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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正式版

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正式版
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正式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调整,保留原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对原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内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原规则中以附件形式规定的监督检验大纲纳入正文中,取消原规则附件中的监督检验项目表;

2.明确监督检验方法,调整监督检验项目的分类;

3.增加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要求;

4.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监督检验范围;

5.明确铸铁锅炉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6.明确汽水(启动)分离器、分离器储水箱、主要连接管道等部件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7.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部分监督检验项目的类别和内容进行了细化或者调整,增加规则的可操作性;

8.细化对分包的锅炉部件、组件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方式;

9.增加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曹宏伟窦文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李炜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杨必应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梁国安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邱燕飞李树学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李以善

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王启钧

洛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常偃波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何泾渭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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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1)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 (3)

3 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8)

4 附则 (15)

附件A 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17)

附件B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18)

附件C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19)

附件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样式) (20)

附件E 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监督检验范围 (24)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2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锅炉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要求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

1.3 基本要求

锅炉监督检验,是在制造单位和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锅规》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活动。监督检验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1.3.1 制造监督检验申请和受理

(1)锅炉产品(包括试制产品)制造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监督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2)监检机构受理后,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及时安排监督检验;

(3)进口的锅炉产品,如果未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应当在产品到岸后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本规则附件A。

1.3.2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和受理

(1)施工单位进行告知后,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

(2)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在申请监督检验时,应当提交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告知书、施工说明、进度计划以及锅炉设计说明书等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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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检机构受理后,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安排监督检验并且通知申请单位。

1.3.3 监督检验方法

监督检验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现场监督和实物检查等方法进行。

(1)进行资料审查时,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对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进行现场监督时,监检员在现场对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活动是否满足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进行实物检查时,监检员对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部件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复查受检单位的自检结果是否真实、正确,并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1.3.4 监督检验项目分类

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要求如下:

(1)A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当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到达该项目点时,监检员及时进行该项目的监督检验,经监检员确认符合要求后,受检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2)B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员一般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监检员随后对该项施工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3)C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影响的监督检验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等见证资料,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监检项目为C/B类时,监检员可以选择C类,当选择B类时,除要审查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等见证资料外,还应当按照该条款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3.5 受检单位义务

受检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持有有效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取证许可申请已经被受理的证明文件;

(2)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能够正常实施;

(3)在监督检验工作开展前确定专人做好监督检验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4)提供与监督检验有关的真实、有效的技术资料;

(5)制定生产计划或者施工进度计划并且提交监检机构;

(6)对监检员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监检机构,并且提供重大缺陷处理或者整改情况的见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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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供监督检验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等。

1.3.6 监检机构和监检员的职责

(1)监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监检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且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工作程序和监检员资格情况;

(2)监检员应当遵守受检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3)监检员监督检验前应当查阅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制定相应监督检验方案并且及时通知受检单位;

(4)监检员应当按照受检单位提出的生产计划或者施工进度计划,检查确认受检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及时到场检验;

(5)监检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锅炉逐台(对于D级锅炉,可以按生产批号)进行监督检验;发现一般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见附件B);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锅炉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时(注1-1),监检机构应当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C),并且抄报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6)监检员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

(7)监检机构在监督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监督检验情况,结合受检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出具相应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见附件D),交付受检单位;监督检验记录、监督检验报告、《监检证书》应当及时归档;

(8)监检机构和监检员应当对受检单位的技术资料予以保密。

注1-1:严重问题,是指监督检验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已不再具备制造或者施工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

1.4 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监管部门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

2.1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内容和要求

2.1.1 资源条件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实施

(1)审查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且与所制造锅炉或者管道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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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合(A类);

(2)审查承压部件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的持证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满足制造需要,必要时现场核对(C/B类);

(3)检查与锅炉产品制造相关的其他资源条件,是否满足制造需要(B类);

(4)审查合格分包方、供方名单,检查分包方、供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C 类)。

监检机构除了针对具体锅炉的制造过程进行以上项目监督检验外,还应当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和资源条件变化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和要求参照《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附件F(B类)。

2.1.2 设计文件

审查设计文件,是否通过设计文件鉴定;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A类)。

注2-1: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如由取得动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可不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2.1.3 工艺文件

(1)审查工艺文件的制订,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C类);

(2)审查锅炉产品质量检验计划,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C类);

(3)审查焊接工艺文件、焊接工艺评定资料、热处理工艺文件、胀接工艺文件、检测工艺文件以及监检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工艺文件等,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满足制造的需要(C类);

(4)检查工艺文件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B类)。

2.1.4 锅炉部件通用要求

(1)审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质量证明,是否符合《锅规》的规定,并且满足设计要求(A类);

(2)抽样审查材料验收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并且符合《锅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3)审查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资料,是否经过受检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C类);

(4)检查材料标记移植,是否标识清晰、齐全,并且具有可追溯性(B类);

(5)抽样审查合金钢材料化学成份光谱分析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 类);

(6)检查焊工代号钢印,是否清晰(B类),审查焊工施焊记录,是否具有可追溯性(C类);

(7)检查焊接施工过程中焊接工艺执行情况,审查焊工施焊记录,是否符合焊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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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文件的规定,必要时检查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情况,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C/B类);

(8)审查热处理记录或者报告,是否符合工艺文件的规定(C类);

(9)检查焊接接头外观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

(10)审查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报告,是否完整、有效(C类)。

2.1.5 锅炉部件专项要求

2.1.5.1 锅筒、锅壳、汽水(启动)分离器、分离器储水箱、炉胆、管板、回燃室、冲天管、下脚圈、拉撑件

(1)检查焊缝的布置,检查坡口加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

(2)检查焊接试样数量、制作方法(B类),审查试验报告(A类),是否符合《锅规》的规定;

(3)检查几何尺寸(锅筒、锅壳筒体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棱角度、直线度、对接偏差、开孔位置等)、管孔开孔尺寸以及表面质量,必要时检查厚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B类);

(4)审查内部装置安装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的规定(C/B类);

(5)对于射线检测,检查射线底片;对于采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的超声波检测,抽样审查超声波检测记录;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30%(包括每种无损检测方法),应当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以及返修部位,底片的质量、缺陷评定应当符合NB/T 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C类);

(6)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现场监督水压试验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A类)。

2.1.5.2 集箱[含分汽(水、油)缸]

(1)检查焊接试样数量、制作方法,审查试验报告,是否符合《锅规》的规定(A 类);

(2)检查管孔开孔尺寸以及表面质量,必要时抽查厚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B 类);

(3)对于射线检测,检查射线底片;对于采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的超声波检测,审查超声波检测记录;A级锅炉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20%(包括每种无损检测方法),B级及以下锅炉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30%(包括每种无损检测方法),应当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以及返修部位,底片的质量、缺陷评定应当符合NB/T 47013的规定(C类);

(4)现场抽样监督水压试验,抽样数量不少于30%,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A 类);

(5)审查所有集箱水压试验记录,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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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 受热面管

(1)检查几何尺寸以及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

(2)检查射线底片(采用工业射线数字成像检测时,抽样审查检测记录),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20%,包括可疑部位以及返修部位,底片的质量、缺陷评定是否符合NB/T 47013的规定(C类);

(3)审查受热面管子通球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C/B类);

(4)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审查水压试验记录,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必要时现场监督(C/B类)。

2.1.5.4 减温器(注2-2)、汽-汽热交换器

(1)检查减温器和汽-汽热交换器内部装置的装配,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B 类);

(2)面式减温器和汽-汽热交换器内部管子的监督检验参照本规则第2.1.5.3条进行;

(3)减温器和汽-汽热交换器筒体的监督检验参照本规则第2.1.5.1条进行。

注2-2:本规则所指的减温器包括过热器之间的减温器、再热器之间的减温器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上的减温器。

2.1.5.5 锅炉范围内管道(注2-3)、主要连接管道(注2-4)

(1)检查几何尺寸以及表面质量,必要时检查厚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B类);

(2)检查射线底片,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20%,包括可疑部位及返修部位,底片的质量和缺陷评定是否符合NB/T 47013的规定(C类)。

注2-3: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监督检验范围见附件E。

注2-4:主要连接管道包括锅炉各段受热面集箱、锅筒[汽水(启动)分离器]、汽-汽热交换器之间的连接管道;汽水(启动)分离器与分离器储水箱之间的连接管道;分离器储水箱与锅炉蒸发受热面进口之间的循环管道;喷水减温器喷水调节阀(不含)与减温器筒体之间的连接管道等。

注2-5: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进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的还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2.1.5.6 铸铁锅炉特殊要求

对铸铁锅炉的监督检验,除上述相关要求以外,还有以下特殊要求:

(1)审查冷态爆破验证试验报告和整体验证性水压试验报告,是否符合《锅规》有关规定,并且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出具的现场见证文件(C类);

(2)审查铸造过程记录,是否符合铸造工艺规程,必要时现场检查(C/B类);

(3)审查受压铸件检查记录(C类),现场检查锅片,其壁厚是否符合《锅规》和设计文件相关规定,是否有明显铸造缺陷(B类);

(4)审查受压铸件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是否符合《锅规》相关规定(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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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查锅片及其他受压铸件的水压试验记录(C类),并且现场检查,是否符合《锅规》相关规定(B类)。

2.1.6 整体水(耐)压试验

对整装出厂的锅炉,现场监督整体水(耐)压试验,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A 类)。

2.1.7 安全附件及仪表

审查安全附件及仪表装箱清单,必要时现场检查其数量、规格、型号以及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B类)。

2.1.8 出厂资料

(1)审查锅炉出厂资料,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C类);

(2)审查燃油燃气燃烧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注2-6),是否齐全、有效(C 类);

(3)审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是否符合《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A 类)。

注2-6:在安装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燃油燃气燃烧器,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可以在现场型式试验后提供。

2.1.9铭牌

检查锅炉铭牌,内容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A类)。

2.2 监检证书和监督检验钢印

(1)经检验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时,监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对于A级高压以及以上锅炉,一般为30个工作日)内按台(对于D级锅炉,可以按生产批号)出具《监检证书》,并且在锅炉铭牌上打监督检验钢印。

(2)锅炉部件、组件进行分包时,对分包部件、组件进行监督检验的监检机构应当对符合相关法规的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检证书》,对整台锅炉进行监督检验的监检机构应当结合锅炉制造单位汇总的各部件、组件的《监检证书》和本机构监督检验情况,在10个工作日(对于A级高压以及以上锅炉,一般为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关法规的锅炉出具《监检证书》,并且在锅炉铭牌上打监督检验钢印。

(3)对于进口锅炉产品,如果未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在产品到岸后按照本规则附件A进行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时,监检机构应当出具《监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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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 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3.1 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和要求

3.1.1 资源条件

(1)审查锅炉安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且与所安装锅炉的级别相符合(A 类)(注3-1);

(2)审查现场受压元件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的持证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满足所从事作业的需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对(C/B类)。

注3-1:锅炉范围内管道由管道安装单位进行安装时,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的管道安装资质。

3.1.2 出厂资料

(1)审查锅炉出厂资料,是否齐全、有效(A类);对于移装锅炉,还应当审查移装前内部检验报告和锅炉使用登记机关的过户变更证明文件(A类);

(2)审查燃油燃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注2-6),是否齐全、有效(C类);

(3)审查安全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C类);

(4)检查水处理设备制水能力,是否满足锅炉给水、补水的要求(B类);

(5)审查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有机热载体型式试验报告,是否有效(C类);

(6)审查《监检证书》,是否有效(A类);

(7)审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是否有效(A类)。

3.1.3 工艺文件

审查锅炉房设计文件、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焊接工艺评定资料、焊接工艺文件、水(耐)压试验方案、调试和试运行工艺文件以及监检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工艺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并且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C类)。

3.1.4 锅炉外观、外购材料、外购件

(1)检查锅炉的外观质量,是否存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坏、腐蚀(B类);

(2)审查管材、管件、法兰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以及验收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现场检查(C/B类)。

3.1.5 锅炉安装

(1)检查锅炉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锅规》的规定(B类);

(2)审查锅炉基础验收资料、锅炉就位后本体水平度检查记录、可分式省煤器的安装记录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C类)。

3.1.6 主蒸汽管道、主出水管道和给水管道

(1)审查质量证明文件,是否符合《锅规》、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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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管道焊缝的检测记录,必要时检查焊缝外观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C/B类);

(3)审查无损检测报告,是否完整、有效,检查全部现场焊接的焊接接头(以下简称安装焊接接头)射线底片或者审查采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的超声波检测记录,底片质量、缺陷评定是否符合NB/T 47013的规定(C类);

(4)检查管道支吊架、膨胀节、阀门、法兰等的安装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

3.1.7 热水锅炉系统

检查热水锅炉的集(排)气装置、补给水装置、循环水泵、除污器、定压装置、循环水的膨胀装置和防水击措施等,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B类)。

3.1.8 有机热载体锅炉系统

检查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循环泵、膨胀罐、储存罐、排气阀、取样冷却装置等,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B类)。

3.1.9 水(耐)压试验

现场监督水(耐)压试验,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A类)。

3.1.10 调试、试运行

(1)审查调试、试运行记录或者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2)锅炉试运行正常后应当参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中外部检验的要求对锅炉进行检查(B类)。

3.1.11 竣工资料

审查锅炉安装竣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C类)。

3.1.12 发现问题的处理

(1)检查受检单位在发现不符合项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处理(B类);

(2)检查受检单位对监检员提出问题的处理及反馈情况,必要时现场进行检查(C/B类)。

3.2 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和要求

3.2.1 资源条件

(1)审查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且与所安装锅炉的级别相符合(A类)(注3-1);

(2)检查现场施工组织机构设置以及相关责任人员配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C 类);

(3)审查受压元件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的持证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满足安装的需要,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C/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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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设备的校准检定标识,是否在有效期内,必要时与证书核对(B类);

(5)检查分包方和供方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C类)。

3.2.2 出厂资料

(1)审查锅炉出厂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当锅炉范围内管道不是锅炉本体制造单位制造时,还应当审查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质量证明文件,是否符合《锅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2)审查安全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C类);

(3)审查燃油燃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注2-6),是否齐全、有效(C类);

(4)检查水处理设备制水能力,是否满足锅炉给水、补水的要求(B类);

(5)审查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有机热载体型式试验报告,是否有效(C类);

(6)审查《监检证书》,当锅炉范围内管道不是锅炉本体制造单位制造时,还应当审查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是否齐全、有效(C类);

(7)审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是否有效(A类)。

3.2.3 工艺文件

审查焊接工艺评定资料、焊接工艺文件、热处理工艺文件、胀接工艺文件、检测工艺文件、水(耐)压试验方案、锅炉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化学清洗方案以及监检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工艺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并且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C类),必要时检查是否与现场情况相符合(C/B类)。

3.2.4 锅炉基础、钢结构

(1)检查锅炉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锅规》和设计文件的要求(B类);

(2)审查锅炉基础沉降定期观测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3)审查锅炉钢结构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审查高强螺栓复验资料、安装记录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4)审查锅炉钢结构现场施焊记录,是否齐全、有效,审查无损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5)审查锅炉大板梁挠度测量记录、钢结构安装验收资料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C/B类)。

3.2.5 受压部件通用要求

(1)审查焊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是否符合《锅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2)审查焊接材料、外购件验收、入库、保管、发放和回收记录,必要时现场检查,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C/B类);

(3)检查部件外观质量及现场坡口加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

(4)审查施焊记录,是否完整、有效,并且符合工艺文件的规定(C类);

(5)检查焊接施工过程中焊接工艺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B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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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6)审查热处理记录,是否符合工艺文件的规定(C类);

(7)检查安装焊接接头外观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

(8)审查安装焊接接头无损检测报告,是否完整、有效(C类);

(9)审查合金钢材质安装焊接接头化学成分光谱分析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10)审查高合金钢材质安装焊接接头金相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3.2.6 受压部件专项要求

3.2.6.1 锅筒、汽水(启动)分离器、分离器储水箱、集箱类部件[含减温器、分汽(水、油)缸]

(1)审查锅筒内部装置现场安装记录,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的规定,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C/B类);

(2)审查内部清理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C/B类);

(3)审查安装就位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C/B 类);

(4)审查支撑、悬吊装置安装记录以及支座预留膨胀间隙测量记录,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C/B类);

(5)审查膨胀指示器安装记录,必要时检查膨胀方向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C/B类);

(6)对合金钢材质安装焊接接头进行化学成分光谱分析检查,每种部件检查比例至少5%(B类);

(7)安装焊接接头采用射线检测时,检查射线底片,采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的超声波检测时,抽样审查超声波检测记录;每种部件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20%(包括每种无损检测方法),重点是返修前后的底片,底片的质量、缺陷评定是否符合NB/T 47013的要求(C类);

(8)审查安装焊接接头热处理后的硬度检测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 类);

(9)检查高合金钢材质安装焊接接头的硬度,每种材质抽查比例至少10%,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

3.2.6.2 受热面(包括水冷壁、对流管束、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及其附件

(1)审查膜式壁拼缝用材料检查记录,必要时对膜式壁拼缝进行外观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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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700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审查受热面管的组合、安装记录以及管子通球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必要时现场监督通球试验(C/B类);

(3)检查受热面管排平整度、管子间距,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

(4)现场监督胀接试验,检查胀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B类);

(5)审查胀管记录,是否符合工艺文件的规定(C类);

(6)检查安装焊接接头射线底片,每种部件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20%,重点是返修前后的底片,底片质量、缺陷评定是否符合NB/T 47013的要求(C类);

(7)对照射线布片图,对合金钢材质安装焊接接头进行射线检测检查,每种部件抽查比例至少1%(B类);

(8)对合金钢材质安装焊接接头进行化学成分光谱分析检查,每种部件抽查比例至少1%(B类);

(9)检查受热面防磨装置、定位管卡等安装位置和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B类)。

3.2.6.3 锅炉范围内管道(注2-3)、主要连接管道(注2-4)

(1)审查管道安装记录,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C类);

(2)审查支吊装置安装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B类);

(3)审查膨胀指示器安装记录、原始数据记录,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C 类);

(4)安装焊接接头采用射线检测时,检查射线底片,采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的超声波检测时,抽样审查超声波检测记录;每种部件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20%(包括每种无损检测方法),重点是返修前后的底片,底片质量、缺陷评定是否符合NB/T 47013的要求(C类);

(5)对于A级锅炉,对照射线检测布片图或者超声波检测位置图,对安装焊接接头进行无损检测检查,每种管道抽查比例至少1%;对于A级以下锅炉,必要时进行(B类);

(6)对合金钢材质安装焊接接头进行化学成分光谱分析检查,抽查比例至少1%(B类);

(7)审查安装焊接接头热处理后的硬度检测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 类);

(8)检查高合金钢材质安装焊接接头的硬度,每种材质抽查比例至少10%,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

(9)检查取样、疏(放)水和排气管道的安装布置,是否满足热补偿的要求(B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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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3.2.7 安全附件和仪表

(1)审查安全阀校验报告、压力测量装置和温度测量装置的检定、校准证书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C类);

(2)审查合金钢管子、管件和焊接接头化学成分光谱分析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3)审查安装焊接接头的热处理记录,是否符合工艺文件的规定;必要时审查热处理后的硬度检测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4)审查无损检测记录或者报告,是否完整、有效(C类);

(5)检查安全阀排汽管、疏水管的结构和走向,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B 类);

(6)检查水位测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锅规》和设计文件的要求(B类)。

3.2.8 蒸汽吹灰系统

(1)检查管道的安装,是否满足热补偿和水冷壁膨胀的要求(B类);

(2)检查管道安装坡度,是否满足自然疏水的要求(B类);

(3)审查安全阀的校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规定(C类);

(4)审查合金钢部件化学成分光谱分析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3.2.9 锅炉本体其他装置

审查炉膛门、孔、密封部件以及防爆门的安装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B类)。

3.2.10 水(耐)压试验

(1)审查水(耐)压试验前应当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C类);

(2)检查水(耐)压试验条件,与锅炉整体水(耐)压试验有关的安装、改造和修理工作是否完成,需要水(耐)压试验前整改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毕(B类);

(3)审查试验用水水质分析报告,是否符合《锅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4)现场监督水(耐)压试验,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A类)。

3.2.11 安全保护装置

审查高(低)水位报警装置、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超压报警及联锁保护装置、超温报警及联锁保护装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等的功能试验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3.2.12 炉墙、保温及防腐

审查以下记录,必要时现场检查炉墙砌筑、锅炉本体及管道保温、防腐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B类):

(1)低温烘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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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700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锅炉本体及管道保温外护层表面热态测温记录;

(3)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3.2.13 调试、试运行及验收

审查以下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C类):

(1)锅炉整套启动调试报告;

(2)烘炉、煮炉(化学清洗)记录;

(3)管道的冲洗和吹洗记录;

(4)安全阀整定报告;

(5)整套启动试运行阶段锅炉相关验收签证。

3.2.14 竣工资料

审查锅炉安装竣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C类)。

3.2.15 发现问题的处理

(1)检查受检单位在发现不符合项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处理(B类);

(2)检查受检单位对监检员提出问题的处理及反馈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B类)。

3.2.16组装锅炉的安装监督检验

组装锅炉的安装监督检验,参照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

3.3 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内容和要求

3.3.1 资源条件

(1)审查施工单位的锅炉改造、修理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且与所修理、改造锅炉的级别相符合(A类);

(2)审查现场受压元件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的持证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满足所从事作业的需要,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C/B类)。

3.3.2 工艺文件

(1)审查锅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焊接工艺评定资料、焊接工艺文件、热处理工艺文件、胀接工艺文件、检测工艺文件、水(耐)压试验方案、锅炉整套启动调试方案(需要重新调试时)等,是否符合《锅规》、相关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并且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C类);

(2)审查改造设计文件是否满足《锅炉》、相关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A类);

(3)审查修理方案是否符合《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有关缺陷处理的要求(A类)。

3.3.3 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

(1)审查焊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是否符合《锅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1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2)检查焊接施工过程中焊接工艺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焊接工艺文件的要求(B 类);

(3)审查施工过程相关质量记录,是否符合改造、重大修理技术方案的要求(C 类);

(4)检查改造和重大修理焊接接头外观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

(5)检查改造和重大修理焊接接头射线底片,采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的超声波检测时,抽样审查超声波检测记录;每种部件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20% (包括每种无损检测方法),重点是返修前后的底片,底片质量、缺陷评定是否符合NB/T 47013的要求(C类);

(6)锅炉受热面更换时,检查受热面管排平整度、管子间距,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7)检查改造或者重大修理中的高合金钢材料焊接接头的硬度(受热面管除外),每种部件抽查比例至少10%,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检查(B类)。

3.3.4 竣工资料

审查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C类)。

3.4 监检证书

经检验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时,监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对于A 级高压以及以上锅炉,一般为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检证书》。

3.5 监督检验报告

对于A级高压以及以上锅炉,除按照本规则3.4出具《监检证书》外,监检机构还应当出具锅炉监督检验报告,锅炉监督检验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基本情况;

(2)施工单位以及现场施工情况;

(3)监督检验工作的内容、检验结果;

(4)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附则

4.1 争议的处理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境内受检单位应当提请当地监管部门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监管部门申诉。境外受检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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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700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2 监督检验费用

受检单位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向监检机构支付监督检验费用。

4.3 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4.4 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年月日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日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3】194号)中关于锅炉监督检验的内容、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0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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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696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第四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 第六条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二)施工合同; (三)施工计划。 第七条监检机构接到安装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监检方案),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单位。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一)施工计划; (二)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 (四)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六)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九条锅炉安装监检包括对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大纲》(见附件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见2、附件3,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dl44091在役电站锅炉汽包的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在役电站锅炉汽包的检验、 DL440—91 评定及处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09-16批准 1992-05-01实施 1总则 1.1为加强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障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1.2本规程仅适用于火力发电用锅炉出口过热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 3.82MPa(表压)的在役锅炉汽包。过热蒸汽压力小于3.82MPa(表压)的在役锅炉汽包可参照执行。 1.3火力发电厂在役锅炉汽包的检验、安全性评定及修复处理等工作必须遵守本规程。 1.4火力发电厂用锅炉汽包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技术条件和规程的规定。 2检验 2.1在役锅炉汽包的检验分定期检验和非定期检验。一般应依照电力生产的特点,结合机组的大、小修进行。 2.2在役锅炉汽包定期检验的种类和时刻间隔规定如下:

2.2.1外部检验:每年许多于一次,结合安全检查或打算小修进行。 2.2.2内部检验:投产运行5万h后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2~3年检验一次,结合打算大修进行,其检验内容应列入锅炉检修工艺规程。 2.2.3超压试验:一般每6年一次,依照设备的具体技术状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锅炉监察部门的同意,亦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超压试验的间隔时刻。超压试验应结合打算大修进行,可作为大修中的一个专门项目列入。 2.3除定期检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该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超压试验: 2.3.1汽包停用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时。 2.3.2发生有可能阻碍汽包强度的事件(如地震、基础变化等)时。 2.3.3对汽包进行重大修复处理时。 2.3.4依照运行情况对汽包的安全性发生怀疑时。 2.4汽包外部检验的内容包括: 2.4.1汽包的保温层应完好。 2.4.2汽包有无明显的残余变形或渗漏迹象,假如有则应查明缘故。 2.4.3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水位表及爱护装置应符合SD167—85《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编号:AQ-BH-00587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Boiler external inspection protocol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说明: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 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和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威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称乙方)将对 -----------------------------------------------------(以下称甲方)的台(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T/H(MW)工业(电站)锅炉进行外部检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检验时间:年月日 二、检验方式:逐台检验 三、检验依据: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3、《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5、《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规程》 6、其它有关标准、规范 7、本所检验方案 四、检验内容: 1、审查资料 2、部件外部宏观检验 3、相关人员持证情况和有关记录 4、炉墙保温检查 5、电器仪表、辅机检验 6、安全附件检验 7、其它必要的检验 五、双方职责: 甲方: 1、受检单位应备齐锅炉技术资料,主要有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质量证明书及图纸,锅炉上年度(或本年度)内部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记录、锅炉运行状态自检记录,锅炉修理改造记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0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Boiler Water 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前言 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2004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2004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首次工作会议,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04年9月在苏州召开了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

形成了《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草案,之后,邀请部分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随后多次召开相关讨论会进行了修改。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1999年版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锅炉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起到有利的推动和规范作用。本规则是在此基础上,按照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锅炉水处理发展现状、锅炉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的修订。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1999 年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对于锅炉化学清洗以及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的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采用行业自律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对于锅炉水处理人员,分成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两类,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本规则旨在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腐蚀及蒸汽质量恶化而造成的锅炉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徐志俊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赵洪彪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王骄凌 长春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刘瑞长 辽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郝景泰 新乡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焦建国 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所杨麟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周英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赵欣刚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张兆杰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陈洁

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Medium)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11月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3) 第三章安装调试 (4) 第四章使用管理 (4) 第五章锅炉清洗 (5) 第六章检验检测 (5) 第七章监督管理 (6) 第八章附则 (6)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6)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品种以及炉型、参数等相适应。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 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和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承担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与有机热载体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和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检验。 第八条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蒸汽冷凝水,进行合理排污,充分利用排污水的热量。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按照自愿的原则,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有机热载体等产品进行注册,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能力进行评定,开展锅炉化学清洗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引导锅炉水(介)质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十一条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根据相应水汽质量标准、设计规范的规定以及使用单位对水汽质量的要求,设计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方案。锅炉水处理方案至少包括水处理方法、药剂和树脂的选择、主要系统设计、设备选型、仪器仪表配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当在锅炉上设置水汽样品取样点,所有水(介)质取样点的设置应当保证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出口热水温度高于100℃的热水

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

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 1目的 为加强对压力容器安装(是指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环节的管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2适用范围 由于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规定安装监检仅适用于医用氧舱的安装,故我院只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监检的委托检验。 XTJ04-205-2014《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参照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制定,作为委托检验的作业指导依据,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1)移动式压力容器; (2)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医用氧舱(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 (8)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9)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

3监检依据 下列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本规范编制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人员有义务及时收集采用并提交质量管理部。省院将按《文件控制与维护程序》引用最新版本对本规范进行修订。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 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3《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3.4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压力容器安装使用说明书 3.5国家有关法规标准 4监检人员资格 4.1独立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级别压力容器检验师及检验员证。 4.2监检工作中的审片员应持有Ⅱ级以上无损检测资格证书或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审片员担任。 4.3监检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实事求是。 5安全要求 监检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院的安全管理制度: 5.1进入使用单位现场开展检验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5.2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合适的劳保用品才能开展现场检验工作。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7月7日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曹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锅炉管理制度

锅炉房管理制度

目录锅炉及附属设施管理制度 锅炉房包机制度 锅炉房巡回检查制度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锅炉房交接班制度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锅炉及附属设施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使用锅炉的相关法规,认真学习锅炉使用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二、锅炉房是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三、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 四、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并汇报处理。出现事故及时上报,实事求是的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五、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水质化验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4、传达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装置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交班人员交接班时要认真掌握锅炉运行情况,按规定向接班人员交待当班设备运行情况,巡视检查设备状况,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没有交待清楚岗位设备运行情况或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保持锅炉正常运行。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1、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入内。 2、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3、非工作人员未经带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4、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5、锅炉在运行及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及闩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6、锅炉房要配备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l、锅炉房不准存放及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锅炉用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2、锅炉房地面、墙壁、门窗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3、每天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设备、仪表、阀门等打扫干净。 4、每周对锅炉房及所管区域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环境整洁优美。 5、主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锅炉房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奖勤罚懒,做到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指在不停炉的情况下进行正常性的维护修理。 2、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时维修。 3、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1)一只水位表玻璃管(板)损坏、漏水、漏气用另外一只水位表观察水位,及时检修损坏的水位表。 (2)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洁及时更换。 (3)跑、冒、滴、漏的阀门能维修的及时维修及更换。 (4)转动机械润滑油路保持畅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5)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及保护装置。 (6)清除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 4、对安全附件试验和校验的要求: (1)安全阀手动放气或放水试验每周至少_一次,自动放气或放水试验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2)压力表正常运行时每周冲洗一次,存水弯管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划指示工作压力红线,校验后铅封。 (3)高压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装置、超压、超温报警器、超压联锁装置,每月垒少作一次报警联锁试验。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发放号: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XTJ/Z2-G06-2016 (第二版) 编制:张希旺 审核:谈春华 批准:殷先华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发布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1目的 1.1为保证对在用电站锅炉定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附录作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本规范具有同等效用。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的定期检验。 本规范所指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 3检验工作主要依据 下列文件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3.3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 3.4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检规》) 3.5TSG G300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3.6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3.7TSG G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3.8TSG G5002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 3.9TSG 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3.10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 3.11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 3.12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电检规》) 3.13DL647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3.14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锅炉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锅炉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锅炉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原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和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十、锅炉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十一、锅炉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篇-----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8-01 【正文】: 【题目】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8.01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通知 为了统一全国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巩固锅炉定期检验制度,我们参照一些地方定期检验工作的做法,制订了《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于一九八九年开始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 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94 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热水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安全运输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额定供热量大于和等于5× 10kcal/h,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汽水两用锅炉除符合本规则的有关条款外,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则。 第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锅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贯彻执行。 第四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式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浅谈电站锅炉金相检测的判定 边起民

浅谈电站锅炉金相检测的判定边起民 摘要:在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中,金相检测是其中一个必要手段,但是对于合 金钢材料的金相检测的评级却没有要求,这就导致了对合金钢金相检测评级之后 也无法出具检验结论,导致检验工作没有实施依据,各地区出现各自根据经验给 予检验结论,对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细则,本篇论文就本人的想法提些建议。 关键词:电站锅炉;内部检验;金相检测 电站锅炉室发电厂的关键设备之一,锅炉运行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电厂运行 的安全性。锅炉运行中受压部件承受高温高压、烟气冲刷磨损、介质腐蚀等,容 易造成受压部件损坏,同时因锅炉运行管理不善、操作人员失误以及安全附件、 仪表失效、附属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容易引起事故发生,一旦事故发生,容易 造成群死群伤。锅炉定期检验可以发现锅炉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改造中留 下的先天性缺陷,也可以发现锅炉使用中产生的缺陷以及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做好锅炉定期检验是十分必要的。 1.电站锅炉定期检验的分类 1.1外部检验 锅炉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 性验证活动,检验的重点是使用单位在锅炉使用管理过程中对于安全技术规范的 落实情况。外部检验可以发现很多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及管理隐患等,对于 预防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外部检验可以弥补内部检验时不能发现的问题。 1.2内部检验 锅炉内部检验时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设备安全状况下的检验,检验的 重点是锅炉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和性能。换句话说,内部检验即是在停炉状态下 对锅炉各个部位、各个部件的当前状态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的符合性验证 活动。内部检验可以发现锅炉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改造中留下的先天性缺陷;也可以发现锅炉使用中产生的缺陷。 1.3水(耐)压试验 锅炉水(耐)压试验是指按照规定的压力、规定的保压时间,对锅炉受压元 件进行的一种压力试验,检查受压元件有无泄漏,变形等问题,已验证锅炉受压 元件的强度、刚度和严密性。水(耐)压试验与内部检验、外部检验互补,形成 对在用锅炉的全方位检验。 2.《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中内部检验时要求做金相检测的部位 2.1对9%~12%Cr系列钢材料制造集箱的环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以及超声 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10%并且不少于1条焊缝;环焊缝、热影响区和母材 还应当进行硬度和金相检测抽查,同级过热器和再热器进口、出口集箱环焊缝、 热影响区和母材至少分别抽查1处。 2.2对主蒸汽管道和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和弯头(弯管)进行硬度和 金相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各为对接焊接接头数量和弯头(弯管)数量的5%,并且各不少于1点;对于9%~12%Cr钢材料制造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 道和蒸汽主要连接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和弯头(弯管)进行硬度和金相检测抽查,抽 查比例一般各为对接焊接接头数量和弯头(弯管)数量的10%,并且各不少于1点; 2.3运行时间超过5万小时的锅炉,对工作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50℃的主蒸汽 管道、再热蒸汽管道、蒸汽主要连接管道的对接焊接接头和弯头(弯管)进行硬度

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正式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调整,保留原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对原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内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原规则中以附件形式规定的监督检验大纲纳入正文中,取消原规则附件中的监督检验项目表; 2.明确监督检验方法,调整监督检验项目的分类; 3.增加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要求; 4.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监督检验范围; 5.明确铸铁锅炉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6.明确汽水(启动)分离器、分离器储水箱、主要连接管道等部件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要求;

2021年锅炉安全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安全定期检验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锅炉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锅炉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在锅炉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锅炉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3、3锅炉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4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锅炉管理档案保存。 配合现场检验制度(锅炉) 1. 准备有关锅炉技术资料:

1.1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 1.2锅炉使用登记证和锅炉登记卡; 1.3锅炉房记录(包括: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②交接-班记录;③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④设备检修保养及改造记录;⑤自控及保护装置定期试验记录;⑥事故记录;⑦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等); 1.4历次的锅炉检验资料,尤其是本次内部检验或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1.5最近一次安全阀、压力表的检定合格证书。 1.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资格证。 2、锅炉内部检验时应做好以下准备: 2.1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卧式燃油锅炉的烟室门和回燃室检查孔的砖块,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新版)

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福喜食品有限公司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工作,提高锅炉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锅炉使用单位及相关管理处室。 本制度所称锅炉是指本公司所属范围内的蒸汽锅炉、有机热载体炉以及蒸汽的余热锅炉。 第四条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锅炉管理职责,明确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要求,对锅炉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水平。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公司锅炉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公司工程经理的领导下开展锅炉的管理工作。 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等上级各部门有关锅炉的各种法规、法令,制定、修订公司的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负责或参加锅炉选型、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竣工验收及锅炉房工艺设计的审查工作。 负责锅炉检修、更新计划的审核工作。 监督检查全公司锅炉使用维护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安全附件使用管理、校验情况。 对于锅炉发生的事故,按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分类和上报。并按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参加或组织锅炉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进行审批,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贯彻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锅炉管理工作的条例、规程、办法、标准和通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锅炉设备及运行管

锅炉监检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1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1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1 -2011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年3月,按照要求对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进行修订,将其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制(修)订为《锅炉监督检验规则》。2010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各起草小组起草后的汇总稿进行讨论,协调结构(章节)框架及制造和安装的有关内容。在此基础上,起草组对汇总稿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011年6月,工作组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成员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详细研究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工作组进行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本规则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年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 的咨询意见。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新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基本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新的《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按照标准的格式进行修订,将原规则中以附件形式规定的监督检验大纲纳入正文中,取消了附件中的监检项目表,同时细化了每项监督检验内容及要求;扩展了锅炉监督检验的范围,将改造、重大修理环节包含进来;补充了制造监督检验时整体水压试验监督检验项目,并且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超(超)临界压力电站锅炉,补充了汽水分离器、启动分离器、减温器、汽水联络管道、锅炉范围内管道等部件的制造监督检验的内容。由于超(超)临界锅炉中高合金钢广泛应用,本次修订增加了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时高合金钢锅筒、集箱、管道等的硬度抽查要求。新的规则明确了电站锅炉四大管道的监督检验范围,同时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部分监督检验项目的类别和内容进行了细化或者调整,大大增加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参加本规则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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