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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_DB23-T744-2004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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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_DB23-T744-2004概论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

DB23/T744-2004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

2004-02-18发布2004-03-01实施黑龙江省建设厅

联合发布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Code for Compiling Regulatory Planning

DB23/T744-2004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04年03月01日

2004 哈尔滨

前言

为提高我省城市规划整体水平,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使用工作的需要,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黑龙江省建设厅决定编制《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和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参考其它省、市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了提高规范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黑龙江省建设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邮编:1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李春梅林红杨王宏伟王娟韩杰张毅

范晓磊邵强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编制的主要内容 (6)

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8)

4.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 (8)

4.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11)

4.3 居住人口规模预测 (13)

4.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13)

4.5 道路系统 (14)

4.6 市政公用设施 (15)

4.7 城市设计 (16)

4.8 经济分析 (16)

5 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17)

5.1 土地使用规定 (17)

5.2 建筑管理规定 (19)

6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20)

附录A 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22)

附录B 基础资料汇编 (31)

附录C 图表和规划图 (33)

附录D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图例 (37)

附录E 电子文档数据标准 (38)

本规范用词说明 (45)

1 总则

1.0.1为统一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与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省域内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建制镇和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1.0.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项用地的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的编制。1.0.4 在规划城区范围内,一般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旧城改造、近期建设、各类开发区等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1.0.5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应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的地形图纸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1.0.6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地块

在规划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划分的最小城市用地单元。

2.0.2 片区

以城市道路、铁路、河流为边界,将关系密切的相邻地块划分在一起的区域。

2.0.3 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性质)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确定的规划地块的使用功能。

2.0.4用地面积

由用地界线围合的地块范围。

2.0.5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6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7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块)总面积的比例。

2.0.8 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高)

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2.0.9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10 城市绿线

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0.11 城市蓝线

城市河网水系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2.0.12 城市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0.13 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2.0.14 建筑退让

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的后退。

2.0.15交通出入口方位

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分为: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和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2.0.16停车泊位

规划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

2.0.17 土地使用的兼(相)容性

在地块土地使用性质被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变更的特性。

2.0.18规定性(强制性)控制

对建设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强制执行的控制

方式,是必须严格遵照的指标。规定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2.0.19指导性(引导性)控制

为进一步贯彻规划和开发控制的意图,将控制要素具体为布局引导,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参考指标。指导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

2.0.20建筑间距

一般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方面。

2.0.21日照标准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2.0.22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23土地开发费

每公项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各种补偿、规划设计、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

2.0.24规划文本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管理文件。

2.0.25图表

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图及其附表。本规范特指总图图表、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和分图图册。

2.0.26 总图图表

对规划范围内总的规划综合控制图。

2.0.27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

对规划范围内工程管线总的规划控制图。

2.0.28 分图图册

在总图图表的基础上,针对地块编制的规划综合控制分图。

2.0.29用地细分类

在小类用地上进一步划分的类别。如居住用地:

RX2-61——托幼用地

RX2-62——小学用地

RX2-63——初中用地

RX2-64——高中用地

RX2-65——九年制学校

RX2-66——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其中:R为居住用地的代号;

RX为居住用地的类别代号(如:X为2时,R2为二类居住用地);

RX2为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类别代号;

3 编制的主要内容

3.0.1应掌握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范围的规划要求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确定其用地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及环境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3.0.2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0.3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人口密度与建筑密度分区的要求、城市景观保护的要求和不同区位土地级差的要求,规定各项控制指标,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强度。

3.0.4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提出城市设计引导和控制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等要求。

3.0.5提出规划范围与周围地区的交通联系方式,确定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系统。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3.0.6确定规划范围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位置,并提出重要的配套设施项目和空间环境要求。

3.0.7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网的平面位置、走向、管径、控制点坐标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3.0.8对规划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与保护,并应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要求。

3.0.9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0根据土地级差、拆迁量等经济因素进行调查分析,通过规划将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显化土地资产效益,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提供依据。

3.0.1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与技术文件。

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4.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

4.1.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根据规划用地情况,一般采用“片区——街坊——地块”或“街坊——地块”逐级划分的方法。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将用地性质划分至小类(新区用地宜划分至中类,居住用地宜划分至细分类)(见表4.1.1-1)。片区编码应全市(镇)统一进行排序。

2 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对土地的控制规定。

3在地块划分过程中,应保持规划范围内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维护其连续性。要对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予以保护。

4根据用地功能布局来划分地块,应保证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单一,要与周围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相协调。

5应尊重现有用地产权边界和基层行政管辖界线,减少用地界定与现状的矛盾。应以自然界线(如:江、河、林带等)、人工界线(如:铁路、主要道路、用地界线及其他设施)和行政管理组织状况(行政区划和单位用地界线)划分地块。

6地块形状应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建筑布置,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地块至少有一边与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相邻。

表4.1.1-1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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