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伤保险办法

的通知

余府发[2006]34号

颁布时间:2006-8-19发文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新余市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财政拨款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和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条例?、?规定?和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

商户(修改)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

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工伤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到当地经

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收取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根据预算按月将收缴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㈠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㈡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

㈢劳动能力鉴定费;

㈣工伤预防费;

㈤工伤认定调查费;

㈥职业康复费;

㈦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

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

积。

第九条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为三类:一类行业(风险较小)为0.5%、二类行业(风险中等)为1%、三类行业(风险较大)为2%(行业分类见附表)。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前款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实行上下浮动。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15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第十一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应按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总额的2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

的5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参保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超过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50%时,超出部分由储备金支付。对由储备金支付的部分,经办机构应当编制支付明细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政府垫付,所垫付资金由今后提取的储备金逐步归还。

第十二条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继续治疗。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公民身份证,按照?条例?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㈡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㈢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㈠项、第㈡项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

料;

㈣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㈢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

院的判决或其他相关证明;

㈤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㈤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

门的证明;

㈥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㈥项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

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㈦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㈠项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㈧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㈡项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的证明;

㈨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㈢项情形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

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

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

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争议,当事人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仲裁期间不计

算在工伤认定期限内。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伤职工的劳动

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㈠?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㈡工伤认定决定书;

㈢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

动能力鉴定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书面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

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第二十二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照?条例?规定,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

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

查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

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供

下列材料:

㈠?待遇申请表?;

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工伤残证?;

㈢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㈣经办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

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改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21个

月)的本人工资;(已改)

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

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

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13个月)的

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

补助金:

㈠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40个月、34个月、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㈡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一条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按前条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工伤待遇。该职工可根据规定参加或者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

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视不同情形,向经办机构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㈠?待遇申请表?;

㈡职工因工死亡认定书;

㈢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㈣供养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㈥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

㈦供养亲属系在校学生的,应当提供由在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㈧供养亲属系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㈨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㈠项、第㈡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㈠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纳后的次月起,

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㈡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患有无法治愈的职业病等特殊病情的伤残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后,也可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治疗职业病的实际费用为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其今后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㈢因工死亡职工的有关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其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

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

计算到18周岁。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

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㈢拒绝治疗的;

㈣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三十八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

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工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本人。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手续,按照?条例?和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或者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工离岗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

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停缴工伤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当依法追缴。未缴或者停缴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

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用人单位确有困难无力按时缴费的,经经办机构批准可缓交,但缓交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缓交期内,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㈠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

不服的;

㈡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㈢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

协议或者规定的;

㈣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㈠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

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㈢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㈤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诊断证明的;

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未妥善保管工伤认定证据

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㈦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

录,或者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余府发〔2000〕16号)同时废止。

附表: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表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余府发[2016]16号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10 【实施日期】2016.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16〕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0日 新余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县(区)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制定与运行,适用本办法。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新余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余府发〔2015〕18号)执行。 第三条行政权责清单制定与运行,应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透明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行政权责清单的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权责事项的组织清理,清单编制、调整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机关权责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权力行使情况和行政责任履行情况的监察工作。 行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进驻的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电子政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权责清单的公布工作。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2〕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备金。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和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工伤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汇编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部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工会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江西省新余市2019-2020学年中考第四次质量检测地理试题含解析

江西省新余市2019-2020学年中考第四次质量检测地理试题 一、选择题(本题包括25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50分.在每个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东北地区在春秋季节容易受什么气象灾害的影响 A.干旱B.泥石流C.台风D.寒潮 【答案】D 【解析】 【分析】 【详解】 东北地区由于纬度较高,地面获得太阳光热少,故气温低,热量不足是该地区发展农业的主要不利条件,在春秋季节,容易受寒潮影响,发生低温冻害,故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故选:D。 【点睛】 本题考查东北地区农业生产的不利条件分析。 2.下表为我国2017年原油进口前十位的来源国,完成下面小题。 1.我国2017年原油进口前十位的来源国多数位于() A.东南亚B.中东C.欧洲西部D.非洲南部 2.为经济的依赖,阿联酋在发展石油化工的同时,进行经济转型。下列做法可行的有() ①发展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②发展水稻种植,提高粮食产量 ③发展沙漠特色旅游业,带动服务业④注重可再生能源研发⑤加大石油贸易投入 A.①②③B.①③④C.③④⑤D.①②⑤ 3.中国从伊朗进口石油的船只,需要经过() A.巴拿马运河B.苏伊士运河C.马六甲海峡D.土耳其海峡 【答案】1.B 2.B 3.C

1.由表格数据可知,我国2017年原油进口前十位的来源国多数位于中东地区,沙特阿拉伯、伊朗、伊拉克、阿曼、科威特、阿联酋都是中东国家,故选B。 2.阿联酋在发展石油化工的同时,想要进行经济转型,可以发展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沙漠特色旅游业,带动服务业和注重可再生能源研发;该地区气候干旱,不适合水稻种植,也不宜加大石油贸易投入,故选B。 3.我国从伊朗进口石油的船,经霍尔木兹海峡后进入印度洋,经马六甲海峡以后进入太平洋,不需要经过巴拿马运河、苏伊士运河和土耳其海峡,故选C。 【点睛】 本题考查中东地区石油产区、运输路线以及如何转型。 3.关于台湾的叙述,正确的是() A.西隔台湾海峡与广东相望B.人口主要集中分布在东部沿海 C.台湾气候湿润,雨量充沛,河流源远流长 D.台湾省包括台湾岛及澎湖列岛、钓鱼岛等许多小岛【答案】D 【解析】 【分析】 【详解】 台湾西隔台湾海峡与福建省相望;人口主要集中在西部平原地区;台湾气候湿润,雨量充沛,河流多短小急促;台湾省包括台湾岛及澎湖列岛、钓鱼岛等许多小岛,故选D. 【点睛】 本题考查台湾的有关知识. 4.有关图中斜线的叙述正确的是( ) A.是我国季风区与非季风区的分界线 B.是我国水田和旱地的分界线 C.是我国人口分界线 D.是汉族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分界线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基金现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设区市全市统筹并轨,有关的设区市政府应按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提出具体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期报送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工资花名册和增减人员名册。目前工伤保险费已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地区应继续做好征收工作,并认真总结推广,在三年内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列入统筹地区财政预算。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杭州欧文斯挤塑泡沫有限公司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工作。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安全监督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生产办(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特别情况

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安全生产办审查,总经理批准,否则不准上报。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生产办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生产办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安全生产办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监督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全生产办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安全生产办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监督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做出全面梳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数据洞察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 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理解,洞悉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占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同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占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9)

江西省新余市中考数学试卷

江西省新余市中考数学试卷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选择题: (共6题;共12分) 1. (2分)下列各组数中,不相等的一组是() A . ﹣(+7),﹣|﹣7| B . ﹣(+7),﹣|+7| C . +(﹣7),﹣(+7) D . +(+7),﹣|﹣7| 2. (2分)(2017·三台模拟) 如图,几何体的三视图对应的正三棱柱是() A . B . C . D . 3. (2分)(2017·台湾) 若阿光以四种不同的方式连接正六边形ABCDEF的两条对角线,连接后的情形如下列选项中的图形所示,则下列哪一个图形不是轴对称图形()

A . B . C . D . 4. (2分)(2019·封开模拟) 一组数据3,4,5,6,6的众数是() A . 3 B . 4 C . 5 D . 6 5. (2分) 已知2x3y2和-x3my2是同类项,则m的值是() A . 1 B . 2 C . 3 D . 4 6. (2分) (2016九上·岳池期中) 二次函数y=x2﹣1的图象可由下列哪个函数图象向右平移1个单位,向下平移2个单位得到() A . y=(x﹣1)2+1 B . y=(x+1)2+1

C . y=(x﹣1)2﹣3 D . y=(x+1)2+3 二、填空题 (共10题;共11分) 7. (1分) (2016七上·长兴期末) 请写出一个负无理数________. 8. (1分) (2016九上·婺城期末) 因式分解:ab2﹣64a=________ 9. (1分)(2018·江都模拟) 两会期间,百度APP以图文、图案、短视频、直播等多种形式展现两会内容,据统计,直播内容237场,峰值观看人数一度达3800000人,将3800000用科学记数法表示________. 10. (1分)若代数式有意义,则x的取值范围是________ 11. (1分)在一个不透明的口袋中,装有5个红球4个白球,它们除颜色外都相同,从中任意摸出一个球,摸到红球的概率为________. 12. (1分)(2018·苏州) 如图,△ABC是一块直角三角板,∠BAC=90°,∠B=30°,现将三角板叠放在一把直尺上,使得点A落在直尺的一边上,AB与直尺的另一边交于点D,BC与直尺的两边分别交于点E,F.若∠CAF=20°,则∠BED的度数为________°. 13. (2分)如果一元二次方程x2+ax+b=0的两个根是3和﹣2,则a=________,b=________. 14. (1分) (2019九上·柯桥月考) 如图,AB为的直径,CD为的弦,,∠BCD=34°,则∠ABD=________. 15. (1分)如图,△ABC中,∠C=90°,AC=BC,将△ABC绕点A顺时针方向旋转60°到△AB′C′的位置,连接C′B,则∠ABC′=________.

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

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6-3-23 13:15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 文号:余办字[2006]20号 发布日期:2006-3-23 执行日期:2006-3-23 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平安新余的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坚持服务、教育与疏导、管理并重,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力求准确掌握本地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分布情况和暂住在出租房屋里的人员基本情况;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控制和抓获藏匿于出租房屋中的负案在逃犯,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逐步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三、工作重点 着重抓好渝水区城北、城南、袁河街道办事处和新余经济开发区孔目江办事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挂点负责,在取得成效、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先城区后农村、先市区后县区,逐步在全市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较多的地方推广。

黄冈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黄冈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5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本市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直和县(市、区)分别统筹。黄冈城区的中属、省属和市属单位参加市直统筹;黄冈城区的无主管部门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愿选择参加市直或黄州区统筹;黄州区直属单位参加黄州区统筹。市属不在黄冈城区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组织、指导和检查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和法规,制定具体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对协议医院、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承办。经办机构负责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和额度的核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支付、工伤医疗管理、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结算、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工伤保险基金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储存管理。?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第十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江西 - 新余目前已开通的手机号段

江西 - 新余目前已开通的手机号段 130联通号段 (共5个) 计算得出新余联通130号段共有超过5万个手机号(计算方式:号段数*万门 5*10000=50000) ? 1300628 ? 1303055 ? 1303628 ? 1308610 ? 1309700 131联通号段 (共8个) 计算得出新余联通131号段共有超过8万个手机号(计算方式:号段数*万门 8*10000=80000) ? 1311790 ? 1313390 ? 1317090 ? 1317753 ? 1317754 ? 1317790 ? 1319784 ? 1319790 132联通号段 (共10个) 计算得出新余联通132号段共有超过10万个手机号(计算方式:号段数*万门 10*10000=100000) ? 1320790 ? 1321708 ? 1321790 ? 1323754 ? 1323755 ? 1323756 ? 1323757 ? 1323790

? 1325790 133电信CDMA手机号码 (共8个) 计算得出新余电信133号段共有超过8万个手机号(计算方式:号段数*万门 8*10000=80000) ? 1330790 ? 1331790 ? 1332000 ? 1334000 ? 1336170 ? 1336790 ? 1338790 ? 1339790 134移动号段 (共3个) 计算得出新余移动134号段共有超过3万个手机号(计算方式:号段数*万门 3*10000=30000) ? 1340790 ? 1342667 ? 1347900 135移动电话号码号段 (共4个) 计算得出新余移动135号段共有超过4万个手机号(计算方式:号段数*万门 4*10000=40000) ? 1350790 ? 1351790 ? 1357646 ? 1357647 136移动号段 (共6个) 计算得出新余移动136号段共有超过6万个手机号(计算方式:号段数*万门 6*10000=60000) ? 1360790 ? 1361790 ? 1362790 ? 1365790 ? 1366790 ? 1367790

2020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20最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工伤保险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 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 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 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一 一、工伤管理组织 公司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企管处、安全处、环保处、保卫处、公司办公室及其它各单位的一把手为成员。安全处与企管处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协调处理、费用报销、争议处理等事宜。 二、工伤处理程序 (一)工伤申报 1、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经本单位安全员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安全处和企管处,经安全处登记确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安全处负责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安全员负责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并报企管处备案。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员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本单位负责出具当月考勤表,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申报相关材料交安全处并报企管处备案。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认定工伤的,由安全处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组织申报工伤相关材料,报企管处。 4、由企管处负责组织好所有申报材料,报请丰南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 1、厂内工伤或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7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厂内工亡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0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具责任认定书的,需交-警大队另出证明)。

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进行了 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 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 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工伤保险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占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同全国年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占全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

江西省新余市2021年中考数学试卷C卷

江西省新余市2021年中考数学试卷C卷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选择题 (共8题;共16分) 1. (2分)已知|a|=5,|b|=2,且a+b<0,则ab的值是() A . 10 B . -10 C . 10或﹣10 D . ﹣3或﹣7 2. (2分)(2017·梁溪模拟) 在平行四边形、矩形、菱形和正方形这四个图形中,既是轴对称图形又是中心对称图形有() A . 4个 B . 3个 C . 2个 D . 1个 3. (2分)(2017·济宁模拟) 下面是小林做的4道作业题:①2ab+3ab=5ab;②2ab﹣3ab=﹣ab;③2ab﹣3ab=6ab;④2ab÷3ab= .做对一题得2分,则他共得到() A . 2分 B . 4分 C . 6分 D . 8分 4. (2分) (2016九上·临沭期中) 如图,AB是⊙O的直径,C,D是⊙O上的两点,若∠BCD=28°,则∠ABD () A . 76° B . 62° C . 60° D . 28° 5. (2分)如图所示几何体的主视图是()

A . B . C . D . 6. (2分)若函数是反比例函数,且图象在第一,三象限,那么m的值是() A . ±1 B . 1 C . -1 D . 2 7. (2分)关于x的一元二次方程(m+1)x2 + x + m2 -2m-3=0有一个根是0,则m的值为() A . m=3或-1 B . m=-3或1 C . m=-1 D . m=3 8. (2分)甲乙平均数均是7,甲的方差是1.2,乙的方差是5.8,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 甲、乙射中的总环数相同 B . 甲的成绩稳定 C . 乙的成绩波动较大 D . 甲、乙的众数相同 二、填空题 (共10题;共12分) 9. (3分) (2018七上·揭西月考) 用“<”、“=”或“>”号填空: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袁河新余段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袁河新余段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余府发[2016]28号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袁河新余段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余府发〔2016〕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袁河新余段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日 袁河新余段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新余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改善袁河新余段水环境质量,保障沿线居民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突出重点,水陆统筹;因地制宜,标本兼治;职责明确,部门联动;长效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以改善袁河新余段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推进袁河新余段水环境综合治理。 二、目标任务 对袁河新余段沿岸一公里范围内工矿企业、500米范围内畜禽养殖业、农业面源污染源进行全面整治。力争通过一年综合整治,使袁河新余段湖心岛、孔目江江口、罗坊、下蒋家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国家地表水Ⅲ类以上标准,袁河新余段浮桥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国家地表水Ⅳ类以上标准。 三、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 (一)完善污水管网建设。 1.加强流域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在做好规划设计论证工作的基础上,改建续建雨污分流管网。确保污水纳入污水管网进场集中处理,严禁向袁河偷排、漏排工业及生活污水。(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委、高新区管委会、分宜县政府、渝水区政府、仙女湖区管委会) 2.加强对流域现有污水管网的维护工作,健全污水管网维护体制,完善污水管网检漏系统,杜绝管网中污水“跑、冒、滴、漏”现象。(责任单位:市城管局、高新区管委会、分宜县政府、渝水区政府、仙女湖区管委会)

鲁政发【2011】25号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

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餐饮、商贸等行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应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 第九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 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247-13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综合办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公司综合办负责公司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副董事长负责批准。 4工作内容 4.1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社会保险的办理和报销 4.2.1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公司综合办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