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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试析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试析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试析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摘要:举证责任倒置是基于举证责任而存在的一项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为了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我国行政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中行政责任的分配制度,即行政责任倒置的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最主要区别所在。本文首先对我国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研究,对国外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关于举证责任的基本学说做了浅显的了解。行政责任倒置可以说是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突出成就,保证了我国行政诉讼中公平的实现。但我国实践中仍有不少无法将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进行区分的现象,为此笔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对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总结,并具体列出了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区别。最后,笔者对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做了探讨。

关键字: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保障机制举证责任倒置缺陷举证责任倒置的完善

一、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概述

谈及举证责任倒置,我们首先应当对举证责任进行了解。举证责任一直是我国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因为只有明确了举证责任,才能够更好地提出证据,依法展开举证、验证的活动。可以说举证责任是整个诉讼体系的前提。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主张事实的一方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其提供的证据无法很好的支持其所提出的主张或无法查出案件的真相,那么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简单来说,所谓的举证责任呢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从举证责任的含义上看,我们可以将举证责任分为两种,及具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以及具有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主要是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支持,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则是指当案件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是,提出主张的一方因此而应承担一种举证不能的责任,承担一种不利的后果。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相反的特殊情况。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依法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作反的举证,如果他不能完成举证,就由他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并不是由主张方来负担的,而是由向对方来做一种反的举证。这种举证方式与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完全相反。所谓反的举证,就是指对方对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做出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就是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其行为合法的证明,如果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行为使合法的,那么行政机关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1在1989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其中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个规定被认为是我国行政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普遍原则。

(一)、国外相关理论介绍

由于我国的行政举证责任制度设立的较晚,虽然我国已经基本上确立了行政责任倒置这一基本原则,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我国存在的缺陷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来进行完善。在这一方面,适当的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避免我们少走许多弯路,也有助于我国行政责任倒置这一制度的早日完善。综合来说,在国际上,行政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代表性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六种,即:被告负举证责任说、原告负举证责任说、根据法律要件分配举证责任说、根据行政行为内容分配举证责任说、根据具体案件分配举证责任说以及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分配举证责任说。

1、英美法系国家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理念

在英美法系中,法学家普遍认为行政程序举证责任规则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基本一致。在英国,无论是行为责任还是结果责任,他们都可以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转换,原被告经过举证的碰撞来决定出谁的证据更加有效,从而获得法官的认可。而当出现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则由主张者来承担不利的后果。当然,这只是一般情况,英国在考虑到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关系的特殊情况下,对原告还是进行了一定的保护。英国法律规定,当英国的行政机关对公民做出对公民有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当然,原告也应当负责一定的举证责

1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页

任,否则也会有败诉的风险。2美国和英国基本一致,但行政程序属于典型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倒置方面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如美国的情报自由法第1款第4项规定:“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文件时,必须证明拒绝的正当性质。”因此,如果美国的政府如果拒绝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其在诉讼中就必须负责证明拒绝所根据的理由。从这方面看,我们可以认定,英美法系的国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主要采用的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分配举证责任说以及原告负举证责任说。

2、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举证责任的理念

在德国,法律要件分类说和范围责任说占据主要地位。德国采用职权主义模式,即行政机关对其支付范围内的所有事项,无论是否负担举证责任,都有义务主动调查取证,查明案情。这集中反映了效率和人权关怀并重的司法理念。例如,德国行政法院法第99条专门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专门答复和指示义务,即行政机关仍然有义务出示有关的书证或档案笔录。在德国的行政法理论界,近些年来,德国行政法院虽然频繁引用“责任范围”说分配举证责任,但法律要件分类说仍是德国行政责任分配的主导学说,其他学说如“盖然性”、“证据距离”及“范围责任”等只能作为补充依据。而日本则对不同的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日本的行政责任的分配涵盖了主要的六种学说。我们以撤销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为例,在日本就有六种观点:(1)、认为举证责任应当全部由撤销诉讼的原告承担,这种前提是被告的行政行为受到合法性推定;(2)、认为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来进行承担,因为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3)、在一般的行政行为中,行政责任的分配要根据民诉法的“谁主张、谁举证”来进行分配;(4)、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来确定分配责任,如果是原告请求扩大其权利,那么举证责任则由原告来进行承担。如果是被告为原告设定相应的义务,那么举证责任就在被告的一方;(5)、对于疑难案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6)、行政机关对于其职权内应当调查的事项负责举证。3可以看出,日本对行政行为的分类到了一个非常细致的地步。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根据行政机关行为的性质来确定自己的举证责任,减少了法院的负担,但另一方面,行政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确定是,这样细致的分类会增加法院审理的难度。而法国则是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下加强了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的力度,允许法院既可在庭内进行调查,也可在庭外进行调查。这样就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

综合以上国家的理念,我们可以发现,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行政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上,他们都基本上遵循着民诉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只不过大陆法系国家的原告在举证责任上其举证的程度要相对轻于英美法系的国家。这与我国的行政责任倒置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对比来看,这与国家之间的国情以及法律制度相关。在西方,大部分国家都实行的是一种三权分立的政体,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有很大的监督制约作用。而在原告方面,这些国家也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制度来平衡原被告之间的司法地位,如行政案卷主义、信息公开、理由附记、文书提出等,这些制度很好的保证了政府从事具体行政行为时信息的公开程度,从而保证了原被告之间地位的平等。而且,这些国家也是现代行政制度的最先倡导者,其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对于证据的重视程度都不是我们国家能够比较的。而在我国,由于我国的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约束作用不是很强,造

2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

3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成了行政机关之法方式粗暴简单且不注意搜集证据的风气。这就造成了行政机关在司法地位上处于一种积极强硬的地位。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制度上来对被告的行为进行限制,来帮助其改掉行政过程中的不良风气。虽然在责任分配上的设计不同,但国外的理念对完善我国行政举证责任倒置还是有很重大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学说和特别学说

1、我国行政举证责任的一般学说

我国关于行政举证责任的一般学说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权利说,该说将举证责任作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认为这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所享有的权利。该说是基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提出的一种理论。目前这种理论已被大部分学者抛弃。因为按照此说若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放弃举证责任。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旦放弃此项权利,则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第二种学说与第一种学说正好相反,该说将举证责任看作是当事人的义务,是义务说。义务说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行政诉讼能够正常进行,是一种被动的举证责任理论。该说认为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被强制的履行举证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就应遭受不利惩罚。该说也被我国大部分学者抛弃。因为在行政诉讼中,我国民众由于本身条件的限制以及行政机关政务不够公开,大部分情况下我国的民众很难找到相应的证据,若坚持义务说则明显对原告不利;第三种是制度说,该说举证责任看成是一原被告提供证据和法院的审判相结合起来,从而确定何方胜诉的一种制度。该说的目的是设计一种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明白的胜诉和败诉的规则,如果有人无法完成该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则要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该制度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得到了我国许多学者的支持;最后一种学说是风险义务说。该说认为举证责任是一种与裁判后果相联系的一种义务,法律之所以规定举证责任是因为当事实处于一种真假难断的状态时,为法院如何作出裁判提供指导。4该学说将举证责任假定为一种后果,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履行不了这项义务,那么无法履行的一方就会导致败诉。该说将举证责任和败诉风险相联系,能够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动的去搜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该说还是没有解决当事人搜集证据难的情况,因此并未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

2、我国行政举证责任的特别学说

行政举证责任的特别学说,也即我国关于行政举证的通说。在我国,行政举证责任的学说主要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说。该说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被告若无法证明举证行政行为合法,那么行政机关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负举证责任说充分考虑到了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难的问题,符合我国的现实,因此被我国大部分学者所接受。

从举证责任的一般学说和特殊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各个学说结构有所不同,但他们都涉及到举证责任的两个核心,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5因此,对于举证责任,只要我们把握这两个核心,那么我国对举证责任就会有较好的了解,从而避免审判中发生失误。

(三)、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比较

从诉讼的发展历史中可以知道,最早的诉讼应当是民事诉讼。早在古罗马时期,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方面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理论以及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民事诉讼体系。这个诉讼体系对其他法律的诉讼有着深远的影响。现在的其他

4孔祥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2005年版。

5叶自强,《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标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学科的诉讼法的理论基本上都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但由于各个法律学科尤其不同的特点,各个学科也纷纷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诉讼特点。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自己的权利主张的同时也应当向法院出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从而向法官证明自己的主张。相对于原告,被告则要对原告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来提供反证来与之对抗,否则被告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被告在诉讼中会被法院判决败诉。由此可知,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对原告的主张,都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当然法律规定的除外。而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的承担着是被告。当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告应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在自己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时是有法律依据的。6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原则最主要规定在第32条:“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我国之所以这样规定,根源在于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举证范围上,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与一般的民事责任也不相同。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巨大,国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即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不仅要求该行为有事实的依据,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在诉讼中,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仅包括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还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等文件,以此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在对待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关系上,我国行政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的是与民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完全不同的“被告举证”原则。这种观点得到了我国大部分学者的认同。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就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若不提供任何的举证责任,那么其面临的结果只能是败诉。而且我国法院在进行审查是,所审查的不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性,而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种由被告作出的行为当然应由被告来进行举证,这在本质上仍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体现。7因此,该学着认为从根源上看,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没有脱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笔者认为,第一种看法更加符合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本质。“被告负举证责任”也是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通说。

(四)、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立法进程及依据

由于举证责任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国内外都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重视,各国的学者纷纷创立了各种学说,各国政府也纷纷在法律对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我国由于长期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在以前我国是没有行政诉讼的。我国民众在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时,并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众对我国行政机关错而不纠的现象渐渐不满,而且行政机关简单粗暴的做法也引起了不少问题。为了能够缓和政府及民众矛盾,改善政府的作风,我国对行政机关错而不纠的现象开始进行整治,并与1989年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在该法中,关于举证责任我国仅规定了由被告承担。而在1991年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共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试行)》进一步增加

6许锦深,《浅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科技信息》2006年第ll期

7薛刚凌编,《行政诉讼法学》,华文出版社,1998年版

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渐渐开始要求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1999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解释》中将举证责任的一部分归诸原告,并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兜底条款进行了规定。2002年《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对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了除外情形。从我国的立法进程上看,我国的行政举证责任有完全被告承担向原告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转变。我国为何会有这样的转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我国行政行为日趋复杂,涉及利益主体增多

以往,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诉讼双方的地位明显的不平等,行政机关有超过行政相对人太多的力量,因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我国不得不对我国行政机关从严要求。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也变得日趋复杂起来,我国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也逐渐变多。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是所有责任都由行政机关承担,无疑会加重行政机关的负担。8而且,与以往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

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国公民在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也渐渐注意搜集相应的证据。因此,原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符合我国现在的要求。目前,我国原告只对以下四种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这一事实承担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主要是提供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事实的证据。二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反驳的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即提出反面证据以使审判人员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三是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事实和被告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承担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四是基于行政法律法规有关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对行政诉讼具

有同样的约束力,原告对于自己在行政程序的行为已获行政机关批准或者许可的事实和自己符合有利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法定条件的事实承担提供证据的行为

责任。

(2)、原告负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案件的及早解决

随着我国行政诉讼的日趋复杂,我国的行政机关负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不仅会加重行政机关的负担,从而耽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而且将所有的举证责任全部交由行政机关,那么在举证时间上无形会拖长审期。9而且有的证据相对来说

有原告来承担更易获得,因此,将举证责任的一部分交由原告承担不仅会尽快的解决案件,也可以节约原被告的诉讼成本,从而实现诉讼效益。

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比较

(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一般理论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责任。举证责任制度历史悠久,早在罗马时期在民事方面就已确立。“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基本内容。早期的举证责任制度仅仅是一种提供证据的责任,当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举证责任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为了解决这一缺陷,现代的举证责任将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状况也写入了举证责任制度。因此,现代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不尽举证义务则应承担败诉风险的责

8杨芳,陈雁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评析》,载《行政与法》,2003年第9期

9罗豪才,《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页

任。对于举证责任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六种学说,他们分别是义务或责任说、权利义务说、风险义务说、法律后果说、法律假定或法律推定说和裁决规则说。10我国主要采用的是裁决规则说。我国之所以采用该学说主要原因如下:首先,裁决说将举证责任的过程与举证责任的性质进行了很好的区分。举证责任的性质能够很好的反映出举证责任的特征,因此,对举证责任的性质进行研究是我国行政举证责任研究的出发点。举证责任的过程是举证责任实施中的外在表现,它会对举证责任的事实产生影响,仅仅是举证责任性质的一方面内容。裁决规则超出了举证责任过程的内容,因此能够更好的反映出举证责任的性质;其次,这种观点准确区分了举证责任的性质与举证责任对当事人的影响,避免使人们在对举证责任的性质进行概括时犯以偏概全的错误。举证责任对当事人的影响是受举证责任的性质影响的,举证责任对其有决定作用,但这种影响本身不能定位为举证责任的性质。对当事人的影响不能说就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裁决,对当事人的影响会包括很多方面,因此,裁决规则说可以避免人们犯以偏概全的错误。

与举证责任不同,证明责任是一种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它是指司法机关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

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举证责任是一种举出证据的责任,而证明责任则是对某一事实用确凿的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的一种责任。可以说,证明责任是在举证责任的基础上对举证责任所举出的事实加以证明的责任。在诉讼中,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诉讼双方都列出一定的证据,提供证据的行为就是举证责任的一种表现。但这些证据究竟是否真实、证明力如何,这都需要当事人对这些加以证明,而这就是证明责任。在具体的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通过质证来实现,而证明责任则是法院收集证据以及认证的一个过程。

(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特征比较

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本就很难分辨,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由于举证责任大部分都由行政机关来负责,因此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既然原告不负举证责任或者负责很少的举证责任,那么实践中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都存在于被告,也就没有将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进行区分的必要。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妥。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虽然会集中在被告身上,但如果对两者的特征不进行区分,那么就会对案件的事实造成影响,最终影响审判的公正。综合来说,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在特征上主要有以下不同:

1、二者的构成体系不同

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第32条规定中我们可以推断出,举证责任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证据;二是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自己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三是被告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

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则要受到不利的法律裁判。11举证责任的这三个方面内容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而证明责任的内容和举证责任就大不相同,举证责任的内容是收集以及调取证据有证明主体来进行,证明主体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有权进行审查判断以及证明主体负有对自己的证据进行阐明并进而对案

件的事实进行确认。从以上表述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举证责任的核心是来证明原告的主张或者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证明责任的核心是对列举的证据进行审核、审查,认定案件真实情况。所因此只要原告或行政机关提出自己主张的

10刘飞,《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50—53页

11刘善春,《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新论》[J],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证据后举证责任这个过程就结束了,而证明责任则不同,它在诉讼双方提交证据后,还要对证据进行审核、鉴定后并作出相应的裁判,证明责任才算履行完毕。

2、两者的承担主体不同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由此可知我国举证责任的主体主要是被告行政机关,原告负举证责任只是特殊情况。由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一般是一种单方行为,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行政诉讼争论的核心就在于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由于基于自身的限制以及我国政务的不公开,无法对行政机关所为的行政行为有较深的理解,那么基于知情权的特殊情况为了保证公平只能有行政机关来负举证责任。而证明责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它基于审判权而产生。在诉讼中,法院如果要更好的对事实进行了解就必须对证据进行充分的了解。而法院的整个程序都是围绕证据开展的,因此,可以说审判的过程就是证明责任的履行过程。当法院充分履行了证明责任,那么法院才能对案件事实了解得更加清楚,从而避免错案的发生。有学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且其在提供证据的过程中也会对证据进行相应的说明,他们就此认为行政机关也是证明责任的主体。笔者认为,笔者认为行政机关的举证虽有证明效果,但对这效果的判断仍是由法院来决定的,因此,以上学者的想法并不准确。

3、二者所受到的限制不同

在举证责任上,由于我国的行政机关有一定的国家强力,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国家强力从而造成对相对人的不利后果,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知道,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判断的时间是在提起诉讼之前的行为进行审查。在提起诉讼之后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即使是行政机关调取证据的行为,我国法院一律不予采纳。因为如果准许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则说明其具休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因而是违法的,而“准许”当然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12这项限制不仅对行政机关有效,对行政机关所聘请的律师同样也适用。我国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而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则不受此限制,因为证明责任的主体是法院,法律有权搜集足够的证据来保证案件的真实、准确。

三、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具体适用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一个实践性非常高的诉讼规则,而且我国的行政诉讼由于种类比较多,涉及利益的主体也比较广泛,因此,在具体的适用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也有许多需要研究。笔者在对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应用进行总结,对该规则具体适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行政确认中的举证责任

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某种权利、义务、或者事实状态的判断认定或证明。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行政确认是应当事人的申请来进行的。除此之外,在特殊情况下我国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据职权来进行确认。因此,在行政确认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确认是由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那么申请人就其权利确认所需的法定事实条件负举证责任。例如在工伤的认定中,申请认定人一般是用人单位。那么这时用人单位就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法定事实,如劳

12王青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若干问题刍议》,载《山东法学》,1995年第l期

动合同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受害人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而在依职权的确认中,既然举证责任是由行政机关承担,那么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主动的进行调查取证。13如果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调查,那么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就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二)、权益行政行为中的举证责任

权益行政行为又称授意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赋予相对人一定权限或者权力的一种行政行为。权益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奖励以及社会保障及救助三种。这三种授意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在具体适用上各不相同,分别如下:

1、行政许可的举证责任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果因行政许可而发生行政纠纷,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一般说来由申请人承担的,即申请人要对行政纠纷中支持自己主张的法律事实负担举证责任。这点在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中明确作有规定。除此之外,我国对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状况也做了规定。我国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如果申请人条件齐备,许可机关沉默或基于不愿公开的动机而刁难、拖延或拒绝,那么就会构成新主张,被告应当对其负担举证责任。许可机关并非基于申请条件作出判断,而是在法定事实要件之外,提出另外的根据,拒绝许可。例如山西一家煤矿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开始生产经营,后来因为煤矿价格上涨该市主管部门要求收回该煤矿的使用权。该煤矿矿主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以该煤矿在国家重新整合中小煤矿资源为由进行抗诉。在案件中,由于该市主管部门无法证明该煤矿属于国家需要整顿整合煤矿而败诉。除了行政许可的直接关系方外,有些行政许可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这点在相邻权上表现的尤为明显。最近由于我国楼市的飞速发展,我国政府批准开发商建设楼盘的项目也越来越多。为了追求规模效应,我国许多新建楼盘都比较高,这样极易影响到相邻楼房的采光权以及遮挡视野。除此之外,我国批准化工厂的建立也给他人带来了侵害。最明显的就是化工厂私自排放污水给河流下游的人民的养殖、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对于这种对相邻权的行政诉讼纠纷,被告行政机关则要对其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提供举证责任,还要对相对人受到损害并非自己过错来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许可中,不同类型的行政许可举证责任在具体分配上也有所不同。例如,在行政特许中,由于它是许可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资格特别赋予的一种权利,那么一旦发生诉讼申请人就自己具备获得特许的资格承担举证责任,而行政机关则应对自己在选择该申请人的正确决断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和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和确定。在行政核准中,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的文件、物品资料等。核准机关则应对进行相关检验并且这种检验的正确性负举证责任。在行政认可中情形比较复杂。行政认可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资质的认定活动,它有许多类型,每种类型对举证责任都由不同的要求。例如,在相关的社会技能认定考试中,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对题目能够检测考试人的真实水平负举证责任。而登记就有所不同。登记是登记机关宣示当事人特定主体资格的制度,登记的主要举证责任有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对登记条件负举证责任,如中国物权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2、行政奖励及社会保障与救助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奖励是我国为了鼓励公民多为社会做出贡献从而对对成绩突出的公民、13马怀德,《修改行政诉讼法需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我国行政机关所谓的行政奖励中,大部分是行政机关自己依照质权来做出的。当然,我国公民自己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行政奖励的申请。在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奖励中,主要以当事人所为的行为来作为评奖依据,但由于申请人没有决定权,评奖机关在行政奖励中其关键的作用。14因此,行政机关对奖与不奖都应当负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障及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对处境困难的公民所提供的关怀和帮扶。在因社会保障而产生的纠纷中,对于相对人获得社会保障的资格问题,社会保障机关应当就相对人不属于社会保障救助的范围负举证责任,而相对人应当对反驳行政机关的说法负担提供证据责任,例如提供自己的工资证明以及证明自己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等。

(三)、负担行政行为中的举证责任

1、义务行政决定中的举证责任

义务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履行其相关的法定义务的一种行政处理。义务行政决定中罪普遍的就是如纳税决定。在义务行政决定中,当事人作出义务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最主要依据就是当事人本身提供的其相关活动的信息资料。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自其自身的经营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制定以及保存相关的活动记录,以便行政机关进行监管,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这些记录向行政机关申报。如中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25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在义务行政决定中,由于行政机关是这种义务的提议者,因此对于该项义务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应当负担举证责任。但由于该义务有很强的利益性,当事人很可能为了利益而出现违反该义务的情况。这时再将举证责任归到行政机关,则会加重行政机关的负担以及造成当事人利用诉讼漏洞来逃避法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由当事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是合情合理的。以上是义务行政决定的一般情况,例外情况下,根据证据特别距离,由主张减免义务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如根据中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收货人对主张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事实根据负举证责任。

2、行政处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处罚是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的秩序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进行制裁,从而限制或者取消当事人的权利。在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必须向法院提出其处罚的依据。而相对的,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相对人享有辩护权。这点也原告的举证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在行政处罚的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自己行为并没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证据,这种提供证据的行为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这就意味着举证责任的承担者还是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这是因为相对人本身已经受到行政处罚,那么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弱化的就更加明显。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公平,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十分明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处罚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当然,在行政处罚中也存在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特殊情况。

在行政处罚中,由于行政处罚和一般的刑罚比起来在对当事人的威慑力上无法和刑罚相比。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包括对自身不利的案情,否则一旦查出相对人就要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这里的如实陈述的范围也有明确的界限: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二是其内容限于由法律等授

14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第3页

权行政机关监管的活动。

3、行政保全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保全措施是行政机关一种保全证据的行为,它是为了预防当事人逃避法定义务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自由进行暂时的限制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若需要进行行政保全,那么通常会给相对一个正式的书面决定来进行通知。行政保全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不能依据行政机关的任意决定来进行。行政机关若要进行行政保全,必须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持。由于行政保全是由行政机关主动向法院申请执行,那么举证责任就必须有行政机关来承担。特殊情况下相对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保全,这时由该申请人负担举证责任。在我国的法律中,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向法院申请而直接进行行政保全。这种情况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即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我国公民的权利,我国行政机关可以不向法院申请而直接对相对人采取行政保全。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需对当时的紧急情况以及行政保全行为的合法性来承担举证责任。

4、行政执行决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执行决定是指当事人故意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为迫使其履行义务而为的一种行为。在这一行政行为中,由于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国家强制力,那么在法律地位上行政机关的地位就比较强势,那么它应当负责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包括该行政执行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行政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该行政执行决定已经送达至当事人处,该行政决定得到法院的肯定以及当事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等。如果发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执行权,行政机关或权利人可申请法院作出司法执行决定,这是举证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

(四)、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中的举证责任

1、行政裁决的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中间人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主要有权属争议、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裁决几种。由于行政裁决的操作模式以及裁决效果与法院审理案件相差无几,民事诉讼规则可以直接使用与行政裁决中。例如在专利机关审理的侵权案件中,一般都由主张方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但专利产品我国又有例外规定,我国专利法第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裁决中,行政机关的职能虽然类似法院,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仍是不同性质的两个部门,他们之间有很大的差别。由于行政机关的主动性更高,那么在行政机关解决当事人的民事争议过程中,为了维护行政和社会秩序,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行政机关更加积极主动的调查取证就非常必要。

2、行政调解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当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对民事纠纷所做的居中调停、和解活动。在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在民事的损害赔偿领域民事裁决渐渐无法满足现代公民的需要,因此行政调解便逐渐取代行政裁决。在行政调解中,在调解过程中仍然适用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及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了在民事纠纷外,中国的行政复议也渐渐允许调解。行政争议的调解仍有原来的行政争议中的举证责任非配来确定调解中的举证责任。但这并不绝对双方可以相互协商妥协来减轻举证负担。

3、行政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仲裁是指由专门仲裁委员会裁决人事或行政合同等争议的活动。行政仲裁不同于行政裁决。在行政仲裁中,仲裁主体不是行政机关,而是由社会人士参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对象一般为公法性合同引起的行政争议。在行政仲裁中,双方的正义是因为行政合同而发生,那么行政机关必须就合同订立和生效以及引起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事实根据负担举证责任。但如果相对方主张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变更合同的,或者因为行政机关的违约行为而给自己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便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在人事争议的仲裁中,行政合同举证责任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人事争议仲裁。

(五)、行政立法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立法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较大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在行政立法的纠纷中,由于《立法法》中规定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或较大市政府时所争议的行政立法的法律提议者,那么他们对为何制定该法律应有自己清楚的看法与认知,因此,行政立法的事实依据的举证责任当然由他们负责承担。而且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以及我国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国公众可以拥有请求政府机关颁布、修改、废止行政立法的权利,这是每个法治国家的民众的最基本的权力。由于行政立法是对不特定人来适用的,那么他一般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随着我国法律的发展,我国的民众,尤其是一些专家,他们参与立法的能力逐渐增强,实践中我国也有赋予这些专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来让其行使行政立法提议权。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利害关系人适当承担举证责任也是符合我国的法律及现实国情的。

(六)、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由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受理后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进行审查的活动。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都会进行审查。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复议机关可以重新裁决事实和重新适用法律。行政复议一般都先对基础事实进行审理。基础事实是指关于当事人方面的事实,及当事人何时在何地做过什么,这样做的原因等。在基础事实裁定过后,复议机关开始审事实裁定,即对当事人的基础事实的正确性进行审查。该事实裁定是由被申请人对基础事实成立与否及其性质所作的结论。最后是法律审,复议机关在对基础实施以及事实裁定有了清醒的认识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合法性及合理性等作出自己的判断。15对于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根据复议机关审理的阶段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相同。在基础事实争议阶段,举证责任与原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相同。当然如果在事后有新证据的相对人也可提供新证据。在行政复议程序展开以后,行政机关不得再自行收集证据。其应对被复议行政行为合法性,无论是一般性还是专门性、技术性或是不确定法律问题,都应当负举证责任。

(七)、行政程序性问题的举证责任

对于行政程序的举证责任问题,由于程序正义理论,因此我国的行政程序的设计必须能够满足公平正义的要求。一旦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产生质疑,那么行政机关就应当对该行政程序设计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负担举证责任。同时为了保证行政机关的效益及威严,当事人不得随意向行政程序提起诉讼。因此,一旦对行政程序发生争议,那么相对人也必须对程序的不合理性、不合法性负担举证责任。

15江勇编,《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

结语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他决定着整个诉讼过程能否公正、公平。由于体制及制度上的原因,我国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长期处于一种强势的地位,这种地位对原告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侵害,也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我国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在本文中,笔者先对这种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举证责任的基本理论常识作了总结;其次笔者严格区分了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尤其是列出了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区别;最后,笔者对我国举证责任倒置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做了一些研究。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行政举证责任倒置体系也一定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页。

【2】、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3】、王青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若干问题刍议》,载《山东法学》,1995年第l期。

【4】、卢护锋,《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学理探析》,载《行政论坛》,2007年第4期。

【5】、马怀德,《修改行政诉讼法需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6】、罗豪才,《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页。【7】、杨芳,陈雁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评析》,载《行政与法》,2003年第9期。

【8】、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7-348页。

【9】、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9页。【10】、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11】、孔祥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2005年版。【12】、叶自强,《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标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3】、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出版社,2004年版。

【14】、许锦深,《浅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科技信息》2006年第ll 期。

【15】、薛刚凌编,《行政诉讼法学》,华文出版社,1998年版。

【16】、杨寅、吴偕林,《国诉讼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17】、李跃、吴晓阳,《略探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载维普资讯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18471513.html,

【18】、刘飞,《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50—53页。

【19】、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第3页。【20】、江勇编,《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

【21】、刘善春,《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新论》[J],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其分担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其分担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指的是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其核心问题是举证责任分担。在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原则指导下,应遵循如下三点:第一,被告应负举证责任。这不仅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而且因为被告在证据的掌握上和拥有上,有相当大的优势,同时为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调整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平衡的法律关系,以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原因。第二, 原告只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视为举证权利。第三,在特殊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总之,明确举证责任及其分担的问题,是诉讼双方诉讼地位的均衡的需要,是保护弱者的需要,也是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的需要。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担、证据、

行政主体(被告)、相对人(原告) 行政诉讼中最突出、最有特色的问题,是行政证据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因而它倍受法学界的关注。美国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实际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的实际重要性甚至比大多数律师认识到的还要大。确定举证责任问题常常就是决定谁胜谁负的问题。”因此,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其分担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后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在我国,过去的立法并未直接使用过这一概念,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出现"举证责任"这一用语。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指的是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它可以分为提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为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表面上成立的证据,后者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为案件的特定事实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否则,即在该事实问题上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设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行政诉讼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的问题,即解决这种真伪不明状态引起的不利诉讼结果的归属问题。 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目的相统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就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核心是举证责任的分担。大家知道,在不同法律程序中,举证责任应有不同的分担方式。因而,在确定举证责任分担的内容时,应充分考虑不同法律程序模式的特点。如,在刑事诉讼中,现在就有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即纠问式和抗辩式。在纠问式中,除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外,法院也承担着部分举证责任。在抗辩式中,则完全由双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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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下面给大家带来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范文一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你方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未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如果在前述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你方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你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但被告同意质证的除外。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二、你方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还应当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村料。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你方申请的事项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二)你方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你方应

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你方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三、你方可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以及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由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清单。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申请保全证据,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

十起行政诉讼案及其启示

十起行政诉讼案及其启示法槌敲下,尘埃落定。此时,人们除了关心案件本身的真实情况外,也对诱发案件的原因,以及诉讼将给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带来哪些影响,投入另一份关注。十案八胜从2002年4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艾群策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诉讼开始,至10月份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孙炜以证监会和司法部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结束,去年全年,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共发生了10起。这10起案件中,被媒体公开报道的主要集中在以下5起:浙江证券及董事长项建中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而分别提起的行政诉讼;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股民艾群策要求证监会履行法定职责,分别于今年4月和9月提起的两次行政诉讼。另外的5起案件是:张铁武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身份,认为证监会对某券商的行政处罚过轻,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要求证监会加重对券商的处罚。该案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原STAQ系统投资人张楠要求证监会处理其持有股份转让问题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证监会履行法定职责。该案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上诉,目前二审尚在进行;股民宋新贵因股票被非法转移并买卖,状告证监会沈阳特派办,要求其对证券公司非法开户及非法融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履行法定职责。沈阳和平区法院以起诉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已上诉至沈阳市中院,目前该案二审尚在进行;股民孙凤兰因股票被盗将证监会沈阳证管办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调查盗卖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沈阳和平区法院以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律师孙炜因不服证监会和司法部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在案件审理之中,孙炜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尽管都是针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诉讼,但10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又各有不同。从案件的原被告看,10起案件中9起的原告是自然人,1起是法人;8起的被告是中国证监会,2起是中国证监会地方特派办。从案件的诉由看,原告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要求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各占5起;从案件的进展情况看,有审理结果的8起案件中6起终审胜诉,2起一审胜诉后正在二审之中。加上一审中止诉讼的2起案件,目前证监会胜诉的案件已经占全部诉讼案件数量的80%。胜败有因刚刚过去的一年,中国证监会经受住了司法裁判的考验。如此胜绩,必有其因。曾被媒体集中报道过的5起行政诉讼案件,虽然在案件情节上并不比另外5件复杂,但其案发缘由较曲折,引起的关注也更多。关注之下,胜诉败诉的原因,其实非常清楚。2001年12月17日,因认定浙江证券融资交易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等违反相关证券法规的行为,证监会向浙江证券以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浙江证券及董事长项建中不服该处罚决定,相继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行政诉讼。12月31日,浙江证券因涉嫌有操纵“钱江生化”价格的犯罪行为,浙江省公安部门将其列为刑事案件并启动了侦查程序。根据证监会的申请,北京市高院分别作出行政裁定,中止了这两起行政诉讼。[!--empirenews.page--] 作为第一家状告证监会的证券公司,浙江证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大感委曲:超比例持股和向客户提供融资的确违反了有关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操纵股票价格和法律禁止的融资交易。现在市场上这些事很平常,为什么只查我们?但是浙江证券的行为毕竟同时引起了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调查。不论法院最终是否认定其有罪,是否给予其比行政处罚更重的刑事处罚,一些券商高管人员守法意识淡薄,缺乏规范经营理念,片面追求短期利益,甚至试图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等等行为,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痼疾。因中止诉讼,浙江证券案中的证监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胜诉方。不妨再看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案。随着2002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院的行政裁定,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做出的驳回起诉的结论,陆家豪诉证监会的行政诉讼案结案,原告一二审均败诉。陆家豪案的原被告方在该案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各有争议焦点。前者是董事对公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责任的认定标准问题,后者是陆家豪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两级法院的裁决都是从程序的角度做出的,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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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完整)2017年8月第一版 一、名词解释 1、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据的证明力:是指在许可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许可证持有人可持许可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证据法学中的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4、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5、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或假定其无罪之人。 二、简答题 1、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的关联性,才使证据具有证明力。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又被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或可采性。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如防止法官专断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4、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3、简述直接言词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因二者均以有关诉讼主体出席法庭为先决条件,紧密联系,理论上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4、简述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明规则:(1)相关性规则;(2)传闻证据规则;(3)任意性自白规则;(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最佳证据

最新毕业论文-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毕业论文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姓名: 专业:08级法律(本科) 学校:中共新乡市委党校 时间:2010年月日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和健全,证据在各种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决定当事人胜诉或者败诉的关键因素。而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又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有很大的区别。这种区别又集中体现在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民事、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并兼顾原告、第三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这是由于行政诉讼具有它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都是具有某种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地位决定着在行政诉讼当中特殊的举证责任分担。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入手,论述了行政诉讼当中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制度的现实意义。并分别从被告,原告和第三人分担不同的举证责任的理由,分析对诉讼结果所产生的效力和影响。同时也对行政诉讼当中法律对举证责任所作规定的一些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说明了行政诉讼举证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目录】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原则规定 二、举证责任的涵义 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的分配 四、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时限 【正文】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原则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 二、举证责任的涵义 举证责任是执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①。举证责任的基本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提供证据责任的承担;二是指当时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举证责任作出了原则规定。也

2021年行政诉讼法知识竞赛多选题库及答案(精选)

2021年行政诉讼法知识竞赛多选题库及答 案(精选) 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 A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B 不适用调解原则 C 独立审判原则 D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答案:ABCD 2.行政诉讼中,原则上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下列()情形时除外。 A 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B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 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且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该行政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D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答案:BCD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

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作出何种行为时,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A 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B 出示相关证据并进行法庭辩论 C 出庭应诉,宣读起诉状 D 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答案:AD 4.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 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 B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C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D 被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答案:BC 5.下列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 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

定、命令 C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D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或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答案:ABC 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A 被告所在地 B 原告所在地 C 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D 最初收到起诉状的 答案:AB 7.共同诉讼需必备的要件为()。 A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 B 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C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D 经当事人同意 答案:ABCD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行政法律文书_法律文书.doc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行政法律文书_法律 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其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这里对原被告双方使用的均为举证责任这一概念。而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在举证能力上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对其在证据方面的责任不加区分,则表面上的一视同仁必然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使用举证责任概念,我们认为,英美法中的证明责任概念的引入,对于诉讼中证据方面诸多问题的解决都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是直接关系到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问题。案件事实问题能否得以查清,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一系列主张是否成立、能否为法院所采纳,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最终实现,都依赖于相应的证据是否确实、充

分,即取决于相应证据的证明力与说服力。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收集、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以及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等活动,构成了诉讼过程的主要内容。从另一个角度讲,当事人要想使其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而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问题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其又具有行政诉讼独有的一些特点。什么是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原告方在行政诉讼中承担哪些证明责任?这些都是令人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 本文中,我们使用的是证明责任这样一个概念,而非举证责任,那么,什么是证明责任,它与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呢?[2] 证明责任(burde o roo)是英美法上的概念,19世纪末的美国证据法学者撒耶在《普通法上的证据法导论》中指出:证明责任共有三层涵义。第一层涵义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双方存在争论的事实主张后所产生的危险责任如果依其所言所为而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则将败诉;第二层涵义是:继续进行争论或者提供证据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存在于案件的开始阶段,而且贯彻于此后的整个审判或辩论的任何阶段;第三层涵义是:无论使用这个术语的何种称谓,都较诸其他两层涵义

有关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报告

关于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 随着房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为了更好的厘清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工作思路,郓城法院对近年来的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对进一步规完善该类案件的审理提出建议。 一、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自2010年以来,郓城法院共受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19件,其中2010年2件,均判决撤销房产登记;2011年2件,一件判决撤销房产登记,另一件被告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2012年15件,一件原告主动撤诉,其余14件因涉及民事问题中止审理。 通过对以上案件的分析,发现这些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在一起。大多数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案件相关联,当事人提起房产登记行政诉讼,实质是对民事权益被登记机关登记行为确认不服。(二)登记机关败诉的原因集中。大都是因为忽视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核职责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

(三)涉及法律、法规较多。该类案件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较多,审判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四)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案件大多数是第三人提起的不服房屋权属登记类型。 二、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及民事争议的情形多,导致纠纷中止。房屋登记纠纷中常常混杂着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这种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行政审判法官多赞成先民后行,在此情形下,通常的做法是先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诉讼的结果出来后再判决行政案件,理由是行民交叉的案件在实质上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权益之争,房屋登记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这种处理方法虽然抓住了问题的实质,避免了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相矛盾的情形,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希望通过行政诉讼实现民事权利。在他们看来,如果法院认定某项登记是错误的,自己就理所应当成为房屋真正的权利人,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常常要花费大量时间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 (二)原告主体资格的把握。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产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只要

民商法重要法条

2011年司法考试民商法条必记的数字 一、(1年) 1、《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违约)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2年) 1、《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 内容提要: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务中是个令人感到棘手的问题。本文首先阐析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其价值;进而论证了证据的采信规则,其间归纳了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取证据因违法而不予采信的几种主要情形;接着对行政诉讼取证和举证期限的期限问题作了论述,最后提出了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标准。希冀本文对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研究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主要差别集中表现在举证责任制度上。如何设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使之成为确定行政诉讼的胜诉和败诉的规则,值得深入探讨。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价值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说,但规定得过于原则,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举证责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采用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说,兼采合理分担说,即在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特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尽管如此,但仍不够周全,主要是对举证责任的价值未作明确设定。 举证责任的价值,主要是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对胜诉和败诉所产生的决定性作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此应作明确规定。譬如,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拒绝承担举证责任,或所举证据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收集的证据、依据,对此法院如何裁决?仅作出“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这样的司法解释显然不够。 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在行政权强大且不甘愿法律束缚其手脚,司法权相对弱小的环境下,如果法律不作明确规定,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弱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力保护。因此,对于上述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尤其当之与特定案件相联系时,出现的情形更为多样和繁复。本文引入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对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进行了必要的区分,明确划分了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所承担的不同的证明责任,并结合有关案例加以分析。此外,文章作者还论述了在行政法领域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文章指出,确立该原则对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及保障法院司法审查的顺利进行,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其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这里对原被告双方使用的均为“举证责任”这一概念。而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在举证能力上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对其在证据方面的责任不加区分,则表面上的“一视同仁”必然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使用“举证责任”概念,我们认为,英美法中的“证明责任”概念的引入,对于诉讼中证据方面诸多问题的解决都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是直接关系到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问题。案件事实问题能否得以查清,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一系列主张是否成立、能否为法院所采纳,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最终实现,都依赖于相应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即取决于相应证据的证明力与说服力。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收集、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以及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等活动,构成了诉讼过程的主要内容。从另一个角度讲,当事人要想使其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而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问题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其又具有行政诉讼独有的一些特点。什么是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原告方在行政诉讼中承担哪些证明责任?这些都是令人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一、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本文中,我们使用的是“证明责任”这样一个概念,而非“举证责任”,那么,什么是“证明责任”,它与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呢?2]“证明责任”(burdenofproof)是英美法上的概念,19世纪末的美国证据法学者撒耶在《普通法上的证据法导论》中指出:证明责任共有三层涵义。第一层涵义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双方存在争论的事实主张后所产生的危险责任——如果依其所言所为而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则将败诉”;第二层涵义是:“继续进行争论或者提供证据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存在于案件的开始阶段,而且贯彻于此后的整个审判或辩论的任何阶段”;第三层涵义是:“无论使用这个术语的何种称谓,都较诸其他两层涵义具有更为丰富的意蕴,而且亦可具体指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或者概指整个涵义”。3]而证明责任分层理论的现代学说认为,证明责任这一法律术语具有两层基本涵义。第一层涵义是指当事人在案件结束之际,就一定的事实主张说服陪审员的义务;第二层涵义是指当事人一方向法官举出充分证据,以使相对方当事人作出答辩的义务。这两层涵义合在一起,构成了证明责任概念的全部内容。4]简而言之,证明责任包括两层涵义,一为说服责任,一为举证责任。我国目前在诉讼法领域(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未对证明责任作如此区分,而是统一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当然,这里的“举证责任”并不同于证明责任下的“举证责任”概念,而更多地具有证明责任的意味,即包括了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这里我们之所以要借鉴英美法上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概念,是因为对证明责任作这样的区分更有利于

行政诉讼作业

一、行政诉讼法单选题试题 7、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诉讼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14、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5、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内提起上诉。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6、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行政诉讼立案之日起()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19、行政诉讼的证据除()外,与刑事诉讼相同。 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 D、现场笔录 20、除涉及不动产外,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最长时效为()。 A、1年 B、2年 C、5年 D、20年 31、下列()类情形引发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宋某对派出所调解民事纠纷不服 B、张某的朋友被公安机关处罚款2000元,张某认为不公正,遂起诉 C、钱某对被公安分局罚款2000元不服,遂以原办案单位某派出所为被告起诉 D、李某被某区公安分局处罚款2000元,后经某市公安局复议变更为罚款500元,李某不服,遂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3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 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 D、自治条例 3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A、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B、上一级 C、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 D、下一级 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A、法律 B、地方规章 C、法律或者法规 D、规章 50、对经行政复议的案件提起诉讼的,()。 A、只能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C、可以由原告所地在法院管辖 D、只有经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才有权管辖 51、对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出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属于()。 A、指定管辖 B、共同管辖 C、协议管辖 D、合并管辖 二、行政诉讼法多选题试题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制度。 A、合议 B、回避 C、公开审判 D、两审终审 9、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依据()作出判决。 A、法律和行政法规 B、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_法律文书完整篇.doc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_法律文书「摘要」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尤其当之与特定案件相联系时,出现的情形更为多样和繁复。本文引入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概念,对说服责任与举证责任进行了必要的区分,明确划分了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所承担的不同的证明责任,并结合有关案例加以分析。此外,文章作者还论述了在行政法领域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文章指出,确立该原则对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及保障法院司法审查的顺利进行,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明责任、说服责任、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湛中乐*李凤英[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

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其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这里对原被告双方使用的均为“举证责任”这一概念。而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在举证能力上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对其在证据方面的责任不加区分,则表面上的“一视同仁”必然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使用“举证责任”概念,我们认为,英美法中的“证明责任”概念的引入,对于诉讼中证据方面诸多问题的解决都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是直接关系到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问题。案件事实问题能否得以查清,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一系列主张是否成立、能否为法院所采纳,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最终实现,都依赖于相应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即取决于相应证据的证明力与说服力。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收集、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以及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等活动,构成了诉讼过程的主要内容。从另一个角度讲,当事人要想使其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而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问题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其又具有行政诉讼独有的一些特点。什么是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原告方在行政诉讼中承担哪些证明责任?这些都是令人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和阐述。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和答案..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网络作业05任务

05任务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试卷得分:100 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得分:30 1.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D.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B)。 A. 行政复议判决 B. 行政复议决定 C. 行政复议裁定 D. 行政复议仲裁 3.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C )。 A. 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B. 不得收取超额费用 C. 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D. 无相关法律规定 4.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B )。 A. 1年 B. 2年 C. 6个月 D. 3个月 5. 行政赔偿诉讼与完全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的前提条件必须是( C )。 A. 有明确的原告 B. 有明确的赔偿要求 C.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D. 不能适用调解 6.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一般由( D )。 A.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原告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 A )。 A. 变更 B. 撤销 C. 发回重审 D. 继续履行 8.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 D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规章

高中政治第4单元社会争议解决第10课第3框依法收集运用证据教案新人教版选择性必修2

第三框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学习任 务核心素养 1.描述与分类:理解证据的含义、分类。2.解析与论证:掌握证据的作用、收集与保存证据的必要性。 3.预测与选择:理解收集与保存证据的要求, 明确举证责任、举证基本原则。 4.辨析与评价:分析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 举证责任。 1.科学精神:通过学习,知道证据的概念, 证据的种类。 2.法治意识:通过学习,明确我国诉讼法 中规定的举证责任承担。通过合作探究,体 会举证对于诉讼成败的意义。 3.公共参与:通过学习,学会收集、保留 证据,提高举证能力。 议题一| 处处留心皆证据 刘女士乘坐公交车时钱包不慎被窃,里面有别人写给她的38万元的两张借条。事后,欠款人赖账,刘女士只好起诉到区法院。刘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给债务人打去电话称借条丢了。债务人在电话里推脱:不能再补写了。其实这一切都被录音了,刘女士又去了公证处对录音资料做公证。刘女士的证据意识,使自己在不利情形下维护了权益。 探究 1 (描述与分类·科学精神)什么是证据?上述案件中刘女士提供了什么种类的证据? 提示:证据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上述案例中刘女士提供的是视听资料。 探究2 (辨析与评价·法治意识)民事诉讼中为什么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提示:民事诉讼中大多数证据就在案件当事人手中,完全依靠法院收集证据只会使法院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争议的处理速度会大打折扣,甚至因为收集不到证据而无限期拖延下去。因此,民事诉讼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1.证据 (1)含义:就是证明的根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2)作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3)分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举证质证

2、举证就是提供证据。 (1)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围绕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应该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特殊情况下则不适用这一原则,而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主要是指以下八种情形: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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