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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一、问:“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通过九年的试点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97%的地(市、州)、94%的县(市、区)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余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在试点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各地普遍建立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确保了试点试行工作的扎实推进。试点试行成功经验表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正确的,社区矫正工作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势和需要,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按照中央的要求,在认真总结试点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两院两部”积极推进《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广泛调研论证,采取不同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成果。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扩大试点到全面试行,始终鲜明地坚持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已经在实践中与监狱刑罚执行共同构建成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主要方面,形成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分层次、相衔接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总结实践经验,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是连续两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明确要求,始终与社区矫正实践同步推进。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方案,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社区矫正范围、执行机关作了原则性规定,基本完成了第一阶段立法任务。确保社区矫正依法有序开展,确保执行效果和质量,则是更为迫切的立法任务,也是建立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的重大课题。《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实现了与第一阶段的立法工作同步进行,建立了我国社区矫正执行制度。《实施办法》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突出了刑罚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基本功能;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执行机关、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主要问题,规范了矫正措施和执行程序;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和配合制度,填补了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空白,畅通了与监禁执行的制度衔接。《实施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体系,对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依法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特殊人群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政法机关,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价值目标,就是要把社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近年来,为了指导和规范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两院两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指导文件,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一批规章制度,有力保障了试点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部会同“两高”和公安部认真全面地总结各地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的经验和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提炼概括,形成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贯彻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既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又积极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基层组织、家庭成员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贯彻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大任务相结合的原则,整合社区矫正资源,创新教育矫正方法,实现刑罚执行与特殊人群管理的有机结合。《实施办法》是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制度成果。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统一、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客观需要。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决定了这项工作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经过几年的实践,各地根据中央的精神和原则要求,在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地方实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试点模式和矫正方法,为制定统一的社区

矫正执行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特别是规模和覆盖面的迅速扩大,社区矫正人员的大幅增长,全国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对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活动,提高矫正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实施办法》的出台适应了新形势、新要求,完善了调查评估、分类管理、个案矫正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矫正措施,规范了接收、矫正、奖惩、解除等主要执法环节,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健全完善了社区矫正执行制度。同时,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法》,全面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问: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司法行政机关一直承担牵头组织实施的职责。几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职,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下,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深入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明确了司法部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第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从指导管理层面讲,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2012年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批复》(中

央编办复字[2012]4号)同意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定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相应地,省级、市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责。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有27个省(区、市)司法厅(局)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了社区矫正处,75%的地市司法局、67%的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处(科),依法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从组织实施层面讲,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可以说,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县、乡两级是关键。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主要包括: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同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并组织宣告;确定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司法所要监督

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在期满解除矫正时,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提出安置帮教建议;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此外,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司法所立足基层,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三、问: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分别承担哪些职责?

答: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同时,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各地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建立了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2003年,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的上海市就提出“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工作思路。上海市的每个区、县司法局专职从事社区矫正

工作的人员一般是2人,每个街镇(乡镇)司法所都有一名专职干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成立了民办非企业的社工组织机构。政府出资向社工组织机构购买服务,按照与社区矫正人员1:50的比例配备社工,派到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此外,上海市还成立了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吸纳企业、个人等会员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江苏省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全省招聘了2100名专职工作者,这支队伍主要来源于大学毕业生、“40、50人员”、企业下岗人员、退休后的村支书、村(居)委会主任,他们协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帮扶、心理矫正等;同时招募了5万多名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通过不断探索,逐步建立了一支由司法行政部门执法工作者、一定比例的具有必要的教育背景、良好的专业素质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共同担当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较好地满足了当前工作需要,也为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

《实施办法》肯定了各地的实践做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模式,在第二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明确人员组成,明晰职责承担:一是要建立执法工作者队伍。通过内部调剂、公务员招录的形式,选拔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公务员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

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二是要建立社会工作者队伍。联合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社工资质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指导下,承担联系沟通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的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专业化工作。三是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联合团委、志愿者协会面向社会招募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一起,协助开展工作。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多元化教育,帮助其改变心理认知,变被动矫正为积极矫正、主动矫正,有效促进其向社会的回归,成为守法公民。

四、问: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中央批准的社区矫正试点通知和全面试行意见,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五种罪犯。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针对五种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矫正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目前,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为体现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保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连续性,《实施办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同时,这类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

训和就业指导活动。这样规定,目的在于整合各种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帮助这类人员尽快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也是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继续深化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客观需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发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有违反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执行机关保存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和档案,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五、为什么要建立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制度?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委托后,如何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答: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开展调查评估,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

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有利于社区矫正的依法规范实施,有利于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决缓刑时,应当将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为适用条件;对犯罪分子裁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在社区矫正试行工作中,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在判决、裁定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 不仅进一步强化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还使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了向前延伸,加强了矫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衔接,促使社区矫正人员更加自觉主动地服从监督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0年8月28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

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实践证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的开展调查评估,能有效地对社区矫正人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提高风险预见性,真正严把了社区矫正“入口关”。同时,通过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有利于确定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同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从源头上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

《实施办法》肯定了各地的实践做法,对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在作出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前,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量刑建议前,公安机关、监狱对罪犯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调查评估:一是收到委托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指定拟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调查。二是被指定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指派二名以上人员围绕实施办法规定的调查事项,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

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形成调查笔录。三是被指定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围绕被告人、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这一核心,全面分析掌握的调查资料。四是对人民法院拟适用禁止令的,还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应当包括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一项或者几项禁止内容。五是鉴别归类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通过集体讨论,慎重作出能否对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及适用禁止令的建议,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提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六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调查情况的客观性、评估结论的公正性,按时向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六、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宣告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接收管制、缓刑、假释类的社区矫正人员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对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有关通知后,做好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的准备工作,并将有关事项告知拟负责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收到决定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要认真核对并登记,将回执在三日内送达决定机关;发现文书缺项的,要及时通知决定机关补齐。社区矫正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对照已收到的法律文书核实其身份,并填写接收登记有关法律文书。对

没有收到相关法律文书而社区矫正人员已经前来报到时,应先进行登记,同时与决定机关联系约送法律文书。办理完接收登记手续后,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在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通知司法所。司法所按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要求,对该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组织查找,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原裁判人民法院,抄送人民检察院,对被裁定假释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还要增加抄报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核实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居住地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接收准备,并告知拟负责其对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要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同参加)到庭办理法律文书移交,核实罪犯身份、办理罪犯交接手续。

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核实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居住地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批准机关的通知后,做好接收准备并与罪犯服刑的看守所、监狱取得联系,约定罪犯交付日期,届时由看守所、监狱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所现场办理罪犯和法律文书交接手续。办理登记等事项后,由司法所将罪犯带回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宣告是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特性的重要措施,对于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强化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明确

司法所、社区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亲属、保证人等承担责任,都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宣告前,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矫正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监护人、保证人、所居住社区的村(居)委会成员、所在单位的代表、就读学校代表、矫正小组人员按时到场;组织宣告时,应考虑选择合适的场所,悬挂司法所标识,环境布置要庄重严肃。

宣告主持人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织宣告时,一是宣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二是宣布社区矫正期限;三是宣告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该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四是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七、为什么要规定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司法所如何指导矫正小组开展工作?

答:实行专群结合,坚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既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特色,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以矫正小组为依托,立足社区、依靠社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模式。

相对于监禁矫正,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置在“社区”这一相对开放的环境里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目前,人户分离,异地就业就学等现实情况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难题。在迅速城市化过程中,一些城乡结合部的小区建设加快,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激增,社区矫正管理难度加大,个别人会钻空子逃避改造,形成新的问题隐患。只有充分发动、利用和整合社会上的各种人力、物

力资源,共同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教育,才能真正体现社区矫正设立的根本出发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可以减少矫正机构与社区矫正人员之间的对立面,消除社区矫正人员的抵触心理。社会工作者可以从多层面介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引导教育,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社区基层组织、家庭、单位等可以共同为社区矫正人员营造一个宽松的改造环境,使他们重新扮演“正常”角色,促进他们与社会之间尽快实现互融,从而达到积极、良好的矫正效果。

在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中,各地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普遍成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吸收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或学校及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这些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有密切的联系,最贴近社区矫正人员,最能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矫正情况,对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实施办法》肯定了各地的实践做法,对这一工作机制作出规定,第八条明确要求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有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司法所在落实矫正小组工作机制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在矫正宣告程序前确定矫正小组组成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人员担任成员。二是要及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小组成员的以下责任和义务:(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

教育和帮助;(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报告、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学习、生活、思想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根据司法所需要,协助完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其他社区矫正工作。三是要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定期与矫正小组成员沟通联系,指导、督促他们按照矫正责任书的内容,协助司法所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帮助措施。发现矫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义务、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八、问如何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矫正方案,如何实施?

答:矫正方案是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根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针对性管理措施,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的方案。

司法所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社区矫正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协助。制定矫正方案时,一是查阅有关法律文书材料,与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认罪悔罪情况和思想动态,走访社区矫正人员家属、邻居、村(居)委会、原单位(学校)的有关人员,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事实、犯罪类别、主观恶性、心理行为特点、家庭状况、成长经历、社会关系等,做到基本情况明了,基本事实清楚。二是根据走访了解到的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危险程度、利益需求、心理行为、素质缺陷等进行综合分析,找出社区矫正人员犯罪的症结和可能影响矫正进行的问题所在,确定矫正工作的重点和方向。三是在综合分析评定的基础上,拟定矫正方案。矫正方案包括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个人自然情况、刑罚种类、矫正期限、居住地址等)、对其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

特征、生活环境等的综合评估情况综合评估情况、对其拟采用的监督管理、教育学习、帮困扶助的措施等。司法所对拟定的矫正方案要及时审核确定后执行。四是矫正方案开始实施后,要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矫正措施针对性强、矫正效果明显的,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方案。原来拟定的矫正措施针对性不强、实施效果差的,要重新对矫正措施进行调整。制定时做到因人定案,因人施矫,切忌千篇一律、不讲效果。

九、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如何确定,变更居住地如何进行审批?

《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这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总结各地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经验作出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居住地一般是指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居所所在的县(市、区、旗)。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2.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

以居住地为执行地主要有以下三个考虑:一是符合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特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要求严格监管,预防再次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社区安宁。同时,社区矫正人员在社会上接受监管、教育和帮扶,需要具备基本的生活、工作、学习条件。不管是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本地人口还是人户分离的流动人口,其生活基础与居住地密切相关。如果以户籍地作为执行地,对于大量流动人口来说,由于没有生计来源,仍然要外出就业。目前,部分地区采取异地委

托的办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执法权与执法责任分离,执行机关与实际开展矫正工作的机关分离,存在脱管失控的隐患,一旦出现问题也难以分清责任。以居住地为执行地有利于有效监管,也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二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户分离的情况日趋普遍。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我国已经提出按照居住地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目标,将公共服务与人口居住地挂钩。部分地区已经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统一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提上日程。以居住地作为执行地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居住地执行机关执行。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法明确规定,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经执行机关批准。以居住地为执行地符合有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要求。

以居住地为执行地体现在《实施办法》多个环节的规定中。《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被告人、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第五条规定了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第六条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提请减刑,同时抄送居住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解除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通知原

决定机关,还要通知居住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教育学习都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来实施。

关于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初次确定,以人民法院等决定机关的裁判、决定文书确定的居住地为准。在裁判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调查评估时对居住地的条件一并考虑,向决定机关反馈意见。

《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居住地变更审批程序:司法所接到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变更居住地的理由,填写有关文书,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司法所意见,将有关情况书面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认真核实有关情况,作出予以接收或不予接收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社区矫正人员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反馈意见及时对是否同意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作出审批决定,通知司法所,并由司法所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本人。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司法所要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办理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程序严谨、避免脱漏管的原则,从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矫正、回归社会出发,履行审批程序,主动做好工作衔接。如果现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不一致,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居住地变更需要跨省(区、市)的,如县(市、区)、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两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有关人员应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核实有关事项,确保矫正措施的连续性。

工作中要把握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和居住地变更的区别。社区矫正人员的外出是因为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需要临时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居住地不发生变化,对其监管仍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外出期间司法所要对其外出期间的活动予以核实,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返回时要报告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居住地变更则是因就医、就业、就学等原因,生活基础发生变化,居所变动,且居所位于另一个县(市、区、旗)导致社区矫正执行地发生变更。

十、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社区矫正人员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社区矫正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社区矫正人员在开放的社区中服刑,存在着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对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区安全,预防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前提和保障。

根据刑法规定,管制、缓刑、假释罪犯应当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外出、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

《实施办法》在总结各地开展监管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律的原则规定进一步作出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

一是报告义务。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

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

(完整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营运能力分析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营运能力分析 一、营运能力指标 格力电器2011-2013年度营运能力指标表 二、营运能力主要竞争者及同业比较 1、2011年度营运能力比较。 格力电器与竞争对手及同业2011年度营运能力指标比较表

2、2012年度营运能力比较。 格力电器与竞争对手及同业2012年度营运能力指标比较表

3、2013年度营运能力比较。 格力电器与竞争对手及同业2013年度营运能力指标比较表 三、营运能力指标分析 1、总资产周转率分析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它说明企业的总资产 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或者一个营业周期)的周转次数。 ●总资产周转次数公式:总资产周转次数= 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其中:总资产平均余额=(期初总资产余额+期末总资产余额)/2 ●个人分析:总资产周转次数:总资产周转率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用销售收入收回总资产的速度。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资产余额 转次数越多,周转天数越少,则表明一家公司全部资产的利用效率越高,公司的获利能力就越强。由上图可知格力电器2011年度总资产周转率0.98;2012年度总资产周转率0.92;2013年总资产周转率0.89;宏图高科2011-2013年度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1.15,1.05,1;格力相比20家企业排名靠后,低于其他同行业的知名企业,说明格力电器在这段时期利用全部资产进行经营的效率低,其结果将使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减弱。该指标越高,说明企业全部资产的使用效率高。格力13年,12年总资产周转率比11年稍微下降,其总资产周转速度有所下降,说明企业的销售能力降低,格力应该尽快找出原因提高销售水平。企业可以通过薄利多销的办法,加速资产的周转,带来利润绝对额的增加

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部长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段《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把 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2、经常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技能培训。 3、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整改火灾隐患措施。 4、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器材、消防知识训练。 5、督促检查各班组防火安全制度、措施的实施情况。 6、发生火灾,积极组织抢救,并组织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将火灾情况及处理意 见上报。 7、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的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 计划; 8、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9、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检查制度; 10、组织制度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监督实施演练。 二、消防安全员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拟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 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在员工中组织展开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 的实施和演练; 7、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 大问题; 三、副部长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1、要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做好防火工作,配合分管防火消防安全员的工作, 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2、贯彻段《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把消防工作列入本班组工作计划。 3、对本班组员工进行防火“三懂二会”教育(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程度、懂得 灭火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打119火警电话)。 4、本岗位的火险隐患要了如指掌,提高警惕,并积极解决。 5、本班组工作区域内的消防器材管理好,维护好。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 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 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

2018年财务报表分析网上作业:任务2格力电器营运能力分析

《财务报表分析》 作业2:营运能力分析 企业营运能力主要指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率与效益。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率主要指资产的周转率或周转速度。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益通常是指企业的产出额与资产占用额之间的比率。企业营运能力分析就是要通过对反映企业资产营运效率与效益的指标进行计算与分析,评价企业的营运能力,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指明方向。因此,营运能力决定着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营运能力分析是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稳定与否和获利能力强弱的关键环节。 一、格力电器近三年营运能力指标分析 根据格力电器公司2014—2016年的年度报告数据,可以得到以下营运能力计算分析表。 格力电器近三年营运能力分析指标

(一)总资产周转率分析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它说明企业的总资产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或者一个营业周期)的周转次数。另外总资产周转率还可以采用时间形式表示的总资产周转天数来表达。其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次数= 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其中:总资产平均余额=(期初总资产余额+期末总资产余额)/2;总资产周转天数=360/总资产周转次数。从公式可看出,总资产周转速度快,说明企业利用全部资产进行经营的效率高,资产的有效使用程度高,其结果将使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增强;反之,说明企业利用全部资产进行经营活动能力差,效率低,最终还将影响企业的获利能力。如果企业

总资产周转率长期处于较低的状态,企业则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各项资产的利用程度,对那些确实无法提高利用率的多余、闲置资产及时处理,提高总资产周转率。 总资产周转次数越多,周转天数越少,则表明一家公司全部资产的利用效率越高,公司的获利能力就越强。从表中可以看出格力电器有限公司2014—2016年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966、0.633、0.64,说明格力电器在这段时期利用全部资产进行经营的效率低,其结果将使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减弱。 (二)固定资产周转率分析 固定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营业收入与固定资产占用额的比率,它说明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或者一个营业周期)的周转次数,另外固定资产周转率还可以采用时间形式表示的固定资产周转天数来表达。其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平均占用额,其中:固定资产平均占用额=(期初固定资产占用额+期末固定资产占用额)/2;固定资产周转天数=360/固定资产周转次数。 固定资产的周转率越高,周转天数越少,表明公司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越高,公司的获利能力越强;反之,则公司的获利能力越弱。从表中可以看出格力电器有限公司2014—2016年固定资产周转率分别为9.644、6.622、6.651,固定资产周转率从9.6降到6.6,固定资产利用效率有所降低,固定资产周转率的降低主要原因在于格力电器主营业务收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

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 二、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四、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五、应建立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六、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七、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八、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九、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十、应建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十一、应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十二、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十三、应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十四、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疏散建筑内所有人员,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应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教训,改善消防安全管理。 附:消防网络图及责任人

管理制度体系,管理的基石

管理制度体系--管理的基石 企业的管理工作发展必然需要经历如下一些阶段:1、建立初期,救火,出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2、发展中,规范化,完善与管理相关的各种制度,并培训实施;3、发展高阶,理性化,企业已能按照既有制度及流程自行运作;4、发展成熟阶段,文化化,企业形成自有的企业文化并根植每位员工的心中,并为公司的长期战略共同努力。5、发展自由阶段:人性化,企业超越理性的约束,更加注重人性化的管理。以上各个阶段所经历的时间可长可短,但依然是逐步发展、不可超越的。如果没有先建立一套规范化的制度,企业运作无所依据,那么后面的企业文化与人性化管理就只能是奢望。现在很多企业管理者误解了一句话没有管理的管理就是最好的管理,认为企业不需要严密的管理,或者说领导者的个人处理问题能力比管理更重要,这种理解实际上是不正确的。这句话的本意是:企业的管理提升到了理性化或文化化的高度,在企业建立起完善的规范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以后,不再需要强调管理,而企业自能按照既定体系良好运作。所以说,为了企业的稳步发展,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系是相当重要的。在此整理出一般企业的制度体系,因为各行业还有自己的特点,所以还可以进一步地补充。因为财务、业务、物流等管理各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差别很大,只是列出参考项目。一、组织系统(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行政部门负责)1、公司介绍2、公司大事记3、公司章程4、公司组织架构5、公司各部门职责二、行政系统1、办公室管理制度2、出差管理制度3、会议管理制度4、文书管理制度5、档案管理制度6、保密管理制度7、办公用品管理制度8、车辆管理制度9、安全保卫制度10、食堂管理制度11、宿舍管理制度三、人力资源系统1、人力资源制度基础文件(人力资源方面不便列为制度的文件可统一到此下管理)A、组织机构图B、各部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C、公司级别层次表(含薪金等级表)D、职位说明书2、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3、招聘管理制度4、晋升及调任制度5、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培训的资料可单独整理,并不断扩充)(重点:内部与外部培训师的选拔、培训、考核、评定。)6、薪资管理制度7、员工福利制度(午餐、住宿、生日、节日、探病等等)8、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附件较多,各部门及岗位的考核表)9、奖惩制度10、合理化建议制度11、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四、财务系统:(待补充完善)1、资金管理制度2、财产管理制度3、财务控制制度4、报销管理制度5、会计档案制度6、审计工作制度五、市场管理系统:(根据各企业实际业务补充完善)1、采购管理制度2、连锁店管理制度3、超市管理制度六、物流系统:(待补充完善)1、仓储管理制度(含货物进出程序,手续,流程图)2、盘点制度3、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七、各分公司管理体系

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大方县安乐乡安益煤矿 消防安全责任制 审批: 审核: 编制:

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调度室值班人员责任制 1、遵守调度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和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熟悉各种按键的功能,熟练操练各种系统; 3、负责对消防设施的每日检查,并认真填写《调度室值班记录》和《系统每日运行登记表》,并定期对各种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4、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并填写《系统每日运行登记表》; 5、掌握和了解消防设施的运行、误报警、故障等有关情况; 6、熟练掌握《调度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火灾情况下能够按照程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电工消防安全责任制 1、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并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在安装和维修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3、对于违反电器管理规定的行为,电工有权进行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4、在变电所(机房)不准会客; 5、值班电工不得喝酒,不准擅离职守; 6、电器设备、线路要定期检修,如突发故障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做好记录,报告领导;

7、变电所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和其它杂物; 8、每年雷电季节到来之前,要认真检查一次避雷设备,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维修。 保卫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1、按时到岗值班、值宿、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2、不能酒后上班,更不能在岗位上饮酒,夜间不能脱岗睡岗; 3、不能与闲杂人员在值班室聊天,不得将其他人员留宿值班室过夜; 4、对负责的围要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报告,并作好记录; 5、保卫人员要会使用消防器材和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熟知所负责部位的电源、墙壁消火栓器材位置; 6、保卫人员在值班中要认真负责,出现火情应迅速报公安消防机关,拨打火警“119”,对初期火灾立即进行扑救。 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 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 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10.28 【实施日期】1997.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1997年10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制

1、 2、 3、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各级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负责制。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全体人员 3、名词定义: 无 4、职责: 4.1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本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4.2综合办: 4.2.1本公司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综合办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责任人。 4.2.2 每年年初与各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留存备查。 4.3各部门: 4.3.1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4.3.2 各部门应确定一人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4.4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为 副组长,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成员。 5、流程说明: 5.1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1.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 安全情况; 5.1.2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 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1.3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1.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5.1.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 大问题; 5.1.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消防小分队; 5.1.7组织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5.2.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2.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2.5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2.6组织管理消防小分队; 5.2.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2.8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综合办负责人职责 5.3.1综合办负责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图规范 国土资源部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5 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 8 土地整治规划图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用途分类及含义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要素及含义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现状用途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E(规范性附录)建设用地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图表达图式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土地整治规划图表达图式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基础地理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H(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记表达图式 附录I(资料性附录)图幅配置示意图 附录J(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内容说明 附录K(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表 附录L(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图件样图 附录M(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样图 前言 为加强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质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图件制图要素及其表达要 求。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附 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为资料性附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制作。本规范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数学基础、图件内容、图件种类、要素表达、图幅配置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5791-1993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 7929-1995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10609.1-1989 技术制图标题栏 GB/T 13361-1992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3 总则 3.1 空间参照系统 正式图件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系统采用高 斯-克吕格投影;宜按3°分带。 3.2 图件比例尺

格力电器营运能力分析

格力电器营运能力分析 一、公司简介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是目前全球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格力电器标志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空调企业。格力电器旗下的“格力电器”品牌空调,是中国空调业唯一的“世界名牌”产品。格力电器旗下的“格力电器”品牌空调,是中国空调业唯一的“世界名牌”产品,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5年至今,格力电器空调连续16年产销量、市场占有率位居中国空调行业第一;2005年至今,家用空调产销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2011年,格力电器全球用户超过8800万。2012年,格力电器实施全球化品牌战略进入第五年。格力电器将继续发扬“创造资源、美誉全球”的企业精神和“人单合一、速战速决”的工作作风,深入推进信息化流程再造,以人单合一的自主经营体为支点,通过“虚实网结合的零库存下的即需即供”商业模式创新,努力打造满足用户动态需求的体系,一如既往地为用户不断创新,创出中华民族自己的世界名牌! 二、历史比较分析 资产运用效率,是指资产利用的有效性和充分性。资产运用效率的衡量与分析,对于不同报表使用人各具重要意义。股

东通过资产运用效率分析,有助于判断企业财务安全性及资产的收益能力,以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债权人通过资产运用效率分析,有助于判明其债权的物质保障程度或其. 安全性,从而进行相应的信用决策;管理者通过资产运用效率分析,可以发现闲置资产和利用不充分的资产,从而处理闲置资产以节约资金,或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以改善经营业绩。为了帮助大家对格力电器公司有个更好的了解,对格力电器公司的资产运用效率作如下分析: 数据指标值整理如下表 格力电器营运能力历史指标表 表1-1 总资产周转率: 1. 历史比较分析 历史比较分析:、总资产周转率1 11 图—

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项目经理消防安全责任制 1、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及上级对消防工作的要求,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2、支持、督促副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的关系。 3、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研究决定奖惩。 4、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5、加强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防火灭火知识、技能培训。定期开展事故预案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不断完善预案。

6、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接受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7、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禁止挪用损坏或丢失。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8、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分管副总经理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9、发生火灾事故,组织现场指挥扑救,并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10、实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管理,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责任人: 安全总监消防安全责任制 在项目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逐项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生产装置、工艺设备、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2、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分管工作范围内存在的火灾隐患。

2019年营运能力分析(格力电器)

企业营运能力主要指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率与效益。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率主要指资产的周转率或周转速度。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益通常是指企业的产出额与资产占用额之间的比率。企业营运能力分析就是要通过对反映企业资产营运效率与效益的指标进行计算与分析,评价企业的营运能力,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指明方向。因此,营运能力决定着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营运能力分析是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稳定与否和获利能力强弱的关键环节。 格力电器近三年营运能力分析指标 根据格力电器公司2014—2016年的年度报告数据,可以得到以下营运能力

(一)总资产周转率分析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它说明企业的总资产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或者一个营业周期)的周转次数。另外总资产周转率还可以采用时间形式表示的总资产周转天数来表达。其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次数= 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其中:总资产平均余额=(期初总资产余额+期末总资产余额)/2;总资产周转天数=360/总资产周转次数。从公式可看出,总资产周转速度快,说明企业利用全部资产进行经营的效率高,资产的有效使用程度高,其结果将使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增强;反之,说明企业利用全部资产进行经营活动能力差,效率低,最终还将影响企业的获利能力。如果企业总资产周转率长期处于较低的状态,企业则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各项资产的利用程度,对那些确实无法提高利用率的多余、闲置资产及时处理,提高总资产周转率。 总资产周转次数越多,周转天数越少,则表明一家公司全部资产的利用效率越高,公司的获利能力就越强。从表中可以看出格力电器有限公司2014—2016年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966、0.633、0.64,说明格力电器在这段时期利用全部资产进行经营的效率低,其结果将使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减弱。 (二)固定资产周转率分析 固定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营业收入与固定资产占用额的比率,它说明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或者一个营业周期)的周转次数,另外固定资产周转率还可以采用时间形式表示的固定资产周转天数来表达。其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平均占用额,其中:固定资产平均占用额=(期初固定资产占用额+期末固定资产占用额)/2;固定资产周转天数=360/固定资产周转次数。

公司管理制度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集团公司在组织架构上实行机构授权委托制,即:股东大会(股东管理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局为重大决策机构;总裁及其行政班子为一般决策和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审计监督界定机构。 第二条在管理体系和管理关系上实行授权和受托管理。即股东大会授权委托董事局行使重大决策权;董事局授权委托总裁及行政班子行使一般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执行权;总裁、副总裁按岗位职责和分管系统,通过摸拟独立法人运行的各职能部门实施具体的过程管理与控制;股东大会选举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与其它监事组成监事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两权分离”、“三权分立”的原则,即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立和制约。 第二章权力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股东大会或其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其责任,行使其权力。 第五条集团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集团公司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听取董事局和监事会的报告,并对其实行制约、监督,对其业绩进行评价。 第七条直属集团股东大会根据集团公司董事局的推荐,选举或更换由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企业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第八条直属集团股东大会根据集团公司董事局的推荐,选举或更换由集团公司独资和控股企业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第三章决策机构 第九条集团公司董事局是集团公司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全体董事组成,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司决策权,并向股东大会和集团公司股东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集团公司董事局向直属集团董事会推荐聘任

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消防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具体抓好各级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2、协助校长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对校园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分管责任。 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研究隐患整改措施,督促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熟悉和掌握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5、做好学校消防器材配置和管理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6、对本单位发生火灾,积极组织扑救,并会同有关部门或人员查明火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和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7、积极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和学习,认真了解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熟知“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

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 8、在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到勤检查、勤巡逻,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主动消防隐患,并认真做好台帐记录工作。

消防教职员工岗位责任制 1、了解和掌握有关消防常识,认真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学习培训,熟知“三懂三会”具体内容。即: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 3、爱护各类消防器材、设施,不随意挪用消防器材,不乱堆杂物而堵塞通道。 4、严格遵守禁烟、火规定和动用明火申请制度。 5、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服从命令,做到机智、勇敢、迅速参加扑救。 6、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土地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原则上应当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国土整治规划。国土整治规划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规划。它的主要对象是土地、水、气候、矿产、生物、旅游和劳动力等自然、社会和经济资源。国土整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勾画国土开发整治的基本蓝图,进行生产力与人口、城镇的总体规划布局,明确重点开发地区的发展方向,提出重大国土整治任务和要求,制定国土整治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土整治规划要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充分反映国土整治规划的要求。 (3)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一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保持耕地总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我国耕地中坡度大于25度的有9 100万亩(近几年已退耕还林还牧2 000多万亩),这是造成水土流失、河道水库淤积、洪水泛滥的重要原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分期分批将这些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划出重点土地整理区,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地地利用率,增加土地有效使用面积。(4)当地土地供求状况。根据我国人多地少、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足的国情,新《土地管理法》确定了以土地供应制约和引导需求的方针。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土地供应能力,在切实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前提下,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 (5)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是指根据该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而分解的需要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主要规划指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证全国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确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和主要控制指标,并结合当地土地利用实际进行编制。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不得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除规划指标外,下级规划还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布局的安排。 具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还应当依据:①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除《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外,还包括水、森林、矿产、草原、渔业、环保、城市规划、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②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③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进行的调查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土地利

[最新]小学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小学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黄山路第四小学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校长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 2、校长对学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各级消防安全岗位 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3、把消防工作纳入学校管理全过程,做到“五同时”即同时计划;同时部署; 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4、落实消防安全经费,改善消防设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5、主持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对重大消防措施和发现的火险隐患整治作出决 策,并督促职能部门贯彻执行. 6、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并责成有关人员查明事故原因,

限期整改. 二、分管校长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具体抓好 各级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2、协助校长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对校园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分管责任 . 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研究隐患整改措施,督促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 4、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5、做好学校消防器材配置和管理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6、对本单位发生火灾,积极组织扑救,并会同有关部门或人员查明火灾原因, 提出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师 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和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不 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7、积极选派消防安全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各部门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意义和作用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关系建设对土地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内一定行政区域范围的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所制定的目标和计划,是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的总体战略部署。 (2)城市总体规划的概念 城市总体规划是作为一种政府行为,一种公共干预手段,在特定阶段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行为施加的影响,以保障整体的长远利益,实现预期的规划目标。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两项规划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核心内容都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它们的共同目标都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经济建设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两个规划的依据都是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其核心内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对象、范围、实施年限、方法、步骤各有侧重,规划深度也悬殊较大。 1)两者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区域内土地利用的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在用地上两项规划相互联系、相互指导而又互相制约。 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保护土地资源为主要目标,在比较宏观的层面上对土地资源及其使用功能进行划分和控制,而城市规划侧重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 ②城市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结合,通过了解区域内城市、城镇、大型设施的发展和布局,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 2)存在的矛盾:从目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看,二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相互不一致的情况。 一是负责两种规划编制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在许多方面存在着职能交叉,使两种规划出现相互不一致、脱节等情况,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二是编制规程和工作路线不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强调土地尤其是耕地的保护,带有很强的计划性。城市规划侧重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一般从各行业用地需求的角度进行规划编制。 三是两大规划的目的、内容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理等在时间空间上的总体安排。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具体规划。 总之,协调处理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也是协调好持续发展与城市经济建设的关系,也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意义和作用。

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管理制度

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02-2015 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管理制度 2015年04月16日发布2015 年04月19日实施广东******** 实业有限公司发布

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管理制度 12-2010 1. 目的 1.1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过程运行的有效性; 1.2 确保产品的合格。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个部门不符合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手册、程序文件以及三层次文件) 的考核管理。 3. 职责 3.1 总经办 a) 负责本制度的归口管理; b) 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提出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处罚决定; c) 接收相关部门填写的《奖励申请单》,报相关人员审核,批准。 3.2 研发部 a) 参与对质量工作中作出各项贡献的人员的工作确定; b) 对现场违反工艺情况作出处罚。 3.3 生产部 a) 参与对质量工作中作出各项贡献的人员的工作确定; b) 对生产过程、设备验收过程的不符合作出处罚决定。 3.4 品管部 a) 参与对质量工作中作出各项贡献的人员的工作确定; b) 对生产过程中的不符合做出处罚决定。 3.5 总工程师 a) 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奖励申请单》进行审核; b) 负责批准因检验人员失职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决定。 3.6 管理者代表 a) 审核总经办提交的部门体系运行良好的报告; b) 负责确定部门提交的关于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合理化建议。 3.7 总经理 a) 负责对《奖励申请单》进行批准; b) 负责对体系运行良好的部门以及对体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部门的奖励审批。 3.8 各部门 各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宣传培训、贯彻执行,并根据本条例对发生在本部门的不合格品、不符合项提出处理报告、意见; 4. 全体员工承诺 4.1 全体员工承诺做到三不政策:不接受不良品、不制造不良品、不流出不良品; 4.2 全体员工承诺做到三检工作:自检、互检、专检; 4.3 全体员工承诺做到三现主义:现场、现物、现策; 4.4 全体员工承诺质量管理:质量以“预防为主”和“持续改进”为原则,以追求“零缺点”为最终目标; 4.5 全体员工承诺做到五项要求:人人守纪律、人人讲效率、人人不浪费、人人降成本、人人重质量。 5. 考核要求

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要有保卫部三级巡查制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4.每年组织企业灭火疏散演练不低于二次。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具体保卫方案。 1 5.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楚火险隐患。 6.建立企业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加强吸烟管理制度,商场为无烟商场禁止吸烟。 7.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对发生火灾或火线隐患整改不及时部门,将加倍处罚责任人。 8.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维护责任人。 9.消防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每个员工都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保障消防安全。 10.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行消防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领导负责。

二、各级消防安全职责 2 1、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3)为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6)组织制定符合本公司实施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推广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8)配备、充实消防安全专业人员,保证消防安全专业人员 3 的素质,稳定消防安全专业队伍。 9)公司内实行的各级承包合同中,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消防安全技术指标、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消防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10)重视和不断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安全和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1)消防安全责任人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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