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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采伐管理..等林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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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采伐管理..等林业政策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2-04 来源:浏览次数:44

林资发[2009]166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快现代林业建设,现就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重要意义

1.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只有建立科学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才能使造林经营得到应有的回报,让经营者充分共享林业发展成果,才能形成森林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已成为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2.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科学的森林采伐管理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关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林农成为森林经营的主体,只有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才能切实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释放出人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潜力,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

3.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举措。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科学的采伐管理是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途径。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逐步实现由限额指标管理转向森林可持续经营、多功能发挥和多目标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在林业分类经营中的科学引导作用,在林业生产力发展中的激励作用,在林业改革中的基础作用,有利于促进林业三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林业的多种功能,推动现代林业健康发展。

4.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有效途径。立足国内解决林产品供应问题,是我国林业发展的重要目标,科学的采伐管理是形成森林资源培育与林产品供给良性循环的基础措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林产品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必须改革和完善集体林的采伐管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森林经营、合理采伐、科学利用的机制,才能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保障森林产品的供给,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5.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在集体林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创新森林采伐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大力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优化森林结构、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建设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6.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对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森林经营主体,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坚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

坚持先行试点、循序渐进,确保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有序推进。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全面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综合措施。

7.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机制的任务。改革采伐管理服务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推行采伐限额公示制,建立健全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的管理服务新模式;创新采伐管理方式,逐步建立森林分类管理新机制;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限额指标管理向采伐备案管理的转变,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新体制。

8.改革范围。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范围是指: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给林农所有的森林和仍由集体经营的森林以及其他非国有林。

三、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内容和方式

9. 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时,可由就近的林业工作站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和审批发证等“一站式”服务。实行伐区简易设计,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10.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公布采伐限额(含追加和结转的限额)以及森林采伐管理政策;凡符合采伐条件的森林和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林木采伐计

划,必须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网站和乡村告示栏公开。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对采伐计划和采伐审批有疑问的,可提出书面质疑,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反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采伐指标分配、采伐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公布检查监督结果。

11.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各项指标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采伐指标不可结转使用。

12.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采伐实行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皆伐作业的按照面积控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

四、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13.编制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构建以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及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为基础的宏观指导体系,指导森林经营方向及生产力布局。国家林业局组织编制《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总结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成就与经验,提出新时期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明确主要任务和重点领域,强化保障措施,指导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为全面提高我国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14.编制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在《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的指导下,构建以区域可持续经营规划为基础的区域决策体系,进一步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制定最佳森林经营和采伐利用模式,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基本构架。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的基础上,省级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森林分类经营为主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编制省、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通过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确定森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采伐利用方式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空间框架,协调森林功能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

15.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系,使森林经营和森林采伐利用活动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相衔接。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规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框架下,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特别是林业工作站要指导和帮助林农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通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资源培育和采伐利用等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逐步实现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

林农编制的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林农联合体及其他森林经营者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跨行政区域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16.推广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构建以多种森林经营方法、模式为基础的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各类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点建设,通过对典型森林经营模式的总结,形成不同类型森林经营的采伐利用技术标准和多种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

五、抓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

17.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国家林业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的森林采伐管理改革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为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探路子、出经验、作示范。各地试点工作必须自始至终贯穿森林可持续经营这条主线,抓住建立便捷高效的森林采伐审批机制和县级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这两个重点,细化试点方案,宣传试点政策,落实保障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18.发挥试点的创新和带动作用。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和林业发展实际,在推进试点工作过程中,突出分类指导,突出地方特色,突出机制创新,在采伐指标分配、简化审批手续、优化限额结构、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以及推广可持续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对经过实践检验,广大森林经营者满意的试点成果,及时吸收到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政策法规中。

六、做好集体林采伐管理的基础工作和相关改革

19.推进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明确管理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加强森林资源档案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森林资源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二类调查为基础、动态管理的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做到监测区域全覆盖,监测成果数字化;要规范林业数表管理,积极开展基础数表的修订工作,完善林业数表体系,为森林采伐管理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20.完善森林采伐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各地要抓紧对现有的森林采伐管理相关规程规范进行系统清理,凡是法律依据不明确、制定主体不当及超越职权范围,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

触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废止;凡是与现代林业建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及森林科学经营不相适应的规程规定,要结合实际,尽快修改完善,为广大森林经营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1.强化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各地要进一步理顺木材运输检查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木材检查人员编制和经费;组织编制《全国木材检查站建设规划》,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建设;逐步建立起以固定检查为主、流动检查为辅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新机制;执行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全国统一的木材运输证;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木材检查站公告栏,公布各地凭证运输名录,规范木材运输秩序。

七、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保障措施

22.加强对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的组织领导。按照《决定》和《意见》的要求,各地要将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作为当前林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成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及时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对改革成果进行总结梳理,研究制订相应的采伐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

23.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编制好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和各类森林经营方案,加快各类数表修编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特别是采伐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安排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基层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24.建设廉洁高效的森林资源管理队伍。森林资源管理队伍肩负依法对森林资源的培育、利用和保护实施管理与监督的重大责任。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业务建设,强化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加大培训

力度,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意识,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逐步建立起制度完备、作风优良、廉洁高效、运转协调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

25.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改革的监督检查。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融入改革,调整检查方法和监督内容,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有序地推进。

26.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强化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切实保护好广大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借改革之机出现的乱砍滥伐、无证运输、非法经营加工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逐级挂牌督办,一查到底,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9年7月17日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7-10-26 来源:浏览次数:49

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日前联合出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实施。《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约束政府行为,避免人为随意干预,促进林木和林地流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规定》,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由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

进行分析、估算。

《规定》明确了必须依法进行评估的8种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情形: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以及根据需要可进行评估的3种情形: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占有单位要求评估。并对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人员资质条件、工作程序、审核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各级工作人员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其他地区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生效,签字人员对评估报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

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近年来,我国稳步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激发了广大林农造林积极性,以森林资源资产为对象的转让、抵押贷款以及合资、合作、股份经营等经济行为越来越多。但也出现了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流转操作不规范、评估市场混乱、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等问题,现行资产评估机构难以满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快速增长的需要。《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中国绿色时报2007-01-22)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

发布时间:2007-09-25 来源:浏览次数:184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2 总则

2.1 目的

为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占用林地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提高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质量,防止发生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严格控制占用征用林地,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2 编写原则

2.2.1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依法编写,以不占用征用或者少占用征用林地为原则,对国家禁止供地项目,不得为其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2.2 要科学、客观、公正地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采用的技术方法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采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具体明确。

2.2.3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拟占用林地及其林木的现状。

2.2.4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全面评价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综合影响。特别对涉及重点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对项目区域和项目区的森林资源的影响,以及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2.2.5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应依据设计单位资质,严密组织、认真调查、深入分析、精心编制。对超越资质或粗制滥编的,经核实后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3 编写内容要求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本身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具备;

2、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时效性强、精度高,外业勘察、专业调查资料齐全,数据符合精度要求;

3、采用的各种相关数据及社会经济情况等背景资料的来源可靠,数据详实,具有时效性;

4、项目使用林地的方案科学,总体布局合理,项目选址得当,用地规模符合实际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有效;

5、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所做的评价全面具体、方法科学、论证充分;

6、采用的经济技术指标、参数、定额符合项目区的实际情况;

7、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8、提出的综合评价和结论性意见、措施及建议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9、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资料完整,附件材料及专题论证报告齐全。

3 编写单位资质要求

凡是承担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1、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农村居民修建住宅以外的其他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丁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4 有关调查技术标准和方法

4.1 林地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4.2 占用征用林地类型

分为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地(含采伐迹地)、经济林地(含采伐迹地)、薪炭林地(含采伐迹地)、苗圃地和其它林地。

4.3 调查方法

采用现地调查和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现地调查全面掌握项目区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通过社会调查掌握项目区域及项目区的相关背景情况。现地调查主要采用森林资源采伐更新作业调查设计规程(即三类调查)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调查内容,更充分利用GPS等技术进行定位和求算面积。

现地调查应增加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古树名木的调查内容。

4.4 有关补偿费标准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林业部门批准颁布的补偿费标准执行。鉴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补偿费标准可能会被重新修订或颁布,计算补偿时应执行各地的最新补偿费标准。

5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依据、报告组成及正文内容

5.1编写依据

1、有关的法律法规;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

3、国家及行业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项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区域发展总体规划;

4、有关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基地建设的专题报告文件,包括项目区及项目(周边)区域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有相关专题报告;

5、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6、项目区域有关经济技术指标;

7、国家颁布的有关社会、技术、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5.2 报告组成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正文及其附件、附表和附图四大部分组成

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正文一般由以下各章内容组成: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项目区域及项目区背景情况

第三章项目区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

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第五章综合评价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可行性研究结论

第八章相关说明

2、附件

(1)项目区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和有关专业(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调查报告(2)拟占用征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估算(包括估算范围、估算标准和估算结果)

(3)其他有关材料

3、附表

(1)项目区林地分权属按占用征用林地类型面积蓄积统计表

(2)项目区林地分权属各地类面积统计表

(3)项目区林地分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组)各龄组面积蓄积统计表(如为经济林、应附分产期面积统计表)

4、附图

(1)项目区地理位置图

(2)项目建设总体布局图

(3)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图

5.3 正文内容

5.3.1 总论

概述建设项目的提要情况、拟占用征用林地的总体情况及可行性报告编写依据等,包括: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业主性质(国有、集体、私有、合作、独资、外资、股份等)、隶属关系、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批准单位,项目建设的目标、投资规模及来源、拟用地规模、项目效益,项目提出过程及前期准备情况。

2、拟占用征用林地概况。包括拟占用征用林地的空间位置、拟占用征用林地面积蓄积、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等。

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依据。

5.3.2 项目区域及项目区的背景情况

包括项目的由来及提出等情况、项目区域及项目区自然地理(气候、地貌、土壤、水文等情况)、社会经济(面积、人口、经济等情况),以及森林资源、重点野生动植物、风景名胜等基本情况。

项目区的情况调查,以涉及到的最小行政单位为范围,可以是行政村、乡(镇、林场)、县(区、市)及地(市)。

5.3.3 项目区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

1、需明确林地现状情况调查分析方法。拟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单位用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拟占用征用林地权属为集体的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权属为国有的以场(圃)为基本单位。

2、详细阐述拟占用征用林地的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占用征用林地类型情况,林地的主要调查因子情况(地类、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组)、面积和蓄积、龄组、经济林不同产期等),竹林记载株数。

3、调查项目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古树名木情况,其中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要采用中文-拉丁文对照,要特别注明属于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物种情况。对于项目区内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境情况要认真调查与分析。

5.3.4 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1、对森林资源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地资源及林木资源的影响;

2、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的影响;

3、对生态效能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森林生态防护效能(包括生态脆弱性和安全性)的影响;

4、对景观风貌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景观风貌的影响;

5、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

6、对林业发展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业发展的影响;

上述内容应分析项目施工期的可能影响,还应分析项目实施后的潜在影响。

5.3.5 综合评价

对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

(1)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占用征用林地是否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对此,要综合分析项目与区域规划的协调情况,并从项目建设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效能出发,对拟占用征用林地的需求情况进行客观分析。通过该项目的市场需求、社会需求、生态改善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内容的可能作用和潜在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2)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条件是否具备,拟采用的建设措施是否优越,拟采用的保护和使用林地的措施是否合理

对此,要综合分析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选址情况,全面对比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地的背景情况和现状,科学公正地分析该项目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选址是否科学,对林地的占用征用是否最小,是否立足于全局且有利于有效控制林地逆转。

(3)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相关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对此,针对项目建设特点,根据前述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是否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措施,以减少占用征用林地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4)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包括防护效益,水土保持效益,景观效益)如何,是否有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5.3.6 保障措施

指使用和保护林地的相关支撑和保障措施,包括技术保障、资金保障等,确保项目使用林地相关补偿费用的落实、森林植被的异地恢复、项目区内拟采用的就地植被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措施的落实等。

5.3.7 可行性研究结论

根据前述项目背景情况和拟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调查、影响分析、综合评价及制订的保障措施,明确提出可行性结论(即占用征用林地是否确实必要、可行)。

5.3.8 相关说明

说明项目关联单位(用地单位、最初接受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对项目占用征用林地承担的责任,其中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须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8-28 来源:浏览次数:27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 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 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 生产计划。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 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 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 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 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 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

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 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 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 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 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 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 申报审批。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 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挖树木包括胸径5cm以上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和苗圃地人工 培育地径15cm以上的苗木,须报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挖树龄在30年以上或胸径30cm以上的,依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 核批准。 第三章采伐作业设计 第八条伐区范围以一个整体伐区(不得人为割林)为计算单元,

农田防护林建设可行性方案

惠农区农田防护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6) 1 . 1 项目提要 (6) 1 . 2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和原则 (7) 1 . 3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8) 1 . 4 综合评价与结论 (8) 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9) 2 . 1 项目由来与形成 (9) 2 . 2 项目区生态环境及自然灾害现状 (9) 2 . 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目的意义 (9) 第三章建设条件分析 (12) 3 . 1 自然地理条件 (12) 3 . 2 社会经济条件 (13) 3 . 3 林业生产管理条件 (14) 3 . 4 土地资源条件 (15) 3 . 5 劳力资源条件 (16) 3 . 6 种苗供应分析 (16) 3 . 7 基础设施条件 (17) 第四章建设方案 (18) 4 . 1 项目指导思想及原则 (18) 4 . 2 项目区范围 (18) 4 . 3 项目建设规模 (19) 4 . 4 建设布局 (19)

4 . 5 项目建设内容 (20) 4 . 6 营林技术措施 (20) 第五章森林保护与环境保护 (22) 5 . 1 森林管护 (22) 5 . 2 环境保护 (23) 第六章项目组织与经营管理 (25) 6 . 1 经营管理形式 (25) 6 . 2 项目管理机构 (25) 6 . 3 项目管理 (25) 第七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27) 7 . 1 投资估算原则 (27) 7 . 2 投资估算依据 (27) 7 . 3 项目建设投资估算 (27) 7 . 4 资金筹措 (27) 第八章项目建设进度 (28) 8 . 1 项目建设期限 (28) 8 . 2 建设进度安排 (28) 第九章效益分析与评价 (29) 9 . 1 生态效益分析与评价 (29) 9 . 2 社会效益分析评价 (29) 9 . 3 经济效益分析与评价 (30) 9 . 4 综合评价 (31)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版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业厅]发布时间:2010-08-20字号:T | T (2002年6月27日福建省林业厅闽林〔2002〕4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采伐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并对商品材采伐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是各级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各设区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森林采伐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对森林采伐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六条在森林采伐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林木的最大限量。凡采伐、采挖和移植胸高直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毛竹纳入毛竹

采伐限额。但农村居民采伐、采挖和移植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含毛竹)除外。 第八条森林采伐限额包括总量限额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林分起源设置的分项限额及毛竹限额。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限额。 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 林分起源分项限额分为人工林商品材限额和天然林商品材限额。 第九条商品材限额是指作为商品流通的木材(包括以主干生产的商品薪材)和森林经营单位自用材(农民自用材除外)所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农民自用材限额是指下列两种情况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自有林木用于本单位公益事业建设的; (二)农村居民因生产生活需要采伐自留山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木的。 烧材限额是指林权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作为燃料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包括生活烧材和工副业烧材,但不包括商品薪材。 第十条商品材和农民自用材限额实行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 第十一条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 除省林业主管部门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不超过8%的指标以备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采伐林木时使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预留采伐限额指标。 第十二条森林采伐限额采取全额控制和分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但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规定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规 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森林限额采伐制度,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以及重点产材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乡级镇、区,下同)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收购制度,实行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全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林木采伐。第四条建立行政领导干部森林资源消长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由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奖励举报违法采伐森林、林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第六条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 第七条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林木,均应纳入采伐限额。国家、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共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县以上水利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护堤护岸林(以上简称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分别以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设、水利主管部门为单位提出年林木更新采伐限额指标,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各单位年采伐限额指标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森林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实施。第八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量计划及其分项计划,逐级上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设、水利主管部门制定所属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年更新采伐量计划,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年更新采伐量计划应报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的执行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九条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限额和年森林采伐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集体人工林的采伐管理,促进人工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用,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人工商品林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其它非林业社会组织在集体所有林地、或承包、租赁国家所有林地上营造的森林和林木,分为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用材林分为一般用材林、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定向培育的大径阶用材林。 第三条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其他采伐包括低产林改造、火烧木、病虫害木和干旱枯死木清理、以及因工程建设原因采伐等。 第四条除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定向培育的大径阶用材林的主伐年龄依据其经营方案确定外,其他集体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采伐经济林、薪炭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 第五条集体人工商品林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限额和伐区生产规划组织采伐。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旗县林业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苏木(乡镇)。 第六条集体人工商品林的森林采伐限额以旗县为单位实行5年总量控制,允许跨年度调剂使用。5年采伐限额总量不足的,可以单报单批形式申请使用自治区备用指标。 在非规划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实行凭证采伐。 第七条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征占用林地采伐、火灾木和病虫害木清理采伐,可以占用各分项限额指标; 第八条集体人工商品林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森林采伐量与木材生产计划,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 第九条主伐、抚育和低产林改造,可以按采伐蓄积量控制消耗量,也可按

防护林分类

防护林及林种划分 任何森林都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但不能把所有的森林都视为防护林。因此,只有那些为了达到某种防护意义而划定的森林才叫做“防护林”。比如在大江大河的上游集水区的森林叫“水源涵养林”,在表土疏松土壤易于被水冲走的山区陡坡上的森林叫做“水土保持林”,在平原农区所营造的农田林网叫做“农田防护林”。这些都是“防护林”。随着工业发展而带来的大气和水质的污染,森林的不断减少和由之而来的环境沙漠化和各种灾害性气候等,经常给交通、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损失。因此,人们逐渐把对森林的注意力从生产木材转向发挥其保护生态环境的功能。例如,中国自70年代末在西北、华北、东北营造的西起新疆,东至黑龙江,全长约7000km的“三北”防护林体系,就属此目的。根据发挥的主要防护作用不同,防护林又分为若干具体林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防护林分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海岸防护林、护路林等。 一、水源涵养林 河流两岸和上游水源区以及水库周围以涵养水源为目的的森林叫做“水源涵养林”。理想的水源涵养林应该是由比较高大的乔木和比较矮小的灌木相结合,并且由多树种和不同年龄的林木组成。林冠密集,多层次,枝叶茂盛。这样的林子,在林学上叫做复层异龄混交林。 森林为什么能够涵养水源呢?在森林覆盖下,每当降雨,会有10%~30%的雨水阻滞在林冠枝叶上。其中林木本身吸收一些,雨停后蒸发一些,其余的雨水顺枝干流下,或辗转周折通过林冠层滴落到林地上。在这种混交林内,枯枝落叶多,长期堆积在地表,构成厚厚的枯枝落叶层,叫做“死地被物”。一部分枯枝落叶经真菌、细菌分解成一层厚厚的碎屑和腐殖质。这些腐殖质改善了土壤的物理性质,增加了土壤的团粒结构和非毛细管孔隙度,从而大大增加了土壤贮存雨水的空间。在许多情况下,林冠下还聚生了厚厚的一层植物,叫做“活地被物”。它和“死地被物”一起统称“地被物”。滴落在林地的雨水,由于受到林冠的阻隔,大大降低了对地表的冲击力,并且很快被地被物所吸收,然后慢慢渗入到土壤和基岩,被“贮存”起来。这就是森林涵养水源的物理机制。水源涵养林就是在需要的地方专为发挥这种作用的森林。 森林的贮水量即水源涵养能力,是由树木本身的吸附量、地被物贮存量和土壤、基岩的贮存量三部分组成的。一片森林的贮水量即水源涵养能力的大小,决定于这三部分的条件。通常林冠层次越多、越浓密、地被物和土层越厚、基岩空隙度越大,贮水能力就越大,反之,贮水能力就越小。因为森林贮存的水分缓慢地流动,降水停止后,下游将在较长的时期内以溪流、泉水、潜流等形式得到水源补给。根据观测,森林涵养水源保证补给水分的时限,因坡度、基岩、坡面状况而不同,从两个月到一年不等。由此可似看出森林涵养水源的巨大能力。林地坡面平缓、土层深厚、林木郁闭好的针阔叶混交的复层异龄林贮水能力最大;基岩坚硬和空隙度小,土层浅薄,林木郁闭差且由单一树种组成的单层同龄林贮水能力最小。不同的林子贮水能力千差万别,有的十分悬殊。没有森林覆盖的光山秃岭,涵养水源的能力就大不一样。雨水因无林冠阻拦,直接冲击地表。地表又缺少地被物覆盖,雨水直接冲击地面泥沙,来不及渗入土壤,就汇成径流,顺着倾斜的坡面,挟带泥沙,迅速流走。无数径流又汇成大股洪流,激浪翻石,汹涌奔腾,形成山洪暴发,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国民经济都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的功能,现在全世界都提倡在河流两岸和河源区以及水库周围大力营造水源涵养林,以增强山坡蓄水、保土的能力,力求在雨季能够大量贮存雨水,暴雨不成灾;在无雨或少雨的季节,又能源源不断地补充下游的径流量。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

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定稿)[1]

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 湖南省林业厅 2011年5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1) 第二条原则 (1) 第三条主要依据 (1) 第四条适用范围 (2) 第五条调查设计资格 (2)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采伐类型 (3) 第七条主伐 (3) 第八条用材林抚育采伐 (4) 第九条低产林改造 (5) 第十条公益林抚育采伐 (6) 第十一条更新采伐 (7) 第十二条低效林改造 (9) 第十三条毛竹采伐 (10) 第十四条其它采伐 (10) 第十五条主伐与更新采伐年龄 (11) 第十六条材质等级 (12) 第十七条出材率 (12) 第三章调查设计 第十八条伐区调查设计分类 (13)

第十九条伐区配置 (13) 第二十条伐区区划 (13) 第二十一条面积调查 (14) 第二十二条蓄积调查 (15) 第二十三条伐区生产工艺设计 (17) 第二十四条木材用途 (18) 第二十五条采伐更新及伐后管理措施 (18) 第二十六条资料整理 (18) 第二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成果 (20) 第二十八条伐区拨交 (20) 第二十九条伐区简易调查设计 (21)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管理制度 (22) 第三十一条质量检查 (22) 第三十二条质量责任 (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证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实现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则 (一)遵循分类经营原则。分别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设计不同的采伐措施,促进可持续森林经营。 (二)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保证“限额”周期(5年)内,林木采伐总量小于林木生长总量,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促进森林资源总量稳步上升。 (三)凭证采伐作业原则。林木采伐作业前,凭相关证件办理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 (四)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原则。协调好环境保护和森林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护自然景观、动植物生境和生物多样性。 (五)注重效率和效益原则。优化生产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三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 (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录

1 总则 1.0.1为规范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保证农田防护林工程建设质量,利用森林保护农田生态环境,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保障农业生产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建或改造的农田防护林工程建设。 1.0.3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0.4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农田防护林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其批复文件)。 1.0.5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和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 农田防护林f arm lan d she lterb e lt 以保护农田,减免自然灾害,提高农区生物多样性,改善乡村景观,控制非点源污染,保障农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防护林。 2.0.2 林带be lt 以带状形式营造的具有防护作用的树行的总称。 2.0.3 骨干林带fu nd ame nt a l be lt 具有连通性和区域性特点,依托江、海、湖、河堤岸、沙漠边缘及干线公路建设的抵御自然灾害最基础最主要的林带。 2.0.4 主林带m a in b e lt 为阻挡主风向(主要害风方向)而设置的农田林网骨架林带。 2.0.5 副林带ass ist ant b e lt 与主林带垂直而设置的农田林网辅助林带。 2.0.6 疏透度d egr ee of p oros it y 指林带林缘垂直面上透光孔隙的投影面积与该垂直面上林带投影总面积之比。 2.0.7 林带结构be lt struc tur e 林带内树木枝叶的密集程度和分布状况。通常把林带结构分为紧密结构、疏透结构和通风结构三种类型。 2.0.8 紧密结构t ig htn ess struc ture 在有叶期枝叶密集,几乎没有透光孔隙,防风距离较短,疏透度小于0.15。 2.0.9 疏透结构s parse ness struc tur e 透光孔隙在其纵断面上从上到下均匀分布,一般由乔、灌木组成双层林冠,防护距离较大,疏透度0.25-0.3。 2.0.10通风结构a ir in ess struc ture 以乔木为主,具有明显的两个层次,上部为林冠层,有较小而均匀的透光孔隙,下层为树干层,有较大的透光孔隙,疏透度0.3以上。 2.0.11有效防护距离d is ta nc e be tw ee n be lts 害风越过林带后不造成危害的距离。 2.0.12林带断面 与林带走向成90°将林带截开所形成的断面,称为林带断面。林带断面能够反映林带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0.13林网形状 林网分布状况称为林网形状,不同的林网形状与所抵御的自然灾害紧密联系。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编辑词条添加义项名 B添加义项 ? 本办法就是国家关于林业得行政法规之一,于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10日由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5章27条,并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格式"、"更新验收合格证格式"附后。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对本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基本信息 三个规程:①1956年由林业部颁发得《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②1960年由林业部颁发得《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③1973年由农林部颁发得《森林采伐更新规程》。该管理办法就是在总结上述三个规程得制定与实施经验得基础上制定得。它对森林采伐得种类,采伐许可证得管理,用材林得主伐方式及其技术规程,水库与湖泊周围、江河与干渠两岸、铁路与公路干线两侧等特殊地带森林采伐得特殊要求,国营林业局与国营、集体林场采伐作业得技术规程,采伐更新后得检查验收等,做出了明确具体得规定。同时还提出了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得森林更新原则,以及更新质量必须达到得具体标准。 编辑本段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与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得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得森林、林木与个人所有得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云南省集体商品林采伐管理办法

云南省集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资源,及时更新采伐迹地,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保障林权人的自主经营权和处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辖区内的集体、个体商品林(含林木和散生木,下同)的采伐和更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集体、个体商品林实行限额采伐和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制定,规范和控制集体商品林消耗。 第四条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是指集体、个体所有的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商品林地上生长的树木。法律禁止采伐的树木除外。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受权的乡级林业工作站负责辖区内的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二章商品林采伐 第六条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

和其它采伐。 第七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林木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林权证和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范围、林种、树种、年龄、面积、株数、蓄积、出材量、采伐方式、更新方式及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或者简易采伐作业设计); (二)林业主管部门下达(或者批复、核准)的木材生产计划或者森林经营方案; (三)上年度有采伐情形的,还应提交伐区验收和更新验收合格的材料。 第八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发展规划的,以经营方案或者发展规划确定的主伐年龄为准;没有编制过森林经营方案或者发展规划的,以经营目的确定的工艺成熟或者数量成熟年龄为准。 第九条商品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林权人可根据采伐目的和迹地更新计划,确定采伐方式。 (一)择伐实用于中幼龄林木多,且符合培育目的异龄林。择伐强度一般控制在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以内,有利于后续资源的培育。 (二)皆伐实用于单层林、中幼龄林树木少或者计划更换培育树种的成、过熟林。皆伐面积不得超过30公顷,对

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

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

采伐管理办法

吉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试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有林主及非林业系统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下同)所有森林、林木的采伐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章森林采伐管理体制 第三条森林采伐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局)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责: 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森林采伐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森林采伐消耗量的审核、统计、汇总;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培训、考核与管理;森林采伐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等。

上级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具有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三章森林采伐限额 第五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简称“编限单位”,下同)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所消耗的森林资源,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第六条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编限单位年度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也不得超过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量。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私有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非林业系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行业(公路、铁路、部队、城建等)、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第四章木材生产计划 第七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省林业厅下达。 国有、集体、私有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之间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能串用。 抚育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其他采伐方式计划指标;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计划指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促进森林资源的稳定增长和生态建设,根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林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林场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三条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含毛竹)蓄积(株数)的最大限量。 第四条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区、市、场)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具体方法编制。城镇、水利、公路、厂矿等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其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单列编制。农垦系统农场、铁路和部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单列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森林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三项,按消耗结构分为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三项,其中商品材限额按出材率确定出材量限额。各分项限额实行分类管理,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 商品材限额,是指作为商品流通(或交换)和木材生产单位自用的符合国家木材标准的各类木材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农民自用材限额,是指农村居民在自留山或集体林采伐自用的木材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农民自用材只能自用,不得进入商品流通。 烧材限额,是指农村居民生活烧材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第六条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国有林场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采伐森林、林木(包括乔木经济林)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中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但其消耗蓄积量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以木材为原料生产的木片、商品木炭和薪材,必须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毛竹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各市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毛竹采伐限额内控制执行。 第八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以编制采伐限额单位为单位制定。市级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上一年10月底前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逐级下达执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各地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年度生产木材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时,不得突破。 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年度执行期与林木采伐的年度一致,即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跨年度使用。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在不突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以木材为原料的企业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外商投资造林企业营造的速生 丰产林,其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上、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并且已委托林业调查规

林木采伐管理责任书

林木采伐管理责任书 甲方:(林业服务中心) 乙方:(木材生产者)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明确双方责任,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签定本责任书,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将木材生产计划采伐量立方米,出材量立方米给乙方生产。第三条甲方责任: (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完成伐前公示、伐区界、伐区拨交后,通知乙方组织进行采伐作业。 (二)监督乙方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时间进行采伐和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森林防火等工作。对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乙方中止其生产作业直至整改合格方能恢复生产。 (三)伐区作业结束3天内,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伐区验收申请。 第四条乙方责任 (一)乙方实施林木采伐时,首先要对具体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工作技能、作业安全、防火常识、工伤急救等常识培训,并配备安全防护和防扑设备。必须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时间进行采伐,并严格按伐倒木、打枝、造材、集材、归堆、防火等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森林防火工作。对违法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林木采伐造材必须严格遵循标准进行造材,做到长材不短造、优材不劣造、好材不当次材或伐区剩余物,充分利用伐区资源。 (三)配合甲方做好伐区验收。若伐区验收不合格,必须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第五条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宣传、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规定,同时要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一律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第六条生产结束后,乙方要负责清烧伐区,在放火前一定要打好防火线,做到万无一失后才能点火。如在烧地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乙方:(章)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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