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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10.21

•【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3.05.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2年第6号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21日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

第三章资金保障与综合开发

第四章建设

第五章运营

第六章安全保护区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建设和运营单位、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轨、磁浮交通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有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审计、国家安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人民防空等部门以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轨道交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资金、土地、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责任,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和有关工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政执法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交通用电、通信、用水、排水等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

第七条轨道交通线网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城乡建设、人口规模、交通需求、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相适应。

轨道交通线网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线网专项规划确定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应当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和足够的疏散能力。

第八条轨道交通线网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轨道交通线网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规定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专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实施轨道交通线网专项规划时,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分期建设规划。轨道交通分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按照轨道交通线网专项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经济发展、安全运营的需要,将有关用地控制要求按照程序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和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并优先安排有关用地。在编制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预留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

轨道交通线网专项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确定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其他用地前,应当提出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空间要求的规划条件,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十三条需要在已出让、划拨的土地上建设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就设施建设所需用地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未能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由市、县(市)

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已经出让或者划拨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融合设计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部分,可以不计入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分别设立地上、地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确定。未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规划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和建设使用情况等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设施建设需要使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并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轨道交通设施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降低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资金保障与综合开发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归集统筹和监督管理,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按照程序申请使用。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资产、资源注入机制和运营补贴机制。由市财政、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制定

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从事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但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实行综合开发。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十条需要对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进行综合开发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综合开发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综合开发,应当与轨道交通及周边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设计,适时建设,并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依法将与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权益或者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置换,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建设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范、技术标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汛防涝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轨道交通建设所产生的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处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其辖区内产生的盾构渣土应当规划建设专门的消纳场

地。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并依法验收。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要求,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

轨道交通出入口的位置、数量应当符合安全、便民要求。出入口周边设置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市政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第二十六条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设施、管线、绿化的,由相应设施、管线、绿化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要求组织进行迁改,迁改前依法办理许可审批,迁改费用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

因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规划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数量的,增加的有关费用由设施、管线、绿化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综合管理责任,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相应责任。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编制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全员培训和演练,实行建设项目安全监测动态管理。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建设期间的道路维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相关道路和设施的恢复,并及时办理维护管理移交手续。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等污染。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在施工现场及周边设置临时导向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状况、已有建(构)筑物及各种管线进行查勘、建档和动态检测。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对建(构)筑物、管线进行查勘和检测时,应当提前向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不能提供详实资料的,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协调沟通,并现场技术交底。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监测控制点进行工程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沿线工程监测设施。

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路通行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交通疏解方案。

交通疏解方案应当在实施日的七日前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有关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第五章运营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

(二)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对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四)制定轨道交通沿线各站点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履行安全运营责任;

(六)受理公众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投诉;

(七)依法查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八)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制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立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和满足运营需求的其他从业人员;

(三)保障安全运营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开展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和安全性评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制定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六)及时处置、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运营职责。

第三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和行车值班员以及信号、通信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国家对从业资格有规定的,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突发事件危及安全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行,但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

第三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轨道交通服务规范,保持车站、车厢整洁,保证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的安全、畅通和客运服务安全,提高列车正点率。

第三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一)保持车站和列车内的无障碍设施功能完好,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

(二)车厢内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设置爱心专座;

(三)具备条件的车站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婴儿护理台等服务设施;

(四)提供便捷的购票方式,支持实体票和电子票过闸乘车;

(五)做好服务引导,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乘客提供便利和帮助;

(六)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及时播报运营线路、站点,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提供列车到达时间、到达站点等信息;

(七)通过标识、广播、网络、视频等方式及时播报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八)使用安全监控设施的,依法保护乘客隐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便民服务措施。

第三十九条轨道交通指引导向和安全警示标志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出设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设置。

在与轨道交通出入口合建的物业范围内设置指引导向标志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条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价、变相涨价。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票务规则,规范票务管理行为。票务规则应当公开。

第四十一条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或者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的票款。

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乘客,应当使用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

第四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禁止携带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犬只、家禽等动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执行公务的军警犬等国家规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动物除外);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五)非折叠自行车以及电动滑板车、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折叠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各类电动车(电动轮椅除外);

(六)其他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物品。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轨

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四条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进站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探索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逐步建立与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指导、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进站安检、治安防范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

第四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公共卫生安全防控工作。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的公共卫生安全防控措施,乘客应当配合;拒不配合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损坏车辆、隧道、路基、高架、车站、轨道等设施设备;

(三)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机车、屏蔽门等设施;

(八)强行上下车;

(九)在轨道交通地面、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建(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

(十)在轨道交通地面、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十一)在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等危险物质;

(十二)在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在轨道交通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十四)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槟榔渣,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乞讨、踩踏座椅、卖艺、派发传单(广告)、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或者招揽搬运物品;

(三)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四)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大声喧哗或者以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方式干扰他人;

(五)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折叠自行车;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制度,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十条在轨道交通车辆段和车站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店铺或者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店铺的安全检查。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等,应当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

第五十一条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乘车。

第五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对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应当送交公安机关。

第五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列车内的明显位置公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的投诉受理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方便乘客投诉和社会监督。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答复;需要调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

时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报告或者报警。

对避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事故发生的人员,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营中的安全、服务质量、经营管理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安全评估报告中与乘客密切相关的内容应当予以公布。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运营单位进行服务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段,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制作隐患排查手册;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对所有运营过程、区域和关键设施设备进行监管,并实现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六章安全保护区

第六十条轨道交通应当依照国家及其他相关规范设置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垂直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

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在制定有关规划时予以确定。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依法设置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

第六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审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的需要,并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安全防护方案,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掘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作业、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五)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建设地下管廊、隧道;

(六)在运营线路地面段、高架段保护区内使用塔吊、起重机开展吊装作业,或者吊装悬臂有可能进入保护区的作业;

(七)需移动、拆除和搬迁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无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作业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进入安全保护区作业前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轨道交通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六十三条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报告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许可作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确有必要进入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及安全运营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置。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六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轨道交通建设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轨道交通运营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定期组织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联合应急预案演练。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分别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物资、装备,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组建应急咨询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建立与全市应急保障体系联动的机制。

第六十七条发生突发事件,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抢救,疏散人群,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向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时向上级报告或者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轨道交通专项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将突发事件处置、救援等信息向公众发布。

第六十八条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临时性服务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

当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并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等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编制轨道交通线网专项规划,未按照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或者未组织专家论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轨道交通线网专项规划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用途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安全保护区管理相关职责的。

第七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职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进行综合开发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对与轨道

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进行综合开发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综合开发未优先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配套设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与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权益或者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置换的。

第七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暂停线路运行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暂停线路运行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保障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畅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对进站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公布列车运行信息和换乘指示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轨道交通指引导向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方案的;

长沙地铁12条线路规划大盘点

长沙地铁12条线路规划大盘点(值得收藏) 今天,小编就为你盘点一下长沙地铁各条线路的最新进展,展望一下不远的将来长沙人的地铁生活。 长沙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6-2022年)方案图 已开通项目

长沙轨道交通目前已运营三条线 2号线 磁浮快线 1号线 (按开通时间排列) ▼▼▼

已开通线路详情表(点击看大图) 1. 地铁2号线* 二号线为长沙首条开通的地铁线路,长沙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于2009年09月开工,2014年04月29日正式通车运营。2号线西延一期于2011年11月开工,2015年12月28日正式开通。长沙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共设站19座,西延线一期设站4座。总长26.579公里,连接长沙汽车西站、长沙火车站、长沙火车南站三大客运枢纽。未来2号线将继续向西延伸,终点设在金桥枢纽站。 利好区域:梅溪湖,溁湾镇,高铁片区 2. 地铁1号线* 长沙磁浮快线是中国国内第一条自主设计、自主制造、自主施工、自主管理的中低速磁悬浮,是继上海之后,中国第二个开通磁悬浮的城市。磁浮快线始建于2014年5月,于2016年5月6日正式开通。磁浮。快线共设站3座,总长18.5公里,连接高铁长沙南站和长沙黄花国际机场。 利好区域:开福区,省府片区 在建项目

长沙轨道交通目前在建四条线路长沙地铁3号线(一期) 长沙地铁4号线(一期) 长沙地铁5号线(一期) 城铁长株潭线 ▼▼▼

在建线路详情表(点击看大图) 1. 地铁3号线(一期)* 地铁3号线规划 长沙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于2014年1月开工,预计2019年年初建设完毕,建设期为2014年-2019年。从莲坪大道出发,在阜埠河站与4号线换乘,在侯家塘站与1号线换乘,在长沙火车站站与2号线及长株潭城铁换乘,在月湖公园北站与5号线换乘,继续往东穿过星沙大道、黄兴大道等多条主次干道,到达终点站

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 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批复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湘价费〔2007〕51号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收悉。规范和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与标准,对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节约土地资源与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批复规定的征收 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单位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 二、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统一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执收;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 代征。 三、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1、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具体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面积×规划 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2、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含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式供应的土地,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项目确定土地起始价,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的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除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以外的划拨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用途和规划容积率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用途和容积率对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补退。 5、出让再转让土地,原未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规划容积率小于 1.0的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每减少0.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10%;工业项目按 1.0的规划容积率核

长沙地铁2号线站点

2014-05-06长沙地铁2号线开始运营详解线路图以及购票流程 地铁2号线线路图共设19个站点,线路是东西方向为主,西边起点是望城坡站,东边起点是光达站。 1、望城坡站是2号线一期工程的起点站,车站呈东西向布置,位于二环线以西汽车西站和公交站场之间的游园东路下方。 2、金星路站位于枫林二路与金星路交叉路口的西北角,沿枫林二路偏北布置。 3、西湖公园站位于枫林一路与白云路交叉路口以西,沿枫林一路以北布置。 4、溁湾镇站位于枫林路与麓山路三叉路口的西北处地块内,车站平行枫林路东西向布置。车站西端设存车线,车站与远期5号线溁湾镇站换乘。

5、橘子洲站位于湘江橘子洲岛上,车站位于湘江大桥的南侧,南引桥的东侧。 6、湘江中路站位于湘江东岸湘江中路以东绿地内,车站在橘子洲大桥北侧、防洪堤东侧。 7、五一广场站为2号线与1号线的换乘车站,车站布置于五一大道与黄兴中路交叉口立交桥下。目前,该站设计方案还在进一步优化、完善。 8、芙蓉广场站位于五一大道与芙蓉中路交叉口立交桥西侧,主体布置于五一大道下方。 9、迎宾路口站位于五一大道与迎宾路口交叉处,沿五一大道路中东西布置。 10、袁家岭站位于五一大道与曙光北路丁字交叉路口西北侧,沿五一大道路中偏北东西布置。 11、长沙火车站位于长沙火车站站前广场,车站主体跨车站路沿东西向布置,本站与规划2A线换乘。 12、锦泰广场站位于锦泰广场南侧、东二环以西,锦泰家园以北的20米宽现状道路下。 13、万家丽广场站位于万家丽路与荷花路道路交叉口处,车站与远期4号线换乘,2号线车站沿荷花路东西向布置。 14、人民东路站位于古曲路与人民东路交叉口处,车站沿古曲路南北向布置。 15、长沙大道站位于长沙大道与沙湾路的道路交叉路口南侧,沿沙湾路南北向布置。 16、体育公园站位于劳动东路下方,与3号线换乘,垂直于劳动东路南北向布置。 17、杜花路站位于黎托路与杜花路交叉路口的西侧,京珠高速公路的东侧,车站沿杜花路布置。 18、武广长沙站位于新建武广客运专线长沙火车站站房下,浏阳河东岸附近,地铁站沿火车站的中轴线设在国铁出站通道下,与3号线换乘。 19、光达站是2号线一期工程终点,设于规划地块内,为地上一层,地下一层“岛式”车站。该站通过出入段线与黄兴车辆段与综合基地相连。 那么长沙地铁如果购买地铁票呢?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10.21 •【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3.05.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2年第6号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21日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 第三章资金保障与综合开发 第四章建设 第五章运营 第六章安全保护区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建设和运营单位、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轨、磁浮交通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有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

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沿线两厢 建设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规发〔2008〕52号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确保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有利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按《长沙市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进行控制管理。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长沙市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管理,保证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及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长沙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长沙市轨道交通 建设土地控制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交通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范围为建设控制管理依据。 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范围分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第四条已建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和已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 控制范围按以下控制。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及其边线外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路堤的坡脚或路堑的坡顶外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投影及车辆段用地范围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城市轨道交通铺设电缆廊道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 (一)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隧道和高架线路外边线30米范围内的区域;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车站、地面线路用地范围内外边线2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用地范围外边线2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五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按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中心线向外扩30米进行控制,控制保护区按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中心线向外扩60米进行控制。 第六条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地面地下工程项目及进行钻探作业。 第七条在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手续时,必须征求市轨道办意见。 第八条在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控制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和用地的,由发改委、规划、国土、建设、城管、轨道办等部门联合组织依法查处。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局依据轨道交通规划编制最新情况,现规划编制已完成1、2、3号线一期工程线路、车站的坐标标注工作和轨道交通线网的规划。为了加强轨道交通规划编制的顺利进行和实施,其规划方案纳入规划整合成果库,即日起轨道交通将作为道路上线的内容,成为规划管理审批的依据之一。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总工室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版)

说明: 1.绿色字体是新增加或者修改的内容; 2.蓝色字体为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内容; 3.紫色字体是原技术规定但拟删除的内容; 4.将长沙市划为旧城区和其它区两个区域,拟取消 原Ⅲ类区,以减少执行难度和疏散旧城区的建设; 5.拟取消低层建筑的规定,将其纳入多层建筑类。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控制 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第九章市政工程 第十章建筑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第十一章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十二章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 第十三章建筑名词解释 第十四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 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它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 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长沙轨道交通

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提出,长沙城市轨道交通远景线网由1号线及其支线1A线,2号线及其2A、2B,3号线和4号线共6条线组成,总约180公里,设站82座,其中换乘站14座;设车辆综合基地2处,车辆段2处,停车场6处。在2015年前建成贯穿城市东西和南北轴向的1、2号线的主要路段,与城市最重要的客流走廊相对应,形成轨道交通“十”字型核心线路;在2020年前建成2A线和3号线在中心城区的主要路段,与先期建成的1、2号线主要路段一起形成轨道交通骨干网络;2020年至2050年在骨干网络基础上建设1、2、3号线延伸线工程以及4号线工程和1A、2B支线工程(也可能还要建环线),形成网格加放射形状的网络系统。 长沙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由1号线、2号线、2A号支线和3号线组成。 1号线一期工程:2010年开工,2014年完成;线路起于福元路站、新河三角洲站、开福寺站、湘雅路站、人民广场站、人民路站、城南路站、劳动路站、南湖路站、神农站、浦沅、湘府路站、再到万家丽路站终点;线路全长22.77km,设站13座。 2号线一期工程:2008年开工,2012年完工;线路西起雷锋湖站,经梅西湖到汽车西站,沿枫林路至湾镇,过湘江后沿五一大道,经五一广场、芙蓉广场、袁家岭至长沙火车站,下穿长沙火车站后沿荷花路,经体育新城线路转上劳动路,沿劳动路向东至线路终点新长沙站,线路全长35.15km,设站17座。 2A号线工程:2015年开始建设,2017年投入运营;线路起于古曲路站,向东前行至汽车东站、马坡岭站后线路左转,沿泉塘河向北进入星沙,最后至线路终点潇湘路站,线路全长13.79km,设站8座。 3号线一期工程:2015年开始建设,2020年前完工;线路起于师大南院站,经湖南大学站后过湘江,经侯家塘线路拐上劳动路,沿劳动路向东经东塘、树木岭、体育新城至线路终点新长沙站,线路全长15.75km,设站11座。

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第二条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五条(术语含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八条(管理原则)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十条(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交通和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

长沙地铁

长沙轨道交通 目录

编辑本段标志意义 长沙轨道交通LOGO 据标志设计者唐悍淋介绍,LOGO由长沙拼音首字母“C”、“S”构成,具有高度的识别性,区别于其他轨道交通LOGO,同时CS构成了一副快车追逐太阳的蓝图,体现了长沙轨道交通带给市民便捷、快速的生活,诠释了“心忧天下,敢为人先“的长沙精神。快车冲出圆圈,打破常规,表现了长沙轨道交通开放、与世界接轨的城市精神,更展现了长沙轨道交通奋力进取、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S”下方的开口笑,更体现了乘客的满意是长沙轨道交通一直的追求。红色是长沙历史文化的载体,有积极向上、好客热情之意,在传统文化中还有吉祥如意的意思,展现了长沙轨道交通乘客至上、安全第一的服务宗旨;蓝色代表科技、时尚,沉稳大气,给人安全感,体现长沙轨道交通安全快速的特点。 编辑本段建设事记 2009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批复了长沙市城市快速轨道交 长沙轨道交通2号线开工典礼 通近期建设规划。按照国务院要求,拟批轨道交通项目城市的基本条件是:GDP达到1000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100亿元;城区人口300万人。批复前,长沙市已完全具备这些条件。 2009年4月29日,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牌。 2009年9月28日,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正式开工建设。

2010年12月26日,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正式开工建设。 预计2011年12月,轨道交通3、4号线正式开工建设。 预计2013年10月,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正式运营。 预计2014年12月,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正式运营。 编辑本段总体规划 长沙轨道交通枢纽五一广场站规划 据远期规划,长沙轨道交通共建设10条主线,并建设各线路支线。1号线及2号线成“十”字在河东的五一广场相交,3号线及4号线在大河西先导区成“×”相交——以1、2、3、4号线为核心,加之5、6、7、8、9、10号线,构成“成环成网”的格局。 核心骨干线路具体规划中,1号线及2号线形成的长沙市南北向(芙蓉路)和东西向(五一大道)轨道交通“十”字形骨架,与城市最大交通走廊相对应。1号线起点站为彩霞路站,与重要支线1A号线交汇于湘绣城站,止于万家丽路站,拉通城市南北。东西向的2号线,将连接高新区和汽车西站、长沙火车站、长沙火车南站等交通枢纽。3号线将从大河西先导区的莲花镇方向出发,经含浦工业园、洋湖垸生态湿地到达岳麓山大学城,然后往北在橘子洲大桥以南恰当位置下穿湘江到达长沙主城区,再往东到达长沙火车站前的车站路,继而沿车站北路下穿浏阳河到达新世纪片区,然后折而往东到达长沙县城星沙以东的黄花镇附近,联系黄花国际机场。4号线从望城县以北区域出发,大致沿金星大道范围南下经长沙市政府片区后,沿枫林路经溁湾镇南下与3号线在岳麓山大学城交会,继而从橘子洲头以南下穿湘江进入长沙主城区,然后斜着往东到达武广长沙南站,最后下穿浏阳河到达长沙县黄兴镇以东片区。 编辑本段各条线路 长沙轨道交通中目前已经启动1号线与2号线一期工程建设,拟于2015年前建成1-6号线。 一、长沙轨道交通2号线

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线、第二控制中心运营期2023年—2025年保险服务项目用户需求书

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线、第二控制中心运营期2023年—2025年 保险服务项目用户需求书 编制时间:2023年6月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 (一)项目概况 (1) (二)招标范围 (1) 二、项目服务期限 (1) 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2) 四、项目管控要求 (2) 五、项目实施要求 (2) 六、项目验收 (13) (一)项目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 (13) (一)验收标准 (13) (三)验收成果 (13) 七、考核标准 (14)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一)项目概况 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线一期工程范围为开福区彩霞路站至开福区湘绣城站,线路全长9.839公里,共设车站5座,高架车站2座,地下车站3座。其中彩霞路站、青竹湖路站为高架站,冯蔡路站、周南中学站、湘绣城站为地下站,工程设沙河停车场1座,与既有1号线一期工程共享盛世主变、杜花路控制中心;与1至5号线共用2号线杜花路控制中心。车站名称分别为彩霞路、青竹湖路、冯蔡路、周南中学、湘绣城。 长沙市轨道交通第二控制中心位于长沙市高铁会展新城片区,杜花路与黎托路交汇处西北地块。设置全市轨道交通线网级指挥中心(20条线,含第一控制中心已规划的5条线和2条预留线)、清分中心等针对全线网系统的相关功能。项目总建筑面积为94957.69m2,建筑高度为72.0m。主要由16层的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和4层地下室组成,轨道交通控制中心的使用功能为设备用房及办公,地下室使用功能为车库及设备机房。 (二)招标范围 本次采购主要为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线一期运营期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控制中心运营期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 二、项目服务期限 1号线北延线一期服务期限为一年,从2024年起至2025年止总计12个月(具体服务时间按实际出单日期起保,实际出单日需满足采购人的起保要求)。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长沙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维护公共交通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和出行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线路、车辆、设备和站点的管理,以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乘客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轨道交通,是指以轨道为基础,利用电力或者动力装置牵引的有轨电车、轻轨列车和地铁,包括轨道交通设备、设 施和相关工程。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营。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列车运行计划,合理安排车次间隔时间,提高运输能力,缩短乘客候车时间。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轨道线路、车辆、设备和站点的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轨道交通列车应当按规定时间发车,准时到达各站点,不得超时停留。 第三章乘客行为规范

第八条乘客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车厢时,应当有序排队,遵守站点工作人员的指引,不得推搡、插队或者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乘客在轨道交通车厢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吸烟、吐痰等危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第十条乘客应当礼让老幼孕妇、携带行李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为其让座或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乘客应当在乘车时遵守有关收费规定,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票或乘车卡,不得逃票或者转让他人使用。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安全人员,确保轨道交通线路、车辆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占用或者损毁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站点,不得故意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站点进行安全检查,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暂停运营等处罚。

长沙轨道交通社会招聘考试笔试全真模拟卷(站务岗)含答案

长沙轨道交通社会招聘考试笔试全真模拟 卷(站务岗)含答案 1.下列哪个哲学依据体现了“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思想。 A.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B.价值观具有导向作用 C.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相结合 2.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策是否正确的标准是什么。

A.工业化是否实现 B.现代化是否实现 C.公有制比重是否增加 3.下列哪句话最恰当地填入画横线部分。 A.百舸争流勇立潮头 B.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C.树高叶茂系于根深(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C。分析可知,横线后的句子是对所填词语的 具体解析。横线后的句子强调自力更生、自主创新是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攀上科技高峰的基础。因此所填句子应表达基础牢固之意。选项A强调不怕困难,奋勇拼搏;选项 B强调有恒心、有毅力;选项C意为树高叶茂是因为根系深厚,比喻基础牢固才会兴旺发展;选项D强调只要勤奋就会有好 结果。因此,本题答案为C。

答案解析:【答案】C。解析:论述的主要内容是大学生 缺乏基本工作技能,而前提是这些大学生是公司新上岗的人员,代表当前毕业大学生的水平。因此,选项C为正确答案。选 项A和D都没有直接涉及到公司新上岗人员的情况,选项B 只是在论述基本技能对胜任工作的重要性,并没有涉及到大学生的情况。 D.所有乘客的个人信息 答案解析:【答案】:A、B、C。解析:根据题干中的“内容至少包括”可以排除D项。而根据规定,运营单位应该 结合运营管理水平和运营险性事件等情况,逐项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形成本单位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内容应该包括业务板块、风险点(工作单元/操作步骤)、风 险描述、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及责任岗位、责任人等。因此,答案为A、B、C。 答案解析:【答案】:A。解析:这道题和第17题重复了,答案也是XXX。 A.每季度 B.半年度 C.年度(正确答案) D.不需要报送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5.05 •【字号】长建发[2010]175号 •【施行日期】2010.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建发[2010]175号) 委相关处室,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市城建档案馆,有关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为加强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和《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委制定了《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建委。 附:《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二O一0年五月五日长沙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我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和《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市建委总工办牵头建立相应的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专家库,制定管理制度,并及时公布、更新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专家库。专家库应由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市政桥梁工程、燃气工程、电气工程、爆破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等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组成。 (二)市建委安全处牵头制定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逐级报送制度,并负责每季度向省住建厅及市政府办上报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负责牵头制定市建委一级的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与市应急办的协调和联络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快报,并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应急抢险结束后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市建委工程处负责定期公布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质量检测等单位安全质量信息,应充分利用安全质量信息,激励守信行为,惩处失信行为。 (四)市建委科技处负责收集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安全质量信息。

长沙地铁上班制度

长沙地铁上班制度 一、站长岗位职责 1、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作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2、监督车站乘客服务工作,处理乘客投诉、来信、来访、纠纷。 3、对执法案件审批、监督,并负责执法人员、文书的管理。 4、制定车站员工培训计划,定期检查培训效果,进行培训总结。 5、搞好车站综合治理管理,并积极配合和协调各兄弟部门的关系。 6、在站务中心主任领导下,组织领导站内员工开展车站各项工作。 7、负责车站员工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员工教育,掌握员工思想状况。 8、定期计划、检查、总结车站行车、客运、和票务工作。 9、对车站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车站行车、票务、消防、治安、人身安全。 10、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或外部门需协办的的其他工作。 二、站务工长岗位职责 1、执行车站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协助站长做好车站生产、日常工作及人员管理。 2、定期组织、开展综治小组会议,搞好车站综合治理管理,并积极配合和协调各兄弟部门的关系。 3、加强票务管理,分解上级分配的客流、票务销售等任务,并做好计划制定、过程控制、总结上报等工作。 4、协助站长加强班组管理和现场检查,协调车站各班次之间的联劳协作,督促车站员工“两纪一化”执行情况。

5、掌握列车运行情况,组织车站各岗位员工处理突发事件和事故,尽快恢复车站正常运作。 6、检查每日车站各类台帐、报表的填记情况,并督促当班邮件、数据的及时上报。审核、检查每月需上报交邮件、报表。定期制作、及时调整、公布、上报员工班次、考勤。做好车站每月的工作任务的计划、分解、总结、上报等工作。 7、负责制定、分解及安排车站各岗位员工的培训计划,按计划监督、检查培训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8、接待乘客的来访来电,做好车站客运服务工作,妥善处理各类服务纠纷。 9、协助站长搞好车站综合治理,并积极配合、协调与各兄弟部门的关系 10、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或外部门需协办的其他工作。 三、值班站长岗位职责 1、执行分公司、部、中心、车站的有关规章制度,作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2、加强班组管理,检查督促本班员工“两纪一化”执行情况。 3、加强票务管理,负责车站的车票、现金安全及票款的解行。 4、组织全站员工处理事故,恢复车站正常运作。 5、负责本班组车站值班员、站务员的岗位实作、技能培训工作。 6、正确规范填写车站的各类台帐资料并及时上报。 7、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安排车站行车组织工作。 8、搞好车站综合治理管理,并积极配合和协调各兄弟部门的关系。 9、接待乘客的来访来电,做好车站客运服务工作,妥善处理各类服务纠纷。 10、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或外部门需协办的其他工作。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及其它国家与省、市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破坏后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案编制到位、设计施工到位、竣工验收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良好,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条水保管理工作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其范围为工程的设计范围,含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场地、施工营地、便道、取弃土场、沙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轨排基地、材料厂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区域。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重点: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合理科学选择取弃土(碴)场地,严格控制施工期主体工程以及取弃土(碴)场和临时工程引起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及早防范,及时处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 为确保轨道交通建设期水土保持工作顺利进行,成立轨道交通集团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水保领导小组): 组长:集团公司法人代表 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组员:建设管理部、总工办、规划发展部、征迁部、各建设公司、武广公司、实业公司、运营公司负责人,各项目的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负责人.水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建设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责分工 水保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水土保持的工作协调管理,定期召开例会研究水保有关事项;对于施工中发生的重大水土流失事件,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地方主管部门,及时研究处理方案,并追究相关责任;负责对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工作绩效的考核。 集团各部门分工如下: 总工办(规划发展部):1)负责协调《水土保持评价》的编审工作;2)督促设计单位做好水保方案的设计及现场配合工作;3)配合合约部提供水土保持监理验收标准,为招标提供技术支持;4)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水保设计交底工作;5)负责水土保持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核。 建设管理部:1)负责检查、监督各建设公司水保工作的落实情况;2)参与组织水保设施的竣工交验;3)负责水保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建设公司:1)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水土保持评价报告》方案中的水保措施;2)组织水保设施的竣工验收 合约部:负责按照批准的水保方案和设计要求落实有关水保方面的招标工作,对涉及水保的各项经费支付进行合同控制.

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 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8]34号 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市轨道交通及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建办质[2017]68号)、《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9]303号),结合本地实际,现将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范围 (一)关键节点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是指在关键节点施工前,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责任主体单位对前一工序完成情况、后续工序准备情况和可能出现风险的预控措施进行核查。 (二)对建办质[2017]68号文中《关键节点分类清单》所列各类关键节点,施工前应组织条件核查。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或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条件核查的其他关键节点也应组织条件核查。 二、条件核查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及建办质[2017]68号《关键节点分类清单》编制《关键节点识别清单》,清单应经施工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章后实施。 (二)《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应当包括关键节点名称、出现的施工阶段或部位、潜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以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详见附表1)。 (三)各类关键节点条件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勘察和设计交底的完成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监测方案编制审批及落实情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周边环境核查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施工机械准备情况;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相关工程质量检测资料;法规、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详见附表2-附表31)。施工单位可结合工程实际对附表中的内容进行调整,但不得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降为一般条件,也不得擅自减少附表中规定的主控条件。对于附表中未列入的关键节点,核查内容由监理单位确定。 (四)施工单位在关键节点施工前,应对照条件核查内容及要点进行自检自评。经自检自评合格,向监理单位提交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进行预核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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