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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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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管理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工作,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管理体系,防止利用本公司开展的业务从事洗钱活动,建立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本公司为了预防、监控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为履行本公司反洗钱义务所做的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反洗钱工作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检查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积极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和涉嫌恐怖融资的个人或单位的账户的查询、冻结、扣划,并记录存档。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知悉的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以及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洗钱的情况等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其他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建立监察稽核部、运营部、财务部组成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组,负责制定反洗钱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各分支机构组织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客户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积极配合基金销售业务反洗内部控制工作组,对本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第八条公司内部反洗钱工作流程。

1、审核客户身份。

2、建立客户信息,并定期检查更新客户信息。

3、对客户存入或取出资金,严格把关审核。核对进出身份、姓名是否一致。

4、发现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及时向公司工作组汇报,同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业务时,需严格审查、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

第十条对于个人客户,需要识别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职业、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一条代理他人办理其他业务的,应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检查代理行为是否真实有效,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对于机构客户,需要识别的信息包括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等信息。

第十三条应建立客户信息的存档机制,当客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做到及时更新,同时将更新信息通知其所开户的基金公司。

第十四条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产生怀疑时,应当采取实地查访、电话查询、查阅工商登记资料、要求客户提供说明等方式进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并保存调查记录。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方法。公司发现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现金交易时,应及时核对登记客户身份的有效证件、授权书等,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同时向公司反洗钱内控工作组汇报,向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反洗钱内控工作组、稽核员、财务部等有关监管人员,要坚持做到每日审查、监督客户资金的交易情况。发现可疑交易,做到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应配合好对涉嫌洗钱客户的司法调查和行政调查。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业务有以下情况应特别关注并深入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按规定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1.长期闲置的基金交易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发生频繁基金交易。频繁基金交易定义为:连续5日之内,每日至少有一笔基金交易,或一日之内有5笔(含)以上的基金交易。

2.频繁开立和撤销基金账户。频繁开销户定义为:连续5日之内,每日至少一次开立或撤销基金账户,或一日之内有5次

(含)以上的基金开销户。

3.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频繁基金转托管定义为:连续5日之内,每日至少有一次基金转托管,或一日之内有5次(含)以上的基金转托管。

4.客户要求变更其资料信息,但提供的证件或证明有伪造、变造嫌疑。

5.购买的基金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第十八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范围,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九条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二十条发现交易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怀疑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应向公司反洗钱

内控工作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反洗钱工作组对发现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注明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报告范围,按《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对基金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与我公司开展任何实质性业务往来的基金公司,我公司均须按内部程序进行合规、反洗钱尽职调查。

第二十四条对于信息可靠度、透明度较低的基金公司,特别是我公司从未接触过、或业务合作可能性很低的基金公司提出与我公司建立上述关系时,我公司必须严格要求其提供所有必要的财务数据,并要求它提供更多的有关信息,以便我公司了解该公司的背景信息、经营状况和金融信息。

第二十五条与基金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审慎性调查。原则上,应要求合作基金公司提供其关键的背景信息,特别是主营业务范围、关键财务数据和合法经营基金业务的许可。

第七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六条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系统数据逐日备份并异地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至少十五年。

第二十七条依据《基金销售业务资料挡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

1.档案管理保管期限:账户类资料永久保存,交易类资料保存15年。

2.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开户凭条、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机构证件、经办人证件复印件;交易业务凭条、交易申请书、特殊帐户业务相关文件以及其他业务所需的申请书、必要证件等。

3.开放式基金业务电子数据的备份与保存工作依据公司信息技术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反洗钱培训与学习

第二十八条反洗钱工作要持续开展下去,公司反洗钱内控工作组人员及稽核、

审计、财务、监控人员要做到经常学习、探讨有关监管知识,有机会走出去,分批参与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报告与处理等反洗钱业务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技能。

第三十条反洗钱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反洗钱培训,并做好培训时间、内容、对象、参加人数、签到表等培训工作的记录并留档保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总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组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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