做法也会有所不同。具体而言:1、当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不会出现矛盾,也不会产生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孰先孰后不会影响两种诉讼案件的顺利审结时,就应实行“刑民并行”的原则,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分别进行审理。2、当因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发生冲突,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应当实行“先刑后民”的原则。3、当因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将以民事诉讼的处理为前提时,就应当实行“先民后刑”的原则。

刑法考试题及答案

刑法考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危害公共安全罪 1.(事故型犯罪、法条竞合)甲某是某建筑队的电焊工,在一次建筑物装修的施工中,没有注意清除电焊作业下方堆放的大量的木板 和棉织物,就进行电焊作用。结果炙热的电焊残渣掉落到下方的物 品上,引起火灾,造成大楼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同时还导致20人被大火烧死。甲某构成:( ) A.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失火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甲某开办一生产烟花爆竹的工厂,因为生产场地狭小,违反成品不能堆放于生产车间的规定,将成品堆放于生产车间。.工人在 操作时不慎打出火花,引燃火药,继而引爆堆放的成品,引起巨大 爆炸,致使在车间工作的十几人死亡。甲某的行为构成:( ) A.过失爆炸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危险物品肇事罪 D.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破坏型犯罪、想象竞合犯)甲某见村边新架设的电力线路还不带电,认为不会有危险,就爬上电线杆,割下100余米,价值3000余元。经查,该部分线路已经架设完毕并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打 算下个月通电。在审查中,甲某还交代,曾经盗割过一段国防通信 线路,当时造成该线路通信中断3小时。曾经盗割过一段铁路专用电话线路,造成 铁路调度工作中断,差点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甲某的行为:( )

A.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通信设备罪 B.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 C.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军事通信罪 D.构成盗窃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 4.(破坏型犯罪)甲某为泄愤,在夜晚先后到乙、丙、丁三家打谷场(不在一起)上放火,烧毁乙某稻谷3000公斤,稻草2000公斤;丙某稻谷50}oO公斤;丁某稻谷3500公斤,稻草2万公斤,造成直接损失1.5万元。甲某的行为:( ) A.构成放火罪 B.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不构成犯罪 5.某甲的公司购买工业用基础油,未经检验鉴定使用于生产饼干50余吨,分别销往各地。其中X X镇幼儿园因购买了4箱该厂生产的饼干,分给311名儿童食用,造成了 44名儿童集体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该单位构成:( ) A.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过失投放危险物品罪 6.甲某(越南人)对婆婆乙某心生怨恨,萌生毒死乙某的恶念。某日将灭鼠药放入丈夫为公公丙某、婆婆乙某煎的中药内。乙某先倒给丙喝,在丙某喝时,甲某害怕罪行败露未予制止。丙某中毒死亡。

网络时代的营销

网络时代的网络营销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人们由以前的以报纸、广播、电视为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变为电视、网络为主要方式,而且网络占绝对大的量。对于企业来说必须积极利用新方法变革经营理念、经营组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法,以新的营销方式促使企业快速发展。网络营销是适应网络技术发展与信息网络时代社会变革的新生事物,其成本低、信息量大、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无时间地域限制、形象生动、可双向交流、反馈迅速等特点显示出传统营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必将成为21世纪的新的营销策略。 关键词:传统营销网络营销市场营销

目录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使信息的传播方式以及传播的速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必然引发传统企业商务模式和结构的变革,并对传统市场营销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当今社会正处在一个技术日新月异、信息爆炸和市场急剧变化的时代。在这样一个变革的时代,企业依靠传统的营销媒体和手段,要想在茫茫人海中准确寻找到对自己产品有需求的客户变得越来越难,同时客户和消费者要在浩浩的企业或产品之林寻找到自己满意的商品也绝非易事。营销与沟通的成本越来越高、过程越来越困难。网络改变了商家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迫使传统的营销模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 网络营销的出现给企业以及濒临倒闭的工厂一个很好的机会,同时对传统的营销方式及结构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传统的营销模式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以及市场发展的需要。企业需要调整、变革以更好的发展自己的企业,提高自己商品的市场份额,提高品牌效应。 一、网络营销的概念及特点。 1、网络营销的概念: 冯英健(《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一书作者)将网络营销定义为:“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所进行的,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营造网上经营环境的各种活动。”其同义词:网上营销、互联网营销、在线营销、网路行销等。这些词汇说的都是同一个意思,笼统地说,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 (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 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 (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 (一)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 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 (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 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院长或者庭长参与时由他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组成情况:合议庭人数必须为单数 一审:1,基层或者中院:3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2,高级或者最高:3到7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二审或者再审: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死刑复核或者死缓复核: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七)审判委员会 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事项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其他审判问题。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同级人民检察长可以列席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五、当事人 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过程发生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六、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及犯罪论体系

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刑法理论体系中包含诸多要件,这些要素相互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密切联系,而不是简单地混为一体,只有以某种要件作为共通的基本元素,才能保证这些要件有机地联系起来。刑法学者为此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至今却裹足不前。尽管如此,迄今为止的一切研究成果却已经证明,以行为为刑法学的支点或基本的元素,构建刑法理论的体系大厦,能保证理论上的连贯性和密接性,也有助于刑事实践中“对思想不得为非”这一法谚的贯彻。 得出上述判断,必须从行为概念的机能着手。当然,有关行为概念的认识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大陆法系在刑法理论体系方面停滞难前的主要原因也在于对行为本质的认识,即几种主要的行为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一定的不足。与之形成鲜明对照,我国刑法理论中,行为的概念往往不被重视,只有极少数学者就行为概念进行过研究。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构造中,也能反映出行为没有受到应有重视。基于这种考虑,笔者期望借鉴过去的和外国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结合客观实际的认识需要,分析行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而提出一种比较合理的刑法理论体系,而且该体系对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而言也有适用价值。 一、行为概念的机能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这一法谚说明行为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支柱性地位;亦如马克昌教授所说:“行为在刑法科学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连接犯罪构成诸要件的纽带,而且也是刑事责任理论赖以建立的支柱。”所以大陆法系学者极为重视刑法中行为概念的机能。当前,关于行为概念的机能的认识,在不同学者之间,有同有异。意大利学者杜里奥·帕多瓦尼认为,行为原则上具有三个基本机能:其一,分类机能,即作为概念可以同时合理地解释现存制度中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限制机能或否定机能,即作为具有刑法意义的人类举止的首要特征,能发挥排斥不具有刑法意义的人类举止的作用;其三,理论和实践,即可以作为理论和实践判断行为统一性的机能。日本学者认为行为具有:作为界限要素的机能-即行为是犯罪不可或缺的要素,必须反映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基本要素的机能-即在刑法和刑罚法规中,必须包含作为犯罪的东西;作为结合要素的机能-即行为是构成要件体系的出发点,其后还能将XX判断和责任判断结合起来。德国的

规范刑法的理念解释与适用

规范刑法的理念解释与适用 在规范刑法之争上,行为无价值更具有理论优势。结果无价值在被害人同意问题上不能贯彻到底。法益的概念同样具有模糊性,只是经验性的后天裁判工具,不具有规范的先验自在性,因此不能单独成为违法的判断基准。行为无价值认为,在裁判规范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被害人决定的,也不是客观上结果的利益大小单独决定的,而是应当由法益和规范共同决定的。规范是法益侵害处罚的基础,我国现行国情不宜实施结果无价值,采取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相结合的新行为无价值较为适宜。 标签:规范论;刑法理念;司法适用;解释 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与大陆刑法学的历史轨迹相似,我国刑法学派之争的要点,也已经超脱了单纯新派主观和旧派客观主义的窠臼,在客观主义刑法观的内部,形成了违法论的结果无价值和新行为无价值的对峙。所谓结果无价值,是指刑法中违法判断的标准只考虑行为人对社会事实及法益有无造成侵害,而不考虑规范或社会关系危害的影响,行为无价值的刑法理念是指在法益侵害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行为人有无侵害规范或产生动摇法规范危险的影响,以此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论上,在未遂犯、被害人同意和违法阻却事由问题上,结果无价值的刑法观都会产生疑问和适用困境,在我国采用行为无价值的理念是妥当的。 一、未遂犯危险的规范认定 在刑法认定的犯罪危险问题上,结果无价值刑法观认为,行为无价值以规范违反来限制法益侵害划定的违法标准,在理论上应当比结果无价值的入罪范围小,可是事实上在不能犯和未遂犯的区分上,行为无价值却处罚了更多的未遂犯,形成了逻辑上的缺陷。笔者以为,这个批评不成立: 第一,从处罚范围上看,刑法并不是绝对的处罚越少越好。应当处罚而不处罚的,就是对国民保护机能的弱化和行为规范引导的不作为。单纯形而上的讲结果无价值或行为无价值处罚范围的大小并没有强硬的说服力。扩张不能犯的范围表面上粉饰了刑法谦抑性和人权保障的口号,实际上有悖于罪刑法定和严格的刑罚阶梯,并不能体现结果无价值理论的优越性。 第二,从违法判定基准上看,不能犯上两论的分歧,集中于行为对法益损害危险的有无:结果无价值采取事后的纯客观的科学判断;行为无价值则采取事前的行为人及一般人认识的事实的主客观判断。结果无价值的客观危险说,方法论仍然停留在结果的实害犯层面,即要求作为未遂犯处罚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有一个对应的侵害结果。如以为是活人而实际上是死人的射杀行为,黎宏教授认为只能是不能犯。可是,以杀人的故意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因为没有出现既遂犯的结果就作为不能犯处理并不妥当。

刑事诉讼

第一章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下列的哪些: A.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B.刑事诉讼实践 C.刑事诉讼的理论构成 D.外国的和历史上的刑事诉讼制度等 2.我国刑事诉讼的核心目的是: A.惩罚犯罪 B.保护人民 C.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D.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是: A.国家政策 B.法律原理 C.宪法 D.法律原则 第一节 本节前测 1. 诉讼是当某个个人或者_______或组织心有不满,提出了请求,而他的要求又遭到拒绝后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A. 一个群体 B. 一个班 C.一个组 D.一个团 2.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诉讼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其_______,这种规范性表现在:其一,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A.规范 B.规范性 C.任意 D.任意性 本节练习 1.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中,被告与原告的地位平等。() A.正确 B.错误 .2.近现代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属于_______。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式 D.弹劾式 3. 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属于_______。 A.纠问式 B.职权主义 C.弹劾式 D.当事人主义 4.在纠问式刑事程序中,不存在的职能是_______。 A.控诉职能 B.审判职能 C.辩护职能 D.侦查职能 5.弹劾式诉讼的特点有________。 A.不告不理 B.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C.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 D.审判一般公开进行 6.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形式的特点有________。 A.被告人只是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刑事诉讼客体 B.法官不仅拷问被告人,也拷问证人和被害人 C.审判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的,法庭审判一般公开 D.也称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 第二节 本节前测 1.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下列的哪些: A.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B.刑事诉讼实践 C.刑事诉讼的理论构成 D.外国的和历史上的刑事诉讼制度等 2.诉讼法的功能,是为国家_______中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司法系统设立法定的系统结构框架和法定的系统运行机制。 A.法治系统 B.司法系统 C.治安系统 D.法制系统 3.在复杂系统中,追求整体最优时,有时要求构成整体的局部指标是_____。 A.次优 B.最优 C.较劣 D.最劣 4.系统工程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的,将有关的事物作为_______所进行的复杂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运筹活动。 A.构成要素 B.系统 C.系统要素 D.参照物 本节练习

大数据时代的精准广告

近两年,互联网行业正在经历一系列深刻变革,如移动互联网的爆发式增长,如web2.0的兴起,如云计算和大数据时代的开启。这些变革,让沉寂多年的网络广告生存法则岌岌可危,技术革新带来的驱动效应正在倍增显现,充满想象增长空间的创新商业模式正在慢慢浮出水面。 而新的行业大洗牌来临之前,传漾科技代表的一类新兴技术公司,早便已开始了自己的探索和布局,成功抢占了未来先机。 从技术先行者到交易所 在国际领域,RTB实时竞价正逐渐成为越来越多互联网企业和广告主的选择——媒体供应方希望最大化的提高某一广告位、某一时段的价值,更有效利用自己的资源;需求方广告主则希望用最少的钱取得最大的广告效果,提高了投资回报率,对网络广告的购买行为也从单纯的注重流量和点击的“购买媒体”向注重有效客户的“购买受众”转变。 传漾技术副总裁王跃告诉记者,以技术起家的传漾,在2009年创立之初便是携带着正宗的RTB基因,其最早开发出的Dolphin广告发布协作平台及Eagle 广告监测协作平台一直保持业内领先水平。 Dolphin是传漾科技总结了行业过去近10年经验、自主研发的一套适合大中型垂直媒体和联盟使用的广告发布系统。它重建了一套新一代高效投放内核,推出更人性化的桌面式流程界面,扩展了广告的发布管理结构理念,同时又摒弃了一些传统广告投放系统中僵化、不符合时代规范的逻辑功能。Dolphin首创的ONE-TAG技术、首次应用于广告系统的MVC框架、强化的UI设计,让行业系统软件更贴近网络人士的习惯。

目前,Dolphin通过核心技术优势服务于众多大型垂直网络媒体,例如汽车之家、东方财富网、天极网等,其2012年的市场覆盖率已达60%,是商用网络广告发布系统市场占有率第一的产品,而基于Dolphin广告发布系统每天发布近100亿次的广告。 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传漾同时还积累了、Max品牌广告网络平台、Mix效果营销网络平台、SamBa富媒体广告协作平台、TG媒体联合协作营销平台等一系列技术平台和营销解决方案、RT电子商务智能平台、移动互联网整合营销平台、Data网民数据智能引擎、并且沿供应方和需求方几条线均衡布局。 而随着这些实时竞价平台核心产品的成功建立,传漾也得以轻松完整的打造了DSP(广告主、代理商投放需求平台)、SSP(互联网资源管理与优化平台)和DMP(数据管理分析)三大平台,并以AdPlace竞价系统作为实时交易的枢纽——这也意味着传漾自身的角色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它不再仅仅是一个营销技术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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