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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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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

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组织救治伤员;

(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

(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第五章鉴定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六章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

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第二十六条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

(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

(二)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

(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办案单位应当将证据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建立证据保管室,妥善保管证据,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损毁、污染、丢失或者消磁,影响刑事诉讼和案件处理。

第七章案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

(三)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第三十五条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

第三十七条调解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

第三十八条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三十九条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卷宗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

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处理意见等。

第四十一条卷宗应当整齐规范,字迹工整。

第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卷(正卷)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机关保存。

侦查卷(正卷)内容应包括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各种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侦查工作卷(副卷)内容应包括各种呈请报告书、审批表,侦查、调查计划,对案件分析意见,起诉意见书草稿等文书材料。

第四十三条伤害案件未办结的,卷宗由办案单位保存。

第四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结案后卷宗交档案部门保存。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18340540.html,/fg/detail2010754.html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考试 测试试题 监所.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执法规范》测试题(监所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发现看守所办理罪犯留所服刑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 A. 将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留所服刑 B.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混管混押 C.其他违反留所服刑规定的 D.对有期徒刑判决一年以下留所服刑人员 2、看守所检察收押检察应当如何建立《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 A. 逐人 B.按批次 C.每季度 D.按照工作安排 3、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4、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被监管人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监管机构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A.应当,应当 B.可以,可以 C.应当,可以 D.可以,应当 5、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 A.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B.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C.分管检察长 D.检察长 6、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提请或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B.提请或呈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提起或呈报是否经过政法机关批准

D.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是否提请或者呈报。 7、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领导、领导 B.领导、监督、主管 C.指导、监督、主管 D.领导、指导、主管 8、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受理、调查。 A.其所在人民检察院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同级政法委 9、监狱检察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一个月 10、事故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被监管人脱逃 B.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 C.被监管人不按时劳动 D.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 11、派驻检察机构发现入所人员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发现后()内,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劳教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A.三日,十五日 B.五日,十五日 C.五日,十日 D.三日,十日 12、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收到执法过错线索后,应当及时填写执法过错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在()内审核完毕,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A.十五日 B.一个月 C.四十五日 D.三个月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罪名的概念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罪名的概念、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一)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一)概念: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一)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立案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情节较重是指: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罪 (一)概念: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上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二)立案标准: 1、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①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②强行索取财物的。③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罪 (一)概念: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的行为,以及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立案标准: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一)概念:对单位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以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罪 (一)概念: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引荐、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为使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行贿的。

公司部门及岗位管理规章制度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和文明施工。 2、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基层领导者和施工生产指挥者,对工程的全面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3、建立项目管理班子,调集施工力量,组建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班子,组织编制作业计划,并下达施工任务,签订队组承包合同。 4、科学地组织和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财、物等生产要素,协调好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与地方、总包、分包及公司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施工按期、保质顺利完成。 5、组织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并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6、组织编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做好工程施工进度实施安排,确保工程施工进度按合同要求完成。 7、抓好工程施工质量及材料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争创优质工程,树公司形象,对用户负责。 8、对施工安全生产负责,重视安全施工,抓好安全施工教育、加强现场管理,保证现场施工安全。 9、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10、对施工现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并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11、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12、重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工作开展,积极创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模范工地。

13、勤俭办事,反对浪费,力行节约,加强对原材料机具、劳动力的管理,努力降低工程成本。 14、建立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外包队使用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对外包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15、组织处理工程变更洽商,组织处理工程事故、问题纠纷协调、组织工程自检、配合甲方阶段性检查验收及工程验收、组织做好工程撤场善后处理 16、组织做好工程资料台帐的收集、整理,建档、交验规范化管理。 17、树立公司利益第一的宗旨,维护公司的形象与声誉,洁身自律,杜绝一切违法行为的发生 18、协助配合公司其他部门进行相关业务工作。

各部门规章制度

外联部规章制度 目录 一、部门简介 外联部是的一个重要部门,在主席团的带领下,外联部主要以拓宽院际、校际交流工作为主题,以增进校企合作关系为工作重点,旨在向外展示学校学生的真我风采,努力提高我院学生会在学校以及社会上的知名度,为学生会各项活动筹集资金。外联部全面负责学院学生会的对外交流联络工作以及在活动的顺利进行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参加外联部可以锻炼人的交际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外联部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融入社会的锻炼平台。是大社会与小社会的沟通纽带。 建管学院的外联部是由十几个活跃的学生组成的,内设一名部长、两名副部长及十位左右干事。他们虽然来自不同的年级、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地区,但他们同样拥有着活跃的思维、开朗的性格、善于交往的热情,然后走到了一起,组成了外联部。部门所有成员在外联部里面亲如兄弟,团结互助,相互勉励,共同进取。大家活跃在学院的所有活动中、学院及学校的交流中、企业的交流中,真正为学院的建设、团学的完善献上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外联部由原来传统的拉赞助和加强各部门交流、共同完成一些学院工作的基础上,又由部门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与校外企业进行沟通,新增办了一个为大一、大二学生创造实习机会的

平台。所有成员现在正在努力,想让外联部走向一个又一个辉煌!二、组织构架 三、部门的核心能力与职责范围 (一)主要工作内容: 1、维系学院团委与社会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系的作用;为学院开展的各项活动提供公关协助,并组织接待来宾; 2、负责为学院开展的活动进行资金与物资的筹集工作; 3、联系学院专业相关的企业,建立实习平台,为虎溪校区同学提供实习机会; 4、举行营销商业大赛,锻炼在校生的营销商业头脑; 5、积极与重庆大学其他学院交流、沟通及信息共享;联系其他 6、校间共同合作,带领学院同学参加外校经典活动,以扩大学院的影响力; 7、与团学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与联系,共同完成团学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 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2003]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6.05 【实施日期】2003.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5日高检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当前,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新任务,检察工作总的要求,是要履行法律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这方面下了不少功夫,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检察院办案程序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不高。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管理工作薄弱,不能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办案质量方面的

问题,突出表现:一是一些检察院对办案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有关重大典型案件的办理情况,没有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检察业务统计工作存在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二是上级检察院对检察业务工作信息的分析和综合利用不够,影响了对下指导力度;三是案件管理工作缺乏系统化和规范化,信息化程度不高。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规范办案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这个《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各地在上报办案工作情况时,要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保证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做到数字准确、情况清楚、内容确实。既要如实上报工作的进展和成绩,更要如实上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 二、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案件管理工作要实行责任制,从办案情况的收集、分析、报送到审查、督办,每一个环节的责任都要落实到人。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情况或者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情况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责任。 三、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办案情况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的计算机网络化,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办案情况的宏观管理、跟踪监督、质量评估和问题预警,提高案件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 (200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

建筑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特定本制度如下: 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者,是工程项目的质量法人代表,对承建的项目质量负总责。为了精心组织,精心施工,严把质量关,应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质量验收标准,不得随意降低质量评定标准。 二、合理搭配施工技术力量,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特点,落实质量保证体系。 四、杜绝不符合国家建材标准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对外物件要有相应资质的工厂加工,到场后经检验合格方能进行施工,对分包工程纳入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监督管理。 五、督查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质检员进行工程技术难点、疑点的技术处理,实行各项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执行自检、互检?职能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组织落实各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使技术管理资料归档存查。 七、组织落实质监站对单住工程的总体质量评定工作。 八、组织落实竣工移交验收工作将质量好、工期短的建筑产品奉献社会。 项目经理责任制 一、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具体贯彻执行上级 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规章制足。 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交底与实施。 四、实行单位工程经济承包责任制,承包责任要有安全指标(轻、重伤指标)要求和奖罚措施。 五、负责组织对本施工区内的主要监建设施、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塔吊、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及其它重要设施的安全技术检查、鉴定与验收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新工人入厂前的第一级培训工作,经常组 织开展安全活动,并有记录资料入档。 七、负责组织每周一次安全检查,针对现场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限期定人整改。 八、组织实施文明生产和安全达标,发生事故后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困,实施改进措施。 九、严格按规定提留(取)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主要用于保证和提高劳动安全生产,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规定和上级指示、决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措施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二、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必须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 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每周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讨论安全生产动态,解决安全 生产中的问题。 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有关部门检查执行情况。 四、加强对职能部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五、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经费,确保劳动保护安 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六、必须按上级要求,设置符合条件的专(兼)职安士管理(检查)人员并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 七、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做到落实人员,落实措施, 落实经费,限期整改不留隐患

货运各部门规章制度

XX物流企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1、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规定、纪律。 2、严禁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严禁任何组织、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严禁任何组织、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3、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个人素质、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4、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努力学习业务技能,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和锻炼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队伍。 5、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做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表彰。 6、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进取。 7、公司提倡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团队精神,不断满足客户的需求,超越客户的期望。 8、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表彰。 9、公司尊重员工的辛勤劳动,不断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为公司多做贡献。 10、公司为员工提供收入和有关福利保障,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的各种待遇。 11、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12、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13、公司提倡励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14、公司员工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客户索取钱财或为个人亲友谋私利。 15、公司员工不得挪用公司财物,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化为己有或转送他人。 16、职员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17、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18、公民基本法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公司物流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物流管理,妥善保管仓库库存物资,使采购物资入库及领用,产品出入库规范化,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物流管理的要求 所有物资应做到每日清点,核对,保持帐,卡,物三一致,并根据物资实际状况,对长期不用以及需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应及时清理,办理相关手续. 1 产品入库 入库单价一律按财务部提供的产值(不含税)价格填写. 验收入库的产品按品种, 按社会销货需要摆放整齐,做到合理,牢固,整齐,安全不超高. 2 产品出库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案管字[2013]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案管字[2013]5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统一配置。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配置的流程、文书模板、案卡等,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配置的相关内容,不得使用其他信息系统代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二)全员、全面、全程应用。履行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全程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任何人不得违反要求,脱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有关业务事项。 (三)规范、高效。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照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及时完成各自相关操作,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四)安全保密。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涉及多个子系统的业务应用问题进行协调; (三)对本部门接收的案件录入受理信息; (四)对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意见进行汇总统筹; (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系统应用培训; (六)与系统使用有关的其他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是本部门业务子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和下级院对口部门的网上业务办理活动进行指导、管理; (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执行信息填录、文书制作、业务网上流转等相关操作;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考试 测试试题 民行卷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执法规范》测试题(民行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 A.人大内司委 B.下级检察院 C.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或终止审查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A.1个 B.2个 C.3个 D.3个半 3、卷皮上“案由”项,应填写:() A.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案件性质或事由; B.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案件性质或事由; C.人民法院认定的罪名、案件性质或事由。 4、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月内审查终结。 A.一个 B.两个 C.两个半 D.三个 5、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检察院应当()。 A.继续中止 B.恢复审查 C.终止审查 6、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A.承办 B.不承办 C.必要时可以承办 7、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监察部门或者政工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查。 A.十五日 B.三十日 C.二个月 D.三个月 8、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领导、领导 B.领导、监督、主管 C.指导、监督、主管 D.领导、指导、主管 9、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 A.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B.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C.分管检察长 D.检察长 10、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拟审议的议题、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通知。 A.五日 B.三日 C.二日 D.一日 1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另行调查; B.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恢复审查; C.上级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D.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可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12、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应另行指派他人办理,原承办人员()。 A.不得参与办理 B.协助办理 C.共同办理 D.可以参与办理 13、()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 A.检委会 B.副检察长 C.检察长 D.处长 14、下列(),不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规定提出抗诉。 A.对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B.对审理案件所需的基本事实未予调查的; C.对基本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 D.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经验的; 15、上级人民检察院()是请示件的收文部门。 A.公诉厅(处) B.案管处 C.办公厅(室) D.研究室 16、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批准。 A.处长 B.检察长 C.科长 17、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以()的方式确定 A.轮流抽选 B.随机抽选 C.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指定 D.人民监督员申请 18、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 A.撤回 B.撤销 C.改变 19、对全国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承办单位应于收到案件之日起()内办结,重大疑难、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或上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和理由。 A.1个月,7日 B.2个月,15日 C.3个月,10日 D.4个月,15日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转交的案件,由()统一接受,并列出清单。连同案件材料送办公厅。 A.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的听会组 B.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委员会 C.国务院办公厅 D.最高人民检察院参会代表 21、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件:() A.可分多册,并按材料形成的先后排序; B.可分主册和副册,属于综合性的材料列入主册,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的材料列入副册; C.可分立总册和分册,属于综合性的材料列入总册,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的材料列入分册。 22、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的案件,由()统一登记。 A.控告厅 B.公诉厅 C.办公厅 D.申诉厅 23、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 A.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B.下级检察院 C.人大内司委 24、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A.分管刑检部门的副检察长 B.常务副检察长 C.副检察长 D.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25、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 A.应当派员 B.可以派员 C.可以不派员 26、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A.同级 B.平级 C.上级 27、执法办案部门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A.对本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B.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 1.刑事赔偿申请书 2.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 3.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4.刑事赔偿提请立案呈批表 5.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 6.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7.审查终结报告 8.刑事赔偿决定书 9.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10.受理赔偿监督申请登记表 11.赔偿监督提请立案呈批表 12.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 13.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 14.重新审查意见书

15.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16.支付赔偿金申请书 17.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一: 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情况)。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与赔偿请求人关系等情况)。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赔偿具体要求:…… 事实根据与理由:……

此致 ×××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刑事赔偿申请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制作。供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赔偿,提出书面申请时使用。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赔偿申请后,本文书附卷。

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 第页共页

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制作。供人民检察院向当面递交赔偿申请材料的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书面凭证时使用。复议机关收到当面递交的复议申请材料时可以参照使用。 二、应当接收的赔偿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刑事赔偿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授权委托书等; 3.刑事诉讼终结法律文书,包括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4.能够证明强制措施开始日期和解除日期的法律文书,包括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5.伤情或者死亡证明; 6.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处分财产的法律文书;

公司各部门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本公司为建立制度、健全组织与管理,制定此规章制度。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员工日常行为规 第一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法规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员工必须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员工对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第五条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培养荣誉感。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越级呈报。 第九条部门经理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能胜任者,员工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认真接听、转接公司,做好留言; 第十二条热情接待公司来访人员; 第十三条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工作进程,遇困难及时汇报,做到有始有终; 第十四条对公司输出的、传真、信息等必须及时与客户确认查询。 第十五条员工不得携带危险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因而发生事故者依法论处。 第十六条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后离开公司者应将公司的门窗、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关闭。

使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第十八条员工上班时间不得兼差或从事其它危害公司业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利。 第二十条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职权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事情: 1.确实掌握及了解本身职务与工作容围; 2.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今天毕; 3.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经理或交办部门知晓; 4.服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以公司为重; 5.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 第二十二条各级领导应注意下列事情: 1.深切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针以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2.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 3.对于部署言行举止、品德、技能,应随时予以注意,纠正并重视教育训练及考核; 4.如因监督不,以至发生渎职情事时,直接领导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人员征募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征募事宜,经部门经理应试合格。 第二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经总经理核准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员可由部门经理书面(人员聘用申请书)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可任用。 第三条部门经理应将核准后的新进人员资料(应征资料)及人员任用申请书一并送交人事部门依新进人员手续办理。 第四条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应缴交下列文件,否则不予任用。 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1)由公司统一发给并填写招聘表格。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职责4.doc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职责4 公司各部门管理制度及职责 开发部 1、根据用户反馈的信息,资料,对现有产品在设计上进行持续改进,以适应客户需求 2、对新开发产品客户提供的资料(图纸、样件)进行评审,对合理性及工艺性进行设计验证和设计确认 3、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数据设计产品,并对设计的合理性分析,论证,对不合理或不适宜批量制造的项目进行改进 4、根据产品设计图纸样件试制,并对产品和部件的制造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 5、负责相关技术、工艺文件、标准样件的制定或验收、审批、保管、归档等工作 6、参与编制各类本企业内部设计标准,实施标准化设计、标准化管理 7、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及时总结生产过程中的新成果 品技部 1、及时了解各检验点质量反馈情况,对超出控制范围的质量问题填写质量反馈报告。交技术及生产部门制定改善措施后存

档,并对制定的改善措施进行跟踪验证。 2、统计各检验点质量数据,用准确的数据为后续的改善提供佐证。 3、开展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检查工作,并对纠正不合格的措施进行监督、验证。 4、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提出改进、返修意见,并进行改进过程跟踪 5、及时纠正在生产中的差错,保证生产质量,减少返工浪费 6、审查各车间提出的基础零件和主要部件是否必要更换,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材料损耗,降低成本 IE部 1、创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技术、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降低报废等。 2、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夹、量具、试验方法、计算技术、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运输及贮藏等方面的改进或建议,并组织人员去实施。 3、对新进员工或新的作业方法,对员工进行培训。 4、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以及长期未解决的技术关键和质量关键等。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填录 第三章文书制作 第四章网上业务流转 第五章网上业务监管 第六章网上统计管理 第七章对外信息查询管理 第八章电子签章管理 第九章系统使用权限管理 第十章系统管理 第十一章系统运行维护 第十二章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附则 word.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统一配置。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配置的流程、文书模板、案卡等,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配置的相关容,不得使用其他信息系统代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二)全员、全面、全程应用。履行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全程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任何人不得违反要求,脱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有关业务事项。 (三)规、高效。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分工负责, -2-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测试题(卷)

**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测试题 姓名:部门:得分: 一:单选题(20×2=40) 1、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A.每十天 B.每半个月 C.每个月 D.每一周 2、关于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的意见。 B.应当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 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为办案和针对性教育提供参考。 C.应当认真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 办案期间表现材料。 D.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3、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检察院应当________。 A.继续中止 B.恢复审查 C.终止审查 4、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名义报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 A、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B、承办部门 C、本院 D、承办人 5、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使用()统一制定的法律文 书,填写必须规范、完备,文书存根必须完整。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省级人民检察院 C.市级人民检察院 D.区(县)级人民检察院 6、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日内,应当告知被害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A.三 B.五 C.七 D.十 7、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应另行指派他人办理,原承办人员()。 A.不得参与办理 B.协助办理 C.共同办理 D.可以参与办理 8、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以下哪种情况,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 A.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 B.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 C.被害人强烈要求发还的 9、对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 A.说明理由 B.解释原因 C.通报 D.要求补充材料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机 检察机关拘留 一般情况10 检规 83条 机特殊情况延长1-4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7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般情况15检规 109条 重大复杂20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检规 221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检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2条区 市 检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222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3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检规 228条机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 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检规 227条大审查 起诉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检规 272条 机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15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补侦第一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检规 268条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补侦第二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延期 审理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检规 349条法 说明: 1、本图表适用于由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2、表中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公司各部门管理制度

公司各部门管理制度 综合管理部(办公室、保卫、公司管理) 负责内部文件和外部文件的收取、编号、传递、催办归档。 负责公司文件打印、复印、传真函件的发送、各种会议的通知、安排、记录及纪要的制发跟踪检查 实施情况及时向总经理作出汇报。 负责公司的对外公关接待工作。 为总经理起草有关文字材料及各种报告。 保管公司行政印鉴,开具公司对外证明及介绍信。 协助总经理做好各部门之间的业务沟通及工作协调。 负责安排落实领导值班和节假日的值班。 负责处理本公司对外经济纠纷的诉讼及相关法律事务。 负责调查和处理本公司员工各种投诉意见和检举信。 负责公司公务车辆管理。 负责公司员工食堂、员工宿舍管理。 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管理。 负责公司内的清洁卫生管理门卫、厂区治安管理。 分析公司经济活动状况找出各种管理隐患和漏洞并提出整改方案。 负责填报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种报表及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变更等工作。 公司人员招聘及员工培训员工考勤管理。 员工绩效考核,薪酬管理。 员工社会保险的各项管理。 针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出奖惩方案,核准各部门奖惩的实施,执行奖惩决定。 人员档案管理及人事背景调查。 检查和监督公司的员工手册和一切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负责与劳动、人事、公安、社保等相关政府机构协调与沟通及政府文件的执行。 负责员工的劳资纠纷事宜及各种投诉的处理。 负责公司员工工伤事故的处理。 公司员工工资的核算、编制和发放工作。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各项工作。 财务部 公司财务预算、决算、预测。 编制财务计划。 编制会计报表。 拟写财务状况分析报告。 负责合同的管理,对公司对外的经济合同进行审核并备案。 负责建立公司内部成本核算体系,并进行核算及控制工作。 对各种单据进行审核。 负责各种财务资料的收集、保管、保密工作。 处理应收、应付货款等有关业务工作。 负责公司税务处理工作。

深圳市检察机关构建新型案件管理机制

深圳市检察机关构建新型案件管理机制 保障检察权依法高效规范运行 近年来,深圳市检察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以集约化、扁平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管理理念,探索建立新型案件管理机制。该机制在辅助领导决策、服务办案活动、监控办案程序、进行实体评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检察权的规范高效运行。其主要做法是: 一是设立专门机构。2006年1月,经市编委批复同意,深圳市院正式设立案件管理处(加挂检委会办公室牌子),各区院也相继设立案件管理科,专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2007年,市院又建立案件管理中心,开辟了收送案管理区、统计管理区、综合信息查询区、流程监控区、赃证物管理区等七个功能区,搭建了集约化管理平台。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统一收送案、统一录用案件信息、统一轮案、统一管理赃证物、统一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等职能。 二是开发案管系统。该市检察机关深入调研论证,联合研发机构,研发完善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目前,研发的案管系统2.0版已上线运行。同时,为案管部门配备了计算机、扫描仪、触摸屏、条码机等电子技术设备,为系统的运行提供了必要的装备保障。三是建立规章制度。该院从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规范办案行为的角度出发,全面制定和修改了相关工作规范。如修改完善《检委会议事规则》,实现了检委办职责与案件管理职责的衔接;制定《案件管理工作办法》和《流程监控管理工作规范》,明确了案件管理各环节的操作规程;制定《案件管理系统权限管理规定》,科学设定了管理主体和办案主体的系统使用权限;制定《案件查询与律师阅卷办法》,深化了“阳光检务”工作;制定《收送案管理工作规范》、《赃证款物管理工作规范》、《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强化了重点环节的管理;制定《案件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将案件督察纳入检务督察范围,等等,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深圳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运作模式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是统一案件出入口。案管部门统一负责案件的“收、录、转、发”等工作。案件受理阶段,案管部门对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登记录入。案件移送阶段,案管部门统一向其他机关送案,并完成换押手续。案件分流阶段,系统根据办案人员工作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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