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

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OXX年X月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名称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总户数不超过200户。

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封闭期为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65天,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

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成立满一

年后,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单一投资者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相关费率1、参与费率:1%;

2、退出费率:0%;

3、年托管费率:0.05%;

4、年管理费率:2%;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广州市XX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的私募基金“XX对冲4期基金”以及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回购业务。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LOF、ETF(不含场内ETF申赎)等;

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能承受较大范围的本金风险、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或是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当管理人

上海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事人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的其他推广机构

集合计划的参与办理时间推广期,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

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之后每三个

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集合

计划成立满一年后,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实行“预约参与”机制。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

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未经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办理方式1、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存续期参与价格为参与申请日单位份额净值。

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

资金;若资金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

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以T+3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

情况。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推广期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参与费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率为1%。

参与份额计算如下: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1+参与费率)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认购资金利息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集合计划的退出办理时间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

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成立满一

年后,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办理场所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办理方式 1. “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当日(T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净值在T+2日公告;

2. “预约退出”原则,即对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未

经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退出申请。预约申请退出表请见管理合同附件。

3.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提交预约退出后可在原参与网点,在规定的退出开放期内办理退出申请,或

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4、退出申请的确认: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

申请的T+2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T+3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巨额退

出情况参见《管理合同》相应章节。

5、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

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

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9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退出费

退出费为0。

退出预约申请委托人必须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未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1、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巨额退出是指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连续巨额退出是指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2、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超额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或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退出申请成功确认的退出款项将在T+9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2)超额部分延期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管理人对单个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其退出申请份额占当日本集合计划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 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予以撤销。委托人选择延期退出的,管理人对当日未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退出价格为下一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因延期退出而导致委托人的份额净值较申请退出日增加或减少的,管理人不享有权利或承担任何责任。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退出申请成功确认的退出款项将在退出申请确认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如顺延后仍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未宣布暂停退出,仍继续按比例受理退出份额。

(3)暂停退出:连续两个或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公告客户的方式

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的分级本集合计划不分级。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认购资金的利息自推广期结束之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本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

申请份额转让事宜之后,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但转让后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不得少于100万份,委托人合计不超

过200人。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费用、报酬费用种类(1)参与费率:1%;

(2)退出费率:0%;

(3)投资交易费用: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

(4)管理费:集合计划管理人每日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按

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5)托管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每日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托管

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6)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相关审计费等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

费用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收益分配收益构成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分配原则(1)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2)集合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增加的份额计入集合计划

份额总规模,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份额。投资人在不同

销售机构处可以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5)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集合计划份额分红金额后不能低于集合计

划份额面值。

(6)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集合计划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每年至多分配四次,收益分配时间不晚于

年度会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

(9)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方式

分配方式有两种: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管理人至少在R-2工作日之前(R为权益登记日)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

集合计划展期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无展期安排。

终止和清算(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

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3.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

签订托管协议的;

5.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存续期内,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有权终止本集合计划,并提前一个月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8.集合计划所有投资的私募产品——“XX对冲4期”基金清盘终止时集合计划可终止;

9.集合计划所投资的私募产品的管理人——广州市XX投资有限公司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

致投资人利益受损时,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集合计划;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或书面通知委托人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

特别说明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无特别说明,本说明书中的所有术语与《管理合同》中的相关表述具有相同涵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篇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 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 合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 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这是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 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目前只有创新类家证券公司有资格开展此项业务。创新类证券公司要 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8亿元以上,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亿元以上,可以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区别是什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 资基金的主要区别是投资者定位不同,以及投资风格不同。 1、定位不同: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 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2、产品投资比例不同: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6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者自己购买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相比有什么优势?①有 些优质债券,投资者自己不容易买得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凭借证券公司的债券业务优势,可获得比普通投资 者更多的机会。②一般投资者没有足够的精力进行债券的组合优化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从业多年的专业 人士专门管理,可进行充分、科学的债券组合优化投资。③有些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一般投资者的进入受 到限制。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拥有多种市场交易资格,可进行多品种投资,获得一般投资者所无法获 得的收益。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在购买债券时凭借其资金量大的优势,可以在更低的费率下购买。 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直接购买封闭式基金相比有何优势?与直接投资封闭式基金相比,投资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有四个优势。①分散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的封闭式基金多种多样,单个客户选择面较窄, 不能保证一定会有持有到期收益;②大额资金谈判能力强。单个投资者持有份额较少,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 以充分发挥大额资金的优势,在申购(认购)和赎回基金时获得优惠费率;③同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 人可以代表参与人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在诸如封闭式基金的清算、封转开事宜等事件上维护参与人利益;④管理人实力强,当发生封转开事宜时,如果有类似股票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锁定条款,相关公司会考虑以 净值全额接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封闭式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相比有什么优势?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流动性好,而信托计划的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②集合计划门槛低,每份10万元,而 信托计划由于受到200份的最高发行量的限制,每份的最低参与金额都大大高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令一些投资者望而却步。 合理财也叫券商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顾名思义,它是券商把社会上零散的资金集中起来, 由专家进行管理。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它们之间在业务开展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集合理财是由券商推出的、管理形式类似于基金,但属于私募性质的一种理财方式。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运作。基金、信托、集合理财的比较 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集合理财这三类投资品种,在运作机制、退出机制、风险收益上颇有不同,投资者 应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投资偏好,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三大投资品运作的区别证券投资基金、资金

2020年券商竞争力比较研究报告

2020年券商竞争力比较研究报告 一、财富管理业务 (一)财富管理的内涵与未来趋势:买方投顾模式的打造是关键 “财富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为个人客户提供的全方位服务,可理解为“零售业务”。全面财富管理和综合金融服务是证券公司战略转型的重要方向,本质上财富管理收入的决定要素包括个人客户规模、客户在券商的各项业务的资金规模、“管理”费率等,但上述“管理”为广义概念,包含的业务形式多样。 根据各家证券公司对于财富管理业务的划分,其包括1)传统的交易佣金收入;2)代销金融产品收入;3)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和股票质押利息收入;4)投资咨询业务收入等。注意,证券公司的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直接的“代客理财”)被单独出来,称之为“投资管理”业务,与“财富管理”相独立。逻辑上,财富管理为投资管理引流并贡献增值服务。 我们定义了财富管理业务的收入口径:财富管理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证券承销业务净收入 - 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 + 利息净收入。头部券商的数据见图2。

财富管理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经纪业务与信用业务,但我们认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同样值得重视。代销金融产品收入一方面本身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另一方面是券商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在当前的重要体现。这种能力是未来财富管理转型的重要基础。数据显示,中信证券在这方面的优势最大。 “卖方投顾”转向“买方投顾”或是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率先获批基金投顾资质的证券公司具有先发优势。中信建投、国泰君安、华泰证券、申万宏源、银河证券成为了首批获得基金投顾业务试点资格的券商。试点券商将可以在公募基金领域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根据与客户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策略,投顾可以代客户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基金投顾的落地意味着证券公司可实现对客户进行账户管理式的“买方投顾”。在这种模式下,券商主要赚取投资顾问费,以客户资产管理规模(AUM)为收费基准(而非交易或申赎),实现了券商与客户利益的真正绑定。以此为契机,券商将可实现收费模式多元化(如业绩提成),并为客户提供独立于保证金账户的财富管理顾问账户,进而允许有资质的投资顾问代理执行账户交易。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及产品简介100分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及产品简介
单选题(共 5 题,每题 10 分)
1 . 可以是单一或多个投资者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是( )。
?
A.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
B.委托资产管理业务
?
C.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
D.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我的答案: D
2 . 目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标资产来源于( )的占比最高。
?
A.既有债权
?
B.未来收益权
?
C.信托收益权
?
D.商业物业收益权
我的答案: A
3 . 证券公司发行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资 产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此产品为( )。
?
A.股票质押式回购
?
B.结构化定增产品
?
C.资产证券化
?
D.客户保证金类产品
我的答案: C
4 . 截至 2015 年底,共有( )家证券公司获得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
A.9
?
B.10
?
C.13
?
D.11
我的答案: D
5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从( )开始出现明显的增长。
?
A.2010 年
?
B.2011 年
?
C.2012 年
?
D.2013 年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 2 题,每题 10 分)
1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
?
A.上市股票
?
B.股票质押式回购
?
C.非上市公司股权
?
D.新三板股票
我的答案: ABCD
2 . 证券公司可以为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哪些服务?
?
A.设计员工持股计划
?
B.为企业寻找优惠资金
?
C.提供股票
?
D.向大股东提供股票质押融资
我的答案: ABD
判断题(共 3 题,每题 10 分)
1 . 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可以在沪深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 ) 对错
我的答案: 错
2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不能参与职业年金管理。对 错
我的答案: 错
3 . 目前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现。 对错
我的答案: 对

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xxxxxxxxx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xxx公司 托管人:xxx公司 二O一五年X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合同当事人 (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5)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9)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1)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3)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6)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17) 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19)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5) 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9) 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31) 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2)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7)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9)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42)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3)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5)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0) 二十四、风险揭示 (52)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6)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7) 二十七、或有事件 (58) 二十八、特别声明 (59)

为规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以下简称《规》)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天风原创】财富管理业务篇券商资管业务与基金专户业务比较

【天风原创】财富管理业务篇券商资管业务与基金专户业务 比较 作者:张晨晟(现任职于天风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策略投资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类组合的资管产品成立与管理,曾任职于爱建证券、申万菱信基金。)中国财富管理市场迅速发展,由于中国目前仍属于分业监管,财富管理市场的机构主体与全球其他市场的分类存在较大差异,中国财富管理市场总体分为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公募基金与基金专户)、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等形式。笔者尝试将从业中相继从事的基金专户、券商资管等模式进行梳理比较,以期为客户提供更好地产品与服务。 1概念梳理券商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的称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同时为多个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的称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业务称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基金专户:基金公司为单一客户或特定的多个客户管理资产的为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的称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总结:为方便券商资管及基金专户

开展业务,两者设立产品均采取备案制,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即可。(原备案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现统一改为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在产品成立的便捷度上,券商资管与基金专户不相上下。 2资产形式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为货币资金基金专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法规中为明确具体资产形式,但就法规上下文理解,应为货币资金。总结: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出资方式更为灵活,但目前市场上普遍接受及采用的仍是货币资金出资的方式,对券商资管而言,目前均不具备优势。3准入门槛及设立条件券商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对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要求为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不少于2人,募集资金不少于3000万人民币,不大于50亿人民币。基金专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模板)

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O一八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名称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总户数不超过200户。 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封闭期为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不超过6个公历月,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首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管理人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封闭期结束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本计划将投于基金及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上述产品开放期存在不确定性,管理人将根据 集合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调整开放期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以投资者认可方式告知(具体由管理人 决定)。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集合计划。 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单一投资者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相关费率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年托管费率:0.15%; 4、年管理费率:1.5%;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及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种固定收益产品、 股指期货以及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回购业务。 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公司新股增发和二级市场买卖);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LOF、ETF(不含场内ETF申赎)等;固定收益产品包括新债申购、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含可转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股指期货 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 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证券公司财富管理商业模式浅析

证券公司财富管理商业模式浅析 摘要:我国证券公司发展到现阶段,由于传统业务受制于监管政策限制,迫切需要进行业务转型。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财富管理业务正成为证券公司新的业务发展方向。本文从财富管理业务的特点入手,分析了证券行业财富管理业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并对业务前景进行展望。 关键词:证券公司;财富管理;商业模式 一、证券公司财富管理现状 (一)财富管理的定义与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净值收入人群广泛增加,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1年中国可投资资产1000万以上的高净值人群数量约59万人、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8万亿。因此,围绕着这类积累大量财富人群的理财需求,各家金融机构各显其能,利用自身优势,贴近客户需求,发展财富管理业务。 事实上,中国金融界当前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财富管理”定义。但是广泛可接受的定义是:财富管理是金融机构在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充分分析客户的金融需求和风险偏好,为客户制定财富管理目标,提供资产配置方案,从而实现客户未来预期财富规划目标的一种金融服务。 目前,商业银行及其私人银行部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以及第三方理财机构都已经在财富管理业务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从消费规划到保险保障;从购房贷款到投资通道;从退休年金到教育培训等。 商业银行携自身规模以及网络渠道优势,开展的最为如火如荼。全国性商业银行基本已建立了自身的总行级私人银行部门,并在各地以各种形式开设私人银行中心。为自身原有高净值零售业务客户,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供应、便捷的交易流程、财富的增值服务,从而增强自身对高端客户的粘性,提升客户对其的信任度。 保险公司侧重从保障、退休养老、子女教育和遗产继承等方面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方案。基金公司则侧重从投资管理角度提供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产品模式。 而信托公司则在2011年异军突起,借中国货币紧缩信贷调控之东风,托管资产规模大幅增长至3万亿元,成为财富管理市场极其重要的一环。 2010年成功在美国上市的诺亚财富为主的第三方理财机构,由于经营灵活,市场化程度高,在过去几年中也得到了较快发展。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00分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令狐采学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低,投资 标的流动性好、投资衍生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上述产品一般属于什么等级的产品? A.R1 ? B.R2 ? C.R3 ? D.R4 ? 我的答案:B 2 . 基金募集机构要在收到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决定的多少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 A.1 ? B.3 ? C.5 ? D.10 ? 我的答案:C

多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以下哪些属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A.具有1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 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B.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C.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我的答案:BCD 2 .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中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哪些? A.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 服务 B.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 C.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 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D.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 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无 需遵循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的其他准入要求。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析

一.什么是资产管理业务 顾名思义,“资产管理”就是特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产进行的管理活动,通常所说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专业的金融服务机构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借助自身在人才、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将委托人所委托的资产进行组合投资,从而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大化,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资产管理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三个渠道:机构、企业和个人,他们是资产管理行业的客户。其中,机构客户包括了政府和保险基金、慈善基金、养老基金等各类基金。 二.资产管理行业的投资者分析 从全球角度上看,资产管理行业是所有金融服务行业中规模最大和发展最快的。而各个国家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划分和称呼都不尽相同。 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投资体系中,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常常是一个大的金融集团,通过设立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进行资产管理;而我国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是相对独立的机构,投资基金和养老基金所占比例明显低于国际水平。 1. 共同基金: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资产管理行业模式中,共同基金处于核心地位。国际性投资银行都自己设立基金,通过基金形式实现资产管理。 2. 养老基金:养老金计划以保值为目的,在这一基础上再考虑增值。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养老金计划实行个人账户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具有累积性和增长性,资金供给比较稳定,在经济波动中表现出较强的抵抗能力。这些积累的养老基金,是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3.私募基金:美国的私募基金两大特点是:1)针对富裕的私人投资者;2)针对风险-收益都较高的投资产品。另外,发达国家许多私人信托投资都可以归结于私募基金。我国的私募基金指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4. 证券公司: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通常是一个大的金融集团,虽然多数公司都在内部设有资产管理部,但仅是个协调机构,具体资产管理业务要通过设立共同基金,或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来进行。即国外的证券公司可以管理多只共同基金,大型的资产管理公司下也可能有多只基金,而我国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是相对独立的机构。三.国外资产管理产品的发展 国外资产管理产业最主流的投资产品是共同基金,以美国为例,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统计,49%的美国家庭持有共同基金,约76%的共同基金资产被个人投资者持有。然而,在上世纪90年代末大量的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共同基金的替代物涌现,它们在许多方面具有共同基金的特性,因而给共同基金的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这些产品包括:可交易基金、管理账户、组合投资计划、综合性选择等。 1.交易所交易基金

浙商金惠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浙商金惠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第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 计划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间:年月日-年月日

重要提示 本报告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 中国证监会对浙商金惠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复(证监许可[]号)。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对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进行了复核。本报告未经审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管理人保证本报告书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书中的内容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本报告期起止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一、集合计划简介 1.基本资料 集合计划名称: 浙商金惠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成立日:年月日 集合计划成立规模:,,份 集合计划报告期末计划总规模:份 集合计划存续期:无固定期限 集合计划投资目标:金惠号以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管理人将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在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2.集合计划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号 法人代表:吴承根 联系人:翁富国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网址: 3.集合计划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号、甲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张建春 联系电话: 网址: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可参考本指引。 第一章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第一条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第二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第三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以上的,可参考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第四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第五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进行估值;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第七条的方法估值。 第七条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一)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二)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l r l D D D C P C FV - ? - + =) ( 其中: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l D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r D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三)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第八条停牌股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估值方法:(一)可把停牌期间行业指数的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跌幅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即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对停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篇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进行管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券商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由专业的投资者进行管理券商。,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这是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为品。。目前只有创新类家证券公司有资格开展此项业务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创新类证亿元以上可8亿元以上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券公司要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区以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以及投资风别是什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是投资者定位不同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定位不同格不同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1 ,。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产品投资比例不同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2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6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者自己购买债券等低 ,?。集合资产管理计投资者自己不容易买得到①风险资产相比有什么优势有些优质债券 ,。②划凭借证券公司的债券业务优势一般投资者没有足够可获得比普通投资者更多的机会。,可进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士专门管理的精力进行债券的组合优化投资、。,一般投资者的进入受到限有些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充分③科学的债券组合优化投资。,,获得一般投资可进行多品种投资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拥有多种市场交易资格制。,者所无法获得的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在购买债券时凭借其资金量大的优势④。?可以在更低的费率下购买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直接购买封闭式基金相比有何优势 ,。,集合资产管①与直接投资封闭式基金相比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四个优势分散风险 ,,不能保证一定会有持有到期收单个客户选择面较窄理计划可投资的封闭式基金多种多样;。,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充分发挥单个投资者持有份额较少②大额资金谈判能力强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额资金的优势和赎回基金时获得优惠费率在申购③认购同时,、封转开事宜的管理人可以代表参与人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在诸如封闭式基金的清算;,,如果有类似股票发行战当发生封转开事宜时管理人实力强④等事件上维护参与人利益,。相关公司会考虑以净值全额接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封闭式基金略投资者的锁定条款?,而信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流动性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相比有什么优势 托计划的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每份10万元而信托计划由于受到,,。集合计划门槛低② 每份的最低参与金额都大大高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令一些投资,,份的最高发行量的限制200。者望而却步 ,,它是券商把社会上零散的顾名思义合理财也叫券商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它们之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资金集中起来由专家进行管理,。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间在业务开展上有很强的互补性集合 、,。依据中国证券但属于私募性质的一种理财方式管理形式类似于基金理财是由券商推出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集合理财这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信托资金信托务实施细则集合理财的比较运作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投退出机制三类投资品种在运作机制风险收益上颇有不同,、。三大投资品运作的区别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资偏好资金信托产 、、。、、集合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运作主体不同资金信托产品品证券投资基金,、、、运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管理信托投资公司产品。作证券

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

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 一、事件背景 2012年8 月22 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定”)。 从行业内的征集意见、创新大会对于资产管理业务配套细则的修订说明,到最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松绑”已渐行渐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即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新规的出台打破了证券公司自业务创新大会后在业务创新方面的迷茫,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指明了方向。对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言,投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主,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渠道,将推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类平台化”发展模式的确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未来将会获得快速发展并成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主要突破点。 二、我部对新规定的解读 8月23日证监会发布新规后,我人民南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我部”)第一时间针对新规组织了学习,并会同四川地区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和专家共同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1、新旧法条主要区别对比

新旧法条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二十五条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旧法条明确规定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新法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明显拓宽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25号)(下称老规定)基本上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老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新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不受证券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新规定第四十四条删除了老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中: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老法规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作了列举,在此列举范围之外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认可。新规定设置采用概括性法条,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允许的范围,同时还并明确包含了融资融券业务。新规定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更符合证券业快速发展的客观事实,更加尊重经济规律

国泰君安君享多策略精选1期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国泰君安君享多策略精选1期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 首先感谢您基于对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或“管理人”)的信任,参与国泰君安君享多策略精选1期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并签署国泰君安君享多策略精选1期FOF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为了维护您自身的利益,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特别提示您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前,请仔细阅读国泰君安君享多策略精选1期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以及风险揭示书和其他相关信息,充分考虑风险承受能力后独立做出是否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决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监许可[2010]63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监基字[1998]24号),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已取得内部授权,具有作为本集合计划的托管人的主体资格。 委托人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前,请了解管理人是否具有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讲解。委托人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人投资于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

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财富管理的调研报告

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财富管理的调研 报告

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财富管理的调研报告 摘要:本文经过对国内银行和券商财富管理中心实地调研,归纳了当前财富管理中心的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组织构架、主要产品、产品管理、盈利模式等,并进行银行和券商的优劣比较,得出券商的核心优势和未来如何进一步提升财富管理能力和社会影响。 关键词:银行证券公司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私人银行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1.绪论 (4) 1.1调研的背景 (4) 1.2调研的起因和目的 (6) 2.银行和券商财富管理对比 (6) 2.1组织架构 (6) 2.1.1私人银行 (6) 2.1.2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 (9) 2.1.3券商财富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 (11) 2.2盈利模式 (13) 2.2.1银行机构的盈利模式: (13) 2.2.2券商的盈利模式 (14) 2.3银行和券商的财富管理产品 (15) 2.3.1银行的理财产品: (15) 2.3.2 券商的理财产品 (21) 2.4异军突起的第三方理财机构 (24) 2.5 银行和券商各自的优势和不足 (27) 2.5.1银行机构的优势 (27) 2.5.2银行机构的不足 (28) 2.5.3 券商的优势 (29) 2.5.4券商的问题 (32) 2.5.5结论 (33) 3.券商未来的转变方向 (34) 4.参考文献 (36)

1.绪论 1.1调研的背景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化,伴随着实际GDP的持续增长,民间资本和个人可支配收入逐年累积。中国高净额财富拥有者规模日益扩大。从世界经验来看,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就开始有财富管理概念,中国当前人均GDP已经达到4000美元,财富管理意识越来越强,根据招商银行发布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预计达到72万亿元人民币。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国个人拥有可投资资产超过1千万的人民币的高净值人群达50万人,高净值人群共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5亿人民币,预计接下来高净值人群将会实现25%的增长。按照国际咨询管理机构麦肯锡的预测,中国资产管理市场在有望达到1.4万亿美元,每年创造的利润则可达20亿至30亿美元。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清洁版)

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OXX年X月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名称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总户数不超过200户。 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封闭期为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65天,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 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成立满一 年后,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单一投资者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相关费率1、参与费率:1%; 2、退出费率:0%; 3、年托管费率:0.05%; 4、年管理费率:2%;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广州市XX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的私募基金“XX对冲4期基金”以及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回购业务。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LOF、ETF(不含场内ETF申赎)等; 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能承受较大范围的本金风险、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或是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当管理人 上海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团资产管理部职能及岗位职责说明书(总1页)

集团资产管理部职能及岗位职责说明书(总1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部长岗位职责一、主持企业管理部全面工作;二、据集团安排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经批准实施的企业管理体制、运行方式、资源整合等各方面的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三、根据集团安排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已掌握的研发成果及学校科研成果资源。负责组织对成果的研发及市场状况进行有效跟踪,并适时提出投入或撤出方案;四、负责组织对企业经营状况跟踪,及时了解企业状况,力所能及地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五、负责协调和组织对企业资产的有效管理。与集团财务部、稽核部有效合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六、负责组织搞好集团对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确保上交任务的完成;七、负责组织搞好集团下属企业的经营业绩管理,及时收取、统计企业的经营月报、季报和年报,并适时进行有效分析,为集团领导经营决策提供真实依据;八、负责组织和指导搞好集团下属企业的证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对外协调工作;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投资及运行主管岗位职责一、前期策划管理:企业管理体制、运行方式、资源整合、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的拟定,此项工作目前包括改制方案的起草,中、长期规划的起草,各年年度任务的制定等;二、项目资源管理:收集、整理集团已掌握的研发成果及学校科研成果的研发状况,有目的地筛选出有市场前景、有转化条件的项目,建立项目资源管理库,对成果的研发及市场状况进行有效跟踪,并适时提出投入或撤出方案;三、成果转化管理:对筛选出来的科技项目提出成果转化的具体实施方案,风险控制办法,并在集团有关领导的指导下,协调各方关系并实施方案,成果转化小试、中试和规模化生产经营状况的适时跟踪;四、合同管理:拟定或审查企业参股合同、协议、企业章程等企业成立、合并、分立、撤消时所应提交或制定的法律文件,负责此类文件文档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五、撤出管理:拟定企业的撤消、退股、破产方案,建立有效的撤出机制,企业状况跟踪:对完成科研中试或试运行并已进入正常运行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其它管理进行全方位的跟踪和服务,对运行企业提出的重大的生产规模、管理模式、经营方式的变化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六、企业资产管理:对运行企业学校投入部分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的运行状态,督促和帮助企业对运行中形成的新的实物资产完善产权手续,以保障投入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企业资产的出让、转移、报废等处置进行有效监管;七、投资收益管理:根据学校投入资产的状况、任务指标制定的情况或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运行企业的对外投资、扩大再生产、红利的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八、经营业绩管理:对运行企业的月、季、年度进行生产经营状况跟踪,收取企业生产经营月报表,负责对运行企业进行业绩考核和经营状况分析;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务主管岗位职责一、证照管理:办理和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执照、外贸证书、校办产业证书、资质证书等企业各类证照的申领、年审、变更、注销、吊销等工作,并对上述证照的规范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督促、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严格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防火、防盗、防生产事故及保密工作的制度,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应对预案;三、对外协调:负责帮助企业协调工商、教委、科委、民政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给企业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四、上交管理:对学校未改制全资企业的上交任务和编制费进行催收和统计管理;五、协会工作:协助重庆市高校产业协会理事长、秘书长组织开展好重庆市高校产业协会有关工作;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