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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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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2016-05-28陈冉律师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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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冉律师

作者单位: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授权转自公众号:法律读品 ID:lawread

风控君提示:目前不良贷款率和借贷纠纷的数量都激增,大量的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本文为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冉律师原创,其梳理了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大问题,非常实用,推荐给大家。

民商事纠纷通过审判程序确认的诉讼结果,最终需要通过执行真正得以实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现实中,诉讼中特别是债权人一方往往会遭遇“执行难”,即赢了官司却无法真正获得应有的财产和权益。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应避免消极无为被动等待法官,而是积极主动,通过充分掌握并娴熟地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信息了然于心,从而能较好配合并推动执行法官做好执行,使得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判决书上真正落地。

需要掌握的民商事执行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1.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有关执行的相关规定(简称《民诉法执行相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08年修订(简称《执行工作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文的规定(简称《查冻扣财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简称《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法释〔2015〕5号(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简称《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的批复》)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执行工作直接处分的是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关系重大,非法律法规授权和确认不可为。因此,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详细列举了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包括如下:

(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有哪些:税务处罚相关决定)

(三)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五)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执行过程中代理律师需熟知有关法条,在执行的关键环节中积极把握时机并推动落实,协助法官工作以尽量减少执行程序瑕疵或其他导致执行久拖不决的主客观因素

(一)执行中法院应当出具的重要裁定和公示

1.《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的义务。比如我们承办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即债务人发出了《限期履行通知书》,通知书上除了载明债务金额外,还限定1个月内履行义务,否则将拍卖抵押房产。

延伸关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

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公式为: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依据2004年《查冻扣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出具的法律文书有:

(1)执行裁定根据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

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这是执行中非常重要的文书,是律师实地了解抵押质押物情况、搜集财产线索时告知被执行人利害关系各方、争取相关部门配合和支持的书面依据和工具,虽然实践中有法官在执行开始阶段不发出执行裁定而是等到执结,我们仍然建议律师在执行开始时就争取主动拿到它。

3.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1)根据2004年《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法院执行人员应当制

作笔录并具体对笔录包括哪些内容作了规定。执行实践中,执行法官会让执行双方前往法院做笔录,这是执行程序真正开始的标志,是法官对义务履行的告知、执行相关的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和送达方式的确认、执行财产现状的查明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妨碍的事项的查明或明确。此时律师可协助法官及时查问抵押人出租抵押房屋的相关协议和入住证据等,为以后的程序做好准备。因此,正式进入执行后律师应当主动询问法官何时做笔录,以推动执行进程。

延伸关注:

(1)不得超额查扣财产。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

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债权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冻扣。否则,作为被查封方的代理律师可以特别留意并据此提出异议。

(2)已经被依法查扣的财产被非法占用的话可以申请排除妨害清场以利拍卖。

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法院准许占有被查扣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4.评估和评估报告

执行程序初期,律师可以配合法官尽快查明被查扣财产比如房产的情况以尽快进入评估程序。法院启动评估程序后即随机摇出评估机构。律师应争取主动、配合

评估公司尽快实地查看以出具评估报告。《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出现过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终因程序并无瑕疵反而是异议人伪造签名被我方律师识破并通知法院予以了制止。另外要注意及时跟进评估报告的送达,保证在第一时间送达各方,尽快进入下面的拍卖程序。

5.拍卖和拍卖公告

(1)进入拍卖程序后,拍卖前必须公告。《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

定,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2)此外,规定还要求拍卖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和担保物权人,否则程序上有瑕

疵。根据规定的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在我们办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在已经确定了拍卖时间和地点后,因拍卖行没有通知到第二抵押权人而被被执行人异议,导致中止拍卖。最后在拍卖行发函通知第二抵押权人后才得以重新启动拍卖。

6.变卖和抵债

三次拍卖均流拍后将进入变卖和抵债程序,变卖应当出具变卖公告。根据《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抵债不成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抵债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拍卖程序终结。

(二)涉及到查冻扣不同类型的财产,采取不同的执行手段

1.对动产,《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比如对汽车直接扣押、对其他动产采取贴封条的方式。

2.对不动产,《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执行实践中可以将执行裁定或公告张贴在所在建筑物大楼的入口处,也可以直接贴在被执行不动产处。

三、关于司法查封和轮候查封

(一)首先查封(也称首封)的为司法查封,后面的轮候查封相当于为实现司法查封而排队登记。司法查封失效后,按登记顺序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为正式司法查封。具体见《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二)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的情形。按照《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当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被查扣的财产已经被拍卖变卖抵债,以及因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四、查封期间

(一)查封期限延长根据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由此可见,比照2004年《查冻扣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新法对查封期限作了延长,比如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从不得超过六个月延长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从原来的一年延长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如股权的期限最长从原来的两年延长为三年。

(二)续封期限放宽上述条款的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

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没有了原来“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

延伸关注:关于股权冻结适用哪个期限?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从我们经办的案例看,在《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前的股权冻结期限裁定上记载的为2年,因此股权冻结实际上对应适用的是上述条款中的“冻结其他财产”,即现在股权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五、执行中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和租赁权的处理原则

(一)依照2015年5月颁布的《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查封成为法院认定与

处分租赁合同的分水岭。查封以后抵押人自行出租的法院明确不予认可,而查封前将抵押物出租的则不同,法院会根据租赁合同和占有使用的证据来判别真伪作认定或处理。具体依据见该规定的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在上述法释未颁布前,法官对租赁合同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各不相同。有的依据抵押合同对合同签订后出租不予认可,有的即便对查封后被出租的占用也不做涤除。以往的做法缘于《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的“买卖不破

租赁”的原则。具体见《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拍卖财产上

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但是,对于什么情况下是条款所称会“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况呢?这需要法官根据事实加以判断,对确实会影响甚至阻却拍卖清偿应当及时对租赁占用予以及时涤除。否则仅靠担保物权人及律师一方的力量自行排除妨害,只会姑息恶意占有而拖延执行。

六、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执行问题

(一)根据老的法规,比如2004年《查冻扣财产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

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也就是一套住房不执行之说。该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虽然第七条还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但因第七条规定得模糊,法官也不愿激化矛盾,故在执行中难以贯彻落实。

(二)后来颁布的《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通过对唯一一套房的认定和处理方式的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僵局,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已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七、首封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处置

(一)以往各地法院的处理规范和实践不一,直到2016年4月最高法颁布了

《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的批复》,对这两种债权执行法院的处理原则和程序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从第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两层含义,第一,原则上首先由查封法院负责处分,但规定为了保证该债权上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利的实现做了程序和实体安排的平衡,故有了第二层规定,首封法院超过一定时间仍然未处分的,优先债权法院可以“要求移送执行”,属于强制性规定,以避免首封法院久拖不执。具体如下: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八、其他

(一)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单位《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延伸关注:案例,某一审法院查封了被告某公司的股权,后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二审法院迟迟未下判决。目前股权查封即将到期,续封应由哪个法院办理?按照这款规定,该案应当由二审法院的审判庭负责办理续封。而另一已经进入执行的案件,在房产被保全查封后,续封解封申请应当直接向执行机构的法官提出。

(二)执行中的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执行中为委托人申请执行款如何操作?依据《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委托代理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在律师已经有一般代理的情况下,在申请划转执行款等重要事项时,法院往往要求律师另外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请书。有关代理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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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高车的安全操作规程(新编版)

( 操作规程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堆高车的安全操作规程(新编 版)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堆高车的安全操作规程(新编版) 一、管理操作规程: 1、操作者必须熟悉设备的一般结构及性能,严禁超性能使用设备。 2、日常检查以下项目: (1)、检查各控制和驱动装置,如发现损坏或有缺陷时,应在修理后操作; (2)、检查护顶架、挡货架、各类开关、操作手柄、踏板、轮子及紧固件; (3)、启动时保持适当的启动速度,不应过猛。货架注意观察电压表的电压,若低于限制电压时,叉车应立即停止运行注意驱动系统,转向系统的声音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声音要及时排除故障,严禁带病作业。

(4)、搬运时负荷不应超过规定值,货叉须全部插入货物下面,并使货物均匀地放在货叉上,不许用单个叉尖挑物; (5)、平稳地进行起动、转向、行驶、制动和停止,在潮湿或光滑的路面转向时须减速; (6)、行驶与提升不宜同时进行, (7)、行驶时应注意行人、障碍物和坑洼路面;不准人站在货叉上,车上不准载人; (8)、不准人站在货叉下或在叉下行走;不要搬运未固定或松散堆垛的货物,小心搬运尺寸较大的货物;行使时不得超过叉车最大载重 (9)、一般情况下不能将行走电机和起升电机同时工作,否则将使电池放电电流过大,使效率降低,影响使用寿命; (10)、不得让叉车电量耗尽至叉车不能移动时,才进行充电,这样会使电瓶寿命缩短;电瓶带有高电压和能量,切勿让工具接近电瓶两极,以免引起火花或短路;叉车在行走过程中,不允许扳动方向开关而改变行驶方向,以防烧坏电器元件和损坏齿轮。

安全操作规程编写要点

安全操作规程编写要点 1、操作规程是对生产经营企业各岗位如何遵守有关规定,是安全完成本岗位工 作任务的具体做法与必须遵循的操作步骤。由于各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范围、工艺方法、生产经营场所及工作程序千差万别,因此本要点仅列出生产经营企业的部分操作规程的种类及要点。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岗位,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涉及到的所有岗位均有相应的岗位操作规程。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的编制,应根据生产产品的原辅料性质、 生产工艺技术、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危险特性、风险分析、安全措施等基本要求编写该产品生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法),作为产品安全生产的安全操作依据。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岗位工作职责、权力和义务。 2)工艺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潜在事故、控制失效、设备设施故障、人的不安全行为等风险分析内容,有针对风险分析结果所制定的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措施。 3)工艺参数的设计值、控制范围与连锁报警值,标出带有控制点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4)正常开、停车操作程序,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 5)紧急(含事故)停车操作程序和处置方法。注意事项及安全防护措施。 6)正常运行操作、维护(含设备、设施),巡回检查方法。 7)岗位紧急及异常情况时应急处理措施和上报程序。 8) 巡回检查频次、路线、内容、方法与要求。 9) 装置运行中跑、冒、滴、漏的安全处理的要求。 10) 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连锁及报警装置)保养及维护的要求。 11) 消防及应急救援器材配备及正确使用的要求。 12)劳动防护用品的个体防护要求。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篇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受理问题的批复》 6、《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1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函》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规范法院执行和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堆高车安全操作规范

堆高车安全操作规范 一、目的 本规程试用于车间内所有半电动、全电动堆高车。旨在于规范堆高车作业,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保证安全生产。 二、对作业人员要求 堆高车作业人员必须由工艺维修部及安全生产部同时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堆高车作业,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驾驶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同时熟知有关操作说明书的内容。工艺划分各堆高车使用人员,非本车使用人员不得使用。 堆高车操作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等。在个人防护用品缺失时禁止作业,任何人有权在防护用品缺失时叫停作业。 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更改堆高车上的任何零部件尤其是安全装置,不允许私自更改车辆行驶速度及提升速度。 车辆出现故障或缺陷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工艺维修人员,待维修完成或工艺及安全确认后方可使用。如堆高车不能安全地操作,轮子磨损或刹车故障等。 三、日常检查项目

1、检查各控制和驱动装置,如发现损坏或有缺陷时,应在修理后操作。 2、检查挡货架、各类开关、操作手柄、踏板、轮子及紧固件等。 3、启动时保持适当的启动速度,不应过猛。注意观察电压表的电压,若低于限制电压时,叉车应立即停止运行。注意驱动系统,转向系统的声音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声音要及时排除故障,严禁带病作业。 4、堆高车应能平稳地进行起动、转向、行驶、制动和停止,在潮湿或光滑的路面时减速转向正常。 5、使用完毕离车时,将货叉下降着地,断开电源,将车锁好。 四、安全操作规程 1、堆高车使用前点检完毕后方可使用。 2、操作员不准超重、超高、超速行驶,禁止急刹车、急转弯。 3、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有效,技术性能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4、保持标准行驶状态,货叉离地面行驶时货叉离地10-20公分,停止时降至地面左右;行驶在坡道情况下作业时,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内容

为了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可持续性发展;必须进行有效的培训,做好培训的基础是要有可行完整实用的培训计划,现将今年的培训工作计划如下: 一、建立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和车间班组的三级培训教育体系 一级培训是集团公司负责集团大政方针、公司文化、发展战略、员工心态、规章制度、管理技能、新技术、新知识等前瞻性教育和培训。培训对象为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集团全体管理人员。组织部门为人力资源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每次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二级培训是各分公司负责对本单位班组长以上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主要内容是公司企业文化教育、本单位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负责人为各分公司总经理。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三级培训是各车间班组负责对所管辖的全体员工的培训,主要内容是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工作流程和工艺技能专业知识、作业指导书等,负责人是各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培训时间是每周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利用每天的班前会班后会,反复学习本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各分公司专业业务技能知识的培训,主要内容是三个方面:一是工艺技术知识的培训,二是机械设备维护和保养知识的培训,三是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每周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 三、各部门(如销售、财务、采购、人力资源、国际贸易、办公室)专业知识的培训由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主要内容就是本部门相关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结合工作实际运行中出现的专业问题,进行探讨培训交流,教会下属如何去做好工作,提高下属的专业技能,每周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培训形式多种多样,目的就是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产品质量。 四、新员工的岗前培训:新员工集中招聘八人以上者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培训,不得少于三天,主要内容是公司简介、发展历程、战略目标、公司文化、产品介绍、通用规章制度和通用安全操作规程,新员工到车间后(或班组)进行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的培训,第一个月内在车间实际培训不得少于6小时,使每个员工到岗后明确本岗位的工作职责范围,本岗应知、应会,应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本岗位工作做到什么标准,明确本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新员工在上岗二个月后要有书面考试,考试成绩纳入试用期转正的考核评定中。对于平时补充招聘到岗的新员工人力资源部每月集中进行一次岗前培训。 五、培训的考核和评估,培训计划的有效运行要有组织上的保证,并要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对培训结果要跟踪。建立管理人员培训档案,把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培训作业上交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和全年的考核之中。考核是两个方面,一是对培训组织者的考核,二是对员工参训后的评价和考核;要保证培训工作落实到位。使培训工作真正成为公司的基础工作,培训真正起到作用,有效地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素质,并使之能科学、扎实而又有效地开展起来,变员工要我培训为我要培训,以适应公司的转型和高速发展,塑造学习型组织,体现公司和个人的价值。 六、要求:各分公司各部门拟定本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年度工作计划于一月十日前报主管领导;培训计划要认真去做,细化到每个月进行几次,培训计划中要明确培训的组织者、责任人,培训时间,培训主题及内容,培训形式,参训人员,培训主讲,培训要有记录,对培训结

民事执行程序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热处理电炉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Guide operators to deal with the process of things, and require them to be familiar with the details of safety technology and be able to complete things after special training.热处理电炉安全操作规程 正式版

热处理电炉安全操作规程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指导操作人员处理某件事情的流程和主要的行动方向,并要求参加施工的人员,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细节和经过专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完成列表中的每个操作事项。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 热处理工人在进行各种工艺操作前必须穿戴好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 2. 加热炉在使用前需要检查其电源接头和电源线路的绝缘是否良好。 3. 操作工在进行装炉前,首先要检查炉膛后面及小车下面的几组接线铝夹头是否有熔化现象,如有,应找电工马上更新。 4. 在合上闸后,应观察炉膛后面及小车下面几组铝夹头上的固定螺栓是否发红,若发红,应找电工拧紧。合上闸后,操作工用手晃几下热电偶传导线,看表盘

上的黑针和红划线针是否上下摆动幅度较大,若大,应找电工拧紧表盘后的螺栓或拧紧热电偶上的螺栓。 5. 每次装炉前应先设定一个低温数值,来验证表盘上黑针指出的数是否和设定的温度值相符。然后按照黑针指出的数值来修正设定温度的红指针。到达恒温阶段还要摇起炉门观察小车上各炉板温度是否接近均匀,如发现个别炉板温度过高,先立即找电工查明原因。 6. 工件的装炉与出炉均不能触及电垫元件,以免断电装置失效时发生触电事故。 7. 进行热处理操作时,操作工不得离开现场,切实注意观察温度和设备运转情

热处理炉安全操作规程模板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热处理炉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I.

编号: 热处理炉安全操作规程 Safety operati on rules for heat treatme nt furn ac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 操作人员应注意防火、防爆、防毒、防烫、防触电,了解有关救护知识。工作场地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 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任意离开工作岗位,临时离开应向代管人交待清楚。 3. 工作前应检查电气设备、仪表及工具是否完好,抽风系统是否完好。工作完毕后应做好工作场地及设备清扫工作。 4. 应尽量采用无氰工艺,化学物品应有专人管理,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存放。 5. 工作中配制各种化学药剂、试剂时,应严格执行化学试验安全操作规程。 6.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氰化室、化学药品储藏室、中频发电机室和高频淬火室。各室内应保持清洁,不堆放无关物品。 7. 工件进入油槽要迅速。淬火油槽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

爆物品。 8. 使用行车(或单轨吊车)时应有专人指挥,并执行有关行车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井式炉及盐浴炉的吊车电机应防 爆,钢丝绳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9. 各种废液、废料应分类存放统一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倾入下水道和垃圾箱,防止污染环境。 10. 采用煤炉、煤气炉、油炉加热进行热处理,应遵守有关炉型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入炉工件、工具应干燥。 11. 大型热处理炉及连续热处理炉采用炉子机械输送工件和燃料,使用前必须检查炉子机械关键传动部件有无烧损、腐蚀,机械运行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工作堆放高度和宽度是否超过规定,堆放平稳与否,工件出炉卸车时应注意防止烫伤和砸伤事故。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 shi on Desig n Co., Ltd

堆高车正确操作方法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堆高车正确操作方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32666 编号: 堆高车正确操作方法 Correct operati on method of stacker truck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行驶 车辆行驶以前应检查刹车和泵站的工作状况,并确保蓄电池被完全充电。双手握住操纵手柄,用力使车辆慢慢向工作货物行驶,如果要停车,可用手刹制动或脚刹,使车辆停车 2、卸货 1 )在货叉低位的情况下与货架保持垂直小心接近货架然后插入货盘底啊 2)回退堆垛车让货叉移出货盘 3)升起货叉到达要求的高度,慢慢移动到待卸货盘处,同时确保货叉容易进入货盘并且货物处在货叉的安全位置 上 4)提升货叉直到货盘从货架上被抬起

5)在通道中慢慢后退 6 )缓慢放低货物同时确保货叉在降低过程中不接触障 碍注意:货物升起过程中,转向和刹车操作必须缓慢、小心。 3、堆垛 1)保持货物低位小心接近货架 2)提升货物到货架平面的上方 3)慢慢向前移动,当货物处在货架上方时停止,在这个点上放下货盘并注意货叉不给货物底下的货架施力,确保货 物处在安全位置 4)缓慢回退并确保货盘自在牢固的位置 5)放低货叉到堆垛车可以行驶的位置 4、安全设施 1)主开关:电源主开关 2)脚刹车:可靠的停车制动 3)限流阀:控制下降速度 4)限压阀:控制载荷 5)防护网:保护驾驶员5、禁止事项 1)禁止酒后操作半电动堆高车

2)禁止超载、货物堆叠不均匀、平坦3)禁止骑跨操作 4)禁止停放在坡道或台阶上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 shi on Desig n Co., Ltd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大连理工大学,116000) 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必将对执行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堆高车安全操作规范

编号:SM-ZD-21475 堆高车安全操作规范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堆高车安全操作规范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目的 本规程试用于车间内所有半电动、全电动堆高车。旨在于规范堆高车作业,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保证安全生产。 二、对作业人员要求 堆高车作业人员必须由工艺维修部及安全生产部同时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堆高车作业,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驾驶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同时熟知有关操作说明书的内容。工艺划分各堆高车使用人员,非本车使用人员不得使用。 堆高车操作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等。在个人防护用品缺失时禁止作业,任何人有权在防护用品缺失时叫停作业。 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更改堆高车上的任何零部件尤其是安全装置,不允许私自更改车辆行驶速度及提升速度。 车辆出现故障或缺陷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工艺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写要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写要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法,下同)的编制,应根据生产产品的原料、辅料、中间产品性质、生产工艺操作指标、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危险特性、安全措施等要求编写该产品生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为产品安全生产的操作依据。同时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资料发放管理,定期修订完善。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规定编写要点如下: 1、明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写及审批程序。 2、明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发放的要求。 3、明确对生产管理和操作人员要进行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及人员资质的要求。 4、明确对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审定、修改或补充完善的要求。(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化工企业一般情况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写要点如下: 1.1明确岗位或工序的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物化性质、质量规格,指标要求,特别是安全指标的要求。 1.2明确岗位工艺技术指标及操作参数,如物料配比、成分、温度、压力、流量等指标。 1.3明确标出带有控制点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1.4明确阐述生产原理及工艺流程。 1.5明确生产设备,装置的规格、型号、尺寸、能力等。 1.6明确职业卫生、劳动防护和劳动环境的安全规定。

1.7明确生产开车操作程序,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 1.8明确生产运行操作(含设备、设施)、维护和巡回检查方法。 1.9明确停车、紧急停车、异常情况应急处理的操作程序和处置方法。 1.10明确岗位操作应急预案的要求。 1.11附则(应急救治、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人身伤害事故的现场急救等)。 2、化工企业特殊情况下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鉴于化工生产过程中有几个环节存在较大的危险性,并具有普遍性。因此,将以下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几种情况(正常运行、开停车、紧急停车、检修)的安全操作规程重点提出来,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进行增加或删减。另外,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等生产工艺过程除应满足化工行业一般的安全管理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对该生产工艺的相关要求。 2.1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写要点如下: 2.1.1明确岗位操作人员的岗位任务和正常操作程序的要求。 2.1.2明确各项安全规程执行的要求: 2.1.2.1明确对检验规程(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及产品)的要求。2.1.2.2明确生产装置的定期维护、保养和关键管道、阀门、设备等更换周期的要求。 2.1.2.3明确仪器、仪表定期检查、校准的要求。 2.1.2.4明确装置运行中跑、冒、滴、漏的安全、环保处置的要求。

热处理电阻炉安全操作规程

热处理电阻炉安全操作规程 1、箱式电阻炉 1、1作业前检查: 1、1、1测温仪表、热电偶、电气设备接地线等是否完好; 1、1、2炉膛内是否有遗留工件,炉底板电阻是否完好。 1、2工件进出炉时应断电操作,不允许工件或工具与电阻丝相碰撞或接触。 1、3箱式电阻护使用温度不允许超过额定值。 1、4电炉通电前应首先合闸,再开控制柜电钮。停炉时应先关控制柜电钮,再拉闸。 1、5每日清理设备各部位(包括炉底板下部)的氧化物和杂物。 1、6工作完毕应整理工作场地,并向下一班次操作负责人交待设备情况。 2、井式电阻炉 2、1管理者应指定炉前操作负责人。 2、2使用前检查设备及炉盖提升装置、工件吊具是否缺损,设备接地、风扇是否良好。 2、3装、出炉工件时应切断电源,不允许带电操作。吊装工件时应注意不应碰撞或接触电阻丝,工件重量不允许超过吊具规定负荷。 2、4开炉过程中,温度不允许超过额定值。 2、5吊装工件时,炉子平台上、下不允许站人。 3、气体渗碳炉 3、1 指定炉前操作负责人。 3、2工作前准备: 3、2、1检查设备的接地情况,并将测量仪表按工艺规范调整正确; 3、2、2 检查炉盖的升降机构是否正常; 3、2、3风扇转动平稳、无噪音,风扇的冷却水管应完好无堵塞,工作中的冷却出水温度不允许大于60℃;

3、2、4输油管道应完好畅通无渗漏,排气管、滴油器应畅通; 3、2、5炉罐内应无碳黑之类杂物,炉子应密封良好; 3、2、6检查吊车的吊放工具是否良好,工件起吊后吊钩下不允许站人。 3、3先给风扇轴迷宫装置通冷却水,然后给设备通电。 3、4温度在3600℃以上时不允许关掉风扇。 3、5温度在750℃以下时不允许向炉内滴注煤油,以防爆炸。 3、6 RJJ 系列气体渗碳炉最高工作温度不允许超过950℃。各设备装置量及最大工件尺寸应符合设备的技术要求。 3、7工件进出炉时设备应断电;吊车的升降速度应缓慢,起吊工件时应将吊钩对中。 3、8在渗碳过程中应点燃从炉内排出的废气。 3、9渗碳工作完毕应立即用辅助炉盖将渗碳炉罐盖好。 3、10液体渗碳剂、甲醇等均属易燃易爆物品,应严格保管,注意防火防爆。 3、11定期检查设备,清洁环境卫生。 4、气体氮化炉 4、1指定炉前操作负责人。 4、2氨瓶应放置在阴凉通风的地方,距离工作场地5m 以上,不允许靠近热、电源,或受日光曝晒,以防气体受热膨胀爆炸。 4、3氨瓶应在指定地点立放,不准用吊车运送,不准摔碰、涂油脂和卧放。 4、4冬季存放氨瓶,环境气温应保持在20℃左右。如液氨冻结,只能用水冲淋化冻,不允许用火或电炉烘烤。 4、5液氨用完后,应在瓶上标注“已用完”,并集中堆放。 4、6氮化炉装好料后,应仔细检查氨气管道、炉盖是否有泄漏,以免污染环境,氨气中毒;严防氨分解出来的氢气遇火自燃,引至氮化包内引起爆炸。

登高车操作规范

登高车操作规范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登高车操作规范 1、现场登高车使用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培训及确认合格后方可操作。 2、未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3、现场登高车使用移动过程中必须有专人引导。起步前检查车辆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和障碍物,鸣笛示意。 4、车辆移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周边环境、人员及设备,谨慎操作,每操作一步前必须进行检查。 5、登高车使用前必须检查登高车的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的可靠性。 6、行驶过程中不允许上下登高车。 7、不允许在登高车作业平台上再放置登高作业工具(如:人字梯) 8、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有任何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汇报并停止使用并进行检查。 9、人员作业不允许超出平台外或站立在护栏上进行作业。 10、不允许有无关人员乘坐以及不允许发生有乘坐登高车平台以外的地方。 11、登高车使用过程中不允许发生,起升后再前进后退。必须降至行驶位置再开始行驶操作。12、登高车使用必须在坚固平稳的地方使用,不允许发生在斜面以及非车辆通行的区域使用。13、当风力超过6级时,登高车必须停止使用。14、操作区域视线模糊,光线不清时应停止操作,除非采取保证工作区域有良好的能见度时方可操作。 15、工作区域范围有管道及其它设备时应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16、使用登高车作业时必须系扣好安全带,严禁不系安全带进行作业。

17、作业区域做好警示标识及隔离,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登高车作业区域。 18、服用对反应能力有影响及饮酒后不得操作登高车。 19、进行高空作业,登高车旁必须配备一名应急监护人,监护人应对登高车作业区域内各种风险及时判断及时提醒操作人员。 20、不得将登高车作为起重设备来使用。 21、作业过程中严禁超出登高车承载范围及能力。(根据登高车的类型确认不同承载荷) 22、登高车开启状态下,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登高车。 23、登高车装置内行驶时一定要缓慢(保持龟速状态)。 24、登高车使用结束不允许乱停乱靠,与工程师协调好摆放位置,不允许堵住装置的生产通道及应急通道以及不允许挡住车间及厂区内的消防及应急设施。

安全操作规程内容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凡参加现场施工的工人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电工、焊工、起重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 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经操作证,方准 独立操作。 第二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光脚。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 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要防护栏杆、档板或安全网。安全 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 使用。 第三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 止通行”牌。 第五条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六条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七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

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 一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第八条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第九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应隔离防护措施。在架空输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 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 下面规定: 第十条从事高空作业时,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十一条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第十二条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十三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圣才出品】

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 2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执行措施的概念 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交付物的执行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 法院搜查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履行 财产报告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 媒体曝光 执行程序分论 【重点难点归纳】 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各种方 法和手段。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通常认为执行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执行措施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是促使义

(2)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不仅各种具体执行措施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且法院在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种类不同、执行对象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执行措施的多样性能够保障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权利相适应。 2.执行措施的种类 (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是指能够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措施。 间接执行措施,是指虽然不能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代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所采取的能够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又不同于执行根据所要求的方式的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为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内容模板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各工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 一、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要求 1、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2、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3、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4、熔化焊锡,锡块、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溅。 5、喷灯不得漏气、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点火及使用。工作完毕,灭火放气。 6、配制环氧树脂及沥青电缆胶时,操作地点应通风良好,并须戴好防护用品。 7、不得使用锡焊容器盛热电缆胶。高空浇注时,下方不得有人。 8、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器或干砂灭火。 (二)设备及内线安装 1、安装高压油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2、多台配电箱(盘)并列安装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的结合处,

也不得触摸连接螺孔。 3、剔槽打眼时,锤头不得松动,铲子应无卷边、裂纹、戴好防护眼镜。楼板、砖墙打透眼时,板下、墙后不得有人靠近。 4、人力弯管机弯管,应选好场地,防止滑倒和坠落,操作时面部要避开。 5、管子,弯砂子必须烘干,装砂架子搭设牢固,并设栏杆。用机械敲打时,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上下要错开。管子加热时,管口前不得有人。 6、管子穿带线时,不得对管口呼唤、吹气,防止带线弹力勾眼。穿导线时,应相互配合防止挤手。 7、安装照明线路不准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须通行时,应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 (三)外线及电缆工程 1、电杆用小车搬运,应捆绑牢固。人抬时,动作一致,电杆不得离地过高。 2、人工立杆,所用叉木应坚固完好,操作时相互配合,用力均衡。机械立杆,两侧应设溜绳,立杆时坑内不得有人,基坑填实后,方准拆去叉木或拖拉绳。 3、登杆前,杆根应结实牢固。旧木杆杆根单侧腐朽深度超过杆根直径八分之一以上时,应经加固后,方能登杆。 4、登杆操作脚扣应与杆径相适应。使用脚踏板,钩子应向上。安全带应拴于安全可靠处,扣环扣牢,不准拴于瓷瓶或横担。工具、材料应用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热处理炉安全操作规程

1热处理人员接到任务时首先检查热处理炉的状况是否满足热处理的条件,包括以下项目: 1.1温层是否完好。 1.2挡风墙是否完好。 1.3油泵、风机是否能正常工作。 1.4测温仪表是否正常。 1.5风冷要求是否能满足。 1.6炉车运行是否完好。 1.7油库油量是否满足生产需要。 1.8油嘴调节系统是否灵敏可靠。 1.9以上情况正常时,可进行下面操作;如不正常,应查出原因并使其恢复正常。 2热处理人员根据生产安排合理吊装工件,工件摆放应符合以下规定: 2.1弯管在炉车上的排列应考虑散热不受阻隔,风冷散热方便,火嘴墙应便于火焰通过,但不直接烧在弯管上。 2.2弯管应用垫砖垫放牢靠平稳,防止钢管变形,并应考虑垫砖承受能力。 2.3两层码放时,应注意上下层管子之间尽量避免相压而以垫砖承受为主,当不可避免时,相压部位必须有支点不得悬空。 2.4两层码放时,对大口径薄壁管,第二层必须以耐火砖为支点,不得压在底层弯管上,且管口必须支撑,支撑物必须靠牢吃力。

2.5工件摆放完毕后应画管子摆放图以便记录管子编号。 3装炉结束后,将炉车开进炉内,放下炉门,将炉门与炉车、炉车与后炉墙之间的缝隙用沙土、石棉布等加以密封 4启动油泵、风机、点燃火嘴。 5调整火嘴及风量,使炉内温度按照热处理工艺曲线的要求控制升温速度恒温时间及冷却速度。 6控制炉温和工件温度的热电偶必须经计量合格,且在计量的有效期内。热电偶的安装位置应能正确反映炉温和工件的真实温度。 7热处理炉的油系统管路,接头应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如有渗油现象应立即排除。 8吊装管件时,应先检查钢丝绳及卸卡物是否合格,注意吊装角度, 并合理使用钢丝绳及卸卡。 9每次工作完毕要拉闸断电。 10炉车的耐火砖垫块应经常检查及时更换。 11热处理炉车轨道下不得放置障碍物,炉车进炉或出炉时,必须 一人在外瞭望,一人操作。 12点火前应进行炉周围检查,清理易燃易爆物后才允许点炉,引 火防止烧伤自己,不得在眼前点火,应侧脸点火。 13经常检查油路系统是否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处理。 14出炉前,应注意检查周围有无易燃易爆物品 15做好班前安全交底,班后安全总结,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工作。 16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如进入车间戴安全帽,穿绝缘鞋等。

堆高机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633 堆高机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堆高机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主要存在机械损伤、跌落、碰撞的安全风险。 二、上岗前培训 堆高车属于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应当按国家规定由受过专业培训并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严禁无证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操作前车辆检查 操作员每日操作前需对设备例行检查,并空载试车,检查剎车、转向盘、喇叭、照明、油量、液压系统等装置是否正常且是否灵敏可靠; 堆高车作业前后,应检查外观,看是否需加注柴油、润滑油和冷却水;等; 每日检查项目需由操作员如实记录于”堆高车日点检记录表”中;若有异常处理则记录在点检表的备注栏中; 四、操作时需遵守的规章制度: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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