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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修订版)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RLZL XXXXXXXXXXX 合同签订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中国杭州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鉴于: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并同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由承租人执一份,出租人执四份。

第1条租赁物

1.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

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即租赁物,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2.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

未设定任何债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租赁期和起租日

1.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

日开始计算。

2.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出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

款日”)为起租日,具体日期以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

(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3.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

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租金

1.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租赁交易明细表》与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2.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出租人或出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

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何债务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3.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出租人有权参照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相应调整租金。出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4条迟延违约金

若承租人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05%向出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实际清偿该迟延支付款项。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期末处理时,承租人不按时支付期末留购价款的情形。

第5条保证金

1.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

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保证金。

2.保证金用以担保承租人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承租人

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优先受偿。

3.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届满,结算完毕所有相关费用后,一

次性退还承租人。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提出保证金冲抵最后部分租金的要求,在承租人未发生任何违约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同意承租人前述要求。若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则承租人应与第三方协商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由第三方负责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4.承租人同意保证金同时还作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本合同项下债务

以外的其他任何债务的担保,若承租人未能履行该等其他债务,出租人有权以该等保证金优先受偿。

5.尽管有前述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以保证金冲抵本合同项下任何应

付款项。

第6条手续费

1.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

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手续费。

2.手续费为一次性收取,出现任何情况出租人均不予退还。

第7条交付

1.鉴于本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特征,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时

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无实物交付,承租人在租赁物现有设置场所按其现状受领租赁物,本条第1款所述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视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且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单》(样式详见附件四)。

2.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

租赁物灭失、毁损等的风险仍由承租人承担。

第8条瑕疵

1.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保证、维护及其他方面义务和/或

责任。

2.除非由于出租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因发生地震等自

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运输事故、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变更、废除或新设、或其他任何事由,造成租赁物性能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不符合承租人任何要求,出租人对承租人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同意不会就租赁物任何方面追究出租人的任何责任。

3.发生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均不受影响,

承租人须按时足额支付各期租金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

第9条所有权

1.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

2.出租人有权在事先通知承租人后,进入承租人营业场所或其他租

赁物设置场所,检查租赁物外观、运转和维护状况。

3.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安置表明出租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标识

(“所有权标识”)。承租人应保证所有权标识的完整性,不得涂抹、删除、修改、添加,否则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立即恢复原标识。若任何第三人侵害租赁物或出租人所有权的,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排除该等侵害。

第10条保管、使用和维护

1.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使租赁物免于遭受灭失或毁损。

2.承租人应为自身正常经营目的按租赁物设计用途在《租赁交易明

细表》所载明的设置场所内以不对任何人产生伤害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并按使用手册、指引和建议的方式使用租赁物。

3.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保持租赁物一直处于良好的维护和工作状态。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确保租赁物是由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及更换所有磨损零部件。因维护保养目的在租赁物上所更换或增加的零部件均自动免费归出租人所有。

第11条禁止行为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

①将租赁物迁出设置场所;

②自行或允许租赁物添附在不动产或其他动产上;

③自行或允许其他动产添附在租赁物上;

④对租赁物予以出售、转让、转租、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放弃、

或其他可能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处置;

⑤声称自己为租赁物所有权人;

⑥拆除、遮盖、涂改所有权标识;

⑦对租赁物或其任何零件进行任何增加、拆除、替换、改进或其

他变更,但必要的维修、维护除外;

⑧改变租赁物外观、性能、品质或其他方面。

第12条灭失毁损

1.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

2.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发生灭失或毁损(“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

出租人。

①若出租人认为可以修复的,承租人应立即自负费用修复租赁物;

②若出租人认为不可修复(包括经济上不可修复)的,承租人应

在事故后第1个租金到期日选择:

i)向出租人支付终止金(终止金为到期未付租金及其延迟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及期末留购价款的总和);或ii)自负费用用相同或性能更好的设备替换受事故影响的租赁物并转移所有权给出租人。

3.发生本条第2款第①项或第②项ii)约定的情形时,本合同履行

不受影响,承租人应继续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各期租金;发生本条第2款第②项i)约定的情形时,于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全部终止金后,受影响租赁物的租赁终止,出租人同意将该等租赁物所有权(按届时状况)或对第三人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

4.即使租赁物被投保任何保险,承租人仍然必须在取得保险理赔前

自负费用履行本条义务。

第13条保险

1.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就租赁物可能遭受的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投

保。承租人投保的险种、形式、保险公司以及保险条款应得到出租人的认可。前述保险应当:

①将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列为保险受益人,且前述出租

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为唯一受益人;

②在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或责任之前保持充分有效;

③不被取消或变更,除非取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

2.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立即将保险单副本及保费支付凭证提供

给出租人。

3.若本合同另有规定,出租人需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出租人按其

自主酌定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足额收到保险费。

4.租赁物因保险未能覆盖的风险遭受损失的均由承租人承担,无论

保险是由承租人或出租人购买。

5.若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向出租人

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一切材料,并配合出租人领取保险金。承租

人完全履行本合同有关灭失毁损条款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出租人同意将其收到的保险金支付给承租人(但以修复费用或终止金金额为限)。

6.出租人领取的保险金用于以下用途:

①上述第12条第2款第①项项下修复费用;

②上述第12条第2款第②项项下终止金或替换费用;

③保险事故引致的第三方索赔。

若保险金不足支付修复费用、终止金、替换费用或第三方索赔的,承租人仍有义务予以支付。

第14条期末处理

1.在承租人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到期

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及其他所有费用)的前提下,承租人方可在租赁期届满后留购租赁物。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届满前支付《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期末留购价款,租赁物所有权于租赁期届满且前述所有债务和期末留购价款全额到账后按届时状况转归承租人所有(不附带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保证)。因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人承担。

2.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发生或正在持续违约的,出租人有权根

据本合同有关违约、救济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第15条软件及知识产权

1.如果租赁物附带任何软件,承租人应遵从软件所有者或授权人所

提供的软件许可条款和条件(“许可条款”),软件许可条款项下出租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此外,承租人同意:

①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支付义务不受软件或其所涉任何事项

的影响,即使租金中包括承租人使用软件所涉的费用;

②承租人本合同项下出现任何违约情形,出租人可以要求授权人

终止其对承租人的软件授权,并要求承租人停止使用软件。

2.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合同并不授予承租人任何与租赁物相关的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涉知识产权被侵犯或侵犯他人权益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租赁物因与第三者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存在抵触而导致的任何纠纷均应由承租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解决纠纷的费用及法律后果,因前述情形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16条报废

本合同因租赁期满、解除、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时,出租人认为租赁物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租赁物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废弃或报废标准,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自负费用处理租赁物废弃或报废的所有相关手续。承租人同意以安全、适当并且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办理租赁物废弃或报废的所有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出租人要求的处理期限内将租赁物送交由中国政府或主管部门所认可的具有废弃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单位”),委托其

在处理期限内回收并处理租赁物,且将该处理单位所出具的租赁物回收证明(或有关废弃处理的合同及处理单位的收据)的原件交付给出租人。如承租人在出租人所要求的处理期限内未能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回收证明(或有关废弃处理的合同及处理单位的收据)的,承租人同意每超过处理期限1天均按租赁期内每日租金金额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此外,承租人应补偿并使出租人免于租赁物件废弃或报废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处罚、费用或损失。

第17条转让

1.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

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出租人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有权:

①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或

②转让、质押或对租赁物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处置。

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向出租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确认回执。但出租人的上述处分不得影响承租人依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

第18条报告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报告承租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租赁物状况,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要求的相应的书面说明材料。

第19条违约

承租人发生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形,即属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迟延或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②向出租人所作陈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等)被证明为错误或误导;

③未能遵守本合同任何条款的约定,或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声明或保证;

④无力偿债(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未能清偿任何到期债务,或停

止生产、歇业、提出破产、解散清算或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⑤与出租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出现违约;

⑥若承租人为个人,其死亡、患精神病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或被裁决承担刑事责任;

⑦发生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财

产被保全、查封、扣押或没收等;发生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更、股份比例变更且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或持续经营不善等)。

第20条救济

1.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①要求承租人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②解除本合同;

③要求承租人自负费用立即以出租人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将租赁

物返还给出租人;

④无需出租人通知或通过司法程序,径自进入租赁物设置场所占有并取回租赁物;

⑤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为保护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

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占有和取回租赁物的拆卸、包装、运输费、催款手续费等);

⑥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遭受的其他损失;

⑦处分保证金。

2.出租人的所有救济措施是累积性的,既可以共同实施也可以单独

行使。出租人有权将承租人偿还的款项按出租人自主酌定的顺序冲抵承租人应付费用、迟延违约金、期末留购价款、已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3.本条项下承租人返还或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单方指

定评估机构对租赁物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价值进行处置。处置所得应按出租人自主酌定的顺序清偿出租人债权,若不足以清偿出租人全部债权的,不足部分由承租人予以赔偿。

第21条税费

1.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本合同项下租赁交易以及租

赁物的交付、占有、保管、使用、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及变更登记、支付租金或其他相关事项所产生的所有税款、费用和责任均应由承租人承担。

2.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或地方税收政策或其他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出

租人所需承担的税费较本合同签订时有任何增加的,承租人同意全额承担该等增加部分并全额补偿出租人使出租人免于因该等增加部分产生任何损失。

第22条一般责任

租赁物造成任何人人身伤害(包括死亡)或财产损失,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人由此被索赔,承租人应承担并赔偿出租人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损失、费用。

第23条声明及保证

承租人向出租人声明、保证并承诺以下事实:

1.承租人是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规成立、存续、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外国法人驻中国代表处等实体,基于其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开展本合同下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

2.承租人将自始至终严格遵守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的所有条款

及今后的修改条款,并按照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所规定的时间与方法向出租人履行债务。

3.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自始至终均不违反:

①一切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②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与授权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主管海关的有关租赁物进口、使用与变更的批准);

③包括《所有权转让协议》在内的与租赁物相关的一切合同;

④承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章程。本合同系获得承租人的股东会或

董事会合法授权后签订的,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是可以基于其各条款对承租人进行执行的。

4.无论发生任何情况,承租人均不对出租人拥有的租赁物所有权和

处分权提出任何异议。

5.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不得在租赁物上设定、或允许设定任何

抵押、留置或者其他担保。

6.承租人不得让其自身或其财产陷入任何可能对其经济状况和履行

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造成实质性或不利影响的境况;不得被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部门提起的诉讼、法律程序或要求。

7.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应该:

①维持租赁物的完整性;

②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维持其良好的使用状态;

③保护租赁物使其不受损害;

④保护租赁物在任何时候均不被没收、占用、征收、收购、且不被提起诉讼、法律程序;

⑤在租赁物受到实际损失或可能受到实际损失时,采取必要的一

切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或弥补该损害。同时将上述损害及采取的弥补措施通知出租人。

8.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审计的

最新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产经营、业务、债权债务状况等的文件、资料、报表)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

9.承租人向出租人做出的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均是真实、有效的,承租人将完全遵守本条款。

10.承租人对本合同及其任何条款的效力与约束力放弃一切异议、否

认及抗辩的权利。

11.作为对本合同出租人权利的补充,并且在对出租人权利不构成影

响的前提下,承租人同意承担因自己违反本合同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或出租人可能被牵连、指控而产生的损失、损害、成本、费用、赔偿及法律责任,并以全额赔偿的方式来补偿出租人。

第24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当事人合

理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出租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2.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当事人

仍须履行。

第25条通知

1.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报告或其他通讯(“通讯”)均应以书面方

式作出,并且发送至各方在本合同页首所载明的联系地址或任何一方通过提前10天书面通知而变更的其他联系地址。

2.任何通讯应分别于以下时间被视为已送达收件的一方:

设备回购协议

设备回购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国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乙方根据甲方的推荐和要求,与甲方客户公司(即承租人)于年月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由乙方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甲方购买相关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为使乙方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部实现,甲方承诺当承租人违约时,将遵照下列之协议履行责任。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在乙方与承租人之间于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项下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以前,当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之一时,甲方即应承担本协议所约定之债权收购及租赁物回购义务: 1、承租人逾期缴纳租金时,但在天内恢复偿还并给付全部所积欠之租赁价金及违约金者不在此限; 2、承租人违反融资租赁合同而非法处置租赁物,或使租赁物遭致损毁、灭失的; 3、承租人因企业改制、重组、倒闭、被法院查封或其它违反法令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无法履行 时或存在严重损害乙方债权的; 4、承租人与乙方因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终止租赁合同的。 第二条当第一条情况任何之一发生时,不论乙方是否已经收回租赁物,也不论所涉租赁物是否已经出现损坏、损毁、灭失和/或贬值等情况,在乙方向甲方发出要求收购债权及回购租赁物之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甲方都应无条件负责收购乙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剩余租赁债权及回购所涉租赁物,并由甲方自行负责对租赁物的收回、修理、转卖等。乙方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但对租赁物进行收回、修理、转卖等处置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上述债权收购及租赁物回购的最后期限: 1、若为第一条之第1项情况时,以逾期之日起算至第天为止 (含乙方通知甲方之时间) 。 2、若为第一条之第2、 3、4项情况时,在发生后由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日内完成。 第四条甲方实施上述债权收购及租赁物回购时的价格(以下简称“回购对价”)应等于乙方的剩余租赁债权。剩余租赁债权=乙方到期应收未收的租金及所衍生之延滞利息+未到期租金中之本金余额。如租赁物因损坏、损毁或灭失等情况而能得到保险赔偿并在乙方已获得保险赔偿时,则回购对价中可减去保险赔偿数额,但在乙方尚未获得保险赔偿时,甲方需支付的回购对价不予扣减。(以融资租赁合同所确定的货币为准)。 延滞利息=SUM(乙方到期应收未收之各期租金×延滞利率×各期租金延滞天数/360) 延滞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告之一年期短期基本贷款利率(目前年息为 %)+% 第五条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完全部回购对价后,剩余租赁债权和租赁物的所有权正式发生转移,即乙方按照当时之

融资租赁合同详细版(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鉴于: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并同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由承租人执一份,出租人执四份。 第1条租赁物 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即租赁物,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

设定任何债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租赁期和起租日 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出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具体日期以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租金 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租赁交易明细表》与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出租人或出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何债务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出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相应调整租金。出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

融资租赁协议范本(设备类)

融资租赁合同(设备类)

目录 1.租赁物2 2.租赁期限2 3.租金2 4.租赁保证金2 5.租赁物的购买3 6.租赁物的交付3 7.租赁物瑕疵的处理4 8.租赁物的所有权、保管、使用和费用4 9.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5 10.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5 11.保险6 12.承诺和保证6 13.违反合同处理7 14.甲方权利的转让8 15.合同的修改8 16.担保8 17.争议解决8 18.合同、及附件8附件1:细则10附件 2:实际租金表11附件 3: 租赁物实际成本计算书13附件 4: 设备购买合同(第号)14附件 5:担保函15附件 6: 租赁物收据19

出租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售后回租合同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售后回租合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并同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由承租人执一份,出租人执四份。 第1条租赁物 1. 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即租赁物,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2.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设定任何债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租赁期和起租日 1. 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2.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出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具体 日期以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3.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租金 1. 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租 赁交易明细表》与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C 2. 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出租人或出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何债务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出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相应调 整租金。出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 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4条迟延违约金 若承租人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每日按退延支付款项的0.05 %向出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实际清偿该迟延支付款项。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期末处理时,承租人不按时支付期末留购价款的情形。 第5条保证金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

租赁合同文本: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特别说明: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 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 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 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 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 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 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 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 ):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 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4. 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提出撤销本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5. 如承租人将上述租赁费用支付给出租人认可的第三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相关支付凭证, 则出租人视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该款项。 第三条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日、租金支付方式及提前履行 1. 本合同的租赁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方式等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 每期租金的金额及租金支付日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下同)中的相关约定。 3.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完毕,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支付完租赁本金余额、以租赁本金余额为基数根据租赁年利率计算所得的为期一个月的利息、以及其他应 付款项,承租人履行完前述义务后双方可提前终结本合同。 第四条租赁本金、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 本合同中租赁本金=租赁物总价- 首期租金。(具体金额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 本合同租赁年利率=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X (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对租赁年利率按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分段计算租金。租赁年利率的调整 时间选择适用以下任一方式,具体适用方式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选定的方式为准: (1)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第一个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调整; (2 )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日起调整。

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合同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 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 月____ 日

出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 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 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 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 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 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

融资租赁业务及售后回租介绍

(一)基础业务合作模式分析 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向供货商购进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租赁机构在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 直接租赁最大的受益人往往是生产厂商,对生产厂家来说,租赁可为其客户提供融资的增值服务,故可有效提升其企业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图表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流程图 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承租人为获得融资为目的或改善财务结构,将自有物件出卖给租赁机构,同时与租赁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租赁机构处租回,是承租人和供货商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①租赁物买卖合同 ④融 资租 赁 合同

售后回租进一步发挥了租赁资本形态灵活转化的功能,企业在添置设备等动产时将资本货币转化为了实物资本。而通过将现有设备卖给租赁再租回使用,又将实物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为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新渠道。和普通贷款相比,租赁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物权关系,而借贷只是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可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而贷款则无法起到这个功能。 图表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模式流程图 3、厂商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通过供货商(及其经销商),签订针对其终端用户融资的合作协议,并通过为终端客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使终端客户为从供货商获得的设备支付租金,成为承租人,从而获得设备使用权的租赁形式。通常,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 厂商租赁其实是直接租赁的一种变形,是厂商为了销售采取的融资租赁。由于设备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比分期付款有更安全的资金回收保障。 图3:厂商租赁保理流程图

租赁合同文本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特别说明: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

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售后回租合同(两方)

售后回租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并共同遵守。签约说明: (1)如是授权代表签字,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签约授权委托书。 (2)合同生效后,若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更换,不影响已生效合同的履行。 第一条租赁物件 1.1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本合同附件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物件。 第二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2.1 乙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向甲方出售其自有设备,并保证其对所出售设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2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合理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文件。 2.3 甲方根据前两项与乙方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并根据所有权转让协议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三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3.1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甲方支付完毕所有货款后,由乙方转移给甲方,并且,该所有权转移视为乙方在租赁物件现有状态下向甲方交货。 3.2 上述所有权转移同时视为甲方将租赁物件交付乙方使用。 3.3 基于售后回租赁,甲方对租赁物件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等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条租赁期限和起租日 4.1 起租日: 年月日。 4.2 租赁期间:租赁期为年。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手续费 5.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RMB 万元(人民币:万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5.1.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到期租金,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甲方的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的款项。如发生上述抵扣,则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仍应支付甲方,同时乙方须补足租赁保证金。 5.1.2 如发生上述抵扣,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抵扣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抵扣部分支付甲方,以补足租赁保证金。在租赁保证金不发生抵扣,或者抵扣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租赁保证金不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到租赁合同期满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全额返还乙方。 5.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RMB 万元(人民币:万元整)支付给甲方。(说明:该手续费由甲方以咨询费的名义一次性收取,不做退还。) 第六条租金 6.1 乙方承租租赁物件应向甲方交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币种和次数等均按本合同附件约定。 6.2 租金币种为人民币。 6.3 租金:按季度支付法计算,共期租金,租金总额为RMB 元(人民币:整),每期租金RMB 元(人民币:整)。 6.4支付租金日为租金实际应到帐日。若该到帐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到帐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租金支付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售后回租模式合同无效的风险防范(仅供参考)

售后回租模式合同无效的风险防范(仅供参考) 一、售后回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易被认定无效,不利于出租人 有别于普通融资租赁涉及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承租人同时作为出卖人),同时,由于售后回租兼具企业借贷融资的特性,导致售后回租与企业间拆借的边界十分模糊。因此,若在项目操作中稍有不慎,售后回租模式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企业间的拆借,从而被法院认为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和相关费用的合同依据不复存在,出租人将无法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和费用,也无法取得预期的收益,甚至还可能亏损本金。此外,一旦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相关的一系列保证合同也将无效,出租人同时也丧失了向保证人追究责任的权利。所以,如何确保合同的有效性,是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二、售后回租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四大判断标准 根据星瀚律师事务所办理售后回租案件的经验,以及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区分售后回租法律关系和无效企业拆借法律关系之间,主要的判断标准有如下几点: 1.是否具有明确的租赁标的物; 2. 在售后回租之前,承租人是否具有对标的物绝对的所有权;

3. 在售后回租过程中,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完全转移至出租人; 4. 售后回租的融资金额与租赁标的物客观价值是否差距过大。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售后回租模式中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则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存在以售后回租的合法形式掩盖企业拆借的非法目的,从而导致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给出租人造成重大的损失。 三、售后回租合同无效风险防范 在综合整理和分析法院对于售后回租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后,星瀚律师事务所认为,企业在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应当有针对性地对于上述风险点加以控制,确保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 (一)明确具体租赁标的物 在开展售后回租的过程中,虽然设备的出卖方和实际使用人均是承租人,设备的实际功能、作用、型号等对于出租人而言并非,但是出租人仍然应当对于租赁标的物有充分的了解。 此外,出租人应尽可能在售后回租项下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中,表明具体的标的物名称、型号、数量、规格等,以明确标的物的具体指向。 (二)审核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在向出卖人购买标的物时,出租人需要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审核,确保出卖人对于相关标的物具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需要确保租赁标的物上不存在抵押、扣押、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利瑕疵的情形。通常,出租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审核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所

融资租赁业务及售后回租介绍

(一)基础业务合作模式分析 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 向供货商购 进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 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 租赁 机构在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 直接租赁最大的受益人往往是生产厂商,对生产厂家来说, 租赁可为其客户提供融资的增值服务, 故可有效提升其企业竞争 力,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该模式项下,承租人为获得融资为目的或改善财务结构, 将 自有物件出卖给租赁机构,同时与租赁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再将该物件从租赁机构处租回, 是承租人和供货商为同一人的融 资租赁方式。 图表仁直接融资租赁保理流程图 ①租赁物买卖合同 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⑤岀租租赁物 ④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进一步发挥了租赁资本形态灵活转化的功能,企业在添置设备等动产时将资本货币转化为了实物资本。而通过将现 有设备卖给租赁再租回使用,又将实物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为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新渠道。和普通贷款相比,租赁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物权关系,而借贷只是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可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而贷款则无法起到这个功能。 3、厂商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通过供货商(及其经销商),签订针 对其终端用户融资的合作协议,并通过为终端客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使终端客户为从供货商获得的设备支付租金,成为承租人,从而获得设备使用权的租赁形式。通常,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 厂商租赁其实是直接租赁的一种变形,是厂商为了销售采取的融资租赁。由于设备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比分期付款有更安全的资金回收保障。 图3:厂商租赁保理流程图 保理银行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分录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分录 ----账务处理实例 一、融资租赁(新设备) 1、新设备融资租赁 借:1601.02 - 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940,170.94 2221.01.01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499,829.06 2702 - 未确认融资费用445,824 2221.01.01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75,790.08 贷:2701.01 - 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001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3,385,994.94 2241其他应付款(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部分)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575,619.14 2、融资租赁手续费 借:2702 - 未确认融资费用236,018.87 2221.01.01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14,161.13 贷:2701.01 - 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001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36,018.87 2241其他应付款(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部分)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4,161.13 3、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新设备)按实际利率计算 借:6603.04 - 财务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38,894.12 贷:2702 - 未确认融资费用38,894.12 4、支付设备租赁款 借:2701.01 - 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001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13,180.00 贷:银行存款113,180.00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旧设备) 1、结转固定资产 借:1606 - 固定资产清理2,614,739.02 1602 - 累计折旧315,859.32 贷:1601.01 - 固定资产- 自有固定资产2,930,598.34 2、计算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1122 - 应收账款/11.004 - 上海_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969,000 1606 - 固定资产清理2614739.02 贷:1532.01 - 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354260.98 3、售后租回设备 借:1601.02 - 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969,000 2702 - 未确认融资费用323,040 2221.01.01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54,916.8 贷:2701.01 - 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001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3,292,040 2241其他应付款(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部分)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54,916.8 4、融资租赁手续费

融资租赁设备购买合同

租赁设备买卖合同 编号:【16GYZYCW-1100621-ZZ】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与 【卡车租赁1 】 及 【】 签署日期:2016-05-31 00:00:00.0 租赁设备买卖合同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立刚住所: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 号院2 号楼202 室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上海铭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 承租人(以下简称“丙方” ): 卡车租赁1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甲方(作为出租人)与丙方(作为承租人)于【2016-05-31 00:00:00.0 】日签署了编号为【16GYZYCW-1100621-ZZ-Z】的《融资租赁合同》,甲方根据丙方对设备(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 租赁物,见附件二《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 )和供应商(即乙方)的自主选择向乙方购买设备,并出租给丙方使用; 1 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设备并交付给丙方使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 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 则,就上述设备买卖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执行。 1 定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本《租赁设备买卖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以及各方对其进行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融资租赁合同》:指甲方与丙方签署的编号为【16GYZYCW-1100621-ZZ-Z】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双方对其进行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2 设备价款:指本合同第3 条及附件一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 1.3 元:指人民币元。 1.4 工作日:指中国大陆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期。 2 设备 本合同所称设备包括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购买的用于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出 租义务的所有设备及其附属备件、软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二《设备清单》。 3 设备价款及支付 乙方同意将本合同第2 条约定的设备出售给甲方,甲方同意购买该等设备,并同意按本合同附件一《设备价款及支付表》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设备价款。 4 设备交付与验收 4.1 鉴于甲方根据丙方对设备和供应商的自主选择向乙方购买设备并出租给丙方使用,乙方应向丙方直接交付设备, 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此确认,甲方支付完毕全部设备价款(如为分期支付,则自支付完毕第一期设备价款)之日起,设备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届时甲乙双方无需办理任何手续,甲方根据上述约定自动取得设备

机械租赁三方协议(协议范本)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机械租赁三方协议(协议范本)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机械租赁三方协议(协议范本) 甲方: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协议一经签订,协议三方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约。 第一章?名词解释 一、工程机械设备: 本协议所指工程机械设备,是指乙方生产制造的装载机、挖掘机等工程机械设备。具体型号以甲方、丙方及承租人签订的《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为准。

二、承租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无不良诚信记录,具有足够能力偿还租金且符合甲方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条件的国内自然人。 2、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务状况良好且符合甲方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条件的国内法人单位。 三、融资租赁公司: 本协议所指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有权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国内法人单位。 四、设备提供商: 本协议所指设备提供商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是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全资设立,并全权代理其所有产品在海内外市场的销售与服务业务。 五、本协议所指“回购”指当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时,甲方向丙方、乙方发出《工程机械设备回购通知书》(附件1、2),丙方应于5日内确认并按回购价款完成已出售的工程机械设备的回购。

售后回租合同(船舶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船舶类) 编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XX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XXXXXXXX 传真:010-XXXXXXXX 承租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出售回租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承租人享有所有权之船舶,并再将该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出售回租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性质 1.1本合同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所体现的具体交易类型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在本合同项下,承租人为筹措资金,在不改变船舶的使用权和占有权的条件下,将其所有的船

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出售给出租人并再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形式租回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第二条租赁船舶 2.1 本合同所称租赁船舶是指承租人自有之船舶,即本合同附件一《售后回租船舶详单》中载明的船舶。 2.2 本合同项下租赁船舶所有权在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属于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对租赁船舶的权属作出如下保证: (1)承租人保证对租赁船舶享有真实的、完全的、无争议的、权属无瑕疵的所有权,不存在其他共有所有权人,在租赁船舶上也不存在任何以船舶抵押权和/或任何类似性质的担保物权、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担保的债务和/或索赔;承租人已完成与租赁船舶转让有关的全部外部和内部审批许可手续; (2)承租人确认该租赁船舶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被司法机关和/或有关当局查封、留滞、扣押; (3)承租人确认该租赁船舶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出租给第三人使用。 2.3 本合同签署时,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提供以下文件的原件供查核: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购买合同)、购船发票、船舶完税凭证、交接文件、其他各种批件、许可证明、第 3.9条约定的文件,以及其他出租人要求提供的证明承租人对船舶享有所有权以及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所必需的文件。 第三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3.1 承租人以回租使用、筹措资金为目的,在不改变租赁船舶使用权、占有权的条件下,以出售回租方式向出租人出售租赁船舶;出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流程

精心整理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流程 (一)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协议,将自有固定资产(须是使用过的)出售给购买人(出租人),分两种情况: 1、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溢价出售): (1)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 2 (1?(2? 1、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工业企业,通过它进入生产成本)、“营业费用”(服务性企业)、“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折旧基金)科目。 2、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一般按租期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六)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的摊销,分两种情况:

1、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等科目。? 2、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七)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取得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 1、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折旧,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同时将“融 2 (1 (2 例 8000万做售 元。 1 2 贷:固定资产清理5200万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2300万? 3、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一般为合同利率)较低入帐,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20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3350.01万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8550.01万 ? 4、A、第一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合同协议

编号: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 月___ 日

出租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 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 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 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 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 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

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同的标的 乙方拟租赁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名称)。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章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 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2 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

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 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 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 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6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第12项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合同第三条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甲方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b.续租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流程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流程 (一)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协议,将自有固定资产(须是使用过的)出 售给购买人(出租人),分两种情况: 1 、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溢价出售): ( 1 )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 科目。 ( 2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2 、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折价出售): (1 )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 固定资产清理” 、“ 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 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 (二)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资产租回,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 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顺序依次为:内含利率、合同利率、同期银行 贷款利率)较低者作为资产入帐价值,借记“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科目,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 科目;按融资租 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 (三)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一般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标的物 20—30% 作为租赁保证金,借记“ 其他应收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借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 其他应收款” 科目。

(四)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借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 财务费用” 科目,贷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 科目。 (五)承租人计提折旧,分两种情况: 1 、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 制造费用”(工业企业,通过它进入生产成本)、“ 营业费用”(服务性企业)、“ 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 累计折旧” (折旧基金)科目。 2 、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一般按租期计提折旧),借记“ 制造费用” 、“ 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 累计折旧” 科目。 (六)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的摊销,分两种情况: 1 、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 科目,贷记“ 制造费用” 等科目。 2 、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 制造费用” 等科目,贷记“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 科目。 (七)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取得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 1 、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折旧,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 财务费用” 科目,贷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 科目;同时将“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转为“ 自有固定资产” 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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